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财产问题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话题。从历史上看西方基督教一直有教会办实业的传统;而东方的佛教、道教则主要依靠教产及捐助、施舍化缘等维持运转。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宗教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愈加显得紧密和复杂。在现代社会,宗教世俗化倾向越来越强,一方面他们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务,并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另一方面商品经济活动和市场价值观念逐步被引入宗教殿堂,并有将宗教文化商品化、产业化的倾向。在利益的驱使下,宗教财产问题也逐渐成为我国重要而敏感的社会话题。探讨宗教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对认识经济发展领域中的“宗教” 因素以及宗教经济存在的特殊性,对我们认识和进一步规范宗教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总计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宗教组织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并指出宗教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宗教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其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并在与社会的交往中不断壮大和发展,逐渐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力量。引导宗教组织在社会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避免宗教组织财产的过分膨胀应当是我国进行宗教财产立法的前提要求。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宗教财产立法出发,指出了宗教财产立法上的不足以及进行改进的对策。我国虽然已经意识到法律对规范宗教事务的重要意义,但目前法律主要倾向于加强对宗教组织的政治组织规范。而民法规范,特别是针对宗教组织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法律规定却寥寥无几,尤其在宗教组织的主体及财产问题上并未给予适当的规定,甚至相当混乱。“财产即人格”,由于在宗教组织主体规定上规范性不强、财产规定缺失等最终导致了在处理宗教财产权属纠纷时的尴尬境地。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既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但终归要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对宗教财产归属制度的重构加以解决,在此通过民法加强对宗教组织财产的管理显得义不容辞。
第三部分从宗教财产主体出发,指出构建宗教法人制度是现代宗教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客观需求。财产是宗教生存的保障,也是宗教进行正常活动的经费保障。合理规划宗教组织地位,规范宗教财产获取途径,满足宗教经济社会活动需求是当下宗教法律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宗教财产的主体资格、宗教财产的内容研究出发,探讨性地提出了建立宗教法人的构想,以满足宗教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需要;探讨性地讨论了宗教财产的内容范围以及在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中所面临的“神圣性”和“世俗性”的尖锐矛盾,指出了获取宗教财产不是宗教的根本目的,而是保障宗教活动得以进行的一种手段,宗教的经济社会行为必须以保障宗教活动的独立性、保护宗教的无形文化财产、满足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为前提。
第四部分指出在宗教法人制度的前提下,宗教财产来源的途径,宗教财产的运行方式、范围和限制,以及宗教僧侣财产与宗教财产的区分。由于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具有特殊的“神圣性”,寺院从事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在对寺院经济进行开发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宗教文化、宗教遗产等方面的历史价值。另外,僧侣财产与宗教财产区分问题也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应当分两个时间段来分析,把僧侣出家前或还俗后获得的财产与僧侣在寺庙中获得的财产相分离。对于僧侣出家前以及还俗后获得的财产,归属于僧侣个人所有;而僧侣出家之后从事宗教活动所得财产,则属于宗教组织所有。这种两分法对我们研究僧侣财产的继承也提供了重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