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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教关系发生的基础
发布时间: 2018/8/9日    【字体:
作者:陈金龙
关键词:  南京国民政府 政教关系 佛教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既有合作与协调,也有冲突和对抗,冲突与调适是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互动关系演进的基本轨迹。本文主要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关系协调的基础与冲突产生的原因,以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教关系发生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既有相互利用、相互支持的一面,也存在严重的冲突和对立。冲突与调适,是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关系变动的轨迹。那么,冲突的原因何在?调适的基础又是什么?本文拟就此作一初略探讨,以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教关系发生的基础。
 
一、佛教界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期待与对三民主义的认同
 
中国汉传佛教于隋唐臻于全盛。当时,梵刹林立,高僧辈出,八宗竞秀,新说迭出,不仅结合本土国情创造出更具华夏色彩的宗派理论(如禅、净二宗)、修行方式、清规戒律、仪轨制度,还创造了俗讲、变文等讲经方式和义邑、法社、香火社、莲社等佛教团体。唐末以降,以唐武宗灭佛为标志,中国佛教日趋保守,渐渐失去了昔日的生机。南宋末年,中国佛教出现明显衰落的症候。至明末,佛教可谓衰象尽现,僧风日败,寺产难保。到清末,佛教衰颓之势更如江河日下,已到生死存亡的关键之时。①民国成立前后,孙中山对佛教及其社会功用作出了肯定性的评价,并在法律上能给佛教以平等地位;佛教界对于佛教的革新和复苏也作出了种种努力。但民国初年动荡的社会局势和佛教界内部的种种分歧,使佛教界的希望和努力都付诸东流。
 
1.佛教界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期待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佛教界曾寄予政府过高的期望。太虚就曾表示:“现在已经统一全国、掌握政权之国民党,则固明许信教自由与宗教平等者,佛教自然亦能为容存,而且可以有发扬光大之机会,故佛寺僧众亦应有振作之希望。”②太虚此言,表达了当时佛教徒的普遍意愿。概而言之,佛教界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期盼主要有二:其一,希望政治昌明,为佛教复兴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其二,期盼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运用佛教、整理佛教,成立佛教组织,保护佛教寺产,使佛教真正走上复兴之路。寄尘在《现代佛教教育的问题》中指出:“佛教的隆替是与政治有密切的关系的。政治上了轨道,佛教自然好;政治不上轨道,佛教自然是糟糕”。③这种对于佛教与政治关系的揭示,实际上表明了佛教界的心态,期望中国政治走上“轨道”,为佛教的复兴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观仁在《希望藉政治力量来运用佛法》一文中也认为:中国佛教之所以会形成“岌岌不可终日之势”,一方面是由于“佛徒之不振作”,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之不能用政治力量来运用”佛法。要渡过危机,“佛徒自身固然是需要自觉,力图振作。然无政治的力量来运用、指挥,则佛法主义再好,只等于空言而不切实用,那也就等于一部有强大生产力的大机器,而没有熟练的司机者来驾使,这部机器再好还不是等于废物?所以佛法是好,必需用政治力量求运用。”①这说明,佛教界已认识到了“政治力量”对于佛教复兴的重要意义,期望借助“政治力量”来复兴佛教,使佛教有助于政治。
 
正因为如此,1928年6月23日,太虚为整理宗教事呈文内政部,其所附条陈就提出:“请内政部设立宗教局,内分基督教科、佛教科、回教科等,制颁宗教行政条例。……在训政时期,由宗教局设宗教整理委员会,以整理关于国内之各宗教”。②太虚希望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来处理宗教事务,并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整理佛教,使佛教摆脱危机,走出困境。7月7日,太虚又致函内政部部长薛笃弼,主张内政部设一礼教司,内分礼俗科、祀庙科、宗教科。礼俗科办理定礼制、定服制,改良不善风俗,提倡善良风俗等事宜;祀庙科厘定不属于宗教之祀馆祠庙的应革应兴应改善事宜及如何管理的办法;宗教科则管理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回教等各国或中国公认之宗教事务。③太虚期望通过设立和完善宗教主管机构,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以为佛教复兴创造条件。太虚的期望,代表了当时大多数佛教界人士的心声。但无论是设立宗教局、礼教司的提议,还是成立宗教整理委员会的要求,都未能为南京国民政府所接受。
 
1928年初,欧阳竟无等致函蔡元培,拟请政府设立宗教委员会。蔡元培复函指出:“革命现未成功,国家大计,诸待筹维,实委未合时宜,似应暂从缓议。”④蔡元培以革命尚未成功为由,实际上回绝了佛教徒的请求。4月,扬州长生寺住持释可端呈请设立全国寺庙管理局,内政部、大学院协商后认为,“寺庙管理局之设政教相混,办理不善恐惹起宗教上之纠纷”。⑤佛教界的要求又遭拒绝。
 
1929年4月召开中国佛教徒第一次代表大会时,各地代表又提议请愿政府设立宗教委员会,并于6月分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行政院院长谭延闿。其文曰:“世界各国维护宗教,莫不全国一致。关于处理宗教事项,大都设有宗教委员会,俾发扬宗教精神,以谋民族之健全。吾国宗教虽遍全国,从前帝政时代,莫知效用,虽信仰不乏其人,鲜有谋全民族之进展者。际兹统一告成,训政期间,欲求国际间自由平等,必须于民族精神先谋进展。兹查全国宗教事务,尚隶属于内政部警政司之一部份,未能专任其事,已可概见。欲外谋实际之发扬,内图深切之改进,势必为难。况佛教之于蒙藏青海西康,回教之于新疆甘肃青海,耶教之于外交,均有莫大关系,自宜特设全国宗教委员会,以内政部长、外交部长暨蒙藏委员会正副委员长,为当然委员,并选派全国各宗教专家若干人,共同组成全国宗教委员会。凡关于宗教事项,均由该会决议后,呈请政府公布施行。如此办理,于全国宗教既有统一整理,民族前途自获莫大之进展。”⑥由于宗教事关内政外交,政府设立一宗教委员会,专任宗教事务的处理,应是当然之举,但中国佛教会的建议也未能为南京国民政府所采纳。7月2日,行政院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吾国政令对于宗教向采不干涉主义,各教之传入中国,远者数千年,近亦百有余年。政府一视同仁,向无轩轾。即我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对于人民信仰宗教一任自由,习惯因沿无殊既往。各该教系能深明总理主义,破除迷信,研究教义,改良组织,则真理日明,皈依自笃,其影响于国家社会世道人心,当亦无殊。于畴昔以现势论之,似无设会派员之必要,所有设立整理宗教委员会之处,拟请暂缓置议。”此前,熊希龄曾向蒋介石提出了设立宗教委员会的建议,出于上述考虑,亦未被采纳。南京国民政府认为,中国佛教会“所请事同一律,碍难照准。”①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始终没有设立宗教委员会,连熊希龄的建议也未能采纳。
 
佛教界不仅期望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宗教委员会以处理宗教事务,整顿和保护佛教,而且期望政府制定宗教法或宗教行政条例以保护宗教。1928年7月7日,太虚致函内政部部长薛笃弼时就提出,宜由内政部召集一全国宗教会议,以议订一宗教行政条例,内容包括:①修正及发扬各宗教之教义;②规定各宗教之教团组织法;③规定各宗教寺院庵堂或教会等财产管理法;④改良各宗教之仪制;⑤规定各宗教管理人及传教师等之奖惩法,然后颁布各省依条例执行。②但宗教界所期望的宗教法或覆盖上述内容的宗教行政条例也迟迟未能产生。在太虚看来,宗教法之不能产生,“大概因蒙藏等佛教及甘新等回教关系民族,天主基督等教关系欧美人传教,均不易施检束之故”。③这一分析不无见地,各宗教之间差异不小,背景复杂,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各项宗教事务,诚非易事。不过,国民政府并未完全放弃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因应佛教界的要求,国民政府立法院仍决定起草宗教法。获悉这一动态,1931年6月,汉口佛教正信会又建议,在宗教法制定之前,尽快召开一次全国宗教会议,“征求各种宗教之实况,采择各教代表之建言,一则以为宗教法规之根据,一则以为政教声息之沟通,于政于教两有裨益。”④但是,这一建议未能为国民政府所采纳。事实上,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一直没有召开专门的宗教会议,宗教法的制定也是无果而终。佛教界人士还认识到政府方面的发起督促对于宗教团体建立的重要性。1930年12月29日,钟康侯居士在致大醒的信中指出:“目下欲设立有力的宗教机关,非联合中央要人从政府方面发起督促进行不可;若自动的组织,事实上既多困难,实力及援助力亦必薄弱耳!”⑤“中央要人”对于宗教团体的建立,确有其特殊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事实上,在南京国民政府政要或元老中,有熊希龄、林森、戴季陶、吴忠信、陈铭枢、焦易堂、蒋作宾、王柏龄、谢铸成、屈映光、朱子桥等一批著名佛教居士,为保护寺庙财产、建立佛教团体、整顿僧伽制度、复兴佛教文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熊希龄居士,曾任北洋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1932年任世界红十字会中华总会会长;林森居士,曾任南京国民政府委员、立法院院长、国民政府主席;戴季陶居士,曾任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院长、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吴忠信居士,曾任安徽省政府、贵州省政府主席、蒙藏委员会委员长;陈铭枢居士,曾任广东省政府主席、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代院长;焦易堂居士,曾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国民政府委员;蒋作宾居士,曾任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部长、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王柏龄居士,曾数届连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谢铸陈居士,曾任南京国民政府秘书。由于这些佛教居士身居显要,且热心护持佛教,使佛教界对南京国民政府有较多的期望和期待。事实上,佛教界与国民政府关系协调的过程中,不少时候正是借助于这些力量,才使矛盾得以化解,使问题得到解决。Welch在其著作中指出:“政府没收一切寺产的多次举动所以失败,只是因为佛教界有朋友位居要职,足以抵挡普遍受官僚政府欢迎的思想。”⑥这说明,位居要职的佛教居士,对于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关系的协调,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佛教界对三民主义的认同
 
为了赢得南京国民政府的支持,为佛教复兴赢得宽松的政治环境,佛教界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公开表示认同三民主义,并力图揭示三民主义与佛教之间的关联。佛教界对于三民主义给予了高度评价。1928年6月,太虚在为整理宗教事呈文内政部时指出:“中华民国用以建国治国者,则总理之三民主义也。而为三民主义之思想基础者,则中国民族五千余年历史之文化与现代之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也。”①在《以为众生的佛法作为民的三民主义之先锋》一文中,太虚进一步肯定了三民主义的历史地位。他说:“要想救水深火热之中国,非三民主义不可,三民主义即是救国主义,亦可为救民主义。所以中山先生革命,既不是为自己,亦不是为少数人,是为救全社会、全民族、全人类。”他倡言:以民族主义发扬固有文化而达到国际自由平等;以民权主义造成现代国家而达到政治自由平等;以民生主义采用社会主义而达到经济自由平等。②太虚对三民主义地位的推崇,对三民主义内涵的肯定,反映了佛教界对三民主义价值的认同。8月1日,佛教界在呈国民党中央党部第五次执监委员大会和国民政府的“请愿文”中也提出:“先总理之三民主义,为中国文化及近代思想之精华所萃。其精深博大,能容纳且发挥各时代各民族之特长,尤为救国救世界不刊之典。”③佛教界尽力揭示三民主义与中国传统思想的渊源关系,充分肯定其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地位。中国佛教会章程还规定:违反三民主义有显著之言论或行动者,不得为本会会员。④对此,李少兵在其著作中提出:佛教界的有识之士对于三民主义,大多采取称赞的态度。之所以“高抬”三民主义,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官方的支持,以维持佛教的生存与发展。⑤
 
佛教界之所以推崇三民主义,既是为了寻求与南京国民政府合作的基础,也是为了彰显佛教自身的价值。佛教界认为,佛教与三民主义水乳交融,三民主义的目的在救国救民,与佛教救世救人并无二致。心声在《佛学与三民主义》一文中指出:佛学与三民主义是水乳结合的,是同为人民造幸福的,“佛学是三民主义的究竟,三民主义是佛学的实行”。⑥蒋特生在《论佛法与三民主义》一文中也认为,“因主义与佛化有密切之关系,有合作之可能”,“凡我佛信徒应努力于佛化与主义之工作”。他断言:“佛法与主义犹水乳之交融,固二而一者也”,“重视主义者必重视佛法,重视佛法者必重视主义”;“凡真实信徒必能彻底了解三民主义,必能参加国民革命,必不会被人打倒”。⑦
 
佛教界还提出了佛教与三民主义互摄的设想。佛教界认为,“故现今中国之佛教,亦应以三民主义为准绳,革除帝制时代之弊习,发扬大乘佛法之正义,以明三民主义自由平等亲爱互助之精神,而谋佛教之新建设。”⑧这里提出要以三民主义为“准绳”而谋佛教之新建设,强调的是三民主义对于佛教的作用。另一方面,佛教界又提出了借佛法以实行三民主义的设想。太虚认为,中国国民对于三民主义多半不甚了解,对于佛法都有几分认识,故“欲实行三民主义,若借佛法为他的先锋,庶能解除一切隔碍和误会,达到中国在经济上、政治上、国际上的自由平等的目的”。⑨这种主张,反映了佛教界的一种善良愿望。
 
佛教界对三民主义的认同,不仅见之于言论,而且能付诸行动。1929年4月中国佛教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时,将“向党国旗行礼”、“恭读总理遗嘱”列入会议程序。各佛学院则将三民主义列入学僧必修课程。如闽南佛学院招收学僧简章规定,第一、二、三学年,都开设三民主义课程。
 
当然,佛教界对于三民主义的认识,有不少失之偏颇的地方。太虚便认为,三民主义是一种宗教。他说:“昔日所谓孔孟之道、老庄之道,今日所谓马克思主义、孙文主义,改称为儒教、道教及共产教、三民教,亦无不宜。”①三民主义是一种世俗化的理论,将它视为宗教尽管反映了佛教界对三民主义的推崇,但偏离了三民主义的真谛。佛教界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期待和对三民主义的认同,是政教关系发生的重要基础。
 
二、南京国民政府对佛教价值的认同与制度安排
 
佛教有其独具特色的教义、教规体系和组织形式,有其不可忽视的社会功用。孙中山曾经认为,佛学能补科学之偏,也能补政治之所不及;宗教是促进民族形成的重要力量,佛教也不例外。由于孙中山对于佛教价值作出了肯定性评价,南京国民政府对于佛教价值大体能持认同态度,在有关法规中写入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并建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
 
1.南京国民政府对佛教价值的认同
 
1928年,内政部长薛笃弼致函佛教会时指出:佛教具有“感化人心、转移风气、改良社会、改造国家之效用”,“应将我佛博爱、平等、坚苦卓绝之精神,发挥光大,使社会人类,均得受其指导,蒙其利益”。②这一评价,较为客观地揭示了佛教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用。戴季陶在《敬告隆昌寺诸僧众书》一文中认为,“中国衰微久矣,世间不明中国衰微原因者,往往以其责任归之佛教,此大不然。盖信奉佛法之小国日本,则称雄于世界,暹罗亦独立于东土,而其所以致强盛之原因,赖于佛法者甚多。可知中国之衰微不在佛教自身,而在于佛教不能真实推行也。故今日言救国救民,必须自佛教之改革振兴始。”③这里以日本、泰国为例,实际上说明了佛教对于国家振兴的重要意义。1932年,戴季陶在为提倡复兴白马寺致全国佛教徒书中也说:“我中华立国久大,甲乎世界,合四万万众为一人,联各大民族成一体,救世救人,其赖于释迦慈悲之化者,至深且大!其在边疆各地,自藏及满二万余里之国境,数大部之民族,数百年来亲爱团结精诚无间者,得佛教之力尤为宏伟!”④他肯定了佛教对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安宁所起的作用,认识到当时的中国和世界,非有佛教来辅化不可。戴季陶甚至提出:“要复兴民族,必须复兴佛教”,把民族复兴与佛教复兴直接联系起来。⑤曾被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任命为内政部长的阎锡山亦认为,“释学是真理,是实功,不是迷信”,对佛教的作用也有一定程度的肯定。⑥
 
8月,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李烈钧应太虚之邀,在庐山大林寺作了“佛法与政治”的演讲。他说:世界各种学说风起云涌,科学发达昌盛,现代世界是最危险的。在各种学说中,尤以佛学最能拯救现代的人生,若有伟大人物来运用佛法救世救人,则世界必可和平安乐。他还说:“要以平等救世救人,须用政治的力量运用佛法,用佛法精神去运用政治,所以研究佛学的人,要时时以佛法贡献于政治。”他希望学佛的人不要虚妄,不要迷信,不要消极,去做救世救人的工作,更希望“各中央领袖,能用政治的力量来运用平等的佛法,救这危险的世界人类”。⑧
 
可见,南京国民政府的不少政要已认识到佛教可以感化人心、转移风气、改良社会、改造国家,佛教有利于国家振兴、民族团结,佛教有救世救人之效。这种对于佛教价值的认知和评价,为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关系的协调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确立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非宗教之声并未完全平息,非宗教之事仍时有发生。1927年5月13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93次会议决议保护宗教团体。为此,国民政府发出训令:“民众不可误解,以排外排教之性质,利用任何势力压迫或侵害中外人民信仰之自由。”①1928年2月1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举行第128次会议,张之江、钮永建二委员提议实行信教自由,取消反对基督教及“打倒宗教”等口号。这一提案被会议采纳,由此引发一场是否应打倒宗教的讨论。此后,打倒宗教之声日渐沉寂下去,宗教信仰自由之声又日渐抬头。②国民党此举,赢得了佛教界的信任。1928年9月,太虚在法国东方语言学校参观时就明确表示,“排斥宗教”“已为国民党斥除”,“国民党仍主信仰自由”。③
 
由焦易堂提出,经王宠惠、胡汉民、谭延闿审查,提交1930年1月2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的《人权法草案》第3条曾规定:“人民于法律限制内,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政府对于任何宗教,不得有不平等之限制,或特享之利益。”④这一法案尽管后来未能通过,但从中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宗教信仰自由、各教平等的基本态度。1931年5月12日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其第2章人民的权利义务,有2条涉及宗教信仰问题。第6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1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⑤为昭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南京国民政府在其他一些法规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章第246条规定:“对于坛庙、寺观、教堂、坟墓或公众纪念处所公然侮辱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妨害丧葬、祭礼、说教、礼拜者亦同。”⑥
 
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15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⑦因此,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正式法规中,有不少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但由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均采取“法律限制主义”,在向人民许诺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均附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条件,使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大打折扣。
 
尽管如此,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法律地位的确立,为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关系的协调,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南京国民政府宗教管理机构的建立
 
南京国民政府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央主要由内政部负责,地方则由省民政厅、市县社会局管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设有民政部。1928年2月,民政部改称内政部,特任薛笃弼为部长。3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32次会议通过的《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规定:内政部直隶于国民政府,依法令管理地方行政、土地、水利、人口、警察、选举、国籍、宗教、公共卫生、社会救济等事务。内政部设秘书处与民政、土地、警政、卫生4个司,分管法定事务。①
 
1931年3月,立法院通过的《修正内政部组织法》,对内政部的设置有所调整,规定内政部设礼俗司,掌管名胜古迹保存管理事项、寺庙僧道管理登记事项、教会立案事项。②同时,国民党中央党部、省党部、市县党部或特别市党部,也有管理宗教之权,主要负责中央和地方有关重大宗教问题的处理和宗教社团的审批。内政部所属之北平古物陈列所、北平庙坛管理所,教育部所属之南京古物保存所、古物保管委员会、甪直唐塑保管委员会和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负责全国名胜古迹古物的保管,其中包括宗教文物、特别是佛教文物的保管。
 
南京国民政府有关藏传佛教的事务,则主要由蒙藏委员会负责处理。1928年2月4日国民党第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将蒙藏委员会列为国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3月2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33次会议,修正通过《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法》。6月18日,国民政府任命张继等7人为蒙藏委员会委员,指定张继、白云梯、刘朴忱为常务委员。7月11日,蒙藏委员会正式成立,负责处理蒙古、西藏的事务,其中包括藏传佛教的事务。
 
佛教界希望借政府的力量振兴佛教,作用于社会;政府希望运用佛教,使佛教有益于国家和社会。政教双方,都有互相利用之图,也有相互认同之处,这是政教关系能够协调的重要原因。
 
三、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冲突产生之源
 
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既有合作与协调,也有冲突和对抗。深究其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一些方面:
 
1.南京国民政府觊觎庙产
 
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的冲突,主要由庙产引起。由于财政拮据,国民政府经常在庙产上做文章,期望利用庙产兴办学校、慈善事业或地方事业,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每作出以庙产兴办学校、慈善事业或地方事业的决定,便引起佛教界的恐慌和抗议,他们联合起来,成立佛教团体,一方面以宗教信仰自由为武器进行抗争或向政府请愿,另一方面利用种种社会关系,向主管部门和官员说情或施加压力,影响甚至逼迫中央政府作出修订和调整。各地军队对寺庙的占用或损毁,也是引发政教冲突的重要因素。以寺庙为军营,不仅有损佛教器物,而且有损佛教庄严,因而导致佛教界的强烈不满。有些地方占用庙产、毁寺逐僧的行为,虽不是国民政府直接所为,国民政府在政策上也不支持这种行为,但由于国民政府对于地方兴办教育或公益慈善事业没有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和制度保障,对于这种过激行为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一旦这种行为发生,佛教界也只好寻求政府解决。
 
2.不平等的宗教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可谓一届“基督化”的政府,蒋介石、冯玉祥、宋子文等人都信奉耶稣基督。1930年10月,蒋介石在上海接受基督教洗礼,由江长川牧师主持。蒋介石在自述入教宗旨时说:“党义为余政治行动之信仰,耶稣乃为余宗教精神之基础。此生以基督为余唯一之模范,救人救世,余当永矢勿渝也”。③蒋介石还说:“余之赞美耶稣者五:一曰牺牲精神,二曰忍耐精神,三曰奋斗精神,四曰纯一精神,五曰博爱精神。”①基督教会在内政、外交上尽力支持政府,不少教会人士则出任政府要职,如孔祥熙、颜惠庆、王正廷等。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新生活运动,聘请基督教青年会黄仁霖任运动总干事,蒋介石要求“推广新生活运动的时候,凡有青年会者与青年会联络,无青年会者,与教会联络。”②因此,蒋介石对于基督教有明显的偏爱。内政部长薛笃弼对于基督教也有好感。他在1928年4月18日致佛教会函中明确表示:“耶教亦宗教之一,固不敢谓其尽善,但耶教徒踪迹所至,不惮梯山航海,披荆斩棘,冒险猛晋,或设学校,或设医院,虽极荒秽之区,一经彼教整理,即可变为净土,极顽固之俗,一经彼教诱导,即可逐渐改良。所以我国之信耶教者,妇女多知放足,儿童多能读书,是其明证。其组织之严密,愿力之宏毅,事业之伟大,成绩之卓越,与年均进,尤堪警异,而其国势力亦随其宗教而膨胀。”③从其溢美之辞,可以看出薛笃弼对于基督教的偏爱,故而有“基督部长”之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佛教与基督教基本上能和平相处,但双方也发生过一些争执和辩论,多少有一些隔阂。在佛教界看来,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基督教比较宽容,对佛教的管理则过于苛刻,名为管理,实为控制。《寺庙管理条例》颁布后,佛教界的这种情绪表现尤为明显。事实上,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继承了历届政府的不平等条约,基督教、天主教在华享有特权,除教会学校立案和对基督教青年会的活动范围有所限制外,国民政府对基督教、天主教并无太多的干涉,对外国传教士、传教团体缺乏应有的管理,由此导致佛教界的不满。
 
3.限制宗教界的活动及信仰宗教的自由
 
由于佛教和其它各教要求制定宗教法,南京国民政府也曾有过这方面的考虑。1931年1月,内政部召开内政会议,礼俗司提出“预防宗教团体涉及政治活动案”。经大会审查认为,宗教团体的活动力颇大,且往往涉及政治,殊为可虑,原案拟请通过。惟办法修正为:第一,呈请中央速订宗教法。其要点为:①禁止教会及传教师调查宗教以外事项或涉及政治活动;②限制宗教团体开办学校;③信教以个人为单位并禁止未成年人信教;④严防假借教会名义收买土地及不动产。第二,各省民政警政各机关及当地党部,对于各教的行动,宜特别注意,随时稽察,密呈上级党部及官厅,加以取缔。④可见,内政部对于宗教团体的活动十分敏感,其所倡议的宗教法,也着眼于限制宗教团体的活动自由。尽管这里所说的宗教团体主要是指基督教或天主教团体,但佛教团体无疑包括在内。1931年3月5日,内政部呈请行政院速订宗教法,并转请中央党部饬令各级党部注意宗教之行动。后立法院经过反复讨论认为,暂无制定宗教法之必要,宗教法中各要点可于草定其它法案时分别采用。⑤宗教法虽未制定,但从其要点可以看出此法侧重于“限制”、“禁止”,对于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信仰自由的不完全性、不真实性,与宗教界期望的宗教法相距甚远。宗教界期望的宗教法,是求“以示一律,而昭平允”。
 
对于佛教,南京国民政府总的态度是要限制其发展。教育部便提出,“现在信仰虽任人民之自由,而佛教关系国脉民命,至为重大,自不能过于放任,既妨害国家民族之发达,复阻碍社会文化之进步。”⑥这是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对于佛教较为普遍的看法。1937年4月18日,蒋介石与冯玉祥谈话时亦曾表露:“佛教在中国势力甚大,且阻碍中国进步,使中国人成为自私自利之人”。⑦这是蒋介石对于佛教的真实看法和真实态度。
 
4.难以采纳佛教界的合理意见
 
如前所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佛教界曾强烈要求国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处理宗教事务,要求召开宗教会议制定宗教法和宗教行政法规。但是,这些正当的要求和合理的建议,都未能得到国民政府的认同。佛教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期待,也难以成为现实。
 
5.佛教界自身存在诸多问题
 
中国佛教演进至20世纪30年代,已积累了不少问题。大雷在1932年指出:佛教到了今日,可谓通身是病的时候了。他列举了当时存在的十种弊病:寺制不良,住持弄权,门户见深,讲学废驰,化世无方,错谬知见,养成懒风,滥收徒众,僧格破产,新弊丛生。①佛教界存在的这些问题,势必引起南京国民政府的控制和管理,并由此引发不少冲突和磨擦。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冲突的出现,有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原因,也有佛教界方面的原因。当时佛教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
 
载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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