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管理部门自己立法、自己解释、自己执法、自己处罚,问题不断增加,只能追加管理成本,导致一个庞大的宗教行政管理机构,从而产生更多更大的矛盾,问题更难解决。
【背景】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重申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并强调“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用法律调节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2016年全国“两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到,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如果不搞宗教法治,没有宗教基本法,不把宗教管理体制从行政管理变成法治管理,不实现宗教管理体制的根本改变,宗教方面的问题会层出不穷。”近日,宗教法治专家、社科院研究员刘澎在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发表专题报告,称要改变宗教管理无效的办法,唯一的出路是依靠法治而不是坚持旧的行政管理体系。
在刘澎看来,一旦传统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不能继续发挥作用,问题不断增加,就只能追加管理成本,最后导致一个庞大的宗教行政管理机构,从而产生更多更大的矛盾,问题更难解决。
近年来,与宗教有关的纷争不断。刘澎说,佛道教的财务混乱、人事混乱问题并不鲜见。
“僧人不守戒规,不该当和尚的人当了和尚,不该花的钱花了,收支不清楚;佛教人造景观泛滥,滥建寺庙,地方政府修庙、企业造庙、个人也在修庙,目的都是为了钱。”刘澎以各地的大型人造佛教景观为例,“可以说是无比宏伟、泛滥成灾,目的是为了发展旅游,为了收费。”
“中国今天的佛教如果有危险的话,这个危险就是掉到钱眼里了。佛教看上去金光灿灿,但实际上失去了宗教性、神圣性。”刘澎认为,上述问题只是宗教管理中的冰山一角。
中国宗教方面的问题不是一天产生的,刘澎将问题根源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观念问题,其次是管理问题,最后是法律问题。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宗教法治体系,才导致现行宗教管理体制出现一系列困境,最终导致“信教的人不满意,管理的人也很头疼。”
“所有的人都不高兴,这里头肯定有问题。”刘澎说。
在观念方面,刘澎认为过于陈旧且定位错误,“很多人还是传统观念,一提到宗教,立刻谈虎色变,立刻拿下,避之唯恐不及,害怕惹麻烦。这些都是旧的观念在起作用,对宗教缺乏正确的认识。”
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国的宗教管理仍然沿用了20世纪50年代的模式,主要是通过设立各级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使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刘澎说,现有管理模式在宗教信徒人数非常少,人身依附程度和单位所有制程度非常高的计划经济时代是适用的,但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和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转变,社会日趋多元化、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单位所有制不复存在,特别是宗教信徒人数大幅度增加,显然就会严重不适应、无法应对。
在刘澎看来,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表面上管住了,实际是把宗教特殊化,宗教领域也逐渐变成宗教管理部门维护部门自身利益的“自留地”。
刘澎认为,实行宗教法治是最佳选择,但现在的问题是没有“法”,这并不是说缺乏宗教管理法规,而是缺乏宗教基本法。由于缺乏相应规范,以致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处理与宗教有关的法律问题。
刘澎举例,比如某个庙产、教产被某单位或某人占用,且一直不退还,宗教界找政府,“政府也没有办法,法律上没规定,说不清楚,几十年了,一直拖着。”
刘澎梳理了不同位阶法律规范对宗教的阐述,宪法36条专门讲宗教问题,也有18部法律提到“宗教”一词,但是,像《教育法》《广告法》等均“不是为了解决宗教方面问题而设立”。
“由于没有国家立法机关设立的宗教法,而大量涉及宗教的问题又必须处理,于是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就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代行法律的权威。说白了就是宗教管理部门自己立法、自己解释、自己执法、自己处罚。”刘澎说。
刘澎归纳,行政法规有《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比如宗教局关于宗教的规定很多,还有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及省以下市、县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等等。
只不过,“依法治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作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 刘澎引述著名佛教领袖赵朴初的观点。
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都存在较大局限。刘澎认为,宗教信仰属于公民基本权利,无论基于什么原因,也不应该让行政机关绕过国家立法机关,自行制定规章,以部门立法代替国家立法,以法规代替法律。
事实上,有关部门一度启动过宗教立法,只是最终未能取得突破,直至今日。近年来不少人士积极呼吁,认为宗教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http://m.opinion.caixin.com/m/2016-06-14/100954386.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