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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宽容与社会整合的危机——论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
发布时间: 2013/6/1日    【字体:
作者:李韦
关键词:  宗教宽容 洛克  
 
 李韦
 
[内容摘要]依据人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和人类理性的局限,洛克主张宗教宽客。基于世俗与神圣、公共与个体的区分,洛克将宗教归之于个人的权利和理性选择,使之成为个人的、私人的问题,进而提倡致教分离,以便公共的政府不干涉属于私人的宗教。宗教成为个体的选择之后,洛克面临的问题是社会的德性基础何在、社会如何整合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自由主义者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宗教宽容;自然权利;社会德性基础;社会整合
 
    17世纪的英国饱受因宗教带来的社会动荡之苦,如何解决宗教问题成为英国当时的思想家关注的焦点之一。洛克不是最早关注英国宗教问题的思想家,但他对宗教问题尤其是宗教宽容的见解使他影响深远。至今,宗教宽容与自由的主张,仍深受洛克的影响。本文尝试探讨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所依据的文本主要是其《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下文简称《论宗教宽容》)[1],同时会涉及洛克其他著作,如《政府论》、《基督教的合理性》和《人类理解论》。本文关注的问题是:洛克主张宽容的理由与依据是什么?宽容的界限何在?如何保障宽容的实现?宽容之后,如何解决社会的德性基础问题?站在今天的立场来看,洛克的宽容思想存在哪些问题?
 
    一、宗教宽容的依据
 
    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论述了宗教宽容的依据与界限。如果将之与洛克的其他著作联系起来考虑,我们将会发现洛克主张宗教宽容的依据如下。
 
    (一)自然权利与宗教宽容
 
    在《政府论》当中,洛克构拟了一个自然状态,认为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正是由于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性认识自然法,并根据自己的判断执行自然法。由于人性的缺陷和对自然法认识不足等等原因,人们按照契约(或者同意)交出执行自然法的权力(natural power)组成了公民政府,政府的目的和宗旨是保障每个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尤其是生命、自由和财产。
 
    洛克在《政府论》中没有谈到宗教问题,也没有谈到教育问题,所以我们从《政府论》中看不到洛克对这些问题的明确表述,也看不出宗教和教育问题在政府中的位置。
 
    在17世纪的英国,宗教问题不可谓不重要,洛克为何在《政府论》中不谈宗教呢?①[2]132”如果考虑洛克对教育问题的处置,那么我们或许可以认为,正是因为宗教和政治极其紧密的关系,洛克尽管在《政府论》中没有谈及宗教,但是洛克对政府的宗旨和政府设立的依据以及政府的解体等等问题的论述,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宗教和教育问题。至少可以说,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和方式以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权限,都已经内含在《政府论》中。
 
    因此,《论宗教宽容》立论的基础和依据与《政府论》是一脉相承的。《政府论》依据的是人的自然权利,以及每个人根据理性判断事务的能力和权利,强调的是个人。同样,在论述宗教问题时,洛克仍然依据的是个人的不可损害的自然权利。②
 
    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2]。这里的自由主要是指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以及自己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财产。而个人的灵魂是比身体更加重要的东西,人能否在追求个人灵魂拯救——即信仰和宗教上享有自由的权力?在洛克看来,这显然是可以的。
 
    实际上,在《论宗教宽容》中,洛克正是依据人的自然权利[1]42,48来谈论宗教宽容的理由以及宽容的界限。
 
    在《政府论》当中,洛克认为,进入公民社会之后,由政府或者官长根据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裁判是非,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洛克认为,无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处于公民社会,当人处于没有共同裁判者的时候,就处于战争状态,每个人都可以根据其理性、根据对自然法的理解来判断他人行为是否对自己造成侵犯,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在洛克看来,在宗教信仰上,最终的裁判者只能是上帝。所以,每个人应该根据自己的良心[1]30-32和理性进行判断。
 
    既然人的灵魂比身体更加重要[1]35,39,人寻求灵魂拯救也是他的自然权利[1]42-48的一部分,那么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寻找获得拯救的途径。
 
    但是,由于人自身理性的能力有限,人不能够完全认识自然法和神法,不同的人对获得灵魂拯救的途径有不同的认识,因而选择了不同的宗教。由于信仰是经过个人理性判断和同意之后的选择,根据认识规律,不可能通过强制手段使人改变信仰[1]6,14。既然宗教信仰和灵魂拯救是个人的事,外力只能带来反作用或者战争,不如让个人直接面对灵魂拯救的问题。
 
    换言之,灵魂拯救是个人的事[1]36,应该由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来判断,其他人和社会不应干涉。因为在灵魂拯救的问题上,官长不一定比个人有更正确的见解。
 
    将宗教问题归之于个人的良心和理性判断的观点,在《论宗教宽容》中比比皆是,如“归根结底,一切的事情还得留给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③
 
    洛克从人的自然权力出发,认为灵魂拯救是个人的事,而且强制手段无法使人改变信仰,所以不如在这一问题上实行宽容政策。
 
    (二)人的认识能力与宗教宽容
 
    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批判了“天赋(innate)观念说”。洛克认为,思辩和实践的两种原则都不是天赋的,即使上帝的观念也不是天赋的。他认为,不存在什么天赋观念,人的本质就是理性,对所有的意见,人都要经过自己的理性思考表达赞同或者不同意。
 
    洛克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因而他为启示保留了一个位置,他认为理性和启示是这样的关系:理性高于启示,但启示要通过理性来检验。
 
    在《基督教的合理性》后半部分,洛克谈了理性与启示的关系。洛克认为,理性是上帝所供给人的能力,足可以使人来发现各种必需的事物,以此来证实上帝的存在。洛克认为,并非所有人的理性能力都是相等的,只有部分精英才有充分的理性能力[3]133-134,而多数人只能通过启示,才能认识自然法和上帝。洛克认为,精英具有充分的理性能力,而普通人,仅仅是在精英发现了真理之后,通过自己的理性思考表达赞同。
 
    洛克认为,只要自己内心真的相信,这就是真正的宗教;而“凡是我不相信其为纯正的宗教,对我来说,它都不可能是纯正和有益的宗教”[1]23。
 
    既然启示高于理性,理性不能完全认识上帝和神法,那么,在宗教信仰上,人由于理性能力的限制,不能判断到底哪个宗教是真的,所以尽管获得拯救的道路只有一条,但是我们不知道究竟哪一条是对的,这类问题的裁决和对谬误一方的惩罚,只能属于万人之上的最高法官。[1]14
 
    在洛克看来,对任何见解,个人都要经过自己的理性去判断;对于灵魂的拯救,个人也要通过自己的理性来选择,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人的见解一定比他人更正确。既然只能在来世或者末日由上帝裁判,既然现在不知道何者是真的信仰,所以不如听任个人凭借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去判断、选择,即使选择错误得不到拯救,那也只是个人的事情。可是,如果强行要求人民跟随国王的信仰,那么“人民究竟是享受永生的幸福,还是蒙受无尽的苦难,似乎都要靠出生地来决定,这就更加荒唐和不合神意了”[1]8。因此,在我们不能知道到底何者为真的宗教时,宽容就是明智的选择。
 
    17世纪的宗教纷争,大多都是因为各教派自诩为真的宗教互相攻击而引发的,如果我们不知道何者是真的宗教,不如对这些教派宽容,否则真的宗教可能被攻击而无法传播[4]264。正是考虑到不宽容所造成的后果,洛克认为,宽容是理智的选择,不宽容是非理性的④。下面一句话对我们理解这一点很有助益:
 
    假如我们把世上的道德与宗教真确地估计一下,我们也许就可以知道,最大多数的人所不惜生命去坚持的见解与礼节,根据的多半是他们本国的习俗和一般(在他们四周的人)的日常实践,不是(因为信服于)他们的理智。[5]371
 
    实际上,宽容是对人类理智不足的补救,这一主张为后来的自由主义继承。⑤
 
    二、宗教宽容的界限与保障
 
    由于以上的理由,宗教信仰应该留给个人,但宗教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度的,持和《政府论》一样的根据,宗教自由的最低限度就在于不能损害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不能损害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那么,在洛克看来究竟哪些人或者群体、哪些行为不可以被宽容?不宽容的理由仅仅在于其损害了其他人自我保存的权利吗?
 
    (一)宽容的界限
 
    洛克认为:“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力和动力,只在于内心的心灵里的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1]6这是否意味着只要个人信仰某一宗教,那么与之相关的观念和行为都是合法的,可以被宽容?
 
    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洛克将宗教信仰分为外部礼仪和教义、信条两部分。他认为,外部礼仪,即行为的部分,可以分为礼仪的本身部分⑥。和辅助部分。辅助部分,比如礼拜的时间、地点和方式[1]27是无关紧要的事,也可以不管。但是,如果侵犯到他人的自然权利,那么就不再是宗教问题,而变成为政治问题[1]27,官长应根据人民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来处理。思辨性见解不会侵犯到他人的自然权利[1]34,所以可以放任不管。而实践性的意见则要慎重对待。“道德行为同时属于外在法庭和内在法庭双重的管辖,即它们同时属于公民的和私人的统治”,即“属于官长和良心二者”,所以必须审慎,防止官长可能侵犯私人的良心[1]35。
 
    那么,是否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所有的信仰都可以被宽容?
 
    洛克认为,不是这样的,有两类是不能被宽容的:教皇派和无神论者。洛克不宽容的理由何在?洛克不宽容教皇派,是因为“凡人会者事实上就把他们自己托付于另一个君王的保护和役使之下”。[1]41这完全是从政府和国家的安全考虑的。而“否认上帝存在的人”,“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制约——对他们没有约束力,洛克认为,不应宽容。
 
    洛克认为,对上帝不仅是信仰,同时上帝的存在有理性的证据,否认上帝存在就是不理性的,而理性是正常的成年人所应具备的能力,所以无神论者是不理性的,不应该宽容[6]196。
 
    (二)如何保障宽容
 
    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从性质和目的来看,“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1]5。而“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的目的”。
 
    在洛克看来,两者的性质和目的是不同的,一个负责今生,另一个负责来世,一个负责外在,一个负责内在的心灵;两者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不同,一个是用强力,另一个是用温和或劝服的方法。
 
    必须严格划定两者的范围,不能越界。官长的职责是“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1]5,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同时,个人和教会“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1]15。因此,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而宗教的权威,只能限于宗教内部,而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
 
    如此看来,严格划定政府与宗教两者的界限之后,似乎就可以确保相安无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与宗教冲突的事并不鲜见,这事该如何处理呢?
 
    (三)个人宗教见解与政府冲突
 
    洛克认为,立法权的宗旨就是“社会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荣”,“这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及其唯一的追求目标,[1]37。紧接着,洛克说,在永生得救方面,“每个人应当做那些他的良心确信上帝能予接受的事情”,在这方面,“所谓服从,首先是服从上帝,其次才是服从法律”。
 
    因此,当“官长以其权威规定出一个人按其良心认为是非法的任何事情时”,那么“私人应当拒绝做他认定是不合法的事,但他也应当接受对他来说不为非法的惩罚。” [1]37就是认为个人宗教权利优先于公共权力⑦。洛克多次强调,“个人主要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灵魂,其次才是公共和平”。[1]39
 
    面临这样的冲突,应该首先服从上帝,其次才是服从法律。服从法律是因为已经进入了公民社会,个人已经按照契约赋予政府立法和执行权,同时“任何个人对于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布的有关政治问题的某项法律所做的判断,并不能取消该项法律的约束力,也够不上免除。[1]37-38也就是说,在面临私(宗教)/公(政府、法律)的矛盾冲突时,尽管个人不能免除法律的惩罚,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的善。
 
    实际上,洛克主张宗教宽容的框架,就是基于世俗与神圣以及公共与个体的两分。⑧在洛克那里存在三组对应的关系:世俗/神圣;公共/个体;政府/宗教。当然从根本上讲,这是洛克认识论的必然结果,是他对信仰和理性关系看法的必然推论。正是基于世俗/神圣、公共/个体的区分,洛克主张对个人的宗教信仰宽容,而对宗教教派的宽容是从个体的宽容类推出来的。[1]12
 
    三、社会如何整合
 
    由以上宗教宽容的依据可以看出,洛克将宗教归之于个人的权利和理性,使之成为个人的、私有的东西,进而提倡政教分离,以便公共的政府不干涉属于私人的宗教。宗教成为个体的选择之后,洛克面临的问题是社会的德性基础何在,社会如何整合?
 
    (一)社会所需的德性基础如何培养
 
    在洛克看来,是否维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就足以确保社会的运转,换言之,社会的存在是否需要德性基础?在《论宗教宽容》中,洛克认为,“否认上帝存在的人”,“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制约——对他们没有约束力,[1]41因此不应宽容。很明显,洛克认为,“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道德是社会整合的基础。
 
    在洛克看来,政府与德行无涉[5]21,所以《政府论》中不谈教育问题。他主张教育与政府相分离,他将教育的权利给了家庭,希望家庭能够培养公民的美德。
 
    由家庭培养的美德,是否能满足公民社会所需的道德基础?且看《论宗教宽容》对道德的论述。洛克认为,真正的宗教(true religion),“是为了依据德行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1]1;真正的基督徒应该根除不道德的行为[1]3,每个人都有责任规劝、说服谬误者,引导他们领悟真理[1]7,同时他认为,教士应教导人们宽容[1]16。他认为,一旦宽容法确定下来,“所有教会都有责任将宽容作为自己自由的基础,并有责任教会人们良心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它同样属于持不同意见者和人们自己,在宗教问题上,任何人不应受法律或暴力的强迫。[1]42
 
    由此可见,洛克在将美德培养的权力给了家庭之外,还将教育信徒具有美德(真正基督徒)和宽容的部分责任交给了教会[5]101。洛克为何把培养公民宽容美德的义务加给教会?
 
    在洛克看来,宗教或者说基督教的上帝是道德的基础。既然社会维护其存在和运转需要道德作为条件,洛克把培养公民宽容美德的义务赋予教会,这也是顺理成章的。问题是,教会能否承担这一职责?我们知道,洛克把教育儿童的权利给予由自愿组合形成的家庭,由父母教育儿童。父母由于年龄的优势具有理性,由于管教权力的缘故树立了对子女的威信[5]175,这两者确保父母可以教育子女。可是,在人们自愿结合的教会中,按照洛克的看法,教会的教士不比常人有更多的理性,也不具有管教的权力。不具有威信的教会及其教士,何以承担培养美德的重任?
 
    也许正是考虑到这一问题,在三年后发表的《教育漫话》中,洛克认为,父母应该及早给儿童灌输上帝的真实观念,以便为德行打下基础[5]365。在以前的政治哲学那里,德行都是由城邦或者政府负责培养的,即使到了霍布斯那里,霍布斯还是希望教育由国家负责,以确保社会所需的德行基础。[5]365
 
    洛克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来自父权思想”。为了避免“父权制”的影响,洛克在《政府论》中不谈教育,将教育问题与政府分离;为了避免政治混乱和战争,洛克主张政教分离。但是,洛克认为,社会的存在不能没有德性基础,而政府“与人的德行和恶行无涉”⑨,因此,洛克就将这一重任赋予家庭和教会。
 
    家庭和教会两个都是自由结合的团体,里面的每个人都有充分的自由,这样问题就来了,家庭和教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和德行,由他们培养的公民德性是否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论宗教宽容》中有这样的话:“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行政长官都不应当允许[1]39。洛克既然主张政府与人的德行无涉,何以认为行政长官不应当允许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的意见?
 
    也许正是因为担心家庭和教会培养的德性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洛克并没有将政府彻底与德行脱离,在这个意义上,看似与洛克主张矛盾的这句话,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理性、德性基础与宗教宽容
 
    如现代学者批评的那样,洛克反对不宽容,不是因为不宽容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是因为其是不理智的。[7]98-124
 
    当然,洛克重视社会的德性基础,这与他对自然法的见解密不可分。在《政府论》中,公民社会的权利都是从自然状态中推导出来的,而自然法是自然状态中人们行为的依据。同时,洛克又认为自然法就是道德法、理性法,所以在他的自然法学说中,道德可以等同于理性。
 
    但是,不可否认,洛克对理性的重视更重于对道德的强调。原因在于,在生活中,洛克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民族和人民都信奉基督教,连上帝的观念也不是人人都有的⑾,所以,如果要把德性基础建立在基督教之上的话,那么就不具有普遍性。与道德相比,理性具有更宽广的基础和普世性。因此,洛克更强调理性。
 
    但是,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洛克认为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理性。洛克认为,儿童和智障的人不具备理性能力[2]36-39,而理性是达到自由的必备条件,所以要培养儿童,使之具有理性能力。
 
    正是因为发现基督教的上帝不能作为道德基础,洛克强调理性,希望通过家庭培养儿童的理性,但悖论就在于,洛克要求父母通过将上帝的观念植根于儿童心中,希望借此培养德性基础。洛克无奈地走了一个循环,又回到上帝那里。这样的矛盾,洛克是无法解决的。在《基督教的合理性》中,洛克认识到理性能力的限度,[3]133所以给上帝或者启示留下了位置。在洛克的政治学说中,甚至人自我保存的愿望,也是上帝在人身上扎下的,理性也是“上帝之声”[8]74。
 
    这些带着浓厚基督教色彩的学说,也表现在他的宗教宽容论中。洛克认为,真正的宗教是有德性的,不宽容可能使得真正的宗教也被毁灭,所以他认为不宽容是非理性的。在他的观点中,存在一个真的宗教,能为社会提供德性基础。尽管洛克没有说哪个宗教是真的宗教,而是策略地认为每个宗教对于其自身都是真实的,但是他所认为的真正的通向拯救唯一道路的无疑就是基督新教。他反对不宽容是从后果出发,目的是为了避免战争和保存真正的宗教,而且希望通过实行宽容,让真的宗教影响、说服他人,使其最终归于真的宗教[1]7。
 
    洛克认为,真的宗教只有一个,通向拯救的道路只有一条,宽容是达到真正宗教的途径,而不是主张多元宗教、多元价值共存,这一点受到了现代自由主义者的攻击。同时,他把基督新教作为主张宽容思想的根基,也受到了现代自由主义者的攻击,因为一旦这一前提受到攻击不能立稳,建基于其上的宗教宽容也难以立足[7]99。
 
__________
注释:

①洛克只在《政府论》中《论暴政》一节谈到宗教。
②实际上,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明确指出,“尽可能保全整个的人类”是“调节我们的宗教、政治与道德的真正原则”(转引自纳坦·塔科夫《为了自由》,第373页)。
③参见洛克《论宗教宽容》,第23页。另外可参第7、30、42页等处。
④不宽容是非理性的而不是非道德的行为,这是后来的研究者批评洛克的原因。参Jerry Waldron.Locke:Toleration and the Rationality of Persecution,John Locke Al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in Focu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⑤这是自由主义宽容理念的普遍理由。参见(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⑥本身部分,也许在外人看来无关紧要,但是这却是神圣权威所要求的,一旦用于礼拜上帝就不再是无足轻重.参见洛克《论宗教宽容》,第27页。
⑦John Dunn.“The Claim tO Freedom of Conscience,Freedom of Speech,Freedom of Thought,Freedom of Worship”,John Locke VolumeⅡ,PP.513,517。
⑧本段论述,参考了以下的著作:David C.Snyder.“John Locke and the Freedom of Belief”,而Great Political Thinker 9 John Locke VolumeⅡ,p.266.
⑨教会具有的权力仅仅是温和的劝说,最大的权力就是将顽固者逐出教会。参见洛克《论宗教宽容》,第27、ll页。
⑩纳坦·塔科夫《为了自由》,第21页。
⑩见《人类理解论》第一卷。
 
参考文献:

[1]洛克.论宗教宽容[M].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洛克.基督教的合理性[M].王爱菊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4]David c.Snyder.“Great Political Thinker 9 John Locke VolumeⅡ”,in John Lockeand The Freedom of Belief[M].Edited by John Dunn and Ian Harris,Cheltenham.UK,1997.
[5]纳坦·塔科夫.为了自由[M].邓文正译.北京:三联出版社,2001.
[6]E.J.Lowe.John Locke[M].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5.
[7]John Locke.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in Focu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83洛克.政府论:上[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9](英)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M].曹海军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本文转载自: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9月第36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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