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0日,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关于宗教财产的立法问题”在北京举行。来自法学界与宗教组织的代表及“2013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的学员共70多人出席了会议。作为国内学术界举办的首次讨论宗教财产立法问题的专业会议,此次会议与过去十年来国内关于宗教与法治的研讨会相比的最大的不同是开始了从理论原则探讨向如何通过立法对具体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转变。为此,与会者从立法与法律的角度,围绕“宗教财产的归属、宗教教产的退还、宗教团体的免税待遇、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等问题,进行了热烈、坦率的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认为,宗教对一个社会的道德形成非常重要,国家应该重视宗教问题,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宗教财产是宗教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宗教财产管理的混乱,客观上不利于宗教的发展,甚至会导致政教不分。宗教经济学家张志鹏教授指出,宗教团体法律地位不明是财产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目前,宗教财产所有权混乱不明,“物在呼唤主人”。他呼吁应通过立法为宗教团体确立多种形式的实体地位,解决宗教财产“主人”的身份问题,才能物有所归。华南农业大学的何方耀教授介绍了寺庙管理的六种类型,分析了佛教教产归属的现状。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凯律师从他近年来代理的案件中总结出了基督教家庭教会财产存在的四种形式。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马卉以湖北宝通寺为例,介绍了宗教教产的各种表现形式。他们的发言从不同视角展现了宗教财产归属问题的复杂性,并就确定不同财产的归属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跟与会者进行了探讨。
北京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秘书长魏汝久认为宗教财产跟其他财产并无本质不同,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完全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只是宗教团体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不能从事高盈利活动。魏汝久律师的观点引起了其他与会者的激烈反应,与会者在此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意见分歧。西南政法大学的张建文教授认为,宗教财产问题具有特殊性,无法纳入现行法律体系,对宗教财产问题必须进行立法。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的王军律师介绍了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宗教财产的法律规定,指出目前的法律过于笼统,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他认为宗教财产的立法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第一要给财产找到适当的主体,第二财产要与它的特定目的相适应。同时应将宗教财产问题分为历史遗留问题和内部管理问题两种类型。
张建文教授还介绍了俄罗斯在处理和解决宗教财产的历史遗留问题时的做法和实例。他认为,中、俄两国都曾经把宗教财产公有化,因此也都面临宗教财产返还问题。俄罗斯在归还宗教财产过程中建立了一个处理纠纷的调处机制,因此归还问题进行的比较顺利。他希望俄罗斯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借鉴。中铝公司法律部石宇权主任在发言中表示,宗教财产归还问题涉及的归还主体和接收主体、归还对象都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利益交错严重,因此难度非常大。他认为要解决宗教财产问题,首先应该落实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只有思想观念摆正了,解决具体问题才能顺理成章。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明锋博士介绍了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三个时期产生的不同形式的宗教财产占用问题,指出了目前我国在宗教财产退还依据、落实退还政策的主体、司法缺位三个方面存在的缺陷。基督教燕京神学院院长高英牧师介绍了改革开放之后,宗教界在宗教立法方面的诉求、“落实宗教政策”与“宗教房产问题”的由来及其效果。她以北京崇文门教堂为例,说明归还教产只有政策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是远远不够的,“落实宗教政策”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退还宗教房产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尴尬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中国佛教协会原综合研究部主任徐玉成介绍了我国佛教寺庙被占用的数量与实际退还的寺庙数量之间的巨大差距,回顾了佛教教产退还的历史过程,以详实的数据说明了尚未解决的佛教教产退还问题的严重性,强烈呼吁要将宗教教产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中国佛教协会副秘书长卢浔以云南某寺庙僧人遗产案为例,说明宗教团体由于缺乏法人地位,无法作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主体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给佛教界带来的困难和损害。北京新启蒙研究所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赞同对宗教财产问题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以乌坎村为例介绍了宗教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在讨论宗教团体是否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时,许多与会代表都谈到了寺庙收门票问题。与会者就寺庙是否应当收门票、门票受益的分配问题、宗教界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利益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弗兰克·阿维奇教授认为,寺庙卖门票问题的实质涉及政教分离,造成寺庙收门票并非寺庙单方面的原因问题,如果从法律上实行了政教分离与宗教法治,国家不再介入寺庙的财产收入,寺庙的经营活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美国杨百瀚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科尔·达勒姆教授也就宗教财产的法律问题做了精彩的论述。
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刘澎教授在发言中回顾了民间宗教立法的进展,简要介绍了他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草案)》的内容;说明中国的宗教法治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必须改变现有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宗教管理体制,加快宗教立法,走宗教法治的道路。刘澎教授强调,实现中国的宗教法治,是一个深入开展普法宣传的过程,需要宗教信仰者、非宗教信仰者及各个社会群体的共同参与,才能达成共识。为此,此次会议为各界人士提供一个相互交流、从法律上探讨解决宗教问题的平台,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宗教法治的现状、促进我国的宗教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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