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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两个语境
发布时间: 2013/7/13日    【字体:
作者:徐麟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宗教观  
 
 徐麟

 
    笔者在拙文《略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两个语境》中提到曾经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担任讲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卓新平研究员和另一位教授,并把他们的讲解和“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归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应然”语境。他们是活跃在当代宗教学研究领域里的大牌专家,有大量的著述问世。在这个层次可以同他们媲美的“专家”还有很多,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身份担当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的刘澎先生是其中之一。鉴于卓、刘两位先生所具有的影响力,如何评价其相关论说,是当代宗教学研究不可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问题。作为中共党员,他们理应接受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自己的理论研究或学术研究的指导。就此而言,党的纪律不允许他们对“实然”语境中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持否定态度,同时要求他们在“应然”语境中的相关论述努力贴近中央有关文件、宪法和相关法律,以及党政最高领导人正式表态所包含的观点和立场。笔者看到,他们在许多场合特别是在以专家身份为基层宗教工作者讲课的时候是完全拥护“实然”语境里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卓新平研究员当年在全党全国齐诛共讨邪教“法轮功”的时候就是一名勇往直前冲锋陷阵的猛将,堪称表率。笔者曾经引用过并完全同意“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中国理解,远非纯粹的学术话语,而是有着特定的‘路径依赖’、明确的政治指向和浓烈的意识形态色彩” ,而其“首要的研究对象是执政党的理论和政策” ,在这一点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需要下一番工夫的。或许由于他们长期浸润于书斋而与中国宗教和广大宗教工作者工作的实际多少有些脱节,或许由于他们专注于宗教学术耕耘而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着眼不够充分,综观这两位先生各自的研究成果,笔者觉得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说似乎已经偏离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轨道。在此不揣冒昧,对之略加摘录并做点评,以就正于两位先生和各位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方家。

  卓新平研究员:

  “人们谈论得相对集中的各不同层面信仰大致为政治信仰、民族信仰、文化信仰、宗教信仰、哲学信仰和科学信仰。它们彼此有关联却不能完全等同。所以,这些不同层面的信仰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并行不悖,一个人在拥有其政治信仰的同时,也可以有其文化信仰、民族信仰、甚至宗教信仰,并可努力使其在社会政治层面上相协调、达一致。”

  “中国社会习惯把宗教看作是一个敏感问题,这是因为我们以前主要是从政治角度来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社会发展出现重大转型的时期,我们应该更多的从传统文化、国民心态、社会凝聚力和价值观这些层面来研究宗教,而不能仅把它作为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

  “宗教‘脱敏’的改革应从多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我国的政教关系要变革。……马克思对宗教的批判,其落脚点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但是现在,中国社会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要建设一个新的社会,而不是推翻一个旧社会。宗教和社会的关系也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宗教对政治关系可以起到积极、吻合的作用,而不是以前所说的消极、对立的作用。

  “其次是要重新认识宗教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宗教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作为社会基层的一个正常因素,在社会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作用,比如社区服务、群体整合、心理调适、社会慈善等等。但是由于过去人们对宗教的认知偏差,所以这个作用就没有发挥,被忽视了。

  “再次是要重新认识宗教的文化功能。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宗教文化占有很大比重。……中国对外开放以来,我们听到了在国际舞台上存在着的利用宗教问题来否定、批评中国文化发展的声音,一些敌对势力甚至利用宗教问题实施‘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面对这些声音,我们不能消极地防范、反驳,而是应该利用丰富、优秀的宗教文化资源,让中国宗教文化走出去,用正面的形象向世人展示中国文化和谐繁荣的景观,让谣言不攻自破。”

  “我们有必要构设、调整好我们关涉宗教的社会举措、政治策略和文化战略,力争形成如下发展态势:即当宗教作为政治力量时,应该成为现实政治力量的组成部分;当宗教作为社会系统时,应该成为当今和谐社会的有机构建;当宗教作为文化传承时,应该成为弘扬中华文化的积极因素;当宗教作为灵性信仰时,应该成为重建精神家园的重要构成。”

  点评:

  1、“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尽管迄今为止没有对“信仰”概念或范畴明确做出界定,但对“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却言之凿凿。拙文《略论……》曾引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的话: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宪法责任之一就是“在媒体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这是与“信仰宗教”背道而驰的。如果加入共产党意味着对于一种“政治信仰”的抉择,那么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实然”语境里,这种“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就绝对冲突而不是“可以并行不悖”。

  2、19号文件的标题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和“宗教问题”处在同一个论域的有“政治问题”(主要是“政党问题”)、“经济问题”(主要是“所有制问题”)、“民族问题”、“民主问题”、“民生问题”、“人权问题”,等等,哪个不是“敏感问题”?江泽民前总书记有一句名言:“民族、宗教无小事。” 鼓吹“宗教‘脱敏’”的结果是不是要把它改成“民族、宗教皆小事”?

  3、“现在”“宗教对政治关系可以起到积极、吻合的作用,而不是以前所说的消极、对立的作用”,只说对了一半。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政治力量”的“宗教”,指的是广大信教群众,“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已经把他们当做“现实政治力量”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积极力量的组成部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来没有今后也不会忽视“宗教对政治关系”的“消极、对立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政治力量”的“宗教”,指的是以宗教极端面目出现的“三股势力”(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直把他们当做“现实政治力量”即人民民主专政严厉打击的对象。

  4、宗教是不是“社会基层的一个正常因素”,“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没有做绝对的论断,否则宪法第36条中的“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就是废话;同样,“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明文限制“宗教活动”进入若干公共场所特别是公共教育、军队和国家机关等领域,所以绝不会把它的主体即成建制的或零散的具有结社性质的宗教组织当成或引导成为“社会的有机构(建)【件】”;“作为灵性信仰”的“宗教”是意识形态化的有神论的载体,对于广大信教群众而言,它当然是“重建精神家园的重要构成”,但对于“我们”即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它不仅被排斥在“精神家园”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总和之外,还是19号文件所规定的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批判对象。

  5、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佛教、道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和一部分民间信仰中所包含的宗教性文化占有一定比重,直到近代才大规模传入的基督宗教之初始阶段与中国传统完全异质的文化就不见得。笼统地说“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宗教文化占有很大比重”,是“弘扬中华文化的积极因素”,实质是对基督宗教文化不加分析的美化。至于“宗教文化”说与“传播宗教”之间的微妙关系,拙文《略论……》已举朱晓明之分析予以揭露,兹不赘言。

  6、“我国的政教关系要变革”的提议在什么意义和何种程度上能够被“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所接纳,笔者认为前景并不乐观,理由一是10年前潘岳文章首发此议即被束之高阁,二是当今党内外国内外某种势力一致把它当做否定“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切入点。目前我国良好的政教关系完全受执政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制约,它是数以百万计的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成员和宗教工作者以及数以千万计的共产党员认真执行该方针的结果,得到了各宗教绝大多数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真诚认可。该方针在十七大进入中共党章,标志着目前我国的政教关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相融无间。即便将来有所“变革”,也只能是做若干与时俱进的修正而已。

    刘澎研究员:

  “中国宗教的问题很多,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政教关系模式不合理,政教不分、政高于教、处理宗教问题不通过法治”,“现有宗教管理体制低效、僵化、无力应对宗教方面问题”,“缺乏对宗教问题的相应的制度安排与配套政策”。“回顾中国过去六十年的历史,如果我们从建国开始就能对宗教的性质、作用、功能有一个科学、客观的认识,一个合乎实际的定性、定位,宗教在中国的存在就会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样子了。”
 “从政教分离的角度看,‘国家控制宗教型’的政教关系模式并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以‘政教不分’与‘行政控制’为特征的中国现行的政教关系模式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

  “2004年,国务院出台《宗教事务条例》,成为目前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但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为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

  “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推行的政教关系的两条基本原则的目的就在于尊重个人的自我选择权,保护其不受国家公权力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要求国家与宗教之间保持各自的准则与领域,要求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是现代宪政理论和宪法体制普遍承认的法律与政治道德基础,也应是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

  “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最终目标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传统解释,宗教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消极因素,宗教在社会中的作用不是中性的,当然更不可能是积极的。宗教之所以至今在我国仍然被认为是一个高度”敏感“的、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问题,许多人一提宗教就紧张、就害怕、就联想到”敌情“,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宗教的基本看法还囿于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认识上、观念上没有走出把宗教定性为社会消极因素的误区;宗教问题被严重地泛政治化,因而在涉及宗教问题时,人们总感到有某种风险,总是倾向于一种防范、限制的心理。”

  “‘爱国宗教组织’的定位是以实现执政党的政治目标为己任,也即是这些团体是具有明确目的的宗教-政治组织,而不是纯宗教组织。在以争夺信教群众为衡量标准的宗教市场的竞争中,其宗教性、神圣性与宗教功能当然无法与以专门为宗教信徒提供宗教服务、精神信仰产品为宗旨的非官方宗教组织相提并论。……现在‘办好教会’,‘培养爱国宗教力量队伍’竟奇怪地成为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自己的工作,躺在政府身上的‘爱国宗教组织’成了在信教群众中难以发挥作用而国家又无法扔掉的包袱。而非官方宗教力量也正是利用了‘爱国宗教组织’缺乏‘神圣资本’的软肋,才在政府的不断打压下,得以发展。”

  “迄今为止,中国的官方信仰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被作为宗教化了的官方意识形态已经六十年了,要把它继续摆在中国社会精神支柱与核心价值的地位,作为全国人民信仰的共识,只能是脱离实际的一厢情愿。”

  “在对待群众个人的信仰问题上,党应该承认大多数人没有宗教信仰、没有道德约束对国家有百弊而无一利这样一个事实。”“国家应把宗教管理模式由行政管理转变为法治管理,强化宗教立法,用法律规范和调节涉及宗教的一切问题,允许宗教在法律范围内竞争、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对各种精神信仰产品的选择自由。”

  “此外,党可以把公民伦理道德教育的责任和精神产品的供应作为私人事务交还给宗教(如同中国古代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改变党作为最大的精神信仰产品提供者的角色(目前党提供的精神信仰产品带有极强的政治色彩,虽然形同虚设,但在形式上还要维持供应,结果只是浪费资源)。”

  点评:

  1、“从建国开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大部分时间里对我国“宗教的性质、作用、功能”都“有一个科学、客观的认识,一个合乎实际的定性、定位”,表现为拙文《略论……》所引朱晓明“三个特点(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和三个规律(政治面貌、社会作用、发展方向)”的理论概括。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做为指导思想之一建立的包括“对宗教问题”相当完整的“制度安排与配套政策”的当代中国政教关系,除了“马克思主义”,还有“中国化”的特点,即对历史上中国固有的政教关系模式的扬弃。“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把中国共产党的有效领导视为这四项行为准则的根本保证,并把它当做政教双方处理彼此关系的出发点,因此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双方都有所约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信教公民个体或群体接受这种约束是我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常态。把“中国现行的政教关系模式”判定为“国家控制宗教型”,把它的“特征”概括为“‘政教不分’与‘行政控制’”,再加上“政高于教、处理宗教问题不通过法治”,完全是对西方反华舆论的迎合,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里找不到任何支持。

  2、《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其中有着与宪法完全接轨和与国际人权法体系 基本接轨的完整规定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可见它完全体现了执政党的意图。至于它是否“和《立法法》直接相悖”,且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条文: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鉴于宗教作为社会现象的特殊性 ,上引《立法法》“第八条”的前九项均无法把它纳入,故只能算作“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之一。据说《宗教事务条例》经过了22年的酝酿(1982-2004)和4年的起草(2000-2004),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原始记录未见披露 ,其立法过程还是符合上引《立法法》第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于种种原因,近期内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宗教法》尚不现实。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亦不失为一种进步。《条例》的性质虽然只是行政法规,但与之前许多宗教事务由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位阶更低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相比,从总体而言,其立法质量比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相对要更高一些。” 把“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当成判定《宗教事务条例》“和《立法法》直接相悖”的依据,既在逻辑上讲不通,其结论也完全不符合事实。借此来否定《宗教事务条例》,其矛头指向仍然是我国当前的政教关系。从国际人权法体系抽象出所谓“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推行的政教关系的两条基本原则”,把它们当成“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形式是要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纳入为西方大国利益服务的“普世价值”体系,目的则是从根本上改变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3、“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代表作之一《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明确指出:“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在这里,“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落脚点”=“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最终目标”。把它歪曲为“其最终目标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是明显的在偷换概念:1、把“宗教信仰”换成“宗教信仰问题”;2、把“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的实质(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换成中共“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最终目标”。如此张冠李戴,应该不是作者一时的疏忽吧?

    4、19号文件还明确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一定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政法部门,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掌握起来,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并且使一切从事这一方面工作的干部,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深入地理解党对宗教问题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密切地联系信教群众,同宗教界人士平等协商、合作共事。”“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人民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彻底地摆脱任何贫困、愚昧和精神空虚的状态,而造成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站在人类前列的光明世界。到那时候,我们国家的绝大多数公民,都将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而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的寄托。……只有进入这样的时代,现实世界的各种宗教反映才会最后消失。我们全党要一代接着一代地,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努力奋斗。”刘澎先生对这些指示几乎全部彻底地否定,令人很难相信他居然是一位资深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余论: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是“存在决定意识”。上引两位先生有代表性的论说是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社会思想领域法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在“与国际接轨”的舆论导向下以为西方大国利益服务的“普世价值”体系为依归的形形色色的舶来理论或思潮占据上风的一些表现。毋庸置疑,目前体制内用各种手段歪曲、抹黑和企图颠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还大有人在,尽管其中有人也打着坚持和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招牌。至于体制外那些有西方背景特别是有境外基督新教背景的异议人士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及其宗教观,同时以改变中国现存政教关系为突破口向中共执政地位发出挑战,已经成为某个学术领域的常态。目前中共中央新老领导集体交接班过程正在有序进行。笔者热烈希望新一届党中央给“应然”语境里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规定一个明确的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提倡“百花齐放”,鼓励“百家争鸣”,并且择其善而从之,把“实然”语境里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从而进一步处理好政教关系,使中国已有的和新兴的各种宗教真正成为一部分公民群众自主自办的事业。
 
          (本文转载自: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3022777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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