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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县档案》看清末“庙产兴学”与佛教团体的反应
发布时间: 2018/8/2日    【字体:
作者:梁勇
关键词:  《巴县档案》 庙产兴学 佛教团体  
 
 
“庙产兴学”运动是近代影响佛教发展的重要社会运动。本文以《巴县档案》为基本史料,选取巴县在清末执行“庙产兴学”政策为考察对象,对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的诸多面相进行较为细致的梳理,从具体个案中分析、了解地方官员、寺僧及庙会首事的态度,以达到了解此一运动运行的实态之目的。
 
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宣布废停科举、兴办学堂,培养人才。巴县城乡社会,各类官立、公立、私立学堂“蔚若云兴”①。在新式学堂的办理过程中,笔者已经专文探讨了由于办学经费的筹措,乡村社会的权势发生的某种转移②。在本文中,笔者尝试从“庙产”原有的管理者或拥有者——佛教团体的角度,来看他们对新式学堂办理的态度及应对之策,并对此一运动过程中地方官员的角色作初步探讨,最终达到多角度理解“庙产兴学”运动之目的③。
 
一、“庙产兴学”之议的提出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二(1901年9月14日),清政府下诏办学,谕令“将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④。此一政策不久便在巴县得以实行。光绪二十八年(1902),四川总督岑春煊札饬通省清查书院、义学资产,作为兴办学堂的基础,“惟是欲创新基,必先清查旧底,始有下手之处”⑤。1903年,巴县农村各场镇废除义学,开办新式学堂,“书院、义学之名无存矣”⑥。
由于各州县原有的书院、义学为数不多,完全不能满足办理新式学堂的需要。为此,清末各地方大吏、维新派官员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解决之道。巧合的是,他们都提出了提拨庙产经费作为学堂经费的意见。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康有为呈《请饬各省改书院淫祠为学堂折》,建议将乡村淫祠改建为小学堂。他以广东为例,称“乡必有数庙,庙必有公产”,如将这些庙改为学堂,以公产为“公费”,则“年至六岁者,皆必入小学读书”⑦。同样,张之洞在《劝学篇》也称,可以将“佛道寺观”改建为新式学堂,并提出了具体的提款比例,即每县的寺观提取十分之七改为学堂,而改为学堂的寺观,其田产“学堂用其七,僧道仍食其三”⑧。
 
“庙产兴学”之议一经提出,便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1901年前后,《申报》等报刊发表了大量有关“毁庙兴学”的评论,如是年八月初六日,《申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毁寺观以充学堂经费议》,内称“夫今天下之蠹国而病民者,莫若僧道,而各府、州、县之寺观、淫祠,或数倍于书院,或数十倍于书院……今宜特下一令,严禁二氏之教,凡男僧女尼,悉令蓄发还俗……寺院屋产悉没入官,充作学堂经费”⑨,“惟有以各省之寺庙为各省之学堂,事既易行,理尤极顺”⑩。有的也从经费上谈到了“毁庙兴学”的益处,“地方公款,各有专属,全废固属不能,酌提亦非不易……而地方之庵庙寺观,无论为大为小,尽数毁之,在乡者或以其地栽种树木,或以其地开垦作田,在城镇者或改为民房、店铺,岁收其值归入学堂”(11)。
 
同时,这一观点也得到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绅士阶层的支持。1904年初,四川一乡绅在给学务处的报告中说,学堂创办之初,经费和校址都很难筹划,而僧道二氏却占用了大量的地方公共资源,“私利独大”,并且养了一群懒惰之人,希望将“庙田以充学费,因寺宇而为学堂”。“庙产兴学”逐步成为部分产、官、学界的共识(12),认为此举“是以空门之财化为实业之用,开民智而不病民力。现在筹款维艰,若不亟为学堂谋,将来恐亦比提为他项之用,以地方公产办地方公益”(13)。如《四川官报》发布《劝办学堂说》:“把本乡应占的神会、庙业、斗秤及书院、义学的旧款让出,全给与贫户办蒙学,贫户又加以应自出的学费,零星凑集,便成局款。”(14)对此,什邡县增生刘瑞云亦称,“各属兴设学堂,款项不足,大率议提庙会、戏剧、酒食无益之费,以为挹注”(15)。
 
二、巴县办学的过程
 
咸丰以降,清政府财政压力与日俱增,根本无力由国家投资在地方进行大的公共建设,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之后,更是如此。张百熙、荣庆等人在《学务纲要》就小学堂经费一节称,“此时各省经费支绌,在官势不能多设……既当督饬地方官,剀切劝谕绅富,集资广设”(16),即希望地方绅士能够担当起办理小学堂的责任。其实,就各类新式学堂的建设来说,清政府实行就地筹款的原则。在办学层次上,实行分级分区办学,即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分别由中央、省、县三级负责办理(17)。巴县各乡村小学,主要也是靠提拨庙产来兴办的,“镇乡小学,系地方私立,呈准备案,经费多提拨庙产、神会或抽收斗息或抽取红庄,其大较也”(18)。由于方志编纂者的“无意”忽略,略去了各新式学堂建立过程中的诸多细节,难以估计庙产等地方公产在新式学堂建立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下面通过巴县档案的相关资料对此一细节进行梳理。
 
按照《奏定学堂章程》,州县办学,分区办理,巴县共分为城区、东区、南区、西南区、东南区、西区、西北区共7个学区。各区办理学堂经费“就地筹款,官不经手”。1904年8月,巴县城乡各庙与办学绅士达成协议,签署《庙捐章程》,在巴县县城文昌宫设立僧会总局,负责每年向各庙提取办学经费,庙产僧会统一管理、提拨,举荐僧会莲蓬为主办,僧圣安、性悟、慧宫为帮办,主持提拨庙产。僧会将巴县境内的寺庙分为10单(即10个片区),每单设僧总1人负责征收。僧会成立不久,就通饬各庙,“将庙产造册,明晰注定收租多寡,应捐租谷若干”(19)。如廉里八甲福寿庙僧超文就负责该甲的经费征收(20)。庙产的提取比例为每年收入的五分之一。但这个比例只是一个临时的方案,从资料来看,当时双方对此提取方案都不甚满意。僧方不愿意缴纳此款,而办学绅士一方又觉得提取的款项太少,比例过低。
 
“庙产兴学”之初,曾发生一小插曲。1904年,浙江巡抚聂缉椝饬令将杭州龙兴寺改建为工艺传习所,引发外交纠纷。1905年4月,光绪下诏“凡有大小寺院及一切僧众产业一律由官保护”,“地方要政不得勒捐庙僧”(21)。巴县各庙僧人借机“欲不缴此款”(22)并上书县令傅松龄要求豁免庙捐(23)。可见光绪帝的这份上谕给地方提拨庙产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四川总督专门发文解释这份诏书的适用程度,大体意思是说,上谕要求保护的是在国家正祀之列的寺庙财产,“至于地方公庙及各省会馆资业”,因为都是由众人捐献而成,“仅供焚献,与方外生计毫无关碍”,当然就不在上谕要求的保护之列(24)。时任巴县县令傅松龄坚决支持莲蓬、圣安等人的意见,将寸光“械责四百”收押待质。而四川各类庙产,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庙产主要是清初各省移民来川之后向寺庙捐献的田产构成,其性质颇为复杂,有为族产性质的,也有会馆性质的,但基本上都是公捐而成,因此都在提拨的范围之列(25)。这份解释法令,打破了寺僧欲通过光绪这份上谕保护庙产的企图。巴县县令最后以大慈寺僧寸光“把持谷捐,情属可恶”为由,当场掌责400,收押20余天结案。
  从档案资料来看,四川抽取庙产的比例各地不一,上限占庙产总数的4/5,下限止于张之洞所主张的3/10。1908年,四川总督将全省提拨庙产的比例进行了统一,各场庙产、会产岁入的十分之四作为本地学费(26)。
 
《巴县城乡学堂分类简表》(27)可能为巴县劝学所调查统计的城乡学堂简明表,该表详细罗列了巴县各学区学校数量、校制、经费、管理、教员、学生、学科及开校年月,可以说是巴县晚清办学成果的总汇。该表的经费一栏,详细提供了各学堂的经费来源及具体数额,表一即是对《巴县城乡学堂分类简表》经费栏进行的简单归类,借助表一尝试地发现巴县学堂中由庙产等地方公产创办的学堂在整个学堂中的比例,及其与学堂性质之间的关系。
  
从上表可以看到,官立学堂都由劝学所拨款,每年均有常款,而民立学堂主要靠征收学费来维持日常管理。和“庙产兴学”相关的主要为公立学堂,其资金来源,据简单的汇总,有庙产会银成分的123所,约占总数的56%;有捐献成分的35所,约占总数的16%;抽厘的66所,约占总数的30%;行会捐助9所,为总数的4%;居民集资的16所,为总数的7%;将地方公款或义塾田产转换使用的44所,约占总数的20%(28)。这些数字让我们知道,提拨的庙产为地方办学堂主要的经费来源。
 
三、地方官员——庙产兴学的积极推动者
 
“庙产兴学”能够得以在全国顺利地推行,与地方官员的积极推动有密切关系。按照《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学堂的办理成效与地方官员的政绩相关,“自科举废后,学堂为地方官考成所系”(29),将官员任内兴办学堂的数量作为考核官吏的重要内容之一(30)。1903年,锡良就任川督,即发文通饬各府、厅、州、县赶办学堂,若有“玩泄固执之辈,虽朝夕督责,犹多漫不经意;今再宽以岁月,必付坐忘;迨开学届期,依然如故……无论官绅,定干严处,断不宽贷”(31)。
 
1905年,四川总督对各州县的学堂办理情况进行了汇总,并对其中办理得法及毫无章法的部分州县官员提出了表彰与批评,这里试摘数例如下图:
 
上引数位知县仅是受表彰或惩罚的县令中的一小部分,从此5人所受的奖惩来看,清政府已将办学的成果与官员的仕途结合起来,这无疑促使了官员办学的积极性。如受到记大功表彰的巴县县令傅松龄,上任后即“谕令三里分立小学六馆”(32)。又如重庆铜梁县县令黄德润,数月内就筹集到办学经费一万多两,设立公立蒙学数十所、女学4所,“凡七八岁至十岁幼女均送入学读书习字、学算”(33)。
 
《东方杂志》等报刊杂志当时也辟专栏,对办学成效彰著的县令进行了报道。如前面谈到的长寿县县令唐我圻上任不到一年,便因设立蒙学80余处,筹款80余串,被作为办学典型而受到《东方杂志》的宣传(34)。
 
在上述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地方官员对“庙产兴学”的态度的大致倾向,就不言自明了。下面我们以县令对有关案例的判词中来看县令对“庙产兴学”的态度。
 
个案一:光绪三十四年,巴县虎溪场学董邱厚基以认捐的学款屡催不缴为由,控告庙会首事罗源盛、王至诚等人。在事情还未完全弄明白的情况下,学董邱厚基请求县令叫罗源盛等人补齐应交之学款,县令即批“理合照补,勿庸率请唤追”(35)。当庙会首事继续拖延不给,邱厚基请求县令派差追缴,县令批“禀□额款,断不能任其抗欠,准签差唤追”,即发给差役执照拘捕罗源盛、王至诚等人(36)。
 
个案二:宣统元年6月,举人胡为楷等人向巴县县令报告本城字圣宫住持了尘平时素行不法,要求将该僧驱逐,并将庙宇改建为女子师范学堂。县令周庆壬在诉讼文书中批示道,“庙宇均系公产,无论僧道住持,一有不法,即应斥逐充公,此正办也。”并认为“此时值朝廷注重兴学,女子师范及实业学校,尤刻不容缓。巴县地基甚不易得,字圣宫僧人了尘将庙宇押当为嫖赌之资,地方首人先无一人论及,岂竟毫无闻见,殊可怪叹。候即如禀,签逐充公,一面谕令劝学所赶急筹款,将庙地请回,兴速学堂,以洗污浊面广教化。”(37)
 
从上述两案可以看到,县令对于“庙产兴学”完全持支持的态度。清政府下令全国广办学堂,所需经费甚多。咸、同以降,地方州县财政完全到了捉襟见肘的地步,根本没有多余的款项移来办学。老百姓这方面,各类税外加税层出不穷,就四川来说,就有津贴、捐输、三费、新老厘金以及铁路捐输、昭信股票等等。清地方政府能够筹集学款的渠道,无非三种,提拨、罚缴、征捐,后两者属于与民争利,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而提拨庙产,则属“以公济公”,操作相对来说更为容易。
 
在某些情况下,地方官员甚至同意将在国家正祀范围之内的庙宇也改作学堂。光绪三十年12月,璧山县职员李光谦、李禾生,巴县监生万邦贞等人在给巴县令的呈词中说,此前他们曾向巴县县令禀请在关庙设立民立小学1座,得到了批准,并将占据庙宇的各类闲杂人员逐出了寺外。现在希望能够扩大学堂的范围,将占据关庙三圣殿、观音堂的染纸、络丝、打线、牛烛等佃户搬出来,扩建讲堂、体操场、宿舍等设施。但并没有得到重庆知府的批准,“惟关庙列在祀典,与寻常寺观不同,现拟改造修理,是否并无他碍,仰巴县亲诣勘明核议复夺禀复”(38),同意将关庙进行改建的提议。
 
四、佛教团体的态度及反应
 
办学筹款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地方社会中公共资源管理权的转移,由此而产生的讼案在巴县档案里比比皆是。讼案的双方除学董、视学为一方外,另一方则由寺僧及庙产的管理者——庙会首事组成。下面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寺僧的反抗
 
在晚清特定的社会舆论中,禅林道院已逐渐被渲染为藏污纳垢之所,社会动乱之源,而寺僧也被称之为一群懒惰之人,提款办学,也就是把一切“无益之款”变成“有用之费”。在“庙产兴学”成为国家政策后,留给寺僧的回旋余地少之又少,他们可以讨论的只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这些庙产交出去。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寺僧对此一政策的“反抗”行为。首先,消极地对待政府和绅士要求将庙产提拨为学费的要求。如永川县石庙场向家寺为一乡村小寺,庙产不多。寺僧云山在给县令的报告中说,该寺的田产主要由他师父劝捐而成,数量本来不多,还碰上卖家官司缠讼,仅剩30石,同时还欠有外债若干。去年(1904),已按县令要求捐出2/5作为学堂经费,今年还要捐献,恐难以照办,“恳恩恤僧身负重债,恳免偿还,以存焚献。”(39)从县令的判词来看,云山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满足。灌县石羊场僧然辉,因该寺庙产被提作办学经费,“抗不遵缴”,并唆使其徒元春诬告学董非法,被川督饬令驱逐出庙(40)。
 
而在更多的案子中,寺僧往往通过隐瞒庙产的方式来避免被提拨。开县普光寺,寺僧海清串通该寺首事邱凤鸣、段恒德、段兴正等人,谎称该寺只有租谷18石,课钱800串200文,僧众67人,该寺庙产若“提拨过多,实难敷用”,获得夔州于姓知府的批准,该寺田产仍归寺僧掌管经理。后经开县劝学所查实,该寺租谷并不仅限于此,隐没租谷二十石左右,后经开县县令裁断,该寺只留租谷10石,课钱8串200文,其余庙产全提拨为学费(41)。
 
较为积极的应对方式则是通过自办学堂来避免被提拨庙产,“会馆公庙,藉口自立学堂,图免捐款”(42)。成都县城北三区迎祥、觉华二寺,因劝学员要提二寺庙产,遂仓促决定自愿办学,但给县令的呈词中却并没有清楚地说明庙产有多少,每年提拨的经费有多少,学堂设在何处,等级如何,办学章程怎样,等等。明显是借自办学堂为名,意图逃脱捐款(43)。学务处在给合江县就会馆办学的一份批示中说,地方寺庙往往借口自立学堂,“图免捐款,亦是应杜之弊”,对于那些能够照章办理的学堂,由于常年经费已经花费不少,“官学捐款自可酌免”(44)。
 
其实,通过这种积极的应对方式,虽然捐献出了部分的庙产,却也获得了不少的名声。大足县高峰寺寺僧禅晖,除认捐初等小学堂捐款外,又每年捐钱1500串作为高等小学堂经费。同时,还创办僧徒小学堂1所。四川总督锡良赏给“宏愿可风”四字匾额(45)。南川县金竹寺僧庆远捐款2200串给该县办理学堂(46)。双流县兴隆寺僧捐1份,约值银千余两,并在寺旁兴办初等小学堂1所,获得嘉奖,并颁给“宏我圣道”四字匾额。
 
有的僧人还将庙产变卖,作为游学日本的旅费。如巴县南天寺僧人寿安送其徒弟果能游学日本,并同时支助文昌宫僧福慧银200两,陪果能同去,希望他们四年后能学成回国,“就各庙设立学堂”(47)。
 
不管是消极的应对还是积极的应对,保存庙产是寺僧最主要的目的,这和“庙产兴学”之初衷还是有一定的距离。1905年,安岳县某场禹庙(湖广会馆)首事郑秉钧在该场已设学堂两所的情况之下,仍然请求提该庙及其他各庙会租再办学堂1所。县令也看出郑秉钧此举是通过办学来继续对庙产行使掌控权,并表达了他对神会首事与办学绅士借机争夺庙产的不满,“若任分党挟私,争款另设”,以致办学“一无成就,殊可惜也”(48)。
 
更多的情况下,寺僧都无奈地接受劝学所、学董的决定,将庙产交出。巴县城十五殿,宣统三年时仅有17岁的小和尚祖寿在殿中常住,“年幼无知,万难支持”,该庙产遂成为“无主之公产公款”。劝学所建议,“城镇乡自治章程第90条之规定,收充自治经费,以便将来兴设地方学务,以庙作校,以款作费”,得到巴县县令的支持。而僧祖寿无奈,只得接受劝学所的安排,“劝工局学习,即于庙产内提银200两存放劝工局内,嗣艺成还俗,即领银200两,以成家业”(49)。同样的例子很多,这就不再罗列。
 
(二)庙会首事的态度
 
四川的乡村庙宇,其庙产多由周围民众捐献而来,然后招僧住持。寺僧主要负责寺庙的日常活动,而庙田的经管往往由公举的“殷实粮户”或绅士管理,或一年一选,或三年一换,有的还是世袭管理。“庙产兴学”政策实施之后,地方学堂的办理者与庙首之间围绕着庙产的管理权而冲突不断。下面以光绪三十年(1904)至三十一年(1905)麻柳场的案子为例来进行讨论。
 
光绪三十年,田翰卿充任麻柳场学董,其所管学区共有8保,有私立学堂21所,学生287人。光绪三十年6月15日,田翰卿向县令报告,准备在场设立公立蒙学。其中1所设在万天宫,提取有自生桥、朝音寺等处公款筹办。据学董田翰卿称,这两处公产,由众人捐置,自生桥每年有田租30石,朝音寺年租8石。前几年都由武生田荣升之父田魁元经管,但“霸管多年,侵吞巨款”。这些余谷、余款平日都作为“演戏治席”之用,光绪三十年冬,视学何缉甫来场稽查学务,按照《奏定学堂章程》田翰卿认为,“与其酬神演戏为吾乡父老过服虚华,不如劝学训蒙为吾乡童稚开心实效”,因此,田翰卿与庙产值年庙首田义兴、雷焕章等人达成协议,填注印簿,每年“自生桥提租谷20石,朝音寺提4石充学堂公费,共余14石以作两庙焚献祭祀”。同时并入学堂经费的还有“昔年黄姓舍入义学熟土,年租钱10串一并提入公款”,“就庙设立初等小学堂1所”,并聘请师范卒业生耿浩然为教习。学堂很快就开张办学了。
 
光绪三十一年2月,到了该提取庙产支付教习薪费及学堂其他杂费的时候,庙产的掌控人武生田荣升拒绝支付,并向县令报告说,因为此前庙产的前任管理人僧纯一和僧常有曾经多次发生诉讼,费用不少,再加之修补房子,共花去银300余两,现在每年仅能“收租18石,年除文武祭典6石,观音会3石,桑粮1石,焚献及僧人6石”,也就是每年仅能提供学款2石,因此,如果再从庙产中提取学款,则“神庙必废”,希望县令能“垂怜作主”,以便让庙宇得以保存。而学董说要提谷20石,庙产完全不够提取。
 
双方为庙产的具体数额及应该提取多少庙产而诉讼不断。田荣升称,当初议定年提款多少入学堂时,他完全不知情,并且当时代表庙产方的雷焕章、汤致和并不是会众,无权代表。并讲出了此二人之所以要提出提款20石的秘密。他叙述到,这份公产创办之初,雷长榜曾捐基址1幅,但雷后来乏嗣。同姓后人雷焕章遂冒认为长榜的后代,串通寺僧纯一,希望能够据有该份地产的管理权。为此,曾和田魁元(即田荣升之父)多次在公堂对簿。但败诉,纯一也被“掌责”。焕章“愈忿”,借朝廷兴学之机,“复计串汤致和为假会友”,趁视学来场检查学堂之机,冒称为会产的值年经管,“面订酌提租谷20石,就庙设立初等小学堂”。因此,田荣升等人认为这是雷焕章在“藉公报私”,“妄出巨款,谎禀立案,希图害生”。
 
田荣升还指控,里正薛术尧等掌握的体仁会、元丰义学各有资本1000余金,每年只提钱12串。学董田翰卿办事不平,以致“捐款不公”。
 
视学何缉甫完全站在田翰卿这边,他在证词中称,“麻柳场自生桥原有额租30石,每年只须租谷6石作常责,余皆无用”。光绪三十年冬他到该场筹办时,首事田义兴并会友数人都当场将提款数额填入册中,学董、里正画押后,由他汇总后交劝学所立案。该校已于光绪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二开堂。他也想不通为何到了二三月,“忽生异言图翻,承认已定之案”。因此,建议县令追讨学款,“以重学务”。
 
最后结果,“断令每年提租10石,留作焚献,其余归入学堂”,并令佃客将佃约转给学董田翰卿。庙会首事至此失去了对庙产的支配权利。
 
两个原因导致这个案子诉讼不断,一、自生桥、朝音寺庙产究竟有多少?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是学董所称的38石还是神会首事田荣升所称的18石,田产的不同,每年所应提拨的庙产数量也不同。从整个案子的来看,武生田荣升无疑有隐瞒田产的嫌疑,只不过最后没有成功而已。“庙产兴学”之初,各庙隐瞒庙产是很通行的做法,以至于四川总督锡良则专门下文,要各地“遍查阖邑”庙宇财产,“按成分逐庙提取之”(50)。二、此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并不是“新案”,而是旧事重提,借机发挥。雷焕章、汤致和等人此前曾经试图管理该份庙产,但并没有成功,此次借办学之机,通过将庙产捐作学费的方式,让田荣升等人也掌管不了的目的。1906年,四川总督在一份要求各地整顿学务的札中就此类案件要求地方官严格管理,札中称,“查历来学务控案,多因有所觊觎仇怨而来,其名为公,其实自为”(51)。
 
五、结论
 
发端于清末,延续至民国的“庙产兴学”运动,对佛教界影响甚大。在社会的不同时期,此一运动的主旨及寺僧的应对策略也各有不同。在晚清特殊的环境与舆论下,对于城乡庙产既有的管理者来说,虽然对此一“国策”多有抵触,但更多地还是采取了顺从的态度,将庙产主动或被动地捐出作为学堂兴办的资产。
 
从巴县的“庙产兴学”兴办过程来看,有两个因素值得认真考虑,其一是地方官员的积极推行的态度,在晚清新政过程中,学堂兴办的多少和地方官员的考成升迁密切相关,这应该是促使地方官员不遗余力地提拨庙产的原因。其二是主流舆论对各类庙产的看法,认为庙产是地方公产,而我国传统社会中早有“以公济公”的方式来兴办地方公益事业的传统(52),提拨庙产兴办学堂,只是这种作法在当时社会的具体反映而已。
 
注释:
  ①民国《巴县志》卷7《学校》,页22上。
  ②见拙作:《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社会学研究》2008年1期。
  ③耿敬先生专文讨论了在晚清至民国的庙产兴学运动中,佛教界内部从积极与被动的两个角度对此运动的回应。耿的研究,以当时佛教界的上层人士为出发点,尚未提及城乡社会中各类庙宇寺僧及庙会首事对此运动的态度。(见《“庙产兴学”运动及佛教界的回应》,《五台山研究》2003年2期)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76页。
  ⑤6-6-6032。
  ⑥民国《巴县志》卷7《学校志》,页21下。
  ⑦此一时期,提拨庙产兴办学堂似乎成了当时社会各阶层都关心的话题,张之洞在《劝学篇》(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40-41页)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了提拨庙产的比例,“学堂用其七,僧道仍食其三”。此外,《申报》等报刊发表了大量的有关毁庙兴学的评论(如1901-09-18、1904-08-05、1901-12-18)。
  ⑧张之洞:《劝学篇》,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40-41页。
  ⑨《申报》,1901-09-18,相似的评论还可见该报1904-08-05等等。
  ⑩《申报》1901-12-18。
  (11)《申报》1902-05-14。
  (12)《四川官报》甲辰第2册,新闻。
  (13)《四川教育官报》,宣统三年29期,公牍,页4下-5上。
  (14)《四川官报》甲辰第4册,“演说”。
  (15)《四川学报》乙巳13册,公牍,页51下。
  (16)转引自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第534页。
  (17)商丽浩:《政府与社会:近代公共教育经费配置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20页。
  (18)民国《巴县志》卷7《学校》,页27下。不管是1902年制定的《钦定学堂章程》还是1903年的《奏定学堂章程》,都有规定将地方祠庙及其财产提拨为学堂之用的规定,如《钦定小学堂章程》第一章第八节规定,地方办理小学堂时,“均得借用地方公所祠庙以省经费”(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400页)。
  (19)6-6-2026。
  (20)6-6-6128。
  (21)《申报》,上谕,1905-02-16。清政府保护庙产的谕旨全文如下:谕前因筹办捐款,迭经谕令,不准巧令名目,苛细病民。近闻各省办理学堂工厂诸端,仍多苛扰,甚至捐及方外,殊属不成事体。著各该督抚饬令地方官,凡有大小寺院,及一切僧众产业,一律由官保护,不准刁绅蠹役,藉端滋扰。至地方要政,不得勒捐庙产,以端政体(朱寿朋纂修:《十二朝东华录》《光绪朝》九,页5303)。徐跃对此过程有较为详细的考察,见氏著《清末庙产兴学政策的缘起和演变》,《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4期。
  (22)《广益丛报》,1905年,3卷15期,纪闻,页14上-下。
  (23)6-6-2026。另,徐跃的未刊博士论文《社会底层的新政改革:清末四川地方新教育的兴办——侧重庙产兴学》,四川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41-43页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讨论,可供读者参考,此不赘述。
  (24)《四川学报》,乙巳第7册,公牍,页26下-27上。
  (25)笔者对清代巴县的庙产构成曾有讨论,详见拙作:《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社会学研究》2008年1期。
  (26)《四川教育官报》,光绪三十四年8期,公牍,页5下-6上。
  (27)该表在《巴县档案》中的编号为6-6-6391,编纂的时间不明,似乎为光绪三十四年左右。
  (28)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有些公立初等学堂来源很复杂,如龙隐场地藏寺公立小学堂,资产来源船帮捐款入银80两正,木帮50两,刘德厚捐款1000两正,捐款息银70两正,米市地基租银50两,义学息银45两,官平租银20两,官秤公款入银25两,宝轮寺地租入银100两,地藏寺土租入银50两,义学地租入银25正,学生纳费入银35两。见6-6-6391。
  (29)《广益丛报》丁未年8期,萃评,页1上。
  (30)《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第一章第十一节:地方官有承办本地小学堂之责任,此时事当创办,务须亲历乡里,细考地方情形,督同绅董妥筹切实办法。如有经费已敷、教员已得而地方官故意延宕不办,或虽办而敷衍塞责者,应由本省学务处查明,禀请督抚将该地方官惩处。如绅士有从中阻挠者,准地方官禀请将该绅惩处。其有官绅办理合宜、推设日广者,亦由本省学务处禀请督抚,将官绅分别奏请奖励。
  (31)《四川学报》乙巳第3册,公牍,页6上。
 
(32)6-6-5952-1。
  (33)《东方杂志》1卷5号,第123页。
  (34)《东方杂志》1卷7号,第171-172页。
  (35)6-6-6123-49。
  (36)6-6-6123-50。
  (37)6-7-1600。
  (38)6-6-6114-2。
  (39)四川省档案馆清9清朝档案联合全宗之永川满清政府第53件。
  (40)《四川学报》光绪三十三年8册,公牍,页6下。
  (41)《四川教育官报》宣统元年5期,公牍,页11下。
  (42)《四川学报》乙巳第7册,公牍,页25下。
  (43)《四川学报》光绪三十三年8册,公牍,页6上。
  (44)《四川学报》乙巳第7册,公牍,页25下-26上。
  (45)《四川学报》乙巳15册,公牍,页60上。
  (46)《四川学报》光绪三十二年1册,公牍,页6下。
  (47)《四川官报》,甲辰13册,页4下-5上。
  (48)《四川学报》乙巳第2册,公牍,页9下。
  (49)6-7-1623。
  (50)《四川学报》乙巳第5册,公牍,页20上。
  (51)《四川学报》光绪三十二年4册,公牍,页4下。
  (52)如清代四川各地在办理仓政过程中就运用了“以公济公”的作法来筹集款项,见拙作:《清代州县财政与仓政关系之演变——以四川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4期。
 
 
《宗教学研究》(成都)2011年第4期 第9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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