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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对欧洲社会服务的贡献
发布时间: 2006/12/29日    【字体:
作者:马克 ·希尔(Mark Hill)
关键词:  欧洲宗教 社会服务  
 
 
马克·希尔(Mark Hill)[1]
 

    今年年初,我参加了在锡耶纳大学举办的国际法律与宗教第二夏季学校课程[2]。繁重的课程很少有时间去旅游,Maria Della Scala是这些风景名胜之一,以欧洲最古老的医院闻名。这座医院是在公元898年由教堂法规确立的,一直为这座城市服务直到几年前成为一家博物馆和画廊。现在人们还可以看到病房墙壁上15世纪的壁画。Santa Maria 印证了欧洲基督教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长期贡献。这一传统一直以各种方式延续到今天,包括医疗、教育、抚养与收养、戒毒、戒酒等。本文旨在综合介绍宗教组织与国家合作和单独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历史发展,以及社会公益服务在21世纪欧洲的运作方式。首先,我从英国的情况开始。
 
      在英国,目前与教会有关的慈善工作的模式大部分都来源于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后期引进的所谓的“福利制度”,在此后数十年间得到发展。[3]主要因素是《1994年教育法》、在1948年制定的《国家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失业者和患病者利益的“国家保险”制度(现在被称为社会保障)。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满足老年人和其它团体需求的社会公益服务的发展也很重要。
 
    在创建英国的福利制度之前,很少有针对在街上乞讨或向慈善机构寻找帮助的病残人士设立的制度。尽管建立了社会保障,国家还是接管了许多以前由慈善机构从事的活动以及由此承担的责任。例如,1997年末,当地社会公益服务机构聘请了230,000人,其中有65,000人在居民关爱之家,30,000在关爱中心,115,000在现场处理各种具体情况。[4]这些工作(轶事证据表明在过去十几年中有相当大的增加)有很多在过去几十年中都是由慈善机构承担的。

    1994年出现的国家**业给慈善事业筹集了大量资金,以某种方式弥补了政府由于在教育、就业、文化和体育上的投入上出现的短缺。但是这与社会向慈善机构捐赠减少6%是相符的。在那些缺乏足够教育的地区社群项目有了一定的增长,通过**业或提供欧洲长期债券,教会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教会和与教会有关的团体为那些处于社会边缘和需要关照的人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例如妇幼组织和健康与残疾人俱乐部。
 
    教会还在教育系统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在与国家合作的过程中在大部分小学起到了一个教育普通者和管理者的作用。在英国,有800,000个孩子在教会学校读书。许多主要寄宿学校(即私立学校)都忠于一个教会,他们都由诸如拥有25所学校的英国国教Woodard基金等公益信托组织所有。但是,在教育系统之外,正规教会机构在提供专业社会公益服务方面还比较有限。
 
    救世军 一直都有帮助无家可归者和迷路者的惯例,许多英国国教城市中心的教堂都提供夜间住宿和膳食。她是继地方和中央政府之后最大的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机构,而且他们的工作人员往往能深入到政府所不及的地方。许多国教和天主教教区都参与道德伦理方面的福利工作,比如与妇女和女孩们,经常是未婚母亲和他们的孩子以及从事卖淫行业的人在一起。但是,由于社会态度的转变和地方当局的接管,这些工作有许多已经在上世纪五十和六十年代消失了。1985年,一份名为《城市的信仰》的报告问世,英国教会确立了教会城市基金。通过捐赠筹集了约18,000,000英镑,基金会每年给“重点城市地区”的项目提供三百万英镑的经费。
 
    但是,要说出有多少比例的社会福利归功于教会是不可能的。大多数慈善工作都是通过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于教会或其它组织的托管机构实施的。英格兰教会儿童协会去掉了宗教组织的名字,在几年前修改了自己关于抚养与收养男女同性恋者孩子的政策。有趣的是基督教援助组织,它是最大的慈善团体之一,主要从事海外援助和发展领域的工作,年收入超过四千万英镑。该组织不是由某个单独的教会赞助,而是由普通的不列颠与爱尔兰教会联合的分教会集体赞助的。罗马天主教会也有自己的慈善机构,即CAFOD(天主教海外发展基金),她的目标与基督教援助组织相同,且与其合作密切。同样,福音联盟救济基金(Tearfund)由福音联盟运作,在2005-2006年的总开支大约五千万英镑。此外还有诸如Fair Trade、Traidcraft和Make Poverty History等各教会的大力支持。
 
    虽然国家对教会工作的支持很少,比如英国,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筹资都用于社会福利项目。这些钱还通过独立于教会的慈善机构支持福利项目。
 
    英格兰教会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国家的特殊关系非同寻常,其本质和所产生的影响还没有得到完全的理解。地区法院在Aston Cantlow诉讼中犯了一个错误,发现某个教区教会委员会是依据《1998年人权法》设立的政府机构,其结论主要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英格兰教会是一个官定宗教。[5]英国国会上议院一致否决了该法院的推论。[6]正如伯肯黑德男爵Nicholls所说:
 
    历史上英格兰教会在其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家官定宗教,她与中央政府有着特殊的关系。但是英格兰教会从本质上讲仍然是宗教组织,尽管教会所起的某些作用可能看起来象政府所为。教会学校和提供婚姻服务即是例子。英格兰教会的教会会议的立法权则是另一回事。它不应当被视为影响了整个英格兰教会或其总体上的作用,只是带有政府组织的特征。[7]

    Craighead男爵Hope承认,作为一个整体,英格兰教会没有法律地位或法律身分,但她与政府的关系就是一种认可,而不是政府权力或职能对她的移交。Earlsferry男爵指出,英格兰教会的宗旨是宗教性的宗旨,与政府世俗性的宗旨不同,无论这些政府是否中央的还是地方的。与政府的关系旨在完成教会自身的任务,而不是政府的目标。他总结说教区教会委员会是发挥教会在地方的作用。
 
    从另一方面讲也是如此,英格兰教会的组成机构属于政府机构的类型,然后,根据草拟《人权法案》,这些机构将失去受害者的身分,防止她们抱怨违反了《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宗教自由的权利。这是一个特别的结构,正如伯肯黑德男爵Nicholls所指出的那样,《人权法案》第13节明确提出通过宗教组织行使《公约》规定的思想、良心和自由的权利。
 
    尽管英格兰教会的组成机构目前从总体上被归入到政府机构之列,但她在确立时具有的某些特征使她能够代表政府执行社会功能。例如,英格兰的国教牧师有责任依照英格兰教会的仪式为自己教区的居民举行结婚典礼。政府也在登记办公室的仪式上提供这些便利。尽管英格兰教会的组成机构目前从总体上被归入到政府机构之列,但她在确立时具有的某些特征使她能够代表政府执行社会功能。[8]教区居民都有权利结婚。[9]如果这名牧师在没有任何法律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提供这项服务,便会被视为刑事狡赖,从而在宗教法庭上受到惩罚。这一职责适用于居住在教区内的所有居民,无论他们是否受过洗礼或是否认为自己是英格兰教会的成员。[10] 但是,根据“道德条款”,如果一对伴侣解除婚约、结婚一方接受过变性手术、或死者的配偶与自己的兄弟姐妹结婚,则牧师有权拒绝举行婚礼。
 
    同样,英格兰法律和英格兰教会的法律都对葬礼有管辖权。每个在教区死亡的居民或人按照法律都有权被埋葬在教区墓地或坟场,无论他是否是英格兰教区的成员或甚至是基督徒。[11]该教区的牧师同样有责任依照英格兰教会的公民仪式为他举行葬礼。
 
    这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英格兰教会有责任履行通常由政府履行的社会职责。这根源于历史,因为在当时,按照传统政教是合一的。看起来似乎没有客观的可以用二十一世纪的标准来衡量的理由促使一个宗教组织来履行政府的职能。这是在确立时留下的痕迹,是“教会为国家服务”这一观念的延续,国教教会学可以将此视为英格兰教会事工的一部分。
 
    最近出现这些原则的一个有趣的例子是2006年4月由最高法院行政法庭法官Silber审理的R(Baiai和其他人的上诉)与内政部国务秘书的案件。这个案件与骗婚、移民和歧视有关。政府试图采用2004年收容与移民法(原告处理等)(c 19)减少骗婚。骗婚的目的主要是使非英国诉讼当事人能够使用移民权利。这项新的措施需要母国签发的签证或受移民控制的婚姻一方所在地区的内政大臣的批准书。登记员不得给没有上述签证或批准书的夫妇签发结婚证书(包括宗教婚仪式所需的文件)。该法案没有规定由结婚预告或许可证宣告的婚姻,例如在英格兰教区内发生的婚姻。内政办公室试图证明英格兰教会是一个例外,理由是国教婚姻是事先预订的婚姻。结果主祭就有机会询问婚姻双方结婚的意图。Silber J允许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第142条和14条有这项权利。第12条规定了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第14条禁止歧视。这位博学的法官说他发现要了解内政办公室如何将所有根据英格兰教会仪式举行的所有婚姻视为骗婚是很困难的。证明国教例外的因素不仅适用于其它基督教婚而且还适用于所有宗教婚姻。因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非国教的宗教仪式是否用于对婚姻权构成了实质性干扰的骗婚。此外,2004年法案歧视那些不能够或不愿意依照英格兰教会仪式结婚的夫妇。内政办公室没有在法律论据中依据英格兰教会的确立。Silber J指出:“当然,也有可能,由于历史原因对已确立宗教进行特殊处理是合理的。”
 
    除英国外,欧洲的情况对于构成慈善工作基础的造成家庭不团结的基督教教会和伴侣制度的历史惯例来说还是基本符合的。[12]在现代社会,地方和国家一级的政府机构有责任解决与社会和健康有关的问题,包括教育儿童和青少年,这个任务在十九世纪是由慈善阶级出于慈善的目的通过社会团体和协会承担的。但是,欧洲国家的公营部门不再是福利的提供者。现代福利制度的危机由于国家不断想找到一个可以替代的适合各种慈善需求和帮助的资源和解决办法而凸显无遗。与教会有关的慈善事业变得更加令人注目。“多元福利”的概念变成来自不同领域不同福利提供者的特征,这些领域包括公营部门(国家和城市)、市场领域(营利、私营组织)和志愿机构(非营利组织)。在欧洲许多国家,相当数量的以社会、健康或教育为目的的组织都与主要基督教教会有着历史上的联系。公营领域的官方立法与私营领域的契约自治自由冲突不断,尽管如此,它们都基于道德责任和福音主义的原则。
 
     例如,在德国,与教会有关的慈善团体在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领域的私营组织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他们不仅数量甚众,而且历史悠久。[13]在此基础上,基督慈善团体成为基督教实践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若干世纪以来,提供社会福利是教会的特权,直到近来国家在这些领域都做得很少。如今,宪法规定国家必须关照穷人或需要帮助的公民。但是,慈善机构也一直在关注这些群体。他们从事的工作发生在同一领域,施惠于同一人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种合作对于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必不可少的。
     在当今的全球化浪潮中,多元社会和世俗主义的观点占上风,我们正在经历国家与宗教组织之间的一场拉锯战。经济上的限制迫使国家从许多社会福利领域退出,在二十世纪后半期盛行的家长作风式的福利制度正在退却。不再有资源提供同样深度同样广泛的社会福利服务。为填补这个空白,宗教组织正恢复他们历史上在医疗、教育和无数其它福利组织的作用。但是,这些恢复都要受到来自当地和中央政府在医疗、安全和儿童保护方面的管制。《慈善团体法案》 目前正等待英国国会最后的审批,该法案体现了对慈善部门职能的重大认识。 新法设想的一个改革是对包括那些有宗教色彩的慈善团体实施(以前缺乏的)“公共福利”要求。这一改变将通过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责任划分体现出来,促进宗教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之下开展社会福利活动。


[1] Mark Hill,英国威尔士加的夫大学法律与宗教中心教授,英国圣公会奇切斯特主教区法律顾问。 
[2] 2006年8月27日-9月2日意大利锡耶纳大学国际法律与宗教第二夏季学校“宗教市场规范”
[3] 参见D McClean“英格兰与教会有关的慈善工作” in I Dübeck and F O Overgaard,《社会福
     利、宗教组织和国家》(欧洲教会和会员国研究协会文集,2003年米兰)第219-232页,本文的讨
     论有许多内容都基于此文献内容之上。
[4] 卫生部统计数据。
[5] 教区教会委员会, Wallbank, [2001] 2 All ER 363, CA.
[6] 教区教会委员会,Wallbank [2004] 1 AC 546; [2003] 3 All ER 1213; (2004) 7 Ecc LJ 364,
     HL.
[7] 依据第13段伯肯黑德男爵Nicholls
[8] 注意:公民伴侣关系只能在注册办公室产生,旁边不能有宗教机构。
[9] 参见Mark Hill, 《教会法律》 (第三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35段。
[10] 参见14 《英格兰Halsbury法律》(第四版)第1105段。
[11] 参见《英格兰教会老夫》老夫B38(2)。
[12] 参见I Dübeck, “福利制度的危机和与教会有关的慈善非赢利组织的重要性” ,I Dübeck和F O
        Overgaard, 《社会福利、宗教组织与国家》(上述)第1段
[13] A von Campenhausen, ‘State and Church in the Social Field in Germany’ in I
       Dübeck  and F O Overgaard, 《社会福利、宗教组织与国家》(上)第33页。
 
 
                       
                           (本文为作者在“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宗教”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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