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训谋
西南欧和中欧从历史上就是罗马天主教占主导地位的地区, 这些地区的主要国家如南欧的三个传统天主教国家(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西欧的爱尔兰、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中欧的奥地利、瑞士、波兰、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至今仍是罗马天主教信徒占居民的绝大多数,仍普遍被认为属于天主教国家。在政教关系和宗教事务管理方面,这些国家基本上属于同一模式或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或可称之为“天主教模式”,因为这些国家的政教关系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同国内天主教会团体之间的关系,政府宗教事务管理也主要涉及国内天主教方面的事务管理,而且在调节政府与国内天主教会关系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也是最主要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政府与罗马教廷(当然要考虑相关国家罗马天主教会的意见)签订政教协定的方式来实现的。如意大利政府与罗马教廷签订的《拉特朗协定》(1984年)、波兰政府与罗马教廷签订的协定(1993年)等。
在这一地区,只有少数国家仍把罗马天主教会定为国家宗教或官方教会。如马耳他宪法第二节第一条规定,“马耳他国教为罗马天主教。”第二节第三条规定,“罗马天主教作为宗教课,应成为所有公立学校必修课的一部分。列支敦士登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罗马天主教为国教,受国家充分保护;其他教派也有权实践教义,进行宗教服务,但不得违反或妨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而原来的一些天主教国家大多都重新修改宪法,与罗马教廷签订新的协定,废除罗马天主教会的国教地位,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爱尔兰宪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承认,公众崇拜全能的上帝是正当的。应当敬畏上帝,尊重宗教。”第二款规定,“国家保证不资助任何宗教。”比利时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无权干预宗教神职人员的任命和设置,无权禁止神职人员与其上级通信和发表他们的宗教言论。”一些国家仍保留着对宗教内部事务进行国家控制的历史传统和惯例,比如卢森堡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任命宗教首领的干预,其他教士的任免办法,教士同他们的上级联系和发布他们律令的权利,以及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均由公约(惯例)规定,但其中涉及国家干预的条文需提交众议院通过。”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宗教团体,必须依法批准。”
历史上,由于这一地区所信奉的主要宗教都是罗马天主教,因此,这些国家的政教关系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属于一种模式,即天主教模式,进入近现代后,由于世俗化与现代化的发展,这一模式开始发展变化。最早出现的变化是在法国,即法国于1905年通过立法实行政教分离。二战后,东欧一些天主教国家如波兰、捷克和匈牙利,由于社会制度的变革而导致传统政教关系的变化,形成单独的政教关系模式。梵二会议后,南欧的一些国家相继与罗马教廷签订新的政教协议,结束了罗马天主教会在这些国家的官方教会的历史,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而在20世纪末,也是由于政治体制的变化,东欧的波兰、捷克和匈牙利的政教关系又发生了变革,复归向传统的天主教模式,不断靠近西南欧的模式。
当然,这些地区的天主教模式也并非完全相同,其中也的确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国因其最早最彻底的政教分离而代表了一种类型,西南欧因正在摆脱与罗马天主教会的亲近传统而代表了一种类型。中欧如瑞士和奥地利也有其独特之处,特别是奥地利因其新近通过的宗教团体法而代表了一些欧洲国家宗教立法的一种倾向和趋势,因而本书单独用一些篇幅来介绍。西欧的荷比卢的政教关系仍可明晰地看出历史上的政教关系的痕迹。东欧一些天主教国家如波兰、匈牙利和捷克的情况也因二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末的一段历史而显现其差异来,虽然这些国家现在正奋力向西欧同伴国家靠拢,但仍保留有过去的一些特色。
因为篇幅关系,本章先简要介绍几个国家的基本情况,然后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政教关系进行较多的介绍。从以下的介绍中基本上可以看出,西南欧和中欧许多国家都是要求宗教团体进行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需要一定的条件,如人数要达到一定数目;国家对已登记的宗教团体提供财政资助;新兴宗教与传统宗教在享有的权利方面不完全对等,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具有危险特性的宗派活动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
第一节 意大利
在这些国家中,由于意大利的独特位置(梵蒂冈和罗马教廷位于意大利),因此更具有代表性。意大利共和国地处南欧,地中海北部,面积3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5,700多万;天主教是大多数国民的传统宗教信仰,天主教人口约占人口总数的90%以上。
意大利宪法规定,“全体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条);“所有人均有权以任何形式—个人的或团体的——自由信奉其宗教,自由进行宗教宣传以及私下或公开做礼拜,但其仪式不得违反良好的风俗”(第十九条);对于各宗教,宪法规定,“一切宗教在法律面前均平等地享有自由。天主教以外的各种宗教,只要不违反意大利法律制度,均有按其教规建立组织的权利”(第八条),而“这些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根据与有关代表机构达成的协议由法律规定”(第八条)。宪法规定“不得以某一团体或机关的教会性质、宗教目的或礼拜目的为借口,对其成立、行使法律上的能力和从事任何形式活动实行特别立法限制和征收特别捐税。”(第二十条)对于意大利国家与罗马天主教会的关系, 宪法规定,“国家与天主教会各行其政,独立自主。它们的关系由拉特朗条约规定。此条约的修改,若被双方接受,无须经过宪法修改之程序。”(第七条)
1、罗马天主教
提起意大利,人们就会不自觉地联想起罗马天主教。它是南欧三个传统天主教国家(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之一,天主教徒占人口的90%以上。据90年代初的统计数字显示,意大利全国有枢机主教40名,主教480名,司锋5.9万名,都是世界第一;总主教区45个,主教区280个,堂区25,800个,教堂数万座。
罗马天主教现虽不是意大利的官方宗教,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它仍是意大利的主要宗教,在许多方面仍体现着它在居民生活中的“权威影响”。许多意大利人仍是在天主教会的原则指导下成长起来的,天主教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意大利文化 ......(阅读全文请点击附件)西南欧及中欧天主教传统.doc
选自《欧美政教关系研究》(张训谋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