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佛教界的新闻好热闹,前几个月曝光了某些旅游景区“承包佛寺”收钱敛财、佛教被冤、信众被骗的事件;接着二位北漂的“行为艺术者”扮演僧众,穿着黄海青招摇过市,挑衅佛门的忍辱,被僧众报警……与佛教相关的闹剧一出又一出地上演。这不,六月新闻媒体又报道了两则云南佛教新闻:“云南昆明筇竹寺方丈清贤还俗完婚”和“僧人遗产属于谁?方丈释永修遇害后巨额遗产之争”的事件,这些层出不断的佛教**消息真是让全社会僧俗大众眼界大开。
在当今经济大潮的浪头里,一些寺院所在的景区因任意开发旅游资源,且管理系统存在诸多缺陷,从而导致运营管理混乱失控,那么佛寺僧尼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享用和落实,如何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有力保障?佛寺财务管理系统如何进一步完善并积极遵守国家宗教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谁来管理那些打宗教旗号谋取暴利的财团侵损民众信仰的问题?这些都是摆在宗教界人士面前不得不解决的问题,现实而棘手。到底佛教界人士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依国法还是尊佛戒抑或其它方式?大众各说各理,众说纷纭。对于近日新闻媒体报道佛教存在的诸多不合理现象,笔者作如下思考:
一、依据国法,遵守佛戒,保障寺民,合法权益。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任何一个人生存在世间,不论属于什么国家都必须遵守本国法律。中国佛教界僧尼是合法的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公民的权利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佛陀在佛经中教导弟子必须遵守国法和佛戒,凡如法如律的佛教徒都会自觉自愿地遵守佛陀教诫。
关于“法”,除了指国法之外,宗教信仰者须遵守自己信仰的宗教规定,佛教徒则遵守佛戒。对于非宗教信仰者,他们只遵守国法,不需遵守宗教法规。如果公民能够自觉自愿地执行法律法规,那么,很多民事纠纷就可以迎刃而解。至于宗教徒的纠纷,如果提升他们对国法和宗教法规的认识程度以及执行力,则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倘若宗教徒都清楚地意识到国法至高无上地位,那么佛教界的一些纠纷基本可圆满解决。笔者举例说明如下:
1、“云南昆明筇竹寺方丈清贤还俗完婚”这则新闻体现的是一个中国公民生活的合法权益。他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是他的人权,社会上的世俗人谁不结婚?大家哗然议论的是他曾经为一寺方丈。其实,这是一些民众不清楚了解《中国宪法》中公民权利造成的集体视角误区。《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所以,一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他选择佛教出家自由,还俗自由。他出家时无人关注,还俗时新闻媒体却大肆渲染,正说明中国某些人对佛教僧尼的公民权利不认同,还处于半法盲状态。
2、“僧人遗产属于谁?方丈释永修遇害后巨额遗产之争”这则新闻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中的财产问题,媒体报道了法院开庭的情况,整个案件围绕二个问题来开展:第一、僧人亲属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笔者解读:佛教僧侣与直系亲属是什么关系?第二、僧人遗产属于个人还是寺院?* 笔者解读:僧人遗产属于寺院的由寺院处理,属于个人的有弟子、亲人协商继承。
“释永修遗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笔者依据国法和佛戒思考如下:“释永修遗案”的核心是个人账户财源问题。报道说:释永修出家十几年,2005年升座为灵照寺方丈。按佛教程序,身为方丈他应该清楚国家宗教财务管理制度,和佛戒中关于僧人经济的律条,怎么能把灵照寺的经济和个人账户混在一起?因此,遗案最大错误是释永修无视国法和佛戒,违规导致。
(1)释永修身为方丈,不懂佛陀戒律,僧尼一律受持“金银戒”——不储存金钱。他违规操作,以个人名义大量储存金钱,导致自己死于非命,被人杀害。
(2)他是方丈、会计、出纳三种职务一肩挑,完全无视国家宗教财务管理制度,多年来把灵照寺的捐款、香火钱等经济一概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这种公私不分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导致其离异后的女儿在其往生后,以《中国宪法》中公民继承法为理由,向灵照寺索要遗产。
(3)这起“释用修遗产案”的原告与被告双方为争遗产所说的理由非常偏颇,请看报道和笔者的解读:
法庭上双方各执不同的理由:
A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作为公民的释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其女也有资格按照《继承法》,继承其遗产。”
* 笔者解读: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依佛陀戒律:早期印度佛教僧尼受持金银戒,托钵乞食,没有财产唯有三衣一钵。如佛陀的儿子罗侯罗,继承佛陀教法出家修行证悟阿罗汉道果一样。因此若释永修的女儿需要继承父亲遗产,她可出家继承其父衣钵而不是去争夺寺院十方僧众的公共财产。释永修个人财物应有灵照寺按佛教丛林制度来处理,其女儿可与灵照寺协商完成其父的心愿。
B 被告答辩时指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僧人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存在任何关系。释永修出家数十年,按照佛教的传统规制、习惯及其合法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一切传统的戒律的规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原告张某云和释永修称呼对方为“方丈”和“施主”,并非父女相称。
* 笔者解读:从法律上说,僧人出家前与妻子离婚,女儿随妻子,这表明释永修与俗家亲属脱离了世俗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佛戒说:一个人选择出家生活必须是独身,未出家前须妥善处理父母、夫妻、兄弟姊妹等关系,这样才可到佛教僧团修行。但需要注意:尽管释永修已放弃他为父亲的权利出家,但他不得否认其女儿与他的血缘关系。依《中国宪法》女儿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当然释永修的女儿应该继承其父的衣钵。
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笔者认为:这是被告不懂国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更不清楚佛陀戒律中僧尼出家的相关规定而作出的个人主观思维。佛戒里没有一条戒律规定,僧众与亲人之间彻底断绝来往的明文。举佛陀住世的印度佛教为例:佛成道后,曾经回到故乡迦毗罗卫国为父亲说法,度化自己的皇室亲属如同父异母弟弟难陀、儿子罗侯罗、堂弟提婆达多、理发匠优波离;抚育自己成长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梵Mahāprajāpatī)、妻子耶输陀罗等都剃发跟随佛陀出家。佛教传入中国后,因中国风俗不允许僧尼托钵乞食,汉传佛教僧尼为适应中国风俗的生存环境而不持“金银戒”是中国佛教的因缘,但是,僧尼岂可因为自己出家而否认自己的亲身父母、兄弟姊妹、妻儿子女呢?佛经说:“一切男子为我父,一切女人为我母,我生生死死从之而受生。”佛教导弟子慈悲度化一切众生,怎么会特别遗忘自己最大的恩人——父母呢?因此,那些自认为出家就不用孝养父母的僧尼是完全违背佛陀教导,错解了佛意。
笔者管见:关于这起“释永修遗产”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如下处理方式:依国法和佛戒如法进行,彻底清理释永修的经济来源,把个人账户与灵照寺账户分开,属于灵照寺的财产归属灵照寺,属于个人财产归还个人。个人财产需要扣除医疗费、生活费、丧葬费等,余下不足部分则由灵照寺承担。其女儿坚持要继承其父财产,所有不足的经济余额由其女承担。只有将灵照寺的集体账户和个人账户完全分开才可以了结这起僧人遗产案。针对社会的纷争,佛教徒不能把佛戒搬来压在非佛教徒身上,应该依国法和佛戒相关法规,避免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妥善处理好僧人遗产问题。
笔者的经验是:账户公私分开,依国法和佛戒带领大众修行。以澳洲佛界佛学会为例,由会计、出纳全权管理佛学会财务。笔者身为会长从不接触经济,一个月生活费是200元澳币兑换成食物。个人账户是佛学会为执行澳洲政府的要求而设立,为保留户名仅有银行最低金额五百元,这是佛弟子受持佛戒“金银戒”的实践。清贫一生,既利益自己安全地修道,又如法持戒,令正法久住!
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民平权。
当我们对国法与佛陀戒律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就应该知道要用法律来保护佛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一些旅游景区为谋取经济利益,不惜承包佛寺、道观,用假冒僧尼、道士来诈骗民众钱财,这些借佛敛财的恶劣行径,国法难容,更为民众所不耻。对此,需要由政府出台相关维护佛寺和大众合法利益的宗教法规来制约和禁止,并让社会大众明白这些打着佛教旗号的非法承包机构与正统合法的佛寺无关,尽量导入合法正统的佛教僧尼来管理,使佛寺管理趋向正规化,以保障佛寺和民众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社会法制化的进程,为和谐社会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以上仅是笔者的管见。总之,为佛弟子须依国法尊佛戒住持寺院自利利他,同时积极配合宗教部门,建言宗教立法保障寺民合法权益。
最后,祈愿:
一切众生遵纪守法,如法持戒!
佛寺和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
澳洲法界佛学会 释行愿
2012.7.2
转自佛教在线,2012年07月03日。
http://www.fjnet.com/typly/xy/201207/t20120703_1947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