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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探索宗教组织与社会互动的规律
发布时间: 2016/7/14日    【字体:
作者:李华伟
关键词:  宗教 宗教组织 社会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4月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就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并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地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

  对于宗教学界来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就是要结合宗教学理论,探索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借鉴中外关于宗教组织的研究,总结关于宗教组织与社会互动规律的探索,是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应有之义。

  宗教组织的界定及特征

  自宗教社会学的鼻祖之一、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将“道德共同体”作为区分宗教与巫术的标准,宗教共同体和宗教组织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宗教组织作为宗教的基本要素也得到国内学界的承认。如宗教学家吕大吉先生就将宗教组织和制度列为宗教四要素之一。

  何为宗教组织?按照北京大学孙尚扬教授的界定,宗教组织是指“由认同共同的宗教信仰目标与行为体系、共同遵照一定的制度规范的宗教信徒组成的宗教群体”。根据这一界定,信仰、仪式、制度规范的同一性,是宗教组织得以存在的基础。换言之,信仰、仪式、制度规范某一方面的不同即可促成宗教组织内部的分裂,并促生新的组织形态。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基督教新教的类别如此之多。

  宗教组织由领袖和管理层、普通信徒组成,通过吸纳新成员维系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宗教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个体信徒提供交流宗教情感和宗教经验的共同体,以追求彼世或此世的回报。

  宗教组织对于宗教的存续意义重大,长期以来,西方学者甚至以是否存在独立的组织来作为判断宗教是否存在的依据。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西方学者一直纠缠于中国是否存在宗教这一问题。

  宗教组织除了具备一般组织的属性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宗教组织的独特性表现在组织的信仰、仪式、制度规范、活动等,都具有一定的“神圣性”。这种神圣性为组织的存在、运转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动力之源。宗教组织最初都是由宗教的创始人创建的,其招募成员的标准、制度规范、仪式、组织架构、神学的解释方式等,都因天启或创始人的卡里斯玛特征(原意为“神圣的天赋”,来自早期基督教,初时指得到神帮助的超常人物,引申为具有非凡魅力和能力的领袖。)而具有神圣性,因而得以稳定传承。

  宗教组织需要处理的关系包括宗教领袖与信徒的关系,宗教组织与社会的关系等。宗教领袖是宗教组织的核心和灵魂,具有卡里斯玛特征的领袖是宗教组织存活和发展的关键。

  宗教组织的类别及转化规律

  宗教组织的类别有哪些?判断标准何在?各种类型的宗教组织之间是否存在转换的可能,其规律何在?

  根据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宗教社会学家对宗教组织有不同的分类。学界最为悠久的传统是根据宗教组织与社会张力的不同,将西方宗教组织分为“大教会”-“教派”这两种类型。这一类型学最初是由宗教社会学家韦伯和特洛尔奇提出的,特洛尔奇对此作了清晰的区分和界定。所谓的“大教会”与社会的张力几乎不存在,其成员多数是“生而属于教会”,对“世俗秩序的接受”到了“变成既定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的程度,而“教派”则是由重生的信徒组成的,是以彼岸导向的,认为现实世界充满了“罪”。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启发,美国社会学家、神学家理查德·尼布尔于1929年出版了《宗派主义的社会根源》,发展了特洛尔奇的思想。尼布尔发现,随着人数的增长,“那些增长的小教派最终会转变为大教会,而其中喜欢更高张力的异议成员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的小教派——因此,重复出现转型和教派再生的运动”。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教派会随着成员的增加而演化为与社会张力较小的教会,然后继续分裂,实现教派-教会-教派-教会的无限循环,并在这一循环中,不断降低与社会的张力。这一理论得到了本顿·约翰逊和斯达克、班布里奇等人的发扬光大。可以认为,宗教组织与社会的张力处于一个连续的光谱上,教会和教派处于光谱的两端,随着成员的增长和社会的变迁而在光谱两端之间摆动。

  这一基于西方基督教的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基督教,是否可以用来研究中国本土宗教组织与社会的互动规律?学界对此争议不断。厘清这一问题,不仅对了解宗教组织的规律有帮助,对我们掌握宗教工作的规律亦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学界进行更多的理论梳理和经验研究。来讨论这一理论在研究中国宗教中的适用性。

  宗教领袖与宗教组织

  不同的宗教具有不同的组织模式和组织架构,这主要取决于其历代宗教权威(宗教领袖)所形成、传承下来的传统。

  宗教组织由宗教领袖和信徒组成。宗教领袖对宗教组织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具有卡里斯玛特质的领袖之影响尤为深远。因此,探讨宗教领袖(宗教权威)得以成长和维系的机制,探讨宗教领袖与信徒关系模式及其对宗教团体规模的影响,探讨宗教志愿者队伍如何形成常规化的组织活动模式,是宗教组织研究的应有之义。

  宗教社会学家韦伯论述了具有卡里斯玛特质的宗教领袖的特征及宗教组织制度化的必然性和规律。按照韦伯的理论,毫无疑问,宗教的创始人均具有卡里斯玛特质。但由于具备卡里斯玛特质的宗教领袖需要不断确认其卡里斯玛特质,一旦不能证明自身具备这一特质,宗教领袖就会失去号召力和影响力。随着具备卡里斯玛特质的宗教领袖的去世,这一宗教组织必然走向制度化和例行化,科层制是其必然的归宿。同时,韦伯认为,卡里斯玛担纲者及其扈从,为了完成使命,“必须摆脱此时的牵绊,必须自外于日常的职业以及日常的家庭义务”。更为重要的是,韦伯认为,卡里斯玛是一种“相当个别化的特质”,“与官僚制支配正好相反”,并非通过外在秩序,而是从自己内部发生,其使命仅仅针对“承认”其使命的信徒有效。这些探讨对于我们理解宗教领袖的成长与维系机制,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韦伯对具有卡里斯玛特征的领袖的探讨,主要基于对西方天主教修会的研究,不过,却不局限于对基督宗教的研究,而是具备了比较社会学的视野和基础,因此具有更大的适用性,值得我们借鉴并将其理论进行本土化检验。

  宗教组织与社会的互动

  宗教组织由于具有“神圣性”特征,其变革也多在“神圣性”的 “帷幕”下得以达成。

  我们仅以宗教社会学界讨论比较充分的摩门教在美国社会所经历的变迁为例加以说明。早期的摩门教提倡“多配偶制”,并对此从神学上进行论证和捍卫,与美国主流社会的张力极大。不过,到了1890年代,摩门教却一反既往,对“多配偶制”展开神学上的批评,并从神学上为一夫一妻制辩护,一夫一妻制成为摩门教唯一被接受的婚姻形式,终于在婚姻制度上降低了与美国社会的张力。此外,摩门教从反对授予黑人圣职到1978年承认黑人可被授予圣职的历程,也反映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渗入宗教生活的过程。摩门教反对授予黑人圣职的历程约有150年之久,直到1969年,摩门教最高会议依然反对授予黑人圣职,并从神学上对此作了辩护,将反对的理由推到“上帝”那里。1978年,迫于黑人解放运动的影响,摩门教以“神启”的方式宣告接纳黑人信徒为圣职人员。1978年,摩门教的首领斯宾塞·金博尔通过自己的单独祷告接受了来自上帝的启示,摩门教领导层在集体祷告中感到“主的灵强有力地依靠在我们每个人身上”,并“全都听到了同一个声音、接收到同样的信息”。通过“神启”的方式,摩门教为接纳黑人信徒成为神职人员打开了大门。联系美国人权运动的历程,我们可以明白,无论反对还是接纳,摩门教均采取了“神圣”的方式作为其选择的理由。但是,究其实,反对或接纳黑人为圣职人员,均受美国主流社会思潮的影响,反映了主流社会思潮对宗教组织的影响。

  佛教等东方宗教传到欧美社会之后,主动适应当地社会,以求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众所周知,中国汉地的佛教信众见庙就拜,并没有明确的归属某一寺庙的意识,寺院也不重视信徒的归属关系(即成员资格)。中国佛教传播到欧美之后,适应当地的情况,开始强化信徒与寺院的归属关系,开始重视信徒排他性的成员资格。佛教与欧美社会互动的例子也说明,宗教组织会积极主动与当地社会进行互动,双方互相影响,彼此都会发生改变。

  引导宗教组织与社会相适应

  如前所述,宗教组织被信徒赋予了“神圣性”,因此,一旦宗教组织内部的观念、制度与主流社会相反或保持较大的张力,如何对待这些宗教组织,如何引导这些宗教组织与社会保持较低的张力,如何引导其接受主流的规范等,则颇费心思。

  实际上,宗教组织与外部社会的张力是一直存在的,这也是宗教存在的重要原因。调适宗教组织与外部社会的张力、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是各国政府采取的一贯政策。不过,引导方式是否遵循宗教组织与社会互动的规律,则有不同的社会后果。

  引导有多种方式,主要有“软性引导”和“硬性引导”。为宗教团体开展慈善事业免税,属于软性引导方式。禁止宗教组织开展国民教育、禁止宗教组织干预政治选举等,是“硬性引导”。无论软性引导,还是硬性引导,均需尊重宗教组织自身发展、演变的规律,才能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因此,对于宗教学界来说,借鉴国外关于宗教组织发展规律的研究,并立足于中国宗教现实对此进行适用性检验,开展对中国宗教组织与社会互动规律的研究,依然任重道远。
转自中国民族报
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6073087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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