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恐惧景观:公开羞辱与行刑
发布时间: 2024/9/13日    【字体:
作者:段义孚
关键词:  羞辱 行刑  
 


KJJG.docx


部落社区(tribal community)并没有供那些生活在其内部,可能扰乱治安的陌生人居住的永久天地。关于社会网络内部的偏常者,通常流放就足以使其就范。女巫确实是来自内部的敌人,有时必须杀死她们,但这种杀戮并未被证明是一种正当的威慑办法。因为部落成员会对一些更加微妙的暗示做出反应,所以也就无须公开进行司法制裁和处罚。不过,如果无根的“陌生人”形成了社会的很大一部分,那么社会约束就会失去效力。统治者会因为恐惧他们的世界可能被打得粉碎,而用武力把秩序强加于人们头上。由于想要使武力成为一种有效的威慑,当局者曾相信它一定得是严厉的和可见的。结果就是人们创造出了形形色色的惩罚,而在中世纪晚期到18世纪末期的欧洲,惩罚手段变得尤为突出和残忍。


当人们相信死后还有一个来生世界,并相信他们的统治者有掌握今生和来世的力量时,采取严厉的身体处罚也就不是必不可少的。在埃及旧王国时期,一个人若是违反了寺庙禁忌,就会失去公民地位及死后按照神圣仪式下葬的权利。这意味着违规者不仅失去了此生的自由,也失去了来世歆享福乐的可能。不过到新王国时期,人们的这些形而上学的恐惧消减得如此厉害,以至于它们需要借助对肉体处罚的恐惧(包括鞭打、断肢和刺死)来得以增强。


古罗马提供了关于这一进程的另一个例证。共和时期对叛国罪的处罚是剥夺公民权,其效果足以让叛国者陷入生不如死的境地。流放看上去可能要比死亡更糟糕。不过,到帝国时期,像被剥夺公民权和判处流放这样的惩罚,尤其是在其比较温和的形式下,已经不再让人感到恐惧,甚或是不再给人造成极大的不便;违规者可能会被放逐外省,但在亲友的帮助下,生活还能过得去。想要制造恐惧,处罚必须更加严厉。犯有各种违抗国家律法的罪行的罗马帝国公民可能会被驱逐到某个荒岛,在那种地方,他们的生存机会微乎其微,或者他们也可能会被处以**。到公元222年,所有的叛国罪一律处以**,仅有最轻形式的叛国罪除外。


罗马在帝国时期引入严苛法律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那种可被称为“军事化类比”的思维对罗马社会的渗透。作为一位公民,罗马人在家中享有广泛的保护措施,可以反对行政官的武断判决,但作为一名战士,在纪律问题上,他要无条件服从长官的判断。在这一点上,他仅享有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随着逐步获取指挥战争的独断权力,皇帝不再把罗马人看成公民,而是将其视作应受纪律管制的臣民和士兵。因而,最严厉的惩罚(包括断肢和死亡)同样适用于自由民。

 

人们之所以能够容忍日益增多的严刑,另一个原因是奴隶所受的残暴成为一种日常景观。保护公民的法律不适用于奴隶,他们的主人通过让其感受到痛苦和死亡,教导他们顺从听话。罗马人(不论是自由民还是非自由民)经常可以看到奴隶被当众鞭打或是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为此还出现了一个专门服务于这一目的的地方——埃斯奎林郊原(Campus Esquilinus)。相似的行刑地在罗马帝国每个大城市都能看到,其间布满了十字架和其他刑具;这些地方既是一种对奴隶和所有违法者的警告,又是一种严密和残忍统治的标记。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尊重公民权的感情也都会自然地衰退。对那些当权者来说,一开始很有必要采取严厉办法来控制奴隶,然后是控制低层阶级(或下层社会)的人,最后则是控制公民,尤其是在帝国境内的公民极大地增加以后。恐惧景观是被有意创造出来的,因为当权者逐渐相信,痛苦和死亡的处罚必须公开执行,这样它才会对潜在的反叛者和**起到威慑作用。正如昆体良(Quintilian)所说:“无论我们在哪里,把有罪的人钉上十字架时,都会选择一条人流最多的路,在那里,多数人都能看到这一恐怖场面并为之所动。惩罚更多取决于其示范效应,而不是有罪者应得的报应。”

 

与罗马人相比,帝国边缘的日耳曼人对待他们的违规者的方式要更加人道一些。我们从塔西佗那里了解到,只有那些反对整个社会的罪行,比如叛变投敌和临阵脱逃,才会被处以**;至于对个体的最严重侵害,比如**,仅仅会被罚没一定数量的牛羊。在每个有战斗力的人都是无价资产的一个社会里,对**犯和**犯处以**和断肢,并不会被认为是一种适当的做法。英国也建立起了一套与此相似的惩罚系统。肯特的埃塞尔伯特国王(King Ethelbert of Kent)在7世纪颁布了若干法律,规定了从通奸到**的各类犯罪的罚款。每个案件中的罚款数目,都会根据受害者和犯人的地位高低做出详细的调整。

 

10世纪中期,处罚变得愈发严厉。之所以这样,部分原因是当权者更加清楚地意识到了偷窃问题和其他***乱的征兆。当艾特尔斯坦(Athelstan)把苛刻的法律引入他的王国时,他自己的行政官员和主教齐声称赞他。越来越多的罪行,都用**和断肢取代了物质赔偿。根据艾特尔斯坦颁布的法律,如果巫术和魔术引起了死亡,就会招致**判罚。按照卡努特(Canute)颁布的一条法律,通奸的妇女会被割掉“鼻子和耳朵”。

 

尽管征服者威廉废除了**,但取而代之的却是同样可怕而且通常更为严酷的身体伤害的处罚。如果有人犯了某些罪,他的眼睛会被挖出来,或者他的某一部分肢体会被砍去,或者他只会剩下头和躯干。按照一位现代作家的看法,威廉的法律“使得这个国家到处都是一些像鬼一样的人,只有头和身体。他们没有眼睛,没有胳膊,没有腿,只能凭借无方向的打滚来移动。他们的生命通常都比较短暂,而且还得依靠亲友的仁慈帮助,如果他们有这样的亲友的话”。

 

16世纪,身体伤害的刑罚已经变成一种奇怪可笑或者多少有些怪异的公开仪式。为了砍断一个人的手,可能需要半打或更多的官员。首先,堆木场的军士会拿来捆绑犯人的木桩和绳子。然后,大厨会把刀子递给肉类贮藏处的军士,后者用它来行刑。禽畜部军士带着一只雄鸡站在一旁待命,准备用来包裹犯人的断掌。其他参与者还有碗碟室文书卫士、军士马医、主军医、杂货室下士、马匹下士和餐具室卫士。这样精心制定程序,意在突出强调法律的庄严和罪行的极恶。

 

与其他惩罚形式相比,断肢这一古老实践可能会让现代人感到更难以接受。这一惩罚形式存在了很长时间。在欧洲,它作为某些非**的罪行一直使用到18世纪。当局认为断肢至少有两个优点:相对花费较少;经此处理的犯人可以代为宣传法庭、国王和国家的权力。

 

中世纪所有的城镇乡村,以及每座封建城堡,都有其长期保留的惩罚工具。与现今时代的惩罚工具不同,中世纪的惩罚工具都是展示在外:它们醒目地立在路边,靠近公共建筑,位于集市广场。它们是风景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从早期中世纪印刷品可以看出,英国依靠足枷这一刑具来惩罚众多犯罪行为。它们被立于城镇入口或是**门前。足枷是专门用来处罚逃跑的奴隶和工人的;由于无法移动,他们只能等着主人来将其带回。被怀疑犯有刑事罪的嫌疑人,在接受审讯前也会被带上足枷;其中有些人等不到审判就已死去,其他人则可能由于血液循环受阻而失去一只脚。1351年颁布的一项劳工法令规定,凡是没有足枷的村庄,都要设立。1405年的一条新法令规定,不设置足枷的镇或乡将被降级为小村庄。直到1890年,在一些偏远村庄仍可看到足枷,而最后一次记录在案的足枷使用则发生在1872年伯克郡的纽伯里,当时有一个人因为在教区教堂里喝醉酒并且胡闹而遭受了这一古老的刑罚。

 

颈手枷示众也是欧洲城镇一个极为显眼和熟悉的场景。可能除了足枷,没有什么惩罚能比它更为常用。几乎每个市场都有颈手枷,这是因为地方当局若是忽略了及时给犯人套上颈手枷,就有可能失去控制市场的权力。在伦敦,有数十种罪行都被判以戴颈手枷,包括使用巫术,伪装乞讨,假造信件、债券和契约。但是,戴颈手枷的人经常是因为有虚假的贸易行为。因此,在市场上设置这一刑具也就再合适不过了,在场的买家和卖主都会事先受到警告。在伦敦契普大市场,犯罪行为的本质会被清楚地展现出来。例如,一个卖坏肉的屠夫,除了被上枷,人们还会把他卖的发臭的肉堆在他面前烧掉。与足枷相比,颈手枷带给它的承受者的痛苦要更加巨大。双手和脑袋都被卡在两块木板之间,有时耳朵也会被向后翻起钉在框架上。长时间暴露在围观者面前,被那些人嘲笑并投掷物品,很容易导致受枷者死去。法国也用颈手枷来处罚不诚实的商人,但主要是惩罚渎神者。1347年颁布的一条法令要求给渎神者一律戴上颈手枷,同时明确允许人们朝其脸上扔污秽之物。受到这种**的话,戴颈手枷的人非常容易死去。

 

与足枷有所不同,颈手枷有时会被连到大型物体上。16世纪巴黎市场中心的颈手枷与一座壮观的十八米的高塔连在一起。与足枷一样,颈手枷也有很长的使用历史;它是欧洲不断改变的风景中极为稳定的元素之一。近至1830年,英国官员仍在用颈手枷来惩罚**者。1837年,英国议会才通过一道法案将其彻底废除。

 

从中世纪晚期到约1600年,处罚方法既恶魔般的残暴,又多种多样。一些看似无足轻重的罪行,一旦威胁到地主的利益或是损及城市的尊严,犯罪者就会被处以**。在中世纪末期的德国(约1400年),一个人若在环剥树皮时被抓住,他的肠子会被掏出来缠在树上。对破坏界石的人的处罚是用犁头让其痛苦地死去。每个市镇的*俗都有所不同。德国南部的处决方式包括轮子轧死、肢解、火钳烫烙、活埋和烧死。一些刑具是如此残暴,就连刽子手都认为它们实在有些过头。1513年,纽伦堡的行刑官抱怨说,他们的工作让人感觉不舒服,尤其是在需要活埋人的时候。他们无疑会想到一个惯偷伊丽莎白·舍伦-克劳斯(Elizabeth Schellen-Claus)的极惨死状,她在1497年被活埋在一个绞刑架下。“这个可怜的家伙一直挣扎个不停,直到她手上脚上的皮都裂成碎片,围观者都对她生出许多同情。”与这样的野蛮程度相比,吊死应该算是一种仁慈的举动。不过,不同于肢解和活埋(这两者很快就都不见了踪影),挂着在风中摇晃的尸体的绞刑架,是欧洲风景一个长期存在的特征;在德国南部,它们就直挺挺地出现在重要法庭(尤其是城市法庭)附近。

 

同一时期的英国的惩罚方法同样残暴且多样。当然也存在地区差异,这些差异既反映了罪行的本质,又反映了极深的地方传统。历史学家约翰·贝拉米(John Bellamy)写道:

 

三文治的*俗裁决,所有**者都应被活埋在俗称“贼场”的桑当。在佩文西,任何得到从轻发落的“有特权”的**者,将会被带到镇上大桥,在大浪到来时被抛入水中。在朴茨茅斯,**者会被烧死。在哈利法克斯,对窃贼的惩罚是将其送上古老的断头台。

 

类似这样个体性的身体惩罚方法并未让英国那些国王感到满意,他们想要把权力都集中到自己手上。如果没有得到古老地方风俗的认可,他们不愿采取任何特别的处决办法。他们更喜欢的是绞刑,从威慑效果来看,绞刑具有持续可见的优点。

 

塔西佗注意到,日耳曼人会把他们的奸贼吊死。至少从公元1世纪起,公开处决最常见的方法就是,把**吊在树上或高杆上。绞刑架和绞台像教堂的塔楼和城堡一样无所不在,因而它们成为欧洲装饰和艺术品的主题也就不足为奇。在英国的城镇和乡村地区,绞刑架上或树上吊着一个人的景象是如此常见,以至于它几乎被认为是自然风景的一部分。诗人和艺术家在他们的作品中描述绞刑架和摇摆的身体,就像弗朗索瓦·维庸(Francois Villon)的《绞刑犯之歌》,或是荷兰画家希罗尼穆斯·波希(Hieronymus Bosch)的《流浪的傻瓜》(Wandering Fool)中所描绘的那样。


处决刑具是一种封建权利。法王查理五世(1337-1380)会授予某些区域使用两根支柱的绞刑架的权力,支柱的数量是声望或地位的标志。有权使用八根支柱绞刑架的地主,会看不起只有资格使用两根支柱的绞刑架的贵族。从中世纪到18世纪,法国死于绞刑架的**远多于死于其他方法的。结果就是,在每个城镇和几乎每个村庄,都有绞刑架,而按照*俗,尸体会一直吊在上面,直到腐朽变烂,化为尘土。

 

12世纪起,巴黎成为绞刑的中心所在地。一个巨大的绞刑架挺立在圣马丁和先贤祠之间的蒙福孔。这一巨大的建筑由重石制成。十或十二层粗砺的石头,组成一个九乘十二米的封闭堡垒。十六根柱子耸立在基石上,每根都有约九米高。柱子与柱子之间用双木梁相连。木梁上缠有铁链,用来吊挂**的尸体。蒙福孔不仅被用来执行**,也被用来展示从全国各地运来的尸体。1466年,它展示了五十二具**的尸体。新尸体与那些被煮熟的、肢解或****的残骸挂在一起,后者被装在皮革和柳条制成的大袋子里。我们很容易就能想象出那幅让人恶心的场面:巨型绞刑台,微明的天色,阴暗的暴风云不断从天上涌过,上万只乌鸦啄食着绞刑架上的尸体。

 

14世纪的英国,绞死违法者已是一个被接受的惯例。其后它的广泛使用,可以从当时的道路指南和旅行指南书中推断出来,在那些书里,绞刑架成了路标。下段引文出自约翰·奥格尔比(John Ogilby)的《英国行记》(Itinerarium Angliae),该书首版于1675年,并在18世纪的前20年里有多种版本重印发行:

 

到了绞刑架和三座风车那里,就进入了约克郡郊区……过了郊区(德汉姆),有一条小的上坡路,介于绞刑架和克洛克哈尔之间……走过哈尔街和埃平森林三十四里处,左边有一个绞刑架……穿越潘米尼斯霍尔、希尔德拉瓦特,登上一座小山丘,右手有一个绞刑架……离开弗兰普顿,沿着威尔伯顿和谢贝克右边走,到一个绞刑架左拐,过一个石桥……从诺丁汉登上小山,路过一个绞刑架。

 

为了防止“**的恐怖罪行”,1752年通过的一项法律,使得用柏油涂抹重犯尸体以延长其展出时间成为合法行为。结果就是,英国乡村地区出现了越来越多进入分解阶段的涂抹柏油的身体,地方居民深受其吓,以至于到了夜晚,人们宁可绕远多走几里路,也不愿撞见这样的景象。不过,想要完全避开并不总是很容易。英国执法官员极为看重行刑地点所具有的意义;他们想要让绞刑架接近犯罪现场,或是在**家乡的视线内。可见性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威廉·莱文(William Levin)于1788年被处决,他被用铁链悬吊在赫尔斯比的最高处,距离切斯特将近二十里。在那个地点,尸体可被邻近几个郡看到。绞刑架也会被做得尽可能高。当局建起一个六米高的柱子来展**廉·乔布林(William Jobling)的身体,他因**法官而于1832年在德汉姆被处决。

 

伦敦是英国的**中心,泰伯恩(Tyburn)刑场则是伦敦和米德塞科斯的绞刑中心。现存最早的泰伯恩行刑记录是1177年。在1220年,因为要绞死的人日益增多,又另外增加了两个绞刑架。当时泰伯恩可能是该国首要的绞刑场。在玛丽女皇统治时期,泰伯恩有如此多的活计,以至于需要在城外其他地方,如梅费尔、弗利特街等处增设绞刑架。伊丽莎白一世期间,泰伯恩刑场的压力不断增大,以至于需要增添一个不同寻常的绞刑架:一个三角形框架,一次至少能绞死二十四个重**。泰伯恩的刑具由此获得一种壮观的色彩,尽管还无法与巴黎蒙福孔刑场的规模相比。1783年,泰伯恩刑场关闭,在其六百五十年的使用年限内,至少有五万人被吊死。

 

已有许多人描写过18世纪英国园林和风景的魅力;而我们容易忘记的是惩罚这一丑陋的风景。关于18世纪伦敦某些地区高雅建筑的描写也有不少,我们可能不记得的是,伦敦那时有了一个比较残忍的绰号——“绞刑架之城”。锡德尼(W.C.Sydney)相信,这一称号是公正的:

 

不论外来者通过什么途径进入伦敦,由于随处都能看到绞刑架,他对英国刑法的严厉性会有一种痛苦的感受。如果他由北部郊区进入伦敦,他会路过芬奇利公地,在很短的距离内就会遇到肯定不是一个而是五六个的绞刑架。如果他坐在一辆公共马车的外面或里面,通过西区去往霍尔本或皮卡迪利,他在路上就会看到臭名远扬的泰伯恩刑场。如果他是从外国港口出发,沿着泰晤士河前往伦敦港,他肯定会看到靠埃塞克斯一边的珀福利特下方的沼泽地及另一边伍尔维奇下方沼泽地的许多绞刑架,上面悬吊着一些反叛者或公海海盗的骷髅。如果他是徒步穿越城边任一荒地或公地,除非他拥有超乎常人的坚强神经,否则突然听到铁链的响声,看到某一个绞刑架上拦路强盗或拦路盗贼慢慢腐烂的尸体,他准会吓个半死。

 

独行夜路突然看到绞刑架,没人会不为之心颤。他害怕的不是违反法律的可怕后果,而是尸体。此时他会体验到一种极为原始的恐惧。不过,设计公开行刑和绞刑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产生一种奇异感;其本意是想威慑平民大众,让他们对现有权力保持尊重和敬畏。

 

绞刑是一个公众事件。昆体良呼吁“要让尽可能多的人都来观看”,约翰逊博士抱有同样的态度。对他来说,“绞刑意在吸引观众。如果吸引不到观众,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绞刑吸引了极大的人流。下层阶级把泰伯恩的行刑日视为一个节日。这一场合激发出了一种欢乐的心情和一种喧闹粗暴的状态,因此,它被称作“泰伯恩节”(Tyburn Fair)和“绞刑比赛”。城中不同区域的工匠都会放下他们的工作,去参观一次重要的绞刑。随着日子一天天临近,来自四面八方的人们**在纽盖特监狱和泰伯恩之间的**里地内。他们或者步行,或者骑马,或者坐车,接踵而至。他们塞满附近的房屋,挤满毗邻的道路,爬满了梯子、平台和围墙,泰伯恩刑场内更是人挤人。人群变得非常庞大和难以驾驭,正常的交通和商业被严重中断,以至于当局最后决定放弃“将犯人押赴刑场”这一过程,改在关押这些人的纽盖特直接行刑。即使这样,人也没有减少多少。约有四万五千名观众观看了1807223日对约翰·霍洛威(John Holloway)和欧文·哈格蒂(Owen Haggerty)的绞刑。人们阻塞在纽盖特监狱前和所有毗邻街道的空地上。由于剧烈的身体碰撞,**二十七个人。1824年在方特勒罗伊执行的绞刑,约有十万人围观。在地方进行的绞刑与在伦敦的一样受欢迎。在市镇中观看观看绞刑的人,数量一点也不比伦敦的少;一听说要执行绞刑,四邻八乡的人都会蜂拥而至。

 

南北战争前的美国南方上演着相同的病态戏剧。在南卡罗来纳州,没有什么景观能比绞死重犯招来更多的人并给其留下更深的印象。绞刑事先就会被人们很好地广而告之,有时甚至会提前数周,而到了行刑那天,市民会从该地区各个角落出现齐聚一处,就像是在参加一场巨大的联谊盛会。负责此事的当局想事比较周到,他们把绞刑架设在低平之地,四周有斜坡,就像一个圆形大剧场。自然坡度不足的地方,他们会修建木制平台,以便站在最后面的观众也能看得清清楚楚。

 

公开行刑在吸引人群上做得极为成功,但并未实现其预想目的。法律的威严极少给人留下什么印象,其中许多人都利用这一场合来酗酒**、打架斗殴和偷盗。围观者并没有看轻那些因犯重罪而即将被绞死的人,他们极少会像对待那些戴足枷或颈手枷的轻罪者那样去嘲笑他们。事实上,人群经常向重**致以热烈的欢呼,就像他们个个都是英雄。濒临死亡给他们涂抹上了一份别样的魅力。围观者把自身充满激情的兴奋及其醉酒享受都归功于他们。对**犯的敬畏甚至超出了对死亡的敬畏。在英国的不同地方,巫术般的力量都被归于绞刑犯的尸体。一种比较简朴的民间看法认为,触摸犯人的尸体能治好皮肤病、甲状腺肿瘤或出血的肿瘤。

 

所有这些后果中,没有一样是法律官员预先想到的,他们把公开行刑看成一场世俗的道德剧,相信它对普通大众是一种强有力的威慑。英国小说家菲尔丁最早对公开行刑进行了雄辩的批判。他在1748年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这给了他从内部了解伦敦犯罪情况的机会。他确信,绞刑并没有阻止罪行,相反,它是中世纪**案增加的原因之一。如果想要让民众感到恐惧,最好不要赋予绞刑狂欢节的意味。“幕后**,如果诗人知道怎样处理它的话,会比在人们眼前发生,让人产生更大的恐惧。”怎样才能创造出一种更有效的恐惧景观呢?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这一位寻求缓和严刑峻法的改革者因此主张,不要私下行刑,而是应该采取一种更好的仪式,以便把恐惧刺入**和旁观者心中。黑色的绞刑架,一身黑衣的执法官,一个戴面具的行刑官,庄重肃穆的宗教音乐,可能会“让围观者在接受一份重要经验前做好心理准备”。

 

1868年,公开行刑在英国被废除。19世纪早期,有很多证据表明,恐怖的狂欢节促进了而不是阻止了***乱和暴力。如果说它吓唬住了一些人,那它也吓唬错了——它吓住的是那些敏感守法的公民,而不是那些冥顽不化的**和恶棍。

 

狄更斯强烈倡导对公开行刑进行改革。他明确地讲清楚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制定者所持有的观点,这些人谴责公开行刑的荒唐及其制造的恐慌。1849年,狄更斯目睹了在马贩巷监狱执行的对乔治·曼宁(George Manning)夫妇的处决。他看到,天快亮时,窃贼、**、恶棍和流浪汉一拥而入。成千上万张面孔抬头仰望,金色的太阳给它们镀上一层亮光,而在他看来,这些面孔展现出了残忍和说不出的恶心。人群的快乐显得非常可憎,以至于他认为“人应该为他那副皮囊感到羞愧”。三年后,狄更斯再次回想起这一场面。他无法忘记吊在监狱大门上的两具尸体。“有好几个星期,一想到监狱外的场景,我就会不由自主地想到那两具悬吊在清晨空气中的尸体,不论我怎样想让自己不去想都不行。”

 

在英国与在美国(要更早一些)一样,导致终止公开行刑的观念和情感有许多,其中之一就是日益壮大的中产阶级不断增长的情绪。这个阶段的成员越来越难以容忍他们认为粗俗和粗暴的东西。随着他们的品位变得更加文雅,他们便想把那些粗俗和暴力的东西统统从生活中清除掉。如果穷人、精神病患和违法者都不存在,那便再好不过了。次佳之举就是将他们加以区隔:穷人住在贫民窟和少数民族居住区,疯子和**住在疯人院和监狱——一句话,离市区越远越好。

 

本文选自《恐惧景观》,段义孚著,徐文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第十三章“公开羞辱与行刑”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美国的多元宗教概述及成因分析 \贺相铸
摘要:美国是个多元宗教并存发展的社会,整个宗教种类繁多、宗派林立。但就其源流,多…
 
“完全的天主教”在拉美社会中的影响 ——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智利为中心 \张琨
摘要:自欧洲殖民者进入拉丁美洲以来,天主教就持续影响着拉美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
 
民法典背景下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研究 \蒋子翘
摘要:<正>《民法典》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申…
 
宗教政治化:印度教民族主义的再次兴起及其对印度外交的影响 \许娟
摘要:自2014年莫迪当选印度总理以来,印度教民族主义在印度政治思想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宪法中契约观念的始源与演变 \揭梅
摘要: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源于早期日耳曼的部落社会契约。中世纪以后,一…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明初洪武礼制改革的内在动力及实践策略探析
       下一篇文章:中国古代“赏”的法理、争鸣与实践 | 传统法律激励思想的现代启示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