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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发布时间: 2013/10/8日    【字体:
作者:秦倩
内容提示:在西方国家,教会、宗派等“纯”宗教组织一直就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提供者。特别是19世纪中期以后,西方基督教会创造了“社会福音”的概念,以指称社会责任原则,它根植于圣经中,并将一个好的基督徒界定为是根据基督教道德积极改良社会的人。
关键词:  宗教 非政府组织  
 

    宗教非政府组织或基于信仰的非政府组织,在西方社会中是一种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并且在其公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形态。在西方国家,教会、宗派等“纯”宗教组织一直就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提供者。特别是19世纪中期以后,西方基督教会创造了“社会福音”的概念,以指称社会责任原则,它根植于圣经中,并将一个好的基督徒界定为是根据基督教道德积极改良社会的人。很多社会运动都源出于宗教价值和宗教思想,而那些宗教及与之相关的组织一直就是西方“社会运动”的重要组织基础,是界定社会问题并倡导问题解决的主要行动者。如马丁·路德·金就激励了不同教派的牧师成为人权运动的积极参与者和领导者。

    尽管如此,总体上有关宗教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一直处于边缘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l)国际上,尤其是非西方国家,至今对宗教非政府组织缺乏清晰的法律和社会学定义;(2)社会学和政治学长期以来漠视宗教行为体在公共领域的表现;(3)由于上述公共科学对宗教存有的偏见以及宗教本身定义的困难,部分宗教非政府组织不愿或难以以宗教来进行自我指涉;(4)国际上一直少有关于宗教非政府组织的数据资料。
 
    为更好地了解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得回答哪些组织属于宗教非政府组织这个问题。
 
    什么是宗教非政府组织?宗教非政府组织概念显然是从非政府组织概念分离出来的,除了它标志性的“宗教性”之外,也必然具备一非政府组织的一般属性。只有“宗教性”和非政府组织的一般属性形成交集,才会显示出宗教非政府组织概念的完整性。因此,沿着这两个属性对宗教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逐层梳理是必要的。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态早在19世纪就已经存在,但作为一个术语却迟至1946年才在联合国被首次使用。虽然之后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己约定俗成,广泛流行,但关于这个概念包罗的内涵,实务界和学术界都未达成一致的意见。然而,虽然关于这个概念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但不同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表述都还是明确的,而且基本的共同点构成了这个概念的核心内容,如萨拉蒙提出的非政府组织具有的七个方面的属性,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当然,对这些属性几乎每一条都存在质疑,这取决于观察角度和研究目的的需要。
 
    本研究不拟爬梳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分歧,定义出于定义者的目的。对非政府组织的范畴进行认定,意在与国家和市场内存在的组织类型进行区分,因此,本研究选取了较为普遍的四个要素来定义非政府组织,即非官方的、非营利性的、志愿的和自主管理的。
 
    根据这四项属性,宗教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根本区别于另一类宗教性政府间组织和宗教性准政府组织。当今国际社会中,宗教性政府间组织仅是极少数的存在。大多数国际组织,除了泛伊斯兰世界外,均不会把宗教作为组织的认同基础。这也是为什么伊斯兰会议组织(OIC)成为国际舞台上独一无二的宗教行为体的原因。可以说,除OIC外,没有其他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按照宗教标准界定其成员资格。虽然,伊斯兰学者经常会将英联邦和欧盟指称为“基督教俱乐部”,但基督教之于英联邦和欧盟的意义,显然与OIC的问题不同。再就宗教性准政府组织而言,国际社会中唯一的相关存在是梵蒂冈。在国际法中,梵蒂冈是个特殊的实体,梵蒂冈城市国家具备国家的形式条件,但根据《拉特朗条约》,其追求的目的仅在于维持教廷——即由教皇和各级教廷成员组成的罗马天主教会中央政府——的地域存在,实现教廷所代表的特殊的精神目的。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教廷和梵蒂冈联合而成的类国家的身合国或政合国。由于梵蒂冈具有的这种独特性质,它是唯一一个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享有永久观察员地位的宗教性非国家行为体。但同时梵蒂冈的教廷又具有政府的性质,教皇是国家元首,在他的领导下,梵蒂冈能够与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虽然拉特朗条约要求罗马天主教会在外交政策上保持中立,但它已与168个国家建立了广泛的外交关系,并通过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活动对一系列国际事务施加深远的影响。
 
                                     宗教性
 
    相对而言,宗教非政府组织最鲜明的特征是其宗教性。然而,并非所有的宗教非政府组织都会冠以“宗教非政府组织”的称谓,而是多采用协会、社团、理事会等名称,例如“全国福音派协会”。有的组织甚至连宗教标识也没有,如“关注家庭”。相反,有的组织虽以宗教作为名称标记,但实际上并不是宗教非政府组织,如“基督教男青年协会”和“基督教女青年协会”。鉴于以上存在的混乱,我们有必要首先对宗教非政府组织之宗教性进行明确界定。
 
    按照朱利亚·伯格的观点,宗教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宗教因素可以通过两个变项观察,即宗教性身份认同和宗教认同的关联度。宗教性身份认同是指宗教非政府组织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界定其组织使命。一般可以体现为以下三点:(1)在成立文件或使命陈述中公开声明以宗教信仰为其工作动因;(2)与某种宗教机构或神学传统相联系;(3)以宗教信念或信仰声明为基础招募全部或一部分工作人员。尽管关于宗教的定义人言人殊,但就这些组织而言,根据各自的宗教认同,可将它们分别归入世界上几个主要的建制性宗教。以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的宗教非政府组织为例,他们分别代表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佛教、印度教、巴哈伊教、精神性信仰以及多宗教。
 
    除此之外,有关这类组织宗教因素的另一个考察变量是宗教认同与组织的关联度。这是有关宗教认同的量化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作为组织基础的宗教信仰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组织的决策结构、行动策略和活动内容。实际上,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很难精确衡量这类组织体现宗教信仰的程度,而且本质上,尽管宗教非政府组织与世俗类组织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并没有纯粹的世俗或宗教性非政府组织,一个组织的宗教认同仅仅表明该组织“宗教性”的程度而不是一个绝对的界分标准。
 
    因此,在世俗性和宗教性的两极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连续体,不同组织就是在这两极之间进行流动,从而相应的体现不同程度的世俗和宗教因素。
 
                            消极性定义:与其它组织的界限
 
    为了进一步明确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内涵,就有必要探讨其消极性定义。除了前述区别于宗教性政府间组织和宗教性准政府组织外,大体上,宗教非政府组织是在同其它两类相关组织,即宗教组织与世俗非政府组织的比较中界定。从组织特征与性质上将宗教非政府组织与其它两类组织区别开来,是这项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也是进一步考察宗教非政府组织运作情况的逻辑起点。
 
    1、与宗教组织的区别
 
    用RNGOs这一术语来指称这类非政府组织,表明了它们与“宗教组织”的区别。虽然一些学者认为,宗教非政府组织包括着宗教组织,但大多数学者并不认同这种过于宽泛的界定。托马斯·杰文森认为,宗教非政府组织(RNG0s)这一新术语旨在描述那些主要为了更为广泛的社区利益而从事服务活动的组织,它们由宗教性的体验和原则所型塑。虽然这些组织由共享一套宗教信仰的成员组成,并因这些信仰和价值观而为他人服务,进而由于这些信仰而可能表现出与众不同的方式,但它们同宗教“堂会”以及其它“类宗教组织”有本质的区别。从而使这种类型组织及其活动能规避宪法与法律对宗教的限制,以不同的方式接受政府的资助;而政府资金也通过这些组织流向对社会服务活动的支持。
 
    杰文森进一步指出,将宗教非政府组织包含堂会等宗教组织是有巨大问题的,它掩盖了两者的区别。很难发现一个牧师、拉比或阿旬把他们自己理解为领导着一个宗教非政府组织。他们领导着教堂、寺庙、犹太会堂或清真寺,也就是说一些堂会。后者的核心功能是做礼拜,其本质特征是僧侣制度的。杰文森提出可以根据规模、历史、行动与资金来源这四项标准来理解宗教非政府组织与宗教堂会的区别:
 
    (1)就规模而言,堂会倾向于相当小型(平均75人),而宗教非政府组织则从小型草根组织到大型社团如救世军等,其规模有巨大差异;
 
    (2)就历史而言:堂会显得普遍更加古老(平均69年),而宗教非政府组织由于面临着针对公共资金的更加激烈的竞争,所以其历史长短不一,起伏不定;
 
    (3)就其行动而言,宗教非政府组织更类似于其它世俗的公益组织。在美国存在着大量宗教性的医院、大学、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之家、日常看护中心等等。相反,堂会习惯于将社会服务嵌入在其宗教活动中。
 
    (4)最为重要的差别是资金来源:堂会主要收入来源是捐款(平均86%),只有很少一部分来自于服务收费或财产收入(平均14%),而宗教非政府组织象其它世俗性非政府组织一样,接受的捐款较少(平均20%)因此它们更依赖于公共资金(平均37%)、服务收费与其它资源(平均37%)。
 
    另外,大卫·塞普斯丁从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服务角度区分了这两类组织。宗教非政府组织由教会、教会群体以及教派建立,以实现后者帮贫扶困的神学责任。宗教非政府组织实施包括小型的兼职项目和大型的由专业化训练的专职人员开展的全职项目。这些宗教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服务比任何单一教会所提供的更为有效。这些项目不能用来劝人改宗、从事礼拜或促进宗教教育,也不能因为宗教信仰的原因而歧视它们所服务的受益人以及它们的雇员。实际上,这些项目更接近世俗机构运作的项目。而直接由教堂、清真寺等宗教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项目,通常从事于宗教礼拜、劝人改宗以及宗教教育等,这是它们的神学实践的一部分,并且这些组织可以基于宗教信仰而在雇佣人员时采取差别化对待方式。21
 
    虽然宗教非政府组织与专事宗教传播和崇拜的宗教组织不同,但三者同时存在这复杂的结构关系。
 
    第一类关系是,宗教非政府组织作为宗教组织的下属机构。这类非政府组织通常由宗教组织根据内部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条款来控制。宗教组织的宗教信条很可能出现在其下属机构宗教非政府组织的设立文件中。作为下属机构,宗教非政府组织常常接受上级宗教组织的财政援助和组织及精神指导。
 
    第二类是,宗教非政府组织是作为分开和半独立性的组织而建立的,与宗教组织有着正式的附属关系,其中包括兄弟会、姐妹会等等。比如,国际路德信众联合会就是美国基督教路德宗一密苏里教会的兄弟会,专门承办广播节目、出版文献、发起人道主义救援项目等。第三类也是种类最多的宗教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宗教组织的,通常与一个特定的宗教派或宗教组织没有明确联系,但是,他们将自己的使命、组织文件、筹资途径、服务、志愿者基础和活动都建立在一个特定信仰的基础上。最后一类是持久或临时的跨宗教协会和社团,比如为了促进教徒间相互了解!消除偏见以共同行动而成立的跨宗派行动和协调机构。如1974年由罗马天主教!基督新教和福音派基督教组成的世界面包计划,就是此类组织的典范。
 
    2、与世俗非政府组织的区别
 
    按照一般的经验,宗教非政府组织与世俗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差异,应该比它们同宗教组织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但也有学者经过调查发现,在现代社会中,一些组织无法从其外部特征上判断出它们是否具有宗教因素;而一些具有宗教标识的组织,却自我认知为不具有宗教性的世俗非政府组织。因此,宗教非政府组织与世俗非政府组织之间也需要作出清晰的界定。休斯顿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海伦·罗斯·艾褒及其同事给出了宗教非政府组织的操作定义:1、它们本身以宗教信仰为基础;2、它们至少提供一种社会服务,包括倡导;3、它们以某些方式依附于超过一家宗教堂会;4、因为它们有自己的董事会,所以是独立的。据此,艾褒教授及其小组在大量经验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宗教非政府组织同世俗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异同:
 
    (l)自我身份认同。在组织名称与使命陈述上,75%的宗教非政府组织使用了具有宗教意味的名称,并且在使命陈述或组织的符号标识中涉及了宗教因素;约五分之四的宗教非政府组织使用了上述特征中的一种,来表达它们的宗教性身份认同。
 
    (2)组织领导层。宗教性与世俗性非政府组织都根据其正式的资格来雇佣管理人员。但是,除了行政管理与专业资格以外,宗教非政府组织倾向于根据宗教委身来雇佣和招募职员与志愿者。几乎一半的宗教非政府组织在雇佣职员时把他们的宗教归属考虑在内。
 
    (3)物质资源。世俗非政府组织获得了重要的政府财政支持,而宗教非政府组织不得不寻找替代性资源,如宗教堂会与其它宗教组织。因此,存在着由宗教堂会与宗教非政府组织建构而成的网络。
 
    (4)产品。宗教性与世俗性非政府组织在向其顾客直接提供的社会服务产品方面没有显著的差异。它们都试图促进服务对象的个体转变,并采用社会工作中的“友情探访”模式。然而,宗教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服务提供方式,完全基于它们在同顾客互动过程中浸透着宗教价值这样一种组织文化。因此,这两类组织在组织目标与服务结果方面是相同的,但使用了达成目标的不同手段。
 
    (5)决策。宗教性与世俗性非政府组织都依赖于职业经理人,也就是说,都使用“世俗性”的组织管理技术。但宗教非政府组织也依赖宗教专家来达成决策。
 
    3、整合的框架
 
    学者们一直努力建构能涵括宗教组织、宗教非政府组织与世俗性非政府组织差异的统一的整合框架。在杰文森的一篇论文中,他用七项标准来界定“宗教组织”,即身份认同、参与者、资金来源、权力运用、组织目标、决策程序与服务领域。虽然并没有直接针对宗教非政府组织的特征,但事实上这七项标准已将宗教组织从其它“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组织中划分出来。其中最能体现宗教组织本质的特征如:参与者主要是宗教信徒;组织目标、产品与服务通常具有宗教特征,并且依赖“灵性技术”来运作,如礼拜、祈祷、经典与精神价值的使用等;其发展、扩散以及权力的运用来自于宗教资源,其领导权通常被赋予一个神职人员,这种领导资格需要具有神学教育的背景。、这七项标准构成了宗教组织的理想类型、,并且暗含着对世俗组织的理想类型描述:它们缺乏所有这七种特征。因此,根据这七项标准,一个特定的组织就可以根据其宗教相关度,置于从清晰完全的宗教性到彻底的世俗性这个连续统的某一点上。
 
    目前,被学界普遍认可的区分标准是由“人类需要与信仰及社区行动工作组”提出的。与杰文森类似,工作组建构了一个从纯粹世俗的组织到纯粹宗教组织的连续统,宗教性逐步增强:世俗组织<宗教性一世俗性兼具的组织<具有宗教背景的组织<隶属宗教的组织<以宗教为中心的组织<被宗教信仰浸透的组织。一个组织可以根据以下宗教性特征,在这个连续统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使命的表达;对具有宗教目的之活动的资助;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员的宗教身份;是否归属于外部宗教机构;是否有来自宗教来源的资金支持;所实施项目的宗教内容;宗教内容与组织运作结果的关联度;宗教环境(如名称、建筑风格、宗教符号等)。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并考虑到目前的限制,本研究对宗教非政府组织作以下定义:宗教非政府组织大多是指建立在某一宗教信仰之上,宣称其身份和使命是基于一种或多种宗教或精神传统的非营利、独立和志愿组织,旨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促进和实现公共福利。
 
         (本文节选自:秦倩博士论文《国际法与宗教非政府组织》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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