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源于早期日耳曼的部落社会契约。中世纪以后,一方面由于世俗王国没有能力对整个社会进行全面掌控,从而使得各种政治力量得以存续,他们在向世俗国王斗争的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日耳曼的部落社会契约;另一方面,在同世俗王国竞争的过程中,中世纪的教会不仅发展了社会契约的理论,而且建立了具有社会契约性质的教会法体系。这些因素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做出了历史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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