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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长老会诉玛丽·伊丽莎白·蓝赫尔纪念堂长老会案(节选)
发布时间: 2009/1/8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1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HE UNITED STATES v. MARY ELIZABETH BLUE HULL MEMORIAL PRESBYTERIAN CHURCH)
 
                              393. US 440
 
    基于向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发出的上诉许可令 (writ of certiorari) 审理该案
 
   1968年12月9、10日辩论——1969年1月27日判决
 
   
    大法官布伦南先生(Mr. Justice BRENNAN)宣布了法院的观点。
 
    这是一起有关教会财产的纠纷,当时两个地方教会正从总教会(此教会为圣统制)中分离出去。在那两个教会尚隶属于总教会时,世俗法院做出了一个关于总教会是否违背宗教教义和实践的司法判决,依据此判决和佐治亚州的法律,先前使用该财产的地方教会将丧失其使用权。现在的问题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国家干预宗教的限制(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是否允许世俗法院基于其对宗教教义的解释和对教义重要性的认识判定宗教财产的归属。
 
    作为上诉人(petitioner)的美国长老会按照圣统制的教会法体系管理其地方教会,其司法体系自下而上由以下机构组成:(1)教会会议(the Church Session),由地方教会的长老组成;(2)教区(the Presbytery),由处于同一地域的若干教会组成;(3)宗教会议(the Synod),一般由同一州内的所有教区组成;以及(4)大会(General Assembly),最高管理机构。
 
    这一纠纷发生在总教会(上诉人)和位于佐治亚州沙凡那港市的两个地方教会(答辩人)之间,它们是纪念堂长老会(Hull Memorial Presbyterian Church)和东部高地长老会(Eastern Heights Presbyterian Church)。在本案发生之前,涉案财产一直由这两个地方教会控制并使用。1966年,这两个地方教会的教众投票决定脱离总教会并重组地方教会,使其成为自治的长老会机构,它们的理由是在它们隶属于总教会期间,总教会的某些行为和声明违反了长老会的章程、背离了该教会有约束力的教义和实践。除了两个享有治理全的长老(ruling elders)外,这两个地方教会的所有神职人员都拒绝承认总教会对他们的统治和管辖权。相对地,总教会在沙凡那港教区建立了一个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以寻求和解。但反对总教会的地方教会教徒态度强硬;最后,委员会承认了地方领导分离的事实,并在任命新的地方领导之前,代表总教会着手接管地方教会的财产。
 
    两个地方教会的教众并没有将委员会的行为上诉到更高的宗教法庭——佐治亚州宗教会议或者大会,而是分别向查塔姆郡高等法院(the Superior Court of Chatham County)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禁止总教会侵占涉诉财产,因为他们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总教会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原告的诉求,并提出反诉为自己的行为主张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法院通过判令要求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对于违反禁制令的当事人给予民事甚至刑事上的处罚——译者注),它认为世俗法院没有权力裁决总教会是否违背了宗教教义和实践。法院认为,佐治亚州法律默示允许地方教会为了总教会利益对其财产设立信托,唯一的条件就是在其隶属于总教会期间,总教会遵循教会的教义和实践,因此法院否决了总教会不予受理案件的动议,并将案件提交陪审团。法官指导陪审团并要求他们做出裁决的问题是总教会的行为是否“在总体上,根本地、实际地违反了[总教会](即成立之初的教会——译者注)最初的教义,而新的教义与 [总教会] 成立时的宗旨存在差异。”陪审团做出有利于地方教会的裁决,而审理法官基于此宣判默示的信托终止,禁止总教会干涉该争议财产的使用。佐治亚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该判决。我们批准上诉许可令,对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问题进行重新思考。*我们撤销原判决。
 
    各州对解决财产纠纷具有正当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而世俗法院正是解决纠纷的合理平台。然而,当这些问题暗含有关教会教义和实践时,特殊的问题产生了。本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译者注)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最早从沃森诉琼斯案(Watson v. Jones)发展起来,而更早的伊利诉汤普金斯案(Erie v. Thompkins)由于第一修正案尚未适用于州而得出了不同的判决,但第一修正案的因素还是对结果产生了影响。和本案一样,当时全国性的长老会组织和其地方教会请求世俗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和本案一样,当时的纠纷也产生于对教会教义的争论。和本案一样,当时地方教会基于总教会违背教义,请求法院判决终止默示信托。本法院在审理沃森一案时指出,允许世俗法院裁决教会争端的做法显然和美国社会认同的教会和国家的关系相矛盾,并基于此否决了地方教会的请求……该言辞的逻辑使得世俗法院在审理财产纠纷时无权裁决教会争端。
 
    然而在此之后,法院在非基于宪法做出判决的案件中承认,世俗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教会的裁判进行有限的审查。冈萨雷斯诉大主教案 (Gonzalez v. Archbishop)对这种审查的范围进行了描述。当时冈萨雷斯主张,根据一份遗嘱其有权被任命为天主教(Roman Catholic Church)的礼拜堂牧师,该遗嘱规定由他家庭的成员接受任命。菲律宾群岛马尼拉天主教会的大主教(the Roman Catholic Archbishop of Manila, Philippine Islands)拒绝任命冈萨雷斯,其理由是根据教会法,冈萨雷斯并不满足入职的条件。冈萨雷斯向马尼拉初审法院(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Manila)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主教任命其为礼拜堂牧师(他的诉讼请求还有别的内容)。法院的判决支持他的诉讼,但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s)撤销了该判决,并“免除了大主教在控诉中的义务。”本法院赞同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的判决。大法官布兰德斯先生(Mr. Justice Brandeis)代表最高法院,通过以下言论否定了世俗法院的作用:“在没有欺诈、共谋和专断的情况下,教会法庭对于单纯的宗教性事实做出的裁决,即便涉及到世俗权利,也应当在世俗法院审理过程中得到承认,因为利益相关方已经以合同或其他形式同意接受教会法庭的优先管辖。”
 
    在凯德罗夫诉圣·尼古拉斯大教堂案中(Kedroff v. St. Nicholas Cathedral),最高法院将沃森案中的原则(此原则在冈萨雷斯案中被证明是正确的)转化成了宪法性规定……
 
    以此方式,第一修正案对世俗法院在解决教会财产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做出了严格限制。当然,并非每个世俗法院对宗教组织主张的财产所做的判决都会对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价值构成威胁。世俗法院不能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管辖涉及教会财产的案件。一些带有中立色彩的法律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种类的财产纠纷,运用这些原则判决财产时将不会发生“确立国教”的情况。但当世俗法院将涉及教会财产的诉讼演变为解决关于宗教教义和实践的争议时,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价值就将会受到实际的威胁。一旦世俗法院以判决财产纠纷为目的着手解决此类争议,宗教教义的自由发展将可能受到限制,世俗的利益可能渗透进单纯的宗教事务中。也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些危险,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机关出于宗教目的而活动,(亚宾顿诉申普(Abington v. Schempp));同时,该修正案要求世俗法院在裁判教会财产纠纷时,不解决潜在的有关宗教教义的争议。至此,各州、宗教组织和个人必须重新构建有关教会财产的关系,并不得要求世俗法院解决教会争端。
 
    佐治亚州法院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的要求。该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默示信托中的违背教义原理(the departure-from-doctrine element),该原理要求世俗司法机构对以下问题做出裁判,即在地方教会隶属于总教会期间,总教会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背离了”信仰和实践,进而裁定这种为总教会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否应当终止。判定终止由两部分构成。首先,世俗法院必须判定总教会这一存在争议的行为是否违背先前的教义。在做出此判决之前,法院有必要对教会教义的含义做出解释。如果法院判决存在事实上的背离,那么接下来它还必须要判定总教会所背离的内容是否在传统神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必须终止信托。只有在世俗法院评估了总教会所背离的宗教教义具有相应的重要性之后,它才能做出此类判决。因此,佐治亚州法院所适用的默示信托理论中的背离教义原理要求世俗法院裁决宗教事务的核心内容——解释特定教会的教义,以及那些教义对宗教的重要性。显然,第一修正案禁止世俗法院扮演这种角色。
 
    佐治亚州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也许会做出裁判,判定上诉人是否有权对其反诉提出救济。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提出,佐治亚州的默示信托理论中的背离教义原理不能在未来任何的司法程序中适用。而“背离教义(the departure-from-doctrine)”方法并不在冈萨雷斯案所考虑的司法有限介入的范围内。在冈萨雷斯案中,大主教依据教会法做出裁判改变了冈萨雷斯基于遗嘱所取得的权利,使其无法出任礼拜堂牧师。事实上是大主教,而非世俗法院分析并解释了教会法,从而决定冈萨雷斯要求出任礼拜堂牧师的主张是否有效。因此,世俗法院能够仅仅依据遗嘱做出判决,没有解释和权衡教会教义,而只是对一个具体的教会裁判进行了最为狭义地审查——即,该裁判是否产生于欺诈、共谋或者专断。此种审查并不会将世俗法院引入有关教会的事实问题中。与此相反,依据佐治亚州的“背离教义”方法,世俗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不可能如此受限。依据此办法,财产权不会被有关教会教义的教会判决所改变。尽管“背离教义”是用来解决教会争端的,但其标准并非教会法由制定,而是国家的产物。没有任何记载表明总教会的判决曾经解释或适用过这一国家制定的标准。总教会所做的任何关于地方教会分离的判决,最多只和国家制定的背离教义标准有极为肤浅的关系。因此,判断这些判决是否存在欺诈、共谋或者专断并不能回答国家标准所提出的问题。要回答这些问题,世俗法院必须对教会教义进行解释和权衡,而这是被禁止的。即便总教会试图适用国家标准,世俗法院也无法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审查或执行教会的裁判。第一修正案禁止各州雇佣宗教组织作为世俗司法机构的臂膀来解释和适用国家标准。因此,世俗法院不能运用背离教义的标准审查教会的判决,正如其不能用该标准审查自己一样。
 
    撤销佐治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本案发回该法院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并不能与以上观点相矛盾。
判决如上。
 
    本文译自《走向中立而不失仁慈:教会、国家和最高法院(修订版)》(Toward Benevolent Neutrality: Church, State, and the Supreme Court (Revised Edition))第30页至第33页;
作者:罗伯特·T·米勒(Robert T. Miller) &  罗纳德·B·弗洛沃斯(Ronald B Flowers)
 
 
    (孙凌岳 译  )
 
 
 


* 我们否决答辩人(地方教会)的主张,因为在州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中,自始至终没有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问题。上诉人在各自案件中的答辩和反诉都包含了明示的主张,即答辩人将教会财产挪作己用的行为“违反了美国佐治亚州和南部长老会(the Southern Presbyterian Church)的法律。”在法庭上,答辩人的律师反对所有“关于所谓的偏离美国长老会的信仰和实践”的证词,因为“只有合法的美国长老会的司法机关才有裁决该问题的权利。”在上诉审中,上诉人再次主张“关于教会是否背弃其全部或部分教义的问题,专属于教会法庭的管辖权,当事人不能将其提交陪审团,由他们做出判决,因为这破坏了政教分离原则。”而上诉人也明确地提出他的主张,其依据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已经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凯德罗夫诉圣·尼古拉斯大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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