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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芬兰学派对路德的误解
发布时间: 2020/4/26日    【字体:
作者:托马斯·史瑞纳
关键词:  芬兰学派 路德  
 

译者:Frank

唯独因信称义(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的概念是宗教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在一本这样篇幅的书中,几乎没有必要去详细论证改教家争辩这一主题的细节。天特会议(Council of Trent)的回应也明确表明了罗马天主教是如何理解改教家的思想的。
 
然而,在路德宗的学术研究中,最近有人发表了对路德思想的重新解读。所谓的芬兰学派(Finnish school)宣称路德被误解了。可能这一观点最主要的倡导者是曼多马(Tuomo Mannermaa)。[1]
 
曼多马强调了信徒确实与基督有份,因此他们被赋予了祂属神临在的属性。当信徒与基督联合,他们是真的与祂连接,而且这个联合具有本体论上的维度。[2]因此,他们也与神性有份。这个观点符合路德的教导——“信徒们共同形成了一棵新的树”。
 
芬兰学派的观点是,路德的称义不能被限制在“罪的归算”(imputation)或“外在的义”(alien righteousness)的范畴中。称义包括我们分享了神性,这在希腊东正教神学中被称为神化(theosis)。因此,称义远胜过在法律上的宣告,它也同样有本体论上的影响。[3]
 
曼多马说,基督徒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分享了基督之所是;也就是,他们确实从罪恶和死亡中得释放。基督徒真的拥有基督活在他们里面(加2:20),因为他们与基督联合。他们辩称,这神化的概念是路德神学的构成要素。人类借着与基督联合而被神化。
 
于是,称义和成圣(sanctification)事实上是讨论同一件事的两个不同方式而已。保罗·路易斯·梅茨格(Paul Louis Metzger)说:“路德坚持称义中发生了真实的转变。”[4]这意味着,称义和成圣不应该被严格区分,因为它们常常都在路德宗神学中。他们辩称,这样的成圣观并没有威胁福音中的恩典,因为信徒的成圣是基督的工作,由此成圣具有超自然的属性,而不会被视作人自己的贡献。
 
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路德的“罪的归算”或“同时是义人和罪人”(simul iustus peccator)是否和曼多马对路德的解读矛盾。曼多马注意到路德相信罪的归算是必须的,因为信徒仍然是不完美的,且在不断与罪争战。梅茨格说,用“罪的归算”来总结路德的称义观并不公允,因为“基督真实临在于信心中”。[5]梅茨格特别诉诸于路德以下的观点——信徒嫁给了基督,而这定义了我们的身份,因为结婚的人绝非只是被颁发了一张结婚证而已![6]
 
梅茨格断言,称义与其说是作为一个法律行动发生的,不如说是借着赐生命之圣灵的至高内住之爱(sovereign indwelling love),正是这位圣灵创造并激励了对内住于我们里面之基督的渴慕……这种借着信心、经由圣灵而与基督所产生的位格间的联合才是使人称义之所在,产生“基督之义属乎我们”的宣告,这不是借着本性,不是借着法律行动,而再一次是借着圣灵。[7]
 
曼多马坚称,对于路德,称义不能被限制于法庭的范畴。义不仅仅是神的恩惠(favor),也是一个恩赐(gift)。这个恩赐指向了基督真实而足以转变人心的临在,因为借着信心,信徒得以享受基督在他们之中的真实临在。
 
曼多马提出的顾虑是,法庭式的称义观会变为一种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信徒被宣告为义,哪怕他们毫无改变。事实上,曼多马正是在这里偏离正轨,因为神的判决是有实效的,哪怕它在伦理上并没有转变人。[8]曼多马也误解了路德思想中的“基督与信徒联合”,没有看到信徒保留了他的独特性,并没有在本质(essence)上和基督成为一体。[9]与基督联合不应该在本体论和实质上被解释得像曼多马所做的一样。[10]
 
芬兰学派的一大重要问题是路德自己所教导的“罪的归算”。[11]是的,基督临在于信徒,但路德实际用的语言是“罪的归算”(imputation)而不是“转化”(transformation)。前面提到的詹森(Jenson)认为“罪的归算”就是转化性的,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路德认同梅兰希顿(Melanchthon)在1531年所撰写、表述的“罪的归算”。既然路德支持梅兰希顿的观念,义是被归算且外在于我们的,“路德相信称义是修复性(renovative)和转化性的”这一观点就不可能了。
 
米歇尔·艾伦(Michael Allen)同意,称义与联合对路德而言都非常重要,但他正确地观察到,这并不代表两者的意思是完全相同的:虽然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关乎法庭的内容和关乎转化的内容不应该混淆或一概而论。[12]
 
沿着这相同的思路,蒂莫·拉多(Timo Latto)令人信服地论证道,曼多马误解了路德神学中的恩典(grace,恩惠[favor])和恩赐(gift)。拉多表明,对路德而言,恩惠先于恩赐,也就是法庭式称义先于转变。[13]换句话说,和曼多马所说的相反,外在的义是一个人与神建立关系的基础。
 
卡尔·楚门(Carl Trueman)提出了重要的(在我看来更是极具毁灭性)的对芬兰学派的批判。他指出,路德写作的背景和时间也必须考虑进去。[14]那些支持芬兰学派的人经常引用早期路德(发动宗教改革前的路德),而不去查证晚期路德的成熟观点。此外,有许多路德的话被断章取义、错误解读,仿佛他们都支持芬兰学派的观点。“路德和后来的路德宗传统抵牾”这一观点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却在实际中不大可能发生。[15]
 
此外,芬兰学派并没有解释路德对积极的义(active righteousness)和消极的义(passive righteousness)所做的区分。[16]我们提到过,在阅读路德1535年对《加拉太书》所做的注释时,我们能看到,他一直在强调信徒始终是有罪的。[17]这一观点与对“神化”的强调以及“称义也会带来修复”的观点并不协调。事实上,路德似乎清楚划分了称义和成圣,因为前者要求道德上的完美,这在与基督联合的信徒的生命实际中却是不可能达到的。[18]
 
芬兰学派带来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路德相信称义是治疗性(sanative)和转化性的,而不是归算式或法庭式的,那路德为何如此激烈地拒绝奥西安德尔(Osiander)?[19]当然,如提摩太·温格特(Timothy Wengert)观察到的,路德宗传统主流在理论上很有可能误解路德,但这一场景在实际中却不太可能。[20]如果路德提出了一个转化性的称义观,那应该有更多的路德宗人士认同奥西安德尔。[21]
 
橡树文字工作室
 
注释
*本文译自Faith Alone—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Thomas Schreiner,Zondervan,2015,pp. 49-52。
 
1.对于这里简述的曼多马的观点,参见他的Christ Present in Faith:Luther’s View of Justification(ed. and intro. By K. Stjerna; Misnneapolis: Fortress,2005)。其他倡导芬兰学派观点的人包括Carl E. Bratten 和Robert W. Jenson,eds.,Union with Christ:The New Finnish Interpretation of Luther(Grand Rapids:Eerdmans,1998),以及Paul Louis Metzger,“Luther and the Finnish School. Mystical Union with Christ: AnAlternative to Blood Transfusions and Legal Fiction,”WTJ65(2003):201-13。
2.参见Robert W. Jenson,“Response to Mark Seifrid, Paul Metzger, and Carl Truman on FinnishLuther Research,”WTJ65(2003):247-48。Metzger和Jenson(参见249-50)的观点略有不同,但不是我在这里的关注点。
3.参见ibid.,248-49。
4.Metzger,“Luther and the Finnish School,”204(斜体为Metzger所加)。
5.Ibid.,207.
6.Ibid.,205-8.
7.Ibid.,208. Metzger辩称,圣灵是法庭式称义观缺失的元素。(Ibid.,209-11)
8.Cf. Robert Kolb,Martin Luther:Confessor of the Faith(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128. 对于芬兰学派的新观点更为仔细和完全的评价,参见William W. Schumacher,Who Do I Say That You Are?Anthropology and the Theology of Theosis in the Finnish School ofTuomo Mannermaa(Eugene,OR:Wipf & Stock,2010)。
9.Kolb,Martin Luther:Confessor of the Faith,128-129;Seifrid,“Paul, Luther, and Justification,”227.
10.  颇为公正的文章是Carl R. Trueman,“Is the Finnish Line a New Beginning? ACritical Assessment of the Reading of Luther Offered by the Helsinki Circle,”WTJ65(2003):235。Wengert注意到,路德认同梅兰希顿——称义是法庭式的。因此,“路德的重点并非称义是他自己在本体上与基督成为一体,而恰恰相反:路德宣讲的是一种赦罪(absolution)以及基督与他联合,而非灵性中的品质或德行……因此虽然路德和梅兰希顿有在风格和表达方式上的不同,但他们都将因信称义的重点放在圣道及其带给罪人的安慰上,而非罪人的更新或所谓的与神本质上的义有份;相反,他们真正强调的是神宣告的应许。”(Defending Faith: Lutheran Responses to Osiander’s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1551-1559,69)
11.Trueman,“Is the Finnish Line a New Beginning? ”239-41;Wengert, Defending Faith: Lutheran Responses to Osiander’s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1551-1559,378-79.
12.R. Michael Allen, Justification and theGospel: Understanding the Context and Controversies(Grand Rapids:Baker,2013),47-51.
13.Laato,“Justification: The Stumbling Block of the Finnish Luther School,”327-46.
14.Trueman,“Is the Finnish Line a New Beginning?,”236-37;也参见Schumacher,Who Do I Say That You Are?,130-39.
15.Trueman,“Is the Finnish Line a New Beginning?,”243.
16.  Ibid.,238-39.当路德谈到积极的义和消极的义时,读者切勿将之与改革宗“罪的归算”(基督主动的顺服和被动的顺服)这一概念混淆,路德在讲论消极的义时并没有在讨论这一主题。路德使用“消极的义”一词,意思是信徒并没有做任何能在神眼中被看为义的事情;他们凭信心接受了神在基督里所赐的义,而非靠任何行为。
17.Javier Garcia用路德在1535年对《加拉太书》做的注释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曼多马解释路德的出发点是“道成肉身”,但注释的序言却表明,路德的出发点是律法和福音的区分。参见Javier A. Garcia,“‘Not an Idle Quality or an Empty Husk in the Heart’:A Critique of Tuomo Mannermaa on Lutherand Galatians,”in Galatians and Christian Theology: Justification, the Gospel, andEthics in Paul’s Letter(ed. Mark W. Elliott, Scott J. Hafemann, N. T. Wright, and JohnFrederick; Grand Rapids: Baker, 2014),136-37.
18.Trueman,“Is the Finnish Line a New Beginning?,”241.
19.Wengert, Defending Faith: LutheranResponses to Osiander’s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1551-1559,4. 也参见Garcia,“A Critique of Tuomo Mannermaa on Luther and Galatians,”140-41。(奥西安德尔[Andreas Osiander,1498-1552]是一位路德宗神学家,其思想带有神秘主义色彩,他认为信徒被称义乃是因为基督内住于他,信徒借着与基督联合得着了祂神性上的义;继而被梅兰希顿等路德宗神学家驳斥且被定为异端。加尔文后来偶得其书,虽然知道他已被定异端,但深觉其思想有值得研讨和辩驳之处,就以宗教改革正统神学对他的思想做剖析和归正,借此发展了改革宗的“与基督联合”这一教义;参见《基督教要义》3.11.10-12。——译者注)
20.“一个人怎能辩称,路德这位教师是这样才华横溢,以至于他最亲近的学生都完全误解了他对称义的教导,而且唯一理解他观点的人从未坐在他的课堂上,还被那些上过课的学生大大诽谤。”(Wengert, Defending Faith: Lutheran Responses to Osiander’s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1551-1559,3)
21.参见ibid., esp. 24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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