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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教会服务
发布时间: 2013/2/1日    【字体:
作者:杨凯乐
关键词:  宗教信仰 自由  
 
                                                                     杨凯乐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我们宗教政策的前提,不再是认为宗教必将消亡,而是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看成政府为之服务的对象。所以,我们的宗教政策需要与时俱进地调整,从“管理控制”向“为信教群众服务”转变。目前,政府与教会如何保持良好和谐的关系,给我们宗教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首先,我们要将政府、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之间的分歧看成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我们对家庭教会问题的基本立场。其次,我们要逐步向教会放权,用法治手段加以规范,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氛围。在宗教问题上,我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就是探索如何为教会提供服务。所以,目前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做到以宗教服务作为现在宗教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这是我们处理政府与教会关系的基本方针。

  为教会服务,应该是我们在今后五年内,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宗教工作转变的基本方向。

  具体地说,第一,今后我们不应再给家庭教会扣上“邪教”、“异端”、“非法宗教”这样的帽子,要改变以“邪教”或“冒用宗教名义”对家庭教会活动定罪或施加行政处罚的做法。我们应将家庭教会活动看成是正常的宗教活动,给予尊重和保护。“邪教”或“异端”,交给家庭教会自己内部自发研究、公布和解决。

  其实,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了解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以服务于信教群众的精神,突破陈旧落后的宗教政策,承认和尊重家庭教会,在宗教政策调整的过渡时期创造出了一些很好的服务方式。例如地方政府部门建议家庭教会在公开举办大型活动前,事先通报,但相关部门并不将这种通报看作申请审批,不滥用权力阻止教会活动;在活动过程中,相关部门到场观察和监督,并不干扰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活动结束后,只要没有造成公共秩序的破坏,相关部门对今后举办这类活动不进行任何干预,并逐渐取消活动过程中到场监督的作法。

  我们看到上述尝试未对家庭教会抱有敌对情绪,不把基层警力作为对付信教群众的暴力机器,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解决宗教问题的手段。之所以相反的作法逐渐被抛弃,是因为僵硬的专政措施,根本不体谅基层警察为维护日常治安所付出的巨大辛苦,不考虑在执行过程中会给经年累月形成的警民感情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并且久而久之,这种作法将对未来的社区建设产生极其**的影响。

  第二,我们不要强行要求家庭教会进入三自系统或基督教协会,可以鼓励各个地区或城市的家庭教会自发、自愿组成自己的协会,制定章程,到宗教部门备案。在这个基础上,鼓励家庭教会协会与基督教协会展开自愿、平等的协商和合作。

  经我们了解,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发展,经常面临的一个共同困难就是地方政府部门对教会的不理解甚至限制。由此,教会与相关部门都存在矛盾甚至是发生冲突,尤其是在聚会场所的合法性或兴建问题上。例如安徽某县统战部长就曾强行要求该县三自教堂降低其十字架的高度,动用警力试图迫使教堂停工;由于年老的信教群众挺身保护教堂基建工地,对方才作罢。而今年九月,山东济宁某县宗教局长,公然违背市宗教局指令,要求公安局两次对三自聚会点的信徒实施行政拘留,以至于信徒到法院起诉维护其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上述现象,首先证明基层干部还需要真正理解我们宗教政策的基本精神,就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其次,我们的基层干部更需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不要以为管理宗教就是暴力执法,就是打击宗教,就是消灭宗教。我们要学会转变观念,学会以宗教服务的方式,与信教群众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我们发现:这几年来不少地方三自教会与当地家庭教会的关系,已经从过去的相互对立、敌视,走向互助及合作。例如,河北某地三自教会牧师不仅常常为当地家庭教会购买圣经,还主动保护家庭教会的信教群众;安徽某地家庭教会牧师常常应邀到三自教会讲课。而且,山东、江苏等地的三自教会,已经逐步具备家庭教会的特征:越来越多的聚会点不去登记,并从查经班过渡到正式的教会;或者,三自教会开始自己主动私设聚会点。

  可以说,基于教会的蓬勃发展,突破陈旧的宗教政策的客观需要,以及政教关系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三自教会,越来越愿意效仿家庭教会,摆脱宗教控制和压制,自发形成了一种“家庭教会化”的趋势,或者直接成为家庭教会。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到这个变化,相应地调整我们的宗教政策。

  第三,从为教会服务的精神出发,我们要逐步放松和取消对信教群众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工作的限制,让更多的信教群众获得更多的机会,为我们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贡献。

  我们不要在处理政教矛盾过程中,动辄采用综合治理的办法对信教群众的亲属或工作单位施加压力,来迫使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或改变宗教活动的方式。一些干部企图利用机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或企业、金融机构的待遇福利、或社会地位、名誉,让信教群众产生恐惧或压力,使信教群众为了获得富裕和安定的生活,顺应社会主流,服从当地政府安排。这种文革遗风,不是基于宗教服务的精神,而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恰恰配合了西方人权团体对我们搞所谓“宗教逼迫”的指责。

  另一些干部以为信教群众多了,就会被灌输西方的价值观,影响我们的文化安全;认为教会大了,人数多了,就会影响我们对文化的领导,引起思想的混乱。这实质还是拿五十年前的极左思维来看待我们的政教关系。两千年来经丝绸之路传过来的佛教、摩尼教、伊斯兰教文化,有没有影响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安全?这些宗教留下来的建筑、绘画、服装和歌舞,不仅都已经成为我们珍视和保护的遗产,而且在历史长河中渐渐融入我们的文化,成为我们自身文化的一部分。源于欧洲的马克思主义、来自俄罗斯的列宁主义,一百年来就在我们当中开花结果。现在,我们应该更有自信,去引导文化建设的大发展大繁荣。

  我们理解,在宗教政策调整的过程中,一些宗教工作者对“为教会服务”和“为宗教服务”还很陌生,不能适应。但是,我们要迎接这个新时代新形势给我们的新挑战。我们必须以改革开放的精神去转变宗教工作观念、改变宗教工作作风。正是全面推行改革开放,我们现在才有多姿多彩的文化生活。今天,我们要学会把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如何实现宗教需求的权利交给广大信教群众,把做好宗教服务以实现宗教工作创新的挑战交给我们自己,让实践的检验、信教群众的检验,作为我们宗教服务的标准。

                                    (本文转载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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