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述“上海”以1997年上海市行政版图为准;“上海地方政府”指历代管辖这个区域的政府和类似政府机构,包括府、县、市政府机构和领事馆、租界当局;“教会”指教会组织,20世纪以前,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教会组织形式主要是庙观和清真寺,20世纪以后,和天主教、基督教一样有教会团体。各教传入上海后,尤其是近代以来,历代地方政府和各教会的关系如何?和外埠有何不同,程度如何,原因何在?本文试作一描述和探讨。
一、1949年前天主教、基督教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晚明、清初朝廷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天主教:用传教士的技艺,不信他们传的教,防范他们暗中结党。官绅的诘难和“教难”不断,朝廷态度经常变化。传教士们用历算、制炮等西方科学、技艺为朝廷服务,争取朝廷支持;小心翼翼地结交官绅,以博得友谊和信任,进而劝他们信教;在身居显位信徒的庇护下,逐步在各地打开传教局面。各地教会处境随信徒情况、地方官的态度及传教士的处理有较大差异。上海教会比外埠获得更多宽容。
明万历三十六年(1608),徐光启邀请传教士郭居静到上海开教。徐光启曾打算为他的传教活动取得地方官批准,结果如何未见记载,但上海官绅都来向他或徐光启致敬。他在徐光启的亲友和佃户中发展教徒,2年不到就为200人付洗,“这是别的传教中心在初创时期又在那么短促的时间内所没有发生过的事。”[1] 后来,在徐光启孙女甘弟大、学生孙元化帮助下,天主教传入松江、嘉定。“礼仪之争”中,上海传教士奉行“利玛窦规矩”,顺从政府,尊重中国祀孔祭祖礼仪。长期在沪的潘国光在徐光启之子徐骥引荐下,受到数任地方官的褒扬。然而,崇祯十一年(1638),福建传教士因“远入内地公然讲道”被逐,教堂被没收;清康熙三年(1664),杨光先发起“历案”,致清政府下令取缔天主教,捉拿所有传教士解京审办。上海地方官“非常有礼貌地把朝廷谕旨通知潘国光,听凭国光自定出发日期”,[2]松江知府甚至为他饯行。江宁巡抚、苏州知府素与传教士相契,苏州巡抚派人到上海要地方官妥善保管教堂。1670年,朝廷准传教士返回本堂。但1691年,浙江禁教;1707年,浙闽总督驱逐传教士。而在上海,1717、1721年,松江知府2次出保护告示,称:“泰西学士马 [3],奉旨驻扎松郡暨四邑各处天主堂施教、阐天化民,宣仁宣义,诚为辅国治民之德政也。今时届隆冬,惟恐有打降地棍,游手好闲,酗酒撒泼,行凶骚扰,罔知法纪,亦未可定,合行示禁。”[4] 其语气一如鸦片战争后之官府。在此氛围中,上海天主教发展为全国重要据点。1724年朝廷严禁天主教后,教堂被改为武庙,教会活动转入秘密状态。
鸦片战争后,上海天主教、基督教与殖民势力的关系比外埠更密切,也更早获得更多传教特权。1846年起,法国公使剌萼尼、上校参谋长施米茨、远征军总司令孟斗班、驻沪署理领事爱棠与传教士梅德尔“精诚合作”,连朦带诈逼迫地方官,一次又一次“索还”了老天主堂。传教士们为能堂而皇之走进官府办交涉颇为兴奋,因为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教会要十几年后才能公开活动。不少早期基督教传教士来沪后转而就职军政界,任美国驻沪领事、副领事者就有:费煦、晏马太、蓝柏、秦佑。1848年,美国圣公会主教文惠廉向临时代理道台吴健彰要求将虹口辟为美国租界,随即被允。小刀会起义时,吴健彰在晏马太等人帮助下,逃脱羁押,拣来一命。对这些集传教士、列强代表、救命恩人为一身的“洋人”,地方官除了曲意迁就简直别无选择。
19世纪70年代后,外埠教案此起彼伏,震惊朝野,而上海却没有能载入中国教案史的大教案。1848年,传教士麦都思、雒魏林、慕维廉违反规定到离上海90里的青浦传教,在散发宣教品时与民众发生争执,雒挥杖打到了人,混乱中雒脸上擦破见血。在青浦官府的护送下返回上海。英国领事阿礼国借此大做文章:停付关税,军事封锁上海港,派兵船赴南京要挟两江总督。本来,上海道台咸龄还作有限抵制,路过南京的钦差大臣耆英却已秉朝廷之意让了步。最后,以惩办中国“肇事者”、赔款、撤咸龄和青浦知县之职了结。青浦教案给地方官立下了对待教会的“规矩”,后来者在处理民教纠纷时无不小心谨慎、防范在先、果断弹压。1870年,天津发生教案,上海也民情鼎沸。教会通过法国领事照会上海道台,要求弹压。江苏巡抚知道后,一方面出告示:凡有“捏造谣言,刻为书揭,到处张贴,希图藉生事端,以致中外人心惶惶,一经访查得实,定即尽法惩办,并严究暗中指使之人。至地方官有弹压保护之责,务当钦遵上谕,以乂安中外为心,如敢瞻顾因循,任听激成事端,则咎有攸归,必惟该地方官吏是问,勿谓言之不预也。”[5]另一方面委派分管司法和官吏考核的臬台赴上海,会同上海道台弹压绥辑。臬台亲赴主教座堂安慰传教士,并派军队保护董家渡和徐家汇教堂。1875年后,邱家湾、南钱等地发生过多起小教案,地方官都竭力弹压,对士绅的惩处越来越重,赔偿以教会满意为限。教会受到异乎寻常的“保护”。
国民政府在相当程度上冲着美国势力和美援,成为最“基督化”的一届政府。1930年,蒋介石受洗成为基督徒,和宋氏家族一起成为上海景林堂信徒。教会在内政、外交上也尽力支持国民政府,不少教会人士出任政府要职,如孔祥熙、颜惠庆、王正廷。1934年,国民政府发起新生活运动,聘请基督教青年会黄仁霖任运动总干事,蒋介石要求“推广新生活运动的时候,凡有青年会者与青年会联络,无青年会者,与教会联络。”[6] 在此氛围中,上海逐步成为中国基督教中心。
二、1949年前佛、道教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南朝梁武帝好佛,上海佛教开始发展。五代战乱频仍,全国大部分地区佛寺荒废。统治上海的吴越国钱氏虔信佛教,在辖地建寺造塔,复兴天台宗,其影响远至宋、元之间,上海佛教在这一时期迅猛发展。明、清两朝,朝廷和地方对佛、道教限制渐多。光绪五年(1879),上海知县奉命让尼僧蓄发还俗,变卖房屋以作生产。[7] 1888年,每逢朔望派兵在邑庙(城隍庙)、沉香阁等处把守,阻止妇女入庙烧香。[8]1900年,上海知县以谕禁烧香,龙华寺未予遵守,烧香者男女混杂、“有伤风化”为由,一度封闭龙华寺。[9]迎神赛会是上海道教历来盛行的大型活动,上海知县屡出告示禁止。[10]
民国时期实行信仰自由国策。但中央政府的政策缺少必要的权威性。1913-1929年,制定、修订或重新认定管理佛、道教寺庙的条例至少有7次。政策往往尚未贯彻已被修改,各地军政当局自行其是,不贯彻中央政府政策或自定“政策”的情况屡见不鲜。政府与教会的矛盾主要由庙产引起。从晚清到1949年,历届政府始终觊觎佛、道教庙产,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在1898年、1904年、1928年、1935年、1943年作过5次以庙产兴办学校、慈善事业或地方自治事业的决定,引起佛教界一次次恐慌和抗议,政府不得不一次次修订决定。佛教界从政府以不同态度对待不同宗教、在佛教界抗争下逐步放宽政策的事实中看出政府欺软怕硬的心态。他们联合起来,一次次成立佛教团体,一方面以信仰自由为武器抗争,另一方面利用种种社会关系向主管部门和官员说情或施加压力,影响甚至逼迫中央政府修订政策。民国初,抗争多由江、浙僧人领头;20年代以后,多由上海居士和僧人出面。
1906年11月18日,上海县僧会司释正生等成立上海佛教公会,[11]“禀由巡道准予立案”,[12]受地方官委托,邀同上海县地方公款公产经理处、城厢内外总工程局议事经董办事处一起处置县境内的庙产纠纷。此后,学界、各团体谋占庙产时,公会往往居间调停,甚至诉诸法庭,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佛教界的利益。该会至少活动到1923年。上海佛教公会成立之早,活动时间之长全国罕见。1912年,谛闲、寄禅等在上海静安寺成立中华佛教总会,派寄禅赴京呈请立案。因寄禅“殉教”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袁世凯政府不得不核准施行其章程,庙产遂得保护依据。但1915年即遭取缔。1922年,款产处解释中央颁布的《管理寺庙条例》称:庙观“列入祀典向为地方公有;有地方集资建筑,载在碑志者,均属于地方公有性质。其住守之僧道,等于祠墓之雇庸,不得为管理庙产之主体。”[13] 据此,上海佛、道教绝大多数庙观将划为公产由款产处收管,只有少部分家庙另当别论。1923年,款产处又拟将寺庙盈余部分的60%充作教育经费。[14] 事实上,未见这些“政策”在佛教中施行的记载。1923年,程德全、王一亭、施省之等居士组织佛教维持会,在1928年前先后致电孙中山、冯玉祥、或通过李济深、陈铭枢致电国民政府,要求制止各地逐僧卖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各地佛教。[15]1928年,江苏民政厅颁布神祠存废标准,古神、淫祠都属应废之类。省内捣毁佛、道教神像之风甚炽,宝山县寺庙无一幸免。[16]圆瑛等即联合江、浙佛教界,致电国民政府请求保护,得允复。他们随即将之登报,其它寺庙得保。1929年,圆瑛、太虚等费尽周折终于获得国民政府批准,在上海成立中国佛教会,该会后来数次成功维护全国、尤其是上海佛教利益。1946年,市参议会通过议案,拨用或借用寺庙作自治机构办公用房。[17]在议案通过的次日,中国佛教会的分支机构上海市佛教会在上海主要报刊首要位置刊登中央军事委员会、行政院新颁布的有关保护庙产的训令,质疑议案的合法性;[18]数百僧人游行到市政府请愿;此议案只得作罢。整个民国时期,各地军警、社团、学校强行占夺寺庙、捣毁佛像、驱逐僧人是普遍现象。上海除宝山外,基本没有毁佛逐僧现象;战乱中有在寺庙中驻兵、设难民所的情况,但大多是短期借用;地方机构或绅商团体有以寺庙作办公和学校用房的现象,但多是商借或租借。在此氛围中,上海成为中国佛教复兴的重要中心。
国民政府认为画符念咒的道教是不善的宗教,应该废除。上海地方政府只承认出家道士,以破除迷信名义多次禁止堪舆、卜筮、迎神赛会等正一道士经常举行的活动。上海绝大多数是在家的正一道士,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他们数次筹建道教团体,希望像佛教那样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但缺少合适领袖,很难获政府核准。地方政府简直是无阻碍地实施《管理寺庙条例》。早在1915年,款产处已收管了城隍庙。[19]1927年,因款产处离城隍庙较远,管理不便,上海县知事批准另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款产处、上海市公所、上海慈善团、整理邑庙豫园委员会、上海医院、上海乞丐教养院共同组成,由董事会雇用道士举行宗教活动,各殿招人投标,以盈余补助上海医院和乞丐教养院。[20]城隍庙对外还是道观,实际上已成为地方政府经营的赢利机构。1930年,国民党浦东第五区党部组织破除迷信会数十人捣毁了重修后准备开放的钦赐仰殿。[21]1932年,钦赐仰殿步城隍庙后尘招人投标,1933年经市政府批准,将其盈余补助浦东医院和洋泾初中,此后才平安无事。[22]城隍庙、钦赐仰殿是上海2座最大的正一道观,政府尚且如此对待,中小道观更不在话下,改设学校、公安局、巡警所、保甲局者比比皆是。道教挣扎在存亡线上。
三、1949年前伊斯兰教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元朝,穆斯林随军攻入华亭(今松江),成为上海地方官吏或驻防士兵,拥有高汉人一等的政治地位。明朝廷一方面优待回民,在各地敕修清真寺;另一方面采取民族同化政策。洪武二十四年(1391),特敕重建松江清真寺;同时,上海回回多改汉姓,求仕入官与汉人无异。大清律规定回民地位低于汉民。清前期上海穆斯林无声无息,几乎被上海社会遗忘。
开埠以后,各地来沪谋生穆斯林渐多,他们顺从政府,在政治、经济生活方面融入上海社会。同治年间(1862-1874),集资建串心街清真寺(今福佑路清真寺),寺中供奉龙牌,上海知县出告示加以保护;1879年重建时,应穆斯林举人哈贤等人请求,知县再次给示谕禁。[23]1909年得上海知县批准,成立上海清真董事会。国民政府虽实行民族平等国策,事实上大汉族主义盛行。上海发生南华文艺、北新书局等数起“侮教案”。经穆斯林抗争,都以政府出面调停,肇事者道歉平息。上海穆斯林人数不多,大部分经济、社会地位不高,他们竭力兴办伊斯兰教出版、教育等事业,提高穆斯林素质,扩大社会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争取与汉族事实上的平等地位。
四、1949年至1981年各教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建国后,各教取得平等地位,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普遍有政治翻身感。正一道取得合法地位,城隍庙等道观归道士管理;政府不时出台保护穆斯林信仰和生活习俗的具体政策。教会也纯洁了队伍,摆脱了资产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和地方黑社会势力的控制和利用。建国初,中国面临冷战局势,西方势力想继续控制、利用天主教、基督教,和新政权较量,他们不断给中国教会,尤其是上海天主教会发指令,要教会勇敢地与政府对抗;基督教中普遍存在亲美、崇美、恐美思想;受到大多数国人的摈斥。政府支持教会中的爱国人士开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和天主教反帝爱国运动,两个教成为中国信徒自办的宗教事业。50年代中期,各教先后成立爱国宗教团体或筹备会,成为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爱国力量。
1957年后,“左”的路线对政府的宗教工作影响渐增。政治运动伤害了一批宗教界人士,他们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产生怀疑,年轻教职人员纷纷要求转业。“文化大革命”中,不少信徒被迫“放弃”信仰,绝大多数教职人员受到冲击,他们对林彪集团和四人帮的横行极度不满。“文化大革命”在社会上只有10年,对宗教界的影响却要长一些。1979年恢复宗教活动时,宗教界人士普遍心有余悸。不少人试探性地参与教会活动,有的教职人员经过动员才在接待国外教职人员时穿戴宗教服饰。中、青年教职人员在重新就职时,在社会和教会职业之间,首选社会职业,对神职远不及对专业职称热情。
五、1982年后各教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1982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局面开始改变。上海市政府宗教政策落实得比较好。80年代初,宗教界281人“文革”冤假错案得到复查改正,449户被查抄者得到退赔,473人的历史老案得到平反纠正,57人的右派问题得到改正。案件遗留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诸如:回沪安排相应工作、已故受害人子女回沪就业、收回房屋、补发工资等。宗教界人士在政治上重新得到信任,178人当选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完善清真食品供应网点,调整回族的副食品补贴,在招生、招工、选拔干部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实行照顾政策。至1996年底,开放宗教活动场所258处,基本满足信徒过宗教生活的需要。穆斯林的文化水平、政治地位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建立了占地近百亩的回民公墓。在经济方面,教会赖以自养的房产产权渐被确认,90%以上已归还教会。1994年有关部门制定了在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的政策,进一步保护教会权益。1995年,在与宗教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法规《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管理趋向法制化,宗教界维护权益有法可依;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向政府登记后,即获得与其它社会团体一样的法人资格。
近十几年,各教会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努力。宗教界上层人士明白,离开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教会,将一事无成。他们提倡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会;教务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得比较平稳;不断调整教义、教规中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消极因素。信徒们在本职岗位上心情愉快地工作,数以千计的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宗教界与海外宗教界的交往规模和影响扩大;参与接待的海外来宾数历年占全市接待总数的一半,1995年接待了53万人次;在宣传中国宗教政策、人权状况,引进资金、项目和创汇等方面发挥了作用。对海外反华势力的渗透活动,能保持警惕。近年来,各教会利用自身优势,开发房地产,举办宗教特色旅游、宗教特色餐饮以及主要为教徒服务的养老院、墓地等公益事业,既帮助解决自养问题,又有利于社会和群众,成为上海建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宗教界的政治局面比较稳定;宗教界人士也普遍反映:现在是心情最愉快、局面最好的时期。
六、结论
综上所述,上海历届地方政府与教会的关系不断调整,就总体趋势而言,宗教信仰渐趋自由,教会逐步获得社会独立地位。近代之前,是政府控制教会。以行政手段干预宗教活动,左右教会兴衰的事时有发生。扶也罢,压也罢,都随政府的需要和意愿而定;教会是政府统治、约束百姓的工具之一;不管什么教会,只有顺从政府、尊重中国传统文化,才能得到政府圈定的传教自由。教会随政府的扶植或压制而沉浮。近代以后,政府以不同的态度对待“洋教”和佛、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会、基督教会和殖民势力互为依托,政府无奈地放弃对这两个教会的控制;对其它教会则沿用以前态度,这时是压制多于安抚,制定并施行了一些令今人费解的政策。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基本沿袭近代对各教会的态度,各教会处境随自身力量或能依靠的力量而异。佛教界人士结成团体,不断抗争,政府难以左右,佛教权益方得维护,方才争得一席地位。道教任随政府摆布,危在旦夕。建国后,各教取得平等地位,获得信仰自由。50年代后期起,政治运动对教会影响极大,政府和教会关系一度又变得不合理。1979年,尤其是1982年后,政府重新调整和教会的关系。目前,宗教活动场所和团体首次获得法人地位,活动受法律的保护和规范。政府和教会双方的满意程度、融洽程度均达空前水平。
在一些历史阶段,上海地方政府对教会比外埠宽容。个中原由众多。
在西方文化熏染和西方列强逼迫下,上海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开中国风气之先,半殖民地程度也最深。左右上海政府和教会关系的是人,是一个个地方官和教会人士、传教士。从徐光启到“素与传教士相契”的知府、巡抚;从梅德尔到景林堂信徒蒋介石;从游行的僧人到调停侮教案的官员,无不带着“西方”的影子。他们有意识地、不断地争取“信仰自由”、结成团体维护自身权益;而上海的地方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顺应上海的人文环境,选择宽容态度。
我们还可以按教、分期进行一些具体分析。先看天主教、基督教:1608-1724年,朝廷对天主教态度不明、多变,给各地官绅留下了变通余地。上海传教士奉行“利玛窦规矩”,顺从政府,更重要的是得到徐光启及其亲友、学生的庇护,地方官不得不有所顾及而格外宽容。近代,上海是通商五口之一,是殖民势力着意经营之地,经营内容包括“传教事业”。殖民势力动辄以外交、军事手段对上海乃至中国政府施压,以确保教会特权。政府和教会关系不再是中国、更不是上海的内政问题,变为受不平等条约制约的外交问题。上海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因牵涉或可能牵涉“外交”而非地方官所能裁定,他们稍有不慎就会以官位作代价。这时的地方官不是宽容,而是憋着气的屈意迎合。
再看民国时期的佛教:首先,中央政府及其政策权威不够,事实上容许各地军政当局自行其是。其次,上海经济发达,庙产不是重要的、更不是仅有的财源,政府占夺庙产的愿望不太强烈,占夺过程中遇到阻力则就势作罢。还有,上海“洋教”势力强盛,教会团体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官绅在心理上对教会、教会团体容忍、接受程度大大高于外埠;“法”在上海社会生活中作用较大,佛教界较早就学会了诉诸法庭或用合法斗争维护权益。最重要的原因是:上海有一大批有社会地位的居士和僧人,他们联系和代表了资产阶级和部分官僚资产阶级,能影响中央政策,更能影响地方决策。太虚与蒋介石交往甚密;程德全曾任江苏巡抚、江苏都督;活跃于20-30年代的“三之一亭”——王一亭、施省之、关絅之、黄涵之都曾在晚清或民国时期政府中担任要职。上海官绅只是顾忌他们的影响力,不敢、或者说不能枉为。中央政府制定的有损佛教利益的政策,在上海不能及时地、顺利地实施。上海政府也曾数次制定占夺庙产的“政策”,但出台较难,出台了也难在佛教中实施。同时期政府与道教的关系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同一个政府,对道教就“政策”迥异,其中固然有正一道不那么“合法”的因素,道教界没有能与政府抗争的力量是重要原因。张天师数次在上海成立或试图成立以他为核心的道教团体,但其地位和威信逐年下降,上海道士并不承认张天师的当然领袖地位,只是虚与委蛇;道教学者陈樱宁称其所研究只是仙学,不是道教;那些在有限的时期和范围内活跃过的全真派道士,往往疏于戒律而在教内难有号召力,更谈不上社会地位。
当前,上海地方政府和教会关系比较融洽,首先是因为上海市政府大力落实宗教政策,保障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制定的地方法规、政策合理也合情,宗教界比较满意。其次,上海宗教界爱国力量较强,遵纪守法,能带领信教群众自觉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历史上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宗教活动、左右宗教兴衰;上海政府对宗教的宽容促进上海宗教发展的历史现象说明:政府提倡或限制某种宗教,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能直接影响该宗教的发展。那么,是否可以进一步推导出政府可以随意制定政策或用行政手段调控宗教的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随着现代人类社会民主、自由、平等程度的提高,宗教信仰自由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民国以来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于1912年引入“民国约法”。这样,政府对宗教的控制越来越难实施。政府按照以往管理模式,曾不合时宜地、与民国约法自相矛盾地数次制定侵犯佛、道教利益的法规或政策,引起佛教界一次次抗议。民国后期,这类政策在中央和地方都已很难出台。政府因教会抗争被迫修改法规或政策的做法实际上在教唆教会对抗政府。这种情况反复发生,使政府与教会关系进入恶性循环,教会没有安宁之日,政府同样没有安宁之日。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可以、也应该随着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意识形态的变化,根据教会承受能力主动调整宗教政策;地方政府也应了解当地情况、掌握动态,研究趋势,在与宗教界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掌握实施中央政策的时机和程度,及时调整或制定具体政策,化解新的矛盾,既保证宗教信仰自由,又确保宗教界的稳定,使政府和教会双方都满意。
注释:
1 利玛窦、金尼阁著,何高济等译:《中国札记》,中华书局,1983年,第600页。
2 高龙鞶:《江南传教史》第二册卷三第五章第二节。
3 原文仅存姓,未载名,姓下虚一格,现仍照录。
4 黄伯禄:《正教奉褒》上海慈母堂排印,光绪甲申(1884),第131页。
5 黄伯禄:《正教奉传》,上海慈母堂光绪戊申(1908)续增排印版,第33页。
6 转引自吴耀宗:《控诉美帝国主义在青年会内利用改良主义侵略中国》,《文汇报》1951年7月2日。
7 作者不详:《饬尼僧还俗示》,《申报》1879年1月30日,第3版。
8 作者不详:《论佛会宜禁》,《申报》1888年5月6日,第1版。
9 作者不详:《谕禁烧香》,《申报》1900年10月25日,第2版。
10 作者不详:《道宪禁止赛会》记:禁止老西门三茅宫神像出巡,否则为首者“杖一百”。《申报》1874年8月12日,第3版。
11 汤志钧主编:《近代上海大事记》,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623页。
12 姚明辉:《上海佛教公会》,《沪滨掠影》,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年,第108页。
13 作者不详:《解释寺庙条例之省令》,《申报》1922年8月12日,第8版。
14 作者不详:《保护寺庙财产之呈文》,《申报》1923年6月18日,第15版。
15 作者不详:《佛教维持会致孙中山电》,《申报》1923年6月5日,第15版;游有维:《上海近代佛教简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96页。
16 作者不详:《内政部维护各地寺庙佛像》,《申报》1929年1月4日,第14版。
17 作者不详:《拨用庙产一插曲》,《申报》1946年9月18日,第4版。
18 作者不详:《上海市佛教会敬问张处长》,《申报》1946年9月19日,第1版。
19 作者不详:《城隍庙归入公产》,《申报》1915年8月13日,第10版。
20 作者不详:《上海邑庙大加整顿详情》,《申报》1927年2月8日,第14版。
21 作者不详:《钦赐仰殿捣毁记》,《申报》1930年5月20日,第15版。
22 作者不详:《市政府批准钦赐仰殿香火用途》,《申报》1933年8月9日,第13版。
23 作者不详:《建寺谕禁滋扰示》,《申报》1879年10月6日,第2版。
本文首发于《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2期,第32-39页;再收于张化:《社会中的宗教·观察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8-89页。
转自张化宗教研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