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对宗教财产权的重视
我国在宗教财产权的主体界定、来源以及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就其表面而言很多是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对宗教团体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带来的,但分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就会发现除了宗教团体自身的问题外,长期缺乏对宗教财产权的重视也是造成如今宗教财产权所面临问题的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宗教团体财产权各种问题与我们国家历来对宗教的传统认识密切相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社会大众一直以来都把宗教和封建迷信相混同,对宗教持有偏见,凡涉及到与宗教有关的各种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群众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之持以漠视的态度。
在今天的主流思想意识中,很多场合大家对宗教仍是避而不谈。相当一部分民众,不愿意去深入了解宗教对社会积极有利的一面。对宗教团体如何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不闻不问,对宗教财产权如何占有使用不关心、不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封建的家长专制,使得我们国家历来缺少权利与义务对衡的观念,传统法制以义务为本位,这导致了在与父权的对峙过程中没有与义务相关的权利,这种传统的法制思想表现在宗教财产权现有的规定之中,体现为很多制度条款多为义务性条款,缺乏对权利的规定和保护。[1]即便有,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因权利观念的普遍缺乏,在面对相关财产权利被侵犯时,要么不能予以及时的维护要么根本就无力维护。
二、现有法律政策以及行政规范对宗教财产权的规制缺失
一方面,表现在以政策性、行政性为主的宗教财产权保护方式。建国以来主要通过以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护为主的方式管理宗教财产。这样就使得涉及宗教财产权问题的规范多为具体适用的规范,对宗教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一些党的基本宗教政策,而不是以财产权利概念、宗教本质概念为依托的相关法理。[2]这样的有关宗教财产权问题的规范分散于党的政策和行政机关的文件中,它们曾经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解决了不少实际中出现的宗教财产权争议和纠纷。[3]
现今虽然已经从行政管理方式转向按一定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管理,但实践中更多地还是用行政手段对宗教财产权加以限制,经常看到有关寺院财产问题的纠纷不是通过法院得到司法救济,而是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来进行协调。例如,如何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是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从此可以看出,当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发生利益冲突时,是由政府来进行协调,以保证各方面活动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4]
另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缺乏对宗教财产权监督的系统规定。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还要向当地宗教局提交宗教财产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情况并备案,然后由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年检。根据前面的论述已经可以得知宗教团体的财产来源主要是历史继承、信众捐赠和自养等收入,而这些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导致了对宗教财产外部财务监督出现“真空”的现象,一方面宗教团体不是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欠缺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宗教团体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性质,使其不受政府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强制性监督,进而导致宗教管理部门一般不过问有关宗教财产的问题。宗教活动场所接受的捐赠收入,并不像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捐赠一样,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的财务监督,这样一来,对宗教财产权的监管就游离于政府的强制性财务审计之外了。[5]此种情况的泛滥还会导致了个别宗教教职人员将宗教财产据为己有,投资办企业盈利用于个人购房购车等个人享受的现象。
在这样一个既缺乏内部监督又缺乏外部监管的环境中,宗教财产权出现诸多监管不力的问题也是可想而知的。综上所述,对于出现宗教财产权的保护不到位的情形,分析其主要原因,应当是由于没有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对宗教财产权加以规制和缺乏完整规范的监督系统而导致的。
三、宗教团体内部缺乏确实可行的财产管理制度
一方面,宗教团体过多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导致宗教财产资金分散不易集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每一个社会团体都应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而不能超越其经核准的章程,擅自扩大业务活动范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将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社会团体定性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意味着社会团体不得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1995年,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同样适用宗教团体。1987年四川省佛协公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试行办法,将养寺条款化,主要内容有:第六条寺庙管理第1款“寺庙应根据规模大小和自养能力确定寺庙定员和住寺人数”第十条财务管理第1、2、4款:“寺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寺庙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必须登记造册,做到增减有据”;“寺庙可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开办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流通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逐步实现寺庙自养。” 阿坝州在《阿坝州宗教事务条例》中第10条第二款规定“宗教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实体,接受捐赠,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第2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兴办涉及旅游的经营服务项目,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及旅游的经营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涉及旅游的经营服务项目,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自主经营。”第48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经营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应当依法纳税。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管理,定期向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账目以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至此,从中央、省到自治州有关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自养事业的系列文件相继出台,宗教自养事业逐步开始发展起来。但是,宗教团体内部缺乏确实可行的财产管理制度。时至今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确通过发展自养事业增加了收入,这些收益除了用于改善宗教教职人员的日常生活开销和维修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外,还广泛参与到了其他的社会公益事业中。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寺院的自养事业也从以农牧业为主转换到了商业为重,诸如酒店之类的经营企业越来越多,自养经济所带来的利润也远远超出了用于寺内日常开支于投入公益事业所需。有关所办企事业的收益的用途以及营利所得如何分配,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在1995年下发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社团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团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这些经济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其所得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返还给所从属的社团该社团必须将其全部用于与宗旨相符的事业,社团成员不得私分。”[6]但在实践中,这部分有宗教团体兴办企事业带来的财产极大的冲击了“无我”为正见,“利他”为正行的佛教思想,寺院财产的不断增长,使一些掌握寺院财产的管理权的教职人员私欲日益膨胀,加上对宗教财产权的监管不力,使整个宗教团体内部的财物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大量的宗教财产不是落入私人囊中,就是被滥用和流失,形成财产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状态。首先,长期以来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相对滞后,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问题主要表现在:[7]政府有关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提出统一的要求加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制度五花八门,各行其是;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等等。而宗教团体内部大多在内部的财产管理上大多继承历史遗留下来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或还没完全建立起现代的财产管理体制。有的宗教团体根本就没建立内部财物使用规章制度,全凭历史经验而为,有的即使宗教组织建立了财物管理的规章制度,也是不落实、不考核,形同虚设,导致了财务管理混乱,漏洞较多,随意支出。[8]
其次,宗教团体内部关于宗教财产使用的规范不明确。从实际情况来看,宗教财产的管理使用对于宗教事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宗教财产的管理者将宗教财产归属于自己名下的现象,引起了宗教财产究竟该如何使用,使用在哪些方面才是正确的问题,也就是使用原则和规范的问题。有关这一点的规定又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对于不断增长的宗教财产,宗教团体面临着如何合理有效使用的问题。一些管理者将财产按照个人意愿随意处置运用,如用于商业投资或追求个人享受的现象,影响到了宗教团体的声誉,对宗教事业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9]所以宗教财产的挪用、滥用、乱用、私用等现象的发展究其原因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宗教财产的使用规范而引起的。
再次,宗教团体内部宗教财产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能力。一些宗教团体内部建立了宗教财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宗教财产进行管理,但是在宗教财产权的管理与社会经济活动接触时,往往宗教团体会处于被动地位。一旦宗教财产权遭到侵害,不能提供有效的应对措施解决问题,对宗教财产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另外现今出现了一些宗教团体聘用专业人员来管理财产,但由于这些人员缺少宗教知识,以为的按照一般的资产经营模式来管理和经营宗教财产,结果使得只注重宗教财产的增值营利而忽视了服务宗教事业的问题,最终必然背离宗教精神和宗教价值。[10]
目前我国宗教团体内部的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由宗教教职人员担任,他们对宗教精神和宗教价值都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对宗教财产的宗教性也有一定的认识,但是普遍缺乏专业的财产管理理知识、缺乏有关对寺院财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章的学习等。他们大多以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宗教财产,在与社会单位开展经济合作时经常被利用和欺骗,甚至有些素质较低的管理人员为了个人私利,与外人合伙侵吞寺院财产,这也是导致寺院财产管理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释】
[1]陆艳. 西南大学宗教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30.
[2]http://www.pacilutio,王亚林 朱桂林.论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3]http://www.pacilutio,王亚林 朱桂林.论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4]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宗教工作法律知识答问.2008.12.1.103.
[5]杨玉辉.宗教管理学.人民出版社.2008.9.1.499.
[6]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宗教工作法律知识答问.2008.12.1.136.
[7]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宗教工作法律知识答问.2008.12.1.142.
[8][9]杨玉辉.宗教管理学.人民出版社.2008.9.1.448.
[10]杨玉辉.宗教管理学.人民出版社.2008.9.1.425.
【参考文献】
[1]国家宗教事务据局政策法规司.宗教工作法律知识答问.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2]陈金罗.社团立法和社团管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梅进才.中国当代藏族寺院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
[4]杨玉辉.宗教管理学.人民出版社.2008.9.
[5]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编.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
[6]顾祖成 陈崇凯.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西藏人民出版社.2001.
[7]华热•;多杰.我国历史上各宗教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状况――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性质研究之二.青海民族研究.2006(2).
[8]唐景福 朱丽霞 牛宏.甘南、肃南地区藏传佛教的现状调查.佛教.2000(1).
[9]杜钧宝.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思考.中国宗教.2002(2).
转自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52504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