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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的立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 2015/12/30日    【字体:
作者:杨培国
关键词:  李光耀 宗教政策 多元宗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是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近几年来,主要研究、学习我国宗教方面主要是我国佛教领域的法律事务,深感我国宗教界尤其是我国佛教界领域出现的“被上市”、“被承包”、寺院“关门”、寺院被有关部门出租成为高档私人会馆等各种引爆社会眼球的纠纷事件,以及各个涉及我国宗教界的法律案件,竟然很少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引领。对此,我认为,我国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已经不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不适应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简政放权”的施政原则,因此,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我作为一名共和国的公民,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立法建议书。
 
一、2004年7月7日颁布、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已经不适应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简政放权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其一、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党的宗教政策是我国宗教立法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宗教政策仍然是我国宗教立法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党的宗教政策是我国宗教立法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宗教政策仍然是我国宗教立法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的文件有《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号文件)》(1982)、《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6号文件)》(1991)、《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3号文件)》(2002)。
 
在以上文件中,党中央已经明确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的战略规划,例如,早在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就明确强调,“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人士的充分协商,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为我国《宗教法》的制定,广布了福音。
 
一九八九年三月份,当时的我国宗教界领袖赵朴初会长、丁光训主教等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出制定我国《宗教法》的建议,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建议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希望可以尽快开始立法程序,但是,时至今日,我国宗教界期待已久的关于《宗教法》立法的信息杳无音讯。
 
一九九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其中再次强调,“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于是,一九九一年四月,国家宗教事务局报送了《关于宗教立法体系和“八五”期间宗教立法项目的设想》, 按时,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关于宗教立法体系和“八五”期间宗教立法项目的设想》提到的制定我国《宗教法》的第一个层面的设想,至今也没有实现。
 
不过,毋庸讳言,涉及我国亿万公民宗教信仰的《宗教法》尽管至今还没有制定,但是,根据一九九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的文件精神, 我国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先后制定了几部全国性宗教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991年5月份,国家宗教事务局与民政部门联合颁布《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4月份,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1996年7月份,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2005年4月份,国家宗教事务局有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取代了1994年4月份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等。
 
毋庸讳言,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宗教的管理理念,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而不是依法管理,以至于我国许多宗教管理干部也认为我国的宗教管理“法律不完备,依法管理差”,直接影响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正如建议人以上所言,即使现在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也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简政放权的时代发展要求,因此,适应我国的时代要求,尽快制定《宗教法》,不仅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而且符合我国广大宗教信众的迫切愿望,而且符合我国依法规范、引领宗教健康发展的时代要求。
 
当前,对于我国宗教界的管理,有关机关、有关人员至今还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宗教问题,一个是不敢管,一个是不放手,两种情况都有”的情况【习仲勋副委员长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关于统战工作的讲话】、存在着“不少同志在执行宗教政策上缺乏全局观点和政策观点,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只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利害得失考虑和处理问题,而不是首先把党的宗教政策、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观念【习仲勋副委员长一九八五年四月关于落实宗教政策的讲话】,因此,我国制定《宗教法》的前提因素,就是作为我国宗教管理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明白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简政放权的治国方略和施政方针。
 
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简政放权是中华儿女“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代要求,更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治国方略和简政放权、施政为民的方针政策,但是,十年前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短短的四十八条条款里面,竟然设置了15类审批事项、6项处罚权。
 
去年,国务院取消了168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施政为民,因此,《宗教事务条例》里面众多的行政审批事项,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严重不适应的,而且,《宗教事务条例》粗线条的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这就为相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人员的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以至于在北京也会出现诸如嵩祝寺、智珠寺被有关部门出租开设高档私人会馆的事件,不仅严重伤害了广大信众的宗教感情,而且严重伤害了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政府依法施政的崇高形象。
 
其二、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重要会议上屡次提到党和国家对宗教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高度重视。
 
仅以我国佛教而言,去年3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演讲中提到:“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后,经过长期演化,佛教同中国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融合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文化,给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留下了深刻影响。”由此可见,我国宗教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佛教,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已经融入了我国的传统文化,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文化,成为了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在“中国人民正在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代背景下,《宗教事务条例》已经非常明显的存在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到的 “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因此,综合我国当前的政治局势、经济环境、文化背景、时代要求等诸多重大因素,尽快制定我国《宗教法》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简政放权、适应我国时代发展潮流的当务之急。
 
二、制定《宗教法》一直以来是我国宗教领袖以及宗教界的呼声,不仅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而且符合我国广大宗教信众的迫切愿望,而且符合我国依法规范、引领宗教健康发展的时代要求。
 
早在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二日,当时我国宗教界领袖赵朴初会长、丁光训主教联名向当时的习仲勋副委员长建议制定我国《宗教法》的函,至今仍然具有现实的时代意义:
 
“一个国家对待宗教的态度和政策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宗教不仅涉及数千万人的思想信仰问题,而且还涉及政治、经济和民族等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对外开放、深入改革的形势下,能否处理好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当前的情况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不少地方仍然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伤害宗教徒思想感情、歧视信教群众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和难以解决,固然有‘极左’思想的影响,但究其根本原因是在宗教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依。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宗教法,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用比较完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起来,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法制轨道上具体实施,从而使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群众与公职人员、宗教团体与非宗教团体在涉及宗教问题时,都能够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不仅对促进社会安定、民族团结、改革开放、和平统一祖国以及世界和平事业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能够进一步调动千百万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由此可见,制定宗教法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此外,在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调研时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015年4月21日、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中国佛教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时说道:“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我国宗教工作面临很好的形势和难得机遇。”
 
显而易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到的“四个全面”里面的一个全面,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然,包含着依法规范我国宗教的法治含义。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正处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发表主旨演讲提到的“中国人民正在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制定《宗教法》已经是时代要求,大势所趋!因此,尽管知道自己人微言轻,但是,我还是斗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递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的立法建议书!   
 
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培国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转自律师兵法的新浪博客, 2015-12-2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0e97e60102w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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