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的资金来源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接受捐赠;二是商业收益,主要是法物流通;三是宗教团体的会费;四是募捐(其他宗教募捐比较多,但佛教极少)。另外,有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因为在风景区,所以会有门票收入。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在财务管理方面容易产生的问题,根据这几年的实践,笔者认为,可以用以下方法进行尝试解决。
一、聘请法律顾问
与宗教活动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票据法》等,还有《文物法》、《公司法》之类,有些大的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出版物,这就又涉及新闻出版方面的法规,再加上各省市制订的相关法规,数量颇多。这些法规有些是相互冲突的,尤其是《文物法》与《宗教事务条例》冲突之处甚多,这就需要具体的解释,因此国家宗教局编有《宗教事务条例释义》。虽然从理论上说,《文物法》高于《宗教事务条例》,但《宗教事务条例》是所有宗教活动场所日常行事所依据的,《文物法》则只有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才使用,其广度不一样。
法律方面的问题,确实比较复杂。我们可以培训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但培训也只是大略而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宗教活动场所不妨咨询法律工作者,甚至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若宗教活动场所聘请法律顾问有困难,可以由协会之类的团体出面聘请,比如市宗教团体请一个法律顾问,可以照顾到全市各区县的场所,这样费用问题也可以由各宗教活动场所分摊。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1.合理设岗,持证上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
合理设岗,持证上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这也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明确规定与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一定要强调制度的执行。主管、会计、出纳分开,不交叉兼职,账、钱要分开保管,支票、印章分开,这些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
2.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专用票据和银行账户,规范收入管理
国家宗教局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特殊性,在今年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比财政部2008年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更具有实用性,宗教界可以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银行开户,现金收入只留下少量备用金,其他及时存入场所银行账户。
3. 加强对实物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有些地方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给捐赠实物者开具“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专用实物收据”,但国家宗教局今年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核价入账”,一定要落实。至于固定资产,要做到“购置有记账,保管有登记,使(领)用有记录,核销有手续”。每年还要盘点清楚。
4. 财务信息实行透明化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要把年度报表送给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但只是备案而已,并不是宗教事务部门要插手管理,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财务信息透明化,但不能直接管理。
5. 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委托相关机构来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审计,比如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计,或者干脆直接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这既是对外部监督不力进行的弥补,又是推进财务信息透明公开的另一种手段。当然,这需要宗教活动场所主动提出申请,同时也请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参与。杭州佛学院这几年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通过审计,很好地理顺了财务关系。
三、财务委托代理
有些较小的宗教活动场所确实不具备建立财务制度的能力,可以由当地宗教团体出面,在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做财务委托代理,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这样也可以使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起来。当然,一定得先由宗教活动场所来提出申请,不然会引发新的矛盾。委托代理既为宗教活动场所节约了管理成本,又强化了财会工作。这个方法在宁波、台州的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运行,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经济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财务管理法制化是此基础得以存在的保障。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人与组织,包括宗教活动场所,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我们不仅要严持戒律,而且还要遵守法律,坚持依法办教、依法治教。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只有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自觉地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督,才能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
转自360图书馆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1028/08/5719126_2441931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