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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市场中政府管制的经济分析
发布时间: 2008/10/23日    【字体:
作者:张清津 宿淑玲
关键词:  宗教 经济  
 


                                   张清津1   宿淑玲2
 
[提要]和产品市场一样,宗教消费上也存在着消费者和生产厂商以及二者之间的交换,因而也存在着市场。由于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社会和国家安全等原因,在产品市场上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政府管制现象。但由于宗教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有着与普通产品不同的特征,因而政府不宜对宗教市场实行管制。
关键词:产品市场,宗教市场,垄断,外部性,政府管制
 
 
     一、引言

    在很多研究宗教的文献中,都对宗教和政府的关系有所涉猎。例如,Stark(2004,斯达克和芬克2004等)多次提到,过多的政府管制会导致宗教市场的竞争力不足。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杨凤岗(Yang,2006)对中国宗教市场中政府管制的研究。他认为,政府对宗教市场的管制必然导致红、灰、黑三色市场的产生。红色市场是服从政府管制的合法市场,黑色市场是不服从政府管制的非法市场,而灰色市场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处于合法和非法边缘的市场。而且这三色市场也会随政府管制的变化而变化。卢云峰(2006)认为,中国政府对宗教的管制是造成非排他性宗教成为中国的主流宗教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政府不希望宗教组织发展成能够挑战政治权威的力量。这些论述无疑都是很有见地的,但它们还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与宗教市场相比,商品市场发育可能更成熟一些,而且经济学对商品市场中政府管制的研究也更加充分一些。本文试图借用经济学中政府管制的理论来对宗教市场中的政府管制行为进行分析,并通过论述商品市场与宗教市场的不同,来分析这两个市场中政府管制的差异。本文将首先对经济学中的政府管制理论作一概述,然后再将根据宗教市场于商品市场的不同,将这一理论应用于宗教市场。
 

    二、
政府管制的理论

    1.   政府实施管制的理由
   
     政府管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虽然自由主义者倾向于弱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但政府管制在各个经济体中的实际存在,说明了政府管制还是有必要的。即使在最自由的经济中,也存在着政府管制的影子。比如对产品生产和交易范围的限定、对行业标准的制定等,都离不开政府。在绝大多数国家,毒品的生产和交易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食品生产、储存和交易都受到严格的检疫,在环境保护上都有一系列的规定。美国政府对很多行业都有细腻的管制行为。[①]这说明,在产品市场中,政府管制有其存在的理由。一般地说,政府管制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原因往往有以下几个方面:

    ——垄断。垄断包括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如托拉斯),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由一家或极少数家企业提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能使成本极小化,实现市场效率(如电力、通信等),但垄断企业会本能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实现分配效率,这就使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导向的政府管制成为必要,对自然垄断产业应当实行进入、退出、质量、价格等方面的政府管制,既防止破坏性竞争,又保证生产供应的稳定性。(王俊豪,2003;Viscusi et al,1995)所以,在很多国家,既有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安排(如1887年美国联邦制定的州际商务法(interstate commerce act)),也有针对不完全竞争所致垄断的反托拉斯法。

    ——外部性。外部性指的是提供一种产品和劳务时,私人利益(或费用)不等于社会利益(或费用)。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是指私人利益小于社会利益,后者是指私人利益大于社会利益。某物品具有正外部性将导致该物品的供给不足或使用过度,相反,物品的负外部性(如污染)将导致它的过度供给。为了消除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对环境、健康、安全的影响, 因而从公共利益出发必须要加强政府社会性管制。例如,教育具有很大正外部性:当个人的受教育水平提高时,受益的不仅仅是受教育者本人,社会也同样受益。所以,一般情况下国家都要对教育进行补贴。而废物排放则具有负外部性,亦即私人(企业)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却给社会带来了负效益或损害。所以,一般国家都要对污染物施放者进行限制,或征收排污费。[②]

    ——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即交易双方对与交易有关的信息的了解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知情较多的当事人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损害知情较少者的利益。不对称信息结构下的市场失灵及其对效率的损害,既表现在产品市场、保险市场上,也表现在信贷市场、劳动力市场、医患关系、环境保护等方面,一般意义上的垄断和自然垄断则会加剧信息不对称现象(Akerlof,1970;Rothschild  and Stiglitz ,1976)信息不对称理论为20世纪70年代之后大规模建立社会性管制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劳动者、患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信息劣势方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例如,在食物、药物、产品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判断上,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凭个人的知识是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的。而政府管制则可以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来消除或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称。

    ——社会或国家安全。市场的运转是以市场活动参与者的自利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市场中的每个行为主体都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在个体之间的利益相抵触的情况下,某个人为了使自己的私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惜损害别人的利益。[③]虽然市场的竞争机制本身就具有优胜劣汰的作用,单靠市场自身并不能完全排除这些损人利己的行为,因为市场本身的优胜劣汰机制给某些损人利己者所带来的成本过低。例如,前些年给很多人带来重大伤害的山西假酒事件,如果单靠市场本身的惩罚,无非是让造假酒者关门了事。造假者所承担的成本远远无法与他所造成的社会损害相抵。所以出于社会和国家安全考虑,各国政府都要对产品市场实行一定的质量管制。特别是在涉及到大众生活的食品生产领域和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某些领域,政府管制是不可或缺的。

    2.  政府管制的效果

    政府的市场管制行为显然有利于增加公共利益。这里边有个基本的假设,即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管制是对社会公正和效率所做的仁慈的和有效的反应,并且管制毫无成本或成本极低。[④]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假设是与现实相背的。维斯卡西(Viscusi et al,1995)等认为,公共利益理论假定政府以公共福利为追求目标,但没有说明这种对社会净福利的潜在追求是怎样进行的,对管制发生的论断并没有进行实证检验,只是一种假定而已。它与大量事实相悖,如许多既非自然垄断也非外部性的产业一直存在价格与进入管制,如货车、出租车等产业。现实中存在着厂商主动要求管制的情况,并非是追求公共利益的结果。
 
    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管制往往因受到企业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偏离了追求公共利益的方向。他们认为。企业作为一种利益集团,它对政府管制有特殊的影响力,企业集团可能形成对管制的需求,因为管制有各种收益: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新竞争者的加入、干预替代品的生产、实行固定价格等等。而政府管制者也具有理性人特征,他们往往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竞选捐助、选票和办公津贴——而采取有利于企业集团的管制措施。而无法形成压力集团的消费者的利益则受到了严重损害。即立法者和执法者为产业所俘虏。(Stigler,G.J,1971;Peltzmann,1976)

    另外,政府作为一个理性行为者,也有通过实行管制而获利的激励。一方面,它可以通过管制来创租、设租从而寻租。寻租行为本身没有任何创造性,而只是消耗社会资源。寻租活动越猖獗,社会付出的代价越大(塔洛克,1999 ; Krueger, 1974)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通过管制来获得政治利益,比如对反对政府的力量施加各种限制。

    显然,上述这些原因都会是政府管制的效益大打折扣。但在政府管制低效与市场失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完全放弃管制也并非是解决问题的万全之策,因此西方国家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对部分领域又实行了管制创新,伴随管制松动产生的是新的管制方式,如激励性管制和协商性管制:激励性管制是针对管制者和被管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用企业对自身的利益追求,通过特定程序诱导企业逐步接近社会福利最大化;协商性管制是指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就如何管制进行充分的、正面的协商,共同制定管制政策的一种互动性管制形式,它在激励被管制者不断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了政府的管制目标。由于明确地将被管制者引入决策中,被管制者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不需要过去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以及行为的扭曲,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管制效率。
 
   
    
三、宗教市场论

    虽然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宗教信仰更多地受到人们情感的影响,而不是一种理性选择,但近来,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宗教信仰同样是一种理性行为。对宗教信仰的分析已经进入了经济学家的视野。

    最早主张宗教信仰适合于经济分析的也许是亚当·斯密(1965,pp. 740-66),他不仅认为神职人员和生产者一样都受到理性的激励,而且认为教会也和企业一样受到市场的约束。他的洞见无疑开了宗教经济学的先河。

    1. 人们相信宗教信仰是一种理性行为。虽然理性假设已为社会科学所普遍接受,但宗教研究则长期将理性假设拒之门外。很多人认为宗教信仰是一种心理问题,甚至有人认为,信仰宗教是基于一种反常心理,是心理病态的表现。如,马克思就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Marx,1964,p.11)。但“很多平常被描述为非理性或反理性的东西不过是因为观察者还没有发现行为者的观点,从那种观点来看其行为则是理性的”。[⑤]在Azzi和Ehrenberg(1975)的模型中,引入了来世效用概念,即人们之所以信仰宗教是为了追求来世效用,从而使效用总和(现世效用语来世效用之和)最大化。他们认为人们参与宗教活动的动机有三种:一是为了来世消费的“拯救”动机;二是从宗教活动中获得即时满足的“消费”动机;三是由周围环境所施加的“社会压力”动机。其中第一个动机是主要的。但无论是哪一种动机,人们都从参与宗教活动中获得了某种满足。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大行其道,理性假设也已逐渐为宗教研究者所接受。Lipford和Tollison(2002)指出了从事宗教活动因失去了部分市场收入而具有机会成本。Ellison(1993)证明多参加宗教活动能够降低紧张和恐惧,增进精神健康和生活幸福;Lehrer and Chiswick(1993)证明信奉同一种宗教有助于婚姻稳定。显然他们都认为宗教活动对人是具有某种效用的。上述说法得到了经验证实,很多研究发现,当工资率增加时,人们的宗教参与方式更趋金钱密集型,也就是说,人们出席教堂的时间减少,而对教会的金钱奉献则增多。其成员的收入水平、教育水平相对较高的教派更加倚重于职业化的牧师、教师、合唱指挥和门房的服务。他们也倾向于举行较少和较短的集会,其仪式也耗费时间较少(参见Iannoccone,1998)。张清津(2005)对山东农村某些教会的实地考察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即在农忙时节,人们参加教会活动的次数更少,时间更短。

    2. 存在着一个宗教市场和宗教经济。一个市场的维持需要需求、供给的持续存在和交换的不断进行。而在宗教活动中,这些要素几乎都存在。宗教经济是由一个社会中的所有宗教活动构成,包括一个现在的核潜在的信徒“市场”,一个或多个寻求吸引或维持信徒的组织以及这种组织所提供的宗教文化(斯达克和芬克,2004,p.237)。首先,存在着持续的宗教需求。历史的发展至今尚未证明某些学者关于“在现代世界中的宗教是人类原始状态的残余,它在科学和开化的时代注定要消亡” (Gerhard Lenski,1963,p.3)的观点。相反,宗教在科学技术最发达的美国的繁荣[⑥],证明即使在科技发达的现代文明中,宗教也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也就是说,人们对宗教信仰有一种持续的需求。人们信仰宗教无论是为了麻醉自己(Marx,1964,p.11)还是为了获得心灵籍慰[⑦],对宗教信仰的需求却是一种客观存在。

    其次,存在着持续的宗教供给。人们所信仰的宗教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一个供应方,通常情况下是教会。与需求的多样性相对应,宗教供应呈现出多样性,几乎每一种宗教都有很多的派别。而且为了吸引教众,不同的派别之间显然具有竞争关系。教会供应宗教信仰的激励何在?在经济学家的眼中,其目的显然在于谋利。“教会的教师……和其他教师一样,其生计或者依赖于倾听者的自愿捐献,或者得自于国家法律所授予他们的其他的财源。”(Smith, 1965,p. 740-41)即使有国家的财政支持,教众的奉献也是教会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Ekelund(2002)等人更是大胆地将教会看作企业,他认为中世纪的天主教会是一个操纵教义、排除竞争对手、进行各种形式的价格歧视的大垄断公司。这种垄断激励了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那就是新教的崛起。

    第三,存在着市场交换关系。斯达克(Stark, 2005)认为,从本质上说,有神的宗教是由与上帝的交换关系构成的。“在回报稀少,或者不能直接得到时,人们会形成并接受在遥远的将来或者在某种其他不可验证的环境中获得回报的解释……在追求回报中,人们会寻求跟神交换”(斯达克和芬克,2004,p. 107,112)。对作为消费者的教众来说,他要从信仰之中获得某种回报就需要付出成本,他所付出的成本有两种,即参加教会活动所花费的时间和他所奉献的金钱。对消费者来说,二者之间似乎有一种替代关系,因为如前所述,随着收入的增长,很多人倾向于减少参加教会活动的时间,而增加对教会的金钱奉献。对作为生产者的教会来说,它通过出售精神产品,既可以获得教众的拥戴,从而从一个小教会变成大教会,也可以获得教众的金钱奉献。为此几乎每个教会都有吸引更多教众的激励。
 

    四、宗教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异同

    既然宗教信仰也构成了一个市场,它就与商品市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除了上面所说的存在着生产者、消费者和交换外,宗教市场和商品市场还有如下共同的特质:
   
    1. 消费者兴味和相应宗教供应的多样性。在目前的世界宗教中,不仅存在着性质完全不同的宗教,而且在同一种宗教之中也存在着众多的教派。宗教的多样化本身就证明了宗教消费兴味的多样性。宗教消费兴味的多样化是由人的宗教偏好多元化决定的。如果我们按照宗教偏好的强度将所有的人进行排序,其结果将接近于一个铃形的曲线:有些人需要高张力的宗教,有些则要求与宗教毫无瓜葛,大多数人都需要这样一个宗教,即在他们遵守某些规定后,该宗教能够向他们提供有价值的报偿,但这些规定无论在数量还是花费上都应当适度(Stark, 2005)。对某个特定的教派来说,由于其产品供应不可能是多元的,所以它只能吸引有限的几个宗教区位(niches)。

    2. 产品供应上的竞争和垄断。有市场就有竞争,宗教市场也不例外。美国宗教市场的繁荣就来自于竞争[⑧]。但正如即使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商品市场也不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一样,宗教市场的特征也不是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由于各教会所提供的精神产品各不相同,而且这些精神产品相互之间的替代性远低于商品直接的替代性(以后详述),所以各教会在精神产品提供上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垄断特征。

    但是,宗教市场毕竟不同于商品市场。其差异性主要表现为:

    1. 产品效用的不精确性。虽然效用这个概念本身就具有某种模糊的性质,但在商品市场上,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对不同产品之间的效用还是有一个大体的估价,而且这种估价可以价格的形式体现出来。比如说,在食品上,牛肉的效用一般要大于面包的效用,所以,牛肉的价格要高于面包的价格。摩托车的效用高于自行车也是显而易见的。相比之下,宗教产品的效用则要模糊得多,也很难以市场价格的形式体现出来。正如斯达克(Stark, 2005)所言,所有宗教的核心都是信念,而信念则是非常主观的东西,这也就决定了它很难以客观的价格形式体现出来。

    2. 与产品效用的模糊性相联系,宗教产品之间的替代性也比较低。斯达克和芬克(2004 ,P240)认为,任何社会中的宗教需求都是相当稳定的,“所有宗教经济都包括一套相对稳定的市场[需求]区位。……区位(niches)是共有特定宗教喜好(需要、趣味和期待)的潜在的信徒市场区段”。显然,宗教市场中这种需求区位的稳定性要远大于商品市场中消费群体的稳定性。虽然宗教市场中也有改宗和改教,但其频率要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改换商品品牌的频率低得多。一个人可能终生都参加同一个教会(比如摩门教)活动,但他很难终生都用同一个品牌(比如西门子)的产品。其原因就是,教会所提供的产品的替代性远低于普通商品的替代性。

    3. 宗教产品的质量测度比较困难。在现代社会,商品质量已成为影响人民生活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由于现代商品生产技术的复杂性,对产品质量的测度也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商品市场中对有形商品的质量测定相对比较容易,而且几乎各国都设有专门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例如中国各级政府中都设有技术监督局。但由于精神产品具有或多或少的主观性,对其质量的测度总有一定的难度。例如,同一个交响曲通常会有不同乐队演奏的很多不同版本,这些版本会因为对作品的理解不同以及乐队风格各异等因素而各具千秋,很难说哪个质量更高。对宗教产品质量的测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宗教产品是与主观体验密切相关。世界上宗教、宗派千差万别,却很难像测定有形产品的等级和质量那样,对不同宗教或宗派所提供的精神产品做出等级或质量判断。

    4. 外部性。某些商品生产企业或多或少地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例如,某些产品的市场和消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某些产品的消费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等。商品生产的这种负外部性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理由之一。但在宗教市场上,这种负外部性则比较少见,相反,宗教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通常由很多正外部性。首先,几乎所有的宗教信义都是向善的,几乎没有任何宗教教义是教导人们来反人类、反社会的。所以宗教教化有助于社会道德的维护。其次,许多资料证明,宗教信仰对个体有很大的益处,比如说,常去教堂的人更少吸毒、酗酒、犯罪,宗教还有助于人们的健康和婚姻稳定(Iannoccone,1998)。由此看来,几乎每一个教徒的增加,都是一种帕累托改进[⑨],即在没有导致其他人受损的情况下,他本人获得了益处。
   
   
   
五、宗教市场中政府管制的经济分析

    既然存在着一个宗教市场,那么宗教市场中是否也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呢?宗教市场是否也需要政府的管制呢?我们来看一下,导致政府对产品市场实行管制的那些理由是否在宗教市场中也同样存在,且也将引致政府的管制。

    ——垄断问题。在产品市场上大公司所可能采取的那些垄断措施,在宗教市场上是很难起作用的。宗教市场不可能像产品市场那样,被一个或几个大公司(教会)或控制,这主要是因为单一的产品市场与宗教市场有很大的差异。在单一的产品市场上,不同公司之间所生产的产品,其效用有很强的同质性,所以其替代性非常强。例如,丰田公司的汽车和通用公司的轿车效用相似,很容易互相替代。但宗教市场显然不同。因为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宗教区位,即一组组宗教趣味完全不同的人。任何单个的供应着都不能够满足这一系列的区位,因为没有一个组织是既紧张又松弛、既是现世的又是来世的。因此,任何社会宗教的自然状态都是多元化的——既存在着一系列的供应者,每一个供应者都只能吸引有限的一组宗教区位。这些不同的区位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小宗派是高张力的团体,而大教会则是低张力的团体。正如将要看到的,市场力量趋于将新生教派限制在小宗派上,并诱使新生小宗派降低它们起初的张力,从而吸引更多区位的人。可见,多元化和竞争是宗教市场的自然状态。(Stark,2005)

    相反,宗教市场上的垄断往往是人为的,而且往往是政府管制的结果。例如,某些政府为了保护所谓的“国教”而打击、限制、排斥其他宗教,或者对它所钟爱的宗教给予补贴。欧洲宗教市场的萧条就与政府对宗教市场的管制有很大关系。相反,在政府管制最弱的美国,宗教市场却有着持久的繁荣(Stark,2005)。

    可见,在宗教市场上,无论是自然垄断,还是认为垄断,都是不必要的。垄断不是政府对宗教市场进行管制的理由。但无论政府管制与否,宗教市场上的确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垄断现象[⑩]。首先,因为不同的国家各有自己的“国教”,比如,在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无疑具有垄断地位。在西方国家,基督教则占有优势地位。比如在美国,大部分人都信奉新教,而在南美国家,大部分人都信奉天主教。其次,在各个不同的区位上,都存在着主导性教会。由于不同区位之间的宗教产品没有替代性,所以这些主导性教会在本区位上具有某种程度的垄断性。但这种垄断有点像产品市场中的垄断竞争。只要存在着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自由,这种垄断并不会导致低效率。(Baumol,1982)

    ——外部性。如前所述,宗教的确有很强的外部性,而且基本上是正外部性。而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东西,政府是需要进行鼓励甚至补贴的。事实上,很多政府对宗教都具有鼓励、补贴措施,比如,对教会捐款可以抵税。但这种鼓励和补贴应该适用于所有的教会,而不是有选择地针对一个或几个政府所钟爱的教会。
——信息不对称。和产品市场一样,宗教市场上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在进入宗教市场之前,是不可能对整个宗教市场有完全的信息的。但在教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是否能够成为政府对宗教市场进行管制的理由呢?不能。
 
    如前所述,宗教产品本身的效用具有模糊性,而且其质量是难以测度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宗教趣味又是多样化的。对宗教产品的评价是一个非常主观的东西,只能由消费者本人来完成,是任何其他人所无法替代的。政府显然也不能够替代消费者本人来完成对宗教产品的评价。相反,正如哈耶克(Hayek, 1945)所言,宗教市场的信息散步于社会中的消费者个人手中。事实上,消费者对宗教产品的选择更多地是受到家庭和社区的影响。当孩子们长大成人并开始对自己的宗教选择所决定时,他们更偏向于其父母所持的信仰和所在的教派(Iannoccone, 1998)。可见,在宗教选择上,政府不能替代消费者,甚至无法对消费者进行指导。

    ——社会或国家安全。由于宗教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它对有助于培养人们的社会公德,并维护社会安定。所以一般地说,宗教是有益于社会或国家安全的。但也的确存在着某些小教派危害教众人身的情况,甚至出现了某些教派诱导教众集体自杀的案例。[11]如何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倒是政府需要考虑的。但处理此类小教派,决不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那样简单。
 
    可见,产品市场与宗教市持具有不同的特征与机制,产品市场上的政府管制理论对宗教市场并没有多大的适用性。政府对宗教市场的管制往往会导致市场的扭曲。比如,在曾经的宗教乐土欧洲,正是由于政府对宗教市场的管制,导致了欧洲各国宗教市场的低迷。在欧洲政教分开的幕后,是对各种少数性宗教的镇压(斯达克和芬克,2004,pp.286-292)。实际上政府的这些措施是对宗教市场的进入设置了障碍。而在中国,政府对宗教市场的管制导致了红、灰、黑“三色市场”的出现(Yang, 2006)。非法的黑色市场和半合法的灰色市场是政府限制宗教供应的结果。由于要逃避官方的管制,灰色市场和黑色市场的宗教活动无疑存在着额外的成本,所以灰色和黑色市场的效率会低于公开的红色市场。
 

    六、宗教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讨论与总结

    宗教和政府是影响社会的两个最重要的力量。二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作用,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就像两个生产不同产品的公司在市场上无法相互替代一样。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汶川大地震之后,政府只能为受灾群众提供各种物质救助,而精神上的救助还需要宗教来完成。[12]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政府在精神建设上的无能为力。从历史上来看,虽然教会和政府之间有各种纠葛,既有教会控制政府的案例——比如中世纪前期天主教会通过控制教籍来控制各国政府首脑[13],也有政府压制宗教的案例——比如卢云峰所论述的中国政府对宗教的压制,但在职能上还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也就是说二者有着不同的业务:教会管理精神世界,政府管理物质世界。即使政府和教会之间斗得不可开交时也未超越这个界限:教会利用教籍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则通过管制教会的俗世财产来拿捏教会。虽然封建社会的中国皇帝通过自称“天子”来神化自己,但其目的不是介入精神产品的供应,而是籍此来帮助自己对物质世界的统治。总之,政府是不可以随意操纵人们的信仰的。相反,“道德与宗教都不能由国家强加于人,这是绝对无疑的。”(鲍桑葵,1995,p.18)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的势力日益强大,职能日益增多。但政府的职能更多地是局限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世俗事务,却并未越雷池而跨入精神生产和供应领域,宗教事务仍然独立于政府势力之外。从我们上文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政府也几乎没有管制宗教事务的理由。也就是说,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制,很难说能够明显地提高社会福祉,相反的例子倒是很多。宗教市场的繁荣有赖于宗教市场中的竞争,而不是政府的管制。
 
 
作者简介:
 
1 张清津系山东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地址:济南市舜耕路56号,邮政编码:250002。电子邮箱:qingjinzh@yahoo.com.cn.
2 宿淑玲系山东财政学院金融学院副教授,地址:济南市舜耕路40号,邮政编码:250014。电子邮箱:sdcyyqc@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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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在美国,政府甚至规定,抽水马桶水箱里的水不能超过1加仑;进入市场的水果大小要符合一定尺寸。参见张宇燕在“岭南大讲坛”的演讲:“美国政府管制的启示”。引自南方网,网址:http://theory.southcn.com/llzhuanti/lndjt/wqhg/content/2007-09/28/content_4252496.htm
[②] 关于外部性的论述,参见黄有光的《福祉经济学》第7章“外部性”。张清津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③] 傅立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资本主义把人一个个捏造为自私自利的“动物”,人们热衷于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医生希望自己的同胞患寒热病;律师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纠纷;建筑师希望发生大火将城市的1/4化为灰烬;安装玻璃的则希望一场冰雹打碎所有的玻璃;裁缝和鞋匠希望人们用容易褪色的料子做衣服和用坏皮子做鞋子,以便经常更换。
[④] 例如,Owen 和Braentigam ( 1978) 将管制看作是服从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一种减弱市场运作风险的方式。Bodenheimer( 1962) 说, 为了在一个复杂的工业社会里能够高效地管理公共事务, 美国有必要而且是不可避免地要加强行政控制。Maurer( 1988) 认为, 政府管制是创造性地实现对公共利益整合、维护和分配的行为。
[⑤] Coleman,James S. 1990,Foundation of Social Theory。转引自斯达克和芬克《信仰的法则》,杨凤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p. 46。
[⑥]关于宗教在美国的繁荣,参见Iannoccone的综述“Introduction to the Economics Religion,”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98,Vol. XXXVI。
[⑦] 参见史迪芬•埃文斯,“历史证据与基督教信仰的关系:对克尔凯郭尔论点的批判”,和尼古拉•沃特斯托夫,“信仰上帝如果没有根据,信仰是否合理?”《当代西方宗教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⑧] “对于美国所有教派来说很显然,它们就像一个商业公司一样地受市场力量影响,它们的生死存亡完全依靠他们吸引、维持和促动会员的能力。结果,美国人很习惯于宗教推销。”斯达克和芬克,《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杨凤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p. 275。
[⑨] 帕累托最优是指如果不损害某个人的利益,社会境况就无法改进。帕累托改进就是在任何人都不受损的情况下,社会境况有所改进。关于帕累托最优的论述,参见Yew-kwang Ng, Welfare Economics: Toward a More Complete Analysis, pp. 26-41。
[⑩] 垄断不是独断,不是指某一宗教的市场占有率为100%,而是指某一宗教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11] 因宗教而集体自杀事件最严重的一宗也许是1978年11月18日吉姆锺斯创立的「人民神殿」教派在圭亚那森林内举行的一项集体自杀与谋杀,当时有914名教徒丧命。近年来因宗教而集体自杀案件,参见中国中央电视台网站之“世界邪教信徒集体自杀”,网址:http://www.cctv.com/zhuanti/xj/weihai/w4%20.html
[12] 事实上,各种宗教组织在灾后都积极参与了救助活动,包括物质救助和精神救助。参见秋风“宗教可发挥更大的救灾作用”,《南方周末》,2008年5月14日,或秋风2008年6月25日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的《生命无常灵魂永存--汶川地震的宗教视角》讨论会上的发言“宗教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见秋风博客,网址:http://blog.qq.com/qzone/622007840/1216092904.htm
[13] 参见基佐的“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Francois Guizot, The History of The Origin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in Europe, Liberty Fund, 2002),由张清津翻译的中文译本即将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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