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督教在西方历史、社会中的至高地位,是一切西方近现代文化发展的基本背景。作为发端于西方社会的学术理念,后现代法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基督教的影响。基督教对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具有层次性,既在源头上促成了后现代法学的诞生,也对后现代法学特点的形成、发展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同时不乏对后现代法学具体学派的影响。这其中有后现代法学对基督教及其衍生物的继承、吸收和发扬,更多的是对后者的批判、反思,进而形成自身独到的见解。随着时代的发展,基督教在诸多方面都有了相当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后现代视角下的法学与社会有了新的影响。后现代法学在基督教的变迁中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绪论
基督教是世界第一大宗教,在历史上的西方社会,基督教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宗教范畴,遍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领域,甚至可以说基督教的演化史高度概括西方诸多国家的发展史。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希望摆脱先前基督教森严的清规戒律,追求多元、自由的生活。但基督教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自身进行了调整,使其即便在今天对世界的影响力特别是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力余威犹在。拿科学技术最发达的美国来说,“1917年,所有年轻人中只有27%的人对钻研《圣经》有兴趣;到了1981年,这个数字已跃升到41%,而且这些信教者绝大多数都是‘星际旅行’、‘星球大战’和音像电视的年轻观众。”①美国著名宗教学家罗纳德·约翰斯通曾对宗教热潮作出评价:“那些曾在过去某个时候预言20世纪后期宗教将不再存在的人,也许会对他们在今天所看到的世界的情形感到非常惊奇。因为不仅许多传统宗教迹象仍然随处可见,而且新的表现几乎天天都在出现。……换句话说,还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活动,宗教还有一定的发展”①随着后现代主义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在各个学术领域的迅速蔓延,后现代法学作为新生的法学学派崭露头角。后现代法学产生于后现代哲学进入法理学领域,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也非主流法学派,但后现代法学以其鲜明的观点,多元的视角,独特的途径,成为法学界的一朵奇葩,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基督教对后现代法学的影响这一课题国内外似乎还鲜有研究,即便有,也多是在著述中零星地涉及到,没有专门、系统的论述。然而,作为发端于西方的法学分支,后现代法学不论是起源上、特点上还是具体的学派上都不可避免的受到基督教的影响,本文将就此几点展开论述。
一、尼采的摆渡:基督教助产后现代法学
(一)“后现代”词源
后现代在当前背景下绝无一个标准、公认的定义,因为根据后现代主义一贯持有的怀疑、批判的态度,一种后现代理论往往会被另一种后现代理论认为不够后现代。后现代在大范围上有两种不同范畴,一是对现代化的否定,是反对人类高度工业文明的倾向;二是对现代化的发展、补充。笔者认为,后现代首先不是一个年代的标尺,而是针对社会变化、发展进行的反思,进而在各领域引发的种种倾向。“后现代”这一表达方式最早或许出现在美术界:1870年前后,美国沙龙画家约翰·瓦特金斯·查普曼曾说,他和他的朋友打算向“后现代绘画”进军。这一后现代指的是比当时最前卫的绘画——法国印象主义绘画还要前卫的绘画领域,与现在的后现代主义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在含义上更为接近的是鲁道夫·潘维茨于1917年在《欧洲文化的危机》一书中提到的,他企图超脱所谓“后现代人”的颓废与虚无,治愈欧洲社会的“现代危机”。②一谈到超脱虚无与颓废,令人不得不把目光投向尼采,因为鲁道夫·潘维茨的超脱学说只可算得上是尼采思想崭新的外衣。
(二)基督教对尼采的影响
尼采的学说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其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对基督教或以基督教为根源的衍生物进行着怀疑和批判,这集中体现在尼采对虚无主义的批判中。在尼采的理论中,虚无主义两分为消极虚无主义和积极虚无主义。尼采对消极虚无主义极尽所能地进行批判:“虚无主义只是生理颓废的表现”,“虚无主义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最高价值的自行贬值。没有目的,没有对目的的回答”。③尼采所谓的“最高价值的贬值”也有两方面所指,一是直接针对曾构成西方主导性观念的基督教体系,描述并预示着这一体系从信仰危机,到支配力减弱再到丧失价值和意义的过程;二是针对柏拉图的形而上学体系,对这种绝对理性的支配论进行批驳,尼采认为这一理论是逃避的理论,空洞的制造出抽象、外化与生命之外的绝对理性,把现实世界与信仰世界对立了起来,从而造成现实世界的集体迷失。虽然宗教与理性在字面上看似互不相容甚至相反的两个范畴,但实际上,后一方面并未脱离前一方面,因为哲学理性在启蒙之后“是作为宗教统合力量的等价物而发挥其有效性的”,④二者都倾向于虚无的“彼岸世界”,绝对理性只是上帝在人间崭新的偶像。“上帝死了”就是尼采对上帝以及绝对理性最无情的鞭笞,宣告基督教——柏拉图体系的彻底崩溃。
尼采不是悲观主义者,他在发觉旧的秩序混乱之后,丝毫没有无动于衷,而是着手摧毁旧世界,营造新的世界——这便是积极的虚无主义,又称古典的虚无主义。这种虚无主义主张对精神力量进行凝聚与提升,“重估以往一切价值”,用“铁锤”般的猛力砸毁陈旧的价值观念(不论是基督教还是绝对理性),以“超人”的毅力催生全新的价值体系,正如尼采本人所说:“所有的神都死了。现在我愿意超人长生,——这将成为那伟大的正午时我们最后的希望。”①
(三)尼采与后现代法学的起源
尼采主张打破原先的系统性,提倡透视主义,意欲重新评价所有价值观念。海德格尔曾评价到“‘超人’这个名词中的‘超’包含了否定;他表示对于迄今以来的人的掠过与‘超越’……超人就是有意在意志中采取对人的先前本质的否定”。②此语中“超人”既指尼采塑造的能够涤荡旧世界的具有权力意志的主体或客体,也可理解成是对尼采本人跨越历史精神的升华。作为最后一个纯粹的行而上学大师,尼采在不知不觉中便充当了形成后现代主旨的“摆渡人”。
从这个意义上讲,尼采可算作是后现代主义哲学的鼻祖。在逻辑上,尼采的思想是缔造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基石,而后现代主义法学则是后现代主义哲学进入法理学的产物,秉承了后现代主义哲学的诸多特质,也就不可避免地接受了尼采的精神遗产——对基督教体系的批判。而事实上,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诞生也着实是沿着尼采批判基督教体系的道路走来:尼采否定基督教统治下的西方世界,后现代主义法学同样否定以基督教为基石的西方社会,他们都是对现代性的批判,只是后者批判的对象更加“现代”而已;后现代主义法学赖以安身立命的颠覆——重建,解构——结构的总体方法也是拜尼采消极的虚无主义——积极的虚无主义结构所赐,是尼采在对抗基督体系的途径中寻觅到的有力武器。可以说是尼采通过批判基督教引导了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产生,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说,基督教间接促成了后现代法学的兴起。
二、态度、途径、本质:基督教影射后现代法学的灵魂
后现代法学内部学派林立,论点十分丰富,研究渠道也多种多样,但由于大环境相似,起源点相同,使得后现代法学有其整体的特点。笔者认为,考察后现代法学的整体特点,可以从后现代法学启蒙学者以及后现代法学具体学派的一些观点和言辞进行归纳总结。因为后现代法学正是由于后现代主义进入法理学而产生的,后现代主义者的观点对后现代法学特点的形成必定有深刻的影响,而且几位公认的后现代主义大师如米歇尔·福柯、让-弗朗索瓦·利奥塔、杰奎斯·德里达和理查德·罗蒂等,虽然都不是专门的法学家,但他们的后现代著作与观点都不约而同的关注到了法律,为后现代法学开了先河;从后现代法学学派中进行归纳是对本体的归纳,是必不可少的。具体而言,后现代主义法学的特点主要分为态度上、途径上和本质上三点。基督教对后现代法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影响至深,这其中既有后现代法学对基督教否定而形成的学术惯性,也有对基督教形式与内涵的继承。
(一)基督教对后现代法学态度的影响
态度上,以怀疑、批判作为基础,主张对既定规则的跨越和对悖论的关注,并以人文关怀为己任。怀疑、批判这一后现代主义基本态度从后现代主义鼻祖尼采沿袭至今,为几乎所有后现代主义学者所持有,尤其表现在后现代主义者对法学的研究上。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现代监狱的诞生》一书中表达出对法律进化论与社会契约论的深度怀疑和批判,利奥塔则在《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中主张否定宏大叙事,批判种族主义学派对现存的种族分化与不平等表示不满并进行批驳,甚至作为法律与文学学派和法律与经济学派的各自领军人物韦斯伯格和波斯纳都互为怀疑、批判的对象,展开激烈的论战;福柯通过对弱势群体的铁链囚犯队、受刑者、疯人等进行的描写与分析,意在展示社会的人权保护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好转,而在实质上更加严酷,激进女权主义学派、批判种族主义学派成立的意义本质上就有着极强的人文关怀意味。基督教对后现代法学态度的影响上,首先在后现代法学怀疑、批判态度的形成方面,必定是受了欧美反基督教大潮的影响所致。从启蒙运动开始,人们对基督教严酷的约束和苛刻的压迫就表现出了觉醒式的反抗,直至尼采彻底直白地提出了“上帝死了”的宣言,各领域对基督教的怀疑与批判开始了一个崭新的潮流,甚至在神学体系内部都出现了“上帝死亡”神学:加布里尔·瓦哈尼安的神学著作《上帝之死》为“上帝之死”神学派开了先河,他认为西方文化已进入一个后基督教时代,无神论已不像在传统社会中那样仅停留在理论上,无神论已变成了人们的生活方式;①威廉·汉密尔顿则更进一步指出上帝之死是由于人们怀疑批判精神的崛起“当我说道上帝死亡时,我们所说的不只是偶像的死亡,或那位被错误的客体化的天上的‘存在’的死亡,而且是说,我们身上肯定任何传统上帝形象的力量的死亡”;②而保罗·凡·布伦却从文本上宣布了上帝的死亡,“今天我们甚至不能理解尼采关于‘上帝死了’的呼喊,因为即使上帝真的死了,我们又怎能知道的?不,现在的问题是‘上帝’这个词死了”。③虽然神学家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对基督教的怀疑已成为共识,即便是基督教中的保守派,也不得不抛弃掉一些抱守了千年的陈词滥调,尽量去做一些体面的改变,以迎合社会的变化,从而延长基督教的生命,如把基督教教义解释为人们相互之间付出、回报、友爱的观念等。然而,对基督教最大的打击还来源于科学的不断发展,不论是自然科学领域还是社会科学领域,科学与基督教的每一次交锋几乎都以后者的失败为注脚(除了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占绝对优势的时期),仿佛西方社会所有领域的进步都是以基督教的溃退为基础,这在学术上更是形成了一种怀疑、批判的传统。所以,后现代法学家们会不自觉地以怀疑、批判的眼神审视被基督教深刻影响了的世界。在人文关怀方面,基督教可以说是在教义上是以此为己任,以替世俗赎罪进而普度众生,但基督教的人文关怀是有很有局限性的,其关怀只在本教内部适用,基本不会“推恩”于异教,这点从中世纪十字军东征和加尔文统治下日内瓦基督教政权对异教徒的迫害都可见一斑。即便是对于基督教徒内部不同人群的关怀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最典型的就是对不同种族的区别对待。后现代法学批判的继承了基督教人文关怀的信念,更可贵的是其力图打破基督教狭隘人文关怀的樊篱,广泛关注各层次人群,特别是基于法律、种族、性别、财产而形成的弱势群体,是对基督教人文关怀的修补与完善。
(二)基督教对后现代法学途径的影响
从途径上看,提倡多元视角的研究,广泛运用解构分析和悖论分析,同时在否定宏大叙事的基础上力求小型叙事,局域化叙事,以小见大。
德里达十分注重法学论述的途径,主张只有不停地解构、结构法律,才能不断完善法律,无限度地接近正义,“解构并不是一种政治上的虚无,恰恰相反它体现并认可一种不惜代价为边缘群体实现正义的无限努力”。④利奥塔为了提出多元正义论,极力提倡以小型化叙事代替宏大叙事,追求区域化的地方性知识。理查德·罗蒂主张平庸的实用主义,鼓励做好每件细微的事才能完成法律的整体进步,批判种族主义学派主张从非白人的多元视角来评价种族差别及其法律制度,并且鼓励不同种族用“经历叙事”的手法来表现各自的种族意识,法律与文学学派不但乐于从涉及法律的文学作品的字里行间窥探法律的全貌,更是擅长“法律的修辞型批判”,突出法律具体的表达方式对法律效力本身的影响。基督教在对后现代法学途径的影响方面,后现代法学借鉴了许多基督教关注问题、阐述思想的手段:解构,简言之就是颠覆、破碎、消化、重建的过程,而基督教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且不论正义与否,对异教的摧残、转化或剔出异教教义,进而发展、壮大本教势力即同此理;对悖论的分析来源于基督教本身的悖论,如果上帝是万能的,那如何解释奥斯维辛集中营里那些虔诚的犹太人的结局,当然这只是基督教众多悖论中的一个,基督教的维护者挖空心思的研究、解释悖论的合理性,无神论者则满怀信心地思索、证明这些悖论的荒谬性,这种对悖论研究的热烈程度绝不会亚于后现代法学家们运用这一拿手分析方法的熟练程度;论及以小见大的后现代法学表达方式,《圣经》对小人物的描写体现大“神圣”的例子更使比比皆是;至于后现代法学所提倡的叙事性表述,整部《圣经》就是叙事体的经典,只不过《圣经》力求以上帝的视角进行一元叙事,而后现代法学追求多元叙事、局域化叙事而已。
(三)基督教对后现代法学本质的影响
从本质上看,对传统强势的“主体”提出普遍质疑,关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理查德·罗蒂抛出“无中心”理论,只以结果来衡量而非讨论主体的原则与结构,福柯的“权力系谱学”和利奥塔的“知识合法化”都是在讨论权力与知识的关系,激进女权主义学派和批判种族主义学派力图破解男人和白人的强势“天然”社会与法律主体地位,而法律与文学学派则十分关注话语权对法律的影响。
在对本质的影响方面,基督教绝对是推崇主体性的典范,不论是对上帝的独占崇拜而否定其他教派的偶像,还是对本教教徒与异教徒的区别对待,从基督教神权力量对世俗世界的绝对领导与绝对解释,到基督教影响下白人、男人等群体在西方社会中不可动摇的地位,无不表露出浓厚的主体性意味。特别是在《圣经》之中主体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对其他宗教和偶像的信仰、膜拜即是恶,杀害其他种族、宗教教徒即视为义举……后现代法学对这种基督教带来的主体性深恶痛绝,有对男权社会主体性的批判,有对白人社会主体性的批判,有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有对宏大叙事话语权的批判,有对法律主流进步论的批判……理查德·罗蒂更是代表性地提出了“无中心论”。后现代法学就是要借助基督教及其衍生物这一靶子,来颠覆人们早已根深蒂固的“主体性观念”,使得后现代法学这一非主流法学能够对从不同角度对法学、对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基督教的诞生、发展向来与权力息息相关,在基督教早期的社团发展时期,教会领导集团内部就从未停止过争斗,而对于外部教会则积极争取罗马政府的承认,并于公元4世纪成为了罗马帝国的国教;公元8世纪下半叶,罗马主教凭借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丁三世发布诏令授予其特权,并通过伪造君士坦丁大帝的信件等一批文件,创造和发展了教皇权力;公元9世纪交会权力逐渐达到顶峰,不但充分发挥了教权,更是攫取了世俗权力,其典型事件就是教皇格列高里七世与德皇亨利四世斗争的“卡诺莎事件”;另外,十字军东征,对宗教异端的残酷压迫,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都无不沾染者权利的深刻意味。而基督教的核心《圣经》中的故事好多都是这样一个模板,上帝的子民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好多并无明显的善恶观,只是违背了上帝个人的意愿,如未对上帝进行足够规格的祭祀,未按上帝的意思对敌人的城池进行完全的破坏等,上帝便降罪于子民,给予子民超自然的惩罚,而如果子民们按照上帝的意思去办事,上帝就会施以恩惠以示表彰,这活脱脱就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帝王的形象,而上帝所做的一切似乎都是为了维护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使得子民臣服于自己。难怪有的学者认为“通过对宗教演变历史的考察,人们不难发现:自从宗教诞生以来,它实际上最关注的始终是权力和政治,而不是真理与正义、美善与丑恶”。①后现代法学沿袭了对权力的关注,一方面批判主流权力,一如对主体性的批判,一方面便显出对非主流权力的关注,力图振兴非主流权力。
三、以两个学派为例:十字架下的少数派报告
后现代法学的学派林立,学者们有的把后现代法学分为法学诠释学、新实用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对话论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等等;有的只承认激进女权主义学派、法律与文学运动和批判种族主义学派这三个流派为后现代法学流派;有的则认为除了以上三个学派外还应加入法律经济学以及较典型的“同性恋学派”。其实,后现代法学流派分类并不是十分严格的,好多派别的思想是兼容化的,甚至有的学者身处不同的派别之中。①虽然基督教对后现代法学的各个学派都有许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受基督教影响最为深刻的还要数激进女权主义学派和批判种族主义学派。
(一)激进女权主义学派
激进女权主义学派在近些年处于女权主义运动的最前沿,甚至是主流地位,其倾向于将平等观建立在男女的差别而不是男女的共同点之上,关注作为一个阶级的女性整体而不是个体的女性。她们认为,性别压迫是其他社会压迫的基础和核心,而性别压迫的主要根源甚至唯一根源是一元的父权制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激进女权主义者希望通过对女性的压迫和分离的权力进行各种揭露和斗争,超越社会造成的性别差异和对立,实现性别的对话。②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家进一步指出,社会性别是一个权力问题,唯有抛弃以男性为中心的视角,将两性的平等建立在妇女的差异而不仅仅只是“纪录妇女差异”的基础上,方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③
激进女权主义所反对的这一“男性中心论”在西方主要来源于基督教,在《圣经》中,上帝本人被刻画成父亲的形象出现,表现出父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世上第一个女人夏娃就是由世上第一个男人亚当的肋骨化成的,这充分体现了基督教对女性作为“男性附庸物”的认识;而后又是夏娃抵挡不住诱惑,听从蛇的谗言偷吃了禁果,结果使人类被逐出伊甸园,背负上了永恒的原罪,颇有“红颜祸水”的意味;从“摩西十戒”中一些典型的用语如第七条“不可奸淫”、第十条“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可以看出,这些戒律事实上是为男性量身定做的;另外上帝的子民在斗争、发展的过程中,从未有过一个女性的王,也未有过一个女性的先知或祭司,女性的主要任务只是传宗接代,只会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完成一些小角色的使命。而在现实中,女性在基督教体系中甚至连担任一些小角色的机会都没有了:在古代基督教教会中,妇女根本不允许担任任何圣职,没有任何地位,即便是开放的宗教改革也未对妇女在教会的地位有所提高。基督教中的男性中心论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正因为女性在社会的观念中已经被“附属化”了,在法律制度方面,明确划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使得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领域相对独立、封闭,许多在公共领域被视为违法的行为在这一领域内不受法律干涉,如经济干预、暴力、虐待、婚内强奸等;而在私人领域内,两性的强势与弱势是较为明显的,法律的不加干预等于是在纵容男性的强权:妇女由于生理上的原因——主要是生育,在工作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在此方面给予了女性以保护,如在工种和工作时间上作出限制,但这一法律保护对女性就业反而更加不利,女性成为了不受用人单位欢迎的群体,女性背负着繁衍人类后代的重要意义,却受到了法律造成的工作歧视;在有关性别的犯罪方面,不论是公共领域的强奸、性骚扰还是私人领域的家庭暴力,其举证责任普遍还是落在受害者——也就是女性一方,这体现出法律制度关注的是男性的地位和利益,使妇女成了制度的受害者。另外,在制度化之外,几个突出的个别问题也是由男性中心论引发。其一就是堕胎是否合法化问题,这一问题在美国争论得尤为激烈。每当法院审理堕胎案件时,举国支持和反对堕胎的民众就针锋相对地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一方口号是“不许有杀人的隐私”,另一方口号是“生育选择是我自己的事”,前者的观点显然忽略了妇女对自己生育的自决权与隐私权,只把妇女当做了生育的工具,但后者是否是在保护妇女权益呢?答案也很难确定,因为决定堕胎的女性大多是因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性不支持其生育,这就使得女性的生育自决权大打折扣,反映出现有男性为中心的法律环境下无法给与女性足够的尊严保障。另一受到激进女权主义学者强烈抨击的就是**作品的合法化问题。凯瑟琳·麦金农是批判这一问题的箭头人物,她指出了**作品的三大危害:**文艺极大地提高了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犯罪率;参与制作**图片和电影的女演员遭受的是真实的暴力;**文艺合法化是对言论自由权这一宪法权利的藐视。在**作品中,往往是根据男性的欲望来塑造女性,女性的性特征被商品化了,女性的身体成为了取悦男性的客体,这些都是男性至上的观念潜移默化的灌输到社会价值观之中的体现。①
总的来说,激进女权主义学派高举反本质主义和反普遍主义②的大旗,力主人们淡化对男女生理功能的不同而导致的个体抽象的基本性质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是伴随着亚当和夏娃一并诞生的。
(二)批判种族主义学派
随着种族冲突的加剧,种族问题受到越来越多批判学者的关注。1987年批判法学年会就是以种族主义为主题而召开的,这次会议是种族批判法学形成过程中的一件大事。1989年种族批判法学第一次年会在威斯康星举行,标志着这一学派的正式成立。批判种族主义学派对现行法律的原则,如法律的中立性、客观性、无差别地对待有色人种等问题表示怀疑,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实行的“隔离但平等”这一实质不平等的法律,把种族问题与法律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批判种族主义法学家在思想上要求法律制度多元化,他们有三个主要倾向:一是要求不同种族大胆进行各自的“经历叙述”,引导人们从不同的文化、伦理、法律及个人的角度看待问题;二是反对现代自由主义法学的理念,批判所谓的“形式上机会平等”以及“法律中立性”,要求重新思考个人、社会和平等的概念,停止对少数种族的谴责,并且认为少数种族在历史上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必须得到补偿;三是强调种族对话的意义,呼吁不同的声音都应该被聆听、被接受,因为批判种族主义法学家们认为少数民族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中被边缘化,被主流话语所淹没,希望通过对话实现种族间的平等与正义。③
基督教是西方种族主义的核心来源之一,这一方面表现在基督教对于宗教异端的歧视、压迫,这一方面在《圣经》中就有所反映,比如自然死亡的动物以色列人不能吃,但可以卖给外邦人吃;借给本族人的钱财和粮食等不可取利,而借给外邦人则可以取利等。另一方面表现在白人对基督教的主导性方面。对于西方大多数神学学者和基督教徒而言,上帝的肤色也许根本是毫无疑问的——上帝理所当然的是白人,这可以从诸多宗教绘画作品找到佐证。基督教中的肤色问题激化了种族问题,一些黑人神学甚至提出了“上帝是黑人”的响亮口号,主张建立自己的“黑人神学”,重新解释基督教的一切,把白人从基督教区分出去。这种观点虽然基于民族解放,却有很重的种族仇视态度,值得商榷。但作为基督教牧师的马丁·路德·金凭借自己的勇气、才干积极参加反对种族隔离制度的斗争,触发了美国黑人抗暴斗争的巨大风暴,在全美甚至全世界引起了极大反响,树立了基督教理想与被压迫种族人权斗争的典范。不同种族的人在基督教中为了相同和不同的理想而奋斗,正体现了批判种族主义学派多元化的思想。另外基督教的《圣经》讲述基督徒的故事,进而种族批判主义学派提出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人都应当讲述自己的故事,虽然这些经历与观点会具有局限性,会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但种族批判主义的目的就是消除某种种族或信仰方面的“统一标准”,使各个种族趋于平等,进而有所交流理解,消除成见。
近年来随着民族运动的风起云涌和人权运动的兴盛,基督教在种族问题上是有很大改变的,普世基督教协会曾一再宣布其信念:凡根据种族、肤色或人种的根源,而做任何隔离的形式,都与福音相抵触,且与基督教关于人的教义和基督教性质相矛盾,我们该废除一切隔离或歧视的形式。虽然这只可说是传统基督教的表面态度的转变,在事实上也许并无很大改观,但这可看作是包括批判种族主义学派在内的反种族主义者在种族解放道路上取得的阶段性胜利,鼓舞着他们为了更远大的理想而奋斗。结语上文从多个方面论述了基督教对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影响,但事实上,其影响面远不止此。在西方悠远的历史长河中,基督教所宣扬的上帝、原罪、堕落、救赎等观念,已深深扎根于西方文化的土壤之中,并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教育以及文学艺术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过去的近两千年中,西方社会的诸种重大变革,无不与基督教在文化中的沉浮息息相关,即便是现在,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与社会都深受基督教的影响。
传统的法理学认为,基督教虽然极力维护教会神学统治,但客观上推动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发展与变革,特别是对于西方理性法律以及法律形式主义的成长有较大的影响,包括:罗马较完整的教会法体系的完成对法律的权威性观念、法律的普遍性与自制性、权利义务观念、契约的平等性和合理性、对犯人进行灵魂感化和道德矫正、合理的司法程序等等形成的影响。①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基督教主动或被动的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基督教不再固执的坚持绝对真理,开始容许多元化与自由选择,特别是在对科学的态度上大大缓和,从对违反教义的科学的敌视,到如今的屈从于科学,进而与科学互补;另一方面,基督教关注的重点开始从对创世论的研讨,对各种现象的宗教解释转移到研究人生哲学与伦理道德,期望用更多的人文关怀去治愈人类心灵的创伤,引导人们积极、乐观的生活。
这些变化是后现代法学家们长期对基督教批判、抗争的里程碑式的胜利,坚定他们的信念,促进后现代法学派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对后现代法学提出了新的问题——基督教或者说宗教,在破除了原先的规范与体例之后,要如何在后现代的视角下重生——即解构后如何结构的具体问题。这或许会引发后现代法学内部的新一轮争论。
从另一方面看,后现代法学也是推动基督教转变的因素之一。正如在前言中提到的那样,基督教一改启蒙运动后的低迷,反而越来越受到世人的欢迎。这得益于基督教新近表现出的多元、包容和更加细腻的人文关怀等转变,而这些转变恰恰是迎合了后现代法学所倡导的观点。偶然中包含着必然,从这个层面上说,后现代法学对基督教进行着一种改良。按照这个趋势,我们甚至可以对照后现代法学的理念推测出基督教今后发展的轨迹:越来越从思想的霸权主义转变成可供选择的心灵鸡汤,以一种长者的慈祥去淡化各种争端,并从底层对社会重新审视,尽可能地游离于政治与金钱之外,通过开放的组织形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基督教向着这个方向发展,它必然会受到更广泛的认同,不论是国家政权还是平民百姓:它可以成为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宗教热情提高法律热情,在道德层面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也可以填补后现代人类空虚的信仰,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赋予生命更多的意义。当然,这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良性循环,但却似乎是基督教继续发展的唯一出路。在基督教之外,其他宗教的影响力也不可小觑。对这些宗教的影响力都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以了解其内在规律,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扬弃,造福于人类社会。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不再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希望能对今后此类问题的研究有所启发、帮助。
载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