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不在惩恶扬善,而在团结大众。《吕刑》也不例外。《吕刑》的初衷是解决周穆王时期出现的“王道衰微,政乱民怨”的困难,团结周王朝各个阶层的力量,维护周王朝的统治。
周王朝在实施《吕刑》的过程中,其“明德慎罚,惟察惟法”的“法治”思想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治”思想之间产生了很深的矛盾和冲突,“礼”对“法”的限制很大,直接影响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形成了传统的“中国特色”依法治国思想,至今天依然。
概括起来看,西周时期诉讼有以下特点:一是誓言为大。诉讼不能违背自己之前的誓言,否则将会受到惩罚;二是,有司独立。已经形成了专门的诉讼制度,民事和刑事已经完全分开,有专门的司法官吏和机关。三是有限诉讼。诉讼一般由受害人自己开始,但诉讼权受到一定限制:子不能告父、下不能告上、奴不能告主、妻不能告夫,等等。
周王朝时期的青铜器铭文,可以说是一部活的周史,它生动地记载了许多传世文献所见不到的珍贵史料。1975年12月,在陕西岐山董家村发现的一件西周青铜器,名叫训匜(yí) ,匜上有铭文175字,记录了周王朝时期一个叫“牧牛”(可能是人名,也可能是官名)的人控告其上司的诉讼案件,即“牧牛诉讼”。该诉讼交由专门的法官审判,案件的判决显示出,由于“礼”的影响,使“法”的判决很不公平。这可能是《吕刑》在周王朝实施的普遍现象和典型代表,是最真实、最普遍的情况反映。
西周后期有一个叫“训”的人,在军队中任“师”之职,与现在的师长差不多级别。他平时任意掠夺下级官吏的财产,欺压下级,并强制他们给自己服劳役,不但不给任何报酬,稍有不慎还会受到重罚。一个叫“牧牛”的小吏无法忍受“训”的欺凌,就去司法机关告状,要求惩治“训”,这是牧牛小吏,以下诉上。然而,作为军队高级军官的“训”,与司法机关的法官来往甚密,小小的“牧牛”,怎么奈何得了他?司法机关虽然受理了“牧牛”的诉讼,判决结果却操纵在“训”的手中。
青铜器“训匜(yí)”上完整地记载了诉讼的全过程。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审理此案的法官“伯扬父”,在司法机关宣读了“牧牛诉讼”案的判决结果:“原告牧牛,在这之前,你的行为如此过分,你竟敢状告你的上司,违背了你先前对上司的誓言。现在你只有再一次盟誓,当着参与此案审理的五个人的面,宣诵你的誓词,你必须服从判决,听从誓约。你应受的处罚是:鞭刑一千,并刺面,施以墨刑。即使从宽判罚,也要判处你鞭刑一千,并处黜(chù)刑,只刺面并免去官职,不再施以墨刑。现在决定大赦你,免除你鞭刑五百,其余五百鞭及墨刑折合罚铜三百锊(luè)。”
随后,法官伯扬父又要求牧牛立下永远效忠于“训”的誓言:“从今以后,我牧牛无论大事小事,再也不敢违北规矩。”这个“规矩”就是“礼”中的“下不告上”。接着伯扬父又一次威胁牧牛:如果再敢告自己的上司,就一定会受到重罚。牧牛面对如此的审判,只能屈从,当场表示再也不会去司法机关告上级的状,还写下悔改书,向上级“训”认错服罪。很显然,判官伯扬父,贿情审断案。
伯扬父宣告完“牧牛诉讼”的结果,牧牛接受了罚铜三百锊(luè)的惩罚。他写的效忠“训”的誓约,也被存入王室档案。师长“训”对审判结果非常满意,洋洋得意地把这件事情告诉自己的同僚,同时也告诫下级官吏,不要象牧牛一样不自量力,再去司法机关告状。“训”为了纪念这次诉讼的胜利,特意用牧牛交的三百锊(luè)铜铸了一件铜器匜(yí),并在其上刻了伯扬父对牧牛的判词,以及判决后牧牛受惩罚的状况,以这次诉讼的胜利作为自己家族的光荣,子孙后代的骄傲。
“训匜(yí)”铭文记载的“牧牛诉讼”判决书,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最早、最完整的诉讼判决书,是研究我国早期司法制度以及判决文书等法律文本的珍贵文献。伯扬父因与“训”的私人交情,放弃了诉讼案件“公正适宜”的原则,作为法官置“惟察惟法”于不顾,可见等级森严的周王朝社会,法度用废,因人而异,虽有刑制,却失惟察。
“牧牛诉讼”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西周中、晚期法律诉讼的弊端。无法可依是问题,而有法不依则是更大的问题。在中国理性文明社会初期,“礼”大于“法”,以“礼”代“法”,把之后三千年的中国社会导向了“只服权威,不遵法度”的殊途。
中国的法治化道路,长安是起点,是向好的起点,也是向恶的起点,关键就在这片土地上人民的选择!
自然自觉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