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训谋
自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以来,北欧就是基督教新教占统治地位的地区,许多国家把新教信义宗确定为官方宗教。到目前为止,仍有一部分国家继续把信义宗列为官方宗教,如冰岛宪法规定,“福音路德宗(即信义宗——著者)为国教,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第六十二条)挪威宪法第四条规定,“福音派基督教路德宗为国教。信奉基督教路德宗的国民应当培养其子女信奉基督教路德宗。”而且第十二条还进一步规定,“国王必须信奉福音派基督教路德宗,并维护基督教路德宗。”丹麦宪法第四条规定,“福音路德教是丹麦的国教,受国家的支持。”第六条还规定,“国王必须信奉福音路德教”。
德国是这个地区的重要国家,本应重点加以介绍,但因为本书是宗教研究中心政教关系丛书的第二辑,而第一辑中已将德国列入,因此在此不再过多涉及,只介绍一些新变化。 第一节 德 国
自1987年以来,德国人口普查中不再包括宗教信仰一栏。据教会本身的统计数字和学者的估计,德国基督教福音教会(包括信义宗和归正宗在内)是德国第一大教会,拥有2,770万名成员,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3.8%;罗马天主教会拥有2,750万名信徒,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3.6%。近些年来,随着穆斯林移民的不断增加,德国穆斯林人口已接近300万人,占人口总数的3.4%。德国正教会大约有110万信徒,占人口总数的1.3%,其中希腊正教人数最多,有45万名成员,罗马尼亚正教会拥有30万名成员。基督教新教其他教派总共拥有100万名信徒,占人口总数的1.2%,这些教派包括新使徒教会(43万人)、耶和华见证人教会(16万人)、浸礼派、卫理公会、摩门教、安息日会、耶稣基督使徒教会等。德国目前有近7万犹太人,还有一些新兴宗教信徒。德国社会的世俗化也是很严重的,全国有2,180万人声称不信仰任何宗教,占人口总数的26.6%。
德国实行政教分离,尽管在许多方面仍保留着历史上的政教 关系模式,有些学者称之为“辖域模式”,也就是政府和教会是互相合作的伙伴,各自有独立的领域。宗教团体只要满足一定要求,包括一定数量的信徒、保证忠诚于国家等,它们就可以申请获得“公共法人”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拥有这一地位的宗教团体有许多特权,其中之一是它们有权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教会成员征收教会税。宗教团体是否可获得公共法人地位的决定权归各州政府。拥有公共法人地位的宗教团体开办的学校和医院等机构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财政资助。德国绝大多数宗教团体都被视为非营利性的协会,享有免税地位。联邦各州有权审理本州所属宗教团体登记的申请,而且一般都予以批准认可。负责登记注册的机构是州、市等地方法院,宗教团体必须向这些法院申请登记以获得法律认可的地位。申请时需要提供他们作为宗教存在的证据,而且要在物质或精神方面有利于社会。地方税务当局则要对申请的宗教团体的免税地位进行审议。
目前,德国政教关系方面的焦点问题或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外来移民的宗教文化传统与基督教文化传统的冲突;二是新兴宗教和宗派活动对传统政教关系的挑战。
随着外来移民的增加,外来宗教文化(主要是穆斯林文化)对德国基督教文化传统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一些地方逐渐形成两种文化方面的对抗。1998年,一名穆斯林妇女申请教师职位,尽管她的各项条件都具备,但斯图加特校区当局决定不雇佣她,原因是她总是头戴穆斯林妇女特有的面纱,巴登-维膝伯格州教育部长对这一决定表示支持。教育部长认为,面纱并不是宗教标志而是政治标志,它象征着妇女对男子的依附。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在政治和宗教上的中立原则,而面纱恰恰违犯了这一原则。与此同时,数以千计的穆斯林女学生则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这比法国要宽松许多。随着穆斯林居民的增加,兴建清真寺的要求自然也随之增加。1998年4月,法兰克福郊区奥伯儒瑟尔市l,000多户穆斯林居民向市政当局提出申请,要求把一座建筑改造成一座清真寺以供他们礼拜之用。市政当局拒绝了有关申请。市长在媒体中表示,在麦加允许兴建基督教堂之前,奥伯儒瑟尔市是不会批准兴建清真寺的。这种表态事实上是不负责任的,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激化矛盾。因为附近一社区很快建起了一座穆斯林活动中心,因此,这一问题也没有引起进一步的矛盾冲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同宗教文化传统之间的冲突,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会给德国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新兴宗教发展是另一个问题。发展很快的耶和华见证人教会是一个例子。1993年4月,柏林州政府拒绝赋予耶和华见证人教会以公共法人地位,为此,耶和华见证人教会向德国宪法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支持柏林州政府的决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依据就是耶和华见证人教会缺乏对民主国家的基本忠诚和合作态度,因为它禁止成员参加公共选举。另一方面,德国许多地方对科学学教会的态度更能反映目前德国政府对此类宗派活动的态度。在德国,科学学教会正处于接受调查之中。许多人认为,科学学教会并不是宗教而是一个经济商业机构。科学学教会已在此前登记为非营利性协会,因此,许多地方官员在寻求撤销科学学教会的这一地位,让它重新申请登记为企业。1997年联邦行政法院裁决认为,已登记的非营利协会也有权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主要服务于其非营利目的。科学学教会美国总部的负责人曾试图与德国有关部门负责人接触,以协商解决这一问题,但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更有些州认为科学学教会是一个反民主的犯罪机构,是一个有着极权组织形式的机构,广泛进行经营活动和诈骗信徒的钱财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极力主张对它进行限制甚至取缔。1997年,德国政府决定对科学学教会进行为期一年的观察。在此期间,有关机构广泛收集科学学教会的信息和活动情况,以评估它是否对国家安全和民主制度是一个威胁。观察的结论是,科学学教会并未对德国构成可预见的直接威胁,但它所表现出来的趋势可能会对德国的自由民主制度和秩序构成威胁。因此在1998年11月,德国政府决定将这一观察期再延长一年。除了政府行为外,大多数政党明确规定不允许党员加入科学学教会。
除了针对科学学教会的调查和观察外,1996年德国议会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调查和研究宗派和与宗教有关的心理治疗团体。1998年6月,该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它的最终报告。报告认为这些宗派并未对德国社会和国家构成威胁,但它认为这些宗派多参与了可能对公民身心健康带来危害的心理治疗活动,建议政府制订相关法律规范心理治疗市场的行为,并提醒公民这些团体的活动可能带来的危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团体就是科学学教会。该报告并不把它视为宗教,而称之为以营利为目的、有极权组织形式和反民主倾向的心理治疗团体,是一个政治极端组织。委员会建议继续对科学学教会实施观察。报告还建议不使用“宗派”一词,而称这些团体为“新宗教和意识形态社团或心理治疗团体”。这些团体的大量出现反映了心理治疗领域的巨大潜在市场。报告建议政府成立有关机构收集和交换有关这些团体活动的信息。德国政府随后成立的部际小组定期举行会议,在联邦和各州之间交换信息,但还没有任何报告或政策建议。一些州政府已印发了一些小册子,提醒居民关注这些团体特别是科学学教会的潜在危害。在这种气氛下,科学学教会举办的一些活动在一些地方受到抵制,如从市政当局那里租不到活动场所,科学学教会的一些成员被雇主开除或者在找工作时面临更多的困难等。
第二节 瑞 典
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后,瑞典就一直是一个基督教新教国家,瑞典教会(信义宗)是官方宗教,瑞典国民自出生起就是该教会的当然成员。1995年政教分离后,仍有87%的瑞典人是瑞典信义宗教会的信徒。其他宗教主要有天主教,约有15万名信徒;正教会约有10万名信徒。近些年来,非基督教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迅速发展,瑞典穆斯林人口已达到25一30万人,已成为瑞典第二大宗教社团。此外还有近2万名犹太人,少数佛教徒和印度教信徒。
瑞典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其中第一条的规定仍保留有信义宗作为官方宗教时的历史痕迹。如第一条规定,“内阁应从按照基督教会法规定方式选出的三名人选中任命一人为大主教或主教。有关教区牧师的任命以及内阁在这方面的权力均由教会法规定。虽然本政府组织法规定:法律应由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但教会法则应由内阁与议会共同制定、修改或废除,但是,应同时获得最高教会大会的同意。”从中可心看出政府仍负有瑞典信义宗教会的主教的人事任命权,该教会重大事项的决定还要经过议会的批准。
瑞典在1995年前实行政教合一体制,将瑞典信义宗教会确定为瑞典的官方宗教。作为官方宗教,瑞典信义宗一直享受着许多特权。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国家税收体制获得国家的财政资助,也就是国家税收中有一项宗教税,缴纳后交给瑞典信义宗教会。这一法律地位是其他宗教都没有的。当然在现在,瑞典公民可申请免除这一税款,而且一般都予以批准。1995年,经过数十年的争论后,有关瑞典信义宗教会非国教会化争论终于有了结果:瑞典实行政教分离,瑞典信义宗教会正式与国家分离,不再是官方宗教。虽然这一分离要从(2000年才开始正式实行,但从1996年起出生的瑞典人不再是当然的瑞典信义宗教会成员。在此之前,只要不特别声明自己的宗教信仰,瑞典人被视为瑞典信义宗教会的当然成员。
1995年的政教分离决定对瑞典政教关系有很大影响。政教分离不只是意味着瑞典福音信义宗教会不再是瑞典的官方宗教,但仍继续保留法人地位,而且还意味着其他宗教团体都可以申请登记为合法的宗教团体。拥有法人地位,同样享受政府的资助。同时,新的《宗教团体法案》也将通过,来具体规范有关宗教团体的登记及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瑞典也存在着新兴宗教和宗派活动问题。公众和政府也对这个问题较为关注。1998年10月,一个负责新兴宗教和宗派问题的委员会发表题为“良好的信仰——社会与新兴宗教运动”的报告,指出在瑞典每年都有数百人(主要是年轻人)因曾参与过新兴宗教或宗派的活动而寻求医疗、法律、社会、心理或精神方面的帮助。委员会的报告建议通过立法制裁新兴宗教或宗派活动对年轻人的“不适当影响”即通过强迫或其他操纵手段使人加入宗派)。委员会报告建议对新兴宗教和宗派问题继续并加大研究力度,成立一个基金会以促进对信仰问题的研究,目的在于帮助在新兴宗教运动和主流社会之间搭起一座桥梁。
第三节 挪 威
目前,挪威450万人口中大约93%的公民名义上是挪威福音信义宗教会的成员,但实际上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比例很低。另外大约24万人信奉其他已登记的宗教,包括基督教五旬节派(4万多人)、伊斯兰教(4万人)、罗马天主教(3.8万人)、福音信义宗自由教会(2万人)、耶和华见证人教会、卫理公会、浸礼派和佛教等,另外有少数信仰犹太教、圣公会、正教和印度教的信徒。
挪威至今仍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这在挪威的宪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福音路德宗为国教。信奉基督教路德宗的国民应当培养其子女信奉基督教路德宗。”作为政教合一制度的代表,也作为挪威福音信义宗教会的领袖,挪威国王“必须信奉福音派基督教路德宗,并维护基督教路德宗。”(第十二条)除此之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政府领导层中信义宗信徒要占多数,“在内阁成员中,信奉国教者应占过半数。”(第十二条)作为挪威福音信义宗教会的领袖,挪威国王有权决定国教会的一些大事,“对一切有关的国教仪式和公开礼拜,以及有关宗教事务的会议和集会发布指示,并保证使公立的宗教教师遵循上述规定。”(第十六条)除此之外,国王还有权在听取内阁意见后,可以不经过法院裁决而直接罢免教会官员。(第二十二条)这种政教合一体制在北欧国家中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比其他还以信义宗教会为官方宗教的北欧国家保留有更多的历史传统。
作为官方宗教,挪威福音信义宗教会享有许多特权。挪威国 民自出生就被视为当然的国教会成员,除非明确提出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关于政教合一制度和信义宗教会这种国教会地位,近些年来一直是挪威社会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教会内部一些人士也支持政教分离,但至今还没有明确结果。
在挪威,宗教团体并不要求向政府登记,但如果它要获得政府的财政资助,那就必须向政府登记并得到认可。政府对已登记认可的宗教团体的财政资助主要根据成员的数量来分配。
多数欧洲国家对外国传教士是开放的,也有一些国家要求外国传教士要事先得到一定期限的签证。挪威虽也允许外国传教士在事先获得签证的情况下进入挪威传教,但对于非欧盟国家的外国传教士还必须事先获得工作许可,才能到挪威来传教。当然,除了发放工作许可部门对传教士情况进行登记外,挪威并无其他部门负责传教士的管理工作。
1995年10月,挪威议会通过一项法律,要求在全国各公立学校进行宗教知识和伦理教育,以取代过去的宗教指导课。所有学生都要参加这种课程教育,但可免除某些宗教活动,如学校组织的祈祷或教堂礼拜活动。
第四节 六国情况介绍
一、芬 兰
大多数芬兰人信奉这两种国教会之一,其中86%的人口是芬兰福音信义宗教会的成员,1%的人口是芬兰正教会的成员。12%的芬兰人没有任何宗教信仰,而信奉其他宗教的人数很少,包括耶和华见证人教会、摩门教、罗马天主教、伊斯兰教和犹太教等。
在欧洲国家中,芬兰的情况比较特殊,特殊之处在于它有两个官方宗教,一是基督教新教福音信义宗教会,一是芬兰正教会。芬兰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有权任命这两个国家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第八十七条)。芬兰的政教关系可以说是最具代表性的辖域模式,按照约定,教会甚至承担一部分节俭政权应承担的责任,比如芬兰两个国家教会至今仍承担着出生记录、死亡记录、婚姻登记等事务,这些事务在现代国家往往是由政府有关机构来完成的。作为国家教会,这两个教会享有一定的特权,如通过国家税收体制缴纳的教会税。所有信奉这两种宗教的公民都要把收入调节税的一定比例缴纳给这两个教会的其中之一。教会税用来维持国家教会的活动和一般开支。不愿意缴纳教会税的公民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免除这一义务。其他宗教团体则可以通过信徒奉献和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而且对于已向政府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所接受的捐赠是免税的。负责宗教团体登记事务的机构是芬兰教育部。根据《宗教自由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至少要有20名成员,其目的必须是宗教活动,而且还要有一套规章制度来约束团体和成员的行为。目前已获得登记的宗教团体有45个。
1998年12月,芬兰教育部对芬兰科学学教会协会的登记申请未予批准,这在芬兰历史上还是首次,由此引起人们对《宗教自由法》中有关登记的要求和程序的争论。芬兰教育部目前已成立一专门委员会,对该法律中有关登记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修改。
在芬兰,公立学校中的宗教教育是学校课程的组成部分,宗教教育的基础是两个国教会的教理。非国教会成员的子女可申请免除宗教指导课,但要参加有关宗教和哲学的一般性课程教育。
二、丹 麦
丹麦宪法规定,“福音路德教是丹麦的国教,受国家的支持。”(第四条)丹麦国王作为政教合一体制的代表和福音信义宗教会的领袖,“必须信奉福音路德教”(第六条)。除此之外,“国教教会的组织机构由法律规定”(第六十六条)。宪法更进一步规定,“不信奉国教的宗教团体的规则由法律规定”(第六十八条);国教会由政府通过教会税来提供资助,但教会税并不是义务的,纳税人选择不缴纳教会税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在这一点上,丹麦与北欧其他有国教的国家的做法是不一样的。负责宗教团体事务的机构是丹麦教会事务部。根据历史传统,国教会的婚姻登记具有民法上的效力。1969年的婚姻法实施后,教会事务部授权其他已获得登记认可的宗教团体也有权进行婚姻登记,它们主持的婚姻也具有民法效力。
近些年来,随着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数量的增加,丹麦政府于1998年2月任命了一个由4人组成的独立委员会负责拟定国家正式认可宗教团体的原则、要求和程序。1999年3月,该委员会发表宗教团体登记法草案,供有关方面讨论修改。其中规定,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必须提供能明确说明其宗教传统的书面报告、介绍最重要的礼仪、组织机构形式以及经选举并能负责的代表。另外,宗教团体不得教导与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不相一致的教义或采取类似的行动。最早被拒绝登记的是科学学教会,它于80年代初提出登记要求但被拒绝登记。1997年再次提出但于1998年撤回登记申请。目前正在等待有关登记条例的修改。
丹麦全国人口的86%是福音信义宗教会的成员,作为国教 会,它享有一定的特权,包括获得政府的资助。其他宗教信徒只占人口总数的5%,其中穆斯林人口最多,占人口总数的2%。对于外国传教士的活动并没有限制,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且不得进行与公共道德或社会秩序不相一致的活动。所有的学校包括教会学校都接受政府的资助,在公立学校进行的宗教指导课是以信义宗教理为基础的,但父母可申请免除子女的宗教教育课程。
三、冰 岛
16世纪宗教改革后,信义宗逐渐在冰岛发展进来,成为官方宗教。如果不特别表明自己的不同宗教信仰,一般就被视为冰岛信义宗教会的成员,在冰岛全国人口中,大约90%左右的人正式登记为冰岛信义宗教会的成员,当然,其中大多数并不经常参加宗教活动,只是在人生的重要时期才体现他们的这一身份,如洗礼、坚振、结婚和葬礼。其他已得到登记认可的宗教团体大约有20多个。
冰岛宪法规定,“福音路德教为国教,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第六十二条)国家通过对16岁以上居民强制征收的宗教税(人头税)对冰岛信义宗教会和其他已得到认可的宗教进行资助,而且规定,“凡既非冰岛国教成员、又非其他得到承认的宗教团体成员的任何个人,应向冰岛大学或该大学指定的学术基金缴纳本应捐赠国教的捐款。”(第六十四条)冰岛信义宗教会教职人员的薪俸是由国家支付的,而其他宗教是不享受这一特权的,即使是已经得到登记认可的宗教。
官方宗教以外的所有宗教团体都要求登记。登记的规定和依据是1975年通过的第18号法律。负责宗教事务的政府机构是司法与教会事务部,该部直接负责宗教团体提出的登记申请。在考虑有关登记的申请时,司法与教会事务部通常请一些宗教问题专家和社会科学工作者提供咨询意见。对于这些非国教会宗教团体来说,向司法与教会事务部申请登记是必需的,只有在得到登记认可后,这些宗教团体才可以通过国家的税收体系得到其信徒缴纳的人头税。
根据1995年第66号法律(有关小学教育的立法)要求,所有公立小学都要开设宗教和伦理指导课,课程基础当然是基督教信义宗的教义。父母有权请求免除子女的宗教指导课,但这要经过教育部长的批准。中学的宗教课也是必修课,主要是有关不同宗教的知识教育课。
四、立陶宛
立陶宛是一个传统天主教国家,虽然没有官方统计数字,但一般估计90%的立陶宛人口是天主教徒;5%的人口是正教会信徒,另外有少量其他宗教的信徒。
立陶宛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立陶宛没有国教”,“教会和宗教组织的地位由协议或法律来确定”,而且“教会和其他宗教组织宣扬的教义,其他宗教活动和教堂不能被用作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目的。”(第四十三条)
1995年,立陶宛通过《宗教社团法》,具体协调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该法律赋予宗教团体、协会和活动中心以财产拥有权以及为宗教目的而购置和新建宗教建筑物的权利。法律认定有9种“传统”宗教可得到政府的财政资助。这9种“传统”宗教包括拉丁礼天主教、希腊礼天主教、福音派信义宗、福音派归正宗、正教、旧礼仪派、犹太教和逊尼派穆斯林等。其他宗教并不享有这种特权,但它们可自由活动并拥有财产权。
五、爱沙尼亚
自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以来,基督教新教信义宗就成为爱沙尼亚的主要宗教。截至目前,爱沙尼亚的大多数居民仍是基督教新教信义宗的信徒,信仰俄罗斯正教的居民位居第二位。此外还有少量信仰基督教其他派别和其他宗教的信徒,包括浸礼宗、卫理公会、罗马天主教、犹太教、佛教和伊斯兰教等。
爱沙尼亚宪法规定不设立官方宗教,教会和宗教团体可自由活动(第四十条)。1993年通过的《教会与宗教组织法》要求所有宗教团体进行登记,负责登记的机构是内政部宗教事务司。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至少要有12名成员,其负责人必须是在爱沙尼亚居住了5年以上的爱沙尼亚公民。1998年议会选举后,爱沙尼亚进行了法律改革以简化现有的程序。其中新起草的宗教法已于1999年年初出台,如果通过将于2000年实施。新立法对所有宗教团体一视同仁。
最近几年来,爱沙尼亚也出现了个别宗派(特别是撒旦崇拜团体)活动现象,引起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六、拉脱维亚
l990年9月,拉脱维亚通过了宗教组织法,把宗教团体定义为拉脱维亚公民为满足其宗教生活需要而自愿组成的协会。该法规定在议会设立一个宗教事务协商委员会,该委员会有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提案权。每一个根据该法规定获得登记认可的宗教团体都可派一位代表进入该协商委员会。宗教团体申请登记必须有至少10名18岁以上的拉脱维亚常住公民,三个以上的同一宗教信仰的地方宗教团体可组成一个地区或中央机构,这样的地区或中央机构有权开办修道院、研究机构、传教机构以及更多的地方团体。
l995年9月,新的宗教组织法获得通过,取代1990年的宗教组织法。新的法律将宗教团体定义为由信徒组成的会众、宗教协会(教会)及其附属的修道院,这种定义使一些非教派性服务机构如圣经协会无法登记为宗教组织。每个教派只能成立一个地区或中央协会,除非该教派有十个以上的地方团体。这也使新开展活动的小教派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该法律将申请登记为宗教团体的最低信徒数量从1990年法律规定的10人提高到25人。这一条件受到一些团体和人士的反对,议会于1996年7月通过了对该法律的修改案,将这一标准又降低到1990年法律规定的水平上。
选自《欧美政教关系研究》(张训谋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