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自有历史可考以来,宗教就与人类社会同步存在。但过往在东、西方社会,对宗教之研究,大都仅限于各宗教之僧侣或学者,在自身的信仰范畴内,作思想之阐明,或就正反两面之不同学说,对异教徒、异学派与反宗教人士展开学说之论辩与攻诘,而鲜见跨领域之诸宗教研究。
在东方或西方,都不乏对于生活周遭所见的宗教现象加以观察、记录,对于人类的宗教行为采取批判或比较之态度的学者,如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即是。然而迟至十九世纪,方有德裔英籍语言学者马克斯.缪勒(Friedrice Max M?ler),首先较明确提出“宗教学”(The Science of Religion)的研究概念,而成就该门新学科的雏形。他所著《宗教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Religion,1873)被视为比较宗教学界在英语世界中的奠基文献。尔后因各类学者参与,以不同领域的方法学,作各个面向的宗教学研究,由是而产生了宗教人类学、宗教心理学、宗教社会学、宗教现象学、宗教哲学、宗教文化学、宗教史学、神话学、宗教对谈等丰富的宗教学门。
“宗教学”此一新学科,最早在欧洲,是从基督宗教的神学研究中,分离出来而独立的。如今也可广义地说:它自每一种宗教的内部研究中分离出来,研究的对象可涵括一切宗教,但它也自有从一切宗教独立出来的研究范畴。
本文之中,拟就此一议题而回溯过往,扼要述介宗教学研究的历史、方法、特色与宗教学者Eric J. Sharpe对宗教学研究所提出的反思,并申管见。
贰、宗教学研究的历史发展
“宗教”本身是很难定义并设定范畴的,这在各学科中,实属特例。以下分别介绍四种研究范畴之宗教学的历史发展。
一、比较宗教学
宗教研究之所以兴起而蔚为学风,与地理大发现,和十六世纪以后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主义,有密切的关系。原来,随著军事与贸易事业的入侵,西方人发现了殖民地中有别于欧洲世界的地理、自然和人文景观,于是,试图多方了解殖民地的“人类学研究”应运而生,它可以说是“宗教研究”或“比较宗教研究”的前身。
宗教学一开始就把宗教拿来做科学性的研究。宗教学的奠基者马克斯.缪勒即试图以语言学为开端,经过神话学和宗教学,而以思想科学为最终的目标。十九世纪的“进化论”,成为欧洲学界显学,流风所及,各科学界无不深受影响。在当时的宗教学领域中,学者们深信人类宗教是进化演变的,也呈现著阶梯式的高等、低等之别。他们认为:人与文化既然是一个逐渐进化的过程,那么只要能追溯到原初,则宗教的原形──“原始宗教”或“低等宗教”就能被发掘出来。故从十九世纪七○年代到二十世纪二○年代,以人类学为起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多措心于寻找宗教的“遗存物”或“活化石”1,撷取民族志学者或人类学学者观察、记录异域异教(尤其是原始部落、土著民族)的研究成果,以为研究立论的素材。这其中以涂尔干(Emile Durkheim)对澳洲原住民“图腾崇拜”的宗教研究最为著称。
总的来说,此一期间宗教学的主流是“比较宗教学”,其研究内容包括:
一、纵向的:历史研究──著重于宗教史的发展与宗教教义的形成历程。
二、横向的:系统研究──著重于各种专题,包括学理、制度、仪式、建筑、象征等等。
在方法学上,他们强调以各种方法来研究宗教。由于早期宗教研究学者以西方人士为主,所以他们会特别注意宗教在西方思想史上的发展。此中,文字学、语言学所处理的宗教是较“高级的”,有经典的,文化大传统中的宗教;而人类学则针对“原始的”,无文字记录的落后部族而作研究。
二、宗教社会学
比较宗教学的产生与兴盛,原建立在对“人类一元发生说”的进化论信仰之上。至二十世纪初,德、奥学者日益觉得,不能再耽迷于过份简单化的直线进化论。另一方面,随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区域文化的传播和民族主义的兴起,宗教学界有了反思,不再过份关注于遥远的起源以进行理论概括,而较多关注于“现存的人”之实际日常生活。这就开创出了“社会人类学”的新时代,把各种人类文化,个别地看作是相互依赖却又自我包容的整体,并在它自己的独特背景中予以评价。此一时代的宗教学者,虽然要求区分各种文化的各个层次,却在实际上描述了人类心灵在任何时空背景之中都具有的普遍特征。
这代表了一种功能主义,而且坚持实地调查工作对于研究者的必要性,若没有第一手观察和记录的证实,就不作任何结论。这样的学派思想结束于二十世纪三○年代,以马凌诺夫斯基(Malinowski)、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为最著。
三、宗教心理学
在二十世纪的前三十年中,与宗教社会学同步发展的,另有心理学与比较宗教学。他们只是在相同的材料上,做不同途径的研究选择。他们的前提和方法几乎是没有区别的;二者的目的,都是把宗教作为人类的一种重要心智活动,以说明其起源和性质。
但是二者还是有一些方法论上的区别:宗教社会学家完全局限于观察正在发生的事物;而心理学家则从某种程度的“实验室方法”中,对心理上的性质与特征进行测定,以减少个人臆测的问题。
宗教心理学者对待宗教有别于比较宗教学的最大特点是:让“信教者”(homo religiosu)自己为自己辩护,特别是在“宗教体验”方面。它似乎预设了“受到询问的人有能力为自己辩护”的前提。这些特殊的方法,在强调个人体验和个人宗教的美国环境下蓬勃发展。
早期宗教心理学者,在宗教事务中允许信仰者随时可以自己发表意见,他们对于宗教材料的理解和同情,特别集中在个人的“宗教经验上”。此中最显著的成果是对于“神秘主义”所作的系列研究。神秘主义者必定会提到的,诸如幻象、出神等超常识经验,得到了学者极其认真的看待。学者们向信仰者个人提出了程度不同的直接性问题,促使他们自己发表意见。
四、宗教现象学
虽然进化论的见解日益深入人心,但在二十世纪前三十年中,一些自由主义学者开始发挥言论的影响力,认为要公正地对待宗教学研究的材料。此中首要的就是“同情心”:要认真地看待所有的宗教。此一时期,纳坦?瑟德布洛姆(Nathan S?锹erblom )、鲁道夫?奥托(Rudolf Otto)皆为代表性学者,奥托将“神圣”诠释为一种“完全特殊(sui generis)且不可归纳为任何其他东西的"das Numinose",对神既敬畏又向往的感情交织”的心理状态 2。
这是一种“本质”取向而非“功能”取向的研究。但类似“宗教的本质在对于神一种直接的、几乎是直觉的领悟”之类的前提,不但无法加以证明,而且也无法涵盖无神论的宗教。显然它的主要论据是一种信念,而非来自理则或事相的检证。但这种研究取向也有它的贡献,它使人们注意到,把外在的功能用于宗教,以推断其“进化”的情形是不可能的,宗教只有从内部的“本质”著眼,才能得到公正的评价。而宗教科学之所以有缺陷,就是因为它试图成为一门自然科学。于是,比较宗教的领域被谨慎地限制在纯历史描述的范围之内,而将解释的问题留给哲学家和神学家。
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法论上也兼容并蓄地采集众家之说。人们希望能在研究宗教时,消除自身加诸宗教的价值判断,而让信仰者自己清楚地发表意见,从而对于宗教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估。故一部份学者,主要在荷兰(Holland)和斯堪地纳维亚(Scandinavia),开始研究“宗教现象学”方法的可能性。
宗教现象学的重要主张是:对各种宗教现象,进行一种尽可能不受各种价值观之所约束的自由考察。这为理解宗教或把握宗教的本质,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这种新方法有两个要领:
一、悬搁(epochf):中止或停止判断;从心中排除任何可能的预设。人们有必要避开任何种类的价值判断,以纯粹无偏见、不关注真假问题的观察者之态度,“出现”在上述现象面前。
二、本质直观(eidetic vision):这是观察者察知一个情境的实质或一种现象的真实本质的能力。在获得了客观而没有失真的材料之前提下,观察者在整体上对于该一情境的实质作直观的把握。但是,客观与直观正好是两个对立范畴的概念,所以“对客观材料的本质直观”,似是一种语词上的矛盾,也会形成方法论上没有结果的争论──先以客观、科学的方法获得“事实”,然后再对“事实”加以解释,在这二者之间,存在著一种紧张关系。
还有,现象学的解释不能不含主观的解释能力因素,而一旦承认了这一点,自称为现象学家的人就会陷入认识论的无底深渊。一贯地运用“本质直观”原则,这使得客观性影响总是悬而不决。难怪Oxtoby会说:
“现象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是能够被陈述出来的,但是倘要用它来呈显现象,那么,有多少个现象学家,看来就会有多少种现象学。”3
参、宗教学研究的特色
以上略述宗教学研究发展史已竟,其次谈谈宗教学研究的特色,这可从研究心态与研究取向分别说明之:
一、在心态上,属研究方法上的无神论。
十九世纪末,达尔文“进化论”成为欧洲学界的“显学”,流风所及,各科学界无不深受影响。西方学者引入进化论的方法研究宗教,使宗教研究的领域迅速发展;他们将宗教视为“研究对象”而非“信仰对象”,将来自不同传统、不同地区、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之宗教材料,排比而进行研究。4比较宗教学自此从“非宗教”的立场出发,在信仰与科学的论争中,顺著「科学”这条路发展,拒绝了“天启说”的主张,而采用了“进化论”的观点,这是有别于神学立场的学术研究,时至今日,依然是宗教学研究的主要基调。
总而言之,发展于西方的宗教学研究,有著非信仰的,跨信仰系统的,多学科的研究特色,而有别于神学立场对于“宗教”的评价与看法,有著属于“方法上的无神论”(学术独立性)之特色。
二、在取向上,采“功能”或“本质”之两种定义模式。
宗教学者的研究取向,大约可归纳为两种定义模式:一是从其本质的认定(substantive definitions)中出发,二是从宗教的功能(function)对社会层面的影响,乃至心理活动的内容而作讨论。
“本质论”探讨宗教本质的内容而下定义;故有人以“神”为本质,也有人扩大意象而以“神圣(的对象或经验)”为宗教之本质。而“功能论”则著眼于宗教在人类社会所发挥的功能,重视宗教与社会间的互动关系,并进而分析宗教对于社会的影响。宗教社会学的研究,即为“功能论”的典型代表。简言之,本质论分析宗教“是什么”;而功能论则探讨宗教“能做什么”。
根植于绝对一神信仰社会的西方宗教学,受到所处社会之宗教文化影响,无论是本质论还是功能论的研究,大都以“神圣”与“世俗”两个对立范畴来讨论人类的宗教。(待续)
注释:
1. Eric J. Sharpe ,《Comparative Religion A History》,吕大吉 等译,台北:联经出版社,1990年。第三章,pp. 63 ~ 94。
2.同上,p.217。
3.Oxtoby, 'Religionswissenschaft Revisited', in Neusner(ed.), Religions in Antiquity(1968), p.597。
4.如缪勒经常说的,就宗教学而言:“只知其一者,则一无所知”。《宗教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Religion,1873,p.16。)
摘自《妙心杂志》
转自香港宝莲禅寺
http://hk.plm.org.cn/gnews/200935/2009351105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