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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国“头巾法案”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看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的意义
发布时间: 2006/1/26日    【字体:
作者:刘作翔
关键词:  法国 宗教立法 政教分离  
 

 

                                                                刘作翔
  

       一、两个案例

       (一)法国的“头巾法案”

       首先想讲两个案例。第一个是法国的“头巾法案”。2004年2月10号,法国国民大会以494票赞成,36票反对,31票弃权的压倒性攻势,通过了政府提出的一个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论,甚至在国际引起争论的法案。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严禁在公共场所佩戴明显的宗教标志,包括伊斯兰的头巾、基督徒的大型十字架等等,学生违反此法的,可能被学校开除。该法案现俗称“头巾法案”。这个法案颁布的背景是:2003年7月,针对法国社会不断发展的社团主义倾向,法国总统希拉克主持仪式,成立了一个组织,叫做“调查政教分离原则执行情况的思考委员会”,委员会由包括20名有身份和威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希拉克要求学者在年底前提交一份执行政教分离原则的报告,为更好地执行政教分离原则提出建议。希拉克在委员会的成立仪式上指出,政教分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的执行,在法国开始遇到困难。他强调法国社会承认宗教和文化的多元化,并把它视为实现民族团结的基础。任何其他所谓的原则,都必须服从共和国法律。这是法案制定前的一个情况。 该法案涉及到宗教信仰自由和平等权的冲突问题,涉及到宗教标志饰物所包含的政治含义,更大的问题是政教分离问题。法国很早就有法令禁止公立学校布道。法国人崇尚自由和平等,将平等、自由放在根本位置。他们认为,如果允许佩带宗教标识的饰物,会对其他人的宗教平等权造成侵害。这个法案通过的前后,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反对抗议活动持续了很长时间(见《光明日报》2004年2月20日)。

      这个法案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反对浪潮是一浪接一浪,主要来自伊斯兰国家,如埃及等。另外在德国,也有一些类似的司法案例引起较大反响。如在1998年,巴东一名老师在上课的时候戴回教头巾,结果被学校开除。这位年轻老师上法院告状,称德国宪法保障他的宗教自由,最后根据联邦宪法裁定该老师可以戴头巾,但是也说各州可以制定新的相关法律。

      为什么简称法国颁布的这个法案为“头巾法案”?主要是因为,法国虽然有相关的禁令涉及头巾、小帽还有十字架,但是穆斯林头巾是主要的问题,因为在法国有600万的穆斯林信徒。在法国政府内部讨论该法案的过程中,曾有过严重分歧。有两位女穆斯林在法国议会里获得了议会的议员席,她们是强烈反对这个草案的。法国政府、法国外交部长也反对这个法案,因为这个法案会在海外引起误解,可能引起法国与回教国家的关系。还有欧洲的一些法律学家,也反对法国实施的这样一个禁止在学校戴头巾的法案,认为这违反言论自由原则。欧洲议会的主要反对党有绿党、保守党、社会党。这是欧洲的情况。 在此法案颁布之前,曾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如在1989年,几名戴伊斯兰头巾的女学生曾被禁止入校,引起穆斯林的抗议。当时恐怖组织警告法国当局,如不取消头巾禁令,就将发动袭击。2004年3月,一个叫强大英明真主之国的恐怖组织也曾写信给法国总理拉法兰,扬言如果不取消这个法案,将对法国发动武装袭击。到2004年8月,一个伊拉克组织绑架了两名法国记者,要求法国政府在48小时内取消头巾法令,以此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

      2005年10月份,法国有两名十二三岁的女孩,由于佩戴穆斯林头巾而被学校开除。这是2月份颁布、9月份施行头巾法案之后,第一起学生被开除的事件。伊斯兰的斋月是在10月14日开始,按照穆斯林的教义,斋月期间,妇女应该佩戴有伊斯兰宗教象征的头巾。两名学生被学校开除,正好在斋月期间。这一方面表现出法国政府推行法案的坚决态度,另一方面也激化了法国和穆斯林民众的矛盾。 另外,学术界对该法案也有一些看法。台湾师范大学的陈素秋教授,就对这个法案做了一个长篇的评论。他认为这个法案有两个不妥当之处:一个是它干预了学生的信仰自由,牺牲了他们的权利。第二,这个法案放弃了学校作为多元文化场所的机会。他认为学校应该通过宗教教育,让大家忍受其他宗教。这个法案的通过已经是一个政治性的、有象征性的事件了,它对其他人的宗教信仰会构成一种侵犯。

      以上是法国“头巾法案”颁布前后,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一些反响。

      (二)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判决

      第二个案例,是欧洲国家法院裁决的。这个裁决比较简单。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有一个学医学的女生,叫莱拉?沙欣。她戴着面纱,用长袍包裹自己的身体去上课。但是学校校长决定,如果她不按照自己的职业要求着装,即如果她不把头巾、长袍去掉,就不许她上课。沙欣认为校方的这种要求不仅违反她的信念,而且违反土耳其宪法和欧洲有关人权所承认的公民信仰自己宗教的自由。所以她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起诉。6月,法院驳回她的请求,认为她所在大学的校长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做出的决定,并没有侵犯她的个人自由,而是制止了土耳其的某些极端组织把自己的禁令强加给大家的做法。欧洲人权法院支持伊斯坦布尔大学校长的决定,并建议在教会的规定和医学(医学要求从业人员了解和接触人体)之间、在幸福而隐秘的生活与公开工作之间做出折衷选择(见《费加罗报》2004年7月17日)。这个案例也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还有一个案例,和我们这个主题不太直接相关,是美国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这样的:法轮功在中国定性之后,有人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认为法轮功有一些对人有害的东西。美国的法轮功信徒在当地提起诉讼,认为这篇文章侵犯其宗教信仰自由权。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了起诉,驳回的理由是,你有你的宗教信仰自由(在美国没有邪教这样的概念,什么信仰都可以得到认同),但报纸有它的言论自由,你不能用你的宗教信仰自由,限制别人的言论自由。这是法轮功已经被中国政府定性或者宣布为邪教之后的一个案例。

      二、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的意义

      关于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平等的意义,笔者有以下看法:

      1.以上两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案例,都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其立法的依据和司法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宗教平等权和现代国家普遍奉行的政教分离原则,而这两点又是须臾不可分的。

      2.政教分离原则,是非常好的一个东西。它最好地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为什么这样讲呢?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于别人,即使是国家统治者也不允许。所以宗教和政治分离意味着不能有国教。我们指的是现代国家。当然,我们也知道在一些穆斯林国家,或历史上在一些宗教法统治的国家,宗教和政治统治是一体化的。

      3. 应严格区分宗教信仰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界限。在公共生活中,严格限制宗教的介入,旨在于保护每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防止对别人的宗教信仰造成压迫;在私人生活中,每个人可以充分享受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但这个私人生活需要界定为个人生活。因为即使在家庭生活中,也不允许强迫家庭成员信什么教。也应该有一个信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内部的生活,是一种公共生活还是一种个人生活,这个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这个问题讨论不清楚,有些界限我们不好讨论。而我们对公众生活有一个基本理解,即是社会生活,是家庭外部发生的一些东西。

      4. 宪法和法律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确认和平等赋予的。它旨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中也包含着不信教的自由,并且享有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的地位不是停留在一般的原则层面,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具体方式予以切实保护的。

      5. 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是对自由理念的最好诠释。对涉及宗教信仰等精神领域的问题,国家的任务是保证每一个公民的自由,防止用一种宗教信仰来统治所有人的宗教信仰,也防止用别人的宗教信仰来强迫其他人的宗教信仰。真正做到各种宗教信仰平等相处、平等对待,且严格地局限于个人生活领域。防止宗教信仰对公共生活造成干扰。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才能使公民在一个真正的精神自由、心灵自由的生活环境中去追求和享受自己的精神生活。因为人的精神生活应该是自由的,是不应该受强制的和强迫的。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为作者2005年10月在重庆“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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