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和谐的社会秩序, 必须要有和谐的社会伦理制度作为基础和保障。作为一种文化, 宗教最重要的是为人类存在赋予意义和目的。宗教给予生命个体精神寄托的同时, 在范导人们行为, 凝聚社会情感,培养社会认同方面, 起了积极作用。以宽容、平等、博爱为基本原则的宗教信念, 正是人类千百年来不断追寻的人与自然, 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宗教宽容, 为人的自我完善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提供了一种具有一定社会理想的价值追求目标, 最终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精神资源。
和谐, 是人类社会生存的基础, 也是社会发展追求的最终目标。我们所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不是遮盖矛盾, 而是指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能够彼此配合、互相协调、化解矛盾、减少冲突, 形成共同推动社会整体健康运行的良好状态。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必须要有和谐的社会伦理制度作为基础和保障。因此, 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文化, 是时代的要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应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 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吸收接纳外来先进文化, 既表现多姿多彩的各民族文化个性, 又具有共融一致的文化特性, 在强调中华民族文化共性的同时, 更具包容性;第二, 社会核心价值体系、道德观念能够被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 社会主导文化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整合力, 关注和服务大众利益, 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第三, 社会不同文化主体彼此能够相互兼容、相互协作, 各种文化资源和文化门类之间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第四, 坚持和维护文化公平, 努力避免和主动解决由于文化问题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 尽可能保证全体人民平等地享有文化成果, 以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文化权益。由此可见,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也是保证和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
和谐文化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文化支撑,因为任何一个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都离不开文化的引导, 都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秩序来维
系。构建和谐社会, 更是需要和谐的文化精神来浸润。宗教人文, 作为人类共有的一种文化资源,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自己特有的优势。
一
宗教是“一种信仰和实践的体系, 通过这一体系, 某群人对其感受到的神圣之物、通常还包括超自然的东西, 进行阐释并作出反应。”[ 1] 虽然, 宗教的定义很多, 但有一点是公认的, 即宗教是一种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适应的社会文化体系。宗教文化的主体是宗教信徒及其构成的社会组织, 他们主要以其特殊的精神追求和组织活动规范着自身, 影响着社会。对人们心理需要给予一定满足从而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这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现实价值。具体而言, 它要求信徒作为个体在接受现有社会角色, 遵守戒规戒律的同时, 以爱的胸怀与信奉同一宗教的人凝聚成统一的整体, 从而减少社会摩擦;另一方面, 它为人们描绘现实希望, 提供终极关怀, 在心灵获得爱的抚慰的瞬间, 消除逆境中的不平衡感。宗教具有群众性, 因而构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 它受制于社会整体, 又反作用于社会, 处理得好, 可以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 处理不好,会产生消极, 甚至破坏作用。历史也证明,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 宗教一般作为劳动人民摆脱受压迫的悲惨境遇, 向往幸福生活的精神寄托,这往往成为执政者利用宗教控制人民思想, 巩固王权的统治工具。但另一方面, 我们也常看到下层民众高举宗教旗帜, 号召人民团结起来, 反抗压迫的例子。所以说, 宗教既可以成为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精神手段, 也可以成为广大民众反抗压迫、维护利益的精神旗帜。
宗教从产生、发展到今天, 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和现象, 世界上没有哪个民族、国家和地区没有宗教问题。宗教思想、宗教组织、宗教设施、宗教人员、宗教信众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 形成一种不容忽视的强大的社会势力和精神力量。对任何社会来讲, 宗教问题乃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今天, 我们倡导和谐社会, 就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减少其**影响, 充分发挥宗教服务社会、有益民众的积极作用。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 任何宗教要存在和发展, 都必须解决一个与所在社会相适应的问题。中国历史不仅如此, 就是在西方, 中世纪神学专制统治下, 同样伴随一系列的宗教改革, 不断促进宗教与国家政治相适应。在20 世纪的大多数时间, 宗教在中国社会和学术话语中的理解基本是**的, 宗教甚至等同于反动政治。这种以“鸦片论”作为认识宗教的圭臬, 一度使得国家的宗教政策产生严重偏差。所幸的是, 八十年代以后, 我们开始检讨并纠正自己的错误, 对宗教现象进行理智的反思, 制定新的宗教政策, 并把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看待。对宗教认识从“鸦片”论争到“文化”思潮的转变, 对执政者来说, 意味着处理宗教问题时, 再不能简单地把它当作一种异己的意识形态, 而是承认宗教里面包含积极的、有意义的东西, 可以挖掘并善加引导, 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社会来说, 把宗教当作一种文化来看待, 既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 同时, 也是对文化的尊重。
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二者的世界观虽然不同, 但从宗教的世界观, 特别是宗教的伦理观当中, 仍然可以引出一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积极因素, 如“慈悲为怀” 、“诸恶莫做, 诸善奉行”的宽厚、仁爱、和睦、友善等等, 都可以引导和促进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成为构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方面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 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另一方面, 又要求国家政府为这种适应提供积极的政策和支持。只有政府和宗教团体及教徒信众积极主动地协调相互间的关系, 才能使这种“适应”变为现实。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内容, 体现在思想信仰上, 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 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在宗教活动上, 引导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在道德方面, 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发扬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 为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二
宗教信仰是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之一, 是一种在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 至今依然影响着全世界近三分之二的人口。根据考古学和民族学材料分析, 世界诸民族的宗教都大致经历了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至上神崇拜等多种形式。宗教文化的形成有其自然根源, 也有人为的活动所创造, 对现代人来说, 它早已成为“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 一个国家的历史就是一部宗教史。纵观世界历史, 无论古代巴比伦、罗马, 还是希腊、埃及, 一个个朝代的更替, 一个个文明的衰落, 都没能使宗教灭亡, 即便宗教版图被侵袭, 教徒遭迫害, 宗教依然为统治者所倚重。宗教推进着历史, 历史不断衍生着宗教文化及新的文明形式。中国历史上, 虽然在魏晋南北朝、宋朝、明朝时期, 受外来民族的打击, 汉民族三次南迁, 但草原文化的原始破坏力, 最终在朝代更替和文明冲突与交融之后归于儒释道三家, 封建君王依然以至高无上的权威, 借宗教宽容和善的理念统领着他的人民。
毫无疑问, 宗教是历史人文的沿袭, 是社会人文的构成部分。如同家庭一样, 宗教是最普遍存在的人类设置之一, 宗教作为一种文化, 最重要的是为人类的存在赋予了意义和目的, 这也是它长期存在一个原因。随着人类个体的独立, 自我意识的增强, 由针对人类群体而言的对宇宙本原的探求, 转向对个体生命存在, 即:“我为何在此处” ? 的追问。宗教在超自然的生物体系中,用神圣的宗教话语来解释人类的角色, 帮助人类回答这个问题。宗教在给予个体精神寄托的同时, 还通过其社会功能不断对社会文化产生影响:
第一, 宗教都有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和传统。佛教提倡“和合众缘”的思想, 用“六和敬”的规约约束教徒自身行为, 主张众生平等, 以宽容、慈悲情怀对待他人和社会;道教讲求“齐同慈爱、和光同尘” , 倡导天人合一, 敬重生命, 关爱自然;伊斯兰教信奉和平安宁, 当行则行, 行止有度的“中道”思想, 要求信徒互称兄弟, 对人友善宽容;基督教广泛传扬博爱思想, 具有爱上帝, 同时要“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这些以平等、宽容、博爱为基本原则的宗教信念, 正是人类千百年来不断追寻的人与自然, 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宗教教义和宗教行为表现出的爱和善, 不仅有助于宗教自身的稳定, 而且有助于宗教与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的和谐。
第二, 宗教范导人们的行为。一个民族的精神产生于文化, 文化的灵魂体现于道德, 道德的支撑在于信仰。在探求生命意义, 亦即宗教在自身的形成和完善过程中, 也包括了对绝对的道德内涵和标准的追求。宗教同时也充当了评判人类行为、目标、理想、观念, 甚至社会本身的准绳。如果抽去道德说教, 宗教不啻为一具空壳。从形式上看, 宗教信仰主要是通过对教义、教规和戒律的宣讲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但实质上,也即最重要的是它在告诫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同时, 还将一套评价体系灌输给每一位信徒, 这往往成为他们检视自身行为以及衡量社会行为时遵循的原则和评判的标准。任何宗教的信徒, 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 正是凭借这些坚信不疑的原则和标准, 信徒以适当的行为———这些行为已被原则和标准评判认可———扮演作为社会成员的相应的社会角色。例如, 宗教价值伦理观中宣扬和平平等、弃恶从善思想, 信徒会把这种思想贯彻到他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中, 这样他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往往就会满足社会对个体的规范性要求和期待, 其结果是, 一方面对个体来说, 无论作为信徒还是社会成员都达到了成功者的标准, 另一方面, 就社会来讲, 维持了社会秩序和稳定。所以,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不能简单排斥宗教,要承认和尊重宗教道德的合理成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应当更具包容性, 兼容代表其他思想文化的合理成分,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文化支持。
第三, 宗教凝聚社会情感, 加强社会认同。信徒对神灵、上帝进行祈祷, 借助宗教仪式, 用善心、善行表达自己的信仰, 通过实现主观上的宁静、救赎、涅磐, 来达到形而上的不朽与净化。可见, 宗教仪式是对精神信仰追求的一种现实的表现方式, 通过共同的仪式, 提高了个人对群体目标的热诚, 从而加强了对族群、社群和国家的认同。宗教对于人的言行都有一定的具体规范, 由于这些规范较之世俗的规章、条例更具有神圣性, 因而它能更有效地培养成员的角色意识。人是社会性的动物, 每一个个体不是孤立的, 他总是追随某个群体, 但这种追随不是任意的、毫无目标的, 社会成员总是根据自己的身份、地位把自己置放于具有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念的群体中, 即表现出对这个群体的认同, 而这个认同感的大小, 又会直接影响该群体的稳定与平衡程度。宗教就是通过对超自然神力的共同信仰和由这种共同的信仰所带来的趋同情感, 将其信徒在精神上凝聚在一起。一个和谐的社会, 一定是一个具有高度凝聚力的社会, 社会成员对支撑整个社会和谐运转的一套价值体系、行为规范、道德理念表现出绝对的认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 宗教文化在凝聚社会力量,培养社会认同感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
第四, 宗教慰藉心灵, 关注生命。世界上没有任何别的设置能像宗教一样, 有效地帮助人们应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问题, 也没有哪一种设置像宗教那样成功地创造出一种强烈的忠诚感和参与感。即使卡里斯玛型崇拜, 从本质上讲, 也已经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社会规则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与精神世界连接并普及至家庭与个人,即善有善报, 恶有恶报。但社会所强调的目标,由于竞争激烈, 成本太高, 很少人能达到, 而宗教提出的形而上的目标, 不管今生如何的逊色都终将达到。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压力, 使人们生活在对现实强大的异己力量的恐惧中, 宗教借助于超人间的力量, 为人们提供心理上的慰藉。宗教信仰超自然的范围, 对社会成员如何面对不公正的社会现实提供了心理补偿作用。和谐社会追求稳定与平衡, 也需要心理基础。一个群体的成员如果彼此之间充满怨恨, 或者对社会抱持一种不信任乃至仇恨的态度, 将危及社会稳定。就个体而言, 现代生活的快节奏、高效率以及社会分工、分化造成的人际关系的冷漠无情, 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宗教在克服这些困难、缓解压力方面, 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 宗教强调生命平等而倡导尊重生命, 遵从社会规范, 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与人和平相处, 培养人们的爱心, 并将这种爱扩大到家庭、邻里关系、工作组织乃至对国家的感情, 尤其是基督教以神对人的无条件的爱为参照, 要求信徒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时, 以爱为第一原则, 这种教义本身就有一定的感化力。这也是和谐社会的要素之一。
三
诸种文化实际上都是宗教信仰与社会生活方式的结合。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 政教关系的主流是普遍王权下的对宗教的控制, 世俗王权通过垄断祭天仪式、拥握对天象的解释权以及对寺观庵院和僧道的行政管理权, 表现出王权对神灵的掌控。然而, 作为中国古代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 是否算宗教? 一些学者认为:“ 儒教是宗教” , ①只不过儒教“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宗教, 而是一种弥散性的宗教, ”它“不是一种像基督教或佛教、道教那样拥有自身独立的神学、神职人员和组织结构的宗教建制, 而是作为世俗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发挥其宗教功能的。”[ 2]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 这种政治文化传统使一切宗教都必须依附于王权, 为王权服务。中国历史上的儒教、佛教和道教, 都受制于王权, 这与欧洲中世纪以天主教为核心的强大教会势力以及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完全不同。质言之, 道教、佛教思想, 特别是儒教伦理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精髓, 而追求“和谐”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理念, 道家主张“人法地, 地法天, 天法道, 道法自然” 。在政治上提倡“无为而治” ,“道常无为, 而无不为” , “天之道, 不争而善胜” , 顺其自然, 没有争斗, 安居乐俗的小国寡民是道家的理想社会境界。儒家作为古代中国政治思想文化的主流, 宣扬“天人合一” , 注重人的行为与自然相协调, 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相一致。在处理社会问题时, 采“中庸之道” , 与此相适应, 政治上提倡以仁爱之心治理天下, 道德上把遵循等级尊卑的“礼”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尽管儒教主旨是为普遍王权和宗法性社会结构体系提供超自然的合法性依据和各种整合性功能, 但是, 儒家的道德规范体系提供的普遍约束力, 至少对士大夫的道德生活产生过约束, 并通过他们在道德生活中的示范性而在普通民众的教化过程中产生影响。我们不否认, 建立在宗法性社会结构基础上的儒教, 存在很大缺陷, 但是它的合理成分, 例如, 由以孝亲、敬长为中心的家庭和睦, 延伸至邻里及人与人之间重诚信、讲仁爱, 进而推广至国与国之间求友善、修和睦的“以和为贵”思想, 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体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以宽容、慈悲和爱的思想为核心的宗教文化, 为人类社会和谐进步提供了具有普适意义的价值伦理和道德观念体系, 也正是由此, 宗教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就是要保证社会诸要素的协调发展, 这不仅需要各种社会物质条件的配套, 更需要文化精神资源的供应, 其中作为文化精神核心的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也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支撑点。因为, 和谐社会所蕴涵的道德性特征本身就具有一种道德伦理的需要。
宗教文化提供的道德伦理资源, 是可资利用的积极力量。
以史为镜, 善加疏导的宗教文化从来不是社会的异己力量, 也不是阻碍社会生产力的消极因素, 相反, 宗教教义宣讲的对爱心、善行、诚信的赞扬, 对自身“ 罪”行的反省和惩戒, 以及尊重生命、倡导平等, 为人的自我完善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提供了一种具有一定社会理想的价值追求目标。“以和为贵” 、“和而不同” , 这种宗教信仰的、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价值理念, 已经渗透到我们整个人文历史的发展基因之中, 并且在当今现实社会生活实践的基础上, 对于凝聚民心、提升社会文化精神, 从而最终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必要而充分的精神资源。和谐是社会发展的目标, “和谐社会”体现了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 相对于GDP 和GNP 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实力, 和谐社会体现了国家的“软实力” , 从一定意义上讲, 也是体现国际竞争力的一项软指标。构建和谐社会应该在继续优秀文化传承和宗教延续的基础上, 肯定并合理疏导宗教文化, 吸收其中包含的积极成分, 以辩证的眼光利用和发展这一道德文化资源, 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服务。长期以来, 我们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实际相结合, 提供了一整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 制定了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的方针政策, 协调宗教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宗教界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为核心的和谐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价值支撑和精神力量。作为和谐文化重要内容之一的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 不仅依靠个人之间基于道德感的宽容、平等、尊重, 更要仰仗内蕴了这些精神价值的制度支持。现实表明, 我们将宽容和人道精神不断做制度化推进的努力正日渐增多。一个和谐的社会, 应当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自净调节功能, 而宗教文化和人文传统大多已经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稳定的政治环境提供了诸种可能。一个和谐的社会还应该是理解宗教, 尊重宗教信仰, 并对其善加疏导。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利用宗教文化的道德资源,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从而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 参考文献]
[ 1] [ 美] 戴维·波谱诺.社会学[ M] .李强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
[ 2] 孙尚扬.宗教社会学[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