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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哲学看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发布时间: 2004/8/26日    【字体:
作者:高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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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全喜


      讲到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在制度史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标志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修正案的历史背景,有关它的法律问题的一些判例的解释、各种各样的理论的研究,我就不多说了。我这里主要是想谈一个问题,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具有什么意义。

      在我看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最重要的意义是,在人类制度史上,它第一次以明文宪法的形式,确定了政教分离的政治原则,就是宗教问题和政治问题到底是什么。什么是政治,什么是宗教,对于政治和宗教,不同的人,不同的党派,信仰者,官方,学者,各种各样的观点,各种各样的认识,这只是一个观念性的东西,最后变成行为,变成一种意识形态甚至民族的冲突。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可以说引发了一系列战争和重大的人类灾难。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谁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呢?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出台之前,对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一个强权处置,谁权力大,谁就说了算,哪怕对方不服。但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宪法的形式把这个问题放到新的层面。政治和宗教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公共层面的问题,不是一个个人信仰的单纯的问题。个人信仰,是私域,是个人的思想上的问题,你信什么没关系,但是宗教的意识一旦变化成行为,一旦咱们知道人是有两个功能,人是一个灵性的东西,是个社会动物,人有灵魂,有精神,有思想,有观念,这就注定人宗教信仰的生存基础,人性基础。同时,人又是一个社会的动物,是一个政治的动物,必须大家两个人三个人结成团体,由此政府国家的形态出现了。为此这两种关系,在人类历史上很难协调一致。思想的东西和政治国家的形式是完全一致的纯粹的政教合一,这个在人类历史上有过,很短暂,还是以强大的权力,就是权威为支撑的。现在,这个关系就变成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在意识形态,信仰方面,我们没法争论真伪,也辨别不清楚,谁的标准也达不成共识。在公共的层面,公共的利益涉及到公共的权威。

      在公共的政治合作的层面上,我们有一个最基本的人类的共识。但是,这种共识标准建立的前提是基于谁的权力大,这样权力斗争就产生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在宪法的基础上,通过宪法的形式,用宪法维护政治,或者这样一个政治公共平台。你个人信仰什么,不信仰什么,是你的私事。但是,你的信仰行为一旦变成社会公共行为,有了社会群体,有了社会组织,有了教派,教派之间的冲突很大,就令当别论了。信仰者和不信仰者,信仰者之间相互的冲突和敌对斗争,在观念中打仗可以,在书本上可以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论,口舌之争,但是在现实中,一旦涉及到世界的公共层面的利益、权威法律制度的时候,就由宪法来调整了。所以美国宪法在我看来,第一次以明文宪法的形式确定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以前有过“恺撒归恺撒,耶稣归耶稣”,但是那个东西不在宪法的层面上。

      第二个意义在于这种政教分离怎么分。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两个(条款),一个句话很简单,国会不得设立制定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句叫设立分句,第二句叫自由实践分句。也就是不得设定一种宗教为国教,以国教形式来纳入社会的治理。社会的治理是一种公共形态的治理,不是治理人的精神。人的精神治理与公共治理是两种形式的东西。美国首先要确立不要有国教,这是第一个原则。第二个原则是,他不能够处理现实层面上的人的精神,天赋人权,人有信仰自由,有意识的自由,不得违背宪法确立的这种公共政治的这个制度安排,否则会损害不信教和信教者及不同信仰者间的关系。

      然而,虽有法律的存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由于观念和宗教之间的关系所导致的宗教矛盾和冲突。谁是裁判,这个问题又出来了。作为管理者,一个政府是人民主权原则,它是一个受托者,不是一个裁判。在宗教问题上,所谓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在宗教问题上,政府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来宣判哪一种教会、哪一种观念是正确的或错误的。但是邪教也罢,正教也罢,你信仰上帝也行,你的信仰在脑子里,在私域里,是可以的,但是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各种各样的法律条款。所以我们看到美国的一系列司法判例中,对异端审判案不是以宗教罪来判。在美国没有一个专门教会法院。法律信仰是一个自由的问题,出现了这种因为宗教产生的纠纷,不是因为触犯了某些宗教的一些戒律一些条法,触犯的是公共政治领域中的,你犯什么罪,就按照刑法,该判刑的判刑,该罚款的罚款,但是作为教派本身,作为信徒本身,政府也不能够限制信仰自由,这样一种法律条文,使得第一修正案虽然很简单的几个字,构成美国宪政制度的一个基石。美国宪法修正案24条和22条是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第一条就是一个修正案,美国的立国之本。美国是一个三权独立的国家,通过司法,通过各种案例,作为司法惯例,形成一套规则来调整由于大量纠纷,宗教纠纷产生问题。在中国,出现了宗教纠纷问题,你没法到法院打官司,你应该到宗教局去。宗教局作为一个管理机构,自己制定条例,假如是两个信徒之间发生关系,还可以调整,假如信徒和宗教局发生冲突,怎么办?放到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目前据我所知,法院还没有这个诉讼程序,不接受这个。总之,面对中国日益复杂的政教问题,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很多值得借鉴和研究的地方。

      提问: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我们今天谈到要制定《宗教法》,我想这里面至少涉及三组关系:第一组是政治与宗教的关系,第二组是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三组就是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那么我们在法律与政治之间,为什么讲处理一个宗教问题要制定《宗教法》?

      回答:政治与宗教的关系问题,有很多细节,有很多的概念,很复杂。但是就目前中国的现实环境,我们要强调的还是在公共领域中来协调宗教与政治。宗教信仰所产生一系列的关系,这里从政治上涉及两个问题,就是一个社会的治理,与良知的治理的关系问题。事实证明,按照过去的这种模式,通过政府的一种行政手段来治理人类的良知问题,肯定是不符合人性学的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


                                                (本文为2002年12月在“宗教与政治”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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