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基于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出的上诉许可令 (writ of certiorari) 审理该案
1944年3月3日和6日辩论——1944年4月24日判决
罗伯特·T·米勒(Robert T. Miller) 罗纳德·B·弗洛沃斯(Ronald B Flowers)
大法官道格拉斯先生(Mr. Justice DOUGLAS)宣读了法院的判决:
被上诉人被指控使用及共谋使用邮件进行诈骗,并最终被判定有罪。这一控诉总共包含了12条罪状。针对被上诉人的指控指出,被上诉人通过邮件的方式发起并组织“I Am”运动,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指控清楚地表明,他们建立了公司、出售和分发印刷品、筹集资金,并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表述、各种借口以及承诺”发展成员。被控虚假陈述的行为达到18项。从这一点上讲,它们展示了被上诉人所谓的宗教教义和信仰。第一条罪状描述了他们的这些表述。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
盖伊·W·巴拉德(已亡故)又名圣日耳曼(Saint Germain)、耶稣、乔治·华盛顿,以及歌德弗里·雷· 金(Godfre Ray King),他曾被圣日耳曼——所谓的“确定的主(ascertained masters)”选择并指定为神的使者;他作为媒介将“升天的主(ascended masters)”和身为神体的圣日耳曼的话传递到人间;
盖伊·W·巴拉德在世时,他和埃德娜·W·巴拉德以及唐纳德·巴拉德在精神上达到了极高的境界,同时行为公义,于是他们被选定为神的使者,他们依据“I Am”运动的教义,将包括圣日耳曼在内的“升天的主”的话传播给世人;
盖伊·W·巴拉德在世时,他和埃德娜·W·巴拉德以及唐纳德·巴拉德在精神上达到了极高的境界,因此他们能治愈世人的疾病,并使他们远离疾病、伤害带来的痛苦,他们向那些受欺诈的人做出了虚假的表述,即这三个被主指定的人不仅有能力治愈可治愈的疾病,还能治愈那些通常被医学界认为无法治愈的疾病;他们进一步声称,他们三人通过单独或合作的形式,已经治愈了几百个受到病痛折磨的人;
指控书指控被上诉人“清楚地知道”他们的每一个表述行为是虚假的。指控书在列举了被上诉人十八处不实的表述后,声称:
当被告向受欺诈人做出前文提到的表述时,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清楚地知道那些表述是虚假的,就被告来说,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欺骗、误导和欺诈别人,以此得到受欺诈人的钱款、财产以及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或者为了被告的利益挪用上述财物;
在指控书中提出的十二条罪状中,其中之一指控被上诉人共谋欺诈。第一条罪状提出了所有十八项虚假表述,这一点前文已述。其他的罪状只是重申或者将其具体化而已,并没有附加新的内容。被上诉人对指控表达了异议,并提出了无效动议。异议和动议都声称,指控书攻击了被上诉人的宗教信仰,并试图限制他们的宗教自由,这些行为违反了美国的联邦宪法。地方法院驳回了上述动议。不过在庭审一开始,在承认某些涉及到被上诉人宗教信仰的证据时,法庭收到了反对意见。在陪审团回避之后,法官和双方律师进行协商,并在双方律师默认的情况下,将本案庭审阶段的争议问题限定在被上诉人的善意问题。法庭在双方律师的请求下告知陪审团上述行为。以下是法官的用语:
各位陪审员,以下是本案的争议:
首先,本案中的被告对神学和超自然能力做出了特定的表述。对于许多人来说,被告所表述的某些内容似乎是及其不可信的。例如,耶稣现身并口述了某些明显我们已经完成的事,或者和耶稣握手,这些对许多人来说太不可信了。而以上我所指出的仅是被告人许多陈述中的一个。
无论以上这些是否真实,都不在法庭和陪审团的考虑范围之内——在陪审团接受指导时,他们也会被如此告知。法庭认为,对于本案的争议而言,被告们在布道时宣扬、书写或者教授了什么都无关紧要。陪审团并未被允许探求那些行为的事实情况。我认为我已解释地足够清楚。因此,这些被告的宗教信仰并不在本案争议的范围之内。
本案的争议是:这些被告是否真诚并善意地相信他们所表述的内容?如果是,他们就应当被宣告无罪。我想我已经表达的足够清楚了。
如果这些被告不相信他们所表述的内容,他们不相信耶稣降世并做出讲话,也不相信他们书写或布道的内容,而仅仅为了获得钱财而使用邮件,陪审团可以宣判他们有罪。因此,各位陪审员,宗教因素不应当在本案中考虑。
地方法院向陪审团反复强调了指控中的告诫,并使其尽可能的清晰。以下指控中的一部分具有代表性:
被告是否善意这一问题是本案的基本问题。你不能考虑任何一个被告的宗教信仰。陪审团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是,被告是否真诚并善意地相信他们所表述的内容(这些表述在指控书中提到),他们是否真诚并善意地相信他们声称的福利会传递到那些信奉并遵守他们教义的人那里,或者被告并不真正相信这些表述,仅仅把它们当作获得钱财的借口,并用邮件实现他们的目的。
我们已经说过,辩方律师默认了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其既没有在法庭上提出反对,也没有依据诉讼规则,在陪审团做出裁决前的程序中提出反对意见。被上诉人在地方法院做出裁决之后也没有改变其立场,他们主张宗教教义或信仰的真实性应当提交陪审团审查。在重新审理的动议中,他们声称让陪审团回避这一问题是个错误,因为这实际上是对指控书的修改。而这只是他们在上诉中提出的法庭诸多错误中的一项。其他错误包括法庭否决了对指控书的异议和主张无效的动议,以及法庭驳回了对被上诉人宗教教义或信仰真实性的证明。
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有罪判决并准许重新审理(一位法官反对)。该法院认为将争议点限制在善意问题的做法是错误的。其理由是,指控书中提到的诈骗阴谋是指被上诉人做出了指控中提到的十八项虚假表述;要证明被告策划了指控书中描述的阴谋,就“有必要证明他们策划实施了(十八项)表述行为,至少是其中一部分……而他们策划实施的表述行为是虚假的。”有一位法官同样认为地方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但他的理由是这一判决“对真诚信仰问题和重大的虚假表述问题都带有偏见。”
由于本案中表现出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授予本案当事人上诉许可令。
代表美国的一方声称,地方法院让陪审团回避的问题仅限于那些有关宗教思想或信仰的表述是否真实,而指控书中列举的表述并不在上述回避的范围内。他们的理由是,指控书中所列举的被告的表述已经被提交至陪审团,依据法律它们足以构成了犯罪,同时有充足的证据支持起诉。
如果仔细阅读指控的全部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是对的,即本案提交到陪审团的唯一争议是被上诉人是否“相信他们的表述和承诺”,这一点是由地方法院确定的。
美国一方声称,对于陪审团回避被上诉人宗教教义或信仰真实性的做法,被上诉人给予了默认,一旦他们在这个诉讼程序中失败了,默认的效力使得他们不能在其他程序中继续坚持这一主张。约翰逊诉美国案(Johnson v. United States)曾探讨这一观点的依据。该案代表了这样一种观点,除非之前的庭审涉嫌不公正,否则受理上诉的法院不能仅因不当采用证据或检察官不当言辞而准许被告重新审理的请求。出于对被上诉人公平的考虑,这一原则不应在此适用。本案被上诉人真正反对的并不是将他们宗教教义或信仰的真实性问题被提交至陪审团。他们的异议和无效动议清楚地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即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一争议不应交由陪审团审理。除此之外他们自始至终认为,在陪审团回避宗教教义和信仰的真实性问题和善意问题上,法院应当保持一致。他们的异议和无效动议请求法院驳回整个起诉。他们认为若善意问题被提交到陪审团,宗教教义或信仰的真实性问题也应当同时提交,这是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他们从来没有放弃这一观点,即指控书的内容一无是处,应当被驳回。此外,被上诉人请求重新审理的动议挑战了地方法院审理行为的正当性——即法院要求陪审团在被上诉人宗教教义或信仰的真实性问题上回避的同时,并没有要求他们在善意问题上同样回避。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到,前述约翰逊诉美国案中的规则并不禁止被上诉人再次主张指控书的所有部分都不应提交至陪审团。
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到过,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涉及被上诉人宗教教义或信仰的表述的真实性问题应当被提交到陪审团。该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巡回上诉法院采取这一行为也许是因为它认为,通过歪曲被上诉人的宗教教义或信仰的方式指控该欺诈行为并不正当。又或者该法院认为回避那些有关宗教教义或信仰的真实性问题的争论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它会导致被诉罪行的性质产生根本的变化。然而,无论该法院基于什么样的理由终止其司法行为,我们都不能赞同将被上诉人宗教教义或信仰的真实性问题提交陪审团的做法。无论指控对此有什么特定的要求,第一修正案禁止这种做法,代表美国一方似乎也承认这一点。“法律不知道什么是异教,也不用受制于任何宗教教义,同时不确立国教。”(沃森诉琼斯案(Watson v. Jones))第一修正案有两面性。它不仅“禁止法律强制人们接受某种信仰,或者限制人们实践信仰的形式”,同时也“保护人们自由行使他们已选择的宗教形式。”(肯特维尔诉康涅狄格(Cantwell v. Connecticut))“因此,修正案包含了两个概念——信仰自由和行为自由。从通常意义上讲,前者是不容置疑的,而后者却并非如此。”思想自由包括了宗教信仰自由,它是自由社会的基础。(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West Virginia State Bd. of Edu. v. Barnette))思想自由包括以下几项权利,即坚持关于生命和死亡的理念,以及坚持对来世的理念——尽管这在正统信仰的追随者看来是十足的异端邪说。然而审判异教并非我们的宪法所允许。人们往往因为无法证明而信仰。他们不会寻求对宗教教义或信仰的证明。对一些人来说,神迹(religious experiences)就像生活一样习以为常,而在其他人看来这是不可理解的。他们不属于普通人,但依据法律,这一事实并不足以使他们受到怀疑。许多人从基督教新约中收获福音。但不能想象他们会受到陪审团的审判,并由陪审团决定那些教义是否包含了虚假的表述。新约中的奇迹、基督的神威、死后的生命、祈祷的力量,这些都是宗教的信念。如果陪审团在带有偏见的状态下,发现那些教义是虚假的,并将被告送进监狱,那么宗教自由将名存实亡。宪法之父们早已意识到了各种针对宗教派别的极端观点、对不同意见者的猛烈反对,也意识到了所有人认同的宗教教义是不存在的。他们起草政府宪章,希望不同的观点能最大程度地彼此宽容。人们和上帝之间的关系不受国家的审查。他们被赋予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崇拜,并有权拒绝向任何人说明其宗教观点的真实性。对大多数人来说,本案被上诉人所信奉的宗教观点即便不是荒谬的,也是难以置信的。但如果这些教义被提交至陪审团来判断它们的真实性,那么任何教派的宗教信仰也会受到相同的对待。而一旦事实的裁判者做出了上述行为,那他就进入了禁地。第一修正案没有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任何类型的宗教能享有特殊的待遇。修正案对它们平等对待。“假如社会中的法律(制定这些法律将能保障社会的秩序、繁荣和人们的道德水准)总能不受干涉,那么任何对宗教的干涉都不被允许,无论是关于人和上帝的关系、人们认为宗教所承担的义务,还是他们信仰宗教的方式(他们以这种方式表达自己)。”所以,地方法院要求陪审团回避所有关于被上诉人宗教信仰或教义真实性问题,我们认为这一裁判是合理的……
我们判定推翻该判决,并将诉讼发回巡回上诉法院,依照本判决重新审理。
推翻(Reversed)。
首席大法官斯通先生(Mr. Chief Justice STONE)反对本判决:
我并不是说,以虚假陈述神迹的手段诈骗钱财这种犯罪,能通过引用宗教自由的宪法性保障而逃避刑事指控,就像宗教自由不能用来逃脱一夫多妻或诽谤的指控。我也不是说,思想和崇拜自由包含以故意地虚假陈述其神迹的方式获取钱财的自由。无需深究,如果本案中的被告声称他曾于某天在旧金山和圣日耳曼握手(这被控方认为是诈骗阴谋的一部分),或者如指控书中指出的,他通过运用自己的精神力量“治愈了……数以百计的病患,”我毫不怀疑政府有权请求陪审团查证被告从未到过旧金山,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被治愈的病例。无论如何,在本案中,我没有看到任何对这一问题的判决。
指控书指控被上诉人使用邮件诈骗以及共同参与了对未曾发生的神迹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此外,指控书还指控该表述是“虚假的和带有欺诈性的,”而且被上诉人“清楚地知道”这些表述是不真实的,他们做出这些表述的目的在于欺诈那些受害人。基于对控方和辩方意见的部分赞同,法官将本案中神迹是否发生这一问题排除在陪审团审查范围之外,但要求陪审团裁判上诉申请人是否真诚地相信这些经历曾经发生过,法官在对陪审团的指导中指出,如果陪审团得出了否定的结论,那么就可以做出有罪判决。一个人的精神状况作为事实是可能被歪曲的,就像他的身体状况或身体健康那样。庭审中没有任何针对指控的异议,当上诉申请人试图出示证据时,也没有任何请求法庭驳回的主张。既然指控书和证据都认定被告有罪,那么以下两个问题就变得无足轻重,即神迹是否存在以及这一问题是否应出于宪法原因提交至陪审团。很明显地,如果被告被指控通过虚假表述其宗教上或其他方面的信仰来骗取钱财,那么他们的宪法性权利并没有被侵犯。
显然,如果神迹是否发生这一问题不能依据宪法提交至陪审团,那么法官有权将该问题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而如果该问题可以被提交,我不明白为什么各方都没有通过律师提交,而是赞同了法院要求陪审团回避该问题的裁判。另外,当时的情况和现在一样,指控书指控两组虚假陈述,它们都足以各自支持有罪判决,我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主张,即排除一组而提交另一组相当于修改了指控书……
本案中,依据提交至陪审团的事实,初审的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判决。既然没有出现足够的合法的理由推翻它,我认为上诉法院的判决应当被推翻,而地方法院的判决应当得到恢复。
大法官罗伯茨先生(Mr. Justice ROBERTS)和大法官弗兰克福特先生(Mr. Justice FRANKFURTER)支持前述观点。
大法官杰克逊先生(Mr. Justice JACKSON)反对本判决:
我得说被告只是做了被指控的事。如果我能判定他们有罪但同时又不产生判例,那我想我会很乐意那样做。在他们的教义中,我能看到的只有骗局,没有哪怕丝毫的真实。但这并不涉及到宪法性问题,即对于神迹或信仰的虚假表述是否能被控诉;更确切地说,我想要强调此类控诉的危险性。
巴拉德一家声称他们能和神界进行超自然的沟通,并拥有治愈疾病的超能力。他们因为涉嫌利用邮件进行诈骗而被带到法庭,指控书指出他们的表述是虚假的,而且他们“清楚地知道”那些表述是假的。法官显然感到为难,他裁定法庭不审理那些陈述是否真实,但需要调查被告是否知道那些陈述是虚假的;如果是,那么他们就会被定罪。
我认为,用我们传统的宗教自由这一概念很难得出结论。
首先,我无法理解如何将信仰什么这一问题和什么可信这一心理状态分开,因为这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如果一个人相信他的言论,那最具说服力的证明就是告诉别人那些事曾发生在他的经历中。同样地,如果一个人故意造谣,那最好的证明也恰恰表现为他所说的从来没有发生过。政府无法证明那些所谓的谎言是虚假的,那又如何证明这些人存在故意呢?如果我们在审理宗教诚实(religious sincerity)时割裂了宗教真实(religious sincerity),我们的做法便是将该争议孤立起来,脱离了那些通常能提供可靠答案的思考方式。
其次,任何对宗教层面中理性诚实(intellectual honesty)的调查都会产生深刻的心理学问题。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是研究这些问题的专家,他提醒我们宗教发展的推动力并不是神学和仪式。宗教的生命力在于许多人的神迹。“如果你要问那些经历到底是什么,每当特定人通过恰当的方式设定了他们内心的态度时,这些经历表现为和看不见的事物对话、各种声音及幻象、祷告得到回应、改变心意、从恐惧中解脱、获得帮助、获取支持。”如果宗教自由包括与他人交流这些经历的权利(事实上应当包括),那么在我看来区分那些言论是虚构的还是真实的、区分梦境还是现实、区分错觉还是神视(clairvoyance)都将是陪审团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种经历就像语调和肤色一样,存在于某个人身上的,往往其他人就没有。对于那些脑海中没有宗教意识的人来说,这些经历是无法得到证明的。当某个人被带到法庭上,且审判涉及到宗教信仰或表述时,无信仰的法官往往不能理解,当然也就不相信他了。
而且,我不知道对宗教表述何种程度的怀疑能够将其作为欺诈而起诉。詹姆斯指出“信仰是指相信某一事物,但从理论上讲,同时存在怀疑也是完全有可能的。”相信那些可以用理性证明的事物,这不是信仰。所有的宗教流派(schools of religious thought)都做出过假设,他们的理论基础通常是一些用神迹或奇迹来证明的神示。对于此类问题的上诉,与其导致不同程度的轻信,倒不如借鉴生活中对世俗现象的表述。某些信仰圣经的人按字面意思解读圣经,但同样的部分对于其他人来说却是讽喻或者暗喻,就像他们所读的是伊索寓言(Aesop’s fables)。甚至那些思想保守的人也把宗教象征主义用于传播诸如圣诞老人、山姆大叔、复活节兔子(Easter bunnies)和公正的法官等形象。对于神秘的事实,很难说传播者一定相信她所教授的教义,更难做出判断的是传播者在多大程度上依靠这种信仰引诱追随者交出他们的钱财。
似乎有人在“I Am”教派的教义中体会到了活力和勇气(希望人数并不多)。如果该教派的成员在“圣日耳曼” 的神圣指引下感到安逸,尽管我对此表示怀疑,那么实际上他们得到了他们花钱想买的东西。我们国家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教派,他们传播的教义,许多在我看来都是古怪的见解。但很明显地,美国在宗教上拥有很广泛的多样性。巴拉德一家用争议性很大的结果迎合了这一点,他们不是孤独的。
虚假的预言家对他们的追随者所犯的最主要的错误并不在经济层面。虽然钱的总数是可观的,但单笔的支付并不具灾难性。法律的全面性是否等同于让太过轻信别人的人不受骗,对于这点我深表怀疑。真正的危害在心理和精神层面。那些追随者渴望实现更高价值,即他们在平凡的生活中所追求的价值。他们生活在精神混乱和心理慌乱中,茫然地寻求真善美和精神上的支持。一旦他们被欺骗,他们的理想破灭,随之而来的是再度的混乱或陷入犬儒主义(cynicism)。我认为对于受害者来说,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不及精神层面伤害的一半。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已超出了宪法赋予检察官的职权,出于对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权利的尊重,我们必须容忍大量的垃圾,甚至为此付出代价。
对本案当事人的控诉很容易退化为对宗教的控诉。我并不否认宗教领袖有可能被控欺诈,但肯定是因为他对信仰或神迹之外的事实做出虚假表述,比如,他声明资金将被用于建造教堂,而实际上资金却被用于个人目的。尽管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了危险的地步,但这并不是本案中的情况。一旦宗教领袖接受礼物或遗产,那么其对所谓信条的半信半疑在何时会变成能够被指控的欺诈呢?此类探究可能会惹恼传统的和非传统的宗教教师,因为即使是他们中最合格的人也会偶尔被指责,在遵循传统时持怀疑态度。
我会驳回指控,并停止对他人的信仰进行司法审查。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译自《走向中立而不失仁慈:教会、国家和最高法院(修订版)》(Toward Benevolent Neutrality: Church, State, and the Supreme Court (Revised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