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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下)
发布时间: 2015/12/25日    【字体:
作者:释恭融
关键词:  原始僧团 财物制度  
 
   四、财物的如法使用
  (一)三宝物的使用
  1、三宝物的互用问题
 
  僧团事务众多,三宝物在日常的使用中是否可以互相转用呢?律中对此有详细规定:
  (1)佛物、法物、僧物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用。寺院执事人或僧众不可以将僧众用的粮食、器具等转为佛物使用;同样,佛物及法物也不可以转为僧用。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拿僧物来修治佛塔等,必须依法作羯磨,大众和合没有异议才可以。
  由此可知,若在佛堂中设僧床卧,或僧房中安置经像等,妨碍僧用,原则上也是属于互用范畴。但如果没有妨碍,是允许暂时安放的。《行事钞》说:“本非佛堂,设像在中,比丘共宿卧,作障隔者,不犯。由佛在世,亦与弟子同房宿故。”〔67〕
  (2)就三宝物当体而言,也不可互用,即当分不可互用。例如:信心居士供养建造释迦佛像,不可改造阿弥陀佛;本发心印《大品般若经》,不可改印《法华经》等;本发心建僧寮,不可改建车库等。
  三宝物当分不可互用,因为居士本发心愿而供养,若改为其他,违背施主本愿,会令施主心中失望,甚至衍生讥嫌诽谤的事情,因此明了三宝物的使用,对于僧众,尤其是寺院执事来讲,更是意义重大。
  (3)供养理体三宝之物不可改为供住持三宝,即像宝不可互用。这一点在我国是很少见的,律中也没有结罪的明文,故此不列。
  (4)随相物中,一一物都不可互用。这种情况在寺院日常财物管理中,若执事人不能详细了解每一种物品的使用,一不小心就会错用。甚至是好心而犯戒,实在可惜。因此应详细了知:
 
  首先,佛受用物不可互转。即堂宇、衣物、床帐等,佛曾经受用的物品,应放在佛塔中供养,不可以转易。《行事钞》说:“若佛园坐具者,一切天人供养,不得辄用,皆是塔故。”〔68〕施属佛物中,允许变卖。可以买供养具,但不可以随便拿到其他寺院使用。如果寺院供养佛物过多,可以转卖,买成香、灯来供养。若还有剩余,则可以卖掉,放在佛的无尽财中。
  应当提醒注意的是,若居士发心供养幡、花等,心有局限,不同意卖掉,则不可以卖,因为有违施主本意。另外,佛前所献的饮食等,香灯师有权处理。
  其次,法物中,法受用的经橱、经柜、盖经的毛巾等,不可互易,不可改宝所转作他用。其他三种法物体相与三种佛物相同,不再赘述。
  最后,僧物中常住常住物和十方常住物局处固定,不可以转移到其他寺院。《行事钞》中说:“僧有五种物不可卖、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须用物、四果树、五华果。”〔69〕如果遇到极特殊情况要救济其他寺院,就必须大众作羯磨,和合通过。元照律师感叹说:“世有讲者,或迁住处,随意持去,不敬佛言,不识因果,不畏来苦,地狱罪人,何可语也!”〔70〕僧众、执事要掌管僧事,必须识因达果。
 
  2、三宝物的出贷问题
  出贷即是暂借的意思。既然谈到暂借问题,就说明在某些情况下,三宝物是可以暂时出借的。我们必须了解戒律的开遮,才能在遇到具体事情时开合自在。《僧癨律》说,塔物与僧物若互贷,应登记清楚,在某时借,某时还。而且应在大众僧中宣读登记疏文,让后人知道。即使执事更换,交接工作时也有账可查。
  《十诵律》、《僧癨律》中都说,若是佛塔的利息,还应放在佛塔的无尽财中;佛物的利息放在佛的无尽财中。三宝各有无尽财,是不相混杂的。我们现在将寺院资金存入银行,最好也能分类清楚,以免错乱因果。
  既然三宝财物因果分明,那么个别僧人有特殊情况,是否可以暂借三宝物呢?道宣律师引《十诵律》说:“别人得贷塔僧物,若死,计值输还塔僧。”〔71〕个别僧人若有急事,可以借塔物、僧物,将来还要还回塔僧的无尽财中。又引《善见律》说:“得贷借僧财物,作私房。”〔72〕由此可知,僧众是可以向三宝暂借财物的,但归还时一定要归入三宝中,不可擅自留用。《五百问》中说:“佛物出与人,取子息用犯罪否?答:与佛物同体俱犯重。出入合子与佛,由故无福,以坏法身而为形故。”〔73〕若将佛物的利息辄为己用,如同五逆之业,不可不慎。
 
  3、瞻待道俗的问题
  僧中长老、执事为众发心,掌管僧中大小事宜,若赏劳执事应如何处理?《四分律》说:“若知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应迎逆,供给饮食。”〔74〕长老、执事来到某寺,应受到接待和供养。可以用十方现前物供养。道宣律师说:“准与知事人衣,是十方现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75〕不可以十方常住物供养执事,而应以十方现前物供养。
  在家人来到寺院是否应该给饮食呢?这是许多僧众都遇到过的问题。《五分律》中记载,不信三宝的人来到寺院,因僧众不给饮食便起嫌心。佛告大众应该给食。僧众便用破旧餐具盛饭,又被讥嫌。佛说应用上好餐具盛饭。道宣律师感慨说:“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76〕到寺院来参拜的人,未必都是信心居士。悠悠俗人就是远离三宝、心无所归的人。三宝饮食本应不给,为令他远种佛因,不讥谤三宝,所以方便给与。即使如此,其因果是要自负的。若是信心居士来寺,则应为他讲清因果,并不是佛家吝啬不给饮食。
 
  另外,寺院所在地区有许多地方官员,若他们来到寺院索要东西,该如何处理呢?
  《十诵律》说,国王大臣来寺用薪火灯烛等,佛许可以用十九钱。在此价格范围内,不需白僧。若索要更多的,需白僧后才给与。在盗戒中,盗五钱即犯重罪,可知给王大臣十九钱的数目已相当多。若是恶贼来寺,佛制大众僧要随时把物品准备好,不限数量多少。这正是为大众僧的安全着想。道宣律师引《僧癨律》说:“若恶贼、檀越、工匠,乃至国王、大臣,有力能报益者,应与饮食。”〔77〕即是说,以上五种人有势力,或者对寺院有大损益的,当给饮食。这并非是佛法不平等,因为僧食难消,不能虚受。如果辄受僧食,因果丝毫不爽。
  如果有病人来索要僧中贵重药品,依《十诵律》所说,应给两钱半价。《善见律》说,在寺院工作的净人,如果他午前做僧食,午后为自己做事,那么午前可供给饮食,午后不许。如果长年为寺院工作的,就长期供给。《行事钞》说,在寺院做建筑的工人或水泥工、木工等,应“量其功劳,看其勤惰,虽复设经半日,而工敌全天者,亦与本价,必惰者亦减。”〔78〕
  目前,许多寺院在扩建或修复,工程巨大者不在少数。这必然会与建筑公司等部门有相关的交涉工作。僧中执事在处理报酬问题时,应灵活对待,既令工匠欢喜,又能善用三宝之财。
 
  (二)个人财物的使用
  上节概括介绍了三宝物的使用方法,本节则从衣食住用等方面,谈谈僧众个人财物的使用方法。
  1、身着袈裟出俗道标
  袈裟是世间难遇的法服,能够披着袈裟,实为甚难。《衣钵名义章》说:“俗人索破袈裟欲禳灾者,得与小者。”〔79〕小块袈裟的功德尚且如此,可知袈裟之难得可贵。难怪顺治皇帝慨叹:“黄金白玉非为贵,唯有袈裟披最难。”
  (1)制作袈裟:袈裟是出世法服,它的制作方法也与俗服有异。从质料的选择及颜色、大小、条数长短、重数与作法上都有具体的要求。依次介绍如下:
  袈裟所用布料的质地必须厚重熟致,不可以细薄。因为袈裟是僧众日常所穿,可遮体又保暖,布料太细薄则不可做成袈裟。《行事钞》中说:“细薄、生疏绫罗锦绮纱鄃细绢等,并非法物。”〔80〕另外,衣料刺绣装饰也是不如法的。《四分律》记载:“比丘着绣手衣,往佛所白言:此是头陀端严法,愿佛听。佛言:不应着,此是外道法,若蓄如法治。”〔81〕刺绣的衣是不成受持的。律中又说:“如是衣若草衣、裟婆草衣、树皮衣、树叶衣、珠璎珞衣,如是一切衣不得蓄。若蓄如法治。”〔82〕《僧癨律》中说,一切生疏毛发、树皮、草衣、皮衣并不成。《五百问》说,生绢不得作成袈裟。如果能障形不露,则允许制成袈裟。
 
  袈裟的颜色应是染作袈裟色,即不正色。《四分律》说:“六群比丘蓄上色染衣。佛言不应蓄。”〔83〕上色,即是青、黄、赤、白、黑五种纯色,这五种颜色的衣不应蓄。应用青、黑、木兰,随用一种染成坏色。《十诵律》说:“以三种坏色作净,不得着五种纯色衣,除衲衣。”〔84〕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广引律、论及经,证明出家众不得用纯色衣,应染成坏色,否则不成受持。
  按照佛制,袈裟应是坏色,而且五大正色是不如法色,出家人不应穿着。刺绣锦文衣或具也不应用。《四分律》说:“不应蓄锦文卧具、毡褥、枕等。”〔85〕但佛教传入中国后,按照中国的民族习惯和风格,红色代表吉祥喜气。僧伽梨也制成了红色,甚至使用刺绣精美的卧具……元照律师慨叹宋代僧团风气说:“今时禅众,多作九条,长短不定,或纱、或绫、或绯、或碧,自号法衣,体色量相,俱乖正制,何法之有!”〔86〕
 
  袈裟的大小应有一定尺度。《四分律》说:“以长四肘、广二肘衣作安陀会,广三肘、长五肘作郁多罗僧,僧伽梨亦如是。”〔87〕元照律师解释说:“安陀会长七尺二寸,广三尺六寸,此谓下衣,道行作务,故不宜大。余二衣长九尺,广五尺四寸。”〔88〕道宣律师说:“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89〕因此,作袈裟应根据自己身高胖瘦而作。元照律师说:“从肩下地踝上四指以为衣身,余分叶相,足可相称。”〔90〕袈裟应从肩上到踝上四指,过短过长都不适宜。
  袈裟堤数长短的规定在《四分律》中并无明文。《行事钞》说:“大衣下者两长一短,中者三长一短,上者四长一短,名如法作。”〔91〕如果增减作,成受持,但着用得罪。
 
  关于袈裟重数的规定,《随机羯磨》中说:“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二重作僧伽梨。若故衣者,二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四重作僧伽梨。若粪扫衣随意多作。”〔92〕若用新布料做袈裟,大衣应作二层,七衣与五衣各作一层。若全部用旧布作,则七衣与五衣作二层,大衣作四层。若是粪扫衣,则随意多少层都可以。如果用新布旧布参合来作袈裟,则新布用一层,旧布用二层,大衣共做三层。
  裁制袈裟时,可以个人缝制,也可以请大众僧帮忙。佛陀也曾亲自为弟子裁衣,教导比丘做衣的方法。从作衣的时间上说,如果一天作不完,可以粗糙缝制成形,先加法受持后,再慢慢细作。《行事钞》说:“若作衣,余人相助。一日恐不成,应粗行急竟。受持后,更细刺。”〔93〕《中阿含经》记载,世尊亲自为阿那律裁三衣,八百比丘同时缝合而成。如果比丘尼作僧伽梨,佛制五日完成,否则犯舍堕。因为针线活是女众所擅长,所以佛制尼众此戒重于比丘僧。
 
  作袈裟时,佛亲自教比丘作钩纽法。在袈裟前离边缘四指处缝钩,后离边缘八指处缝纽扣。这样袈裟搭在左肩,用右角覆肩,袈裟不会掉落。现在藏传及南传佛教袈裟式样,还保留着佛世时袈裟的样子。
  缝袈裟的方法,应用却刺缝,不可以直缝。却刺就是倒针缝,这样缝制的袈裟不易破损。过去作衣都是手工制作,不像今天用缝纫机。目前也很少有出家众亲自动手作衣,大多是将布料交给僧装店来作。虽然如此,僧众还是应了知如法作衣的方法。
  (2)加法受持:衣的受持法有两种:对首法、心念法。《四分律》只说三衣应受持。如果心中有疑惑,应先舍衣,然后再受,如果不受得吉罗罪。律中并没有加法受持的羯磨文,现依《十诵律》等文加以说明:
  受衣前应先了知三衣的品数。三衣共有七十二种。随条数多少,有正、从两类。正即是本位之衣,从即缺本位衣,而用其他衣代替而加法受持。大衣正有十八品,从有六品。七衣正有二品,从有二十二品。五衣正有三品,从有二十一品。缦衣可做五衣受、七衣受或大衣受。五衣有割截、揲叶、褶叶三种作法,七衣及大衣皆有割截、揲叶二种作法。
 
  三衣品数如下表〔94〕:七十二种衣大衣(二十四种)七衣(二十四种)五衣(二十四种)正:十八品九条至二十五条共九种 ,各二种作法(割截、揲叶)——18品从:六品七衣受成大衣(割截、揲叶)——2品
  五衣受成大衣(割截、揲叶、褶叶)——3品
  缦衣受成大衣——1品                                 正:二品七条(割截、揲叶)——2品                                从:二十二品大衣十八品受成七衣——18品
  五衣受成七衣(割截、揲叶、褶叶)——3品
  缦衣受成七衣——1品                          正:三品五衣受成七衣(割截、揲叶、褶叶)——3品从:二十一品大衣十八品受成五衣——18品
  七衣受成五衣(割截、揲叶)——2品
  缦衣受成五衣——1品
  了解自己所受衣的品数、正衣、从衣之后,再加法受持。
 
  受安陀会法,找一位比丘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安陀会五条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95〕这是正衣受持法。若是从衣,用大衣十八品,七衣二品来受作安陀会,则应说:“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会二十五条受,四长一短,割截衣持。”〔96〕受时要将所受衣的条数、堤数说清楚。
  若是缦衣受作其他衣,应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缦僧伽梨受持。”〔97〕缦衣受为七衣、五衣时,可依前文将缦僧伽梨,改为缦郁多罗僧,或缦安陀会即可。
 
  受七衣法应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郁多罗僧,七条衣受,两长一短,割截衣持。”〔98〕若是揲衣作,则说“揲叶衣持”。若是从衣,则依前文改法,不再重述。
 
  大衣的受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条受,若干长,若干短,割截衣(或揲叶衣)持。”〔99〕因大衣有九品不同,条数、堤数不同,将文改换即可。以上受持三衣的羯磨文,都应三说。
  若是长衣,则应加说净法。说净有两种方法:一是对面辗转净法,二是真实净法。对面辗转净是作法者将长衣拿到另一比丘处,手捧长衣,具足威仪云:“大德一心念,此是某甲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大德,为展转净故。”〔100〕对方说:“大德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我,我今受之。(将长衣接过来)汝施与谁?”答:“某甲比丘。(即净主名字)。”对方说:“大德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我,我今受之。汝与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为某甲故,善护持,着用随因缘。”〔101〕对面展转法是常用的长衣说净法,故将文列出于上。
  真实净是将东西真正舍给他人。应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有此长衣未作净,为净故舍与大德,为真实净故。”〔102〕
 
  袈裟加法受持中独住比丘开心念法。在需要更换三衣时,若界内无其他比丘共住,或有沙弥共住,也不能用对首法,则开心念受持。应先舍前衣,再受新衣。比丘应具威仪手执衣,心念口言:“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条,今舍。”〔103〕三说后,再受新衣。心念口言:“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条受。”〔104〕
 
  袈裟能够灭恶生善,是世出世间之福。出家之人,每日着袈裟时,当生稀有想、难遭想。我们既已出家,成人天之师,更当珍惜出家之缘,安贫乐道,利乐有情。
 
  2、济身疗病的四种饮食
  饮食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出家修行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在戒律中将一切食物都称为药。药可以治疗病苦,戒律中病分为故病与新病。故病就是饥饿病,这种病的特点是常犯而易治,吃饭就可治疗饥饿病。新病是因身体四大不调而引起的四百四十种病,这类病难治,但不容易再犯。佛教用四种药来对治这两大类疾病,使僧众有健康的身体来用功办道。
 
  (1)四药名义:僧众的一切饮食分为四种: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佛制比丘应在早上明相出(看到手掌纹为准),到日中这段时间进食,这段时间就称为“食时”。从日中以后到第二日明相出前,原则上是不许进食的,这段时间称为“非食时”。但若身体不适或有病缘,则依然开许在非食时饮用非时浆等。
 
  四种饮食具体指哪些呢?
  ①时药:《四分律》把时药分成两类:一是五种正食:炒、饭、干饭、鱼、肉,又叫五种蒲尼食。二是五种不正食:枝、叶、花、果、细末磨食,又叫五种?尼食。《僧癨律》补充说,时药包括蔓菁根、葱根、藕根、萝卜根、治毒草根(甘菜根);还包括米汁、粉汁、乳酪浆等时浆。
  关于出家众是否可以吃肉的问题,依照《四分律》记载,当时的比丘是可以吃肉的。在声闻戒中,将鱼肉列为时食。因为最初的僧团过着乞食生活,只能随施主的意愿。若对乞食限制过多,比丘就不容易乞到饮食。虽然可以吃肉,但所吃的肉必须是三净肉。即眼不见杀,耳不闻杀声,不疑为己杀。这依旧体现了佛教的慈悲精神。
  佛教传入中国后,流传的多是大乘经论,弘扬大乘思想。许多经文明确指出,佛弟子不能吃肉。如《大般涅经》中说:“善男子,从今日始,不听声闻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时,应观是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断大慈种。”〔105〕从声闻律中制三净肉,到大乘经律的反对食肉,与僧团的发展演变有密切关系。僧团初建时以乞食生活为主,后来随着佛教的发展,国王大臣及信心居士供养大量土地和粮食。僧团中有净人办理饮食,这种情况下,即有了不必食肉的条件。
  中国出家众向来有素食的优良传统,梁武帝撰《断酒肉文》,亲自带头提倡素食,令僧尼必须断绝酒肉,否则依法治罪,令舍戒还俗。素食制度千百年来,已为广大信众所接受,而且汉地时令蔬菜水果种类繁多,并不像蒙藏地区,主要食品离不了牛羊。因此汉传佛教寺院僧众没有理由要吃肉。众生都爱惜自己的生命,出家弟子更应培养慈悲心,养成素食的生活习惯,断除杀生的恶缘,与众生广结佛缘。
 
  ②非时浆:非时浆是指水果汁等饮料,是佛为患病比丘开许的,非时浆必须是澄清,没有杂质,不能饱肚的。如谷麦等煮成汁时,不能把谷麦煮破皮,否则就变成了时药;另外,酥、油、蜜、石蜜、十四种果浆、生果汁等也可作非时浆,在非时饮用。
  非时浆在饮用时要加手受法,然后再加口法。如果不加口法,就必须一次性喝完,不能放下再喝。若加口法,则可以在日中后到第二日明相出前喝完。明相出法即失去,不可以再喝。若非时浆放到中夜变成苦酒,性质有所改变,则不可以再喝。
 
  ③七日药:七日药是佛为生病比丘开许的。七天作为一个疗程,可以一次性拥有,但必须在七天内服完。如《四分律》中所说的酥、油、生酥、蜜、石蜜等。另外,为了治疗不同的病症,糖浆、熊脂、猪脂、驴脂、鱼脂等,也可以作为七日药服用。这些东西营养丰富,可以增强体质,在非食时也可以食用。
  如果出家众贪蓄饮食,则不但对疗病没有益处,而且会障碍修道。因此,佛制七日药受后,应放在净地。若存放过多,七天吃不完,到了第八日明相出即犯舍堕罪。因此,受七日药应酬情多少,知足而受,不要蓄过多,以免防废道业。
 
  ④尽形寿药:尽形有三种含义:尽药形、尽报形、尽病形。《僧癨律》中把胡椒、华优、呵梨勒等,包括医生所开的膏、丹、丸、散、药片等中西药,都作为尽形寿药。《四分律》中,把一切咸、苦、酢、辛等饮食,作为尽形寿药。因为这些药大多苦涩难吃,更不会贪吃。所以,尽形寿药受完后,允许放在身边,直到身体康复便可以舍。
 
  (2)四药净法
  《四分律》中有十种净法:火净、刀净、疮净、鸟啄破净、不中种净,以及剥皮、削皮、腐烂、破损、瘀燥。后五种是净根种。若青菜带根用水洗,也称为净。《僧癨律》中有五种净:揉修净、摘却芽目净、脱皮净、爪净、火净。《毗尼母论》中用水漂净、坌净,这是坏相。以上种种净法可针对不同饮食,采用不同净法。通常讲,火净可为一切饮食作净。
  佛世时代,俗人、外道都认为草木是有命根的。为防护讥嫌,佛陀规定:比丘不得坏生种,并且饮食要作净后吃。其实,作净后的果种,并没有真正被破坏,种在地里还是可以生长的。但此法能令世人生起恭敬心,而且王臣知比丘有此戒,也不再役使比丘坏生种。这正是佛弟子所行的殊胜处。
 
  (3)四药受法
  受食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手受和口受。手受就是出家众不自手取食,要净人或俗人给食才接受。这是为什么呢?原因有五:“一为断盗窃因缘故;二为作证明故;三为止诽谤故;四为成少欲知足故;五为生他信敬心,令外道得益故。”〔106〕
  四药都要经过手受。时药可以不加口受法,若加口法,则可以代替手受。非时浆手受后,若不加口法,必须一次喝完,不能放下后再喝,因为手法已失。若加口法,可从日中到第二日明相出前饮用。七日药与尽形寿药手受后,必须加口法。加法后,七日药应放在净地,尽形寿药可放在身边,随用随取。
  以下简略介绍非时浆、七日药及尽形寿药的口受法:
  ①非时浆:受非时浆前,先确认非时浆没有八种过失:内宿、内煮、自煮、恶触、残宿、未曾手受、受已停过须臾、手受已变动。净人将非时浆用水滴净后,以恭敬心双手供养比丘。此比丘可与另一比丘具足威仪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为某病因缘,此是某非时浆,为欲夜分已来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107〕如果药名不同,或病因不同,就把药名、病名改换一下即可。
  ②七日药:七日药也不可有八种过失。前七种同上,第八种是“其他比丘七日药或犯竟残药”。当净人把七日药用火煎煮、以水滴净后供养比丘。此比丘向另一比丘具足威仪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某病因缘,此是某七日药,为欲七日经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108〕作净后的七日药不可再让净人触及,否则失去受法。
  ③尽形寿药:此与非时浆一样应离八种过失。净人用火作净后,供养比丘。比丘再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为某病因缘,此是某尽形寿药,为欲共宿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109〕
  四药经过手受与口受后,可以防止很多过失,如:恶触、内宿、内煮、不受食、残宿食等。《五分比丘尼戒》中说:“若比丘尼,不受食着口中,除尝食、杨枝及水,波逸提。”〔110〕各部律中都谈到受食之事,可见受食而食的重要。
 
  (4)食存五观
  比丘饮食时当具足威仪、摄心正念,避免在饮食上产生种种过失。《华严经》说,如果比丘得到饮食,应该发愿:“若饭食时,当愿众生,禅悦为食,法喜充满。”〔111〕《十诵律》讲,比丘在每一次吃饭的时候,都要观想吃饭只为活命,应生厌离心。《大智度论》说:“若不观食法,嗜美心坚着,堕不净虫中。”〔112〕由上可知,一位志存道业的修行人,应利用一切饮食的境界来调伏内心,对治对饮食生起的贪欲。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提出对治饮食的五种观想:
  第一,计功多少,量彼来处。比丘在吃饭时,应当观想:我们所吃的饮食,都是经过人们辛勤耕耘,炊煮而成。一钵饭中渗透了很多人的血汗,如果怀着贪心去吃,就会难消信施,死后也会堕到地狱中受苦。将来从地狱出来,还要作畜生来偿还施主的债。应生起厌离心,不可贪着美味。
  第二,自忖己身德行。《行事钞》中说:“若不坐禅、诵经,不营佛法僧事,受人信施所堕。若无三业,知故而施,俱为施堕。”〔113〕持戒修行的人,可以安心地接受居士的供养。如果自己没有德行,没有修证,又不坐禅诵经,就无法消受信施。出家僧众应常常思维法义,精进修行,否则真是信施难消。
  第三,防心离过。《新受戒比丘六念五观法》说:“出家人受食,先须观食后方啖。”〔114〕吃饭的时候,应防止三种过失:对好吃的饮食不可贪吃;对不喜欢吃的不可生心;对一般的饮食不可以生愚痴心。吃饭时要善于调节心念,对一切饮食生平等心,念念不起贪痴,这样才能变三毒为三善根。
  第四,正事良药观。把饮食观想成药,四食都是良药。我们吃药是为治疗身病,维持色身,使道业不废。因此,吃饭就是最好的药。
  第五,为成道业观。出家众要借助饮食才能维持生命,吃饭时应发愿:吃饭是为了支持色身,以便修习戒定慧、断除烦恼。将来成就法身,广度众生。
  佛在世时,常常询问远来的客比丘:“乞食可得否?”出家众饮食无忧,才能安心办道。古德说:“过堂进斋也是一堂功课。”随时随地将心用在道业上,则吃饭也是极好的修道方法。
 
  3、住房
  原始僧团最初的住处非常简陋,如阿兰若、树下、空房、山谷窟中、露地、草堆边、林边、冢边、水边,在这些地方敷草,或敷树叶,即可以休息。《四分律》卷五十记载:瓶沙王深信佛法,供养世尊迦兰陀竹园,施佛及僧,这是僧团最初接受檀越供养住房。《五分律》说,王舍城有位长者,听闻比丘少欲知足,心生欢喜,建六十房舍,一切用具备办充足后,供佛及僧,佛允许比丘接受。僧众也可以自己建造房舍,建造房舍所需的一切工具也都开畜。《四分律》说:“佛听比丘作房,随作房法,所须一切听与。”〔115〕
  (1)房舍众事:僧房建好后,需要有人常常料理。《四分律》记载,居士为僧作房而无人住,佛令僧团作羯磨法差人看守住处,料理僧房。羯磨云:
  大德僧听,僧以此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今僧以此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谁诸长老忍,僧以此某甲房与某甲料理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以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16〕
  安排住房时,应对病老比丘及年少沙弥给予关照。《四分律》说:“佛言:病比丘不应在阁上大房中住,应在小房中住,若别作小屋。”〔117〕因病比丘行动不便,无法至大小便处,佛又开许在近处安便器。若不能出房,可以在房中安便器,以方便病人。另外,安排小年沙弥的住处时,可在比丘屋中安隔障,以方便照料沙弥生活。
  修建房舍时遇到种种情况,佛即随缘制戒。如:比丘露地经行,被风吹雨淋患病,佛说可以作经行堂,作成长形。比丘经行时疲惫不堪,佛说在经行堂两头安床,使老比丘得到休息。僧房离水池很远,用水不便,佛说可以作渠池。
  建造寺院住房是件细致的工作。《四分律》卷五十中,详细记载了佛陀教导比丘作房的方法,指导完善各种配套设施:如水房、洗脚房、浴室、厨房、盥洗室、水井等。佛说建造寺院房舍不可仓促。《行事钞》说:“若营屋者,不得卒成,以不坚牢。若作重阁堂听十二年经营。余者随大小量宜。”〔118〕
  (2)房屋料理:佛世僧团中作执事经营房屋精舍的多是阿罗汉。如《萨婆多论》中说,舍利弗经营癨桓精舍,目犍连经营五百精舍。阿罗汉所作已办,为何又要忙碌于僧事经营呢?《萨婆多论》说有五种原因:“一为报恩故;二为长养佛法故;三为灭凡劣众生作小福业自贡高;四为将来折伏骄豪心故;五为发起将来众生福业故。”〔119〕
  若房舍年久损坏,比丘应随力修治。《四分律》、《十诵律》都记载佛开许修治住房所需的一切工具,僧皆可以蓄。如《十诵律》有僧问:“若僧中有两房舍欲坏,得卖一房治一房否?”佛言:“得。”〔120〕寺院的住房若年久失修而损坏,可以卖一房来维修另一房,也可以卖卧具来修治房舍。
  房屋适当装修,也是佛所开许的。《僧癨律》中佛告诸比丘:“如过去世,时有王名曰吉利,为迦叶佛作精舍,一重二重乃至七重,雕文刻镂,种种彩画,唯除男女和合像。”〔121〕比丘建造房舍时,可以彩画墙壁,如禽兽、山水等。但不可以画男女和合之像。
  如果住房破损,比丘无力修治,若有俗人能够发心修治破房,应请在家人发心修缮,由僧执事管理。应在僧中作白二羯磨说: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此房与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经营,白如是。大德僧听,僧今以此房与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经营。谁诸长老忍,僧持此房与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经营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居士房修治某甲比丘经营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22〕
 
  《四分律》、《十诵律》都说,僧房当“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若将房施僧,又转施尼,是非法施,非法受,非法用。同样,施尼转僧也不如法。
  寺院的住房是僧团所有的公有财产,不可分为私有。《四分律》中有四比丘恐客僧来寺,便将上房留给世尊后,其余寺产四人平分。佛以此因缘集僧告言:
  此四分物是四方僧物,不应分、不应自入、不应卖买,亦非僧所卖,非众多人,乃至一人所卖。若彼僧众多人、一人,自入己,若分、若卖买者,不成自入,不成分,不成卖买,犯偷兰遮。〔123〕
 
  4、生活用具
  佛陀时代的比丘过着较为单纯的生活,生活物品也简单。钵器等物即是制教所摄,十六枚器等养生众具为听门所开。制中有开,开中又有限制。以下即对比丘的日常生活用具作简略介绍:
  (1)钵器受用制教所摄
  钵器,是佛制比丘每天饮食使用的餐具,也是诸佛标志。护钵应如爱护眼睛一样,不可随意乱用。每次洗钵后应擦干,不可放在日光下曝晒。
  新熏钵在洗净后,应加法受持。《四分律》中无羯磨文,依《十诵律》应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常用故。”(三说)〔124〕
  钵是饮食之具,不可以作非钵用,一切长物不可以放在钵中。《四分律》说:“若故失、若故坏、若作非钵用、若数数用,一切突吉罗。”〔125〕钵的外表也不可雕刻花鸟图案,或雕刻法名等。另外,为防止钵被碰破,不可直接挂在墙壁上,应用巾袋装好再挂。《四分律》中还规定:不可一手拿两钵,除非是用手指隔中央。也不可一手拿两钵去开门,除非小心谨慎。目的都是为了护钵不坏。
  (2)养生众具听门所开
  佛开许众僧可畜的生活用具称为“众具”,都归入听门所摄。既然称为众具,就是说佛开畜的养生众具很多,略述如下:
  《四分律》中比丘可以畜十六种生活用品:大釜、釜盖、大盆及杓;小釜、釜盖、小盆及杓;洗瓶、瓶盖、盆及杓;水瓶、瓶盖及盆、杓。总计共有二釜、四盆、二瓶、四盖、四杓。总称为十六枚器,是比丘常用的生活用品。
  佛世时有铁匠出家,想自己制作铁钵,佛开可以。作钵所需的一切工具可以装在袋中,悬挂在木桩上。熏钵所用的工具也开畜。
  比丘缝衣需要绳墨、赤土、白褽、雌黄、线、尺度、耧线、剪刀、补衣等物,佛都开畜,而且规定把工具装入袋中,不使零散。《十诵律》说:“比丘无针,不应行。”〔126〕比丘外出应准备针线,以免衣解形露。缝衣针容易散落,应作铁筒存放,不会伤到他人。住在兰若的比丘,佛制可以存火石等打火用具。
 
  佛世时的交通工具十分简单。《四分律》中对老病比丘开用步挽车、撵、乘等。这些都属于小车之类,不会令居士讥嫌。车子可以用畜生驾,或是人拉。但比丘不许用母牛、母马拉车,以防染触。
  关于拂尘的使用,《十诵律》中规定比丘如果为洒扫佛塔,可以使用牦牛尾作的拂尘。如果是为自己,则不开使用。《僧癨律》说:“捉拂时,不得如淫女捉拂作姿作相,是名拂法。”〔127〕出家众当处处督摄六根,执拂洒扫时也应注意威仪,念念在道中。元照律师谈及拂法时慨叹说:“今时后生,持扇执拂,多作女态,教名淫女,岂不怀惭!”〔128〕
  比丘所用的生活用品还有许多。如《行事钞》中列有:木作器、角器、浣器、板、剪刀、算子、刀、煮药铫、铜釜、铁釜、土釜、瓶、铜杓、铜褾、钵支、尘坌盖、杵臼、簸箕、扫帚、琉璃篦、灌鼻筒、烟筒、吹火筒、钳、椎、火把、暖水瓶、注水筒、洗脚器等,不再一一赘述。
  古德常说:“富贵学道难。”现代僧团的生活条件要比过去优越得多,如果心能放下对物质的贪求,则可在道业上取得进步。若在优越的物质生活中沉缅下去,那么道业是难以成就的。因此,修道人应看透世间的一切,才会不被境所转,不被物迷,才能真正安心办道。
 
  (三)对待客僧法
  出家僧众本是超世无系之人,沙门释侣,游方漂泊,本不应分彼此。但随处暂居,就应缘而有主客之别。旧住为主,暂居为客。实际上从三界而言,无主无客,方便说有主客。因此,佛制旧住比丘要如法接待来寺的客比丘,客比丘来寺参访,也应整束威仪。本节即简略介绍接待客比丘的方法:
  1、入寺受房法
  客比丘游方到某寺院,应具威仪入寺。《行事钞》说:“客比丘欲入寺,应知佛塔,若上座等。至门中应开,若不能者,徐打令内人闻。不闻大打,犹不闻者,持衣钵与第二比丘。至下墙处,逾入开门,右绕塔过。”〔129〕当旧住比丘见客比丘来,应出外迎接,并“为捉衣钵,安置温室、重阁、经行处,供给水器”。〔130〕客比丘应说明自己夏腊,并问常住是否有住处。若安排住处后,应先洒扫整理房间。先将床、褥拿出晾晒,清扫地板。如果在房间里拾得针线、刀子,乃至一小丸药,应还主人。洒扫房间后,将床褥卧具还原本处。
  客比丘初入寺,对寺院环境不熟。因此,房间整理后,应询问旧住比丘:“何处大小行、净地、不净地、佛塔、声闻塔、第一上座房,乃至第四上座房等。”〔131〕客比丘一一询问清楚,主人也应详细告知。
  客比丘来寺,主人应提供常用的生活用具。《行事钞》说:“供给住房比丘法中,听与大小绳床,大小木床、枕户、排户、钩杖、盖扇、水瓶、洗瓶、盛水器、浴室瓶床、刮污刀等。”〔132〕
  2、受利法
  客僧到寺安顿之后,应先礼佛塔,然后礼本寺上座。从第一上座礼到第四上座后,再向旧住比丘询问法食处及利养处。如:众僧大食小食、夜集说戒处等,这是问法食处。再问利养处:“何者是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十五日、月初日食、檀越请食,次到何处?复问明日有何檀越请众僧小食大食?何处恶狗?何处好人?何处恶人?”〔133〕利养处分六方面:僧差食即是僧次请,檀越送食是居士将饭菜送到寺中;月八日、十五日等是六斋日,居士经常在此时设斋供僧,月初日是印度民间重视的日子,也多办斋供;檀越请即别请僧众应供;后三问则是了解寺院周边环境。另外,旧住比丘还应将本寺僧制规约告知客僧,使他安心居住。
  以上从律典的学习中,可以了知如法接待客比丘的方法。现在若到寺院挂单,情况则不尽如律典所载。各寺条件也不相同,依律当尽力为客比丘提供方便条件,客比丘也应如法随众共住,这才是僧团六和精神的体现。
 
  (四)对待父母、俗人法
  1、对父母法
  出家人应上报四恩,下济三途。佛曾在《父母恩重难报经》中教导弟子要孝顺父母双亲,因为父母对我们有生养、哺育之恩。那么,出家人应如何对待自己的父母呢?现从以下六方面来介绍:
  第一、恩重难报,《五分律》记载,毕陵伽婆蹉的父母贫穷,想要用衣供养父母而不敢,佛以此事集僧说:“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担父,左肩担母。于上大小便利,极世珍奇衣食供养,犹不能报须臾之恩。从今听诸比丘尽心尽寿供养父母,若不供养得重罪。”〔134〕出家众供养俗人本属污家罪摄,但佛唯开供养父母。若不供养父母,反是违背佛制。
  第二、节量信毁,出家众供养父母应酌情处理。《僧癨律》说,如果父母不信三宝,就应少供给,使他们对三宝生起敬仰之心。如果父母对三宝信心极大,则可以尽力供养,使他们善根增长,不会浪费信施。如果父母老无所养,出家儿女应照料父母。《善见律》说:“若父母贫贱,病时有时将入寺看。洗浴母者,慎勿触体。饮食得手与食。父者,如沙弥无异。洗手足油涂身,悉得用手与,供养令得差愈。”〔135〕
  第三、以法开悟,出家弟子应用佛法开示父母。《大般涅经》说:“以佛法僧三法常住。启悟父母乃至七世。皆令奉持常住之法。”〔136〕让父母听闻三宝的名字,为将来成佛种下善因,这才是大孝。《毗尼母论》说:“若父母贫苦,先受三归、五戒、十善,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戒不合与。”〔137〕如果父母生活困难,无人照料,应先为他们说法,然后再供养饮食等。如果经济方面不困难,则只是以法供养即可。
  第四、供养感报,孝养父母必然会感得果报,因果不虚。《杂宝藏经》中讲述了佛陀过去生中因供养父母的因缘,感动天地。《增一阿含》说:“孝顺供养父母功德,与一生补处,功德一等……是故比丘,常当孝顺供养父母,不失时节,当如是学。”〔138〕
  第五、供给老病,《行事钞》说:“父母盲病无人供给,得乞食与半。自能纺绩,与衣食犯罪。”〔139〕出家人的衣食来自十方,若无修证,信施难消,何况在家。因此,供养父母时要根据父母实际经济情况决定。
  第六、没后扶升,父母若去世,出家儿女可以为父母抬棺。净饭王与大爱道涅时,佛即亲自抬棺。出家众参加父母丧礼时,不需更换俗服,应着僧装前往。
  出家功德无量,在世父母与过去世父母都能同沾法益。出家僧众能如法供养父母,才是佛陀真正的好弟子。
 
  2、对俗人法
  寺院伽蓝,不仅是僧众静修的道场,也是给众生培植福田、增长善根的地方。《行事钞》中把来寺的在家人称为俗人,共分为五类:王臣、白衣、病人、作人、净人、居士。各部律中对接待俗人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第一、王臣等,前文已经谈到,若国王大臣来寺索物,薪火灯烛之类最多可给十九钱。超过此范围即要白僧后给予。如果是恶贼来寺,则不限多少,随时准备给他。这都是为僧团安全着想,实际上因果还是如实不虚的。虽然拿了三宝物一定要偿还,但也因此与佛法结缘,为他们种下了未来世中成佛之因,这也是佛法的慈悲和善巧方便。
  第二、白衣,这里的白衣是指不相信三宝,又脾气暴恶的人。《五分律》说,白衣入寺应与食,而且还要用好的餐具准备饮食,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他们因嫌恨心而对僧团不利。
  第三、病人,若在家人生病,向僧团乞药,佛开许给“两钱半价”。元照律师解释说:“两钱半,即今四十。”〔140〕如果低于此价,不需白僧,执事有权处断。
  第四、作人、净人,作人是为寺院做工的工匠,他们的报酬应根据工作情况而定。净人是为寺院做种种净业的人,如为僧做饭、洒扫殿堂等,他们未必是准备出家的。对作人与净人的原则是按劳与酬。《行事钞》说:“瞻待净人法,若分番上下者,当上与衣食,下番不得。长使者,供给衣食。”〔141〕
  第五、居士、信心檀越或有识之士来寺,在寺院住宿、吃饭时,可为他们讲清因果,说明福食难消的道理,令其对三宝生起恭敬之心。世人说:“宁可担金上庙,不可摘草下山。”识达因果后,令居士欢喜受持。
  (五)违制忏悔法——以衣为例
  佛教戒律唯佛能制,僧团财物的种种规定,是根据当时僧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衣食住用等是僧众必须面对的问题,若不注意,就有可能犯过。有过即应除灭,佛令如法忏悔,使身心恢复清净。本节以衣为例,略谈忏悔法。
  在比丘尼三十舍堕中,与衣相关的戒条就多达十七条。这些过失在《行事钞》中归纳为五种:蓄长衣、离衣宿、贩卖、乞衣、受衣。在日常生活中,前三种最易犯。
  忏舍堕法有三方面:舍财、舍心、舍罪。舍财,可以远离罪缘;舍心,可以远离罪因;舍罪,可以除生死业。三种缺一,则忏不清净。忏悔的方法分为僧法与别法两种。
 
  1、僧中舍财忏罪法
  僧众若有蓄长衣、离衣宿等过,先应发露,以免覆藏。求忏者具足威仪,向另一清净比丘发露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求上座慈悲听我忏悔。”彼答:“善。”〔142〕
  发露后,应鸣钟集僧,在僧中舍衣。若在界内作法,不来者应说欲。若在戒场或大界外,则不必说欲。求忏者应将长衣舍与大众。先顶礼上座三拜,手捧长衣说:“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我今舍与僧。”〔143〕舍衣后,再从僧忏悔说:“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从众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愍故。”(三说)〔144〕
 
  在僧中请一忏悔主,忏罪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尼萨耆波逸提。此衣已舍与僧。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忏悔主说:“自责汝心,生厌离。”答:“尔。”〔145〕忏罪后,僧众将衣如法交还给比丘。
  以上是僧中忏长衣法。若是离衣宿等罪,可将羯磨文中所犯罪名改换即可。
 
  2、界外别人忏罪法
  目前,僧中忏衣法很少采用,因为在大界内要如法集僧非常困难。现在最常用的忏长衣法,是到界外或戒场忏罪。忏法如下:
  (1)舍本犯财法:求忏者请一位清净比丘为忏悔主,二人出大界外,或到戒场上作法。求忏比丘先顶礼忏悔主三拜,长跪,双手捧衣,先舍衣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我今舍与大德。”〔146〕一说后,将衣齐眉一举,放在桌上或地上,或忏悔主承接。
  (2)请波逸提忏悔主:求忏者仍长跪,请忏悔主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大德,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请大德作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忏悔主,慈愍故。”(三说)忏悔主说:“善。”答:“尔。”〔147〕
  (3)审察从生法:此段比较繁琐,忏悔主要一一详问从生罪,避免覆藏。如:汝犯此罪后可曾向人发露?此舍堕衣可曾着用?半月半月布萨时,可曾于如法如律,诵者高座,听者下座,听过戒否?完全不能识知忆持此戒相否?自身有罪为众说戒否?有受他忏悔否?忽慢戒律不学否?……这些问题一一审查清楚,求忏者一一如实回答。然后,忏悔主应给予开示。数清突吉罗数与波逸提罪数后,分别忏悔。
  (4)请突吉罗忏悔主法:求忏者对忏悔主一拜问讯,长跪合掌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请大德作突吉罗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突吉罗忏悔主,慈愍故。”(三说)忏悔主答:“善。”〔148〕
  (5)忏悔从生罪法:求忏者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最先不发露犯突吉罗罪,自身有罪为众说戒犯突吉罗罪,自身有罪不合闻戒犯突吉罗罪……此等诸罪并悉识知,故不发露,经宿犯覆藏突吉罗罪不忆数,经第二宿以去,复犯随夜展转突吉罗罪,不忆数。我今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我今自责,心生厌离。(一说)
  忏悔主说:“善。”答:“尔。”〔149〕各种突吉罗罪在忏悔时一并牒入文中即可。
  (6)忏悔根本小罪法:求忏者继续长跪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最先不发露犯突吉罗罪,自身有罪为众说戒犯突吉罗罪,自身有罪不合闻戒犯突吉罗罪……我今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我今自责,心生厌离。(一说)
  忏悔主说:“善。”答:“尔。”〔150〕
  (7)正忏本罪法:求忏者发至诚心舍罪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尼萨耆波逸提。此衣已舍与大德,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三说)〔151〕
  (8)即时直还衣法:求忏者长跪合掌,忏悔主捧衣,开示说:“我今如法如律,遵佛圣教,为汝舍衣,忏罪已竟。今将此衣如法还汝,似同新得,且莫再犯。”答:“尔。”〔152〕求忏者将衣接过后,礼谢忏悔主。长衣忏悔清净后,一般来说,即应立即加法说净受持。以免再犯。
  以上从五方面大略阐述了僧团财物的使用。戒律的事相繁多,难以尽述。若要详细了解,可以依据本文所引参考文献查阅原典。
 
  总观以上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可以看出,佛陀在声闻戒中主要提倡出家弟子对财物要少欲知足,安贫乐道。这些规定正与声闻人强烈的出离心相应,资养色身的物品能够基本得到保障,便可一心行道。因此,对财物少欲知足,也是声闻人修道的必然心理状态。
 
  凡夫因为贪财而生悭吝之心,作为出家众则应该远离贪欲,修习梵行。如果我们的心能够契入甚深的般若海,如实照见五蕴皆空,就会透视三界,同时超越这个世间的束缚,彻底断除对物欲的贪着,随时安住在道业上。正如当代比丘尼隆莲法师所说:“未必钱多乐必多,财多累己自招魔。阮囊何事堪羞涩,富有恒沙是佛陀。”世间最富最贵的是大慈大悲的佛陀。因为心能布施才是最富,心无所求才是最贵。
 
  总之,僧团的财物问题是僧众安心办道和僧团和合共住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佛教的发展和正法的久住。因此,将僧团的财物制度作较为完整的介绍和整理,对当代僧团的建设和财物管理具有重大意义。需要说明的是,为解读方便,本文各章内容或有交错重复,实际上是各章侧重点有所不同。或重止持,或谈作持,这也是“南山三大部”的风格之一。
 
  僧团财物问题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仅将僧团的财物制度作了初步的整理。由于学僧水平有限,还有许多问题阐释得并不很细致和圆满,谨祈诸方善知识慈悲指正。
  僧团和合与佛法兴盛要靠大众僧共同努力。最后,愿一切众生皆能如佛所教,行佛所行!僧团和合,佛法久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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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元照撰:《道具赋》,《续藏经》第59册。
  22、妙生述:《佛制六物图辩讹》,《续藏经》第59册。  
  23、妙生述:《三衣显正图》,《续藏经》第59册。
  24、弘一大师集释:《钞记扶桑集释》,福建省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会印赠。
  25、元照律师撰:《南山三大部科文》,台湾西莲净苑印赠。
  26、觉观编辑组编:《律藏会集》,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27、《僧伽作持要集》(新编版), 台中南普陀寺重编倡印。
  28、?益智旭著:《重治毗尼事义集要》,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29、道宣著:《拾毗尼义钞》,福建崇福寺印赠。
  30、道宣述:《四分律比丘尼钞》,香港华云印刷公司印。
  31、妙因法师浅释,道海法师讲述:《随机羯磨浅释讲记》,福建天竺讲堂印赠。
  32、台湾正觉精舍律学研讨小组编著:《律学释疑》(重修版),福建天竺讲堂印赠。
  33、胜雨比丘尼著:《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记》,普陀山紫竹林印赠。
  34、道诚集:《释氏要览》,《大正藏》第54册。 
  35、赞宁著:《僧史略》,《大正藏》第54册。  
  36、赞宁等撰:《宋高僧传》,《大正藏》第50册。
  37、志磐撰:《佛祖统纪》,《大正藏》第49册。
  38、萧衍撰:《断酒肉文》,《大正藏》第52册。
  39、中国佛教协会编:《中国佛教》,东方出版中心1996版。
  40、?益大师著:《阅藏知津》,《大正藏法宝总目录》第3册。
  41、法云著:《翻译名义集》,《大正藏》第54册。
  现代文献:
  1、张曼涛主编:《佛教经济研究论集》,《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册。
  2、胡素馨主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上海书画出版社2003版。
  3、圣严法师著:《印度佛教史》,福建南普陀寺印赠。
  4、印顺导师著:《佛在人间》,正闻出版社2000版。
  5、印顺导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正闻出版社1994版。
  6、能海上师著:《六和合义》,《法音》1996年第8期。
  7、隆莲法师著:《“未必”五首呵五欲也》,四川尼众佛学院内部学习资料。
  8、隆莲法师著:《佛教道德观》,四川尼众佛学院内部学习资料。
  9、济群法师著:《佛教的头陀苦行法》,戒幢佛学网络资料。
  10、济群法师著:《漫谈僧食》,戒幢佛学网络资料。
  11、济群法师著:《僧尼日常行事漫谈》,戒幢佛学网络资料。
  12、济群法师著:《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戒幢佛学网络资料。
  13、济群法师:《佛教在商业中的反思》,《人世间》2002年,第3期。
  14、默雷摘编:《佛教寺院经济扫描》,《法音》1996年,第9期。
  15、吴永猛:《佛教经济研究的回顾》,《华冈佛学学报》第4期。
  音像资料:
  1、济群法师讲:《戒律学纲要》
  2、界诠法师讲:《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
  3、界诠法师讲:《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
4、天因法师讲:《南山三大部研习》
 
注释:
    (67〕《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6页上。
  〔68〕同上,第57页中。
  〔69〕《行事钞资持记·诸杂要行篇第二十七》卷四一,《大正藏》第40册,第146页上。
  〔70〕《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280页下。
  〔71〕同上,第57页下。
   〔72〕同上。
  〔73〕《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经》卷上,《大正藏》第24册,第, , , 984页中。
  〔74〕摩夷:即论藏。《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7页下。
  〔75〕同上。
  〔76〕《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7页下。
  〔77〕《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8页上。
  〔78〕同上。
  〔79〕《衣钵名义章》卷一,《续藏经》第59册,第599页下。
  〔80〕《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中。
  〔81〕《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册,第858页中。
  〔82〕同上。
  〔83〕《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册,第857页上。
  〔84〕《十诵律》卷四一,《大正藏》第23册,第300页下。
  〔85〕《四分律》卷三九,《大正藏》第22册,第850页上。
  〔86〕《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363页上。
  〔87〕《四分律》卷四一,《大正藏》第22册,第863页上。
  〔88〕《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362页上。
  〔89〕同上,第105页下。
  〔90〕《佛制比丘六物图》卷一,《大正藏》第45册,第898页中。
  〔91〕《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册《大正藏》第40册,第106页上。
  〔92〕《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衣药受净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1页下。
  〔93〕《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6页上。
  〔94〕此表依据《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而制。
  〔95〕《十诵律》卷四六,《大正藏》第23册,第331页中。
  〔96〕《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衣药受净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2页上。
  〔97〕《衣钵名义章》卷一,《续藏经》第59册,第600页上。
  〔98〕《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衣药受净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2页上。
  〔99〕同上。
  〔100〕《善见律》卷十四,《大正藏》第24册,第772页下。
  〔101〕同上。
  〔102〕《僧羯磨》卷一,《大正藏》第40册,第519页中。
  〔103〕《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衣药受净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2页上。
  〔104〕同上。
  〔105〕《大般涅槃经》卷四,《大正藏》第12册,第626页上。
  〔106〕《行事钞资持记·四药受净篇第十八》卷三三,《大正藏》第40册,第123页中。
  〔107〕《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二,《大正藏》第40册,第481页上。
  〔108〕同上。
  〔109〕《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二,《大正藏》第40册,第481页中。
  〔110〕《五分比丘尼戒本》卷一,《大正藏》第22册,第209页下。
  〔111〕《大方广佛华严经》卷十四,《大正藏》第10册,第71页下。
  〔112〕《大智度论》卷十七,《大正藏》第25册,第182页上。
  〔113〕《行事钞资持记·四药受净篇第十八》卷三四,《大正藏》第40册,第128页中。
  〔114〕《新受戒比丘六念五观法》卷一,《续藏经》卷59册,第602页下
  〔115〕《四分律》卷五十,《大正藏》第22册,第937页上。
  〔116〕同上,第940页下。
  〔117〕同上,第941页上。
  〔118〕《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三五,《大正藏》第40,第127页上。
  〔119〕《萨婆多论》卷四,《大正藏》第23册,第524页中。
  〔120〕《十诵律》卷六一,《大正藏》第23册,第463页上。
  〔121〕《摩诃僧癨律》卷三三,《大正藏》第22册,第496页下。
  〔122〕《四分律》卷五一,《大正藏》第22册,第944页下。
  〔123〕同上,第943页下。
  〔124〕《十诵律》卷四六,《大正藏》第23册,第331页下。
  〔125〕《四分律》卷九,《大正藏》第22册,第624页上。
  〔126〕《十诵律》卷五七,《大正藏》第23册,第424页上。
  〔127〕《摩诃僧癨律》卷三二,《大正藏》第22册,第488页中。
  〔128〕《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第35册,《大正藏》第40册,第387页上。
  〔129〕《行事钞资持记·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册,第141页下。
  〔130〕同上。
  〔131〕《行事钞资持记·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册,第142页上。
  〔132〕《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三五,《大正藏》第40册,第126页下。
  〔133〕《行事钞资持记·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册,第142页上。
  〔134〕《五分律》卷二十,《大正藏》第22册,第140页下。
  〔135〕《善见律》卷十一,《大正藏》第24册,第753页上。
  〔136〕《大般涅槃经》卷三,《大正藏》第12册,第382页下。
  〔137〕《毗尼母论》卷二,《大正藏》第24册,第810页上。
  〔138〕《增一阿含经》卷十一,《大正藏》第2册,第601页上。
  〔139〕《行事钞资持记·导俗化方篇第二十四》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册,第140页下。
  〔140〕《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281页上。
  〔141〕同上,第58页上。
  〔142〕《僧伽作持要集》,第198页。
  〔143〕同上,第199页。
  〔144〕同上。
  〔145〕《僧伽作持要集》,第205页。
  〔146〕同上,第210页。
  〔147〕同上,第211页。
  〔148〕同上,第214页。
  〔149〕同上,第215页。
  〔150〕同上。
  〔151〕《僧伽作持要集》,第216页。
〔152〕同上,第217页。
 
 载于闽南佛学,转自显密文库,
http://read.goodweb.cn/news/news_view.asp?newsid=9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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