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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宗教间对话的三种理论
发布时间: 2012/9/7日    【字体:
作者:赵敦华
关键词:  宗教 对话  
 
赵敦华
 
                             
    在宗教间对话(inter-faith dialogue)有无对话可能性的问题上,现在有三种立场:排斥论(exclusivism)、包容论(inclusivism)和多元论(pluralism)。排斥论认为只有一种宗教是真宗教,其余都应被排斥在真宗教之外;排斥论否认不同宗教对话的可能性,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新教思想家巴特(Karl Barth)。包容论亦认为只有一种宗教是真宗教,但同时认为其余宗教是真宗教的部分表现,因此应被包容在真宗教之中;包容论为了发展自己的目的而与其他宗教对话,其代表人物是天主教神学家拉纳(K. Rahner)。宗教多元论则认为各种宗教都以共同的神性为基础,应在此基础上进行求同存异的对话,达到共存的目的。很明显,宗教多元论体现了宗教宽容和文化多元的时代精神,它的主要代表人物,如希克(John Hick)、史密斯(Wilfred Cantwell Smith)、海姆(Mark Heim)以及奥特(Heinrich Ott)、伯劳克(Michael von Brueck)和劳伯(Johanna Laube)、孔汉思(Hans Kuhn)等人的著作被许多宗教信徒和宗教学学者所接受。

    对于宗教对话的规则,早在1983年,美国神学家斯威德勒(Leonard Swidler)就公布了“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的十项准则”如下:
 
   “第一项准则: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的首要目的是学习,即,改变和增加对现实的看法和理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二条准则: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必须做两方面的工作,即在各个宗教或意识形态团体内部,以及在宗教或意识形态团体之间同时进行。
 
    第三条准则:对话的每一个参与者必须是完全真诚的。
 
    第四条准则:在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中,一方不要用自己的理想与对方的实践相比较,而用自己的理想与对方的理想相比较,用自己的实践与对方的实践相比较。
 
    第五条准则:每一个参与者必须自我界定。比如,犹太人从内部界定犹太人意味着什么,其他人只能从外部描述他像什么。
 
    第六条准则:每一个对话的参与者对不同点不可固执己见。
 
    第七条准则:对话只能在平等者之间进行,用梵二大公会的话说,这是par cum
pari(以平等对平等)。

    第八条准则:对话只能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准则:参加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的人对自己以及自己所属的宗教或意识形态传统至少应有最低限度的自我批评。
 
    第十条准则:每一个参与者最终要试图从内部去体验对方的宗教或意识形态。”

    这十条可以说是关于对话的伦理规则。现在,孔汉思和斯威德勒一起,由宗教多元论和普世宗教发展出全球伦理。孔汉思等人提出“全球伦理”初衷是为了解决国际争端。按照他们的分析,“许多国家和平正受到来自各种各样宗教基要主义——基督宗教的、犹太教的、印度教的、佛教的威胁”,正是这些不同的宗教支持并激发仇恨、敌意和战争。

    他们认为,解决国际争端不能治标不治本,这个“本”就是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孔汉思在《全球责任》书中提出,并被1993年世界宗教会议采用的一个响亮口号是:“没有各宗教间的和平就没有各民族间的和平,没有各宗教间的对话就没有各宗教间的和平。”

    这一口号把宗教对话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作用突显出来,也充分显示了“全球伦理”的宗教基础和实践意义。这就是,通过宗教对话寻找冲突各方在价值观上的共识,通过价值观上的共识达成和解与共同发展。可以说,全球伦理也是对话的伦理,以上十条也是全球伦理的准则。
 
    但现在,以宗教排斥论为一方(简称甲方),以宗教包容论和多元论(简称乙方)为另一方的争论中,乙方指责甲方的态度是“知识论的自我主义”(Gary Gutting),“理性的骄傲”(Wilfred Cantwell),“有害的骄傲的表现”(John Hick),甚至是“压迫式”、“帝国主义式”(John Cobb)的。对此,甲方的Alvin Plantiga 和Alan Torrance进行了反驳。简单地说,他们的理由是:基督徒有权坚持自身的信念(beilief)为真而把其他信念斥之为假;这是知识论的权利,而不涉及信仰自由的公民权利;真理(大写的真理)观上的相斥主义与政治上的宗教宽容无关;进一步说,排斥错误不是不宽容,不是压迫,而是把相信错误的人从错误的压迫下解放出来,是对真理的皈依。
 
    对此,我们的评论是:如果我们真正理解基督教为什么要讲宽容的理由,就没有理由认为基督教排斥论与宗教宽容的信念无关了。我们的理由的要点如下。
 
    1、《圣经》反对的骄傲不但指“理智上”的骄傲,而且更重要的是指自以为义的骄傲(路18:11-12)和因自己的信取代了别人的不信而骄傲(罗11:20)。《约伯记》的中心思想也是反对这种类型的骄傲。
 
    2、基督教所提倡的“被造感”(creature-feeling)和谦卑出自人对上帝的绝对性和无限性的信赖以及对自身的相对性和有限性的反省,它要求完成从人所固有的“以我为中心”的本性到“以上帝为中心的实在”的根本转变。
 
    3、理由1和2决定了基督教知识论对待上帝真理的态度只能是“可错论”,而不是“独断论”,更不是“排斥论”。以为上帝真理全都在自己手里,其余人那里只有错误,这难道不正是骄傲吗?
 
    4、基督教知识论还应该对上帝真理持一种“过程论”的立场。上帝真理是一个向人类显示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每一种宗教都(1)或多或少地接受了真理;(2)有权利坚持自己的信念为真;(3)贡献自己所坚持的真信念,使之成为真理显现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5、上帝向人类显示真理的过程是历史的,主要表现为人类活动。在现代,人类表现上帝真理的一项主要活动是宗教对话。根据4(1),宗教多元论的正确的;根据4(2),排斥论是正确的,在不同信仰的对话开始时,对话各方不可避免地持排斥论;根据4(3),包容论是正确的,对话的结果包含着对话各方的真信念。
 
    结论:上帝真理的显现之所以能够表现为对话,那是因为宗教多元主义和宗教宽容的态度,这一过程开始于相斥主义,结束于相容主义。
 
    (本文转载自:“哲学、宗教和科学:传统与现代的视野”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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