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又称禅林,通常指代禅宗寺院。作为宗教社会组织,丛林为了维持其存在和运行,需要设置系统的功能组织机构。处于最高领导地位的权力机关为住持,其下是西序和东序两类职能机构。“两序之设,为众办事,而因以提纲唱道,黼黻宗猷”①,两序僧职辅佐住持,分工负责寺院内外事务,保障丛林共住秩序正常运行,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敕修百丈清规》是明清法定的丛林管理制度文献,其中两序章有关规定代表着当时僧职制度的基本范式。由于“清规为两序提摄大纲,而立身行事之曲折细微,中间有未尽备也”②,明清丛林僧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更加重视事务处理的详细条则和具体程序,呈现出组织行为则例化、条规化的发展倾向。
关于丛林僧职制度,学界多关注宋元、近当代,对于明清研究相当少;且既有研究仅依据一二种清规文献③,对明清丛林僧职制度的具体情形尚未明晰。本文将根据清规、寺志、僧传、灯录、语录等文献,尝试对明清丛林僧职制度作一番全面讨论,若有不当,请专家斧正。
一、西序头首
禅寺在佛殿、法堂举行佛事时,职事僧分东西两班序列,序列于西班的僧职为西序,其机构负责人称为头首。《敕修百丈清规》规定头首包括前堂首座、后堂首座、书记、知藏、知客、知浴、知殿、侍者。④在执行过程中,各丛林往往根据本寺需要有所因革损益。大体上说,“四大班首”——首座、西堂、堂主、后堂,以及书记、知藏、知客、侍者等是明清丛林比较关键、常见的头首职位。
1.四大班首
丛林僧众分为两类:一是僧堂内的清众,“一切照堂规随众,不理事务,唯坐静香”;⑤二是僧堂外的听用,属差拨“常住诸务”的执事。《敕修百丈清规》分僧堂为前、后板,置前堂首座、后堂首座以分辖清众。明清“改僧堂之名为禅堂”,⑥其领导僧职分化为“首座”、“西堂”、“后堂”、“堂主”四职,被称为“四大班首”。
“首座”即《敕修百丈清规》中的前堂首座,其职责是:“分座说法,开凿后昆。坐禅领众,谨守条章。斋粥精粗,勉谕执事。僧行失仪,依规示罚。老病亡殁,垂恤送终。凡众之事,皆得举行。”⑦在这些职权事务中,分座说法、坐禅领众是首座的首要职责。由于住持事繁,堂众得到住持亲自指导的机会并不很多,“若其专事为人,开示警策,勘办剿绝,以不辜来学者,全在首座之得人矣”,⑧首座成为禅堂日常参禅开示活动的负责人。文献中首座钳锤开示学众的例子很多。如清初三峰系硕揆原志禅师参学于灵隐具德弘礼,顺治十六年(1659),“命居座首,倡明三峰之学,勘辨方来,电激雷奔,当者震慄。”⑨又清初磐山系溪行森禅师曾在玉林通琇座下,“分座说法,四众参承,机辩敏捷,解说入妙,一时目为大鹏劈海,且称为森铁棒云。”⑩处罚违规清众是首座另一重要职责。“堂众有犯堂规者,维那举出”,由首座“据理谅情罚之”;(11)堂外各寮行众若违犯清规,由知客纠举,也由首座处罚。首座是禅堂清众的领导者,其禅床处禅堂前板第一位,所以有“第一座”、“座元”、“禅头”、“首众”(12)等职名。
首座在丛林中地位仅次于住持,若住持阙位或无法履职可“代为行事”。每个住持都会慎请首座来辅助弘法。如明末云门系麦浪明怀禅师长期追随湛然圆澄,“湛师每开法,辄命为第一座,倚之若左右手。湛师末年道法绝盛,师首众,行正令,因之开悟者六人。”(13)有的住持长期不立首座,直至机缘相契才会延请首座。最明显例子可能是明末临济宗匠密云圆悟。当名闻天下的汉月法藏前来参学,圆悟上堂告众:“汉公悟处真实,学大而名,先出世于我,所以屈身来此者,为临济源流耳。老僧从来不易安首座,今以累汉公。”(14)
“西堂”本指居处当山的他山退院住持,在宋元丛林中它是一些礼仪、说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15)明清丛林西堂逐渐由堂寮名转化为固定的僧职。西堂“亚于首座,其才其德,可为班首者也。然虽居班首之位,犹同参学之人”,(16)实质是辅佐首座的“第二座”:“此职在堂,专以调理大众,副贰首座,纲纪丛林。”(17)其地位与宋元时的他山耆宿已不可比拟。不过,西堂在明清丛林中依然有重要地位。住持付法“常不于列职而必于首座、西堂”,(18)首座、西堂相比其他僧职更容易得到住持付法,故往往是继任住持的后备人选。如明末云门系瑞白明雪禅师住持弁山龙华寺,崇祯八年(1635)春应请住持天台护国寺,“入寺,百废并举,一旦恢复,秋日即托啸云西堂主方丈”(19)而返回弁山;崇祯九年(1636)明雪因病重退居深喦,又嘱咐首座久默继席龙华寺。
“后堂”,即后堂首座,《敕修百丈清规》规定其职责是“位居后板,辅赞宗风,轨则庄端,为众模范。”(20)在分座说法权被西堂分割取代后,后堂转变为率领堂众作务的负责人:“此职专领大众,以听普请作务,般柴运水,摘茶锄地,一切杂务凡动众者,必白此职。”
“堂主”,原指寺院中各堂寮负责人。禅堂作为接纳十方行僧的修行之所,置有常住香灯田土,故设立“专管十方施主布施钱粮”(21)等经济事务的堂主一职。
后堂与堂主职责有所侧重,不过与首座、西堂一样“兼有开示之责”。丛林开示在禅堂行香时举行,由四大班首轮流讲解坐禅之法,且有“首座在,西堂已下俱不得说;西堂在,后堂以下皆不许说”(22)的规矩。禅堂休息之际,班首会对禅众个人进行答疑辅导,这叫做“请开示”。雍正年间天慧彻禅师在杭州崇福寺担任首座,令了凡际圣参“万法归一,一归何处”,际圣“经数月,无入处,泫然久之”,“一日,方举前话,胸中若有物脱落,了无一念可得。天慧曰:‘参禅须参活句。’问:‘如何是活句?’曰:‘瞻之在前,忽焉在后。’殊未达,徘徊庭间。闻弹指声,忽有省,左顾右盼,无非自家受用处。举呈天慧,乃诘之曰:‘既知万法归一,毕竟一归何处?’又不能对。天慧曰:‘汝今得处与萌芽相似,须更加精进’。”(23)这个例子展现了班首开示警策学人的生动画面。
此外,班首还代替住持升座说法,此即所谓“秉拂”。四大班首以及书记、藏主等班首只要得到住持授意就具有秉拂资格。班首不管是新受执秉拂,还是四时八节秉拂,均需奉住持命而行,按庄严礼仪加以延请。班首秉拂一般在法堂举行,若班首为十方名德,住持也会参加。
书记是“职掌文翰”的执事,“书状”、“外史”、“外记”、“记室”(24)皆指书记。《敕修百丈清规》称“凡山门榜疏、书问、祈祷词语,悉属之(指书记)”,又另设书状侍者,“使司方丈私下书问”。(25)《丛林两序须知》规定书记执掌:“一住持奉征召,所有进谢表章,当代理。一住持联启、书柬、回复、顾问、庆吊等,当代理,稿成即呈覆,如住持有余力,则不预其事。一记录上堂、小参、开室、普说法语等,如方丈阙书状侍者,当代理。一山门榜牒、斋疏、往来帖式及祈祷水旱蝗灾祭文词语,悉属之。”(26)不难看出,书记掌管与常住有关的文字工作,有时可代理书状侍者之职。清初更涉今回依止天然函昰于丹霞山别传寺,“师充记室,日数千言,一无所遗,会中目为今之庆喜云”,(27)很好履行了书记职能。书记还兼管“登记钱帛,教授初机。”(28)如清初南庵大依禅师在林皋本豫会下担任书记,“书疏文翰,一出师手,众中习词义者,豫皆命从师指授。”(29)晚清东天目山昭明禅寺规定:“香客作佛事,历开乡贯,付书记自留底稿,或某功德、某佛事,事毕,钱票交付账房。”(30)
知藏,又名“藏主”,职在管理寺院经藏。由于“各僧看经,多就本寮”,藏殿为经籍收藏之所,知藏之责是保管藏经。《丛林两序须知》指出藏主具体工作事项,包括安放并登记经典函帙、点对函帙目录、增补残断缺失、晒焙湿润蠹坏、处理借阅事宜、保管藏钥、洁净藏堂等。(31)这其实是《敕修百丈清规》相关规定的细化。(32)出于职务需要,知藏一般“兼通义学”,有许多机会接触经籍,往往因此有所省发。如明初楚石梵琦禅师依族祖晋翁洵“典藏钥”,“一日阅《楞严》,至‘缘见因明,暗成无见,不明自发,则诸暗相,永不能昏’处,有省。历览群籍,恍如宿契。”(33)原本知藏与藏主同职异名,清代改为二职并设,藏主沦为知藏属员。《百丈清规证义记》说知藏与藏主“须协衷保护经藏,凡函帙安置、修补残缺以及经本出入等事,俱知藏总其纲,而藏主分其执也。”(34)此外,当时方册藏经印刷业兴盛,凡经版收贮、刊刻事宜也由知藏、藏主负责。
知客,即“典客”、“典宾”。《敕修百丈清规》载知客主要职责是:迎待接引“官员、檀越、尊宿、诸方明德之士”;照管旦过寮、安顿新到行脚僧。(35)知客旨在“专掌宾客,应酬施主,接纳往来十方衲子”,(36)所以要求任职者谦恭有礼以便接待道俗外宾。如清初独冠行敬禅师皈依费隐通容,长期担任知客一职,“盖师为人谦恭,动止不妄,是以容凡遇大宾至,乃命师典之。且典之有方,风雅悦人,老知客之名声播丛林。”(37)知客还负责制造亡僧唱衣板账和主持行脚僧丧事。清初雪峤圆信禅师示寂,弟子曹源大歇延请介为行舟为知客,“其营葬、造塔一应后事,多属师任。”(38)这是知客主持亡僧丧事的典型例子。
此外据《箬庵禅师客堂规约》记载,信施办斋散、僧众安单、职事请求入堂、求戒者引见登簿、客房什物管理、僧众犯诤抽单检点等涉及客堂僧众事务皆由知客办理。(39)另据《丛林两序须知》记载,举凡接引新佥头首礼拜住持、头首知事告假出山行赆送之礼、常住犒劳头首、分定饭斋、堂内各寮大众告假、僧众申请入堂、堂外各寮行众处置、执事阙补差拨、客寮客房什物管理、引领亡僧丧主等事务都属知客职权范围。(40)由此可见,明清知客不仅具有接待和引领的固有职能,而且还负责管理客堂僧众和堂外各寮僧众事务。
侍者一般指侍奉住持的执事,故又称堂头侍者。《敕修百丈清规》将侍者分为烧香、书状、请客、衣钵、汤药五职,规定各自职责:“凡住持上堂、小参、普说、开室、念诵、放参、节腊特为、通覆相看挂搭、烧香行礼、记录法语,烧香侍者职之。凡住持往复书问、制作文字,先具草呈;如阙书记,山门一应文翰,书状侍者职之。凡住持应接宾客、管待尊宿、节腊特为、具状行礼,请客侍者职之”;汤药侍者责在“朝暮供奉方丈汤药,左右应接,佐助衣钵侍者,抚恤近侍行仆”;(41)衣钵侍者则是“掌住持钱帛”。(42)此侍司五侍者别称为“侍香”、“侍状”、“侍客”、“侍药”、“侍衣”。(43)
《丛林两序须知》、《百丈清规证义记》等私撰清规也普遍实行五侍者之制,且执掌无大变化:烧香侍者仍是住持说法、礼佛等礼仪活动的助手;书状侍者是住持文字工作的秘书;请客侍者依旧是接待、引领外宾之责;衣钵侍者管理方丈内法器、资财等;汤药侍者负责住持饮食起居。明前期无作慎行禅师参谒灵隐寺慧明性原,任烧香侍者,“凡幻隐上堂、小参、赠送偈语,诸徒争执笔记录,师一经耳目,绝无忘失”,(44)即掌写录住持法语,与《敕修百丈清规》契合;然而晚明以后清规却称书状侍者“方丈说法,则写法语实贴”,“长老语录,多出其手”,(45)显然当时记录法语之责已转属书状侍者。
侍者服侍住持,“得以寅夕咨决”,(46)故“古人亲近知识,多在侍寮”。住持喜欢熟悉其生活习惯者担任侍者,所以长期担任侍者的僧人并不少见。如净辉照皈依曹洞宗匠永觉元贤禅师,“为侍者二十余年”;事达理则追随永觉元贤及其法嗣为霖道霈,“为侍者三十余年”。(47)
二、东序知事
禅寺中序列于东班的僧职称为东序,其机构责任人称为知事。在《敕修百丈清规》中,东序知事共有都监寺、维那、副寺、典座、直岁五职。(48)尽管每个寺院知事设置各有特色,但监寺、副寺、维那、典座、直岁五职是明清丛林普遍设立的知事职位。
监寺,又曰监院,作为知事之首,是总领寺务的僧职。《丛林两序须知》记载,监寺参与事务繁多,包括接待到访外客,访问信众施主,会计钱谷出入,分发饭斋,预请化主,置办什物,差设庄库职务,训诲、慰问、处罚行者,保管田庄山界租佃书契,监督田庄事务。(49)这些寺务多与寺院经济活动有关,有的有专门僧职负责,监寺更多起到督导、总领的作用,故监寺又被禅门中人称为“权管”、“主首”、“当家”、“主僧”。(50)鉴于财务管理为庶务重中之重,监寺作为库司首领,直接掌握财务大权。监院在丛林中扮演着“住持右肩,执总庶务”(51)的角色,因此丛林共住秩序的维护离不开监院的努力。明末汉月法藏禅师主席虞山三峰清凉禅寺,其弟子别峰弘萃“任三峰院事者有年,不惮劳瘁,既而随汉和尚至邓尉,开田凿池,一切土木之役,皆赖其经画区处”,(52)很快邓尉山圣恩寺也成为临济宗三峰系的传法中心。一位能干的监寺既能辅助住持总理寺院庶务,且往往是丛林振兴的重要保障。清初楚云兴源禅师皈依竺庵大成,时摄山栖霞寺荒落萧条,“百务不备,笑峰禅师有摄山六不可住之说,众方惮其久废,难于肩任”,兴源“自请监其院事,如毛遂之自荐者。鹑衣草履,为众忘身,寒暑晨昏,躬自操作,田园泥水,事事身先,不啻杨岐之事慈明也。”(53)
有些大丛林因为僧徒众多、寺务繁忙,设置数员监院分工管理,又在其上增设都总诸监寺的都寺,又称为“都监寺”、“都管”、“都总”,(54)其职能与监寺没大差别。《百丈清规证义记》说都寺“乃上辅住持,下匡监院者也。虽不如监院之劳苦理事,而大端则须总持,是故亦名总理……在常住教十年监院之劳,方充此执,乃酬劳安享之位”,可见都寺不负责具体事务,只是进行指导和参与决策,而且必须有十年监院资历方可任职,故丛林设置此职实际上是奖酬资深监院。由于都寺“总众务、掌丛林、接来往、应官长”(55)的职能地位,所以都寺成为代表常住与官府交涉的寺院户主。
僧人出世之前往往会经历监院、都寺的任职历练,以便提前熟悉丛林庶务。如明末石车通乘禅师参密云圆悟于金粟广慧寺,任职都寺,“一日领众作务,云:‘我在龙池为都监,做在人前。’师云:‘虚名要它作么?’”(56)圆悟当年在其师幻有正传门下也曾长期担任都寺。
副寺是掌管财务的僧职。“库头”、“柜头”、“财帛”、“知库”、“掌财”(57)等都是副寺别称。《敕修百丈清规》指出副寺“掌常住金谷、钱帛、米麦出入,随时上历,收管支用”,(58)是替监寺分劳的副职。由于副寺“其所管执与监院同,凡事与监院和衷共济,一切繁杂琐碎之事,监院不及照管之处,赖副寺治理”,所以处理事务繁杂。《丛林两序须知》列举副寺应办事项,大致可梳理为登记常住财务出入、保管库内钱粮布帛米谷、管理仓库、置办库内所需、办送常住所需物件、犒劳执事、买补日用食材原料、制作糕饼果蔬、处理施主设斋事宜、登记常住什物等。(59)凡财务开支事项,副寺均需与监寺等会商:“凡买办物件,须通知监院开单,小则库房商议,大则客堂共酌,然后与监收同办,监院、副寺、监收三人同到,方可登账。”(60)
如何平衡维持良好财政状况和给予寺众福利是副寺掌财的难点。体恤僧众的副寺容易获得好评。如清初朗然一空禅师参谒隐元隆琦,“为典库钥,倾心恤众,道誉籍甚。”(61)若是为缩小开支而节流厘弊,往往容易招惹怨尤。如明末石奇通云禅师依止密云圆悟,“见丛林弊端日起,靡费少节”,崇祯九年(1636)冬自愿担任副寺,然而“每革一弊,怨□继之,诋向本师,本师随加骂詈。”(62)
维那,又称“悦众”、“纲维”、“堂司”。(63)《敕修百丈清规》称其:“纲维众僧,曲尽调摄。堂僧挂搭,辨度牒真伪。众有争竞、遗失,为辨析和会。戒腊资次、床历图帐,凡僧事内外,无不掌之。举唱回向,以声音为佛事。病僧亡僧,尤当究心。”(64)即以管摄堂众生活事宜和举唱回向等为主要职责。维那执掌可分堂内与堂外:堂外活动是“二时功课,率众领班;上堂说法,白椎示众”,主持念诵、宣白、举咒、回向等声音佛事;堂内活动是“凡堂中失仪,遵规举罚”,(65)维持禅堂秩序。明末林皋本豫禅师曾参湛然圆澄,充职维那,“有闽僧犯堂规,师欲举罚”,同在会下的费隐通容为之关说,“师厉声曰:‘老兄得恁么乡情太重,他日若为号令人天!’后费开法金粟,每每举此诫诸学者。”(66)这个案例正反映出维那整饬堂规的职能。清初介为行舟禅师依止万如通微于龙池,“一见机缘契合,遂命为维那”,“师乃调摄有方,内外咸悦,朝夕惟率众扣激此事,日益智证”,(67)充分尽到“调度约束”(68)清众的职责。维那也指导堂众修行。如晚清定念真禅禅师参雪叟悟洁于武进天宁寺,“命就维那之职,师持规峻整,升堂入室,具有仪范,学者经其指示,多所悟入。”(69)
典座是负责丛林饮食的“司命”僧职。《敕修百丈清规》规定典座“职掌大众斋粥”(70),具体包括照管炊食,管理常住斋料,教训、选揀局次行者,管理厨房器具,等等。《丛林两序须知·典座须知》规定典座处理事务的具体要求,基本不出“掌众饮食”的范畴,显然典座职能并无变化。其中,准备住持、头首、知事饮食是典座的重要职责。清初林皋本豫禅师“五坐道场,未尝间操匕箸,背众而食。有典座自取常住面,作饦供师。师廉问,知其故,立命赔偿库司,且摈逐之”,(71)典座掌厨以护惜常住为原则,即便住持也不可损公肥私。
直岁是丛林中掌管劳役、作务的僧职。《敕修百丈清规》载直岁管理具体事务,包括修造殿堂寮舍、修换什物、役使劳工、监督工程、巡护山门以及管理碾磨碓坊、牛马船车等生产运输工具。(72)《丛林两序须知·直岁须知》对直岁事务提出若干具体要求,与《敕修百丈清规》规定的职权基本一致。(73)普请出坡是直岁所掌重要事务。清初妙云真雄禅师曾参具德弘礼于灵隐,担任直岁,“虽执劳务,参究益切,犹如触壁面墙,了无缝罅。一日普请挑柴,竟忘其处,信步随行到北高峰。”(74)此外,据《直岁须知》记载,直岁参与事务还包括管理司什房工具、亡僧荼毗、祭扫祖塔,等等。
三、办公场所和列职杂务
为便于处理日常事务,头首、知事这类职能机构负责人往往有实体化的办公场所。禅门称其为“寮”、“寮舍”,“取多人同居,共司一务,故称寮也。”(75)寮舍既是办公场所也是僧职居所。首座办公场所及居所称为“首座寮”,监寺称“监寺寮”,其他头首、知事以此类推。某办公机构或其负责人又被称为“某司”,如“客司”是指知客或知客寮,“侍司”可指侍者或侍者寮,“堂司”也即维那、维那寮。
明清清规文献对头首、知事这类序执机构的办公场所多未言明,相关记载集中于寺志、山志的“建置”、“梵刹”部分。笔者选取黄檗山万福禅寺等三所著名丛林,将序执寮舍相关信息列成下表(表1.1)。
这三所寺院分别是所在地区规模较大的名刹,僧职设置较为规范,具有一定代表性。表中清代序执寮舍较明代为多,反映出清代丛林由于部分列执升格为序执导致序执职位更为复杂的历史事实。而且鉴于寺院之间僧职设置的差异性,寮舍建置及其空间格局往往具有地方特色。如黄檗山万福禅寺首座寮、西堂寮、书记寮均在方丈旁边;雪窦山资圣禅寺首座寮在方丈东边,西堂寮、书记寮却在法堂东廊;而丹霞山别传寺首座寮却在影堂之左。
一般来说,序执寮舍空间布局会遵循两个原则。第一,职能机构布局集中紧凑。如康熙间修建的瑞安仙岩寺首座寮、西堂寮、后堂寮、堂主寮在月恒楼上下,都寺寮、监院寮、知殿寮在祖堂附近,书记寮、烧香寮、记录寮、衣钵寮、汤药寮在方丈左右,库司寮、知库寮在库楼,典座寮、知事寮在天香楼上。(76)又如乾隆间重建的扬州建隆寺僧职寮房主要分布在大殿左右两厢以及大悲殿左右两厢翼楼上下,前者有副寺寮、羯磨寮、知客寮、巡照寮、书记寮、西板堂、教授寮,后者“凡各列职禅寮居楼上,众杂务禅寮居楼下。”(77)这种组团式的空间结构将职能相近的办公机构集中起来,便于形成系统的功能分区团块,加强寺政部门的相互联系;第二,功能分区组合就近便利。如顺治时重建的慈溪五磊寺西堂寮、都监寮、书记寮、知藏寮等在法堂东青序楼上下,监寺寮、副寺寮、典赋寮在法堂右长庚楼上下,知客寮、直岁寮在弥勒殿左右,知众寮、知殿寮在大殿西昭阳楼下。(78)清初杭州理安寺布局则是首座寮、西堂寮、书记寮、知藏寮、藏主寮在法堂右厢,后堂寮、堂主寮在禅堂左梅萼楼,维那寮在禅堂右桂花楼,都监寮、监院寮、副寺寮、监收寮在库房左右,典座寮在厨房左,值岁寮在旦过堂后。(79)序执寮舍属辅助使用空间,它们围绕事务相涉的核心功能建筑分布,有利于提升僧职部门的办事效率。以上两原则在崇祯间修建的金粟广慧寺、康熙间修建的普陀洛迦山普济禅寺、晚清修建的武进天宁寺、光绪间修建的东天目山昭明禅寺等名蓝中也有充分体现,证明它符合丛林建筑布局的一般规律。
序执办公机构有的是某一职位所专有,有的是多位执事所共有。上述金粟广慧寺、瑞安仙岩寺、慈溪五磊寺等丛林都是采取单寮制,然而杭州理安寺却实行共寮制与单寮制结合的混合制。其中,“座元寮在法堂右,与西堂共单传戒”;“后堂、堂主共寮,在梅萼楼左”;“都监寮在库房左一间”,“监院与都监同寮”;“维那寮在桂花楼右一间”;“书记寮在法堂外西首第一间”;“副寺寮在库房右一间,与监收共”;“藏主、知藏寮在书记寮下一间”;“知事寮在库房外楼”;“知浴寮在知事左一间”;知山“寮在贤者楼第二间”;烧香侍者“寮在松岭阁上”;记录“寮在法堂外左一间”;汤药侍者“寮在法堂外左二间”(80)。由此可见,采取共寮制者主要是职能相近、来往较密的序执,这一方面便于各相关寺职会商具体事务,另一方面也可节约行政建设支出。
办公场所的空间、设备、器具是执事处理事务、履行职能所必备。其所有权属于常住,执事只拥有一定时期的使用权。为避免退执僧职在交接之际侵吞寮舍什物,《敕修百丈清规》实行登记制和赔补制:“库司当置总簿,具写诸寮什物,住持、知事签定。仍分置小簿付诸寮,两相对同。新旧相沿交割,损者公界修补,缺者本寮赔偿。”(81)新旧执事交割时登记、检查、修补寮舍什物,有利于保护寺院公共财产。这种制度规定在地方性清规文献中得到普遍执行。
《丛林两序须知》规定两序“本寮所有常住物件,宜置簿登记,以便查考”,这个寮舍什物登记簿存于本寮,备查考之用。“副寺须知”称“大小诸寮所有器用什物,当置总簿记定,以便查考”,即副寺另置有各寮器用什物登记总簿,以便与本寮登记簿比对。什物登记簿详载执事任职前寮舍什物情况,在新旧执事交割时又成为检查清点什物是否完好无缺的凭据。如“书记须知”称“退职日将本寮常住文书什物照簿简点分明,交与新书记掌管,毋得混乱”;“藏主须知”称“退职日将本寮常住物件并藏内经典函帙,照号对簿简点分明,交与新藏主掌管,毋混乱”。交割对象一般是本寮新执事,不过首座是要求“交与知客照管”,维那则要求“交与副悦众代管”。对于常住什物,也强调加以护惜。如“副寺须知”称“什物动用,期乎节俭公平,不得轻与滥费,亏损常住;凡事以护惜常住为心,而又不可遇执,克减大众”。若什物有损坏或欠缺,则应及时修补和置办。如“直岁须知”称:“锄锯刀斧、蓑笠杠绳、所用杂物等,须安放司什房内,令司什照管,有破损朽坏者,分付及时收理……司什房内动用什物,欠缺应买者,当白库司置办。”(82)
丛林职能机构在头首、知事之下设有次级职能机构和相应办公人员。这些办公人员在负责事务上冠以“头”、“主”之名,表明他们是头首、知事辖下的专职人员。《敕修百丈清规》称其为“列职杂务”,(83)包括寮元、寮主、副寮、延寿堂主、净头、化主、园主、磨主、水头、炭头、庄主、诸庄监收,并规定各自职能和负责事务。列执人员地位较低,明清寺志、清规文献少有专门记载。《云栖共住规约·各执事条约》列举知山、知屋、直板、饭头、菜头、茶头、柴头、火头、碗头、磨头、园头、净头等列执,其执事设置及职能总体上遵循《敕修百丈清规》。
《百丈清规证义记》将僧职分为序执和列执,并将列执附于序执之下。以禅堂而论,除了四大班首、维那、圣僧侍者,还有其他职事。如“悦众”,“乃维那之副,此职凡有数人”,协助维那维护禅堂秩序;“参头”,“乃一堂参学之首,看验功夫,开示后学,护助参禅,不理余事”;“禅堂香灯”,负责“焚香、供水、点灯、息灯,晚课众上殿时,扫地、拭桌,照管堂师行李”;“司水”,“每日清晨打面汤、三时漱口水、出坡净脚水,应时打扫前后丹墀及小净沟”。又如典座职掌厨房,辖下设立多种执事。其中“贴案”,系典座副职,“凡上供供菜,须制熟得味”,“若大众菜及客菜,应先尝味,使调和得宜”,即承担烧制菜疏之责。“饭头”,“煮大众粥饭、洗锅”,“香到开梆,打粥饭”,负责做饭、分饭事宜。“二饭”,作为饭头助手,“每日料理小食”,并负责客堂僧众饭食。“菜头”,“洗切大众菜,听典座调理”,“办斋等事,一齐相帮”。“火头”分大小二执,负责烧火和看管灶火。“水头”,“掌理厨房、茶房及各堂缸水”。“磨头”,负责磨米麦等、制作豆腐。“杂务”,负责厨房杂务,兼“桶头”职,收拾饭桶、洗净器皿。“香灯”,“打扫厨房内外”,“照看众人行李”。(84)
此外,丛林中还有非隶属于知事、头首的独立职能机构。这类僧职包括圣僧侍者、延寿堂主、寮主、殿主、塔主等等,清规文献称其为小头首。圣僧侍者属禅堂僧职,负责禅堂斋供茶汤、香火灯烛等供具。延寿堂主掌管安养病僧的延寿堂。寮主,即知寮、寮元,原负责管理众寮经文什物、看守众僧衣钵,清代职能变为“专主旦过堂”。(85)殿主负责管理佛殿,“为众香灯之首领,代众僧勤事佛陀者也”,(86)其下辖有法堂香灯、藏楼香灯、外塔主、内塔主、祖堂香灯等数职,负责各宗教场所的焚香、燃灯和打扫事宜。
与头首、知事相同,列执也有其办公场所。列执寮舍的空间结构也遵循集中紧凑和就近便利的原则,它与序执寮舍系隶属关系,因此在空间格局上具有主次结合的特点。如清代普陀洛迦山普济禅寺知众、知客、照客、知随等寮在绣佛殿上的瑞日楼,副寺、贴库、卧具等寮在库楼,览翠楼“上为都监、监院寮,下为厨众等寮”,香积楼旁的平房“内为典座、贴案及厨众等寮。”(87)杭州理安寺的列执寮舍则是:“殿主,单在天王殿前右一间,与巡照、门头同寮”;“库头同贴库、米头共寮”;“茶头,单在本楼三板”;“园头,单在旦过楼下,与巡山、接供共寮”;“行堂,单在斋楼右,与碗头共寮”;“知器,单在接供寮旁小一间”;“磨头,灶楼安单。”(88)列执的办公场所一般无单寮制,而是职能接近的多执事共寮;且办公场所亦是其安单之地,如殿主、园头、行堂的寮舍也即居所;有的列执则是直接安单在工作地点,如上述茶头、磨头即此例。
不难看出,上述序执、列执的职能机构和办公人员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功能齐全、分工明确、统筹兼顾的组织管理体系。不过,如果仅有职责明确的僧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机构,那还不足维持丛林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转。宋元禅林清规既规定僧职如何处理事务,又指出僧职不职行为,实际上具有组织习惯法性质。明清丛林僧职制度实现了僧职组织习惯法向部门成文法的转变,各个职能机构分别制订适用于本寮舍的规约、条例:禅堂有禅堂规约,客堂有客堂规约,厨房有厨房条规,下院有执事规约,山寮、收供寮、园房寮、旦过寮等等单位也有相应寮规。这种堂寮规约、条例以公约形式强制推行于相应组织及僧职人员,使寺务处理有法可依,有例可徇;同时,又有监察僧职负责监督执行情况以及处罚违规执事的制度性规定,这些配套措施都确保丛林组织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
四、僧职任免与监督考核
各僧职机构处理事务不同,对任职者能力素质有不同要求。如首座职在分座说法,故“必才德服众,学悟兼济,堪继法道者主之”;监寺职在总领庶务,“当斯职者,须公廉勤慎,以众心为心,爱惜常住,如护眼睛,洞明因果,深惧罪福。”(89)然而,僧职选拔任用权掌握在住持、知事、头首等少数人手中,各执事未必都能胜任其职。
丛林僧职任免有一套程序制度。《敕修百丈清规》规定头首、知事由住持决定人选延请,小头首以及列执由维那择人延请。(90)住持决定知事、头首人选一般通过“和会充职”,即预先提出人选再征求知事、头首及前资勤旧同意;有时是“不先和会,默择人定”,即由住持一己独断。决定人选之后,以“奉堂头和尚慈旨”的名义,延请某僧充某职。这拣选过程充分体现出住持在人事任免中的决定权和权威性。僧职告退与延请先后进行,有一套繁琐、隆重的礼仪,或许可归纳为旧执告退、住持于方丈任命新执、于僧堂告知大众、新执于堂中受贺、大众送新执归寮、新旧执诣方丈告谢、新旧执巡寮、方丈茶汤点心管待。(91)至于小头首及列执,先由维那决定人选,经“和会”商量后正式任命。不过,僧职任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渐有变动,到了清代已有许多不同。据《百丈清规证义记》记载:
“凡请序执,预日客堂与维那开众僧名册及各所宜,呈住持阅。住持若许,即留维那、知客,另差侍者请悦众同受执之师进方丈,行礼已,命坐叙话,量才安执,取其所宜。次日早粥过堂,斋堂内念供,请执事,送位。四班首及监院、都监、副寺、住持送位,其余知客送位,预先挂牌,牌云‘奉和尚命,请某甲师为某某执事’云云。二板后,鸣序板,新请序执搭衣持具,旧执不搭衣,齐到客堂,知客即依次宣执单云云。宣毕,白众云:‘恭喜诸位师傅’,普礼一拜。旧执先到方丈,两边站班。次知客领新执到方丈,前云:‘新请执事展具,顶礼和尚。’三礼毕,新执退廊下,旧执出位,向座排班。旧执首众云:‘顶礼和尚。’礼毕,住持云:‘参堂。’旧执先至堂两边站班,知客鸣报板三下,云:‘新请执事师参堂行礼。’乃至礼圆,四班首住持送位已。住持即退出。其余维那接具,依次照执送位,一一送毕。维那云:‘恭喜诸位师傅。’一拜。拜毕,各照本位调单,次第而坐。是日晚课,大殿送蒲团位,送寮。课毕,维那云:‘新请执事师出位行礼。’礼毕,班首秉拂见下云云。维那云:‘新请执事师上祖堂礼祖。’不鸣钟。次上方丈。礼毕,知客领新执巡寮,鸣引磬,云:‘新请众执事师巡寮。’问讯某某师,乃至巡毕。各回已,客堂鸣序板,众集看单,回堂。方丈请茶。茶毕,回堂,依位坐香。将到止静前,散香坐毕,维那云:‘新请执事师出位行十方礼。’若系班首,则行礼时诸序执应下单,在本位立,独清众不随诸执还礼。因此礼盖为序执而设也。礼毕,维那复云:‘两序师傅代诸位师傅看单。’白已,维那同众执看本堂单,东西各一拜。礼毕,各照本位坐止静。”(92)
由上可见,序执名单是先由知客预拟,再由住持审定,这与《敕修百丈清规》迥然不同,不过任免权依然掌握于住持之手。执事延请任命程序是住持于方丈内任命、斋堂请执事送位、新执事搭衣持具、客堂宣布执事单、新旧执事到方丈顶礼住持、新旧执事参堂行礼、晚课新执事出位行礼、新执事祖堂礼祖、再上方丈顶礼住持、新执事巡寮、方丈请茶、止静前新执出位行十方礼。与《敕修百丈清规》的相关仪轨相比,礼拜方丈、参堂、巡寮、请茶等环节有所因循,只是行礼程序更加复杂。这套延请程序通用于序执,不过新旧执事参堂巡礼只适用于“堂内贴单者”,“若侍寮只记录参堂,影堂侍者虽贴单而不参堂,又如都监、监院、知客等俱不参堂。”(93)列执人员延请“不用此礼”,礼仪活动相对简单:首先是知客决定人选、和会充职,引领新列执上方丈礼拜,接着由“监院、维那、知客、侍者其四人同送进寮,送单已,客堂请新执茶饭。”
从序执、列执任免程序可以看出,维那在请职礼仪中只是起到主持仪式的白椎作用,并未参与选拔择取;知客则不仅仅是引领者的角色,一般序执、列执、作务行者是由其拟派差拨。显然,知客一定程度上握有部分僧职的铨选之权,实际上成为明清丛林的“人事部长”。这些具体情形皆与《敕修百丈清规》有出入。
首座地位崇高,其延请任命异于一般执事。尤其是德高法深的立僧首座、名德首座,“不可轻举”(94),必须要用隆重仪式加以延请。清代首座延请礼仪如《百丈清规证义记》所载:
凡请首执,住持预日斋堂表众云:“今有某甲大师或某和尚才德兼备,众所推服,知见高明,慧命所寄。佇俟法雨普沾,少刻,大众师恭请,伏望悲允。”午后二板,鸣寮板,众集客堂,恭请。请毕,上方丈。礼毕,参堂,住持送位。众礼毕,送寮。是晚课时,侍者传秉拂牌,牌右上贴红签。签上写云:“请某首座和尚。”或称大师,余执随改。住持命侍寮传炉、红衣、拄杖到首座寮。课毕,首座搭衣,侍者执杖随后。维那云:‘迎请首座师。’鸣引磬,迎至座前。首座行礼,礼圆登座。侍者侍立两傍,维那举赞,首座拈香毕。维那云:“顶礼首座师。”师云:“不消。”即止。说法竟,维那云:“顶礼首座师。”礼毕,下座,众送归寮,辞送即止。首座上方丈,礼住持。呈稿已,谢侍者一拜。方丈待茶,记录写法语牌悬挂。次日,首座出己资,请库房设煎点供众。若首座淡薄,常住代资。(95)
上述延请程序包括住持斋堂表众、大众于客堂恭请、新首座上方丈礼拜住持、参堂行礼、众送归寮、晚课毕新首座秉拂、众送归寮、再上方丈礼拜住持、方丈待茶、新首座设煎点供众。这个仪式与《敕修百丈清规》相比,延请地点由僧堂转移到客堂,其他礼拜住持、参堂巡礼、众送归寮、首座普说、方丈设茶、首座与大众茶等礼仪环节差别不大。此仪式也适用于延请其他班首:“或新请班首,受执秉拂,仪同此,课毕在大殿设平座香案为异。”
为使僧众对各执事了然,明清丛林采取了两种办法。其一,在斋堂和客堂贴执事单。执事单,“亦名执事榜,实贴斋堂,每执若干,另用小条书人名而加贴之。又客堂用大牌一块,照斋堂单而具书之,书法从中至边横列,上书序执,下书列执,字须正楷,右之边行书题,左之边行年月日及住持某甲重录。”(96)《三峰久远清规》规定“执事名目造一粉红大牌,依次书明,注其来历、戒次前后”,(97)这也属执事单性质;其二,立执事簿。密藏道开《楞严寺禅堂规约》规定禅堂立有执事簿,“凡欲入堂及领执事者必自首座,讯其名号、乡族及无忤逆逃叛缘事在官等由,然后录草簿,登水牌,令之安单就职,阅旬月,察其人果心无外慕,与众和同,然后人堂者登床历簿,领执事者登执事簿。”(98)
辞职、退职是僧职任免制度的另一方面。《敕修百丈清规》规定知事、头首择日向住持禀退,列执在知事、头首退职后另找时间向维那告退。(99)清代辞退职制度有所差异:“凡两序有辞执者,午后先上方丈,作礼辞执,至晚参堂。列执期满要退,到客堂辞执,不上方丈,亦不参堂。”(100)序执辞职要向住持禀退,晚课还需参堂;列执向知客辞退,不用禀告住持,也不必参堂。这是僧职任期届满退职的情形。《楞严寺禅堂规约》规定:“堂外执事除犯清规立摈外,凡无过欲起单者,须半月前预白,请人替职,如满半月,即无人交替,听从起单。”(101)即是说,执事任期未满求退,须事先通知知客请人替职,做好善后工作。住持、知客对执事禀退,一般先加慰留,再根据在职表现和寺务需要决定是否免职。
交割是新旧僧职接替的重要问题。成于晚明的《楞严寺禅堂规约》详细记载其交割制度:“禅堂立交割题名簿一扇,佛像经书器物簿二扇。凡交割家务,须旧管者或点茶,或备斋,请住持及堂内外各庵首僧,切近檀越,眼同将常住佛像、经书、器物,照簿逐一查点,交收明白。然后题交者、收者名于交割簿。方丈以下,皆书名花押证盟。如有缺少,须责赔偿。盖常住物宁有增无宁有损也,倘下手无正职收领,听住持或首座命僧署管,署管人亦须题名交割簿,常住物不可令一日失守。其佛像经书器物簿二扇,一存钦赐匣内,以立根本,一存首座寮,以时稽查,如有檀越增施佛像、经书,及贤能主僧新置器物,即须添记二簿,以听交割。”(102)楞严寺对交割程序有严格要求,交割必须旧执事与住持、各庵首僧以及邻近檀越一道照佛像经书器物簿逐一清点,确保无阙失后还要求题交者、收纳者以及清点公证人签名于交割题名簿作证;而佛像经书器物簿又是一式两份,分别收藏,以利于稽查,若增置什物则添记于佛像经书器物簿。这种严格的登记制度和清查制度目的就是尽可能保护常住什物免于人为侵损。
执事旨在为众办事,各丛林均要求其“处事必须公道,勿得情存憎爱”,(103)且“无论崇卑,咸宜竭尽心力,辅翊常住。”(104)为督促执事办理寺务,明清丛林制定了一套监察、考核制度。
明清丛林多设立“僧值”一职,检举僧职不职行为。该职并无实位,属两序众僧挨次轮值,负责丛林日常监察事宜,故“亦名纠察”。“此执毋论住持及诸执事,有过则举,有失则罚,不顾私情,乃丛林公直之执。”(105)《云栖共住规约》规定,僧值是“依巡照牌以次轮流,堂内不在轮数”,“三个月轮得一次”,“丛林大事及众中贤否是非,倘不平心不合理等,俱要一概至公无私,直言无隐”;所检举之事与人要登记入事宜簿:“月日顶头写,所举事低一字写,不依式,罚银一分。每日早,举事毕,录上簿,先送堂内点取,后送外管事再议,取当行者登事宜簿。”(106)有丛林设立“择善”,其职能性质与僧值颇相似:“逐日轮流,各寮巡察,互相警策,慎勿情存憎爱,护惜瑕疵,凡有功者必记之,而有过者必录之。”(107)
明清丛林还定期考核执事履职绩效。一般来说,每月十四、三十日晚,住持会请两序茶话,结算寺院半月钱粮收支,考察执事履职情况。不同寺院具体做法可能有所差别,明末虞山三峰清凉禅寺的惯例是:
稽考之期,准于十四、廿八日库房集监院、堂主、司库等□账明白,各押字毕,惟下院司库只廿八日一次入山。至晚间,知事白椎集众,各着偏衫,入监院堂展具。大监院关圣前三拜起立,维那又白椎二下,唱云:“在院海众半月之内所作所为,出入财利,饮食衣服,有私有过,惟圣鉴罚,有功有德,惟圣护持。”复白椎,顶礼,再白椎一下,主法与监院统大众同跪,维那云:“三峰清凉禅院主法某、监院某、堂主某、知客某、知檀某、司库某、下院司库某,”同合山上下院,及园中与出入募化大众等发愿:“如淫盗有犯者,生遭王法,死堕阿鼻,惟淫盗不犯者现身开悟,福广将来,必定成佛。必如此愿,乃可同住,不如此愿,惟神摈出。”齐起,悦众逐一唱名,其人逐一问讯,口称如愿毕。次坐,堂主通众简账。维那唱遵云栖约十章,逐一查问,有功者对众称扬,有过者劝令关圣前求忏跪香。维那唱稽考偈、遵戒偈,声须详朗。吃茶,礼毕归堂。(108)
由引文可见,稽考仪式由维那主持,地点在监院堂,整个仪式经历白椎集众、关圣神像前发愿、悦众唱名问讯、堂主通报简账、维那赏功罚过、唱稽考偈遵戒偈、请茶归堂等流程。执事于护伽蓝神前发愿的仪式也在结冬告香时举行,不过每半月告香誓神的做法可能创自晚明高僧云栖祩宏。《云栖共住规约》规定,管理寺院财务的库司职事僧必须每半月焚疏上告护伽蓝神、本寺供奉神明,在职期间“凡一切钱财、布帛、米面、蔬果种种诸物,若有侵欺苟且等情,自招见生之内,折禄减寿,恶疾缠身,或遭恶难,示报大众,临命终时,堕落地狱、饿鬼、畜生诸恶趣中。”(109)鼓山涌泉寺也“照云栖旧例”,每月库司结账毕,“知事具疏誓神,以表心迹。”(110)清初铁壁慧机禅师住平都地藏寺则规定“都监、监寺、副寺、监买、丈侍、典座、知宾、化主、直岁每月朔望仍同至护法韦陀前羯磨布萨,以表至公无私”,(111)也采取以神明为鉴的考核形式。这种执事具疏誓神制度是以内化的地狱观、果报观来约束执事行为,以弥补国法、寺规外在规范作用之不足。
奖励、惩罚是稽考仪式的重要内容,也是僧职考核制度关键的运行机制。清初百愚净斯禅师住持云门显圣寺规定:“至月朔日,同两序大众面议,依功大小而赏,据过轻重而罚。”(112)僧职奖惩采取共议制,并有明确标准。如三峰清凉禅寺执行分等计功奖励制:“计功须分等次,如当家、堂主、司库而善督众修行者第一功,善治常住事者第二功,善任劳者第三功……兼三为上品功,兼二为中品功,止一为下品功。”(113)执事功劳评判标准分为三项,以兼有三种、兼有二种或只有一种分三等功。犒劳执事以“有功必酬,须随意合宜而已”为原则,序执由住持在方丈设斋茶、点果犒劳,“其外单、列执犒劳俱在客堂,或随其本寮”,(114)由知客、副寺安排。至于僧职处罚,其依据也是每日登记的功过簿,惩罚轻重根据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大致不外乎三种:轻者罚钱、罚物、罚跪香;重者撤职改派;最甚者直接摈出。永觉元贤《戒坛规约》规定:“戒坛中所派执事,各宜恪遵承办,倘始勤终怠、不徇规矩者,仍罚跪香,如有不遵,即应改派,不得容隐。”(115)
五、僧职制度的特点
有助于弘法利生的世间圆融性和符合宗教组织运作规律的出世间神圣性是僧职制度产生、发展的两条主线。明清丛林僧职制度其实是围绕这两个向度不断调整的实践过程,故有其鲜明的组织管理特色和时代特征。
首先,明清丛林僧职制度继承并发展了行之有效的宋元僧职制度传统。
《敕修百丈清规》以宗教法律文献的形式推行全国,各地丛林在遵照清规具体规定和原则精神的基础上,制定适宜本寺的僧职制度,因而明清丛林僧职制度明显承继宋元制度文化传统。具体表现在:其一,从僧职设置上看,明清丛林保留了宋元丛林的主要职事僧。宋元丛林西序头首一般设首座、书记、知藏、知客、知浴、侍者诸职,东序知事有监寺、副寺、维那、典座、直岁五职,列职杂务有寮元、延寿堂主、净头、化主、园主等职。这些僧职在明清丛林中依然存在;其二,从僧职职责来看,明清丛林僧职所负责事务与宋元相比变化不大。如首座是分座说法,监寺是总领庶务,书记是职掌文翰,知藏管理藏经,知客接待来访道俗,知浴负责洗浴清洁工作,庄主负责管理庄园,化主负责檀越募缘,他们依然发挥类似作用;其三,僧职组织机构设置及运作对宋元规制有所因循。就僧职机构办公场所、辖属次级机构以及办公人员、执事交割登记赔补制、新执事延请任命礼仪、旧执事禀退和犒劳执事礼仪等等制度内容,明清丛林显然承袭旧制。
当然,在世俗化加深、僧俗关系复杂、寺务愈发繁杂的时代背景下,明清僧职制度有所变革创新。这主要表现在僧职设置细密化、组织管理规范化和组织体系的重新调整。从僧职设置看,宋元丛林主要是五知事八头首,清代丛林西序序执一般为十二职,东序序执为二十一职,(116)僧职分工愈发细致,执事名目愈加纷杂。从组织管理看,宋元丛林尚无明确的僧职组织部门法,明清丛林则制定各种成文的部门条则、规约,针对执事如何履职的是执事条约,规定寮舍办公行则的是寮舍规约以及警策、箴铭,这些条规的拟定旨在规范僧职组织的管理秩序。从僧职组织体系看,宋元丛林采取以两序知事头首为主、列职杂务为辅的组织体系,明清丛林则在东西序之下将僧职再分为序执和列执,序执相当于宋元的知事头首,列执相当于列职杂务,这种体系调整其实是僧职分割细化的产物。
其次,明清丛林僧职制度在遵循《敕修百丈清规》的基础上因时因地制宜,呈现出复杂多元的局面。
《敕修百丈清规》为丛林僧职制度提供了统一标式,明清丛林基本上遵循《敕修百丈清规》相关规定设置两序僧职,故僧职制度具有统一性;另一方面,各丛林也结合当山实际情形,建立合乎组织管理实践的僧职制度,故僧职制度兼具适宜性。其一,僧职设置“各家增减,先后随宜。”(117)一般大丛林事务较繁,僧职设置往往多而广,而中小丛林僧职设置常常比较简单,某一执事兼任数职比较常见;其二,僧职职名不同。如监寺,有的寺院谓为“监院”,也有称为“当家”,有的寺院“当家”则指住持。(118)副寺,一般又称为“知库”,不过有的寺院则称“库司书记”,有的寺院则在副寺之外另立知库;(119)其三,僧职职能有所差异。这有时代变迁的因素,清代丛林与明代相比,僧职职能总体上有分割缩节趋向,出现许多新置僧职;也有地域差异的因素,如知客在许多丛林仅是接待、引领之职,有的丛林又有派理执事的人事职能。
明清丛林僧职制度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官方丛林和一般丛林的差别上。官方丛林所有权在于官府,僧职设置、铨选、考核以及财务管理等均由礼部祠祭司掌管、监督,僧人薪俸也由其定额发放,故具有浓郁的官署化气息。灵谷寺、天界寺等三大寺五次大寺是晚明南京地区有代表性的官方丛林,其僧职及职能是:“前堂、维那僧专领众焚修,每月朔具结;管事僧专管常住一应事务;书记僧专管填写逐年租单、告示、月报岁报,及一应册籍疏结;直库僧专管收放银米;直日僧专答应上司,及巡察寺内,一应违禁事举报;殿堂僧专管殿堂香灯”,(120)此外还有教学僧、通经优给僧、管塔僧、堂司僧、净发僧、施茶僧、音乐僧、管山门僧、管庄管洲僧、守下院僧等等。(121)这些僧职名目及职能明显与一般丛林有所不同。僧职设置、任免与考核均由官府监督:“各僧但有误事及作弊者,俱橔锁究革,限一年一换,而管事、直库尤关紧要,更不许恋役。堂司、净发、施茶、音乐等僧无过不必更换,数已额定,不得别立名色,分外增加,年终送岁报册日俱送司查点,以防虚冒。”(122)这些规定表明由于官方丛林是为官府提供宗教服务的职能机构,所以僧职必须接受官府行政管理,故有官署职员属性。
再次,明清丛林僧职制度具有浓厚的等级色彩,僧职等级分化贯穿于任免、迁转、礼仪活动等制度实践过程。
僧职等级性首先表现为序执与列执的差异。序执地位高于列执,在丛林礼仪活动中,序执位次、站列都处于较突出位置;序执待遇也要高于列执,这从序执延请、犒劳、辞退的仪式差异上便显现端倪。序执也存在等级分化。诲山戒显《禅门锻炼说》称丛林“东序由下而上”分别是悦众、直岁、典座、知库、副寺、维那、监院、都寺;“西序由卑而尊”(123)分别是侍者、知客、知浴、知藏、书记、堂主、后堂、西堂、首座。列执也有等级差别。一些独立职能机构管事僧如阁主、殿主、堂主地位较高;其次是辖属于序执的一般列执,主要操办具体事务;最下者则是行者,他们从事最辛苦、最低等的体力劳务,近乎仆役。
僧职等级结构并非僵化固定。《水浒传》述鲁智深入大相国寺,借知客之口指出两序知事、头首属“上等职事”,化主、殿主、阁主等属“中等职事”,塔头、饭头、净头、菜头等属“末等职事”,又说:“假如师兄你管了一年菜园好,便升你做个塔头;又管了一年好,升你做个浴主;又一年好,才做监寺。”(124)这即指僧职迁转制度。僧职迁转是期终考核时根据在职业绩和僧人资历进行的职位调整,它不仅是职事的变更也是地位的提升。如清天法师于宣德元年(1426)剃度,“入大天界,见弘慈普应禅师,命侍香,掌藏钥,进第一座”,(125)先后担任烧香侍者、知藏、首座,后来出世弘庆禅寺。普能真嵩居金山江天禅寺十七年,“历职衣钵、知客、堂主、后堂、西堂、监院,功行颇著”,道光二十五年(1845),“至天宁,职后堂”,得到住持悟洁付法,咸丰二年(1852),“洁老人命继法席”。(126)僧职迁转通过内部循环机制保持活力,从而使僧职制度形成超稳定结构。
复次,明清丛林僧职制度某种意义上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其组织管理呈现出一定的平等性和民主性。
“尊主爱众”是明清丛林执事必须遵循的原则。所谓“尊主”即尊重并维护住持最高权威。《丛林两序须知》规定“住持所嘱大小事务,行之果否,当回覆”,(127)“凡事有关系者,必会议禀方丈才行,不可妄擅己意”,“出入寺院,须禀白方丈及库司、知客”,住持对丛林事务有知悉权和决定权,执事不可擅作主张。“爱众”即不论崇卑爱护全寺海众。《丛林两序须知》规定“尊卑有序,谦己下人,毋恃职,大生我慢”、“处众贵宽和,不得恃职,亢上凌下。”(128)公正无私是执事处事的另一原则。晚明湛然圆澄禅师住云门显圣寺定规“家主及内外执事处事必须公道,毋得情存憎爱。”(129)《丛林两序须知》要求“凡事遵守条章,毋恃职以纵意”,“处事公平,度量宽广,毋偏颇浅狭,自轻其身。”(130)都要求僧职奉法办事。
分工合作、会商办事体现出僧职集体领导制下的民主因素。丛林一般要求执事分工履职,“不得掺杂侵越”,(131)而且“不得大小诸寮干涉余事,除公务告请会议者”;(132)同时应协力合作,“巨细相通,不得别户分门,妄生彼此”。僧职合作表现在兼管代理制,即僧职阙候或无法履职可由职能接近执事暂代事务。如住持阙职,可由首座代理;监寺阙,可由知客、副寺代理;书状侍者或书记阙,可互相兼代;若维那或典座阙,副职人员悦众、贴案可分别代理其职。明清丛林又实行会商议事制。会商有的是同一部门的不同僧职。如四大班首与维那、书记同属禅堂,“须体谅相尊,同心协力为责,毋恃职藏私,以致大小不平者。”(133)有的是同寮正副职会商。如维那“凡事要同板首、副悦商量,毋纵意而行,以致失睦”,(134)典座要“同贴案责有商量,毋硬执己意,互相怨诤。”还有不同部门负责人会商。如首座“凡事有牵缠结角,不得分断合宜者,当到知客寮,会众头首,商议定夺之”,监寺、副寺管理财务要“上与住持、都监计议,下与监收、知库、库头、知山通行,坡事与僧值议,行总登簿”,(135)知客“每夜至开小静后,到库房同监院、直岁营办,议行明日之事。”(136)协作与会商制虽仅局限于僧职,但却蕴含着羯磨议事制的民主精神。
最后,子孙化、宗法化现象对明清丛林僧职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丛林子孙化的基本特征是住持为师徒授受,住持以外僧人可蓄养弟子,僧众分屋而居、分灶而食。子孙化是宗法文化渗透寺院组织制度的结果,它使常住为房头僧瓜分,丛林逐渐异化为类宗族型社会组织。这种宗族化特征对僧职制度的影响表现在本为辅翊常住的两序僧职机构几乎完全废弛,原系轮充差役的房头僧变为寺院组织管理者。晚明曹溪南华寺便是典型例子。在憨山德清改革之前,南华寺原有管事僧10人,包括都管1人、都寺9人,“轮流各房挨当”,“原应差役,迎接官长,供应府县”;(137)禅堂及其他僧职名存实废,僧人“树艺畜养,与俗无异。寺中百房,皆扃其户,入门绝无人迹,唯祖殿侍奉香火数僧及住持方丈数辈而已”,(138)甚至连最基本的二时功课都荒废。德清大力推动改革,在十执事之外另设监寺4名,“专掌库司,收支常住钱谷”,库司书记1名,“专掌收支登记账簿”;并设藏主、维那6人,“逐日领众,各殿念诵”,山长1人管理祖山树木。另一重要举措是修建独立于各庵房的宝林禅堂,安置常住僧众和接纳十方往来。禅堂设立堂主“掌禅堂事务”,“为十方领袖”;板首负责领众说法,书记管理常住财务,知宾“应答往来宾客,接待十方衲子”,(139)寮主掌管旦过寮,维那、悦众维持禅堂秩序,直日僧日行监察,典座负责饮食,等等。可见,德清改革实质是恢复寺院常住和禅堂修行教育功能,并为此重建遵循清规的两序僧职组织。这种针对子孙化丛林的僧职改革并非仅见于南华寺,差不多同时密藏道开住持嘉兴楞严寺,也在十二房庵之外重建禅堂以及配套的僧职机构。(140)
“僧庵乃十方常住,今之人悉私之”,(141)子孙化、宗法化现象在明中期以后十分普遍,这是造成丛林普遍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晚明清前期,在一批高僧大德的推动下,子孙化、宗法化得到一定程度地遏制和厘革,僧职制度得以较好执行,丛林因而呈现出一时振兴的局面。然而,随着丛林改革运动的退潮,继席者多苟且弛懈,不能严格执行和落实僧职制度,导致僧职制度逐渐沦为一纸空文。在子孙化、宗法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丛林常住遭到进一步蚕食,僧职组织涣散废弛成为普遍现象,这构成清中期以后禅宗日渐式微的重要表征。
①(元)德辉编,李继武点校《敕修百丈清规》卷四,中州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96页。
②(明)通容:《丛林两序须知》,参见蓝吉富主编《禅宗全书》第82册,第198页。
③关于明清丛林僧职制度的既有成果都是以《丛林两序须知》、《百丈清规证义记》为据,探讨明清禅寺的僧职设置和职权,参见中村元著,余万居译《中国佛教发展史》,天华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上册,第498-500页;黄奎:《中国禅宗清规》,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124页;明生编述《丛林清规三章》,广东佛教编辑部印,第58-99页,等等。
④《敕修百丈清规》卷四,第97-102页。
⑤(清)仪润:《百丈清规证义记》卷五,参见《禅宗全书》第81册,第358页。
⑥同上,《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第362页。
⑦《敕修百丈清规》卷四“前堂首座”,第97页。
⑧(16)《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参见《禅宗全书》第81册,第357页。
⑨喻谦等编撰《新续高僧传》卷二四《清杭州云林寺沙门释原志传》,北洋印刷局1923年铅印本。
⑩同上,卷三八《清龙溪圆照寺沙门释行森传》。
(11)(明)通容:《丛林两序须知》,参见《禅宗全书》第82册,第199页。
(12)[日]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七类职位门“首座”、“第一座”、“座元”、“禅头”、“首众”诸条,参见《禅宗全书》第96册,第280-283页。
(13)(清)赵甸编《云门显圣寺志》卷十窣堵志附《会稽云门麦浪怀禅师塔铭》,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80册,第306页。
(14)(明)弘忍:《五宗救》卷八,参见《禅宗全书》第33册,第363页。
(15)参阅王大伟:《宋元禅宗清规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256-261页。
(17)(明)德清纂,(清)周宗建增补《庐山归宗寺志》卷二《清规执事考》,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16册,第199页。
(18)(清)戒显:《禅门锻炼说》,参见《卍新纂续藏经》第63册,第784页。
(19)《入就瑞白禅师语录》卷一八《行状》,参见《嘉兴藏》第26册,第820页。
(20)《敕修百丈清规》卷四“后堂首座”,第97页。
(21)《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57页。
(22)同上,第358页。
(23)《新续高僧传》卷二五《清扬州高旻寺沙门释际圣传》。
(24)[日]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七类职位门“书记”、“外史外记”、“记室”诸条,参见《禅宗全书》第96册,第287-289页。
(25)《敕修百丈清规》卷四“书记”,第98页。
(26)《丛林两序须知》,第200页。
(27)(清)陈世英等纂《丹霞山志》卷四《人物·今回》,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107册,第184-185页。
(28)《庐山归宗寺志》卷二《清规执事考》,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16册,第200页。
(29)(清)陈毅:《摄山志》卷三高僧《南庵依禅师传》,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30册,第292页。
(30)(清)松华、陈兆元辑《东天目山昭明禅寺志》卷九《清规》,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96册,第244页。
(31)《丛林两序须知》,第201页。
(32)《敕修百丈清规》卷四“知藏”,第98页。
(33)(清)超永辑《五灯全书》卷五四《嘉兴府天宁楚石梵琦禅师》,参见《卍新纂续藏经》第82册,第196页。
(34)《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57-358页。
(35)《敕修百丈清规》卷四“知客”,第99页。
(36)《庐山归宗寺志》卷二《清规执事考》,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16册,第198页。
(37)《水鉴海和尚六会录》卷九《兴阳独冠敬和尚传》,参见《嘉兴藏》第29册,第279页。
(38)《介为舟禅师语录》卷十《行状》,参见《嘉兴藏》第28册,第272页。
(39)(清)杭世骏:《武林理安寺志》卷六规约《箬庵禅师客堂规约》,《中国佛寺史志汇刊》第一辑第21册,第321-323页。
(40)《丛林两序须知》,第203-204页。
(41)《敕修百丈清规》卷四“侍者”、“衣钵侍者”、“汤药侍者”,第100-101页。
(42)[日]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七类职位门“衣钵侍者”,《禅宗全书》第96册,第276页。
(43)[日]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七类职位门“五侍者”条,《禅宗全书》第96册,第272-275页。其中书状侍者又称为“内记”、“内史”。
(44)(明)文琇:《增集续传灯录》卷五《应天府碧峰无作慎行禅师》,参见《卍新纂续藏经》第83册,第331页。
(45)《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60页。
(46)《庆忠铁壁机禅师语录》卷二十《庆忠机和尚年谱》,参见《嘉兴藏》第29册,第667页。
(47)(清)黄任辑《鼓山志》卷四《沙门》,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97册,第224页。
(48)《敕修百丈清规》卷四,第102-105页。
(49)《丛林两序须知》,第207-209页。
(50)[日]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七类职位门“主首”、“权管”,第311页。
(51)《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62页。
(52)(清)王伊辑《三峰清凉寺志》卷四禅宗《清凉耆旧附·别峰禅师》,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40册,第131页。
(53)(清)陈毅:《摄山志》卷三高僧《楚云源禅师传》,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30册,第301页。
(54)[日]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七类职位门“都监寺”、“都总”、“都管”,《禅宗全书》第96册,第307-308页。
(55)(明)大壑撰,刘士华等标点《南屏净慈寺志》卷九《僧制》,杭州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页。
(56)(清)佚名:《金粟寺志》卷上僧“石车乘禅师”,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79册,第52页。
(57)[日]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七类职位门“知库”、“掌财”,《禅宗全书》第96册,第313-314页。
(58)《敕修百丈清规》卷四“副寺”,第104页。
(59)《丛林两序须知》,第211-213页。
(60)《武林理安寺志》卷六规约《箬庵禅师两序规约》,《中国佛寺史志汇刊》第一辑第21册,第330页。
(61)《新续高僧传》卷五七《清仙溪城峰禅院沙门释一空传》。
(62)(清)行正纂辑,行恂增辑《雪窦寺志》卷四上祖系《石奇通云禅师》,《中国佛寺志丛刊》第87册,第149-150页。
(63)[日]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七类职位门“维那”、“纲维”、“堂司”,《禅宗全书》第96册,第337-340页。
(64)《敕修百丈清规》卷四“维那”,第103页。
(65)《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58页。
(66)《布水台集》卷一三《竹林林皋豫禅师塔铭》,参见《嘉兴藏》第26册,第359页。
(67)《介为舟禅师语录》卷十《行状》,参见《嘉兴藏》第28册,第272页。
(68)《丛林两序须知》,第209-211页。
(69)濮一乘:《武进天宁寺志》卷七艺文二《定念和尚塔铭》,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45册,第206页。
(70)《敕修百丈清规》卷四“典座”,第105页。
(71)《布水台集》卷一三塔铭一《竹林林皋豫禅师塔铭》,参见《嘉兴藏》第26册,第359页。
(72)《敕修百丈清规》卷四“直岁”,第105页。
(73)《丛林两序须知》,第215-216页。
(74)《大悲妙云禅师语录》卷四《行略》,参见《嘉兴藏》第38册,第465页。
(75)(宋)道诚:《释氏要览》卷下“长老巡寮”条,莆田广化寺2012年印,第162页。
(76)(清)佛彦编,(民国)佛皋增辑《仙岩寺志》卷二《梵刹》,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93册,第45-51页。
(77)(清)昌立纂辑《建隆寺志略》卷三《寺宇》,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54册,第52-53页。
(78)(清)冯蔚舒、洪昆合编《五磊寺志》卷二《建置》,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83册,第24-25页。
(79)《武林理安寺志》卷二《梵宇》,参见《中国佛寺史志汇刊》第一辑第21册,第124-126页。
(80)《武林理安寺志》卷六规约《箬庵禅师两序规约》,参见《中国佛寺史志汇刊》第一辑第21册,第327-355页。
(81)《敕修百丈清规》卷四“寮舍交割什物”,第115页。
(82)《丛林两序须知》,第199-216页。
(83)《敕修百丈清规》卷四“列职杂务”,第105页。
(84)《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71-373页。
(85)同上,《禅宗全书》第81册,第383页。另外,《箬庵禅师两序规约》明确规定寮元“凡客师到,以礼相接,一东一西送单,早午二时板香,晚间四枝香,俱要坐完,早晚课诵必须齐到,不许在外闲游。如果真为生死、安心向道者,领至客堂讨单”,可见寮元所管为云水僧,则其管理云水堂(又名旦过堂)无疑。
(86)《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85-386页。
(87)王亨彦:《普陀洛迦新志》卷五《梵刹门》,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82册,第236页。
(88)《武林理安寺志》卷六规约《箬庵禅师两序规约》,参见《中国佛寺史志汇刊》第一辑第21册,第347-355页。
(89)《庐山归宗寺志》卷二《清规执事考》,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16册,第196页。
(90)《敕修百丈清规》卷四“两序进退”,第114页。
(91)同上,第111-114页。
(92)《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88页。
(93)同上,第388页;《武林理安寺志》卷六规约《迦陵禅师规约》,《中国佛寺史志汇刊》第一辑第21册,第364-365页。
(94)《敕修百丈清规》卷四“请立僧首座”、“请名德首座”,第109-110页。
(95)《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89页。
(96)(104)《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56页。
(97)(清)王伊辑《三峰清凉寺志》卷二清规《三峰久远清规并序》,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40册,第64页。
(98)(101)(102)(明)道开:《密藏开禅师遗稿》卷下《密藏禅师楞严寺禅堂规约》,参见《嘉兴藏》第23册,第37页。
(99)《敕修百丈清规》卷四“两序进退”,第111-114页。
(100)《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91页。
(103)(清)赵甸编《云门显圣志》卷八规训志《开山散木和尚规约》,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80册,第229页。
(105)《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66-367页。
(106)(明)祩宏:《云栖法汇》卷二二《云栖共住规约》附集“僧直凡例”,参见《嘉兴藏》第33册,第169页。
(107)(清)赵甸编:《云门显圣志》卷八规训志《住持百愚斯禅师规训三则》,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80册,第240-241页。
(108)(清)王伊辑《三峰清凉寺志》卷二清规《三峰久远清规并序》,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40册,第66-67页。
(109)(明)祩宏:《云栖法汇》卷二二《云栖共住规约》附集“半月誓神疏”,参见《嘉兴藏》第33册,第170页。
(110)(清)道霈:《丛林祝白清规科仪》附“本山共住规约”,《禅宗全书》第82册,第353页。
(111)(清)慧机:《庆忠铁壁机禅师语录》卷一五“定规说”,参见《嘉兴藏》第29册,第636页。
(112)(清)赵甸编《云门显圣志》卷八规训志《住持百愚斯禅师规训三则》,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80册,第241页。
(113)(清)王伊辑《三峰清凉寺志》卷二清规《三峰久远清规并序》,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40册,第66页。
(114)《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91页。
(115)(明)元贤:《灵光北禅事迹合刻》,“戒坛规约”,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106册,第46页。
(116)《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55-356页。
(117)《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禅宗全书》第81册,第356页。
(118)“当家”在明清丛林中一般是监寺的俗称,可是有的寺院则指住持。如晚明湛然圆澄禅师住云门显圣寺立规就称住持为“当家”,监寺则称为“家主”。参见《云门显圣志》卷八规训志“开山散木和尚规约”。
(119)《云栖共住规约》“各执事条约”中“知库”即副寺,这代表当时丛林的一般情况。然而据《曹溪中兴录》记载,憨山德清改革南华寺时,设立库司,由监寺担任负责人,下设库司书记一名,“专管收支,登记账簿”,实质就是副寺之职。庐山归宗寺则在副寺外另立知库一职。
(120)(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五一《各寺公费条例》,南京出版社2011年版,第825页。
(121)同上,第809-822页。
(122)同上,第825页。
(123)(清)戒显:《禅门锻炼说》“简练才能第十二”,参见《卍新纂续藏经》第63册,第784页。
(124)(元)施耐庵:《水浒传》第六回《九纹龙剪径赤松林鲁智深火烧瓦罐寺》,人民文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94页。
(125)(明)明河:《补续高僧传》卷五义解篇《清天传》,参见《卍新纂续藏经》第77册,第396页。
(126)濮一乘:《武进天宁寺志》卷七艺文二《普能法兄行略》,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45册,第215-216页。
(127)《丛林两序须知》,第199页。
(128)同上,第204页。
(129)(清)赵甸编《云门显圣志》卷八规训志《开山散木和尚规约》,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80册,第229页。
(130)《丛林两序须知》,第215页。
(131)(清)空见纂《虞山藏海寺》卷上规约《本寺规戒十条》,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39册,第122页。
(132)《丛林两序须知》,第200页。
(133)同上,第199页。
(134)同上,第210页。
(135)(清)松华、陈兆元辑《东天目山昭明禅寺志》卷九《清规》,参见《中国佛寺志丛刊》第96册,第247页。
(136)《丛林两序须知》,第215页。
(137)(明)德清:《憨山老人梦游集》卷五十《曹溪中兴录上》,参见《卍新纂续藏经》第73册,第811页。
(138)同上,第809页。
(139)(明)德清:《憨山老人梦游集》卷五一《曹溪中兴录下·曹溪宝林禅堂十方常住清规》,见《卍新纂续藏经》第73册,第828页。
(140)(明)道开:《密藏开禅师遗稿》卷下《密藏禅师定制楞严寺规约》,见《嘉兴藏》第23册,第35-36页。
《世界宗教研究》(京)2017年第20173期 第6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