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宗教立法已有基础 步子可以再大一点
发布时间: 2016/1/14日    【字体:
作者:道坚法师
关键词:  宗教立法 规范权力 保障权益  
 
宗教立法:一方面可以规范权力,另一方面可以保障权益
 
立法有一个过程,一个是社会基础的问题,整个公民素质对于宗教问题,过去的“妖魔化”以及弱化的问题,大家好像是在雾里看花一般对待宗教问题,对于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大家思考并不多。举个例子,我们(出家人)如果走在大街上,别人不认识你,我们会遇到很多歧视性的眼光和挑剔的语言,对一个人基本的人权和基本的尊重,我们(出家人)感受不到。因此,(出家人)在普遍社会大众当中的认识有待提升。
 
在国家层面,我认为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过去不仅是宗教问题,各个层面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习总书记也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那肯定说明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宗教立法在宗教内部的声音也有几种,一种是不立法,不立法是基于国际大环境,把信教群众就作为普通公民,用社会的民法来进行治理,违反的是治安处罚条例、合同法,按照社会的相关法律法规治理。这是一个大的思路。
 
另外还有一个担忧,就是立法强调了管理,但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这是大家比较担忧的。对于愿意立法的人,在宗教内部来说,尽管现在存在不足,但是框架应该先搭建起来,就是首先要迈这个步子,就相当于顶层设计,要把顶层设计的框架设计好了,所以大多数还是支持立法。
 
立法是对管理者权力进行规范,就是说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在什么时候需要何种权力,有一个规范性行为,减少了干群矛盾,现在你可能怎么管都不舒服,但有法可依的时候,就可以行政规范化,这对管理者是有利的。那么对于信教群众来说,;立法不但强调了责任和义务,还有权利,权利就是确定了一个公民,作为一个信教群众,自身合法的一些包括财产、名誉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甚至违反这些措施的处罚条例,所以任何人不得侵犯。现在尽管普通老百姓对这个思考得比较少,但作为思考当今立法的层面来看,宗教立法还是势在必行。
 
现阶段进行宗教立法的复杂性与可能性
 
我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哪种状态遇到哪些问题,这很重要。我觉得有几个难点:一个是给宗教的定性,什么是宗教?这就很难了,因为现行的表述很简单,但假如放在一个法制的解释中则不可以,如果真是放开就意味着信仰有期宗旨、有教义,这对我们国家管理存在很大的难点,所以第一个是定义问题。
 
二是关于准入机制问题。准入机制世界很多国家一般是叫准予制,极少数国家是审查制,我们国家是一个审查制,我们的备案是实质性备案,必须符合规定才给予准入。哪些可以准入、哪些不予以准入?这是有难题的,如果现在制定法规性的东西,有可能加深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某种准宗教的形式,按中国的规定它是邪教性质,但如果按照法律来说它是合法自由的,这就遇到困难。
 
三是我们制定法律本身就是为了保护权益,包括财产权。目前天主教、伊斯兰教财产属于教会所有,而佛教、道教是属于社会公有,社会公有是说不清楚的,公有是社会哪个层面来所有,是搞不清楚的,这是模糊的一种现状。这可能遇到几个问题,有的因过去政策失误带来宗教财产伤害的赔偿问题。比如不能随便就把寺庙砸了,这应该有一个界限来规避,比如教堂被破坏就能有规定来处理。另外,宗教人士像佛教的财产是属于公共所有,如果立法,宗教场所就可以个人自己建造,个人具有法人地位,所以要从管理层的难点理清楚。
 
但是,我觉得我们国家已经具备了立法的基础,正如徐玉成老师说的,首先从中央的层面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我认为是大势所趋。其次党的宗教基本工作方针里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政府在宗教事务中不得过于干预。另外还有相关法律,包括宪法、各种民事法,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国情已经基本形成,同时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已经形成,尽管有缺陷,但维护了社会的安定,激发了宗教界的交往,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步看起来是明显的,而作为我们国家行政管理是可控的。如果步子再大一点,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宗教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
 
在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可以挖掘宗教的内涵,为法律规则提供一些帮助,基本原则应该是公平正义,基本理论也比较多。教界内部的法律意识是很普遍的,任何一个佛教徒的法律意识很深。所以佛教徒守法是根深蒂固,这对法治社会是有影响的。另外佛教徒遵守契约精神,所以佛教的发扬对现在法治社会推进是有意义的。
 
宗教法如果要推广,现阶段肯定会存在问题,但是回避问题和矛盾也不行,我认为只能面对现实。首先它不限于一个部门,需要多方人员参与,利益主管部门和非利益主管部门,还有非管理部门,还有专家学者,乃至于教界和社会的力量。我相信我们国家制定法律,从拟定草案到一次次的修改,最后推上全国人大,这都有一个过程,所以我认为这个艰难的过程哪怕十年、八年也没关系。
 
另外,教界很多人担忧加强管理的问题,我认为从现在来说,中国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宗教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一个社会的改革分三个板块:一个是经济转型;一个是文化的转型;一个是政治的转型。这三个转型是要同步进行的,这样一个社会才能转型。就像三轮车,一个轮子跑不了。宗教的问题和文化是一体的,文化转型也是大势所趋,如果我们不深刻的认识到我们国家要更加强大、要富强,人民要安乐,肯定方方面面都要有所提升。宗教依法管理或者是整个国家行政也不再像过去摇摆式的,全靠文件来定调的形式,那是暂时性的解决一些突发性事件。总是有了问题才解决问题,这是没有法律的情况。但如果我们要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要制定规则,这个规则可以高大上,法律解释也很重要,解释上我们做不到全面开放,那我们可以保守一点,我觉得没关系,一步一步的走,要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是总体的目标。
 
转自凤凰佛教,2015年12月15日 。
http://fo.ifeng.com/a/20151215/41523749_0.s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的立法建议书
       下一篇文章:论法治国家与信仰自由:关于宗教活动边界的思考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