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 C. 斯科特(James C. Scott,1936-2024),生前曾为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人类学斯特林教授,曾受聘于农业研究项目联合主任,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研究领域包括农业与非国家社会、从属政治与非政府主义等,主要研究对象为东南亚农民及其抵抗各种统治形式的策略。另著有《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 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Seeing Like a State: 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相关阅读:农民、权力与反抗的艺术:詹姆斯·C. 斯科特访谈录;支配与抵抗艺术;逃避统治的艺术:东南亚高地的无政府主义历史;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独裁主义的极端现代主义。)
互惠这条道德原则渗透于农民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之中。它植根于这一简单观念:一个人应当帮助那些帮助过自己的人,或者(按照最低纲领主义的表达)至少不损害他们。更具体地说,它意味着被接受下来的礼品或服务为接受者带来了相应的义务——有朝一日要以相当的价值给以回报。涂尔干认为,这种平等交换的观念是在一切文化中都能看到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包括马利诺维斯基和莫斯二位在内的许多人类学家都已经发现,互惠准则是传统社会中友谊和同盟得以建立的基础。
在东南亚的乡村经济中,互惠原则在大量的活动中都发挥着作用。爪哇的互助合作形式“gotong—rojong”是有组织互惠的著名事例;互助活动通过邻里会餐的仪式得到加强,这是农家生活的关键事件。在泰国乡村,互惠被看做是支持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社会行为的道德基本原则。在菲律宾,个人联盟这种模式的阐释主要是参考以惭愧之情和义务感作为动力的互惠。这种互惠观念就是:“被接受了的每项服务,不论是否出于请求,都要给以回报。”在插秧和收获季节,以及在诸如婚庆等典仪义务超过家庭的劳动或实物能力的临时性庆祝活动中,互惠是典型的劳动交换模式的观念基础。在每个类似场合,提供帮助的家庭都明白,它可以期待日后得到类似的回报性服务。在一个村子里,同样的原则常常促成了食物资源的交换。受到巨大生活压力的家庭可以指望得到小康家庭的帮助,并且盼望着情况逆转时予以报答。
显而易见,在周期性的农业生产和典礼仪式中,内在地大量需要互惠。在乡村住宅区内部,共同体的社会压力强化了义务感,因而互惠可以发挥广泛的作用。虽然这里的例子所涉及的都是相同服务或物资的交换,但并非必然如此毋宁说,互惠所要求的是类似价值的交换。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关键是要懂得互惠义务是一条典型的道德原则,懂得它既适用于地位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地位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阶层分化尚不太普遍的农业社会里,这些关系一般以“保护人一被保护人”的契约形式出现。关于精英与其保护人之间的此类社会纽带,大量的人类学文献都强调互惠即相互的权利与义务的道德观念,它给人们以社会力量。当然,保护人与被保护人之间所交换的物资与服务不可能完全相同,因为这种关系的性质是以双方的不同需要为基础的。尽管交换的精确性将充分反映保护人与被保护人双方当时的需要和资源情况,但作为一条普遍规则,保护人总是被期待着保护被保护人,并保障其物质需要,而被保护人则以其劳动和忠心报答保护人。这种关系的道德风气常常通过礼仪上的亲属关系的典礼活动或其他象征性纽带得到强化。
对东南亚农村阶级关系的许多诠释,也许是大多数诠释都以这种“保护人一被保护人”的交际模式为基础,这种交际模式用于解释阶级间的追随者和小集团的普遍性。在村庄内部的社会压力中也许可以看到此类关系的规范的行为模式,它的运作要求相对富裕者支配个人资源的方式有利于共同体中的较穷者。通过对待个人财富的慷慨态度,村民既可以博得好人的名声,同时周围又集聚起一批听话的感恩戴德的追随者。被保护的追随者有着强烈的意识,知道他们从这种关系中可以正当地期待得到什么,知道这种关系可能要求他们做些什么。如果期待得到满足,这种分层的模式就能得到道德的认可。这就是说,地位的差异本身并非不合理;保护者的道德地位取决于其行为同整个社区共同体的道德期待相符合的程度。
如果说权力差异的持久增长开辟了通往我们称之为“保护”的道路,那么,它也开辟了通往剥削之路。这是因为这种差异使得强势集团有可能利用弱势集团的需要而违反等值互惠的准则只要报答方多少有点平等地位,交换就容易得到平衡和稳定。例如,一个小农主积极地帮助同他地位差不多的小农主邻居收割庄稼,因为他自己日后将需要同样的帮助。他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但是,如果他希望继续得到所需的服务的话,那么,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他也必须乐于助人。然而,一旦有了重大的权力差异的介入,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消失了,剥削就可能到来了。这是因为,社会中的不平等首先意味着对社会上紧缺资源的不平等控制;正是这一差异赋予一些人索取高价的力量即强制力,强迫他人进行不平等交易,即违背广泛接受的公正价值意识的交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占据了上层地位的人们,常常处于单方面地供应物资和服务的地位,而处于下层的人们为了生存和福利,正极度地渴求这些东西。例如,假如他们控制了所在社区的大量土地和食物资源,他们就能够把反映了其垄断权的价钱强加于人。对他们所控制的食物资源的需要是高度刚性的——只要人有营养的需要。这一事实潜在地使得他们要求服从自己的一切强制性价格。
因此,农村阶级关系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在被保护人看来,依赖关系基本上是合作的、合理的关系,还是剥削关系?在这里,屈从和合理的问题分析起来是性质不同的问题。假使有互惠原则,我认为,至少可以对平等交换和不平等交换作大致的区分,并且把不平等交换同剥削观念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设想,在农民和地主(或农民和政府)间的交换平衡上的任何“大转变”(即在农民提供给精英的物资与服务同其接受的回报物的比例上的转变)都会在人们所看到的关系的合理性方面带来变化,应当强调的是,这里的评价标准不是外部观察者借以判断是否存在剥削的抽象标准;有充分理由认为,它是农民本身借以实际地评价自己同他人关系的标准。这一论点以B.穆尔以及其他一些人的宝贵见解为其先导——穆尔等人均已证明,流行的多种公正观念中有一个共同的内核。正如穆尔所阐释的那样:
一个不维持和平、掠走农民的大量财物、霸占妇女——正如19和20世纪在中国的广大地区所发生的那样——的封建君主,明显地是剥削者。在这种情况与客观的公正之间,存在着他的服务同他拿走的农民剩余物之比例大有争议的种种等级。此类争议可能激起哲学家们的兴趣。它们不可能分裂社会。这里的论点仅仅主张,那些战斗者、统治者和祈祷者的贡献,必须让农民看个明白,而农民为此付出的报答同他所接受的服务不得严重地不成比例换句话说,民间的公正观念,确实具有理性的和现实的基础,凡背离这一基础的安排就可能需要进行欺骗;背离得厉害,就需要暴力。
巴林顿·穆尔(Barrington Moore Jr.,1913年5月12日-2005年10月16日),美国政治社会学家,代表作为《民主与独裁的社会起源》(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1966),该书提出了一个新马克思主义论点,即在特定时间点上的阶级结构和阶级联盟可以解释这些国家发生和未发生的社会革命,使一些国家走上民主道路,而另一些国家则走上专制或共产主义道路。
对于被保护人或从属人员来说,评价的关键因素是他接受的服务同他付出的服务之比例。但被保护人的比例和地主的比例并不必然对等;保护人之所得并不必然地是被保护人之所失。例如,建立一所新学校,使得地主帮助佃户子女上学的事做起来较为容易了(代价较低了),但并未必然地降低此种服务的价值。于是,地主在交换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而佃户的地位并未变坏。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双方则可能发生争执,例如从前收租占总收成50%的地主现在改收75%,其所得是以佃户的直接损失为代价的。
这里所用的平衡概念不能直接量化。一方面,仍然存在采用多大的交换比率的问题:以多少箩粮食换取多大的保护和生存保险才是公平的呢?另一方面,还有不可分开计算的精英阶层的服务问题(诸如主办公共工程、学校、乡村节日活动和集体慈善事业等),因为这些服务不能清楚地划分成个人之间的交换。然而,交易费用的转移方向和近似数量常常是可以搞清的。一旦服务的种类、次数及数量在收付两个方向上都确定下来,我们对现行的交换模式就有了粗略的图示。倘若精英中止了服务而农民的服务却维持不变,我们就知道平衡变得对农民不太有利了。倘若精英没有提供更多的服务却要求得到更多的服务,我们也就知道农民处于不太有利的地位了。
在互惠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之外,特定服务的成本会有改变。在雇佣劳动扩张的年代里,土地所有者要从佃户那里得到自由人劳动的服务就比从前更难了(机会成本更高了),从而影响到交换的平衡。特定服务的价值的变化使得平衡可能发生类似的改变。于是,在西欧封建时代早期的社会混乱中,人身保护具有特别高的价值;而当入侵活动平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其价值就随之下降了。在此类情况下,服务的成本或价值的改变,会导致交换合理性的改变,虽然交换的内容保持不变。
对交换平衡的任何评估也必须考虑整个互惠模式,就像农民自己必须做的那样。越是早于资本主义的时代,交换越可能涉及耕种安排和收成分配之外的种种互惠服务。在农民的估价中,地主在紧急关头的帮助、影响力和保护可能比他多交的收成份额的5%或10%更有价值。此类服务的消失可能给农村精英的社会合理性带来危害,尽管土地所有者会减少收成量的索取和对农民劳动的要求。
当然,如果我们不仅要知道服务价值改变的方向,而且想知道改变了多少,如果我们想要测定向相对方向推动平衡的变化的净效果,上述互惠的概念化就遇到了困难。精确的测定是办不到的,但正如穆尔所指出的,此类模糊转变不可能引起社会的分裂。然而,我们同经历了这些转变的农民一道,可以看出大致差异。在诸如湄公河三角洲和下缅甸等地区,自1910年到1935年期间在交换平衡方面针对农民的明白无误的转变,使得精确地测定转变几乎成为不必要的事情。
所有这些并不是说在交换平衡中的公平规范不会因文化与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它们肯定会有不同。19世纪的中国农民所认为的公平地主,在当代泰国农民看来,似乎压迫性十足。因此,如果看不到最明显的差异,仅仅根据精英和农民之间相对的交换平衡,就草率得出关于两种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下的农村精英的相对合理性的结论,是很危险的。在这方面,随文化变动的范围也不是无限的。显然,索要收成而使得佃户挨饿并不给任何回报的地主,其剥削本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十分明显的。在特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在交换平衡方面的任何大转变很可能对交换关系的合理性带来相应的影响。
互惠原则把“错觉”问题和“外部鼓动者”的作用放到了一个新视角上。由于能敏锐地评价自己同农村精英的关系,农民们能毫不困难地认清什么时候自己被要求做到的越来越多而得到的回报却越来越少。农民们并不那么受关于阶级关系的“神秘化”的支配;他们不需要局外人帮助他们认清每天体验着的不断增长的剥削情况。这并不意味着局外人无足轻重。相反,他们对农民运动常常起着关键作用,这不是因为他们说服农民相信自己是受剥削的,而是因为在剥削条件下,他们提供了帮助农民行动起来的动力、援助和超地方组织。因而,正是在集体行动的水平上,而不是在评估阶级关系的水平上,典型的小规模社会生活造成了农民的无力。
互惠平衡或交换平衡的思想意味着有一个可能的连续体,其整个范围从交换平等到完全强制的非互惠关系。就交换关系牵涉到权力不平等的当事人而言,它们可能是不平衡的。然而,正是交换关系如何不平衡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分析价值——因为特定的互惠平衡在阶级关系的质量和稳定性两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
有三个“地主一佃户”关系的实例可以用来说明互惠程度上的重大差异,从而带来土地所有者得到的合理性程度的重大差异。所有这三个实例都是从菲律宾吕宋中部概括出来的。它们的从较低到较高的剥削程度顺序,不但反映了我们分析的连续体,而且反映了历史的连续体。
20世纪初,吕宋中部地区创办许多新水稻农场的人们,确立了一种租佃模式:在阶级不平等的基础上,体现出相当程度的互惠。其典型形式是,采用生产费用和收成全部平分租佃制。地主可能出种子钱、插秧费,有时提供役畜,而打场和灌溉费则双方均担。最重要的是,地主在青黄不接时分发大米(无息);他还分发贷款(有息),如遇歉收则可以不还。在租佃本身的条件之外,佃户遇有生孩子、宗教洗礼或结婚等大事,或当死亡、疾病袭来时,农场主通常都要作出个人贡献。最后,在地方上占支配地位的地主,常常要为全社区提供服务,包括组织和赞助地方慈善事业、公共工程和节日活动,排解地方争端,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同外部权威们打交道。至于佃户方面,他要负责生产费用的不足部分,提供自己小块地上的劳动和农场主所要求的附加劳动,以及作为地主的地方政治集团的成员所应尽的各种服务。
到了20世纪20和30年代,此类农场里的交换平衡就被打破了。土地所有者的兴趣逐步地从地产转向了地方城镇的经济和社会的优势方面。随着他们的撤离,他们对贫困佃户的及时帮助,以及他们曾经扶持的集体服务,都减少了或者取消了。最严重的是,每年青黄不接的几个月里的粮食借贷,也急剧减少了。用任何标准来衡量都可以看出,在互惠平衡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剥削增加了。佃户们都铭记以前的地主,说他们是好人;谈起以前的租佃制度,都认为它比较公平。此外,剥削水平上的这一变化,也反映在佃户的骚乱和暴力活动的兴起上。
最后,如果我们转而看看成为吕宋中部的部分地区有特色的纯粹地租所有制,那么,佃户同地主的关系就常常成了直截了当的剥削关系。典型情况是,土地所有者除了土地之外什么也不给,而且常常索要很高的固定地租。生产费用他一概不管,把农业生产的风险完全转移到佃户身上。事实上,双方的全部关系被简化为土地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每年露面一次来收租的关系——当然,除非他要求佃户直接送交给他。
上述演进过程并不只是由目光冷酷、薄情寡义的收租人取代宽宏大量、感情丰富的地主;它更反映了地主对于佃户的交易权力的变化。其中部分变化属于人口统计学的变化。创建农场时,容易搞到土地;佃户只要愿意,到别处去也能找到机会。后来,边境关闭,人口增长,地主便处于一种可以对佃户多取少予的地位。还有部分变化是政治上的。保障地产权的国家权力的上升,导致日益轻视以创建强大的地方被保护人群体作为争取权力的手段。实际上,“地主—佃户”关系中的互惠程度——剥削的水平——是变化中的乡村权力平衡的功能之一。
在这些相继出现的“地主—佃户”制度中,每种制度的剥削程度都高于前者,这一点可以得到合理的证明。只要瞧瞧地主为佃户做些什么、佃户为地主做些什么,我们就会明白,每种交换关系对佃户都越来越不利,而最后一种几乎完全不能称之为交换。把早期的庄园制度称为一种“保护人—委托人”的安排形式,不会是不恰当的。这一术语不过是垂直交换关系的简略表达,它以实际的互惠程度为特征,对于从属者的劳动和顺从报以经济与社会方面的保护。在这“谱系”较多的一端,精英的要人身份是人们较为自愿地赋予的,从属者对精英的态度较为接近于真正的敬重和依从;相反,在这“谱系”较少的一端,精英提供的保护较少,实施的暴力较大,其“要人身份”为权力所取代,从属者的敬重和依从为屈服所取代。
[美]詹姆斯· C. 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第六章,程立显、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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