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东
一、引言
这不是一个什么特殊的日子,但在美国当代政教关系史上,却是充满象征意义的两天。
2002年6月26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2比1的多数作出裁决:向国旗效忠的誓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次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作出判决: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允许家长用政府教育券送孩子上私立教区学校不违宪。
同样是有关政教关系的案子,同样以微弱多数通过,而且是在相邻的两天,但其价值倾向却截然对立:前者要求政府与基督教传统更彻底地分离,后者则暗含了政府对基督教会的支持。
这两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当代美国政教关系的复杂性。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开始表现出对这一专题的兴趣,张训谋之《欧美政教关系研究》[1],刘澎之《当代美国宗教》[2],董小川之《20世纪美国宗教与政治》[3]等,都对美国的政教关系有所涉猎。本文的主题,则是集中探讨美国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历史实践及最新发展,并简评其走向。
二、美国宪法对政教关系的规定及理解
本文所说的政教关系,采用最宽泛的理解,即政治与宗教的关系(Religion and Politics)。美国宪法对政教关系问题的规定共有两条,一条在正文,一条在第一修正案。其中正文中的一条引起的争议较少,最能体现美国政教关系特色的,是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一)美国宪法正文对政教关系的规定
美国宪法第6条写到:“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4]在宪法正文中,这是有关宗教问题的唯一规定,简称为“不得对公职人员进行宗教测试原则”。
这一条款设立的背景是,在1788年美国宪法通过以前,很多地区要求担任公职者必须通过信仰测试,而基督新教是这些测试的基础。北美早期殖民者是为逃避宗教迫害来到新大陆的,但又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欧洲政教合一的传统,将相同的宗教信仰作为从事公职的条件,对其它宗教和教派予以歧视和压迫。例如,宾夕法尼亚州将公职保留给作如下宣誓的人员:“我确实承认旧约和新约圣经[原文如此]是由神启的”[5]。马里兰州尽管曾是最宽容的殖民地之一,但在申请公职时,只说信仰上帝还不够,还必须接受圣三一的概念。北卡罗来纳州则更加苛刻,不仅犹太教徒而且天主教徒都不得担任行政或司法职位。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突破了这一传统。宪法第6条的实质是:限制宗教对政治的影响,避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利,保持政治与宗教的分离。在美国历史上,这一条款得到了比较一致的理解,引起的争议较少。[6]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今,现代学者对这一事件的评价是:“当建国者禁止对担任联邦公职设立‘宗教标准’时,他们既摈弃了对英国历史的同情,也否定了殖民地通常的惯例。”[7]
(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政教关系的内容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又称“人权法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重在建立政府模式,没有列入人权条款。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曾对此有过争议。有人提议设立权利条款,但更多的人认为,各州宪法已经有权利条款,不必再在联邦宪法中专门说明;也有人提出,人民的权利不可能完全列举出来。制宪会议最终投票否决了设立人权条款的提议。
然而,在宪法批准过程中,许多州对宪法不提人民权利强烈不满,甚至因此拒绝签字。《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弗逊(1743-1826)抗议道:人权法案使公民有资格反对地球上的任何政府,而没有一个公正的政府会拒绝人权法案。
基于这一状况,1789年宪法生效后,补充人权法案成为第1届国会第1次会议的首要议题,最终形成了具有10项条款的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年,第一修正案得以批准,正式加入联邦宪法,通称《人权法案》。该法案不仅是美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石,也成为西方各国制定宪法的范例。
第一修正案第一条的第一句话就是有关政教关系的规定。第一条的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的自由实践;[8]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有关宗教的这句论述被概括为“设立条款”和“自由实践条款”:国会既不得制定设立某一宗教为国教的法律,也不得制定禁止宗教自由实践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它逐渐成为判断政府和大众行为的准则:政府对待宗教的哪些行为是合宪的,哪些是违宪的?个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把宗教信条作为违反世俗法律的理由?政府的某一行为是否违背“设立条款”的精神?个人的宗教“自由实践”是否受到了损害?等等。
这两个条款就象平衡木制衡着美国社会的政教关系。在理论上,它既反对政府设立官方信仰,也避免政府对任何宗教实践的干预。在实践过程中,最高法院如何抉择,偏向何方,则在不同时代的不同案例中有各式各样的答案,构成了美国政教关系史上的复杂篇章。
(三)分离论与调和论
基于这两个条款表述的简洁及其内含的丰富,围绕相关争论,在两个多世纪的实践中,美国逐渐形成了分离论和调和论两大解释阵营。
分离主义者(Separationist)的观点源于托马斯·杰弗逊,他认为应该在教会与政府之间设立一堵“隔离墙”(Wall of Separation):如果政府与教会相互保持独立,会更好地达到各自的目的。其要点以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1947年的表述得最为经典:
第一修正案的“设立宗教”条款至少意味着:州和联邦政府均不得设立教会。不得通过法律援助一种宗教、所有宗教,或偏袒某一种宗教而歧视另一种宗教。不得违背个人意愿,强迫或影响其加入或不加入宗教,或者强迫他宣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任何人不得因信教或不信教、宣称信教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税收,无论金额大小,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无论他们的名目如何,或以何种形式布道与实践宗教。州和联邦政府均不得公开或秘密地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团体的事务,反之亦
然。[9]
调和论有时被称为“善意的中立”,或非偏袒主义。调和主义者(accommodationist)希望政府保护美国的犹太-基督教遗产,相信政府可以一视同仁地为宗教提供好处,其经典解释出自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他在1952年写道:
我们是一个信仰宗教的民族,我们的制度假定上帝的存在。我们保证作为个人选择的崇拜的自由。我们为人们相信必需的作为精神需要的各式各样的信仰和信念提供空间。我们支持这种态度,即政府在职责上不应偏袒任何团体,团体的兴盛应该源于追随者的热情和教义的吸引力。但当政府鼓励宗教指导,并与宗教权威合作,调整社会事务的安排以适应教派需要时,它就遵循了我们传统中最好的部分。因为这尊重了我们人民的宗教天性,使社会服务与他们的精神需求相一致。[10]
美国公众对调和论与分离论都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当问及政府应该不支持任何宗教,还是平等地支持所有宗教时,选择后者的人,也就是调和论者,占了微弱多数。但当被问到政府是否应采取特殊步骤保护美国的犹太-基督教遗产时,大部分还是支持了杰弗逊在教会和政府间竖立的那堵“高墙”。
三、美国的政教关系实践
以20世纪40年代为界限,美国的政教关系实践大致可以分为两大阶段。在此之前,也就是宪法生效后的头150年,政教关系的争议大多局限于地方的范围内,很少成为全国性的话题,因此我们或可称其为政教关系实践的“传统阶段”。20世纪40年代以后,政教关系问题动辄成为影响全国的热点问题,最高法院判决了大量有关宗教的案例,至今未曾稍歇,我们称其为“现代阶段”。
发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体制上的因素是第一修正案适用性的变化。依据美国的联邦制政体,地方各州具有相对较大的权利,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一直都被局限于联邦政府,而各州不必遵守。1822年以前,马萨诸塞州一直规定只有清教徒才享有选举权,新泽西州要求非新教徒不得担任公职。1833年,老十三州中的马萨诸塞州才最后一个废除了官方宗教。1868年宪法第14修正案被批准,其中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这一条被视为确立了联邦法律在各州的权威,也就是将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推及于各州。但是,最高法院在裁决有关宗教案件时,一直不曾落实这一点。这一状况直至20世纪40年代才得以改变。1940年,在“坎特威尔诉康涅狄克”(Cantwell v. Connecticut)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提出“自由实践条款”适用于全国各州;1947年,在“埃弗森诉教委”(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最高法院又说明“设立条款”普遍适用于各州。此后,大量有关政府与教会的案例成为全国性议题,美国的政教关系实践从传统地方阶段进入了现代全国阶段。
(一)传统阶段
在美国宪法建立后的头150年,宗教问题是政治争论的一个内容,但并没有引起美国人的过多注意,很少有全国性的议题发生。在最高法院判决的几个有关政教关系的案例中,分离论基本占了上风。
围绕不得“设立宗教”条款,星期日是否通邮是一个重要案例,分离主义者取得了胜利。自建国以来,美国政府一直允许在星期日,也就是基督教的安息日递送邮件。1810年国会通过了一条法律,要求在星期日收到邮件的邮局当天必须营业,邮政局必须在收到货物的当天发送。基督徒认为这一法律是对安息日的诋毁,因此组织了大量的抗议活动。众议院委员会起初的解释着重在行政运作方面,强调如果停止星期日通邮,可能会影响一些重要的政府文件的及时递送,损害政府职能。然而随着抗议的增加,该委员会发现仅仅这样的解释还不足以服人,于是就从政教关系的高度阐述星期日通邮的理由。众议院委员会指出,一旦同意终止星期日递送邮件,实际上就意味着官方承认基督教安息日,这将迫使非基督徒庆祝一个他们不承认的节日。一旦政府法律能够界定上帝的律法以及公民的宗教职责,那么以同样的理由,它就可以继续定义神启的每一个部分,推行所有的宗教义务,直至资助教会,供养教士。毫无疑问,这是违背宪法政教分离原则的。宗教和政府间的界限应该越分明越好。
在宗教的自由实践方面,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案件,体现了最高法院对政教关系分寸的把握。一是1878年的雷诺兹诉美国(Reynolds v. U.S.)案,最高法院对宗教实践作了重要限制,维持了分离论的倾向。犹他州的摩门教徒雷诺因有两个妻子而被地方法院判处重婚罪,课以两年监禁和500美元罚款。其律师在最高法院辩护说,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雷诺是摩门教的教徒,享有宗教实践自由,而多配偶制是摩门教徒的宗教义务,因此必须推翻对雷诺的有罪判决。1879年1月6日,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理由是:国会可以限制源于宗教动机的行为,只要它不规定或禁止某种宗教信仰。摩门教徒可以自由地相信上帝是打算多配偶的,但他们将被禁止落实这个信仰,因为一夫一妻制是基于美国历史的基本价值取向而确立的婚姻制度,政府有维护正常婚姻制度的权利。这一判决实际上对宗教的自由实践作了限制,影响深远。1890年,最高法院在“戴维斯诉比森案” (Davis V. Beason)的裁决中再次强调,宗教实践必须符合“旨在保障社会安定繁荣的法律和全体人民的道德观”。
如果说雷诺案的裁决赋予政府限制某些宗教实践的权力,1925年皮尔斯(Pierce)案的裁决则限定了这一权力的范围。1922年11月,俄勒冈州议会修订了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8至16岁的儿童,除残疾、离校路途太远或已经读完8年级的儿童外,都必须在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实际上,这条法律是针对天主教学校的。该州的两所私立学校于是将该州告上地方法庭。地方法庭裁决的结果是:该州关于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违宪的,因为它运用了不适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了私立学校的教学权利,同时也否认了家长有决定子女教育方向的权利,禁止州政府实施这项修正案。州政府不服,向最高法院起诉。最高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裁决俄勒冈州侵犯了教会办学和父母依据宗教信仰教育子女的正当权力。这一判决被看作是调和论的胜利。
(二)现代阶段
自20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在政教关系问题上消除了全国行为和各州行为之间的区别,第一修正案禁止或要求全国政府对待宗教的态度,同样适用于各州和地方政府。从这时起,政教关系成为美国政治讨论中的一个热点话题。
美国学者曾将1943至1995年间最高法院判决的56件重要案例做了排列[11],我们据此对美国政教关系的现代实践做一点分析。
案件 时间 问题 结果
1. 西弗吉尼亚教委诉巴尼特 1943 向国旗敬礼 分离主义
2. 埃弗森诉教委 1947 学生交通补贴 调和主义
3. 麦克伦诉教委 1948 校内课余宗教学习 分离主义
4. 佐拉克诉克劳森 1952 校内课余宗教学习 调和主义
5. 麦高恩诉马里兰州 1961 星期日停业法律 调和主义
6. 托卡索诉沃特森 1961 宗教誓言 分离主义
7. 恩格尔诉维塔 1962 学校祈祷 分离主义
8. 阿宾顿校区诉谢普 1963 学校祈祷 分离主义
9. 舍伯特诉弗纳 1963 失业救济金 分离主义
10. 美国诉西格 1965 免除兵役 分离主义
11. 埃伯森诉阿肯色州 1968 教授进化论 分离主义
12. 教委诉艾伦 1968 借教科书给教会学校 调和主义
13. 沃尔兹诉纽约市收税官 1971 教会土地免税 调和主义
14. 莱蒙诉库兹曼 1971 政府帮助教会学校 分离主义
15. 蒂尔顿诉理查森 1971 政府帮助教派院校 调和主义
16. 威斯康新州诉约德 1972 义务教育 分离主义
17. 公共教育委员会诉尼奎斯特 1973 政府帮助教会学校 分离主义
18. 米克诉皮腾格 1975 政府帮助教会学校 混合
19. 罗默诉马里兰州 1976 政府拨款给教派院校 分离主义
20. 沃尔曼诉沃特 1977 政府帮助教会学校 混合
21. 麦克丹尼尔诉帕蒂 1978 对担任公职做宗教测试 分离主义
22. 公共教育委员会诉里根 1980 教育费 调和主义
23. 斯通诉格雷厄姆 1980 学校祈祷 分离主义
24. 魏德玛诉文森特 1981 大学中的宗教会议 调和主义
25. V F 基督教大学诉美国 1982 大学费用 调和主义
26. 拉森诉瓦伦特 1982 控制** 分离主义
27. 美国诉李 1982 免除社会安全税 调和主义
28. 拉金诉格仁戴尔·登 1982 教会周围的分区 分离主义
29. 鲍勃·琼斯大学诉美国 1983 教派大学免税 调和主义
30. 米勒诉艾伦 1983 把税收给教会学校 调和主义
31. 马什诉钱伯斯 1983 法律规定牧师 调和主义
32. 林奇诉唐纳利 1984 公共场地圣诞表演 调和主义
33. 阿拉莫联邦诉劳工部长 1985 最低工资 调和主义
34. 华莱士诉杰弗瑞 1985 学校祈祷 分离主义
35. 索顿诉卡尔多 1985 安息日免税 分离主义
36. 格兰德·仁皮斯诉鲍尔 1985 资助教会学校 分离主义
37. 阿奎拉诉费尔顿 1985 资助教会学校 分离主义
38. 威特斯诉华盛顿 1986 资助教派院校 调和主义
39. 鲍温诉罗伊 1988 社会保障数目 调和主义
40. 戈德曼诉温伯格 1986 军服规则 调和主义
41. 爱德华兹诉阿奎拉德 1987 学校祈祷 分离主义
42. 主教团诉阿莫斯 1988 雇佣歧视 调和主义
43. 鲍温诉肯瑞克 1988 生育控制 调和主义
44. 德州月刊诉布洛克 1989 对宗教出版物收税 分离主义
45. 赫尔南德斯诉国内税收署长官 1989 税收 调和主义
46. 赫夫龙诉克里希那意识国际协会 1989 公共场所的宗教活动 分离主义
47. 艾莱格尼县诉美国自由联盟 1989 公共场所的宗教象征 混合
48. 俄勒冈州就业司诉史密斯 1990 吸毒 调和主义
49. 斯瓦噶特牧师诉加利福尼亚州 1990 免除宗教物品销售税 调和主义
50. 教委诉莫根斯 1990 学校祈祷 调和主义
51. 李诉韦斯曼 1992 学校祈祷 分离主义
52. 羔羊礼拜堂诉莫瑞科校区 1993 享用学校建筑 调和主义
53. 佐布瑞斯特诉卡塔里娜校区 1993 为教会学校学生服务 调和主义
54. 鲁库米教会诉黑列 1993 禁止动物祭祀 分离主义
55. 基亚斯校区诉格鲁麦特 1994 宗教团体单独的学校董事会 分离主义
56. 罗森伯格诉弗吉尼亚大学 1995 政府资助宗教出版物 调和主义
从内容上看,近60年来有关美国政教关系的问题涉及面很广。最突出的问题是教育,共有32件,占总数的57%。这说明宗教与教育的关系在美国处于极其敏感的地位。其他问题包括就业、公共场所宗教展示、教会财产免税、向国旗致敬、星期日停业拒服兵役、**、吸毒等等。在教育问题上,最常见的争议是政府能否帮助教会学校,在公立学校是否可以组织祈祷等宗教活动。
从结果看,在56个案例中,调和论占了28个,分离论占25个,混合3个,调和论和分离论基本平分秋色。这一数据可能很好地体现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追求的平衡木的效果。
但是,如果我们稍微关注一下时间因素,结论立刻会有深化。
1943至1978年间,分离论立场的裁决占优。在这一时期,最高法院共判决了21个案例,其中分离主义占12个,占57%;调和主义7个,占33%。混合2个,约占10%。
自1980至1995年,调和论占据了绝对优势。在35个案例中,调和论有21个,占60%;分离论13个,占37%;混合1个,占3%。
一个很简单的推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政教关系问题上,调和论的力量明显增强了。这与我们经验中美国社会价值观的保守性回归,基督教福音派势力的增长是相一致的。对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统计支持了这一结论。
四、美国政教关系实践的最新走向
让我们回到2002年6月的那两桩案子。
6月26日判决的国旗效忠誓词违宪案,始作俑者为加利福尼亚州府萨克拉曼多市的迈克尔·纽多(Michael Newdow)。纽多拥有急救医生和律师的双重身份,是一个无神论者,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崇尚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此他还创建了“真正科学的第一修正案教会”(the First Amendment Church of True Science,简称FACTS)。当时他有一个读二年级的女儿,根据加州教育条例(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学校师生每天早晨都要背诵国旗效忠誓词。纽多认为,虽然学校和老师没有要求她一定参加背诵,但在这种气氛下,他女儿会因为“被迫看到和听到”带有“上帝”字眼的效忠誓辞而受到伤害。纽多因此向萨克拉曼多市地方法院起诉加利福尼亚的艾克格劳夫学区,但地方法院拒绝立案,理由是“宣誓中对上帝仪式性的提及不构成对某一宗教信仰的认可”。纽多遂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起诉,要求总统和国会采取行动,去掉誓词中的上帝一语,让他的女儿在无神论的宽松环境下自由成长。上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裁决效忠誓词违宪。裁决书中写道:当面对所有宗教的时候,效忠词的表述方式不中性,在无神论者以及不崇拜基督的宗教人士看来,效忠誓词事实上支持一神论。尽管不能强迫学生参加誓词的诵读,但是学区在要求公立学校教师诵读和领读目前的誓词时,它无疑是在传递此州认可这一宗教信仰的信息。
这一判决被看作是在“911”之后美国人民受伤的心灵上撒了一把盐。
美国国旗效忠誓词创作于1892年,为每个公立学校学生所背诵,其内容是∶“我向美国国旗及所代表的共和国庄严宣誓,忠于在上帝保佑下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与正义的祖国。”[12]誓词中原来没有“在上帝保佑下”,这个字是1954年艾森豪威尔任总统期间加入的。时值冷战高峰,这一增衍被看作是与无神论的共产主义彻底划清界限的象征。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之后,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总统布什斥之为“与美国的历史及传统脱节”,参、众两院均以压倒多数通过法案予以驳斥。保守派宗教团体发起了百万人签名,要求最高法院撤销此一裁决。第九巡回法院则于次日决定延后执行这项判决。纽多收到许多恐吓电话,包括死亡威胁。与此同时,无神论对这一裁决表示支持,认为“言论自由不应包括将政府变成向受控制者宣传的工具,特别是学生。”纽多也毫不畏缩,计划进一步将美钞上写的“我们信赖上帝” (In God We Trust)一并提出诉讼。
就在调和主义者义愤填膺之际,美国最高法院于纽多案判决的次日,对俄亥俄州克里夫兰市的教育券一案作出了完全调和论的判决,舆论称之为可令无数美国家长喜笑颜开。
90年代中期以来,克利夫兰市面临严重的教育危机。1995年,该市公立教育系统在27项评估中无一合格。于是该市立法机构通过了教育券项目,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如对所在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不满,可以带着联邦政府颁发的教育券,转入私立学校。低收入家庭的每个学生至少可以享受2250美元的教育券,约占私立学校学费的75%至90%。2001—2002学年,克市从学前班到八年级,共有4456名学生带着教育券转入私立学校,其中的99%选择了教会学校。克市的一些居民据此认为政府违背了“政教分离”原则,支持了教会,于是起诉。但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是家长而不是政府决定了孩子的去向,因此克市的教育券项目没有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威廉·伦奎斯特说:俄亥俄州的这个项目在宗教意义上完全中立。它使得绝大多数人在金钱和区域意义上(而不是在宗教意义上)获益。
关于是否可以将政府的教育券用于私立学校,在美国一直有很大争议,因此这一判决被看作是美国教育史上的转折点。舆论认为,这一判决使低收入家庭的家长不再因付不起高昂学费而将孩子送到低劣的公立学校,因此可能会在全美掀起新一轮的教育券项目热潮,最终提升美国的教育质量。布什总统也表示支持这一做法。
然而分离主义者认为,虽然是家长选择学校,但教育券项目仍是政府对宗教的间接支持,政府不能强迫纳税人资助宗教事业。投反对票的法官称,这一判决将助长政府以宗教治国。有法律专家认为,这是50年来政教合一的最恶劣的案例,是对政教分离原则的极大破坏。
通过这两个富有戏剧性的判决,我们似乎感受到美国政教关系领域所经历着的混乱。纽多的起诉表面看来虽然有理,但因与美国传统的剧烈冲突,无人相信他能胜诉,但纽多居然胜诉。教育券的案子明显违反政教分离原则,但依然在最高法院通过。美国当代政教关系的复杂性在这里表现得淋漓尽致。
五、结语
两百多年以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赢得了崇高的声誉。“设立条款”和“自由实践条款”就象天平两端的砝码,在上下浮动中维护了美国政教关系的平衡。这一模式弃绝了极权政治制度下的两种极端选择:或者通过神权政治,使政府屈从于宗教权威;或者与之相反,将教会看作是置于政府权力与控制下的一个部门。美国的追求似乎清楚地排除了两种可能性,即政府把一种宗教作为官方信仰,或者因为信仰的不同而迫害另一种宗教的信徒。赞誉者认为,这两个条款是美国献给“文明世界最伟大的一份礼物”。[13]
与此同时,透视美国政教关系上的实践,也可以看出,美国政教分离的核心是教会与国家的分离(church-state separation ,教会在这里是所有宗教团体的总称),而不是宗教与政治的分离(religion and politics separation)。换言之,政教分离是教会与国家在组织上的分离,而非宗教徒与政治活动的分离,更不是宗教与政治在精神上的分离。宗教信徒当然可以参加政治活动,比如根据自己的信仰来选择总统候选人。同时,美国存在着以基督教传统为核心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当今世界所有货币中,惟有美圆提到了上帝;美国国歌、保密誓言、国旗誓言、法庭誓言都明确宣称信仰上帝;就职典礼上,美国总统手按《圣经》起誓;牧师不时被邀请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说,基督教精神以历史、风俗等各种形式渗透于美国政治的各个方面,并且得到了大部分民众、舆论乃至司法的支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的宗教性还有进一步增强之嫌,调和论在政教冲突中似乎占据了上风。“911”事件以后,这一倾向至少在表面上得到了强化。作为世界宗教的博物馆与大熔炉,美国在政教关系的处理上依然处于生机勃勃的发展之中,值得认真关注和研究。
注释:
[1]张训谋:《欧美政教关系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
[2]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3]董小川著《20世纪美国宗教与政治》,人民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4] 李道揆译本,参见《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第785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5] 此处的原文是:I do acknowledge the Scriptures of the old and New testiment [sic] to be given by divine inspiration. 其中testiment 应为 testament,“sic”,即原文如此。
[6]有一个例外发生于马里兰州,它在1961年要求人们在出任公职时要宣誓信仰上帝,随即被最高法院裁决违宪。
[7] Kennth . D. Wald: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97, p82
[8] 此句的原文是:“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cise thereof”,不同版本的汉语翻译文字互有出入,此处是笔者的译法。
[9]美国报告,U.S. Reports,330 U.S.15[1947]
[10]美国报道,U.S. Reports,343 U.S.310[1952]
[11] Kennth . D. Wald: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97, pp94-96.
[12] 原文是: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
[13] 科勃(Sanford Cobb):《宗教自由在美国的兴起》,1902年版。转引自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