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文革”后中央落实佛教寺庙产权政策
(一)1976年10月“文革”结束,1978年10月21日,中发【1978】65号文件提出“在城市和农村,首先是对外开放的城市,有领导有步骤地开放少量寺庙教堂”【13】。但是,由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左”思想影响很深,当时落实宗教政策的工作十分缓慢。
(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7月6日,国发【1980】188号文件,提出:“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国外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的妥善办法。因此,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对宗教团体房产等问题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1、将宗教团体房屋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折价付款。其出租部分是继续采取文化大革命以前由地方房管部门包(经、定)租的形式,由宗教团体收回自己经营,因地制宜,由各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包(定)租费仍按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标准付给,如因房租费降低,房管部门如数支付有困难时,可由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办法或适当增加宗教事务经费予以解决。2、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的包(定)租费,实事求是地结算,所收房租,除去维修费房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3、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教堂、寺庙、道观及其附属房屋,属于对内对外工作需要继续开放者,应退还各宗教使用,如宗教团体不需收回自用者,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应折价付款。4、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宗教团体被冻结上交的存款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退还,被其他部门挪用者应当偿还。”【14】
(三)1981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报告》的复函中指出:“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他房屋的性质均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0年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15】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坚持寺庙为社会公共所有的前提下,第一次承认产权归市佛教协会和市道教协会。
(四)国发【1983】60号文件规定“名单中所列寺庙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一般以‘文化大革命’前的范围为界限),应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使用,其产权属于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16】文件第一次将寺庙产权社会公有解释为“即国家所有”,为文物、园林、林业部门长期占有“文革”前接管的8000座寺庙提供了政策依据。文件说:“确定一百四十二座佛教寺院和道教二十一座宫观作为全国重点寺庙(名单附后),并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同意,现报请国务院批准。”“这次确定的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庙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所附属园林等,均应按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下,由佛教、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17】 文件确定交给佛道教163座寺观。约占“文革”前8000座的2%,不及解放初期6万座的0.27%。
以北京市为例,1928年登记寺庙:1631处,1936年为:1037处,1947年为:728处。【18】1928年至1936年8年间减少了594处,1936年至1947年的11年间 ,减少了345处。至今仅存100处,从1947年至今,北京寺庙减少了628处。
(五)1984年8月4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的文件中指出:关于国发〔1980〕188号文件中所说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问题,是“指解放后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房产,即:1、各地土改后正式登记为寺庙教堂财产的;2、1951年前后各地根据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对天主教、基督教实行专门登记时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3、各地政府正式承认的其他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的房产。‘大跃进’中,各地宗教团体迫于当时的形势,曾‘献堂’、‘献庙’,由于当时在宗教工作战线“左”的错误已经开始出现,不能作为产权转移的依据,那时‘献’出的堂和庙及其附属房屋的产权,原则上仍应属于宗教团体,但在使用上如何处理,可根据各地目前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妥善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占用的寺庙教堂及其附属房屋,不论其是否已办转交手续,应在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前提下一律退还宗教团体。”【19】
(六)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但是,由于缺少实施细则,民法规定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佛教寺庙社会公有问题。
(七) 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房地产权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军队住用宗教团体的房产,凡历史上作过处理或办了产权转移手续的,原则上都不再重新处理。尚未作过处理的,宗教团体确实需要、又有条件退还的,应予退还;退还有困难的,暂由部队继续使用,明确产权,待有条件时退还。原房已拆除、改建、变卖而无法退还的,经协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21】
(八)1989年11月1日,国家《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即(【89】建房字第512号文件)“二、关于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产权确认,规定如下:
1、宗教团体的教堂、寺院、庵堂、宫观及其他房屋,不论自用、出租(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包〔经〕租)、出借、被占用和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应退还的均由宗教团体登记。尚未发还产权的暂缓登记。
2、原外国教会房产,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解放后已转移为中国教会所有,其产权由宗教团体登记。
3、解放以来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接管、接办的原教会办的学校、医院、慈善事业的房产产权归接管后的单位登记。
4、宗教团体的房屋,产权证件不全的,由宗教团体书面说明产权情况,由主管机关证明,经调查属实,产权无纠纷的,可由有关宗教团体登记。
5、信徒个人购建的带有家庙性质的小寺庵,主要用于自住和修行,不作为社会宗教活动的,其房屋产权仍属个人所有。”【22】
(九)1990年12月7日,中央主要领导在与出席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由于‘文化大革命’对宗教政策的破坏,前几年我们在落实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应该说,目前落实政策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23】从1980年中发22号文件提出落实宗教房产政策,至此划了句号。
(十)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4】
(十一)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宗发〔【1993】21号),第二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中央、国务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征询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第3条规定:“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25】
在上述中央一系列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的指引下,通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赵朴初居士等佛教人士的据理力争,从文物、园林管理的寺庙中收回一小部分寺庙,形成目前我国佛教寺庙格局。
七、佛教寺庙房地产权的现状
当前佛教寺庙房地产权的现状如下:
(一)“文革”前大约有8000余座由佛教僧人管理使用寺庙,“文革”中被文物、园林、林业部门接管,都属于中央落实政策范围的寺庙,落实宗教政策的工作从1990年开始中断,导致一大批佛教寺庙无法收归佛教教界管理使用,这些寺庙产权多数属于宗教部门,但是,占有权和使用权却在文物、园林或者其他部门手中。文物部门往往以寺庙是“文物保护单位”为由,或者“出家人管不好文物”为借口,拒不归还给佛教界从事宗教活动,造成大批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能与属性与宗教活动相分离的扭曲的现象,无法发挥寺庙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发挥其团结群众、净化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在文物、园林等部门管理下,政府每年投资巨额寺庙维修经费,维修好的寺庙只能成为静止的、僵死的文物标本,无法发挥中华民族软势力的壮大、成长的积极作用。而占有单位经常把文物寺庙、旅游寺庙出租、或者销售高价门票,把寺庙作为敛财工具。以北京市为例,据统计,目前北京市经过维修保存比较保存完整的寺庙约有100余处,是1947年728处的13.7%;批准开放为佛教活动场所的只有17处,占现有寺庙的17%。例如:故宫附近嵩祝寺曾经是章嘉活佛驻锡之地,在藏传佛教史上有重要地位,是文物保护单位,被文物部门出租变身私人会所,设豪华餐饮服务。会所内部装修奢华难以想象,还可以坐“龙椅”“听戏”,烧香拜佛捐“功德”等。【26】
(二)已经退还给佛教界管理使用的传统寺庙和新建的寺庙,绝大多数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现以江苏省为例,目前全省批准开放的佛教寺庙共1200余座,两证齐全的仅有10处,约占0.083%,仅有一证的20多处,约占1.67%。由于没有两证,寺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难以受国家法律保护,失去合法性,寺院的建设与管理受到制约。【27】更为今后建立佛教寺庙法人制度造成法律方面的阻碍。据了解,类似江苏省的情况的还有福建、四川、辽宁、广东、河南省等许多省市的寺庙。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对已经取得土地证的寺庙,因利益原因被当地政府随意撤销土地证或者林业证,收归国有。例如长春般若寺南园子、浙江临安市卧龙寺等。
(三)全国汉传佛教寺庙现有管理类型:
据2018年4月《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披露,目前全国汉传佛教2.8万余座,分为如下几种管理类型:
一是僧人自主管理型。这种类型一般由出家人根据佛教的传统和仪轨,选任主持,对寺庙内部各项事务进行独立自主管理。其管理主体是僧人,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下,内部事务如人事、财务、物业、法事、寺庙建设、对外交流、自养事业等,都由住持率领下由两序大众决策管理。发挥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开展国际交流,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寺内僧人自主管理、寺外被围堵敛财型。多数寺院坐落在风景名胜区内,虽然寺内僧人自主管理,但是,当地政府以发展经济为借口,进行过度商业开发,实施借佛敛财战略,把全国闻名的寺庙圈进风景区收取高额门票,有的还上了证券市场。阻隔了寺庙与信教群众的密切联系,严重侵犯了寺庙的合法权益,寺庙即使三证齐全,其合法权益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如河南少林寺、陕西法门寺、佛教四大名山,云南鸡足山、辽宁千山等。
三是政府部门、或者企业管理、僧人配合型。这类寺庙虽然有僧人驻其中,僧人只负责寺院的佛事活动,其他寺院建设、财务收支、人事安排、对外接待都由政府领导下的风景区管委会全权负责。僧人只负责少数殿堂,其他寺庙收入如:门票、功德箱、销售香烛、法物收入全部归文物、园林、旅游部门。如北京的潭柘寺、戒台寺、东莞观音山等。
四是投资人管理、僧人打工型。这种类型由商业资本筹资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寺院建成后,寺院负责人由投资人兼任,寺庙全部事务、功德箱、门票收入全部由投资人收取。虽有僧人住寺负责法事活动,但形同雇工,按月领取工资。有的甚至雇佣假僧人滥竽充数。
五是企业建寺僧人承包型。由企业投资建好寺庙,请僧人住持,每年向企业还款。
六是私人老板投资型。这类寺院由投资商人建好寺庙,僧人负责寺院内的教务活动,投资商则负责组成管委会负责寺庙财务、人事、物业和基建管理。
七是家庭承包型。这类寺庙由俗人管理,以经忏法事为主的“夫妻庙“或者“父子庙”形式出现,规模较小。在南方比较多见。
上列众多类型的寺庙,新建寺院经过购买土地,有的办了土地证。有许多既没有土地证,也没有房产证,还有的甚至没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人称为三无寺庙。还有些寺院是租用农村的土地建设的,每年交租金,有的是承包人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捐给佛教寺院建设殿堂。此类将来也存在很大产权纠纷隐患。
(四)许多著名寺庙的知识产权被抢注商标,知识产权遭到侵犯和滥用。全国各大著名寺院名称权被抢先注册和恶意注册比较普遍。例如少林寺被国内外注册商标几百种。据从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的查询结果显示:世界五大洲11个国家和地区的抽样查询显示:除中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在抢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平均每个国家和地区10多项。在日本,有关少林寺的注册商标最多,有“少林”、“少林寺”、“少林寺拳法”等272项相关商标。目前,国内有54个“少林”商标正在使用,行业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食品、医药等,其中竟然有“少林酒”和“少林烟”商标等,更离谱的是,几年前有一家火腿肠公司竟然也注册了一个少林寺的商标,最后引起公愤,被注销。”【28】据了解,法门寺、大相国寺、千手观音等许多寺庙被注册商标。佛教知识产权受到普遍侵犯。
总之,佛教寺庙的产权问题太多,解决的难度太大。而且由于社会对宗教的偏见较大,没有解决问题的公开和公正的通道。使存在的问题成年累月一拖再拖,积重难返,无法得到合理妥善解决。
八、由佛教寺庙面临的制度困境。
困境一,宗教政策“松绑”遥遥无期。
1986年1月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习仲勋同志在接见全国宗教事务局(处)长会议代表讲话时指出:“这里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要‘松绑’。如把寺庙交给僧道自主管理,五十年代我们就这样作了。宗教界绝大多数人是爱国的,其中有些有很有学问、很有经验的,他们是能够把寺庙管理好的。二是要‘捆死’,对一切非法活动要‘捆死’,就是要禁止和取缔。”【29】
可惜,习仲勋对合法的要“松绑”、对非法的要“捆死”的要求,在32年后的今天不但没有得到落实。而且对合法的寺庙增加了许多束缚;对非法侵犯寺庙合法权益、借佛敛财、将佛教商品的现象更没有‘捆死’,例如佛教四大名山等佛教圣地被商业化和借佛敛财的不法行为仍然大行其道,愈演愈烈。滞碍了佛教自身发展的余地和空间。
困境二:“文革”前有八千余座寺院被文物、园林、旅游部门占用不予归回,长期下去,中国佛教界将永远失去对些寺院资产的使用权和佛教信仰神圣的文化传承权,对今后佛教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1984年11月6日,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在文物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中指出:“解放初期,全国佛教寺庙有几十万所,光是江苏一省就有一万所,目前提出的名单(即佛教道教全国重点寺庙名单:佛教142座,道教21座。作者注),不及千分之一。”【30】
困境三,已经归还给佛教界管理的少得可惜的寺院,绝大多数又被有关地方政府旅游部门视为旅游资源,围堵起来收取高价门票,进行商业化运营,亵渎佛教本来清净庄严的本质属性,伤害了广大佛教信仰者的宗教感情。
1981年7月,赵朴初居士在致中央领导同志信中提出:“当前佛教面临着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文物、园林等部门大量侵占寺庙问题。愈是观瞻所系,有中外影响的重要宗教活动场所,愈是被这些部门所占据,成为它们的牟利场所,一般被搞得不伦不类,庙不象庙,僧不象僧,对内对外,影响极坏。”【31】赵朴初居士指出的这一现象,经过37年后的今天,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困境四,传统寺庙无法收回,已经归还少数寺院又被围圈起来收取门票,要想新建寺庙,困难重重。
新建寺庙主要面临如下关卡。
2018年2月1日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第21条关于筹备新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规定如下: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先向当地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宗教事务部门接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才予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再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32】
按照上述规定,如过五关斩六将,如果全部走完申报程序,时间上至少要一年至二年时间,还要化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物力。经济实力一般的寺庙无法承担。
困境五,宗教寺观教堂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被纳入城乡发展建设规划。
虽然2018年2月1日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第3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3】但是,并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执行。
首先《宗教事务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法律级别较低,地方政府在作规划时,很少把它当作法律规定那样受其约束。
其次,各地城市、乡村建设发展规划前几年都已经作好了,从时间上《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晚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各地政府很难为了执行《宗教事务条例》而重新启动修改规划的工作。
三是最近几年无神论宣传频率很高,对共产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信仰宗教要求很严,许多领导干部害怕因为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修改规划,容易被人误解为宗教说话和支持和发展宗教的口实,影响自己的政治前程。启动修改规划的主观动力不足。
四是一旦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完成或者获得批准,无特殊情况,都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很难启动规划修改程序。
例如,河北霸州有一处佛教场所,乡镇政府想为僧人们找一个地方新建寺庙,可是,经过考察,所有的城市规划中都没有建设宗教新场所的位置,无法实施建庙设想。再例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北京市,2017年3月28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已经编制完成,2017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向社会公开。标志着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进入实施阶段。【34】在规划中并没有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内容和位置。更何况各个地方政府呢。
困境六,即使获得规划审批,寺院建好了以后,土地问题又是一道关卡。
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规划国有土地有多种用途区分,在建设用地中,没有将宗教建设用地列入建设用地范围。如果寺庙建起来了,要把寺庙的商业用地或者其他用地改变为宗教用地,变更程序就很麻烦:第一是启动变更土地程序很困难,第二是改变土地为宗教用地,必须要先向省、市两级政府交纳很高的土地出让金,一般经济不宽余的寺庙是无法承担的。如果寺庙建好后,土地不变更,可能随时面临多种行政处罚。所以,佛教寺庙违章建筑最多。我到南方见到,在原来旧寺庙遗址上恢复寺庙,土地只能用村民住宅基地置换的方式暂时解决,如此做法也不是长久之计。
结论:综上所述,当代中国佛教的生存与发展面临困境十分严峻,令人忧思:一是由中国历史上传统的佛教寺庙财产制度无保护功能,佛教寺庙社会公有的传统思想由来已久,导致佛教寺庙财产大量流失,佛教界活动空间狭窄,造成现代佛教寺庙财产问题的法律困境;二是历史上保存下来近八千座具有深厚佛教文化历史缘源的传统寺院被占有不予退还,佛教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传统基础和宝贵资源;三是已经退还给佛教界管理的少数寺院,又多数被围圈起来设卡收取门票进行商业化操作,有的已经上市成为证券市场的板块;四是在寺院供不应求的形势下,佛教界新建设寺院,必须经过众多程序申报到省级政府审批;五是新建寺院最大的困难是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中普遍缺少宗教位置的问题,六是即使建好了寺院,还会遇到城乡土地性质变更带来的一系列难题。
此类问题直接影响今后中国佛教的健康生存和正常发展。中国佛教生存发展的前景路在何方?引起人们深深的忧思。
(2018年6月20日初稿,8月6日定稿)
注释:
【13】《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即1978年10月21日,中发【1978】65号文件。
【14】即《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新时期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5页—26页。
【15】《新时期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8页—29页。
【16】【17】《新时期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85页——87页。
【18】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86753261.html。2018年6月7日引用。
【19】【24】【25】拙作:《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2005年增订本,第176页—178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全》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4版,第149页。
【2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58页。
【22】《宗教政策法规文件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第328页。
【23】《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02页
【26】人民网.2014-12-15[
【27】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佛教协会会长心澄法师2017年3月全国两会提案:《建议政府解决佛教房产历史遗留问题》,腾讯佛学 2017年3月10日。
【28】2003年3月28日《人民网》报道。
【29】《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50页——151页。
【30】《赵朴初文集上卷》华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716页。
【31】赵朴初居士致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邓力群同志的信。
【32】【3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9月7日,新华网。
【34】2017年9月29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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