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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教关系的历史经验
发布时间: 2016/5/6日    【字体:
作者:张践
关键词:  中国古代 政教关系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但在其五千多年发展史上,中原地区几乎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严重的宗教迫害次数不多、时间也不长。这不能不说得力于中国古代政府实行开明、理性、实用的宗教政策,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有关政教关系的宝贵历史经验。根据笔者的研究,中国古代政教关系的历史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元开放的宗教政策
 
    多元开放的宗教政策是中国古代在政教关系方面最重要的一项历史经验。
     中国古代从汉武帝时期开始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孔子在春秋时期开创的儒家学说定为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一个社会可能存在着多种意识形态,如宗教的、文化的、哲学的、伦理的等等,但是作为直接指导国家政治活动的政治意识形态只能有一种。在君主专制社会里,这一特点更是突出。但独尊儒术只是就政治领域而言,而对于社会文化领域,先秦诸家的学说依然流传。即使是汉代受到严厉批判的法家学说,汉代以后也并没有被禁毁。这是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多元求同的思维模式,即相信天下各种文化体系,最终都会走辅助王化的共同之路。在这种和而不同、多元开放价值观念的指导下,中国古代社会只有政治意识形态的“独尊”,并没有文化领域的“独断”。特别是由于儒家学说的主体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哲学,不会因神学信仰的差异而对各宗教进行明确的、长期的、固定的歧视,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一点曾经让明清之际进入中国的传教士极为吃惊。
 
     佛教传入、道教产生以后,在辅助君主政治的大前提下,佛、道教信仰都可以自由发展。统治者奉行一种对待思想信仰宽松、对待宗教组织管理严格的政策,一般不会干涉民众的信仰自由。唐代随着经济的发达,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大量来自西域以及大食、大秦的商人纷纷前来贸易,他们也把自己的“家风土俗”带到了中国,中国史籍开始记载祆教、景教、摩尼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外国的客商得以保存自己的信仰,一些外国的宗教家还在中国建寺、传教。
 
     这种多元宗教并存的局面,既保证了广大民众宗教信仰的需要,也便于多民族人民的共同生活。多元宗教信仰并存的政策适应众多民族多元的信仰需要,进而促进了政治的统一。
 
  二、政治上保持宗教与国家的适当张力
 
    政治上保持宗教与国家的适当张力,使政教双方达到最佳效益,是中国古代政教关系能够保持平衡状态的一项重要历史经验。
 
     在东晋时期激烈的儒释道之争中,高僧慧远提出了一个醒目的观点,叫政教“乖合论”。慧远说:“理或有先合而后乖,有先乖而后合。先合而后乖者,诸佛如来则其人也;先乖而后合者,历代君王未体极之至,斯其流也。” 从佛教的角度看,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可以分成“先合后乖”和“先乖后合”两种情况。换成今天我们的语言,就是先统一后矛盾,或先矛盾后统一。但是结果却是一致的,必汇通于天下大同。慧远劝告统治者,应当允许宗教与政治保持一定的张力(乖),不必强求思想与礼仪的绝对统一。慧远当时讨论的主要问题是跪拜君王问题,他认为,和尚们表面与普通臣民礼仪有别,但是在“协契皇极,在宥生民”方面,则可以发挥普通臣民不能发挥的作用。如果强求形式的统一,反而会使宗教丧失了“阴翊王度”的特殊功效。
 
     两晋之后的大多数王朝统治者,从儒家和而不同的辩证精神出发接受了这种政教“乖合论”,使政治与宗教保持了一定的张力,并达到政教双方的最佳效益。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处理好儒家思想中的无神论和宗教有神论的关系问题。孔子开创儒学的时候,就对彼岸世界持一种“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的怀疑主义态度。这样就使无神论成为儒学的一种传统。荀况、王充、范缜等著名的无神论思想家,都曾在宗教十分流行的时候,坚定地站出来加以反对。从一定意义上讲,无神论传统的存在,是保持儒学世俗性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一批清醒的无神论思想家的批判,中国也可能会像其他国家那样走向“神权政治”或者“国教统治”。但是中国政治智慧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神道设教的真谛不在于神之有无,而在于功效之大小。因此信仰佛教的士大夫也反过来批评范缜“神灭之为论,妨政寔多”。最后梁武帝以“言语之论,略成可息”的不争论的方式,搁置了这场神灭论之争,实则是保持了这种思想理论上的张力,以防发生偏废。
 
  三、经济上控制宗教发展的适度规模
 
    中国古代各朝代在处理政教关系时,都注意调整对于宗教的经济管理政策,弱化可能产生的社会利益矛盾,并由此形成了经济上控制宗教发展适度规模的历史经验。
 
     对于超验对象的追求、信奉、崇拜是一种人类固有的心理现象,科学、哲学、伦理等等,都无法完全替代宗教。古代统治者不一定能够认识这个道理,但他们中的大多数能够认识到宗教不可替代,特别是从政教关系的角度看,宗教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具有其他文化形式所不具备的功能,为此必要的经济支出是有意义的。
 
     但是宗教的这种政治功能不能无限放大,特别是宗教的消费,更不能采用多多益善的政策。当一个社会宗教消费超过了社会生产的承载能力,超过了在分配环节中各阶级、阶层的适当比例,就会引起社会利益矛盾的冲突。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无论哪一种宗教发展规模过大时,都会有一批大臣站在社会其他利益集团的立场,对此加以反对。如宋明帝修建湘宫寺极尽宏伟华丽,自称“大功德” 。中书虞愿劝谏说:“陛下起此寺,皆是百姓卖儿贴妇,佛若有知,当悲哭哀愍。罪高佛图,有何功德!”此外,过度宗教消费还会造成国家税源流失,兵源短缺,如范缜指出:“夫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至使兵挫于行间,吏空于官府,粟罄于惰游,货殚于土木。所以奸宄佛颂声尚权,惟此之故也。”
 
    在世俗地主阶层的压力下,古代中国各个朝代不断调整对于宗教的经济管理政策,使宗教保持在一个适度的发展规模。以佛教为例,佛教初传中国,参照印度的经验,对于僧尼实行全免赋税的政策。但是经过两晋南北朝一段时期的发展,寺院经济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特别是社会上许多人为逃避赋税而出家,使国家税收受到重大影响。所以政府不断出台沙汰僧尼的政策,意在从教徒队伍规模上控制僧尼的人口总数。唐玄宗时期,开始对僧道发放度牒,凡是持有政府度牒的僧道,才能够享受政府免税、免役的优惠。到唐文宗年间,推行两税制,对寺院田产征收与民田一样的粮税,使寺院经济的特权大大削减,但出家人继续享受免役的特权。康熙、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的财政改革,彻底废止人头税,国家只征收田亩税,出家人的免役特权也没有了,所以乾隆皇帝可以完全废除度牒制度。通过这一系列经济措施,古代中国的宗教始终没有超出社会的经济负担能力,从而能够在促进社会稳定的轨道上发展。
 
  四、正确引导宗教成为社会和谐力量
 
    引导宗教向公开化、上层化方向发展,是促进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方法,也是中国古代在政教关系方面的一项重要历史经验。
 
     道教的历史最为典型。东汉末年,道教作为改朝换代的民间起义者形象出现在历史舞台,东汉统治者立即联合各种社会力量对黄巾起义进行镇压。在太平道被镇压、五斗米道被招安以后,社会上仍然存在大量的道教徒,不时发动反抗魏晋王朝的起义和斗争。为了维持政治统治,魏晋王朝不断发布禁令,严格查禁各种民间宗教。但是对于道教上层人士,曹魏政权则采取聚禁政策,把他们迁往魏都许昌。曹魏政权的聚禁政策一方面使道教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不仅放弃了号召民众改天换地追求太平之世的倾向,而且将道教活动的重点转向了养生导引、服食辟谷等方面,而这些恰恰是统治者们最欣赏的。到两晋南北朝时期,经过葛洪、寇谦之、陆修静、陶弘景等道教领袖的不断改造,道教完全成为一个辅助王朝统治的宗教。另一方面,统治者通过与道教的普遍接触,也逐渐改变了对道教的旧有印象,将其视为辅国安民的工具、养生健体的导师、长生不老的神仙。
 
     为什么引导宗教向公开化、上层化的轨道发展有助于引导其变成社会稳定的力量呢?中国传统社会中民众的信仰结构可以上下分层。一般而言,经过儒家思想长期熏陶的社会上层,在信仰方面倾向于理性化、人文化的方向,即使有某种程度的宗教信仰,保持一定的宗教仪式,他们也是尽量把这些现象解释成文化的、心理的。当宗教上层人士与士大夫阶层广泛接触后,其教义中非理性的、神秘主义的东西会逐渐减少,理论性、伦理性的内容就会增多,与主流意识形态儒学的关系就会更加融洽。
 
  五、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交叉运用
 
    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交叉运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是中国古代在政教关系方面另一项值得借鉴的历史经验。
 
     两晋以前,没有独立于宗法组织之外的宗教教团,因而也没有宗教事务管理的问题。随着佛教的大发展,在东晋、北魏和后秦,几乎同时建立了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开始,南北方政府都是直接由政府任命僧官管理僧团组织,如东晋僧人竺道一,号称九州都维那,北魏僧人法果,被任命为道人统。对于道教,也设置了类似的机构进行管理。中国历代僧官、道官,都有政府确定的品级,有的朝代还参照同级官员发给俸禄,以示重视。不过当时的管理机构基本是单线制,即管理权限全部交给政府任命的僧官、道官。由于僧官、道官与宗教组织基本利益的共同性,造成政府监督不到位。在北方各朝,突出的问题是寺院经济的发展失去了控制,大量僧祇户出现,造成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在北周时期,政府开始对宗教事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北周春官的典命“掌……沙门道士之法”,“有司寂上士、中士,掌法门之政;又有司玄中士、下士,掌道门之政”。这实际上将宗教事务管理的实权收回俗官手中,削弱了僧官、道官的权力。隋唐两代的政府继承并发展了这种双轨制的管理模式,由礼部的尚书祠部或鸿胪寺管理佛教和道教,同时另设昭玄寺、崇玄署等机构作为僧官、道官的衙署,任命僧人、道士任职。表面看僧、俗两系的管理机构地位基本相当,但是由于分工不同,管理权限却有天壤之别。尚书祠部或鸿胪寺管理寺额的审批、度牒的发放、全国大寺观住持人员的铨选等事务,而僧正、道正等僧官、道官则只能管理日常修习、教团戒律、经文考课等日常事务。隋唐以后,历朝政府基本承袭了这种双轨制的管理体制,不过越到后来,俗官的权力越大,僧团自治的余地越小。
 
     以上是中国古代政教关系的主要经验,可以说这套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体系,基本达到了引导宗教与政府管理相适应,使宗教变成社会和谐促进力量的目标。
 
转自360个人图书馆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1018/12/5719126_242193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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