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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进行宗教改革的可能性
发布时间: 2016/1/6日    【字体:
作者:李云飞
关键词:  伊斯兰 宗教改革  
 
编者按:几周前,我们推出的“阿訇访谈:穆斯林对先知的爱是非穆斯林难以理解的”,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访谈的初衷是,人们之间出现一些隔阂后,最不该的就是从此划清界限,对彼此互怀偏见,而是应该去沟通和互相理解,协同寻求解决之道。现特推出该访谈的第二部分,以飨读者。
 
  共识网黄南:我知道穆斯林女性戴面纱以及不工作的原因是想要保护女性,并且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很高,并且尊重知识而不是美色。但是女性是否应该有自己选择去工作还是在家里照顾家庭的权利?伊斯兰教对女性的认同和接受度?如果没有选择的权利是不是就是不尊重女权。
 
  李云飞阿訇:穆斯林女性有权做出这项选择,不仅如此,她们有权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所有事情进行选择,包括戴面纱,甚至是自己的穆斯林身份。如果宗教自由的原则已确立在《古兰经》中,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个人(家庭)的“私事”了。当然,现实中她们会受制于家庭传统和民族习俗。传统和习俗是穆斯林特别珍视的内容,尽管如此,这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伊斯兰原则。《古兰经》说:“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难道你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士吗?”(10:99)信仰自由既是天赋人权,也是经验世界赖以维系的游戏准则,在这一准则之下,穆斯林女性享有她们的权利。
 
  伊斯兰法的确对女性的生活、礼仪做出了制度化的安排,通常穆夫提会对咨询者给出一个法特瓦(教令),但法特瓦不是强制性的,尽管会有穆斯林国家政权执行伊斯兰法,但它在本质上属于宗教范畴,它类似于一个“法律”意见书,不具有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它取决于信仰者的自觉,它的最终结果在后世。
 
  在今天人们的观念中,伊斯兰教限制了女性的权利,而西方文明是女性的解放者。诚然,伊斯兰教对女性有着与其他宗教和文明不同的解释(认识),但这种解释绝不是歧视,而是基于天启宗教伦理的社会规范。在伊斯兰教中,男女在宗教上是平等的,女性同样拥有不朽的灵魂,同样要经历末日审判,有着完全相同的天堂与火狱的“归宿”;在现世生活中,男女则是互补的,《古兰经》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这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两性竞争观念。在我看来,男女在社会层面上的互补要比竞争更合理,更符合人的天性。有人说“妇女能顶半边天”,何止如此,一个优秀的女性在人类社会事务上所取得的成就往往是令所有男人望尘莫及的,如德兰(Blessed Teresa of Calcutta)在慈善事业上的成就。但女性更值得人们尊敬的地方还在于她们在促进家庭伦理道德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这是人类所可能取得的一切社会成就的前提条件。
 
  在西方社会,为女性争取平等权利(人权)的社会运动是近代出现的,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宣扬的是现代自由平等的公民权利,但这两个文本中的“人权”(rights of man)原本并不包含女性(women)的权利。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妇女更是在1826年被剥夺了离婚权。
 
如果我们历史地看问题,而不是超越历史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站在今天评判过去,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世界,在先知穆罕默德没有传播伊斯兰教之前,女性没有基本人权,而伊斯兰教为女性争取了作为人的平等权利,打破了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改变了女性受歧视和压迫的状况。伊斯兰教废除了阿拉伯人活埋女婴的陋习,《古兰经》谴责这种行为说:“当被活埋的女婴[在复生日]被询问的时候:你为什么罪过而遭杀害呢?”(81:8)
 
伊斯兰教把婚姻定为男女双方的契约,使男女在婚姻上享有平等权利,使男女在平等的条件下来探讨未来的家庭生活,把自主作为婚姻成立的原则,使女性不会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结婚。先知说:“一个人不得把未婚女子嫁给他人,除非获得她的允许。”时隔1400年后,反观21世纪的“现代社会”,包办婚姻仍然残存于我们身边。十九世纪,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主张:女性应有一技之长与经济独立的能力,这样才不会为了长期饭票而无奈地走进婚姻。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为走进婚姻的女性规定了“麦赫尔”(المهر,الصداق)这个宗教术语的意思是指婚前由男方给予女方的由女方在婚后完全独立自由支配的私人财物,这项规定是婚姻成立的硬性条件。
 
麦赫尔没有具体数额,先知曾说是“一块黄金”,实际上这是女性维护自己权利的绝好时机,如果她认为婚后的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男方要上足够多的麦赫尔,多到可以保障婚后自己的权利、对男方构成约束力。如果男方无力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伊斯兰法规定可以“分期支付”,但不得拖欠,按照伊斯兰传统,这作为契约被写在婚姻同意书上(婚前协议),标明麦赫尔的金额,写上双方的名字,由主持婚礼的宗教领袖签字,由至少两人现场作证。婚后男方要把拖欠的麦赫尔陆续偿还给女方,如果男方死亡,就从遗产中清偿所欠数额,然后再根据《古兰经》规定的《遗产法》给女性分配她应得的遗产。这项公元7世纪穆斯林女性就享有的权利,显然并不逊色于经过“妇女解放”运动洗礼的现代社会的女性所争取到的权利。
 当代妇女解放运动,要解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自己的幸福而争取提出离婚的主动权,即所谓“无过失离婚”。1969年,美国加州成为第一个适用“无过失离婚”的州,这曾是整个西方文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然而,伊斯兰教规定,妻子提请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具体原因的离婚,另一种则无须原因,称为“胡拉” (الخلع) 就是类似于现代语境中的“无过失离婚”。当然丈夫的权利也需要得到保障,如果妻子没有任何原因而提请离婚,她就必须向丈夫做出“补偿”,这种补偿的方式在传统中一般就是放弃丈夫欠缺的麦赫尔的余额。如果丈夫单方面提出离婚(塔拉戈),他可以三次向妻子表明“塔拉戈”来启动离婚程序,但他需要向妻子支付所有麦赫尔。《古兰经》说:“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污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你们怎能把它取回呢?你们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4:20-21)当然,妻子也可以放弃麦赫尔,但如果她对未来的婚姻没有把握,她就应当三思而行。
  在公元7世纪,当伊斯兰教做出上述一系列保护女性权利的制度性安排时,那时世界上所有宗教与文明之下的女性都还不曾拥有基本人权。伊斯兰教赋予女性的平等权利,很大一部分恰恰是奥兰普·德古热(Olympe de Gouges)在女权运动中所梦寐以求的,而她在所谓法国大革命的年代却因为这种“进步”观念被送上了断头台。值得注意的是,穆斯林女性的权利并非是她们通过运动和斗争主动争取的,而是造物主在伊斯兰教的启示录经典中直接赋予的。
 
  穆斯林妇女用头巾、面纱、长袍把自己“包裹”起来的装束引发了人们对伊斯兰教的指责,认为这是对女性的歧视,实则这是一种性别的内向化表达,它同样存在于犹太教、基督教乃至三十年前中国社会农村妇女的生活中。《古兰经》说:“先知啊!你应当对你的妻子,你的女儿和信士们的妇女说:她们应当用外衣蒙住自己的身体,这样做最容易使人认识他们,而不受侵犯。”(33:59)今天一些“开放”的女性在着装上已趋向于暴露自己,但这种暴露仍然是一种性别的表达,只是走向了传统的反面。穆斯林女性的装束是女性的特质所决定的,绝非性别歧视和压迫,在宗教自由的原则下,没有任何人有权去强迫女性,当人们对头巾、面纱和长袍问题替穆斯林女性愤愤不平时,他们应该静下心来听听戴头巾的女性的意见。当人们以为摘掉穆斯林女性的头巾就是为她们争取自由时,这种做法恰恰侵犯了自愿戴头巾的穆斯林女性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让她们戴上头巾,也无权让她们摘掉头巾。
 
  如果今天穆斯林世界存在女性投票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机会、平等工资待遇的问题,那这并不是伊斯兰教的问题,而是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和个人的观念的问题,需要改变的是这种观念。我们看到,穆斯林社会正在逐步改变,近日,在伊朗推选最高精神领袖的专家委员会选举中,总统鲁哈尼说:“这个国家(选举)对性别没有任何限制,但是是以资质为基础。因此我们希望全国的女性,如果他们觉得自己适合这样的资质,并愿意承担这一责任,那么在真主的意欲下,就前来参加选举。”此外,穆斯林女性应该主动去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懂得运用《古兰经》的神圣言辞来保护自己。教法学家也应当依据《古兰经》的精神来出台维护女性正当权利的教律,穆斯林国家政府(包括世俗政府)则应在宪法层面制定相关法律。
 
  当然,如果穆斯林女性同意,伊斯兰传统渴望她们成为一个称职的妻子和母亲,这两种身份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和谐,这不是纯粹理论性的两性平权的现代社会的女权问题,而是女性作为女性的天赋人性的问题。孩子与母亲的关系是父亲难以通过“平等原则”取代的,这同时决定了母亲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先知说:“天堂在母亲的脚下。”
 
  共识网黄南:穆斯林为何禁止与非穆斯林通婚?为何一定要归信伊斯兰教才能和穆斯林结婚?
 
  李云飞阿訇:这是一种不设任何条件的“婚姻自由”观念,这种观念是把婚姻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不顾性之外的婚姻的伦理精神,不顾由婚姻直接产生的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不顾将来要共同孕育子女的现实。把婚姻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就是抛弃了性之外所有的社会责任。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的婚姻是飘忽不定和转瞬即逝的,它无法保障未来家庭的稳固,最终,婚姻除了转瞬即逝的性之外,既不能塑造稳固的家庭实体,更无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
 
  婚姻不只是男女双方的性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而家庭是伦理存在的实体。婚姻的目的是达成男女两性的统一,借用黑格尔的说法,“夫和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夫妻双方为了家庭,为了伦理,为了共同孕育子女,为了生死的宿命的人生、老无所依时的依靠,必须放弃自我的某些偏好,彻底委身于对方,同化于家庭,让自我和对方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信仰就是成为这个整体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婚姻很快便会迎来它的末日。
 
  这就是伊斯兰教为什么要对婚姻设条件。对于一个穆斯林家庭而言,伊斯兰伦理维系着家庭各方面的关系,而家庭又与一个庞大的亲属网络联结在一起,如果夫妻双方一个保持伊斯兰传统而一个拒斥这种传统,或者以另外一种宗教或世俗观念来作为家庭生活的准则,那么这种家庭生活就是个灾难。
 
  伊斯兰教自视为造物主在人类社会建立的最后一条天启之道,因此以拯救众生灵魂为己任,以一切可能的机会劝化人们归信,对婚姻所设的条件,从这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劝化。宗教的劝化是无可指摘的。《古兰经》说:“她们对他们(信道的男性)不合法,他们对她们(信道的女性)也不合法。”(60:10)“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女人,直到她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2:221)不过,这是对穆斯林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在信仰和婚姻面前做出自己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一定就意味着分手,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享受婚姻的过程并在宗教上承担罪责,随着未来生活的深入,他或许醒悟,或许对自己的选择感到满意,或许夫妻在信仰上最终实现统一,无论如何,这是安拉给人的自由。
 
  您说的“禁止与非穆斯林通婚”不准确,《古兰经》原文是“不信道者”,安拉允许穆斯林与“有经人”通婚,“信道的自由女,以及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5:5)所以伊斯兰教允许穆斯林与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甚至琐罗亚斯德教徒通婚。犹太教和基督教并不接受穆罕默德的先知身份,但他们与穆斯林同样信奉造物主,并获得过造物主的启示,拥有自己的启示录经典。所以只要一个人相信造物主,接受先知和启示录经典,就可以与穆斯林通婚。综上,伊斯兰教的婚姻禁令只是针对“以物配主”者和无神论者。
 
  共识网黄南:穆斯林在一个城市里“小聚居”的原因?为什么不融入世俗社会?
 
  李云飞阿訇:世界上的每个族群都有自己或大或小的生活聚居区,西安有回坊,旧金山有唐人街,这是一个族群、文化共同体的社会生活所决定的。事实证明,这种聚居生活能够促进公共道德和传统,培养个人自觉意识。传统穆斯林社区一般包含两项重要内容,一个是清真寺,一个是星期五聚礼后的市场,这两项内容近乎完美地让穆斯林兼顾了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因此穆斯林习惯聚居在清真寺周围,生活在共同体中。但聚居不能是封闭,就是自绝于外面的世界,天启宗教的现世精神是拒绝独善其身,因此穆斯林在聚居的同时要积极促进与非穆斯林的交往。至于您所说的“不融入世俗社会”,如果这个“世俗社会”指的是年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那么没有任何人在这个社会之外;如果这个“世俗社会”指的是马克斯·韦伯所言的“除魅”,即反宗教、反神圣、反传统的一个意识形态上的无神的社会,那么穆斯林绝不会“融入”这种“社会”。
 
  共识网黄南:伊斯兰教为什么要求信徒严守“五功”,人被严格的信仰和行为约束束缚,是不是就很难创新?为什么科技进步的现代社会工具的产生及发展很少来自伊斯兰世界?
 
  李云飞阿訇:没有信念的人,在这个世界上建造不起任何持久的、具有普遍性的事物。如果您到访过伊朗伊斯法罕皇家清真寺,工匠们巧夺天工的技艺定会让您叹为观止,而建筑师伊斯法哈尼正是因为对真主的敬意而以毕生心血完成了这部人类建筑史上的杰作。这类建筑艺术遍布穆斯林世界,就如一个个不朽的丰碑,见证着穆斯林曾经非凡的创造力。伊斯兰信仰对穆斯林社会是一种“精神气质”的影响,这类似于新教伦理之于资本主义精神。伦敦大学皇家霍洛威学院教授弗朗西斯·罗宾逊在完整地观察了伊斯兰文明的历史进程后说:“在8-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就扩展程度与创造力而言,地球上居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属伊斯兰文明。”伊斯兰信仰绝不是制约穆斯林社会发展的因素,否则历史(伊斯兰文明史)便无法被理解。造物主安拉及其为人类设立的信仰之道(伊斯兰),是人超越生死存亡的终极关切,“五功”则是这终极关切的实践架构,它赋予人生实践性的终极价值和意义。此岸世界终有尽头,它的尽头就是末日后永恒的彼岸世界,鉴于此穆斯林必须力行“五功”。
 
  诚然,现代,西方人之时代,非西方民族莫能望其项背,不仅是穆斯林,还包括华人在内的所有非西方民族。伊斯兰文明衰微的原因,千头万绪,但归根结底一句话:西方世俗文明的兴起。西方人在伊斯兰文化的感召下,以希腊古学复兴为动力,冲破教会的樊篱,洗刷思想的奴性,以民族为旗帜,以民权为口号,以科学技术革命为力量,建立起强有力的国家政权。达尔文思想也应声而来,西方人的处世思维为之一变,视竞争为社会“进化”之根本,以侵略战争为实现“文明”之手段,以物竞天择优胜劣败为世界民族生存新准则,纷纷奉行民族帝国主义。西方列强先战败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再瓜分整个穆斯林世界,进而殖民亚洲和美洲,形成称霸全球之势。以霸权促进资本主义发展,尤其是基于政治暴力和非理性的投机的资本主义,再以资本主义攫取的财富维持其霸权事业。自19世纪以来,伊斯兰世界体系便被这个以启蒙运动、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为驱动力的西方世界取而代之。
 
  但以我的陋见,伊斯兰世界并非是从技术上败给了西方,如我在拙著《启示与拯救》中所指出的,法国大革命后的欧洲依靠更牢固的政治结构,使国家在技术和经济领域取得高速、稳定的发展,而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却不愿为此放弃自己的君主权力,哪怕它已强烈地感觉到眼前的欧洲正在空前崛起。1571年发生在希腊海岸线上的勒班陀海战,使自15世纪以来处于强势地位的奥斯曼帝国舰队被“神圣同盟”的基督教舰队摧毁,但穆斯林依靠成熟的造船技术在第二年就迅速地建起一支更强大的海军,并重新夺回了地中海。1573年3月,作为勒班陀海战主要战胜国的威尼斯却被迫向奥斯曼帝国割让了塞浦路斯岛。这是帝国的苏丹们不断进行技术革命的成果,但这个成果又往往会被稳定性很差的君主制政府葬送掉。至19世纪时,尽管苏丹塞利姆三世成功组建了他的新式速射炮兵和滑膛枪部队,现实中的奥斯曼人却依然从体制到技术的所有领域中败给了西方。苏丹们尝试的一系列改革最终没能阻止帝国走向崩溃,以及西方列强从海洋发起的对所有穆斯林领土的侵略战争。这个尖锐的历史事实说明,奥斯曼帝国是从制度上败给了它的对手。
 
  用现代社会学话语来说就是,伊斯兰世界体系中的政治、经济、科学、教育、行政管理和法律实践的发展没有步入西方所特有的那种“理性化”(专业化、系统化)的轨道,因而没能产生类似资本主义的经济模式,也没能发展出宪政民主国家,尤其是不能像西方人那样发动非人性的、社会达尔文观念的侵略战争来殖民奴役弱小民族,因而在当代输掉了一切。诚然,国家是文明的重要载体,经济、技术同样不可或缺,它们是文明得以存在的重要内容,但伊斯兰教不只是文明,它从宗教的层面上超脱于文明之外,又从真理、意识形态的层面超越了宗教范畴,因此穆斯林国家政权的消亡、经济与技术的落后并不意味着就是伊斯兰的末日。至今,阿拉伯字母仍是仅次于拉丁字母的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文字系统,伊斯兰文明也是当今人类社会唯一有可能把西方文明取而代之的世界文化体系。
 
  共识网黄南:伊斯兰教有没有宗教改革的可能性?
 
  李云飞阿訇:首先,这种问题的预设是认为伊斯兰教是社会进步的障碍,因此要想“进步”则必须对伊斯兰教进行符合时代潮流的改革。我不得不说,这种观念只有在当下激进的无神论现代性汉话语中才会存在。彼得·贝格尔说:“原始人的日常生活和我们的一样,是由经验的、实用的、功利的、适合‘此世’的规则来控制的;若不是这样的话,他们就不能解决生存的基本问题。”我们与“原始人”在生活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所不同的只是对技术的运用和社会的“理性化”(马克斯·韦伯语,指专业化的、有效的)程度。我们要清楚,作为现代社会重要标志的“政教分离”制度,本质上是为了更自由地信仰宗教,而不是消灭宗教,现代社会与宗教并非格格不入。
 
  我们普遍认为,西方的崛起是源于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这不无道理,但宗教与宗教不同,并非每个宗教都要进行此类改革。欧洲宗教改革并非是消灭宗教,相反推进改革者都是宗教领袖,改革的是罗马天主教教会。它主要是制度改革,挑战的是教会传统、教会权柄,尤其是对教会腐败的不满,比如教会主教买卖圣职、公然贩卖赎罪券并声称能以之赎回炼狱之刑。马丁·路德在非拉丁语圣经中看到“义人必因信得生”的全新译文后,认为人的获得拯救与否是因为人对上帝的信仰,不是赎罪券,于是写下《九十五条论纲》予以批判,拉开宗教改革的序幕。穆斯林世界并不存在这种教会,所以也就不会进行类似欧洲的这种宗教改革。我认为欧洲宗教改革是希腊文圣经与拉丁文圣经之争,因为译文的差异,导致教义分歧,信教群众对教会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借此爆发,最终导致对教会的批判和改革。然而,《古兰经》在伊斯兰世界只有唯一一种始终如一的权威文字,就是阿拉伯文,宗教领袖和学者都是用阿拉伯文来直接阅读的,流通于世界的《古兰经》版本,标点符号行文语句完全相同,并不存在马丁·路德研究希腊文圣经所遇到的拉丁文圣经的译文错误问题。
 
  人们比较关心,阿拉伯文《古兰经》是否能进行符合时代的“修订”。这对于一个启示录宗教而言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解构伊斯兰作为天启宗教的神圣性。伊斯兰并非不能被解构,但必须有一个切实的理由(证据)。实际上《古兰经》一直在经受时代的检验,比如某段经文出现显而易见的、确凿无误的常识性理论错误,如在自然科学领域,其神圣性无须宗教改革便会自然消解,但至今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另外,《古兰经》作为一部启示录经典,属于纯粹的信仰范畴,人们对其只有信与不信,没有必要修改。伊斯兰世界也没有一个类似天主教教会的宗教团体有资格对其进行修改。
 
  伊斯兰教所可能进行的改革是穆斯林的宗教认知系统,我曾经指出过,穆斯林传统的认知系统是伊斯兰教作为一种文明形式在经验世界的文化支架,但它随着穆斯林的现实处境变得越来越严峻而面临挑战。穆斯林原有的认知系统出现的问题,并非是作为认知本源的《古兰经》的问题,而是穆斯林对《古兰经》认知时所借助的宗教权威们提供的通往这个认知本源的认知媒介上的问题。如今,这种传统的认知系统已经无法以它曾经的形式来面对现代社会,西方人已经按照他们的观念为这颗星球上的人类制定了新的生存规则,无论穆斯林是否认同这一点,这一切在现代世界中已成为事实。这套由强权推行的新的人类生存规则迫使穆斯林重新建立适应于现代社会的新的认知,因为按照原有的那套认知系统继续生存,穆斯林只能使自己在经验世界中陷入更加糟糕的境地,而且这种处境最终会影响到伊斯兰教事业在全人类中的发展。
 
  共识网黄南:为什么伊斯兰极端分子会毁灭其他宗教的古迹,比如巴米扬大佛、 巴尔米拉,以及一些伊拉克古迹。
 
  李云飞阿訇:“伊斯兰极端分子”的说法不准确,确切地说是塔利班政权、IS武装组织,伊斯兰作为一种信仰并不存在“极端分子”。任何武装组织或政治势力都会存在对事物的主观臆断,比如毁坏他们不认可的宗教古迹,尤其是当他们处在既有国际秩序的游戏规则之外时,《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他们而言就是一纸空文。任何政权都有被权力冲昏头脑的时候,我国五八年宗教改革时就犯过这类错误。伊斯兰是严格的一神教,拒绝偶像崇拜,但理解人在信仰上的差异。《古兰经》说:“世人原是一个民族,嗣后,他们信仰分歧,故真主派众先知作报喜者和警告者。”(2:213)不同宗教的存在是人在信仰上的不同选择,伊斯兰尊重这种选择。犹太教徒、基督教徒及其宗教建筑,在伊斯兰世界获得的尊重和保护大家有目共睹,这里不必再赘述。当波斯伊斯兰化后,本土的袄教、摩尼教和马兹达克教仍自然延续了数个世纪。北印度伊斯兰化后,佛教和印度教的情况也是如此。《古兰经》说:“你们应当在大地上旅行,以观察前人的结局是怎样的。”(30:42)摧毁古迹,留下一个千篇一律的世界,我们就不能再感触人类史的变迁。
 
  共识网黄南:伊斯兰世界如何看待西方对穆斯林难民的政策?
 
  李云飞阿訇:如果您是想问我是否会在欧洲的难民政策上感激西方人,那么我认为首先应该感激的是艾兰·库迪(Aylan Kurdi),他用自己幼小的生命唤醒了当今世道已死的人心,他的浮尸海滩让喧闹的世界瞬间肃静,让人再也不能无动于衷,最终在舆论的压力和良心的自责下,欧盟官员被迫调整难民政策。其次我要感激那些仍心存良知的人,全身瘫痪的史蒂芬·霍金,用眨眼的方式撰文呐喊:“叙利亚的现状令人痛心,而世界却冷漠地旁观。我们的同情心和正义感到哪里去了?”
 
谢谢!
 
共识网黄南采。
 
转自共识网,2015-12-24,原标题“阿訇访谈:伊斯兰进行宗教改革的可能性”。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world/qqgc/20151224131754_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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