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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权威于自由——新共和的创生与美国政治之道
发布时间: 2020/9/5日    【字体:
作者:刘擎
关键词:  权威 自由 美国政治 《独立宣言》 《联邦宪法》 圣约  
 
 
强有力的公共秩序,政治权威与忠诚,这些并不特别困难,历史上许多王朝政体都曾企及。但在“自由的”条件下——自由的公共秩序,自由的政治忠诚,自由的政治权威……是格外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是一个特例。而在现代性条件下,没有自由的权威与秩序是不可接受的,正如没有权威与秩序的自由是不可维系的。因此美国这个特例具有了典范意义。——题记
 
在自由中确立权威秩序,几乎不可思议。美国的存在如今已让人熟视无睹。这个国家两百多年的历史似乎早已为人熟知而变得如此寻常,以至于我们忘记了它的诞生与维系是一个多么令人惊奇的现象。如果没有美国的存在,我们几乎难以想象人类的政治生活竟然能实现这样一种可能:一个巨大的政治联合体,允许如此高度的个人自由和地方自主性,却同时具有如此强大的国家权威。
 
美国成就了一项几乎不可能的事业,使两种互相冲突的政治理想——高度的个人自由与强大的国家权威——融为一体。因此,今天的人们可以同时将美国称作“最自由的国家”和“最强大的国家”而丝毫不感到困难或自相矛盾。然而,重要的一点就是,自由的国家何以强大?自由的人们往往连秩序都不容易建立,何以谈强大?
 
理解美国并不容易,对中国人尤其困难。想想我们中国人的讲法:“一般散沙”,自由是和散漫连在一起的,“自由散漫”。所以,我们总是强调集体主义,强调团结、凝聚力,但总是觉得做不够。
 
自由,秩序,权威和团结(solidarity),这些理想,任何一个都并不容易实现,更不要说同时达成。自由与权威,这两种目标原本可以是矛盾的,实际上也常常发生冲突。如何才能使自由与权威结盟?这是美国立国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难题的思想与实践构成了美国政治的奥秘。这是本次讲座要探讨的主题。
 
我的问题很简单:美国是如何做到的?或者说美国的政治之道的秘密何在?回答这个问题也并不容易。美国人自己也反反复复研究,而且有过不同的观点,争论相当激烈。以至于有人说,美国是上帝给人类的礼物,是恩惠。
 
我的看法是,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秘密。美国的成功是天时地利人和的机缘巧合,要从它根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历史和精神文化的多种要素来理解。
 
I. 美国的“建国大业”
 
美国历史的特殊性不是其“短暂”,而是在于“完整”。这是世界上唯一的一个保留了完整和清晰的政治历史的大国。为什么是完整的,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国家,是严格意义上“人造的”国家。这是真正的“建国大业”。而此前所有的国家政治,都是“改造国家”,无论是革命,改良还是其他什么,都是脱胎于旧制度的母体。
 
但是,美国的建国大业指的是什么?这一点其实并不清楚?
 
美国的国庆节是7月4日,但美国人不把这个称作“国庆节”(national day)而是叫做“独立日”(independence day)。那么,在1776年独立之前有国家吗?
 
其实是有的,就是当时13个states,我们翻译为“州”。小学老师说,美国一个州相当于我们一个省,州长就是省长。但这是完全错误的。For one thing,州长并不是总统的下级,州长并不是总统任命的,也不归总统领导。州长是本州选民选举的,他的权力来源是本州选民,而不是总统,他的权威是自下而上的,而不是相反。
 
将美国的state翻译为“州”是非常不恰当的,应该译作“邦国”。因为在美国独立之前,每个state是自治的,有自己的法律,政府和议会,彼此是互不依赖的。它们在法理意义上都隶属于宗祖国,臣服于英国国王,但实际上天高皇帝远,完全是自治的。所以,在1776年独立之前,北美殖民地实际上处在“众邦国”的状态。(我们已经习惯称为“州”了,但大家要keep in mind,当我们说起州的时候,这个state,应该被理解为一个“邦国”)。
 
我们说的建国大业,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于是,这里有个历史分期的问题先要说清楚。我们可以说,分成三段:
 
第一个阶段:在1776年独立之前,是美国的“史前史”,长达170年。欧洲第一批移民到达北美是在1607年。当时有一个100人左右,在乞沙比克海滩(Chesapeake Bay)建立了詹姆士镇,这是北美第一个永久性殖民地。在以后150年中,陆续涌来了许多的殖民者,定居于沿岸地区,大多来自英国,也有来自法国、德国、荷兰、爱尔兰和其他国家。最有名的是1620年的“五月花号”的移民。18世纪中叶,13个英国殖民地(13个众邦国)就逐渐形成, 他们在英国的最高主权下有各自的政府和议会。这13个殖民区因气候和地理环境的差异以及人口构成的差异,造成了经济形态、政治制度与观念上的差别。这是“众邦国”的阶段。
 
第二个阶段:我称作建国期,是从“邦联”到“联邦”的转型。是指1776年独立宣言之后,13个州形成了一个邦联(confederation),几乎是一个松散的国际联盟。只有议会,没有法院,也没有国家元首。而且最重要的是,各个州(邦国)拥有独立主权。经过7年的独立战争,到1783年9月3日美国与英国签订《巴黎条约》,英国承认美国独立,再到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直到1789年3月4日《联邦宪法》在各州批准通过,正式生效。这个时期长达13年。是最错综复杂,惊心动魄的时期。我们后面会详细分析段建国历史对美国政治的决定性塑造作用。
 
第三个阶段:美国政体的成熟期。包括版图的扩张,三权分立机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联邦政府的权力的扩张和强化。形成了一个麦迪逊称作(expanded republic)。其中里程碑性质的事件,是长达4年的南北战争(Civil war),从1861年4月到1865年4,南北双方牺牲了62万人,是当时美国人口(3000万)的2%。从1789年联邦正式成立算起,到1865年内战结束,在加上1865年至1877年的“南方重建”计划,联邦重新统一。这个阶段长达88年。
 
所以,这里有170年的建国前历史,有13年的建国历史,和88年的后建国历史。你如果在内战时期生活在美国,你完全不会想到这个国家有任何希望,甚至你会觉得,这证明了自由共和国不过是一个幻影,一个乌托邦,注定要破灭的。但美国获得了浴火重生,借用政治哲学家雅法的一部名著的标题来说,这是“自由的新生”。在美国历届评选的最伟大的总统中,林肯从来名列第一(超过华盛顿)。
 
我今天的讲座主要是讨论第二段(13年的)的建国历史,但尽量少地涉及史料,而更多地是阐发其内在的政治哲学意义。
 
II. 从《独立宣言》到《联邦宪法》
 
虽然重点讨论的是建国历史,但前一段170年的史前史意义重大。因为这个阶段奠定了美国政治理念的独特的社会历史基础。殖民时期的史前史的意义:无等级的,自治,政府的人造性(artificial nature)。
 
在其他文明中,一个接近“自然状态”的原始部落,到初民社会(小共同体),到部落,到要演化成邦国层次的政治社会秩序,大约需要千年尺度的历史。于是遗忘、神话、传说,积淀为社会想象,构成自我理解的一部分,要逆转很难。但在美国,一群“自然人”,自愿地相互合作构成自然秩序,一代人就够了。这是什么样的经验?塑造了什么样的政治意识?这是中国人不能想象的。
 
所谓自然状态,人们是平等的,但并非孤立,每个人都有自然权利,也拥有自然法要求的义务。权利rights,是正确的意思,是正因为正确,才成为权利。所以他们充分认识到,政府的“人造”品格。也就是说,这里没有王权的神话,没有君权神授的迷信。这是美国人的政治经验。符合洛克理论的实验室状态。(想象洛克与Robert Filmer的争论,《政府论》上篇批判费尔默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费尔默对英国人有感召力,但对北美殖民者完全不是问题。他们是平等的,无等级的,自治的社会。政治是从个人自愿自发的合作开始,自下而上地形成政治权威和秩序。这为美国建国的奠基性原则提供了实践基础。否则完全不能理解《独立宣言》的横空出世。As Jefferson remarked nearly fifty years later: “Neither aiming at originality of principles or sentiments nor yet copied from any particular and previous writing, it was intended to be an expression of the American Mind.”
 
美国从独立宣言到联邦宪法的建国历史,涉及到美国政治的奠基原则:“道与术”或“体与用”。而独立宣言与联邦宪法是两个核心“文本-事件”。探讨这两者的关系,这是我个人研究的重点。
 
美国摆脱英国的独立运动有两个主要的社会原因:新英格兰商人要求对外贸易的自由,和以弗吉尼亚为首的南方种植园主对西部的土地要求。所以众邦国都有对宗祖国英国的不满。这就有了共同利益,形成了联合的基础。早在独立战争之前的10年,联邦的想法已经开始萌发。比如,1754年北美各殖民地领导人出席的奥尔巴尼会议上(Albany Congress),本杰明·富兰克林提出了倡导美利坚合众国大联合思想的“奥尔巴尼联盟” 计划。自此之后,政治领域对联盟的呼声也日益强烈。所以,对英国的独立与众邦国的联合是同时形成的。但独立的形态与联合的形态都没有确定。对英国来说,是高度自治,还是主权独立?对联合来说,是松散的邦联,还是紧密的联邦。刚开始是非常松散的邦联,实际上是一个协调功能的“大陆议会”(Continental Congress)。在马萨诸塞和弗吉尼亚的提议下,除乔治亚以外的12个北美殖民地的五十六位代表于1774年9月5日,在费城召开了“第一届大陆会议”(The First Continental Congress)。
 
但当时独立的要求高于联合的要求,进展也更加迅速。独立战争爆发了。《独立宣言》后来成了美国联邦的建国原则的基础。
 
我认为,《独立宣言》与《联邦宪法》是两个奠基性文件。但它们不只是“文本”,而且是“事件”(尤其关联到独立战争,制宪会议,以及当时的历史背景)。如何理解这两个核心文本的涵义,作用与相互关系成为理解美国政治的关键。我基本见解并非独创,而是阅读思考大量相关文献得出的判断和重构。
 
可以有相当的把握说,《独立宣言》是立国之本,《联邦宪法》是治理术。或者换成我们中国人的语言来说,前者是“体”(道)后者是“用”(术)。(所谓“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的说法,大体上是站得住的)
 
III. 美国政体之本:《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DOC)全篇只有1300多个词。开头和结尾非常重要,中间是陈述英国的种种违背自由独立原则的罪证。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最后的结语:为了支持这篇宣言,我们坚决信赖上帝的庇佑,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And for the support of this Declaration, with a firm relia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Divine Providence, we mutually pledge to each other our Lives, our Fortunes and our sacred Honor.】
 
DOI最后落在“宣誓”(pledge),但是大家想一想,这是对谁宣誓,宣誓什么?对英国宣誓独立吗?彼此宣誓来缔约吗?
 
(1)及其“信约”涵义
 
《独立宣言》是一个“信约”或“圣约”(Covenant),是向上帝宣誓缔约。而《联邦宪法》是一个“契约”(Contract)。需要理解“covenant”与“contract”的区别。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s Covenant。Covenant was the binding together in one body politic of persons who assumed through unlimited promise responsibility to and for each other and for the common laws, under God.
 
注意:信约的意义在于其绝对性,也就是说,不是人与人的契约,而是一群人与上帝立约。其约束力是绝对的,由于这个立约行动,这群人被凝聚在一起,收到绝对的约束,而且信约的约束力,不因为其中某个成员的放弃就失效了。这里和认定的契约(contract或compact)完全不同。在人与人的契约中,一方毁约,另一方就不要有义务继续遵守约定。
 
信约恰恰是犹太教“旧约”中的一个概念,而新教徒恰恰有返回《旧约》的原教旨气质,他们有“上帝选民”的自我意识。信约的形式力量使得美国被绑定在一起,成为一种凝聚力量,而信约的内容恰恰是自由和平等。这个奠基原则的意义是,正是自由和平等的神圣性将我们彼此凝聚。这我们就明白,平等自由如何具有一种凝聚力量,从中可以生发出巨大的政治力量。
 
因此,《独立宣言》具有始源意义上的绝对性:它是一套无法论证(“不言自明”)的精神价值原则,相当于“公理”——因此,它是被declared(“宣示”“宣言”),而不是推论的结果。而所有的推论性准则都要由此开始,以此为依据。这就是“奠基”(founding)的确切意义。
 
晚近的一些研究表明,洛克的政治构想当时不仅没有在英国实现,他甚至对于辉格党的实际影响也是有限的,而且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英国的政体仍然纠葛在君权神授、父权制和守法主义等传统之间,虽然讲君权并不否定民权,但民权是臣民的权利,是派生性(君王与臣民的关系犹如“骑士与马”的关系)而不是原生的,臣民的自由来自古老的法律与习俗,不是天赋的和普遍的。在英国“光荣革命”(或许称为“光荣退位”更为合适)的表述中,几乎看不到洛克政治理论的激进性。用今天的俗语来说,洛克的思想对于当时的英国而言“太超前了”。
 
 “洛克是美国的”。因为洛克的思想精神典型地彰显在美国,而不是在英国。洛克对于英国革命与辉格党的影响非常有限(是事后“重构”的)。杰斐逊是严格意义上的洛克主义者。而《独立宣言》的原则完全来自洛克《政府二论》的基本原则,包含五条逻辑缜密的命题:
 
(1) 人被造为平等,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或上帝赋予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将property译作“财产”是褊狭的)。这是“自然的”(非历史,非文化,非地区),而且是唯一的自然,因此是绝对的。
 
(2) 个人权利是不可让渡的,那么组成政府时让渡的是什么?是“自然法的执行权”,而不是自然权利本身。
 
(3) 政府是人造之物,公民的“同意”(consent)是构成政府正当性的先决条件。
 
(4) 政府的目的(且唯一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否则就失去其正当性。
 
(5) 当政府违背其应有的目的,人民的革命就成为正当(重要的区别:政府的正当与否并不是取决于“人民的意愿”,而是取决于“客观理性”的标准:政府是否符合其根本目的。这区别于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最高法院的作用。)
 
(2)双重意义上告别“英国传统”(或所谓“英美传统”的断裂)
 
而美国的独立和建国,让全世界看到了一种可能:人类的政治生活真的可以按照自然权利为基础来“建造”,而且竟然成功了!美国不是英国(Forget about“英美传统”的流俗说法!),英国的自由传统是古今之变“转型期”的产物。在政治本体上是Kingdom,不是republic,这不只是名义上的区别。《独立宣言》标志的“时刻”不只是法理主权意义上的独立,更重要的是精神价值原则的独立,因此这是双重意义上的独立(可以对比英国的《权利宣言》与美国的《独立宣言》)。因此,当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刻,将subjects涂改成citizens的瞬间,成为一个时刻——不只是法理主权意义上脱离英国,而是一个新的政治本体论的时刻——人权是神授的,但君权不是。
 
Jefferson在《独立宣言》第三页上,本来写“we fellow subjects”后来改作“we fellow citizens”成为一个时刻。
 
(1) 在英国,君权和臣民权利都是“自然的”或“上帝赋予的”(二元论);而在美国,只有公民权利是“自然的”或“上帝赋予的”(一元论),而政府是“人造”,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派生性的)。
 
(2) 英国的自由是古典传统意义上(习惯法之中)的自由,是特指的(特殊的)自由;而美国的自由是普遍抽象权利(人人皆有)。
 
(3) 英国是君主、贵族和平民共治,似乎符合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的理想。但危险在于只有“下院”才代表人民——人民仍然存在着一个整体性的代表。而美国是“肢解人民”,没有一个政府分支能在整体上完全代表人民。
 
(4) 英国是等级制的,以各就其位的权利,在“等级互补”的机制中运作,这必须仰仗有效的传统力量。而美国是人人平等的——人被(造物主)“造”为平等(created equal),无法沿用传统的习惯权威力量来治理。
 
(5) 英国的革命是“重归”过去的良好秩序;美国的革命是“开创”新纪元。
 
IV. 从《邦联条款》到《联邦宪法》
 
但是,《独立宣言》只是地基(foundation),自由主义的精神本体。但并未构成美国政治的“建筑”(architecture)。这是由《联邦宪法》来完成的。这是一个曲折复杂的协商与妥协的产物(115天的制宪会议),但其中有周密精心的设计与考虑(其中的政治智慧与思考彰显于《联邦党人论集》)。这是共和主义的政体原则(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对人性的怀疑和谨慎看法,对权力腐败的敏感,对分权制衡(check and balance)非常用心。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51篇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如果人是天使,我们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里面的官员是天使,我们也不需要限制他们的权力。设立一个政府,首先政府要能控制人民,其次政府必须能控制它自己。
 
联邦主义不只是分权制衡,而且是一种“多中心秩序”。从上到下(从联邦到州、县、市、直到镇都是如此)。就是一个单元的政治秩序不是单一中心,而且各个政治单元的政治结构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有多样性。
 
根据美国的经验,除了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权外,还有纵向的分权,那就是联邦和州以及更多的政府单位之间的分权。在麦迪逊看来,这样的双重分权,给人自由双重安全阀(Double Safety)。这把社会的权力分成了网格,没有任何行使权力的单位拥有最高的权力。
 
但这建筑用了13年。核心问题是,我们13个邦国,从英国那里独立了,彼此之间如何相处,是相互独立,还是更紧密的联合在一起?有联邦派和反联邦派的分歧与斗争。
 
联邦主义的政治学起源是晚近的事情,到孟德斯鸠时代都没有发展出成形的联邦主义理论。孟德斯鸠注意到,一个共和国如果太小,容易被外部的力量摧毁。因为它很难维护自身的安全,容易被大的共和国吃掉。但是一个共和国如果太大,它就容易为内部的结构腐化。太大的话就要求内部制度结构非常精美,不然就容易滋生腐败。孟德斯鸠看到不少大国就是被内部的力量瓦解了。在这样一种两难的处境中,他提到了“联邦”的想法,但并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阐述。对联帮真正发展比较完善的是美国早期的联邦主义者。
 
我们国内将其翻译成“联邦党人”,实际是一种误解。联邦党人的出现是在华盛顿当上总统之后。早期主张建立联邦的人也被称为Federist,但他们不是一个党,而是支持主张建立联邦政府或全国性政府的人。当然首当其冲的是麦迪逊,然后有和他合作的汉密尔顿。其实麦迪逊的主张和联邦党人的主张是大相径庭。后来以汉密尔顿、华盛顿、约翰亚当斯为核心的的联邦党人,他们强调一个强有力的核心政府。特别是汉密尔顿在担任财政部长期间,加强了中央的权力、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导致麦迪逊、杰斐逊和他之间的激烈的冲突,后来他们分道扬镳。联邦党人的创新在于,把大国的安全和小国的自由安全结合起来。把小的共和国、共同体联合在一起,成为大的共和国。它被麦迪逊称为复合共和国,或叫扩展了的共和国(Expanded Republic),实际上是一个双重的共和国。
 
《独立宣言》发布之后,第二届大陆会议就提出并着手起草全国法案,1777年11月19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称作《邦联和永久联合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简称为《邦联条例》。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
 
按照这部条例,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每州选出代表2至7人组成;中央不设置国家元首,只是在国会下面设立一个诸州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第三,中央权力极小。中央权力很小,言明各州自己拥有独立的主权,各州享有征税、征兵和发行纸币的权力,大陆国会只有宣战和媾和,派遣对外使节,掌管邮政,调整各州关系等权力。因此,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联盟。但由于一些州不愿把自己的统治权交给一个全国政府,这个条例直到1781年才最后为十三州全体批准并生效。1781年
 
3月1日,随着马里兰州的正式批准,《邦联条例》开始正式生效。
 
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邦联条例》规范下的邦联形式有许多问题:在金融方面的弱点,在议会的规范、规则和体制结构方面的弱点。邦联议会缺乏强制性的直接征税的权利,特别是无法制定一个有力的对外政策。这使得有些人不满,他们想要一个强大的中央联邦国家。
 
(1)费城制宪会议(Philadelphia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1786年1月21日,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关依据詹姆斯·麦迪逊的建议,邀请各州派代表到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讨论如何减少这些州际的冲突。在这个著名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上,出席的少数几个州代表通过了一项议案,呼吁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于费城以讨论如何在“大公约”下改善邦联条例。
 
本来是修改“邦联条例”,各州代表也只被授权修改条例,但代表们搞大了,将修改条例会议,变成了立宪会议。代表们举行了秘密的闭门会议并编写了新宪法。麦迪逊提前到达费城,麦迪逊到费城的时候,自己来了一个有预谋的15点方案,提交讨论,结果改变了大会的性质。美国从“众邦国”到“合众国”。
 
新宪法赋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权力,总体目标是尽可能地接近一个启蒙时期的哲学家所定义的共和国,同时试图解决州际关系中的困难。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会议开了整整115天!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
 
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由于美国宪法的耐用和不朽,后人便对美国制宪先贤崇拜得五体投地,认为如果不是“神的启示”,何以五十五位制宪会议的代表可以设计出这样一个“人类大脑所能设计出的最完美的政治制度”(十九世纪英国著名开明派首相格拉斯通语)。实际上,这既是受到“神的启示”,又是各种利益博弈妥协的结果。
 
在制宪会议期间有两次争执激烈,谈判进行不下去,几乎要散伙了。但都是都找到了机会,重温本质的神圣时刻(“重温奠基时刻”这是阿伦特的要点)。
 
一次是1787年7月4日独立日,大家重温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是谁。珍惜自由的精神,而政治自由需要一个保障。第二次,是诉诸上帝,向上帝祈祷。富兰克林发言,他讲了一个法国老太太的故事,说她和妹妹发生争执时说,“我也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妹妹,可是我从来没有遇到一个永远正确的人,除了我自己。”于是,他呼吁大家求同存异,呼吁妥协:“每位对宪法或许还有异议的代表和我一起,就此机会,略微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宣布我们取得一致,在此文件上签上他的名字。”妥协精神,并不只是政治实用主义,而是深刻地基于一种对宗教的理解—我们凡人不是万能的上帝,我们只能敬仰上帝,但不能模仿上帝。而宗教狂热是在模仿上帝,这在本质上是渎神的。我想,“敬仰神”与“模仿神”是两种现代政治实验的重要区别之一。
 
但是,这部宪法实在是北部自由州和南部蓄奴州、大州和小州、工商利益集团和农业种植园利益集团妥协的产物。正因为是妥协的产物,它就没能解决好美国内部的主权问题(联邦是否独占主权还是联邦和各州分享主权,或者各州保留了主权)和南方的奴隶制问题,这就为八十多年后血腥的南北战争埋下了祸根。
 
《联邦党人文集》开篇提到的“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但这是全新的政治事业,当事人对未来的前景没有多少把握。制宪会议之后,华盛顿认为,能维持几年就不错了,麦迪逊认为大概只有两三年。
 
(2)美国联邦宪法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合法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反联邦主义从来就是美国建国的一部分,虽然是失败的部分,但并非毫无贡献。权利法案是一个突出的贡献。联邦宪法在各州的核准过程中遭到一些抵制,弗吉尼亚的乔治·梅森等提出最有力的反对理由是,联邦宪法对公民自由(个人权利)缺乏足够的保障,这种保障是在《独立宣言》以及许多州的宪法中都明确宣示的。结果,通过协商和妥协,最后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作为核准宪法的条件,这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可以说,美国政治充满了妥协,但也不是永远的温情软弱,也有坚决的斗争时刻。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大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最终这27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V. 美国治理之术:联邦宪法与“大共和”的奥秘
 
1787年制宪会议商议制定《联邦宪法》,以及《联邦党人文集》所载辩论议题,主要是解决自由对权威的威胁,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的问题,特别突出的是“党争”的问题。大量的讨论诉诸各种政治治理方式和机制,特别是共和主义传统思想,结果搞出了“人民分别代表制”的结构,三权分立的相互制衡结构。
 
可以说,美国的《独立宣言》相当激进,而美国的《联邦宪法》相对审慎保守。建国之父们非常清楚,这是一场伟大的前所未有的政治实验,事关“人类社会是否能够真正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以他们既有对新的自由共和的热忱和信念,同时又有对于政治复杂性与人性之幽暗的警觉,为此而保持着审慎、节制和妥协的现实主义精神。
 
大共和的宪政:人民所有,但非人民治理。美国政治的“建筑原则”实际上是建立一个“人民所有,为了人民,但却不是由人民治理的政府”(A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ut NOT by the People)——这是我个人的阐释。美国政治制度的安排是“肢解人民”。这里将美国政体representation译作“代议制”是相当误导性的。美国政体安排应当称作“分别代表制”:总统、参议院与众议院都是民选——让民众几乎无处不在,但作为整体的人民被排除了——他们都是民众的代表,但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可以完全代表人民。
 
这就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3篇)中说的,“美国政府真正的独特性在于,从政府的任何份额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效力的人民。”
 
这里存在着“体用”之间的紧张与“例外时刻”。没有自由的权威与秩序是不可接受的,但没有权威与秩序的自由是不可维系的。美国政治具有“根基”与“构造”双层结构(my major point)。
 
《独立宣言》宣示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是具有绝对性的原则,这是宪法之上的根本大法。但这不是一个可实施操作的政治机制。根本原则必须表达为政治权威与秩序才能实现。《联邦宪法》与分权制衡(特别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思想)构成了美国政治权威和秩序可操作性的准则。整个美国的政治进程,就是《独立宣言》原则的不断充分化实现的过程(actualization)。
 
双层结构避免了政治总体性(totality)的倾向,建立起自由与权威的平衡。在根本上,《独立宣言》是宣示人民自由的原则,而《宪法》及其实践机制是确立秩序与权威。但其隐患在于体用之间的紧张关系。
 
的确,美国始终面对“自由与权威”之间的冲突,也始终在应对这种张力的挑战。而每一次对冲突的解决,都构成一个关键的历史时刻——在宪政的意义上被确认与巩固,成为共和的里程碑。正是这一系列对自由与权威难题的历史性解决方案铸就了美国自由宪政的传统。
 
美国建国之后曾遭遇多次“例外时刻”,但伟大政治家在例外时刻的所谓“决断”不是“无中生有”的意志论行径,而是回到奠基时刻的原则绝对性。
 
林肯的理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理由”。国家本身是人造的,是被人为地united,当然也可以disunited。而是人民的理由——权利的理由,契约可以撕毁,但信约不能撕毁。——这是雅法重返《独立宣言》的洞见。这是林肯的宣战不同于暴政的理由。
 
通过回到始源来应对危机,因此总是能重新回到“正常化”时期。而每一次危机与常规化都促使自由重获新生。都促使《独立宣言》所标举的价值更为充分和全面地实现——从众邦国的独立,到合众国的创生,从废奴运动和南北战争,到消弭分裂,一直到民权运动和文化反叛运动。反过来每一次危机的解决也进一步巩固了权威与秩序。美国永远可以自由权利的名义挑战权威,但永远无法颠覆权威。
 
这种紧张与正常化,贯穿着美国政治历史。例如,联邦政府强制执行1955年最高法院取消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判决(布朗案)时。在联邦政府强制执行布朗案的问题上,最著名的冲突发生在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史称“小石城”事件。这一事件被美国学者一而再再而三地引用,极具象征意义。故事是这样的,1957夏,该地的教育委员会接受联邦地方法院执行布朗案的判决,允许九名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读。九月二日,秋季开学之际,该州民主党州长福布斯(Orval Faubus)动用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禁止黑人学生入学。后在法院干预下,二十日福布斯撤回国民警卫队,任凭一些白人暴民捣乱。二十五日,艾森豪威尔总统忍无可忍,不得不动用美国陆军“王牌师”,一○一空降师,“占领”了小石城,维持秩序,并暂时直接控制了该州的一万名国民警卫队。“我必须维护联邦宪法,而且是采取我掌握的任何手段”!这句话出自军人出身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之口,的确显得掷地有声,不同凡响。在全副武装的美国大兵保护下,九名黑人学生最终得以入学。看到联邦政府的决心,南方各地抵制布朗案判决的决心开始动摇和瓦解,法院的判决得到尊重,“执行难”的问题得以缓解。
 
VI. 结语
 
(1)美国政治的隐患与启示
 
言称“美国政治的奥秘”要堤防其误导性。诸如此类的修辞暗示了某种天才性的理念或设计,某种“迎刃而解”的奇迹意象,彷佛神明护佑,拿出一把暗藏的神奇钥匙打开了一把顽固的巨锁。这是对美国立国的猜测或杜撰,而不是对实际发生之历史的中肯认识。
 
首先,美国的建国始终是充满分歧与争议的斗争历史,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伟大的想法不曾遭到反驳,而得以毫无妥协地实施;其次,并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决定性的“建国时刻”。Rather,美国历经了长达百年的“建国时期”。虽然在这个时期中有许多关键的时刻——体现为许多关键文本与重大事件。再次,几乎没有任何一位奠基之父对美国的长治久安怀有乐观主义的信心,他们坚韧的意志与审慎的疑虑同样明显。
 
(2)美国政治面临的挑战
 
首先,一个大众政府(popular government)要尊重人民的意愿,又要避免民粹主义的极权暴政,唯一可能的是分权制衡;但肢解人民的分权制衡,最大的麻烦是不断面对争议,当缺乏基本共识的时候,决策非常困难。做正确的事情和错误的事情都很困难。(美国目前正在遭到内战以来最分裂的状态)。
 
其次,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内在困境:保护个人权利是政府的职责,但政府必须干涉个人权利的方式来保护个人权利。(福利与征税问题)。在平等问题解决之后,哈耶克与凯恩斯之争,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最后,自然法(作为自然神论)的宗教基础的销蚀。共同体的瓦解,团结(solidarity)受到威胁。宗教精神是否能够与现代个人主义完全相容(贝拉等的《心灵的习性》)。灵魂的共同体是够还能延续。
 
(3)美国政治的世界意义
 
说美国天时地利人和,好像是偶然的例外。但是,我想说,为什么这种例外变成了范例。这是因为美国代表了世界历史的精神,自由精神的觉醒。是的,在这个意义上,我是黑格尔主义者。但我的判断不是黑格尔的历史目的论,而是基于社会思想史的考察。
 
因为“自我理解的现代转变”进程已经全球化了,人们倾向于首先将自己理解为平等的具有基本权利的个体,然后是个体组成社会,然后要求具有正当的政治权威与政治秩序。
 
也就是说,美国当初立国制宪所面临的问题,如今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政治问题。换句话说,世界不同民族和文化传统中的“现代人”,在政治意识上有趋同的倾向,他们彼此相似的程度(至少在政治上)甚至超过了与各自文化祖先的相似程度。那么美国的意义,简单地说,就是彰显了普遍的现代精神,并为此提出了卓越的政治方案。但它的普遍性也受到其历史特殊性的限制,美国的政治构想,放到任何一个其他文化传统之中,都要遭遇文化传统力量的抵制、改造、吸纳和同化等等。
 
人一旦觉醒,可能睡去,但不会忘记。因为记忆不可能undo。自由的启蒙是人类,是世界历史最深刻的记忆。这就是柏拉图洞穴寓言的意义。
 
那么,美国的政治奥秘是什么:就是让人民自由,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是国家成为保障自由的精神象征与核心力量,从而获得了政治合法性,权威和凝聚力。你可以骂一个总统,但不能侮辱总统席位(presidency),你可以烧国旗,但不可能蔑视宪法。但与此同时,美国的第一代政治家,非常明白人性的局限性,知道其幽暗的一面,懂得自由可以行善、也可作恶,因此精心设计了政治制度来防范人性之恶,来为自由限制边界。在必要的时候,国家使用暴力,而暴力得以正当,因为暴力背后的价值不是野蛮与压迫,而是共同的自由。南北战争如果没有解放黑奴的进步事业,是不可能获得正当性的。
 
对美国政治传统而言,自由不是一个无限制的状态,而是一种价值追求个人之善与共善的理念。这是宗教与共和思想的理念。当现代自由越来越脱离宗教和公共精神,自由本身就会受到威胁。这就是为什么现代美国人在寻找国家的第二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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