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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自由原则的变迁(中)
发布时间: 2009/8/10日    【字体:
作者:翁开心
关键词:  宗教 政教分离  
 

                      

                                          翁开心
 
    二、立宪者的论辩    
  
    罗杰·威廉姆斯于1683年逝世,新英格兰似乎终于可以摆脱一个刺耳的声音。然而,没多久,北美殖民地就不得不开始调整它的宗教不宽容,起因是英国1689年通过了《宽容法(Toleration Act)》,赋予不从国教者以信仰自由。人们一般将这部法律的通过归功于洛克,而不是威廉姆斯的智识贡献。洛克在《论宽容》中说:“如果宽容的法律一旦被建立,所有教会以宽容作为他们自身的自由之根基,教导良心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如同他们一样地属于异议者,没有人应当在宗教问题上受到法律或者暴力的强迫。建立这一条就会消除所有基于良心的理由的抱怨和混乱。”【51】洛克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北美大陆的制宪者与立宪过程。可以说,在北美大陆,是通过脱离国教者的敬虔主义与启蒙的联盟从宗教建立中费力取得了宗教自由。【52】

    与威廉姆斯一样,强调良心自由、区分公民政府与教会的不同职份是立宪者们的基本共同观念。洛克指出,共和国是一个人们为了获取、保持和提升他们自己的公民利益(civil interest)而组成的社会。公民政府前者关心公民利益,而教会关怀人类灵魂的利益。洛克称生命、自由、健康、身体的健愈,以及诸如钱财、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事物的占有为公民利益,治安官的管辖权只能及这些关怀。灵魂关怀则交托于上帝而不是政府治安官,也不是其他人;而且,灵魂关怀不能属于政府治安官,因为他的权力仅仅以外在的力量而存在,而真正与拯救的宗教在于思想内在的说服力,否则,不能为上帝所接受。【53】

    下文将从四个方面梳理和对比洛克、杰斐逊与麦迪逊在宗教自由与政教分离问题上的相关论证与主张。相比之下,洛克偏重于宽容,威廉姆斯不单为宽容而且为自由辩护,洛克采取的是一个比威廉姆斯更有限的宗教自由概念,比如,洛克否认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的宗教自由;杰斐逊偏重于宗教自由特别是“脱离宗教的自由(freedom from religion)”,威廉姆斯、麦迪逊都不同程度关注“宗教的自由(freedom for religion)”;而且,麦迪逊与威廉姆斯一样,特别关注到了宗教建立问题。

   (一)宗教的个人性与公共性
 
    毋庸置疑,在威廉姆斯看来,上帝的主权是无所不在的,然而,他相信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是未重生、失丧的人,救恩的道路是窄的,大多数人都没有找到它;另一方面,也许因为他所要面对的,是那些抓住国家作为反对异端或不信者的盟军的行为,所以,他的论证与观点几乎没有谈及宗教的公共性问题(不等于否定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宗教)。在这一点上,洛克甚至比威廉姆斯更加乐观一些。虽然洛克将公民政府的职责限定在关心公民利益范围内,而将宗教限定为关心人类灵魂的利益;但是,他又谈到,当保持公共和平与灵魂的(自由)翱翔之间的界限已经被正确地认定之后,在生命中相信与行上帝所喜悦、上帝为了那个目的所规定的事,遵循这些关乎永恒的灵魂幸福的事遵循就为人类承担的最高义务,在寻求与实现它们时,应当施行我们最大的关心、请求与努力;他肯定,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为与永恒相媲美的考虑。【54】从这一段话看来,不能说洛克没有肯定宗教的公共性一面。

    在宗教的公共性问题上,北美的制宪者持有更为积极的肯定态度。一些学者认为,第一修正案的自由行使条款(free exercise clause)与这样一个公民共和主义观念不可分离:因为宗教对于劝导共和国必要的价值思想是必需的,所以值得保护。【55】他们相信,宗教一般地保证了一个不为其他非宗教良心信仰或者行动所共享的保护。霍尔评价道,虽然麦迪逊的著作缺乏威廉姆斯那种福音派热情(fevor)及深刻的圣经取向,然而,他们共享这样一个框架,宗教受到保护是因为它自身值得保护,而不是仅仅从公共空间分离出来满足像杰斐逊那样受宗教打扰的人——除非是一个无声和看不见的宗教。【56】

    在麦迪逊任总统期间,与杰斐逊不同,他遵循前人的榜样,颁布了建议公共谦逊与公祷以及建议设立一天表达上帝的感恩的公告,尽管他后来又质疑这些实践【57】在1812年7月9日的公告中,他宣布:
 
    “我……推荐分别出一日,为了将它献给宇宙的主宰这个敬虔的目的……此公共的敬重归于他的神性…… 并且特别予以恳切祈祷,在当前的灾难与战争中,祈求他将美国人民置于他特别的看顾与保护下;祈求他引领他们的公共议事,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赐他的福分于众人的膀臂;祈求他使所有国民都具有正义之爱、和睦之爱,并且尊重我们永不会错误的、神圣的宗教训诲,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58】。”【59】

    这则公告透露出麦迪逊对宗教信念的政治力量的意识,位于这个公告中心的宗教力量实际上就是新美利坚民族的一个普遍观念,即被学者们称为“公共宗教(public religion)”或者“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的共识。【60】

    相比之下,在杰斐逊的论著与政治实践中,似乎难以找到类似的观念,而倾向于主张宗教的绝对私人性立场。他曾经说,“我周围的人说有二十个神,或者没有神,对我没有任何伤害。它既没有掏我的口袋也没断了我的腿。”【61】这个说法似乎与威廉姆斯没有什么两样,然而,从威廉姆斯对这个事实不情愿的承认到杰斐逊轻易地不予考虑,隐含着宗教理念可以影响除了个人以外的任何人,这个认识被完全地排除。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杰斐逊驱逐了宗教的社会意义地位,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他将宗教经验还原为仅仅是道德问题。【62】

   二)宗教信仰与道德美德
 
    洛克在《论宗教宽容》开篇就强调,真宗教的事不是为了对外轰炸,也不是为了赢得教会统治权,也不是义务性强制推行,而是根据美德与敬虔的规则规制人类生活。他还说,好生活(good life)与宗教与真敬虔、也与公民政府相关,既关系着人类灵魂也关系着共和国的安全。【63】宗教信仰与道德美德的紧密关系是众所周知的,然而,是否宗教只是个人偏好的“一半李子”或者只是良心道德或者哲学信念这个更广类别的子集,尊重宗教自由是否仅仅是为了道德美德这一个功利性的目的呢?

    杰斐逊承认自己为基督徒,但是,他的基督教比起被他称为“不敬虔的独断家”的加尔文或者亚他那修(Athanasius)来截然不同,真正的基督教对杰斐逊而言,是曾经在地上闪耀的“最仁爱和崇高”的道德体系【64】。杰斐逊发现,正统信念——除了对“未来国度”的相信——“是道德行为其他动机的重要刺激和补充”,认为这是一个从柏拉图那借来的“模糊狭隘的思想(foggy mindedness)”,以及基于产生一个足够复杂的宗教使他们的服侍总是被需要的僧侣图谋。【65】但是,即使有这些观点,杰斐逊也没有完全忽略将宗教自由放在个人回应神圣义务的语境里。他在在《弗吉尼亚州记事》(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中论到,“我们从未将良心权利交出去,我们不能交出去。我们对它们向上帝负责。”【66】

    无论威廉姆斯还是洛克、麦迪逊,他们无一不肯定宗教义务的神圣性为尊重宗教自由的理据之一。洛克认为,强迫个人不服从他们的宗教良心就是让人们冒犯上帝,洛克写道,“强迫这类事情(对上帝的敬拜)于任何人,与他们自身的判断相反,实际上是命令他们冒犯上帝,从宗教的所有目的是讨他的喜悦、自由对于这个目的为必要来考虑,这种做法显得无比的荒谬。”【67】 麦迪逊在《反对宗教征税评估的请愿抗议书》(A Memorial and Remonstrance)中宣称,宗教义务是那些亏负上帝的,不能作为一个进入社会契约的条件而被降让。【68】应当说,对于威廉姆斯和后来制定第一修正案的那代人来讲,宗教不只是一种美德,也不只是一种言论,【69】它包含着特殊类别的权利,来自于对神圣主权的义务的权利,这些义务先于并且处在社会协约所保证的那些的地位上。

  (三) 保护观点还是行动
 
    从上文可见,良心自由的不可剥夺是论证宗教自由的重要理据,然而,如果只单单诉诸于这个论据,也可能导致将宗教自由仅仅限定为一种思想观点、或者纯粹私人空间的事,而忽视践行宗教的外在行动自由。仅仅将宗教理解为美德生活也可能如此,忽视对宗教本身的自由行使的尊重。而将宗教仅仅归为私人性质否定公共性一面,则可能否定宗教在公共空间的自由行使权。但是,若没有行动自由,就谈不上良心自由。

    洛克在阐述教会存在的适当界限时,将这个领域限于内在的信念、公共敬拜的传统行为与美德生活。因此,就有将宗教只作为宗教思想的隐私而被逐出公共空间的危险。他说,“真宗教的生活和思想在于内在和完全的思想追求”,“宗教社会的尽头……通过寻求永生的途径对上帝进行公共敬拜。”包括上文已经提及的,他认为,真宗教的事就是激励敬虔的美德生活。【70】

    像洛克一样,杰斐逊将宗教驱逐进思想观点的内在领域,与行动与作为的世界分离。杰斐逊塑造的宗教自由概念会保护内在的宗教观点,而不是外在的宗教行动,因此,保护他认为属于宗教的本质部分,而将他认为不具有社会价值的宗教信念最外在的表现置于无所防护的地位。霍尔认为,能够公正地说,杰斐逊关于宗教自由的观点显然为他自己所标榜的宗教经验容易接受,而对其他人的宗教经验则远不具有保护性。相比之下,威廉姆斯也拥有衡量真宗教的十分明确的观点,但是,他对异己良心表现出比杰斐逊大得多的敏感性。【71】

    相反,麦迪逊一贯地认识到,宗教自由不得不包含比纯粹的观点更多,甚至比敬拜活动更多的内容。麦迪逊在《反对宗教征税评估的请愿抗议书》中写道,根据个人良心的命令来践行他的宗教,因此,麦迪逊倡导自由地“包容、表达与遵循”一个人相信具有神圣起源的无论什么宗教。【72】1792年3月27日,麦迪逊在《国民报(National Gazette)》上发表的文章里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当他描述各种“所有权(property)”权利类型时,包含人“对他的宗教观点、以及这些观点指示下表达与践行特定价值的所有权”。【73】

  (四) 预防宗教强迫还是预防逼迫宗教
 
    杰斐逊主要关注保护自由免予宗教强迫,他似乎从未考虑建立倡导者(establishment advocates)的核心主张。像洛克一样,他只是主张试图强制宗教信仰注定失败,因为宗教观点不能由剑端来指挥。然而,建立倡导者会回答杰斐逊说,他们对归正异端,没有像维护一个足以支撑公民社会的宗教统一那样有兴趣。杰斐逊对良心自由的兴趣似乎与他厌恶组织化宗教,以及他对摆脱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政府捆绑的热切盼望相平行。但是,信仰者被凯撒与上帝的主张抓住的困境,似乎没有很大地困扰他。因此,如霍尔所评价的,杰斐逊关于宗教自由的概念更倾向于关心自由地脱离宗教(freedom from religion),而不是个人成为宗教信仰者的自由或者宗教的自由(freedom for religion);“虽然他是确立条款的主要之父,但是,他的思想里头没有对自由实施条款所代表之分离利益的任何关怀。”【74】

    杰斐逊肯定,限制宗教自由与支持确立宗教是道德暴行的领域,但是,他从未表现出预防逼迫宗教的关怀,然而,对信仰者而言,政府力图操控宗教却是真实的迫害之处。不过,麦迪逊似乎保留了一些威廉姆斯对于“被强暴的”良心的恐惧。【75】麦迪逊所勾画的宗教自由像威廉姆斯的一样,至少有重要部分是为了宗教的自由(for religion),而不是杰斐逊那种脱离宗教的自由(from religion)。在麦迪逊的思想中,一个宽泛的宗教自由概念与反对宗教建立的理解相结合,他提倡政府与宗教事务之间一个相对严格的分别。麦迪逊与威廉姆斯强调,政府治安官没有表明自己在属灵的事情上是可靠的,他们规定的传统因地因时而异。他们都认为,基督教既不需要也不会因为政府支持而获得帮助,反之亦然,公民政府不需要宗教建立的援助来实施他的功能;都认为宗教建立倾向于破坏公共和平,而不是保护公共和平。而且,麦迪逊与威廉姆斯都认识到,基督教福音主义因为宗教建立的不宽容而受挫。麦迪逊反对任命议会牧师,特别是当他们由公共基金付薪水时。此外,他反对教会合并(the incorporation of church)与授地给教会。【76】

    霍尔评价道,“就个人信仰而言,威廉姆斯作为福音派分离主义者,与麦迪逊这位18世纪启蒙运动之子少有共性。然而,从相反的宗教理解出发,他们带出了一个具有不可思议相似性的宗教宽容概念。……两者都认真地对待宗教,认真到承认宗教值得最警醒的保护【77】
 

注释:
【51】 John Locke,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Filiquarian Publishing, LLC,2007, 51.
【52】 Hall,  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 160.
【53】 Locke,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3, 8.
【54】 John Locke,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43-44.
【55】Timothy L. Hall, “Religion and Civic Virtue: A Justification of Free Exercise,” Tulane Law Review 67(1992): 87-134; Michael W. McConnell, “Accommodation of Religion,” Supreme Court Review (1985): 17-18; Charles Taylor, “Religion in a Free Society,” in Articles of Faith, Articles of Peace: The Religious Liberty Clauses and the American Public Philosophy, ed. James Davison Hunter and Os Guinness (Washington, D.C. :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0), 93; Mark Tushnet, “The Emerging Principle of Accommodation of Religion (Dubitant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76 (1988): 1696.
【56】 Hall, 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135.
【57】“ Detached Memoranda,” in James Madison on Religious Liberty, ed. Robert S. Alley(New York, Amherst: Prometheus Books), 93-94.
【58】 《新约·马太福音》7:12。
【59】 James, D. Rchardson, Messages and Papers of the Presidents, 1789-1897,10 vols. (Washington, D.C.: Bureau of National Literature and Art, 1901) 1, p. 513.
【60】 See Donald L. Drakeman, “Religion and the Republic: James Madison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in James Madison on Religious Liberty, ed. Robert S. Alley (New York, Amherst: Prometheus Books), 241.
【61】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ed. Merrill D. Peterson, New York: The Library of America, 1984,285.
【62】 Hall, 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 130.
【63】 John Locke,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 43.
【64】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1121,1214,1424,1431.
【65】 Ibid., 1342,1090,1213-14,1404.
【66】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285.
【67】 Locke,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30-31.
【68】 James Madison, “A Memorial and Remonstrance,” in The Mind of the Founder:Sources of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James Madison (Hanover: 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 for Brandeis University Press, 1981), 7.
【69】William Marshall, “Solving the Free Exercise Dilemma: Free Exercise as Expression,” Minnesota Law Review 67(1983): 545; “The Case against Constitutionally Compelled Free Exercise Exemption,” 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 40(1989-90): 361-72.
【70】 Locke,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1-12, 15.
【71】 Hall, 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 131-132.
【72】 Madison, “A Memorial and Remonstrance,” 7-8.
【73】 Reprinted in James Madison on Religious Liberty, ed. Alley, 76.
【74】 Hall, 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130.
【75】 Ibid. ,  132-133.
【76】 Madison, “Detached Memoranda,” in James Madison on Religious Liberty, ed. Alley, 92,93,91;
“Veto Message from James Madison to Congress, ” 28 Feb. 1811, in James Madison on Religious Liberty, ed. Alley, 79-80.
【77】 Hall, 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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