僧众的修道生活和僧团的如法运作都离不开戒律,佛陀成道后初度五比丘,建立僧团,在十二年中亲自为清净的无事僧宣说略戒,并没有广分别说。后来随着僧团队伍的不断扩大,出家众根机不等,僧团出现了某些与修道相违的不如法现象。因此,佛陀召集大众僧,以十句义制定广戒,防非止恶。佛陀入涅后,弟子们将佛陀一生所制戒律结集为律藏,成为僧团共同遵守的生活规范。从声闻戒的内容来看,大多是对僧团日常生活、社会、团体协调、外护的关系等问题的规定。佛弟子依照这些规定如法行持,自净其意,就可以断除烦恼,证得解脱。其中,对僧团财物的规定,就是声闻戒的重要内容之一。
僧团是大众和合的清净团体,僧团的财物制度是件大事。僧团中出现的许多矛盾,甚至是争斗之事,多是因为财物的分配使用不恰当等而引起的。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许多人在物质享受中迷失了自己。甚至出家僧众,也受到物质的诱惑,影响到清净的修道生活。所以,探讨僧团的财物制度问题,对当今僧团的如法运作具有重大意义。
在佛教三藏典籍中对僧团的财物制度问题有许多阐述。尤其是律藏中,各部律典及注疏对此阐释得更加系统化、条理化。本文对原始僧团财物制度的探讨主要是以《四分律》以及道宣律师的“南山三大部”、〔1〕元照律师的“三大记”〔2〕等珍贵资料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另外,其他部律及相关律学著作也是本文写作的重要参考资料。
近现代以来,寺院经济问题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很多学者对此作了较为细致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将僧团的财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探讨。而作为僧团中的一员,笔者的写作和探讨则是立足于僧人的本位,从戒律的角度,尝试对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作较完整的整理和阐释,为教界提供有关僧团财物问题的完整认识。希望能为当代僧团的财物建设和管理提供借鉴,为如法处理僧团内部的财物事务提供参考,为当代僧团的建设服务。
一、财物的来源
(一)财物来源的演变
古德常说,律是因缘而制。佛陀对僧团财物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僧团初建时,佛为上根利智的出家弟子宣说四圣种法,并常赞叹十二头陀少欲知足之行。后来出家弟子渐多,慢慢由三衣六物的制定,逐渐开许比丘蓄百一诸长等;僧团的固定资产等也开许接受信徒的供养,一切制度就这样应缘而生。
1、初说四圣种法
修行不离日用功夫,修道不离衣食住行。佛陀最初对弟子提出的日常生活要求,就是四圣种法,也叫四依法即:着粪扫衣、常行乞食、依树下坐、服陈弃药。《四分律》中佛说:“我常无数方便说衣服趣得知足,我亦叹说衣服趣得知足,我亦以无数方便说饮食床卧具病瘦医药趣得知足,亦叹说饮食床卧具病瘦医药趣得知足。”〔3〕佛初度出家的弟子多是上根利智,而且报体强壮,故佛为宣说四圣种法,弟子依教而行即得解脱。
佛陀为何要说四圣种法呢?《大乘义章》说有四种原因:一为破除比丘对饮食生起恶欲,故说常行乞食;二为破比丘对衣服生起恶欲,故说着粪扫衣;三为破比丘对房舍卧具等所生起恶欲,故说依树下坐;四为破除比丘对医药所生起恶欲,故说服陈弃药。佛所说的四种法正是对治弟子的四种烦恼,成就圣道。
佛陀最初度比丘时,即是先受四依法,再受具足戒。《摩诃僧癨律》受戒羯磨中说:“善男子听。此是**应供正遍知欲饶益故,于声闻众中正说制四依。若堪忍直信善男子,与受具足。不堪忍者,不应与受依。”〔4〕要出家成为比丘,先要在僧团作羯磨,能够受持四依法,才为他受具足戒。如果不能依这四圣种法修行,就不能为他受戒。《四分律》记载,有一外道根机很好,但他认为自己只能受持二依,因此不来僧团出家受戒。佛陀说这很可惜,因此重新规定,先受大戒,再说四依法。直到现在,比丘在登坛受具足戒后,戒师即为宣说四重戒及四依法。以下对四圣种法略作介绍:
(1)对衣服的要求:粪扫衣
在僧众的衣着方面,佛陀最初规定着粪扫衣。通俗地说,就是捡别人遗弃在粪尘中破旧的衣服或碎布,把它洗净后裁制成袈裟,称为粪扫衣。《摩诃僧癨律》说:“粪扫衣者,里巷中弃弊故衣,取净浣补染受持,是名粪扫衣。”〔5〕《佛说十二头陀经》中所说的头陀行,其中之一也是着粪扫衣。经中说:“应入聚落中,拾故尘弃物浣之令净,作弊衲衣覆除寒露。”〔6〕《宝积经》中说周那沙弥浣洗粪扫衣,诸天皆欢喜赞叹,取洗衣水来净身。可见,出家僧众披着粪扫衣实在是功德无量,诸天欢喜,甚难稀有。
(2)对饮食的要求:常乞食与陈弃药
常乞食,是佛陀对弟子的饮食方面提出的要求。僧众常行乞食,既可以滋养色身,用功办道,又可以度化有缘众生。《十住毗婆沙论》中说,乞食有十种利益:
一、自用活命,自属不属他;二、施我者令住三宝,然后当食;三、常生悲心;四、随顺佛教;五、易满易养;六、破慢法;七、无见顶善根;八、见我乞食,余者效我;九、不与男女大小有诸事故;十、次第乞生平等心。〔7〕
出家人行乞食法,不仅可以与众生结缘,广种善根,也可在乞食中悟入诸法实相的妙理,不倚不着,平等一如。
若弟子身体不适,四大不调,则可服用陈弃药。也就是人们扔掉不要的药物,把它捡回来服用。从这一点可以得知,当时随佛出家的弟子大多报体强壮。而我们现在报弱,生病时打针吃药也未见得奏效,何况是吃陈弃药。因此,了知佛世僧团的生活状况,能让我们现代的出家人心生惭愧,更应精进办道。
(3)对住处的要求:树下坐
树下坐,就是住在树下,坐在树下,而不住房舍。佛陀的出生、成道、转*轮、涅都在树下。因此,佛弟子在冢间不能得道,就像佛陀一样,到树下去思惟求道,如佛所行。当时僧团许多弟子就是在树下悟道,这就是树下坐的好处。
2、赞叹十二头陀法
在四圣种法的基础上,佛陀又施设了十二种头陀法,并常常在大众中赞叹头陀法,鼓励弟子行头陀行。《阿含经》中佛说:
若有沙门及婆罗门毁头陀者,是等即为毁篒于我。若有赞叹头陀功德,是等即为赞叹于我。所以者何?我以种种因缘,无数方便,赞叹头陀所得功德。安立头陀,赞叹头陀,诸行中胜。〔8〕
头陀行法并非是对每一个出家弟子而施设的,僧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抉择。如果能够受持此法,则为人天所共赞叹。
什么是十二头陀法呢?头陀,是抖擞烦恼尘垢的意思。简单地说,就是用十二种清净的梵行来修治我们的身心,除净烦恼尘垢,称为十二头陀,也叫十二誓行、十二杜多功德、头陀十二法行。这十二种行法是:衲衣、三衣、乞食、不作余食法、一坐食、一揣食、兰若、冢间、树下、露坐、随坐、常坐。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将十二头陀行分为衣、食、住、威仪四个方面。如下表:十二头陀衣——衲衣、三衣食——乞食、不作余食法、一坐食、一揣食处——兰若、冢间、树下、露坐、随坐威仪——常坐
(1)对衣方面要求有二:衲衣、三衣。衣是重要的资身之缘,出家人所着的衣与俗人不同。
衲衣又叫粪扫衣、弊衲衣、五衲衣、百衲衣。世人丢弃不要的破布、碎衣片,出家人捡来缝制成衣来穿,这就是衲衣。粪扫衣是从作衣的材料来说,衲衣则是从制法来说的。比丘应该从内心少欲知足,远离世间荣显,所以佛制出家僧众穿着衲衣。
三衣即僧伽梨、郁多罗僧、安陀会。我们通常把它们叫做袈裟。这三顶衣是佛教出家僧众所着的衣,与世人所着不同,一切外道没有三衣的名字。为何要制三衣呢?道宣律师引《大智度论》说:“佛圣弟子住于中道,故着三衣。外道裸身无耻,白衣多贪重也。”〔9〕佛制三衣正是远离外道、白衣两边的偏执,而行不偏不倚的中道。《僧癨律》说:三衣,是贤圣沙门的标识;钵,是出家人用的器皿。执持三衣瓦钵,即是少欲少事之人。《萨婆多论》中说佛制三衣有五种意义:“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故;二、不能有惭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行不生善;五、威仪不清净。故令畜三衣。”〔10〕另外,在《分别功德论》中说:“为三时故,制有三衣。”〔11〕印度有春、夏、冬三季不同,袈裟也有厚重轻薄的不同,比丘可随季节变化而更换袈裟。因此,制定三衣,冬天着重,夏天着轻,春则着中。
(2)对饮食方面要求有四:乞食、不作余食法、一坐食、一揣食。
头陀行者是专行乞食法。《大乘义章》说:“专行乞食,所为有二:一者为自,省事修道;二者为他,福利世人。”〔12〕出家僧众为自利利他故行乞食法。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若乞食者,萧然无系意,无增减。又众食有尽,乞食无穷。佛教弟子修无尽法。”〔13〕比丘入聚落乞食时应具足威仪,次第从第一门到第七门,不得强乞。得到饮食后,心念口言:“此贼食,此自食。”〔14〕走出聚落后,应整理袈裟,回到兰若后,大众僧一起用餐。
不作余食法,就是比丘次第乞食,不在求处数数正食,不贮存余食。头陀比丘因为精进用功,一心办道,因此心中作念:余食法是世尊病者所开,我现在没有疾病,所以不作余食法。
一坐食,即是在午前只接受一次饮食,而不数数食,也不吃小食。头陀行者常常思维:凡夫数数食来滋养色身,却会增加烦恼。我出家是为了修道,而不是为了养身,所以只在日中前一坐食。
一揣食,又叫节量食。一受即止,所以叫一揣食。比丘节量少食,以利修道。如果恣意饱啖,气胀腹满就会引起睡眠,妨碍修道,因此头陀比丘受持一揣食法。
(3)对住处的要求有五:兰若、冢间、树下、露坐、随坐。如果行头陀者住在愦闹的地方,心就容易随境动荡,不利于修道。因此,佛对住处提出五头陀法。
兰若,是阿兰若的略称。远离城市喧闹的闲静之处,是出家人居住的地方。印度的僧寺大都建在城外,而比丘尼的寺院建在城内。《大智度论》中称为远离处,最近离聚落三里,能远更好。《四分律》称为空静处,应离村五百弓,也就是唐代的二里。《萨婆多论》说,兰若应离村一拘卢舍,就是一鼓声的距离。比丘住在闲静之处,不会听到村中的鼓声,以免影响坐禅。另外,人住在大自然当中,身心也容易放松,内心就会变得清净。
冢间坐,就是坐在死人的坟墓间,使心中生起厌离心。常常在坟墓间止宿有十种利益。《行事钞》中说:“一常得无常想;二得死想;三得不净想;四一切世间不可乐想;五常得远离一切所爱人;六常得悲心;七远离戏调;八心常厌离;九勤行精进;十能除怖畏。”〔15〕
树下坐,是常坐树下思维佛法。出家人常坐树下,有许多利益。没有求房、求卧具的劳苦,身心没有所爱、受用的贪着,并能令心无诤事,随顺道业。
露坐,是在露地中坐。《大智度论》说:“我观树下如半舍无异,荫覆凉乐,又生爱着。便受露地。日光遍照,空中明净,易入空定。”〔16〕
随坐,不必在树下或露地。只要不影响别人的地方,比丘即可随处安坐。随坐可以少欲少事,又不扰上座或下座比丘,也不会引起争斗等事。
(4)对威仪的要求:常坐不卧。《萨婆多论》说:“三乘人皆以此坐悟道。”〔17〕比丘常结跏趺坐,令心安住在法上,摄心正念,思维修道。
修习解脱道的人一定要遵循少欲知足的修道原则。佛制四圣种法也好,十二头陀法也好,都是为对治我们的烦恼,去除内心的妄想、执著。拥有的财物越多,妄想越多,身心被物牵累,不得清净,就会障碍修道。因此,出家人过着简朴的生活,心中的执著也会相应的减少。
3、从制三衣六物到开百一衣财
三衣六物是僧众应蓄的最基本的修道资具,称为制门。随着僧团队伍的不断扩大,比丘在生活中不断遇到新问题,佛陀即随缘开许蓄百一衣财等,称为听门。
(1)三衣六物
三衣、钵、坐具、滤水囊,共为六种物品,称为三衣六物。佛制比丘应蓄三衣,而比丘尼则应蓄五衣。钵,是佛制比丘应蓄的乞食用具。《十诵律》中说,钵是恒沙诸佛的标志,不可以恶用。《僧癨律》也说:“钵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为。”〔18〕三乘圣人都用铁钵、瓦钵乞食。唯佛用石钵,佛将成道时,四天王各献青石钵,佛将四钵重迭按为一钵。此钵在佛将入灭时交给了阿难。《高僧传》记载,晋朝法显三藏游天竺时,在弗楼沙国曾经礼拜过佛钵。他说,有信心的人可以把石钵举到头顶,没有信心的人抬不动。这是佛钵的不可思议的功德。
坐具,出家众为保护身体,在坐卧时把坐具铺在地上,避免三衣受损。《四分律》卷十九说,坐具有护身、护衣、护卧具的作用。
使用滤水囊,是佛教慈悲精神的体现。佛陀教诫弟子爱惜物命,连极其微细的小虫也不忍心伤害,这就是佛制弟子常备滤水囊的原因。滤水的方法,把生水滤过以后,要把滤水囊再泡在汲水的地方,轻轻震荡,把停留在绢布上的小虫放回水里去。出家人慈悲为怀,要圆满我们慈悲的心行,就要从生活中的细微行持做起。
(2)百一衣财
百一衣财是听门中佛陀随缘开蓄的物品。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将其分为四类:百一诸长、粪扫衣、檀越施衣、亡人物。百一诸长是对中下根而开,粪扫衣局上根人,檀越施和亡人物则是三根普被。
4、僧房田园重物等
最初的僧团,对于住处的要求是非常简单的。《四分律》中佛说:“听在阿兰若处、树下,若空房、若山谷窟中,若露地、若林间、若冢间、若水边,若敷草,若叶。”〔19〕随着时节因缘的不断成熟,僧团的影响力也逐渐扩大,佛陀开许比丘自己建造房舍,并允许接受檀越供养房舍田园等重物。
(1)僧房的建造
①僧人自建
《四分律》说:“佛在罗阅祗耆崛山中,尔时世尊听诸比丘作私房舍。”〔20〕又说:“随作房法所须一切听与。”〔21〕佛陀开许出家弟子自己建造房舍,而且造房所需要的一切工具都可以蓄。
佛开许比丘造房后,有比丘贪心建造大房,耗费人力物力。又不断地向居士求索,引起居士讥嫌。因此,佛陀又制戒,要求造房有一定限度,不可过量,而且造房地点的选择也应慎重,应经大众僧的商议决定。
②檀越供养
佛法是因缘法,佛陀制戒也是随缘制定的。当因缘成熟时,佛即开许比丘接受居士供养房舍。《四分律》卷五十中记载,佛在王舍城时,瓶沙王发愿将迦兰陀竹园布施作僧伽蓝,这是僧团最初接受檀越施房的因缘。
(2)田园重物等
当僧团有了固定的住所后,佛陀开许接受田园、树木、花果等。它们的主要来源还是靠檀越供养。田园重物是僧团共有的财产,由僧中派选合格的执事来经营管理。
(二)来源的主要类型
出家修道虽在究竟解脱,但尚需“借假修真”。因此若欲修道,首先要了知办道用具的来源。从声闻律典的学习中可以看出,原始僧团财物的主要来源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是粪扫得;二是檀越施。檀越施又可以分为时施、非时施等。
1、粪扫:僧团最初建立时,僧众的资身之具如三衣等,主要来源是靠粪扫而得。佛弟子将世人丢弃的衣服或布料捡来洗净,缝制成袈裟。这些衣服或布料大多价格低廉,又多是当时印度人忌讳的物品。因此,佛弟子用它作衣,心不会系缚于衣物上。既不会被贼所偷,又能资身长道,少欲省事。《十住毗婆沙论》说,着粪扫衣有十种利益:
(1)不以衣故,与在家者和合;(2)不以衣故现乞衣相;(3)亦不方便说得衣相;(4)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索;(5)若不得衣亦不忧;(6)得亦不喜;(7)贱物易得,无有过患;(8)顺行初受四依法;(9)入粗衣数中;(10)不为人所贪夺。〔22〕
这十种利益不出灭恶生善、长养道业的范畴。比丘虽可以粪扫取,但哪些可取,哪些不可取,应如何取等,佛都根据因缘的不同而随宜开遮。如不得取未坏死人衣;冢间捡到锦文、卧毡、枕、褥、床等,要除掉皮绳、发绳以后,其余部分可以蓄。捡到辇盖、步挽车、水瓶、澡罐、刀锁等低廉物品,佛听蓄。即使捡到昂贵的革屣,佛也开蓄。
如果几位比丘同时在冢间取粪扫衣时,不可以遥占说:“这是我的。”佛制谁先拿到就属谁。另外,神庙里的衣物布料虽然是无主物,但比丘不可以取,若取则望非人结兰罪。如果神庙有主管守护人,若盗则望人结重罪。
总之,粪扫取通一切物,不单是衣,只要是人们丢弃不要的无主物即可。但无论在哪里粪扫所得的物品,如果会引起居士讥嫌的东西,就要去除之后再蓄。
2、檀越施:僧团财物的另一重要来源依靠檀越的布施供养。佛陀最初规定比丘着粪扫衣,后在王舍城时,著名的医生耆婆将价值半国的贵价衣拿来供佛,并发清净愿说:“愿听诸比丘欲着檀越施衣,欲着粪扫衣者,随意着。”〔23〕佛陀以此因缘集僧,首先随顺说法,赞叹头陀摄持威仪、少欲知足、有智慧、乐出离者,然后告诸比丘:“诸比丘随意着檀越施衣、粪扫衣。”〔24〕这是僧团最初接受檀越施衣的因缘。
檀越施的范围很广,从所施的物品来看,包括了僧众个人及僧团所需的衣食住用等方面的种种资具。小到一针一线,大到田园僧舍等重物,都可以接受檀越的如法供养。从布施的时间看,又分为时施、非时施两类。时施中有非时施,即安居后,一月、五月中不为安居而施的情况;非时施中有时施,即急施衣的情况。〔25〕
从律典的学习中可以看出,原始僧团的僧人以乞食为主,物质生活非常简朴。佛教到了中国后,传统寺院的经济来源主要也是靠檀越的供养布施,同时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经济来源方式,如:寺院为信徒作普佛、打斋,或举办大型消灾法会,或超度亡者等。还有些寺院拥有田地,僧人通过生产自给自足。近年来,名山大川的寺院成为旅游景点,门票和相应的服务行业也成为寺院经济的重要来源之一。
(三)如法求财的意义
僧团的财物来源要如法,《行事钞》说:“求财如法,谓非四邪、五邪、兴利贩易得者不成。”〔26〕作为出家寻求解脱的僧人来说,应遵循简单的生活方式。从修行的角度讲,简单的生活方式更让人保持内心的宁静与单纯,从而使心时刻与法相应,整个身心安住于佛法的体悟中。
出家人使用粪扫衣物,有许多利益。佛常说,粪扫衣是上士所着的衣服,是最尊尚、殊胜的。同时,檀越的供养布施也是僧团财物最重要的来源之一。财物来自十方,一方面成就了出家众修道所用的资具,令僧众省下时间用功于道业。另一方面,也能令檀越广种福田,或因布施供养而得悟道。如《四分律》中记载,庵婆罗婆提信女将毗舍离国最好的园观供佛及僧,清净供养后,闻佛说法,即于座上“诸垢消除,得法眼净,见法得法,已成果证”〔27〕。
僧团依赖供养而生存,对佛法的推广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檀越以财布施僧众,僧则惠以法施,良性的循环,使佛法更普遍地传播到民间。现在许多南传佛教国家,佛教对其社会生活影响很大,这与僧团依赖民众供养有相当的关系。如果寺院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虽然能使出家众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但也会失去寺院宁静的修学环境和纯朴的道风。僧人在接待、应酬的事务中忙碌,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沾染世俗的习气,逐渐失去出家人的风范。
二、财物的分类
僧团财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如果用现代人的眼光去认识僧团财物的分类问题,可以从拥有方式的不同,分成僧众个人之物与僧团共有之物。但律典中并不完全是这样区分的,律典中根据财物用途的不同,分为佛物、法物和僧物,总称为三宝物;又因开遮情况的不同,分为制门与听门;根据财物的自然属性不同,分为轻物和重物等。本章则主要从以上三方面来探讨僧团财物的分类情况。
(一)总说三宝物
三宝物是指属于佛、法、僧三宝的财物。
1、佛物
依据《行事钞》所述,佛物分为四种:佛受用物,指佛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帐等;施属佛物,指施予佛的钱宝、田园、人畜等;供养佛物,指供养佛的香灯、华幡、供具等;献佛物,指献给佛的医药、饮食等。〔28〕在《梵网经菩萨戒本疏》中将佛物分为六种,即前四种外,加佛宝物与局佛物。佛宝物,是指佛的法身受用的物品,色身不得受用,应悬挂在塔中供养;局佛物,是局限于一佛专用。比如供养释迦佛的物品,不得转供弥陀佛。
2、法物
法物也分为四种:法受用物,指轴帙、箱巾、函帕等;施属法物,指施给法的田园等;供养法物,指供养经卷的香华等;献法物,指供养经卷的饮食等。《梵网经菩萨戒本疏》中还举出两种:法宝物,是放在塔中,供养法宝之物;局法物,是局限某一法宝专用之物。比如供养《般若经》的物品不可改供《涅槃经》等。
3、僧物
僧物是在三宝物中是最繁杂细致的。依《行事钞》所述,僧物也分为四种:常住常住物,是指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虽然体通十方,但不可以十方分用,而且只限在本处使用;十方常住物,指饭饼等物,十方僧众都可以受用,也只局限在本处;现前现前物,如衣、药、房具等物,凡是有施主临时施给,现前所有僧众都有份;十方现前物,指亡五众之轻物,或檀越时施、非时施等。
(二)制与听
根据僧团财物的开遮不同,还可以将财物从制门与听门来分类。制,就是佛制比丘应蓄的办道资具,不蓄结罪。如三衣六物等;听,则是佛陀随报开许的,顺逆无过。如:百一诸长、粪扫、俗施、亡五众物等。本节即从制、听二门来探讨僧团财物的分类。
1、制门——三衣六物:三衣六物,是制门中摄,指三衣、钵、坐具、滤水囊六种物品。
(1)三衣:即僧伽梨、郁多罗僧、安陀会。
①僧伽梨,又称为九衣、大衣、杂碎衣等,它的条相最多,是出家僧众**托钵或入王宫聚落时所着。也称为入王宫聚落时衣。僧伽梨分为三品:九条、十一条、十三条,二长一短,为下品衣;十五条、十七条、十九条,三长一短,为中品衣;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四长一短,为上品。
②郁多罗僧,又称为七衣、上衣、中价衣、入众衣。是僧众听法、礼拜、布萨说戒时穿着的袈裟,条数为七条,又称七衣。
③安陀会,又称为五衣、中衣、内衣、作务衣。是日常劳作时所着的袈裟,条数是五条。
比丘尼除了要备三衣之外,还应蓄二衣:僧癨支与厥修罗,合称比丘尼五衣。僧癨支,又叫覆肩衣、掩腋衣、覆膊衣。比丘尼穿在三衣里面,裹覆左肩与两腋;厥修罗,即下裙,覆在腰部。这是《四分律》所说的五衣。《五分律》则以三衣、覆肩衣、水浴衣为五衣。
(2)钵:梵语为钵多罗,翻译为应量器。
钵应是体、色、量三种都如法,才能受持。钵的体,即是其质地应当是由铁或瓦制成;钵的颜色,依《四分律》应是黑色、赤色;依《僧癨律》说:“熏钵作孔雀咽色、鸽色。”〔29〕钵的容量,在《四分律》中分大、中、小三种。大钵可以装三斗,小钵可以装一斗半,中钵在两者之间,斗升不定。这里所说的斗,是指姬朝用的斗。元照律师说,如果换成唐代的斗,大钵应是唐一斗,小钵是五升。出家人应受持如法钵,目前很多地方传戒,将传戒寺院的名字雕刻在钵上,实际上并不是如法的。
(3)坐具:梵语称为尼师檀,译为随坐衣、坐卧具、坐具等。
坐具的颜色和三衣相同,用青、黑、木兰三色都可。坐具的制作方法,如果用新布料,可作二重;用旧布,可以作四重。坐具的大小,在各部律典中记载不同。一般以长为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为本制。迦留陀夷因为身体庞大,因此开缘广长各增半磔手。
(4)滤水囊:又称作滤水袋、滤水器、滤囊、滤袋等。根据《四分律》及《禅林象器笺》卷下等记载,滤水囊有五种:一方罗,用细密的绢布制成的方形滤器;二法瓶,半月说戒时用来盛香汤及香水的瓶子;三军迟,称为法瓶或澡瓶,用绢布系在瓶口,然后沉到水里,等水满后把它提出来;四酌水罗,把绢布敷在圆杓上,以便滤水;五衣角罗,没有以上的滤水器,就用僧伽梨角滤水。
以上从制门可以看出,佛制应蓄的办道用具是极其简单的。
2、听门——百一衣财
(1)百一诸长:百一诸长分为百一供身物、长衣两部分。百一供身物是佛制应受持的,长衣及余物则令说净后开蓄。
《萨婆多论》说:“百一物中,三衣必须受持,自外若受则可,不受无过。”〔30〕修行解脱道的人,对于所蓄财物是少欲知足的,物品愈少愈好,只要能够办道即可。因此,百种物品能够养身,即不必多蓄。
如果比丘穿三衣还不能够御寒,佛又开蓄长衣。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引《五分律》说:“三衣、褺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疮衣、蚊厨敷经行处衣、障壁虱衣、单敷衣、护髀护踝护头衣、拭身巾、拭手巾、拭面巾、针线囊、钵囊、革屣囊,如此诸衣若似衣,皆应受持。”长衣说净后可以蓄。
(2)粪扫衣:又叫衲衣。《四分律》说粪扫衣有十种:牛嚼衣、鼠啮衣、烧衣、月水衣、产妇衣、神庙中衣、若鸟衔风吹离处者冢间衣、求愿衣、受王职衣、往还衣。《十诵律》中有四种粪扫衣:冢间衣、出来衣、无主衣、土衣。〔31〕
佛度五比丘后即令着粪扫衣。《四分律》记载,佛在波罗捺国鹿野苑中时,五比丘请问佛陀,应受持何等衣?佛言:“听持粪扫衣及十种衣:拘舍衣、劫贝衣、钦跋罗衣、刍摩衣、叉摩衣、舍兔衣、麻衣、翅夷罗衣、拘摄罗衣、褺罗钵尼衣。如是十种衣,应染作袈裟色持。”〔32〕粪扫衣及十种衣都是世间低贱的物品,佛制将它洗净,染作袈裟色才能受持。
(3)檀越施衣:有时施、非时施两种。时施即夏安居结束后,若无功德衣则一个月,有功德衣则五个月时间,佛为赏劳前安居比丘故,开檀越供养比丘衣,称为时施;非时施,则是在一年当中,不论安居与否,有缘即施,不问时节,所以称为非时施。
时施有两种要求:即时现前与时僧得施。时现前,就是施主把供养的衣物拿到安居的寺院,数清安居人数,依人数多少来分配衣物。这样的分配不需作羯磨法,可直接分;时僧得施,即施主布施的衣物,安居的每位僧人都有份。
非时施也有两种要求:非时现前与非时僧得施。非时现前,就是无论何时,施主请僧到家中,或在寺院设供,数人数多少,随物而施。十人分十份,百人分百份。好坏物品相参,掷筹分物;非时僧得施,是施主心不局限,一年当中任何时候,将物品拿到寺院或在俗家,鸣钟召集界内所有僧众,普同供养。
(4)亡人物:即亡五众轻物。五众是指出家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及式叉尼。出家五众亡故之后,一切财物尽归僧数。因我们的一切利养都是仰仗三宝而来,僧团以和合为要,同修出世法,因此亡物应属僧,不能属俗人或国王等。
亡人物中重物归于常住,轻物则应作十方现前僧物,如法作羯磨分给大众僧。有关亡人物的分配方法将在第三章中详细探讨。
(三)轻物与重物
僧团一切财物也可以用轻物与重物两类摄尽。无论轻物、重物,都是资道用具而已,辅助道行而不可生贪执。
1、总说轻重:《行事钞》说:“律中十三章门,判物皆尽,唯有重轻二别。”〔33〕也就是依《四分律》所说,僧团的一切财物可以分为十三科,都不出轻物与重物两门。
十三科的内容是:(1)僧伽蓝;(2)属僧伽蓝园田果树;(3)多有别房;(4)属别房物;(5)瓶、盆、斧、凿、灯台;(6)多诸重物(盛衣众具等);(7)绳床、木床、卧具、坐褥;(8)伊犁延陀(鹿皮类)等。(9)守伽蓝人;(10)车舆;(11)水瓶、澡罐、锡杖、扇;(12)诸杂作器(竹木等);(13)衣钵等。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决判说:“一切衣钵、坐具、盛衣贮器、针筒、俱夜罗器氍?、应量、剃刀等物入轻。余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并判入重。若有道俗衣服者入轻。准氍?量过则入重。”〔34〕佛制应蓄的三衣六物等,是资道用具,属于轻物。佛制不听蓄的,如田园、奴婢、畜生、金宝、谷米、船乘等,能够妨碍道行的,都不许经营,判入重物摄。
佛听蓄的长衣、百一物及随身众具中,有轻有重,分为三类:一是性重。如一切铜、铁、木、石、盆、瓶、釜、镬、车舆、器物。它们的体是金石等重物,不堪随道,所以判为重物;二是性轻。如百一众具可以随身携带,判为轻物;三从用轻重。又分两类:事重用轻,如剃刀、函石、盛衣贮器、针筒、铜碗、匙筋等,判入轻物;事轻用重,如大小帐、枕、扇、毡褥、床席、俗人衣服等,这些会妨碍修道,恣情废业,因此摄入重物。
2、广明别相: 以上从总的方面略判轻物与重物。若从别相分别,可分为七种:
(1)丝麻毛绵所作:在戒律中,以丝、麻、毛、绵四种纺织品,摄尽了一切衣物。依《四分律》、《五分律》等所说,可以将衣物等划分轻重如下:
《四分律》中,坐褥、卧褥等,凡褥里有棉花装治的,都属于重物;毛毯之类,如果在宽五肘,广三肘,毛长在三指之内的,属于轻物;棉被、被单、地毯属重物,床单属轻物。《僧癨律》中规定:覆疮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种腰带、卧具,入轻。《五分律》规定:棉布做的单层褺身衣、针线囊、钵囊、革屣囊,入轻;蚊帐入重。丝麻缕线,无论多少,都属于轻物。如果线中有含有虫茧,则入重物摄;盛衣袋属轻物;连袋、长袋、被袋等入重;一切俗家衣服,凡是已经坏色或折破的,属于轻物;白色俗装、男女衣服、巾袋等属重物;刺绣的钵袋,可以随钵判为轻物。
(2)瓦石铁木竹等:由瓦、石、铁、木、竹五种原材料制成的物品,轻重有异:
《四分律》规定:铜瓶、铜盆、绳床、木床、水瓶、澡罐、锡杖、扇、斧、凿、灯台、枕、车舆以及铁、皮、竹、陶、木五种作器属于重物。木料属于重物,如果已经作成器皿,则通轻重。剃头刀属轻物;钱宝等入重物摄,包括了金、银、铜、、铁、珍珠、摩尼、珊瑚、?磲、玛瑙、碧玉等。
《十诵律》规定:刮汗篦、灌鼻筒、熨斗、香炉、薰钵钩、壁上钩、禅镇匙、钵支、钵、小钵、半钵、钳、镊、截爪刀子、截衣刀、户牌、曲户钩等属于轻物。如果是水晶、贝、齿(即兽牙)、角做成的器皿,以姬周所用斗为准,超过半斗以上入重;以下入轻。
《僧癨律》中讲:钱、金银、珍珠、琉璃、珂贝、珊瑚、颇梨、?磲、玛瑙、玉石入重。卧床、坐床、木盘、木瓶、木盆、竹筐、竹?也属于重物。若是过量好钵,虽然体、色都如法,但亦属重物,不应受持。
《入楞伽经》中讲:比丘可以蓄为四寸小刀,为了要割截袈裟,属于轻物;若大于四寸就归重物。衣柜、竹箱、屏风等入重。《四分律》将钵、减量钵、碗等入轻;夹褻铜钵等判入重。香炉若能随身携带的属轻物;用宝装饰、体积较大的入重。经架、香案、经函、念珠等,凡是轻可随身的,都入轻物摄。
(3)田园房舍:《四分律》将僧伽蓝、属僧伽蓝的果树、别房、别房中的物品等,都归于重物。也就是说,寺院内外所有园田、果菜、谷米、众具等物都属于重物。道宣律师在《量处轻重仪》中将僧伽蓝园田果树分为七类:第一类是园圃中所种的蔬菜,分为四种:现植五生种 、离地菜茹、余留种子、治园调度;〔35〕第二类是栽种的五种果树,又分为三种:现树五果、离地果子、树枝皮壳;〔36〕第三类是田农产值,分为四种:水陆田具、现种五谷、离地五谷、萁蒿等;〔37〕第四类是贮积仓廪,分为二种:所贮库藏、量准之器;〔38〕第五类是造食众具,分三种:转生食具、熟食之具、盛食之具;〔39〕第六类是现成五熟:蒸熟、煮熟、褼熟、炙熟、炮熟;第七类是四药: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尽形药。
(4)皮革:皮制衣屣是在严寒地区开用的,革屣在原始僧团中是允许在寺院中穿的。如《四分律》中说:“为护身、护衣、护卧具故,听在寺内着一重革屣。”〔40〕依律所说,比丘不应着皮衣、树皮衣等重物;平靴、斜靴也不是修道人应着,故都入重物。其余革屣属轻。另外,世俗的书画作品属于重物,笔墨纸砚等,若是能利于修道的,就归于轻物,否则入重。由文房四宝的轻重归属的判别,可以了知,物品本身是没有善恶分别的,能够用于修道,成为助道之缘,则佛开受用。若贪着世法,庄严文字,则判属重物。
(5)畜生:寺院中的驼、马、驴等畜生,以及豢养这些畜生所用的房舍、园、果、瓶、盆等物都属重物,应归于常住。
(6)人民奴婢:《四分律》中僧伽蓝所属的人民、奴婢属重物。奴婢个人拥有的财物,不论轻重,属于私人财产。如果奴婢死亡,则财物属于他的亲属,如果没有亲属,则归常住僧用。若是私人奴婢,依《毗尼母论》所说,应该放去。如果不放,应在寺院中作净人。
(7)四药:饮食中无论生熟谷米、饭酱汤丸膏煎等,都入重物摄。
僧物的轻重判别非常微细,而且事相繁杂,各部律所判标准也不尽相同。比如:澡罐、锡杖、扇、针、刀子等物,《四分律》判重,余部判轻。
(四)财物分类的意义
僧团财物的分类非常微细复杂,为什么要将财物清楚地分类呢?
首先,僧团是一个和合的团体,大众僧在清净和合的僧团中相互勉励,使道业增进,并为众生树立一个既出世又入世的清净和乐的典范。财物虽是身外之物,但也是办道时不可缺少的资具。财物的分类清晰,可以令僧众意见统一,达到见和同解,和而无诤。在此基础上,僧团在使用和分配财物时,才能达到利和同均。因此,僧团财物分类清晰,是僧团和合修道的保障。
其次,僧众个人修道需要有一定的福慧资粮。僧团种种财物规定不仅可以维持僧团的正常秩序,也保证了僧众个人修道所需的基本资粮,解决了衣食住用等生活问题,才能使僧众安心于道业。依律应蓄则蓄,也可以避免对物生心,障碍心地的智慧光明。
佛在世时,管理僧团事务的大多为圣僧,他们在处理僧团财物问题时,不会错乱因果。如果没有圣僧,就选择净持戒律、具足惭愧、识达业报的人为僧执事。在当代的僧团中,当家执事只有详细了知僧团财物制度的规定,才能如法地处理僧团事务。
三、财物的分配
(一)分配的原则
佛教是民主、平等的宗教,在僧团财物分配中,最能体现出民主平等的精神。僧团中依出家戒腊大小,次第排列,长幼有序。并不以在家身份高低贵贱来论,出家则身份完全平等。即使是至高无上的佛陀,与弟子也只是师徒关系,也只是出家僧团的一分子。僧团依照“利和同均”的原则,在处理利养问题时,如法共分,平等供养,乃至粒米同餐,毫不自私。
佛法是不二之法,在财物分配中,既平等分配又有差别对待。比如:对僧中老上座、病人或对僧团有贡献的执事等,可以给予特殊照顾。在某些财物的分配中,他们可以享有优先权。所以,通过大众羯磨赏劳执事僧,是僧中常有的事。
(二)分配的方法
僧团财物的分配方法非常微细。有些财物可分,有些则不可分。本节着重从三宝物、檀越施物、亡人物的处理、房舍卧具的分配四方面来探讨僧团财物的分配方法。
1、三宝物
(1)佛物有四:
第一,佛受用物。佛在世时是佛色身受用,佛灭度后,以殿堂、佛像表法故。因此,佛受用物不可以转卖,或替换成他物。道宣律师在《戒本疏》中说:“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41〕第二,施属佛物。这是信徒将钱宝、人畜等物供养佛陀使用。因此,施属佛物是可以转易的,与佛受用物不同。《戒本疏》说:“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42〕第三,供养佛物。凡是供养佛的幡、花、香、灯、帐、幔等供具,也同施属佛物一样,可以货易。第四,献佛物。信徒敬献给佛的饮食、水果之类,侍佛的比丘可以食用。《善见律》说:“若无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43〕如果掌管佛堂的是在家人,那么这个在家人也可以受用供佛的饭菜。但若是用常住的僧食做成熟饭供佛,则供完后还应归还常住。
(2)法物有四:
第一,法受用物。一切印经、贮经之物,如笔、墨、纸、经函、经架等物品,虽然是世间之物,但从它所诠表的法而言,却是至高无价的。因此,它们是“克定永施,不许改转”〔44〕。施主供养法宝,印经布施,都是生福之业,物品在则福在。如果故意损坏,则望涅法结罪;第二,施属法物。专门布施给法宝所用的物品。如金银珠宝、奴畜等,可以转易;第三,供养法物。专门供养给法宝的财物,如花、香、灯、烛等,用来庄严法宝。这些也可以转易;第四,献法物。敬献给法宝的饮食、瓜果、饭菜等,可以分二份:一份给经法,一份供养诵经说法的法师。
现在有许多人不了解法宝的利益,随便烧毁破损的经书,还认为这是得大福报的事。道宣律师在《戒本疏》中严厉地批评这种做法。他说:“此妄思度!半偈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45〕众生长劫轮回,不能契入**甚深智慧性海,如果能在末法时代听闻“常住”两字,都能令众生得生天上,直至最终解脱,证知**常住不变之理。因此,要明了法宝的不可思议功德,从内心生起难遭难遇想,珍惜法宝,不可随意损坏。
(3)僧物:在三宝物中,僧物是最微细复杂的,故要详细说明。
第一,常住常住物。寺院的殿堂、田园、人畜、米面等,它的属处永定,一定不可以分配。正如现代人所说的固定资产,属于僧团共有,大众共同受用,一切僧众都不可私自分割入己。如果有极特殊的因缘,要救济给其它寺院,必须经过大众僧共同作羯磨法,和合而与。如果未经羯磨,私自将常住物转送他寺,就犯盗戒。这是依《四分律》中所说。《僧癨律》的规定则更加严格,纵然集得僧众,也不可分。这是各部律的不同开遮。
第二,十方常住物。它和常住常住物一样,都是属处永定,因此都称为常住。常住供僧的饮食,只要听闻打板集僧的声音后,十方来的僧众都可一同受用,随人一饱。每个人的饭量不同,在受用时可以吃到饱为止。饭后,所有的饮食还要收回常住,统一收藏,或者舍给净人。个人不能私下保留,以避免犯恶触、共宿、残宿食等过。
常住常住物与十方常住物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比如:当负责库房的执事或典座师,将仓库中的食品分入当日供僧范围,在打板集僧后,常住常住物就正式转成十方常住物。大众僧吃完后,将剩下的饮食还回常住,就又成为常住常住物。现在,有的寺院常住为僧众准备了自行取用的各种食品,如糖果、饮料等,在上午某一时间打板,大众僧自恣取食。这样的做法较为可取,使大众僧不必存留过多饮食,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安心用功办道。
第三,现前现前物。信徒供养僧众的物品,无论是衣、药、房舍、用具等,都是现前对面而施。即是指人现前、物也现前。如:信徒供养的物品现在面前,要供养的僧众也现前,如果人不现前则没有份。这就是现前对面供养僧。
第四,十方现前物。它与现前现前物一样,都是现前施,所以通名“现前”。现前现前物处所固定,十方现前则通寺内外一切僧,十方僧众只要打板入界,则分得一份。如众僧所得的各种供养,时施、非时施等,或亡五众轻物,这些物品十方僧众皆应有份。虽然体通十方,但十方僧众是很难尽集,因此随现前僧数多少,到者有份。如果已将物品分发到每人手中后,才进入大界的,则不再重新分配。另外,分物时从上座起,依戒腊次第分。如此体现了大众僧团的和合无诤。
四种僧物分配情况列表如下:
僧物分配情况常住常住物属处永定,不可分割十方常住物虽局处,随人分食现前现前物人局现数,物据即分十方现前物物虽即分,人无限定,羯磨遮限
由上表可以清晰地看出僧物的分配情况。在僧团的日常财物的处理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还需要掌管寺院的执事对财物问题分别清楚,依法处断。
2、檀越所施:三宝是世间之福,居士用清净心将衣物、饮食、房舍等供养三宝,可以增长善根,培植无量的福报。一切檀越所施从时间上可以分为时施与非时施两类:
(1)时施,又分为两种:时现前与时僧得施。
第一,时现前。僧众安居结束后,在自恣日,诸佛欢喜日,居士发心供养安居的僧众。他们把供养的衣食等物拿到寺院,数清安居人数,即可依人数多少分配,不需作羯磨。原因有四:一是时定,供养的时间固定,是七月十五日,夏安居后;二是处定,即在此大界内前安居的僧众;三是人定,只限定在现前同住僧众,外界比丘不在供养范围之中;四是法定,即依安居人数将物品相参,依人分配。《四分律》说,人若在此寺安居,则不可以到其他寺院受功德衣,如果安居没有结束,也不应乞衣、受衣。
第二,时僧得施。居士发心供养,心中没有限制,凡是安居的人,只要是僧就有份,这就叫“僧得”。应作法集僧而分。关于作羯磨法的问题,在《行事钞》或《羯磨疏》中都没有具体的羯磨文。故弘一大师在《扶桑集释》中说:“律中时僧得施,而无羯磨;又注羯磨集法篇无之,祖师义准耳。”〔46〕又引《简正记》说:“须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师也。古云:但同时现前直尔而分,不须作法,所以尔者,谓律衣法中,无羯磨文。”〔47〕由此可知,弘一大师也主张必须作羯磨分物才是如法。
如《四分律》记载,七月十六日有人供僧众多物品,旧住比丘见许多客比丘来寺,故生贪心不肯分物。待八月十六客比丘离去,才作非时现前物分。而此时,前安居的比丘已经移住他寺,未得到应得的供养。佛即罚旧住人,召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依律所讲,时中不作法分,则非时中令作羯磨法分物,反显出时中若分物,也应作羯磨法。
(2)非时施,也分为两种:非时现前、非时僧得施。
第一、非时现前。居士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请僧到家中,或将供养拿到寺院中,数人数多少,随物而施。《四分律》中记载,居士家中若准备造池、造井,为保平安,就施物供僧。居士供养许多价格昂贵的布料,佛就令数清僧数多少,若不够每人一份,则用刀裁破分给每个僧人。
僧团分物,沙弥等是否有份呢?《十诵律》说:“若时、非时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沙弥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属沙弥。若檀越不分别,分作四分:三分与比丘,第四分与下三众。”〔48〕也就是说,僧团分物,沙弥也应分得应得之份。《五分律》说:“一比丘分与三沙弥。”〔49〕这和《十诵律》的规定相同。《僧癨律》又补充说,如果沙弥得意者,可以平等分与或分一半。总之,从各部律的观点来说,二种现前物可与沙弥平等分,二种僧得则随僧和合给予。只要大众师和合,意见统一,那么平等分给沙弥或分一半、或分三分之一都可。《四分律》中要求:“若守僧伽蓝人四分与一,若不与不应分,若分如法治。”〔50〕就是说在寺院的净人、守僧伽蓝人可以给四分之一,若大众不同意,或布施的居士心有局限,只供僧众,则不应分给净人。
第二、非时僧得施。这种供养是信心居士心广周遍,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把物品拿到寺院或请僧到俗家供养。只要打板鸣钟后,在大界内的十方僧众都应有一份。这样的分物法须作羯磨。《四分律》记载,住处比丘得到居士供养的许多衣物,但因有客比丘数数前来,令大众师分物疲极。因此,佛令僧差一人白二羯磨分物,后再入界者无份。
如果僧分物时有尼众在场,或尼分物时有僧在场,该如何分配呢?律中说,僧尼二部互正,可有四种施法:二部僧得二部现前,各有时施、非时施两种。如下表:
二部互正僧通尼时施非时施尼通僧时施非时施
《行事钞》说:“若施比丘僧,乃至无一沙弥。若施尼僧,乃至无一沙弥尼。如是五众互取,就寺。不简僧尼等别,皆僧得现前,同合受故。”〔51〕也就是说,僧尼都是福田,尼到僧寺中时,若有供僧,尼众也应有份;僧到尼寺,亦如是。律中记载,有住处比丘僧,多得可分衣物。此时比丘尼有因缘来到僧寺,僧多尼少,佛令分作二分。若没有比丘尼,只有式叉尼、沙弥尼,也分作二分。如果没有尼三众,则比丘僧分。僧到尼寺处理方法相同。
3、亡人物的处理
出家修道之人,心无牵挂。生时仰仗三宝功德,资身办道;死后遗物应如何处理?是否由其弟子或家属继承呢?现在,社会上因遗产问题引起的争端,常有耳闻。佛门中,若僧众不明律制,也会在处理亡人物时引起纷争。财产乃至五众的遗产处理问题,虽然不是出家修证的重点,但若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僧团不合,甚至引起居士的讥嫌、诽谤。因此,我们必须了知亡五众物的处理方法。
由上章叙述可知,出家亡五众重物应归属常住,不可以分。轻物属十方现前物,唯十方现前僧应分。在现实僧团中,常常会遇到分亡人物的问题。因此,根据《行事钞》与《羯磨疏》等所说,将分亡人物的方法归纳介绍如下:
(1)整理、登记遗产
当出家众刚刚过世,不宜立即关闭封锁他的房间。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应让弟子保管好房间钥匙。若不可信,可将钥匙交给寺院执事。先处理亡人的火化、舍利入塔供养等事。待这些事全部料理完毕后,由持戒弟子将师父的财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则由几位执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遗产,将轻物与重物分别登记清楚。重物归给常住,轻物入现前僧。
与此同时,要对亡者的负债情况了解清楚。这里有很多种情况:若别人欠亡者轻物,后以重物相还,应将重物卖掉,换成轻物,归入现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轻物还回,则归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则不需索取,因为索取还是要归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轻物,应追还,入现前僧分;若亡者生时欠三宝物,应还给三宝。佛制若亡人的遗产不多,可以取衣钵来还。
根据亡者负债情况不同,遗产应归属的地点也不同。《四分律》中记载,跋难陀生时财物众多,大众僧在分物时就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佛制根据五种情况不同,分法也不同:①衣钵寄在余处,而身死在另一处。在这种情况下,财物随衣钵寄存处比丘僧得;②比丘生时有负债处,而身死在余处。此时财物属负债处比丘僧分;③比丘死一处,又有出息处或保任处,〔52〕则财产归保任处僧得分;④比丘死在一处,又有财物低压处、取钱处,则低压处得;⑤比丘死一处,又有为比丘掌管存折处、取钱处,则掌管存折处比丘僧得。
(2)赏劳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间有照顾病人的,应依德赏劳。照看病要具备五德:①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②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③有慈悯心不为衣食;④能经理汤药乃至差死;⑤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欢喜。〔53〕根据看病情况的不同,赏劳也不相同:若小瞻视,佛不许赏劳;若有许多人都照顾过病人,则送终的人得赏劳;若是暂时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贪着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制都不得赏劳。如果是真心侍奉病人,希望他早日康复,下至为他点灯时遇到病者命终,也应赏劳。
《五分律》与《十诵律》都说,七众都来看病比丘,只有比丘与沙弥二众可得赏劳,其余五众不得。比丘尼病,则比丘尼、式叉尼、沙弥尼三众可得赏劳,其余比丘、沙弥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应赏劳。
赏劳所给的财物,无论是谁,只能给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则根据情况来赏劳:若能竭尽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给最好的三衣;若瞻病做得普通,就分给一般质料的三衣。
赏劳时应作赏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后,作白二羯磨法说: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等,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大衣、七条、坐具等,此现前僧应分。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七条、五条、钵及袋衣幞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钵、坐具、钵、针筒、盛衣贮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4〕
(3)大众僧分轻物
根据僧众人数的多少,亡五众轻物的分法就有四种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对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将亡人所有财物收集好,打板鸣钟,召集十方僧众,不论僧尼,不得闭门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来僧不得分。
集僧后,亡人的持戒弟子或执事将亡者所有衣物交给大众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处现前僧应分。”(三说)〔55〕众中明律的执事应在僧中检问:“有谁知道亡者负三宝物或负别人物否?又谁知道三宝或别人负亡者物否?”一一检问后,有负债的问题,则分别处理。若无负债问题,则将亡者所有重物登记在一处,归入常住。轻物登记在一处,在赏劳具德后,大众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无羯磨文,道宣律师注说:“今准非时僧施法。”〔56〕应云: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7〕
作法后,即数僧众人数,把衣物好坏相参,抽签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则其余三人经口头商议,就可以将衣钵赏劳给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轻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与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还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则须重新作法再分。
对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则用对首法分物。三人彼此相语:“二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三说)〔58〕若三人住,一人死,则二人亦用对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则独住比丘用心念法云:“此亡比丘物应属我。”〔59〕这样说完之后,再来人也不得分。
赏劳与分物法以下表列出:
赏劳分物五人以上僧法白二羯磨白二羯磨分轻物四人法展转口和赏劳白二羯磨直分轻物三人法口和赏劳众法对首二人法直付看病人众法对首一人法直付独住比丘众法心念
佛陀示现在世间,僧团示现在世间。当代的僧团应该以佛教的戒律为准绳,结合现代法律的规定,处理好亡人物的问题。在处理亡人物的过程中,体悟一切财物如梦如幻的道理。因此,生时少蓄财物,一心修道才是最重要的。
4、分房卧具法
房舍卧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资具。从律典中可以看到,佛制比丘在僧伽蓝中共住,一年当中应三次调整居住的房间,即春、夏、冬三时重新调整僧房卧具。以免久住而生起执著。佛法传入中国之后,这种做法常被忽视。许多寺院是僧众各住别房,而且长年固定不动。道宣律师慨叹说:“且君子安迁,小人怀土。况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使圣训空存,行仪永坠。呜呼!”〔60〕
佛最初制令僧众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来安居,而本寺执事比丘心量狭小,故意将住宿条件较差的房间分给客僧,引起客僧的不满和讥嫌。因此,佛制众僧作法分房卧具。依《行事钞》及《四分律》等所说,将分房卧具法简略介绍如下:
(1)推选作法人: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须具备五德: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来主持分房事,一来他能依律明断,二来也能令众僧止息斗争。差五德之人,应用白二羯磨。文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61〕
(2)集物:大众推选出的五德接受众僧的委托后,即作单白告众说:“一切僧各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余物。”〔62〕大众僧将房间里的私人财物全部搬出,先暂时放在大堂内。使房间里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设施等。
(3)分房卧具:执事人清点各房舍卧具,了知好坏差别。分房前,经营房主享有优先权。因为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时应赏其功劳。《行事钞》说:“营事比丘房成,庄严香熏所须具足者,与房住九十日一移。”〔63〕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优先挑选房间。大众僧分房应从上座开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取。”〔64〕第一上座挑选完后,第二上座选房。若大众僧次第分完,还有剩余房间,应从上座再分。还有剩余房间,应开客比丘住处,如果是恶比丘来,不应分给。
为什么僧中饮食的分配平等,而分房却从上座挑选?这是否是不平等呢?其实饮食可以平等一味,大众过堂进斋,行堂人不可偏饶上座。而房舍卧具有好有恶,个人喜好也不同。有的上座喜静,要住靠边的小房;有的想离殿堂近些;有的想靠近斋堂;有的想修福,专住破旧的房子,方便修福……种种想法不同,而房舍有限。因此,分房时不可太急促,要给足够的时间让上座挑选。
对分房卧具的问题,律中还有许多相关的规定。《僧癨律》说:“不得与沙弥房。”〔65〕原则上沙弥不能单独分得房间,但如果他的师父同意为弟子料理住房,则可以分与。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两房,不得不受。因为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为料理修治,所以应接受。一年当中,若春冬季分房时,有上座来寺,应随次第分与。若安居时,房舍等已分完,即使上座来亦不应重分,应安置寺中的其它房舍。因为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义,夏安居分房则专为修治故,所以不特为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说:“若安居竟,客比丘来移旧比丘。佛言,不应移亦不应去。”〔66〕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两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则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舍卧具分给每个僧众后,住房及卧具的所有权依旧属于常住,分得房间的僧人只有使用权和料理权。
从以上分房卧具法,我们可以看出佛制分房的用意,主要是为了对治弟子对住房的执著和贪心。定期调换房间,是原始僧团常有的事,大众僧也习以为常。大众日常生活用品既少又简单,随时准备搬迁也没有太大障碍。试想,若现在的寺院,让久住的僧众调换房间,那真是件辛苦的事啊!
注释:
〔1)《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下文略称《行事钞》)、《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略称《戒本疏》)、《四分律羯磨疏》(略称《业疏》)。见《大正藏》第40册。
〔2〕《行事钞资持记》(见《大正藏》第40册)、《羯磨疏济缘记》(见《续藏经》第41册)、《戒本疏行宗记》(《续藏经》第40册)。
〔3〕《四分律藏》卷一,《大正藏》第22册,第594页中。
〔4〕《摩诃僧癨律》卷二三,《大正藏》第22册,第414页下。
〔5〕《摩诃僧癨律》卷二六,《大正藏》第22册,第357页上。
〔6〕《佛说十二头陀经》,《大正藏》第17册,第721页上。
〔7〕《行事钞资持记·头陀行仪篇第二十一》卷三六,《大正藏》第40册,第130页上。
〔8〕《别译杂阿含经》卷六,《大正藏》第2册,第416页下。
〔9〕《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上。
〔10〕同上。
〔11〕同上。
〔12〕《大乘义章》卷二五,《大正藏》第44册,第764页下。
〔13〕《行事钞资持记·头陀行仪篇第二十一》卷三六,《大正藏》第40册,第129页下。
〔14〕同上,第130页上。
〔15〕同上。
〔16〕同上。
〔17〕《行事钞资持记·头陀行仪篇第二十一》卷三六,《大正藏》第40册,第131页上。
〔18〕《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上。
〔19〕《四分律》卷五十,《大正藏》第22册,第936页中。
〔20〕《四分律》卷三,《大正藏》第22册,第584上。
〔21〕《四分律》卷五十,《大正藏》第22册,第937页中。
〔22〕《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391页中。
〔23〕《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册,第854页下。
〔24〕同上。
〔25〕急施衣:施主本为安居而施袈裟,忽有急缘,不及夏竟,即预先布施前安居僧。佛开安居未竟,十日前受。此急施衣即指袈裟。
〔26〕《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中。
〔27〕《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册,第856页下。
〔28〕《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7页中。
〔29〕《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三五,《大正藏》第40册,第125页上。
〔30〕《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册,第109页中。
〔31〕冢间衣:是包裹死者而弃于冢间者。出来衣:包裹过死者而持之施予比丘者。无主衣:在聚落中,置于空地上而无所属者。土衣:弃舍在巷陌、冢间或垃圾堆中者。
〔32〕《四分律》卷三九,《大正藏》第22册,第849页中。
〔33〕《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二,《大正藏》第40册,第114页中。
〔34〕同上。
〔35〕五生种:一根种、二茎种、三节种、四杂种、五子种。离地菜茹:是以上五生之属及有余枝条。余留种子:即萝卜子、蔓菁子、兰香、荽蓼、葵子等。治园调度:即锨、锹、锄、水车等工具。
〔36〕现树五果:谓壳果、肤果、核果、角果、烩果。离地果子:即干枣、梨、李、杏、柿等。树枝皮壳:指各种果树枝叶杂相。
〔37〕水陆田具:指犁具、锄之类。现种五谷:房谷、散谷、角谷、芒谷、烩谷。离地五谷:粟谷、黍、麻蒈、大小豆麦等。萁蒿等:指一切蒿草、豆萁、麻蒈、稻草等。
〔38〕所贮库藏:库仓、窖、厨、匮、箧等类。量准之器:指斗、升等类。
〔39〕转生食具:指碓、磨等及存放工具的房间。熟食之具:指鼎、釜、盆等及杂具。盛食之具:瓮、盘、盂、钵、碗、勺等。
〔40〕《四分律》卷三八,《大正藏》第22册,第845页上。
〔41〕《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六,第43页上。《续藏经》第40册。
〔42〕同上。
〔43〕《善见律》卷十七,《大正藏》第24册,第795页上。
〔44〕《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六,第44页上。《续藏经》第40册。
〔45〕同上。
〔46〕《钞记扶桑集释》卷九,第942页。
〔47〕同上。
〔48〕《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16页下。
〔49〕《五分律》卷十七,《大正藏》第22册,第118页下。
〔50〕《四分律》卷四一,《大正藏》第22册,第860页中。
〔51〕《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册,第112页下。
〔52〕出息处:是指僧界出息处。保任处:是物品有保管人。
〔53〕《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册,第115页下。
〔54〕《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6页上。
〔55〕同上。
〔56〕《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册,第116页下。
〔57〕《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6页上。
〔58〕同上。
〔59〕同上。
〔60〕《行事钞资持记·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十二,《大正藏》第40册,第241页上。
〔61〕《四分律》卷三七,《大正藏》第22册,第831页上。
〔62〕《行事钞资持记·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十二,《大正藏》第40册,第39页上。
〔63〕《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十二,《大正藏》第40册,第127页上。
〔64〕《四分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册,第831页中。
〔65〕《摩诃僧癨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册,第503页上。
〔66〕《四分律》卷三七,《大正藏》第22册,第831页上。
载于闽南佛学,转自显密文库,
http://read.goodweb.cn/news/news_view.asp?newsid=95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