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财产
 
寺庙财产商业化与宗教财产
发布时间: 2017/1/6日    【字体:
作者:王利明
关键词:  寺庙 财产 商业化 宗教财产  
 
 
在房地产开发热潮中,一些宗教财产也被卷入其中。有的地方政府为开发房地产,大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有的地方以修建宗教场所为名征地,实际是修建休闲别墅,甚至楼堂馆所。寺庙周围也建起了高档宾馆,于是乎,亭台楼阁与寺庙交相辉映,外观看似十分和谐,但实际上与佛教主张的清心寡欲、四大皆空极不协调。2014年,西安曲江文旅集团拟将法门寺与其他酒店景区一起打包,借壳上市,引起舆论哗然。法门寺乃佛教圣地,曾因安置了释迦摩尼的指骨舍利而名满天下,成为佛教信徒们心中的圣地,如此神圣之地,怎么能成为房地产商业开发的对象?
 
在房地产开发热潮中,一些宗教财产也被卷入其中。有的地方政府为开发房地产,大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有的地方以修建宗教场所为名征地,实际是修建休闲别墅,甚至楼堂馆所。寺庙周围也建起了高档宾馆,于是乎,亭台楼阁与寺庙交相辉映,外观看似十分和谐,但实际上与佛教主张的清心寡欲、四大皆空极不协调。2014年,西安曲江文旅集团拟将法门寺与其他酒店景区一起打包,借壳上市,引起舆论哗然。[1]法门寺乃佛教圣地,曾因安置了释迦摩尼的指骨舍利而名满天下,成为佛教信徒们心中的圣地,如此神圣之地,怎么能成为房地产商业开发的对象?对此,我也难以理解。
 
在人们心中,佛教寺院是一个清静的地方,能够使人们的内心得到安宁,宗教场所的利用也应当与宗教活动密切相关。而房地产开发则是典型的商业活动,不应当过多侵入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否则会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从法律层面看,地方政府借宗教之名搞房地产开发,实际上涉及宗教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一直是立法的模糊地带,宗教财产成为商品房开发对象也与此相关。
 
近年来,宗教财产的保护引起了广泛关注。宗教财产简称教产,包括宗教团体自身的财产(如寺庙、宫观等),以及国家、社会、个人等投入和捐赠而形成的财产。与其他财产的法律保护相比,我国关于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的制度仍不健全。《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经就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有过激烈的讨论,但因为争议极大,《物权法》最终回避了这一问题,而只是在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从该规定来看,《物权法》关于宗教财产保护的规则较为原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较,该条甚至未提及宗教财产的保护。然而,这些规定只是宣告了宗教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但在宗教财产受到侵害后,如何确定其归属,由谁主张权利等,在法律上都不清楚,也正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宗教财产的归属和保护范围规定得不清楚,因此也始终未能建立相应的宗教财产登记制度。由于这一原因,宗教财产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非法侵占寺庙的土地,用作房地产开发;有的地方以修建宗教场所为名征地,修建休闲别墅,楼堂馆所;有的宗教土地、宗教建筑被有关单位或个人长期强占,导致宗教活动难以正常进行;还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和寺庙争抢门票收入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宗教财产的归属和保护范围规定得不清楚,因此,宗教财产也一直未能办理房产和相关的土地权属登记。许多地方也未向宗教团体颁发土地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在此情形下,一旦发生争议,则当事人无法依据登记事项主张权利,司法机关也无法依据登记簿确认产权归属。同时,由于宗教团体和场所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其不能在银行设立账户,而只能以教职人员私人的名义建立账户,这也导致宗教财产与教职人员的私人财产混淆不清,在财产继承和分割时,也极易发生争议。例如,相关的教职人员将所收取的捐款存在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下,在该教职人员死亡后,这些存款的归属在法律上极易发生争议。有的宗教人士从一个寺庙转向另一个寺庙时,相关的财产转移与否,也容易发生纠纷。在发生争议后,谁是适格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并不清楚,当事人被迫找宗教管理机构或者宗教协会维权,但宗教管理机构与宗教协会因不具有居中裁断的职权,因而也无法有效解决相关纠纷。此外,由于法律上并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将宗教财产与宗教人员的个人财产进行严格区分,这也可能导致一些教职人员将所收取的信众捐款据为己有,挥霍浪费。由于宗教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也会受到影响,这可能会削弱信教群众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信任感,影响宗教事业的正常发展。
 
在前述例子中,有的地方的宗教财产被政府用于房地产开发,主要原因即在于宗教财产的归属不清晰,其究竟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宗教团体所有,法律并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所以,有的地方政府将宗教财产用于房地产开发,似乎也不无根据。我认为,应当在法律上确立宗教法人制度,依法保护宗教财产。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一般都认为,宗教财产归宗教法人所有,宗教法人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主体,其性质属于财团法人。因此,有必要借鉴这一经验,确认宗教财产应属于宗教场所法人所有。一方面,明确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宗教场所法人,有利于区分宗教财产与教职人员的个人财产。宗教场所法人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分其财产,宗教场所法人的财产应当由宗教法人的管理机构管理。在宗教财产受到侵害时,应当由该宗教场所法人主张权利,起诉应诉,而不应当由政府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宗教场所法人也应当有权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办理相关的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另一方面,明确宗教场所法人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保障宗教财产的稳定性,因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宗教团体的捐助,其一旦进入宗教财产的账户,就应当属于宗教场所法人所有,应当与宗教教职人员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教职人员的募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教职人员不得随意侵占、转赠、让与,或者将其从一个宗教场所带到另一个宗教场所。法律上确认宗教财产属于宗教场所法人所有,必须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必须在民法总则中建立宗教法人制度,确认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宗教场所法人作为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对宗教财产进行实际管理、占有和利用。设立宗教场所法人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宗教财产,在此应当区分宗教场所法人与宗教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天主教协会等,其性质上属于社团法人的范畴,其没有实际的需要管领的财产,此种法人不需要纳入宗教场所法人范畴。宗教团体法人及其活动的规则,应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法规予以调整。而宗教场所法人享有并行使与宗教财产相关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主要受《物权法》调整。
 
第二,明确宗教财产的范围。也就是说,哪些财产属于宗教财产。在建立宗教场所法人制度以后,在法律上应当尽快建立相应的宗教财产登记制度,并明确宗教财产的类型和保护范围。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公示,主要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一旦将宗教财产登记,就可以大大减少相关的宗教财产纠纷。我们认为,应当登记的宗教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宗教场所法人所占用的土地,包括附属的山林、草原等。二是宗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寺院、庙宇、宫观、教堂、清真寺,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员住宿和从事宗教活动的房屋设施,以及其他构筑物和附属物。三是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例如一些寺庙的名称,一旦登记为商标,则禁止他人擅自使用。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认定为文物的,应当属于国家财产,依据该法予以保护。例如,一些著名的佛道寺观因其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而被确定为国家或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则应当作为文物予以保护,但可以由宗教场所法人实际使用,宗教场所法人应依法享有使用权。不过,如果一些不动产已经登记为国家所有,如已经收归国家所有的一些宗教文化遗址,则不应再改变其法律归属,但仍然可以交由宗教场所法人实际使用。
 
宗教财产一旦确定或者登记为宗教场所法人所有,其原则上只能用于和宗教有关的活动、仪式,即便一些名称被用作商标,其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被用于宗教场所法人的活动(如宗教场所的修缮,或者用于相关的宗教活动等)。所有的宗教财产必须直接服务于宗教目的,因宗教财产的利用而获取的收益,也必须用于与宗教有关的目的。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将宗教场所承包、出租给他人,牟取经济利益,也不得将宗教寺庙打包上市,否则都应被视为改变了宗教财产的法律属性,构成对宗教财产的侵害。
 
此外,关于宗教财产的管理,要按照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的原则进行。宗教法人一旦建立,就应当设立专门的宗教财产管理机构,就接受捐赠、遗赠、捐助的所有事项,按照我国已有的财务制度予以管理。宗教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宗教财产管理制度,并将其所有收入和支出账目予以公开。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有权对宗教场所法人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也应当进行审计监督。
 
和尚是化外之人,佛门之地也应该是一块净土,应当尽量避免商业因素的过多侵入,但前提是将宗教财产的产权界定清晰,并明确限定其利用方式。否则,难保将来有的和尚、尼姑出于经济利益需要,也对宗教财产进行商业开发。
 
转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bo/t/?id=30654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从私契到国法:民间寺庙产权习惯及其制度化(1722-1927)
       下一篇文章:法学教授:宗教法人可成为界定宗教场所与财产权利主体的一种方式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