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在最高领袖霍梅尼的倡导下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国家。法基赫制度,作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制政体的核心,在将什叶派伊斯兰教政治化的实践中,也让伊朗政治呈现出鲜明的伊斯兰性。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间依存度的提高和民主政治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霍梅尼时代“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的政治口号已不再适用。伊朗开始对以法基赫制度为权力中枢的政治结构进行调整,以推动自身政治现代化进程,适应政治、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一、法基赫制度的形成
法基赫是波斯语“فقیه”的音译,意为教法学家。广义的教法学家,头衔自下而上分别为霍贾特伊斯兰、阿雅图拉和大阿雅图拉。他们学识渊博,对什叶派甚至整个伊斯兰教的信仰体系有独到而完整的阐述,拥有一批追随的宗教学生,并享有高度的宗教威望和政治影响力。
狭义的教法学家,特指大阿雅图拉、最高革命领袖和宗教领袖。法基赫制度,指的是教法学家依据1979年12月生效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通过担任革命最高领袖、司法总监等职务,参加专家议会、宪法监护委员会,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等机构对国家进行管理和监护。
1979年2月,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统治了伊朗逾半个世纪的巴列维王朝覆灭,实行了2500多年的伊朗君主专制政体亦随之告终。革命领袖霍梅尼要求伊朗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外交等领域全方位回归伊斯兰正道。其中,在政治方面,他反对一切非伊斯兰性质的政权,特别是君主政权,并宣扬政治斗争是伊斯兰教的使命之一,主张政教合一,建立什叶派领导的伊斯兰政府。
为了证明什叶派宗教领袖领导伊朗政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他发展了一套理论予以证明。简言之,即“伊斯兰政府是建立在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神圣法律的统治”,政府的合法性、立法权和法律的神圣性都为真主所赐,只有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及其十二位伊玛目,才有资格领导政府、制定法律。
但由于目前第十二位伊玛目处于隐遁期,在末日到来之前,马赫迪无法重返人世。当下,末日尚未降临,这一责任只能交由具有丰厚的宗教知识和法律知识,秉性虔诚、公正的教法学家来担当。这一学说,论证了法基赫政治身份的教法渊源和有效性,为其掌握国家统治权、立法权奠定了无可辩驳的理论基础。
1979年12月3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通过并生效。
自此,什叶派的信仰不再是单一的宗教意识形态,而被赋予更深远的政治内涵。根据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民众须信仰伊玛目持续不断地领导及其在延续伊斯兰革命中所具有的根本性作用。这一条款,实际上表明了神权和政权的相互结合,确立了伊朗独特的伊斯兰政治模式:法基赫制度。
二、法基赫制度的特点与评价
通过宪法,法基赫制度得以正式确认。在法基赫制度的框架下,伊朗政治体制的伊斯兰性愈发突出,世界首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原教旨主义政权日趋完整和成熟。法基赫制度在这一特殊的政治模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特点如下:
第一,法基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宗教领袖和政治领袖。他掌握国家军权,担任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负责宣布战争,进行和平总动员;他可以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行使监护权,并享有任免国家总统、司法总监、最高法院院院长,确定宪法监护委员会、国家利益委员会等成员的权力。
进一步而言,推选和任命法基赫的机构是专家会议,但专家会议的成员只能是神职人员。法基赫霍梅尼去世后,正是由于没有专家会议的推举,霍梅尼的继任者蒙塔泽里被迫辞职,而哈梅内伊则在专家会议的许可下,成为伊朗第二任法基赫。可见,伊朗最高国家领袖和选拔国家领袖的成员,无一例外都是宗教人士,这些神职人员,构成了伊朗政治决策机构的核心。
第二,法基赫制度体系中的权力机构,实际权限高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宪法监护委员会是法基赫制度下的关键机构,职责是审议议会通过的提案和法案,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沙里亚法的精神。若该委员会认为某一议案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则将其退回或直接不予批准。
这表明,宪法监护委员会具有立法否决权。当议会不接受宪监会的修改意见时,则由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出面,解决二者之间的分歧。也就是说,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负责协调和仲裁伊斯兰议会与宪监会之间的矛盾,其权限高于二者,是国家领袖的最高顾问。
另外,伊朗司法机构的最高首脑不是司法部长,而是由教法学家担任的司法总监。“司法部长由司法总监推荐,总统任命,议会批准”,这三点正说明由法基赫构成的宗教政治机构对分立的三权部门的约束和统率作用。
第三,法基赫制度体现了传统主义与现实主义、宗教力量与政治力量之间的动态平衡。在此需要强调,法基赫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调整之中。1989年7月伊朗伊斯兰新宪法的颁布,是法基赫制度革新的一大里程碑。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革命领袖的宗教要求降低,政治权限扩大,但罢免总统的权力被取消。在我看来,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哈梅内伊的执政需要,自涉入政坛以来,哈梅内伊的宗教头衔一直饱受反对派诟病,因为成为国家最高领袖的必要前提是担任最高宗教领袖,即大阿雅图拉,但哈梅内伊是在担任国家领袖之后才提升的宗教头衔。新宪法降低相关宗教要求,其实质是保障哈梅内伊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总理职位被取消,总统直接行使行政权,成为国家最高行政首脑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并主持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伊朗商业部、外交部、国防部、司法部等20个部长的任命,掌握相当分量的人事任免权和军事调动权。这两点修改,集中体现了宗教领袖与总统权力分配的变化,反映了法基赫宗教权力与世俗政治力量之间的此消彼长,也让我们看到霍梅尼时代所坚守的原教旨主义传统在现代伊斯兰民主政治进程之中的无力。
诚然,在创立之初,法基赫制度的理论性过强,呈现出霍梅尼时代特有的威权主义和理想主义色彩,法基赫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像是理论家和演讲者,而非统治者和政治家。但是,随着世界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伊朗大量改革派政客的参政和国内民众“求新求变”呼声的高涨,法基赫制度与时俱进,朝着开明和务实的方向调整,伊朗的政治环境较之革命后初期宽松了许多,宗教因素在世俗生活中的影响亦有所削弱。
我们看到,“领袖代表真主行使权力的现象有所减少,逐渐脱离政权的实际操作,而更多的是以高级教法学者的身份监督和指导政府的工作”;妇女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机会在增加、范围在扩大,女性大学生在各高等院校就读的比例接近50%;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出现拓宽了伊朗民众的议政渠道,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对国家的政治期望,伊朗总统内贾德更是开通私人博客直接回答民众问题。
一言以蔽之,法基赫制度与历史上中世纪欧洲的神权统治和古印度的教阶制度有很大不同,它虽然完全否定君主专制,但也并未完全实行教阶统治,而是在保证伊斯兰教法治国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嫁接了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西方政治价值观去考量法基赫体制的民主程度。
法基赫制度代表的是一种独特的伊斯兰政治文化和宗教入世观,它传达了伊朗革命派将什叶派宗教信仰转化为政治和社会实践的政治理想。更重要的是,它具有高度的活力、鲜明的时代性和一定的开放性,随着法基赫体系的调整和变革,伊朗民众的政治参与更加广泛,伊朗的直选制度更加完备,以内贾德为首的伊朗内阁的出镜率也远远高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12位“长老”。
无形中,世俗政治似乎在与教权统治的较量中占了上风。这是法基赫对既有现实的主动回应还是被迫让步?是法基赫制度去伊斯兰化的预示还是政教分离趋势的假象?我们期待伊朗早日做出回答。
参考文献
赛义德·鲁胡拉·霍梅尼. 教法学家治国[M]. 吴成译. 北京:线装书局,2010.
刘慧. 当代伊朗社会与文化[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陈建民. 当代中东[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转自伊斯兰之光
http://www.norislam.com/e15/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30&id=6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