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政教关系
 
美国政教分离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 2004/8/25日    【字体:
作者:傅文杰
关键词:  政教关系  
 

 

                                                               傅文杰


      我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待了两年,在法学院读了一年,在公共管理事务学院呆了一年。在美国学习的两年期间,我对宗教问题特别留意。在法学院读书的时候,专门选宪法学课,其中就涉及政教关系。我今天把美国政教分离的一些具体的内容,它的一些司法保障,给大家介绍交流一下。

      我想讨论的问题是,当我们讲到政教分离的时候,不应该忘了美国人把政教分离作为一项宪法的原则固定下来,是有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的。美国这个国家完全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在这方面我有深切的体会。不知道大家平时注意不注意,美国的各级政府,从联邦政府到州政府和县、市一级政府,每年都搞一个祈祷早餐,宗教搭台政治唱戏。说是祈祷早餐,但是基本的程序都是政治性的,然后有些人做一些演讲,政治界的什么州长议员都参加,举行升旗仪式等等。当我们讲到政教分离的时候,我为什么讲美国的背景,因为我们把政教分离作为一项原则,觉得很不错的这个原则,把它移植到我们国家制度里面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我们国家的土壤,是一个什么样的土壤。那个政教分离,举一个比较形象的比方,就像长城一样,在政治和宗教之间建立这种墙,防的是什么?在美国,建立这墙是防止政治干涉宗教事务,因为整个国家的背景、文化完全是一个基督教的文化,以宗教利益为至上的。美国领导人都是基督徒,而且在美国国会里面,有一项制度,国会议员里面专门有一个国会的祈祷牧师。把美国的政教分离在中国本土化,要把它的历史考虑清楚了。这是第一点体会。美国的宪法修正案里面说,政府、国会不能立法来倡导或者鼓励设立宗教。这在美国,通俗来讲叫“设立条款”。政府、国会也不能够立法禁止宗教自由活动。这个“设立条款”不仅仅局限于国会的立法,它一直深入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管哪一级政府,你政府的行为,你政府设立的学校,你政府的医院、公司都不能有宗教倾向。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一个公立学校的毕业典礼上,学校老师安排了一个宗教仪式,请了一个牧师过来说话。如果这个学生说我是不信教的,你让我搞这种基督教的仪式,他就会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会判这个学校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因为你是公立的学校,不能设立、倡导鼓励宗教信仰的行为。这就是它的“设立条款”。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各级宗教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美国,有司法制度,有详细的保障,有很成熟的一套功能体系,把政教关系在技术上做得那么扎实。这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一下。这是它的“设立条款”。

      这是第一修正案的第一部分的内容。第二部分内容,就是政府、国会不能立法,禁止宗教自由。那就是说,在宗教和政治之间划了一条线。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一条线,但是这个线到底是什么情况? 谁说了算?在美国不是政府说了算,也不是它的行政机关说了算,也不是国会说了算,是法院说了算。讲到这条线的时候,就是说它的宗教自由。法院在美国的很多判例中形成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内容是政府在宗教自由方面必须得做出让步。比如说,最近美国有一个工人,他在一个公司里面工作,他就是要休假,休假干什么? 因为他信一种弄不清楚是什么的教,说要去参加这个教的礼拜,公司不给他钱,他去告,法院就判你应该支付他的工资。这种宗教自由,是政府必须得做出的让步。还有一种让步是政府可以做出的让步。这方面也有好多的案例,分成两种情况。在美国政教之间的这个墙到什么程度?有的同志说,这个距离,不能大,不能小,到底应该在哪儿?现实中不管是谁立法,不可能把这个墙写清楚,即便今年写清楚了,明年可能就变了。这个墙随着时间的变化在变化。在美国是司法机关说了算。光靠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法构成一个制度,美国政教分离的制度构建还不行,要靠各级各类法院来贯彻这个原则,把它贯彻到每个人的生活中。

      我联想到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工作。各级宗教部门、各级行政部门,还有我们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在这方面能够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然后把我们的宪法的第36条细化了,具体实施了。宗教在我们国家有着非常深刻的历史渊源,佛教已经本土化,伊斯兰教也已经本土化。如何使基督教跟我们国家本土资源相结合,在宗教和政治的关系方面,在我们国家宗教自身发展方面,拿出一套使我们更加主动的办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提问:行政机关在美国的宗教活动中的角色是什么?美国的政教关系究竟如何?

      回答:行政机关在美国的宗教活动中的角色,实际就是美国宗教组织管理者。大家都知道非营利组织在美国社会发展迅速,各种各样的宗教都有一个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的这类组织。这种组织,在美国法律框架里面,把它作为非营利组织中一个特殊的部分来进行管理,分得很清楚。政府对这些宗教组织唯一有一个说不清楚的地方,就是免税。这些宗教组织是商业化的、现代的经营管理,就像管理公司,管理医院那样来管理。政府给予的支持就是,基督教徒如果给教堂捐款,那么政府所得税法里面就有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给予相应额度的免税,这样的话,好多美国基督教徒愿意给教会捐款。

                    

                                          (本文为2002年12月在“宗教与政治”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美国宪法的政教分离精神及其当代的实践
       下一篇文章:从北京市宗教工作实际谈对政教关系的看法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