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财产权的主体界定问题
首先,现有的关于宗教财产权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协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规定,宗教团体当然是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不过,除了宗教团体之外,其他主体能否成为宗教财产权利主体?对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而事实上《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宗教财产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宗教团体,也包括了宗教活动场所,但《民法通则》却没有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样,在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宗教事务条例》就出现了不协调。
其次,宗教财产的所有权还兼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三种所有权类型。国家与宗教团体之间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争议主要是一些属于历史自然遗产的寺院,这些寺院内有一些财物又属于国家文物,故这部分财产被归为国家所有,寺院对其只有部分使用权,无权处分这部分财产。
“集体所有”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信教群众并不是一个具有固定成员的集体,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形态,难以形成一个明确的主体。诸如此类,对所有权主体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具体执行也十分混乱,比如在登记宗教房屋产权时,既有登记在当地宗教协会名下的,又有登记在政府部门名下的,还有一部分登记在宗教教职人员私人名下。由此,宗教团体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取得财产并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日趋严重。
此外,因宗教团体内部各主体之间的不同关系而引发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同的宗教团体内部存在不同的关系,由于宗教团体的日常事务基本上由宗教团体负责人管理,因而容易造成宗教团体财产成为负责人的私人财产,或是由于宗教团体内部存在不同层次的主体,导致上层主体获取属于下层主体的财产的问题。
再次,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历史上留下来的很多宗教活动场所,大多位于风景优美的地方。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宗教建筑、宗教遗迹和宗教活动成为该地区主要的人文景观,人们到这些名胜区旅游,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领略那里浓厚的宗教文化;许多信徒则主要是为了到宗教活动场所朝拜、进香、许愿,以满足其宗教感情需要。这样一来便出现了由于寺院被纳入景区开发而引发的权属争议。个别风景名胜区把寺院建设纳入到景区整体开发的项目中,由景区管理局来统一规划布局,进行扩建以及日常维修,这样寺院便夹杂在风景旅游去中,形成了一种不伦不类的僵局。用于寺院建设的资金也归入到景区开发的统一投入中,虽然有少数教职人员参与寺院的日常管理,但难免陷入寺院财产归谁管理权也归谁的尴尬处境。
以上宗教财产所有权引起的争议,还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跟为深化,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也会逐步暴露出来,因此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解决宗教财产所有权问题迫在眉睫。
二、宗教团体财产来源问题
根据宗教传统,宗教团体主要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财产。现今宗教团体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宗教团体获取财产的途径也日趋多样。研究宗教团体财产的来源问题主要是调查宗教团体财产的来源构成以及宗教团体财产来源的监督问题。为了调查宗教团体财产的来源问题,笔者选取了一个典型的佛教寺院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访问、查阅资料等方式获取了相关资料。
上面表格反映的是某寺庙的财产来源情况。此次调查统计了该寺庙的2010年的新增财产部分与原有的动产与不动产。首先,从表格中我们可以发现,寺庙固有的不动产和捐赠收入是寺庙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占该寺庙总收入的80%和15%。其次,根据实际调查发现该寺庙对信徒或非严格意义上之信徒都未收取门票费用(根据调查,该地区大部分的宗教团体活动场所都未收取门票)。再次,该寺庙自营事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该寺庙一年可从自养经营的酒店获得大约360万的收入;另一方面该寺庙还有一辆挖土机和一辆装载机用于出租,一年可获的约100万的收入。此外,在政府的财政拨款这一项上,该寺庙在重新修建时政府拨给其360万元用于寺院水、电、公路的建设,该财政拨款项目及金额被刻在该寺庙主大殿前的寺志上。而后平均每年拨给寺庙45万元提供寺庙中低保人员以维持日常生活。
根据调查所得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除去寺庙的固有不动产而外该寺庙全年的收入为1725万元,其中捐赠收入占了很大部分,达73%,因此,笔者详细调查了捐赠的主体及其捐赠金额。
根据实地调查,该寺庙获得的捐赠主要是来自大陆地区的捐赠。从捐赠主体来看,公司的捐赠比例占很大一部分约占39.7%,而捐赠的其它部分主要是通过活佛讲经、僧人念经、化缘而得。可以看出宗教团体取得庞大财产的来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宗教团体拥有的不动产。在传统捐赠中,不动产占了很大的一部分。这些不动产一般来自宗教团体所拥有的并被国家经登记认可的土地、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以及经批准而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而取得的房屋及附属物等不动产;第二,接受捐赠。这方面的收入是除了不动产外宗教团体的主要收入,其中捐赠主体主要由大型公司、信徒,此外国家也给予大额财政支持;第三,自办事业的收入。主要是宗教团体以自养为目的开办的事业机构,虽然《宗教事务条例》要求所兴办的事业机构应该是非营利性质的,但现今宗教团体兴办公司、企业等形式却越为常见,逐渐成为宗教财产的很大一部分来源。而宗教团体财产来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宗教团体财产来源构成问题。传统的宗教财产的来源主要由历史继承、捐赠、自养和政府的专项拨款构成。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宗教财产的来源也不断的扩展,特别是宗教团体自养方式的多元化,已经不限于经营传统的农牧业,而是更多的参与到现代经济活动中。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都享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权利。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不断增加,也具备了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宗教自养的问题,法律允许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将部分财产投资于经营性活动,但这种投资活动不能作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业务,也不能选择高风险的行业作为投资对象,并且应当将投资所获的收益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者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过多的涉入投资经营性活动,如此次调查对象就投资开办了酒店,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大多数财产捐献者的意愿。
另一方面,宗教团体财产来源的监督问题。宗教财产的所有权所属类型多,因而使得宗教财产主要来源的捐赠者和国家宗教事务机构等外部监督主体无法行使监督权利,导致部分合法或不合法的社会财产通过宗教团体转为某些人的私人财产,如某些宗教团体的内部教职人员把宗教团体的财产用于买车买房个人享受,或者用于商业投资谋取私利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解决宗教财产的来源问题,需要建立健全宗教财产来源的外部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合理的宗教团体内部财产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保护宗教团体财产的合法权益,保护捐赠者、社会以及国家的利益。
三、宗教团体财产权的使用问题
宗教团体财产的使用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宗教财产的使用是宗教财产权的一个核心内容,对财产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宗教团体的各项活动能否正常开展以及宗教团体成员的日常生活能否正常维持。因此,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宗教团体如何使用其财产,为法律对宗教团体财产的使用行为进行规范监督提供参考。
为了研究宗教团体对其财产的使用问题,笔者对选取的寺庙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为了便于分析研究,将此寺庙对其财产的使用划分为捐赠、建设活动场所、宗教器物、宗教教职人员费用、培训和教育、老年人服务、帮助无家可归者、印购经书、自营业务成本和日常生活费用10个小项进行统计,详细内容见下面表格:
根据实地调查和查阅资料所得的数据,该宗教团体主要将其财产用于建设、日常生活费用、捐赠、培训教育和购买宗教器物等方面。该宗教团体用于活动场所的建设费用占了该年全年支出的大部分,达到400万元,占29.7%;而捐赠也占了很大的一部分,这250万元主要是用于2010年玉树地震的救助。该宗教团体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主要集中于老年人服务和帮助无家可归者两方面,2010年全年扶助了67位老人和63位无家可归者。由于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较大的宗教团体已经有了充足的收入,可以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较大规模的改建、扩建和重建,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较小的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甚至要为基本的日常生活支出四处奔波,这些宗教团体的活动场所也甚为简陋。
根据实地调查,宗教团体使用其财产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宗教财产的使用没有确定明确、统一的范围。随着佛教寺院财产实力的不断增大,而寺院财产的管理权又掌握在部分教职人员手中,这些管理者私欲日益膨胀,大量的宗教财产不是落入私人囊中,就是被滥用和流失。宗教财产的使用是否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财产能够使用在哪些方面?不能使用在哪些方面?虽然不同的宗教团体在财产的管理使用上各有不同,但是在财产的使用过程中必然具有一定的相同性,尤其是当各宗教团体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活动中的时候,哪些领域可以进入,哪些他们不能进入,进入后如何规范财产的使用等等问题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系统地规定。
第二,宗教财产使用制度中有关使用权的内容不够全面。当前我国有关宗教团体财产使用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各宗教团体的内部财产使用规范中,并且这些规定大多是针对财产中的现金这一项。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我们可以得知宗教团体的财产的范围很广,除了现金之外还有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诸如土地、房产、宗教建筑物、神像、法器等,所以宗教团体在使用现金之外如何使用其他的宗教财产是目前宗教财产使用制度的规定中所缺少的。
第三,缺乏对宗教团体财产使用的有效监督。由于宗教团体的大部分财产来源于捐赠,因此对宗教团体使用其财产进行监督主要由捐赠者承担,但是,捐赠者的信仰心理决定了其不能对宗教团体财产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法律法规对这方面内容欠缺的前提下,宗教团体财产使用的监督问题越来越为突出。例如佛教寺院规模大小不同,僧人人数存在差异,导致佛教寺院的财务体系单一,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甚至根本没有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有的佛教寺院虽有规章制度,但形同虚设,寺院内财产使用的监督体制大多处于监督无力的状态,导致寺院财产和财务管理混乱,随意支出,财务监督失效。这样一来使资金浪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宗教团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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