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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慈善法》时代,社会组织监管是否越来越严了?
发布时间: 2019/9/5日    【字体:
作者:常时
关键词:  慈善法 社会组织 监管  
 
 
《慈善法》配套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8年,在国家层面,配套《慈善法》的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保值增值等相关条例陆续出台;地方层面,多省制订了《慈善法》的实施办法。结合2016年民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集中出台的一批文件,加上2017年在慈善税制改革、慈善信托、 慈善募捐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出台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文件,《慈善法》 实施之初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基本改善。可以说, 我国的慈善实践已经进入全面有法可依的阶段。
 
1加强慈善事业信用管理
 
信用是社会组织的“生命线”。2018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构建了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签署,则标志着我国慈善领域纳入了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畴。
 
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2月24日对外公布并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 年报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民政部门需履行以下职责:信息采集与记录、失信管理、信息公开、动态管理、 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实施奖惩。
 
《管理办法》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增加了违法成本和惩处力度,强化了信用约束,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将在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管理办法》对失信社会组织设置了“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两个梯次的信用管理制度。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
 
如果说《管理办法》主要是登记管理机关在自身权限内对社会组织进行信用管理的话,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则使慈善领域被纳入了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
 
备忘录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
 
二是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激励对象包括慈善组织、捐赠人。惩戒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是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惩戒措施, 涉及民生、 科教、 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 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
 
民政部还接入了“信用中国”网站,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的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的对象名单的信息都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查询。
 
2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取得进展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基本要求。《慈善法》以一章的篇幅对慈善事业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完成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顶层设计。
 
2018年,民政部出台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以下简称 《公开办法》), 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细化,回答了慈善组织为何公开、谁来公开、怎么公开、公开什么以及如何落实互联网募捐信息公开等问题。
 
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哪些信息?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特点出发,《公开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关于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公开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
 
从重要性角度来说,《公开办法》抓住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 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从关联性角度来说,抓住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通通纳入公开范畴。
 
关于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公开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3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有了明确规范
 
随着社会组织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特别是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
 
此前,这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使社会组织陷入困境。为此,《慈善法》 中专门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018年10月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正式出台,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行为划定了范围、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底线和红线,使得慈善组织可以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而没有了后顾之忧。
 
投资领域的确定是《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特点出发,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 对慈善组织的投资领域做了以下规定。
 
首先,《暂行办法》从正面规定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三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其次,办法对这三类情形的投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是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是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最后,办法还设定了慈善组织禁入的八个领域,包括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等。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 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
 
对于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十分关心的责任问题,《暂行办法》给出了回应。如第十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4地方出台配套相关条例地方出台相关配套条例地方出台相关配套条例
 
地方相关配套条例也在2018年密集出台。
 
2018年3月1日,《江苏省慈善条例》 正式实施。条例率先立法规范“ 个人求助”, 在国家不禁止个人求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个人求助的范围、义务和媒体的义务进行法律规范;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宣传、 慈善组织培育、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综合性服务” 。
 
2018年11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出炉,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突出改革导向,降低准入门槛,整合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实行网上办理;办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慈善奖”;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
 
2018年12月,安徽省出台《慈善法》实施办法,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按照“严管”慈善募捐和“方便”慈善捐赠的总体思路,对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义务和具体内容要求; 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加强慈善专业人才培养……
 
此外,江西省慈善法实施办法在2018年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提交了初审……
 
5结语
 
2018年底,《慈善法》正式实施已经近三年了,在实践的基础上,重要的配套制度陆续出台。作为新生事物,不完善是难免的,但若能持续改善,慈善事业有望越来越规范。
 
转自公益慈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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