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国家
 
当代欧洲宗教形势、政教关系状况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3/10/8日    【字体:
作者:刘国鹏
内容提示:曾几何时,基督宗教被深深地打上了欧洲文明及其前身“两希”文明的烙印,那么,今天,在全球化日益深入,资本、人口流动,信息、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密切的时代,欧洲和基督宗教的天然血缘、亲缘关系如何?其他宗教有无可能打破基督宗教在欧洲的独尊地位?欧洲民众对宗教的态度和看法有无变化?此外,欧洲各国自近代以来政教关系的变迁及其模式能否对中国当今的政教关系以及宗教治理模式提供借鉴空间?等都值得我们的重新审视。
关键词:  欧洲 中国  
 
 
从历史上看,基督宗教虽然源于亚洲,却发育、成熟、壮大于欧洲,其三大分支均肇端于欧洲,325年,基督宗教一跃而被奉为罗马帝国的国教,1054年,天主教和东正教分裂之后,二者的发展范围却基本上限定在欧洲的版图之内;1517年马丁·路德发起的宗教改革潮流席卷了德国、瑞士、荷兰、英国等地,但其流风依然在欧洲围墙之内劲吹。直到地理大发现、工业革命之后,伴随着欧洲的殖民主义运动和拓展海外资本市场,基督宗教才得以传播到整个世界。
 
曾几何时,基督宗教被深深地打上了欧洲文明及其前身“两希”文明的烙印,那么,今天,在全球化日益深入,资本、人口流动,信息、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密切的时代,欧洲和基督宗教的天然血缘、亲缘关系如何?其他宗教有无可能打破基督宗教在欧洲的独尊地位?欧洲民众对宗教的态度和看法有无变化?此外,欧洲各国自近代以来政教关系的变迁及其模式能否对中国当今的政教关系以及宗教治理模式提供借鉴空间?等都值得我们的重新审视。  
 
十九、二十世纪的大部分社会学家认为,基督宗教在欧洲的命运将不可遏制地走向衰落。教会将成为少数人的宗教,直至被时间淘汰。法国革命及其世俗观念,将基督宗教放逐到公共空间的边缘地带,而世俗化则将其从人们的精神世界扫地出门。[2]
        
1977年,著名法国教会史家让·德吕摩(Jean Delumeau)曾撰写过一本小册子:《基督宗教行将灭亡吗?》(Il Christianesimo  sta per morire?),内中对基督宗教在欧洲的命运持极其悲观的态度。
        
1993年,由乔万尼·阿涅利基金会(Fondazione Giovaggni Agnelli)发起的对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匈牙利欧洲六国信仰、宗教文化及现代性关系的调查研究表明,一方面,现代性并没有将基督宗教逼上绝路,像此前某些对世俗化持乐观态度或过度焦虑立场的理论家所预见的那样,而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变化,基督信仰的表达方式、教会的生活及其组织形式,包括基督徒团体的人口结构、社会成分和文化构成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尽管基督宗教在当代欧洲文化中仍占据主体地位,但是,整个欧洲的宗教发展却呈现出强烈的多元化倾向,这一倾向的鲜明特点之一即是法国以马格里布非洲裔移民和英国以巴基斯坦亚裔移民为结构主体的伊斯兰教的迅猛发展。[3]
       
2012年2月,发表在瑞士福音教会大会(Conferenza delle Chiese Evangiliche in Svizzera)主办的《福音之声》(Voce Evangelica)月刊上的一篇文章表明,当代欧洲的宗教发展呈现出三大特征:
     (1)过团契生活的信徒人数持续减少,其中尤以基督徒表现最为明显;
     (2)与此同时,重新确认并强化其基督信仰的人也在持续增多;
     (3)“体制外信徒”增多,他们“信仰但不参与”,社会学家将其称之为“不进教的无神论”信徒。 [4]
   
一、欧洲宗教信仰概览
   
从2012年10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的欧洲民意观测(Eurobarometers)报告来看,欧洲各国的宗教信仰呈现两极化倾向,如在马耳他、土耳其、罗马尼亚和塞浦路斯,相信上帝存在的人口比例分别占到该国总人口的94%、94%、92%和88%,而在捷克、爱沙尼亚、瑞典和挪威 ,相信上帝存在的人口比例则仅分别占到该国总人口的16%、18%、18% 和22%。表-2为2010年欧盟27个国家和在地缘上属于欧洲但却未加入欧盟的5个国家的信仰状况调查结果,调查内容分为三类:相信上帝存在、相信存在某种神灵(灵性力量)或生命力以及不相信存在上帝及任何形式的神灵或生命力,根据调查显示,欧盟27个成员国的针对上述三项调查的平均比例分别为51%、26%、20%。这一调查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当前欧洲各国宗教信仰,尤其基督宗教信仰所占人口的比例。
 
表-1:2010欧洲民意观测(Eurobarometers)公布的宗教信仰现状调查结果一览表[5]
序号
国家
相信上帝存在
相信存在某种神灵或生命力
不相信存在上帝即任何形式的神灵或生命力
不知道
 
1
马耳他
94%
4%
2%
2
罗马尼亚
92%
7%
1%
3
塞浦路斯
88%
8%
3%
1%
4
希腊
79%
16%
4%
1%
5
波兰
79%
14%
5%
2%
6
意大利
74%
20%
6%
7
爱尔兰
70%
20%
7%
3%
8
葡萄牙
70%
15%
12%
3%
9
   斯洛伐克
63%
23%
13%
1%
10
西班牙
59%
20%
19%
2%
11
立陶宛
47%
37%
12%
4%
12
卢森堡
46%
22%
24%
8%
13
匈牙利
45%
34%
                 20%
1%
14
奥地利
44%
38%
12%
6%
15
德国
44%
25%
27%
4%
16
拉脱维亚
38%
48%
11%
3%
17
英国
37%
33%
25%
5%
18
比利时
37%
31%
27%
 5%
19
保加利亚
36%
43%
15%
6%
20
芬兰
33%
42%
22%
3%
    21
斯洛文尼亚
32%
36%
26%
6%
22
丹麦
28%
47%
24%
1%
23
荷兰
28%
39%
30%
3%
24
法国
27%
27%
40%
6%
25
爱沙尼亚
18%
50%
29%
3%
    26
瑞典
18%
45%
34%
3%
27
捷克
16%
44%
37%
3%
28
土耳其[6]
94%
1%
1%
4%
29
克罗齐亚
69%
22%
7%
2%
30
瑞士[7]
44%
39%
11%
6%
31
冰岛
31%
49%
18%
2%
32
挪威
22%
44%
29%
5%
 
 
下面,笔者将对欧洲各主要国家,尤其是西欧各国宗教信仰的一般现状进行详细剖析,从而了解当代主要欧洲国家的宗教发展状况。
 
二、当代欧洲各主要国家信仰状况及其
 
1 当代法国宗教信仰状况及其特点
        
就传统而言,法国曾是天主教占绝对人口多数的国家,并长期被罗马教廷视为普世天主教会的“长女”,历史上法国国王丕平曾于公元756年将意大利中部以罗马为中心的一大片土地献给罗马教宗,奠定了日后长达上千年的教皇国的基础,由此亦可反映出法国与天主教关系之一斑。然后,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天主教会却在法国乃至欧洲范围内第一次遭到一场以无神论为精神特征的革命的沉重打击,其后,天主教会虽在法国有所复兴,但该国所引发的世俗化冲击却深深地动摇了天主教会在法国社会及其文化中的地位,而1905年12月9日政教分离法的颁布,则更显示出法国在世俗化方面义无反顾的态度。
        
根据国际独立调查机构“温-盖洛普国际(WIN-Gallup International)” 2012年发布的《2012年全球宗教信仰与无神论指数》(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 - 2012)报告,法国在全球受调查的57个国家中,其无神论人口比例已居于前10位当中的第4位,占该国总人口的29%,仅次于排在前三位的中国(47%)、日本(31%)和捷克共和国(30%)。[8]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法国总人口为6558,6万[9],那么,就有多达1300万的民众属于明确的无神论者,这一数字不可谓不庞大。
         
表-2为全球6家专业调查机构或政府部门对2006-2013年间法国各主要宗教信仰者及无信仰者状况的调查统计:
 
表-2:2006-2013年法国各主要宗教信仰者及无信仰者状况一览表
调查机构
调查时间
基督徒(含天主教徒与新教徒)
无宗教信仰者
穆斯林
犹太教徒
其他
CSA[10]
2006年
58 %
31 %
4 %
1 %
6 %
Ifop
2011
65 %
25 %
7 %
1 %
2 %
INED[11]
2008-2009
45,5 %
45 %
8 %
0,5 %
1 %
CIA World Factbook[12]
2013
85-90 %
4 %
5-10 %
1 %
-
U.S. Department of State[13]
2011
65-66 %
21 %
8-10 %
1 %
2-4 %
2010年
63 %
28 %
7,5 %
0,5 %
1 %
 
结合表-2和相关研究表明,目下,宗教信仰在法国呈现出三大显著特征:其一为难以遏止的世俗化倾向,宣称无宗教信仰者已高达4%-45%的人口比例;其次,天主教虽仍处优势地位,但伊斯兰教的发展非常迅猛,已稳居第二位,甚至有专家预计,再过20-30年,伊斯兰教将取代天主教成为法国第一大宗教。第三,天主教徒和穆斯林选择过信仰生活的热情差异悬殊,研究表明,在法国,选择过信仰生活的天主教徒日趋老龄化,其中65%的信徒年龄在50岁以上;与之相较,选择过信仰生活的穆斯林却呈现出鲜明的年轻化特征,其中70%的信徒年龄低于54岁。[15]法国最权威的民意调查机构Ifop曾于2010年、2011年分别针对天主教和伊斯兰教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34岁以下过信仰生活的信徒中,天主教徒仅占16%,而穆斯林则占到48%,即法国选择过信仰生活的年青天主教徒仅为年青穆斯林信徒的1/3。
 
2 当代德国信仰状况及其特点
      
基督宗教传入德国距今已逾1300多年。自1517年路德发起宗教改革以后,作为基督新教之一的路德宗在此后的德国历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其次为罗马天主教。现如今,在其近8200万总人口当中[16],仍有约65%-70%的人口相信基督宗教,其中,基督新教和天主教可谓平分秋色。新教当中,尤以路德宗和加尔文宗为主,后二者在德国被称为“福音教会”(EKD),此外,新教当中的其他宗派如浸信会、卫理公会、门诺会等则组成一个被称为“新福音教会”的松散联盟。1990年,两德统一之后,由于原东德地区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势影响,上述地区广大无神论人口稀释了统一后德国的宗教信仰比例,尤其是基督徒的信仰比例[17]
       
除了天主教和新教之后,随着20世纪60、70年代希腊移民和塞尔维亚移民的融入,希腊正教会和俄罗斯正教会也开始在德国找到了发展空间。
      
在基督宗教之后的少数派信仰中,伊斯兰教的影响力最大,约占人口比例的4%,而犹太教和佛教等其他宗教信徒则占不到人口比例的1%。
        
从地理分布上看,德国南部和西部以天主教为主,其中尤以巴伐利亚州和北莱茵 - 威斯特法伦州为主;北部和东部则以新教占优。[18]
         
不过,最近几年来,德国的宗教状况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根据德国“宗教研究信息服务”(REMID)机构发布的2011年度各宗教信徒人数来看,其中,天主教徒人数居于首位,为24.472.817,福音教会(EKD)屈居第二位,为23.619.648人;穆斯林人数已增至4.000.000;佛教徒人数为130.000,超过犹太教徒102.797。[19]
        
图-1为英国著名市场调查机构Ipsos Mori发布的2011年度德国宗教信仰人口比例调查结果。
 
图-1:德国各宗教信徒占全国人口比例(2011年)[20]
 
 
 
3 当代英国信仰状况及其特点
         
基督宗教传入英国至今已逾1400多年,截至目前,其国民当中大部分人口仍然信仰基督宗教,与此同时,20世纪中叶以后大量移民的涌入和世俗化的日益加深,也在快速地影响着当代英国的宗教信仰版图。
        
从历史上看,天主教一直是英国最主要的宗教信仰,自1543年宗教改革之后,圣公会则成为英国最主要的宗教并长期被奉为国教,截至目前,圣公会在英格兰地区仍然享有国教地位。
        
截至2001年,整个英国总人口为5910万,其中,在英格兰地区,圣公会为该地区最大的基督宗派,其人数为1700万;在苏格兰地区,长老会则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其人数为1100万;而在北爱尔兰地区,有大约一半的居民认为自己信仰基督新教,而40%的居民则信仰天主教;在威尔士地区,卫理公会和浸信会在此占有绝对优势。
       
近年来,随着世俗化的加深和外来移民的不断涌入,英国的总人口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信仰基督宗教的人士无论在数量和比例上都呈急剧下降趋势。
       
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2012年底发布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英国总人口已上升至6320万。[21]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基督徒3320万,占总人口的59.3%;伊斯兰教为全国第二大宗教,穆斯林人数达270万,占总人口的4.8%;另有1410万人宣称自己没有宗教信仰,其比例高达25.1%;其他主要宗教信仰人数为81万7千,占总人口的1.5%,主要由犹太教徒、佛教徒、印度教徒和锡克教徒组成。
 
 表-3:2001-2011年英国各主要宗教信仰者人数、比例变化一览表[22]
宗教信仰
2001年
2011年
     变化幅度
信徒人数(千)
占总人口百分比
信徒人数(千)
占总人口百分比
信徒人数(千)
占总人口百分比
基督教
37,338
71.7
33,243
59.3
-4,095
-12.4
无宗教信仰者
7,709
14.8
14,097
25.1
6,388
10.3
穆斯林
1,547
3.0
2,706
4.8
1,159
1.8
印度教徒
552
1.1
817
1.5
264
0.4
锡克教徒
329
0.6
423
0.8
94
0.2
犹太教徒
260
0.5
263
0.5
3
0.0
佛教徒
144
0.3
248
0.4
103
0.1
其他宗教信徒
151
0.3
241
0.4
90
0.1
未表明宗教立场者
4,011
7.7
4,038
7.2
27
-0.5
 
 
4 当代意大利宗教信仰状况及其特点
        
意大利传统上是一个天主教国家,从基督宗教诞生之时起,罗马就成为基督宗教最初的几个传播中心之一,日后更成为整个基督宗教的中心,此后,历经天主教和东正教的分裂、新教改革,至今仍然是天主教世界的精神中心。
       
但是,进入20世纪之后,天主教在意大利的地位并不如以前那般牢固了,这表现在世俗化趋势日益严重,许多天主教徒虽然保留其信仰身份,但却不愿或无意参加宗教实践活动。与此同时,很多天主教徒在面对许多有争议的社会、道德问题时,也越来越坚持自己而非教会的官方立场和态度。
        
根据意大利著名民调公司Eurispes2006年的统计结果,意大利居民当中,仍有高达87,8%的人士认为自己是天主教徒,这一比例甚至比15年前还提高了8个百分点,但是,参加信仰实践的信徒却只有36.8%,而参加主日弥撒的中青年信徒比例则更低,其中,18-24岁的仅占30.8%,25-34岁的为22.4%,而35-44岁的中年人也不过28,5%。也就是说,世俗化进程造成了更多“名义上”的,而非虔诚的、过信仰生活的天主教徒。此外,在对待诸如离婚、堕胎、人工授精、安乐死等天主教会持强硬反对态度的争议问题上,分别有83.2%、68.7%、58.7%、38.1%的天主教徒持肯定或赞成态度,显示其与天主教会的官方立场有较大差异。[23]
          
除此之外,随着后现代社会价值及文化的多元取向,意大利社会信仰除天主教之外的其他基督宗派、东方宗教及新兴宗教的人士也越来越多。根据意大利新兴宗教研究中心(CESNUR, Centro Studi sulle Nuove Religioni)的最新统计数据,2012年,意大利除天主教之外的少数派宗教及灵修团体共有832个,人数1.395.000,占意大利总人口(拥有公民身份者)的7.2%。[24]
 
表-4:2012年意大利居民宗教、信仰背景构成
居民或信仰人口
具体人数(个)
人口比例
意大利公民
56,250,447
有意大利居留的人口
60,820,764
移民人口
4,570,317
7.5%
意大利公民当中持少数信仰者
1,395,000
2.5%
持少数信仰者(含移民人口)
4,358,000
7.2%
 
表-5:2012年意大利本土居民信仰背景构成(除天主教而外)
宗教
派别
犹太教
异见天主教
东正教
基督新教
耶和华见证会
摩门教
其他基督宗派
伊斯兰教
巴哈伊教
印度教
佛教
锡克教
奥修静心会
其他东方宗教
日本新兴宗教
密宗
人类潜能运动
新时代
其他
总计
信徒人数(人)
36000
25000
105000
431000
415000
 
25000
5000
110000
 
4000
25000
130000
5000
4000
2000
3000
15000
30000
20000
5000
1,395,000
 
最后,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来自第三世界的移民的日益增多,移民群体自身所携带的信仰也被一并带入新的生活环境,成为其移民身份的一部分。据统计,目前,外来移民当中有信仰背景的为 2,963,000,占整个外来移民人口(4,570,317)的64.8%。
 
表-6:意大利外来移民主要宗教、信仰团体人数统计一览:
宗教派别
犹太教
东正教
基督新教
耶和华见证会
其他东方及非洲宗团体
伊斯兰教
锡克教
印度教
佛教
其他
总计
信徒人数
7000
1190000
195000
16000
40000
1250000
60000
105000
95000
5000
2963000
 
5 当代西班牙宗教信仰构成及特点
        
从历史上看,西班牙是一个有着悠久天主教传统的国家。在基督教兴起的初期,西班牙作为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就已基督教化。公元410年,信奉基督教阿里乌斯教义的西哥特人侵入伊比利亚半岛,造成了阿里乌斯派的短暂扩张。587年,随着西哥特国王里卡雷德(Reccared)皈依天主教,西班牙开始了信仰整合运动。
       
1976年,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Juan Carlos de Borbon)单方面宣布有权任命主教。同年,西班牙和梵蒂冈签署了一份新的政教协定,梵蒂冈方面重新获得了任命主教的权力,而教会非宗教用途的产业则向政府纳税,此外,政府将逐渐削减给教会的特殊补助。
        
1978年,西班牙颁布了新的宪法。新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天主教的国教地位被废除,西班牙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以往非天主教信仰获得的有限宽容政策被取消,各宗教一律平等,均受法律保护。新宪法虽然宣布西班牙为非宗教国家,但也不被认为是像法国和墨西哥那样的世俗国家。
        
截至目前,天主教仍然是西班牙的最大基督宗派和最主要的信仰群体。
       
根据2013年2月社会调查中心(CIS, Centro de Investigaciones Sociológicas)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2012年底,西班牙47.042.984总人口当中,有70.5%的人宣称自己是天主教徒,而24.1%人认为自己无宗教信仰,另有3.1%的人信仰其他宗教,而2.3%没有正面回答。[25]
        
但是,受世俗化的影响,即便天主教徒在该国居民当中仍有高达70.5%的比例,而真正参加信仰实践活动的信徒却微乎其微。据统计,56%的信徒一年当中仅有少数几次参加弥撒,15%的人一年当中会多次参加弥撒,9%的人每周数次参加弥撒,16%的信徒则选择参加周日弥撒或每周多次参加弥撒。
       
此外,年青一代信徒对于天主教会在婚前性行为、性取向和避孕等方面过于保守的道德立场普遍持漠视的态度和做法。
       
西班牙世俗化程度在该国国民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上表现得异常明显。据该国社会学中心的统计资料表明,2004年西班牙大约有超过70%的人支持同性婚姻。2005年6月,该国国会更以187票赞成,147票反对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此举使得西班牙成为欧盟国家当中第三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
      
上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移民潮的涌现,导致了外来宗教,尤其是穆斯林人数的激增,据统计,截至目前,西班牙穆斯林人数已增至全国人口的2.5%,成为继天主教之后的第二大宗教。此外,福音派新教徒则骤增至120万,犹太教则不到1%,印度教徒和锡克教徒则不到0.3%。[26]
 
  表-7:2011年西班牙各主要宗教人数及信徒当中移民比例[27]
       宗教派别
 
信徒人数
天主教
伊斯兰教
新教徒
犹太教
信徒人数(万)
3500
140
120
4.8
信徒当中的移民人数(万)
102
80
 
6当代荷兰信仰状况
      
荷兰的立国始于1579年形成的乌得勒支联盟(Union of Utrecht)。1581年,荷兰宣布独立,经过“八十年战争”之后,1648年,西班牙最终承认和接收了荷兰共和国的独立地位。荷兰的独立部分地与其宗信仰有关。宗教改革时期,荷兰人大部分皈依了路德宗、再洗礼派、改革宗和门诺会等基督新教各宗派,但是,这些改宗运动遭到了支持天主教的西班牙的压制。荷兰独立后,曾一度奉改革宗为国教,但在具体操作上,仍对非改革宗信徒持宽容立场,天主教局限于南部诸省,并被限制施行公开的宗教活动。可以说,在20世纪之前,基督新教一直是该国的主要信仰。
      
“二战”之后,荷兰各大宗教开始趋向衰落。20世纪60-70年代,随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加深,人们对宗教信仰趋于冷淡。到1917年,作为全国最大的宗教,天主教信徒仍占全国人口的39%,而到了2007年,这一比例则降至26%。而新教徒的比例则从31%骤降至11%。20世纪80-90年代,荷兰已成为西欧最为世俗化的国家之一,其国内政策对于堕胎、安乐死、同性恋婚姻和卖淫合法化均持非常自由开放的态度。
       
截至 2010,荷兰全国人口共计16.615.000,其中,天主教为最大的基督宗派,也是全国最大的宗教,其信徒占人口比例 24.6% ,而基督新教则占14.8% ,其中,13.5%为加尔文宗和路德宗,其他基督新教宗派则仅占1.3%。而伊斯兰作为全国的第三大宗教,其穆斯林人数占全国人口比例为5.5%;佛教徒占全国人口的1%。与有宗教信仰背景的人士相比,全国有多达51.3%的人为非信徒。具体统计数据详见表-8。
 
表—8:2010年荷兰非信徒与信徒人数、比例对照一览表[28]
  信仰背景
 
 
信徒人
数及比例
 
非信徒
罗马天主教
基督新教
伊斯兰教
佛教徒
 
印度教徒
东正教及其他基督宗派
其他
 
人数
8.527.000
4.100.000
2.480.000
907.000
170.000
150.000
130.000
199380
占全国人口比例
51.3%
24.6%
14.6%
5.5%
1%
0.9%
0.7%
1.2%
 
 
7 当代比利时宗教信仰状况
        
比利时传统上是一个天主教国家。在公元2000年左右,比利时大约有57%的人相信天主教,1.7%的人相信基督新教,而0.3%的人则相信东正教。近年来,随着外来移民的涌入,伊斯兰教已成为全国第二大宗教,占全国人口的6%。
       
此外,世俗化使得比利时本土居民的宗教信仰陷入持续的衰落,2006年在比利时佛兰德斯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地55%的人宣称自己有宗教信仰,而仅有36%的人认为是上帝创造了世界。
        
2011年,英国著名市场调研机构Ipsos MORI通过调查表明,49%的比利时人信仰基督宗教,6%的人信仰伊斯兰教,4%的人信仰其他宗教,2%的人信仰佛教,而31%的人则没有宗教信仰,8%的人没有做出回答。[29]
        
为了对世俗会对于比利时传统宗教信仰的冲击力有一个直观的理解,现将1967-2009年比利时天主教徒参与主日弥撒及受洗比例详列如下。
 
 表-9:1967-2009年比利天主教徒参与主日弥撒及受洗比例(2009年) 
年份
天主教徒参与主日弥撒比例
天主教徒受洗比例
1967
42.9%
93.6%
1973
32.3%
89.3%
1980
26.7%
82.4%
1985
22.0%
-
1990 
17.9%
75.0%
1995
13.1%
-
1998
11.2%
64.7%
2006
7%          
56.8%
2009
5%          
-
 
 
当代爱尔兰宗教信仰状况
        
就传统而言,天主教历来被奉为爱尔兰的国教。1937年,天主教作为大多数人信仰的宗教,在爱尔兰宪法中被赋予特殊地位。与此同时,爱尔兰宪法也承认其他基督宗派和犹太教。和其他欧洲传统天主教国家一样,在20世纪晚期,爱尔兰也经历了一个法律上世俗化的过程。1972年,经过全国公投,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包括天主教在内的特别宗教团体条款。所有的公民均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间一律平等。
       
根据爱尔兰2011年的官方统计数据,该国天主教徒人数仍然占到全国总人口4.487.000中的84%,多达386万,这一比例比2006年的87%下降了3个百分点;爱尔兰圣公会为第二大宗教信仰,人数12万9千,占全国人口的2.8%。与此同时,非信徒人数也已达26万9千,全国人口的6%。[30]
 
表-10:2011年爱尔兰宗教信仰状况统计一览表
 信仰背         景
 
 
信徒人
数及比例
 
罗马天主教
爱尔兰教会
伊斯兰教
东正教
 
其他基督宗派
长老会
五旬节派
其他信仰
非信徒
未表明信仰立场
 
人数
3,861,000
129,000
49,200
45,200
41,299
24,600
14,000
81,000
269,000
72,900
占全国人口比例
84%
2.8%
1.1%
1%
0.9%
0.5%
0.3%
0.18%
6%
1.6%
 
不过,根据WIN-Gallup International2012年的最新统计,爱尔兰国民受世俗化影响的程度要远远超过2011年爱尔兰中央统计局公布的宗教信仰数据。从2005年到2011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爱尔兰信仰人口的世俗化可谓有增无减,2005年,自称持有宗教信仰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69%,而到了2011年,这一比例已下降到47%,已稳居欧洲世俗化速度最严重三甲中的头牌,下滑趋势为23%,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越南。在欧洲,紧跟爱尔兰之后的是瑞士和法国,下降趋势均为21%,这一速度可谓令人瞠目结舌。[31]
 
10 当代瑞士宗教信仰状况
       
瑞士历史上曾是宗教改革的重镇,茨温利、加尔文等人都曾在此建立自己的改革宗派。
       
虽然瑞士的大部分州均有自己的官方宗教,但瑞士本身并无国教。根据2000年的统计数据,瑞士天主教占全国人口的41.8%,为第一大宗教,其次为基督新教,占总人口的 35.3%,伊斯兰教处于第三位,占 4.3%,其次为东正教,占全国人口的1.8%,其他基督宗派占 0.4%,而信仰其他宗教的比例为1%, 未表明信仰立场的占4.3%,无宗教信仰的为11.1%。[32]
       
不过,根据2012年瑞士内政部的统计,截至2010年底,瑞士全国信仰基督宗教的人数和比例较2000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无宗教信仰者则呈显著上升趋势。据悉,天主教的信仰下降至总人口的38,6%,改革宗为28%,穆斯林人数占总人口比例略有上升,为4,5%,犹太教为0,2%,而无宗教信仰者的比例则有所上升,达到20,1%,较2000年上升了8.9个百分点。
 
         2000年到2010年瑞士信仰状况的变化参见图-2
 
       
随着近年来外来移民的涌入,瑞士的宗教格局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根据英国《小报》的报道,截至2012年,天主教徒人数已增至全国人口的42%,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不断增长的天主教徒移民引起的,其中以葡萄牙移民人数最为突出,而后者较之新教徒更愿意生育。[33]
 
三、当代欧洲各国的政教关系——以法、德、英为例
        
若从宪法和相关宗教立法的角度来考虑,欧洲的政教关系一般而言可以分为如下三类,即政教严格分离国家,以法国、爱尔兰和荷兰为代表;保留国教的国家,以丹麦、英国、希腊、芬兰、瑞典为代表;和政教合作关系国家,以奥地利、德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为代表。[34] 如图-3所示:
       
-3:欧洲各主要国家政教关系示意[35]
 
 
事实上,这一现状与国内学术界或社会大众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普遍施行政教分离原则的印象大相径庭,通过如上西方学者的分类不难看出,在西欧发达国家中,奉行严格政教分离原则的国家往往是少数,而大部分国家仍然强调国家和教会的有限合作,这一合作通常是以签署政教协议的方式来加以体现和规定的,而更有甚者,仍有不少国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国教这一象征前现代特征的政教关系。下面,笔者将从上述三类政教关系中各选取一有重大影响的代表性国家予以集中表述,从而剖析三者之间的异同。
 
1法国政教关系
       
在法国,政教分离原则可以追溯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随着旧政权的废除,天主教会的特权也一并得以废止,良心自由和权利平等通过《人权宣言》的公诸于世而成为普遍原则。
       
政教分离原则体现在“世俗性”(laïcité)这一法文表述上,并几乎成为日后同“自由、平等、博爱”齐名的法兰西文化价值和标签。
       
到了19世纪,带有世俗化倾向的法律使国家逐渐脱离了以往和教会的种种历史联系,并创设了立足于普遍的共和原则之上的新的政治和社会规范,这一过程加速和深化了法国的现代性,主权在民思想使得政治和社会基础被重新加以定义,如三权分离原则、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和代表、教育、公民生活规范、权利和道德的演化等均独立于既有的宗教教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1-1940)时期,1881年和1882年所颁布的费里法(Lois Jules Ferry) 在教育系统分别确立了免费义务教育原则、世俗教育原则以及强制教育原则。1905年的政教分离法案(Loi relative à la séparation des Églises et de l'État)[36]的出台,则标志者“世俗化”在法国的成熟。
      
“二战”, 之后法国通过立法制定颁布了新的有关家庭和个人的法律条款,这一成果集中体现在1958年颁布实施的法国宪法中,“世俗性” 原则自此成为法兰西共和国的立国纲领和维系国家统一的纽带之一。
   
法国还针对宗教制订过特别的单行法。2001年6月12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一部旨在“对破坏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教崇拜活动进行预防和打击”的N0 2001-504号法案[37],该法案因系国民议会议员阿布(Nicolas About)和比卡尔(Catherine Picard )起草,因此又称《阿布-比卡尔法》(About-Picard Loi),该法案含六章24条款。如第21条中规定:在对公民进行劝信时采取操纵手段者,将被处以五年监禁和50万法郎的罚款。该法案在国内媒体被描述为法国的“反邪教法”,其实带有一厢情愿的性质和误导嫌疑,因为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某些特定宗教团体采用任何带有道德判断色彩的措词,虽然据说法国政府手中有一张包括172个危险信仰团体的表单,其中包括基督教科学派、摩门教和耶和华见证会等。
       
当代法国奉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即“世俗性”原则,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国家保持中立并确保各宗教、信仰团体的自由,后者须在尊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宗教活动。与此同时,国家还肯定良心自由,不允许任何宗教、无神论、不可知论或自由思想凌驾于另一个之上。不过,“世俗性”原则并非要打击宗教,而是确保宗教影响不干涉政权和行政权力的实施,并将精神观念和哲学思想活动严格限制在个体良心和意见自由的范围之内。
     
“世俗性”原则深深地改变了法国社会,并持续不断地影响着其法律和国家机构的调适与演化。
 
<, B>2 德国政教关系
       
从历史上看,自1517年路德发起宗教改革之后,天主教在德国的独一地位遂被打破,此后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确定了“教随国定”的原则,不仅确立了路德宗的合法地位,而且使得德意志各邦诸侯集政教权力于一身。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之后,欧洲各交战国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重申了《奥格斯堡和约》“教随国定”的原则,并确认了加尔文宗的合法地位以及各国可在罗马天主教、路德宗、加尔文宗三者间自行择定官方宗教的信仰原则。
      
1919年魏玛共和国所制订的《魏玛宪法》确定了今天德国所奉行的国家与教会既分工又合作的政教分离原则。根据该宪法第137、138条之规定, 一方面,宪法规定不设立国教、国家不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国家不资助宗教团体,这些都是政教分离的重要特征;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各学校需要开设宗教课目,教会也可为军队、医院、刑罚场所和其它公共机构提供祷拜和牧灵服务,并且,国家还向国民征收特殊的“教会税”,以支持教会的宗教事业,这意味着教会已侵入到学校公共教育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
       
1949年颁布实施的联邦德国的宪法(Grundgesetz,简称GG,又称“基本法”)保证宗教和信仰自由。与此同时,新宪法也承认国家和宗教社团之间的合作,稳定的、有一定规模的、遵守宪法的宗教社团被认为是“公共法律团体”,有一定的权利,例如可以在公立学校为信徒的孩子讲授宗教知识,可以由税务所或宗教团体本身向信徒收取费用,如教会税,一般而言相当于8-9%的所得税,如果在人口登记时或在税务报表中承认是信仰某一宗教的信徒,则须交纳该教会税。该条款主要适应于天主教、新教的德国福音教会和犹太教社团。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1949 年至1990期间,东、西两个德国曾各自遵循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体系,因此对宗教的态度和治理模式差异甚大。联邦德国的政教关系基于1949年宪法,该宪法曾于1956及1968年作过较大修改。而民主德国则对宗教施行谨慎的反对政策。1990年8月,东西德“统一条约”对原联邦德国宪法的某些条款作了适应性修订。
   
除“基本法”之外,联邦政府和德国各州政府和各个教会单独签订的政教协议也被视为处理政教关系的法律保障。其中,在和天主教会的关系中,1933年7月20日时纳粹德国和梵蒂冈签署的《政教协议》(Rechiskonkordat),截至今天,仍被视为有效,双方有关政教关系和德国天主教事务的协商仍然在此基础上展开。不过,相较于法国,德国并未对宗教颁布过单行法。
   
德国的政教分离原则包含如下三个基本原则:中立、宽容和平等。
       
按照中立原则,德国不设国教。国家不特别偏向或优待某一宗教团体,也不对其信仰进行评判。宗教团体按照普通法独立管理其宗教事务,并不受政府的干涉。
    按照宽容原则,国家须对所有宗教团体一视同仁,并为宗教需求提供空间,即所谓的积极宽容原则。
    平等原则包含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宗教团体这一公共义务。然而,存在一个宪法上所允许的分级式平等,承认针对不同宗教团体采取相异法律法规的可能性。
   
上述三原则体现在联邦宪法第四条(Art 4 GG)当中。该条款同时也是积极宽容和消极宽容院原则的解释基础:一方面,每一公民有信仰或加入某一宗教之自由;另一方面,每一公民也有不信仰或不加入某一宗教之自由。
       
 当代德国政府和教会的合作主要体现在:首先,天主教会和德国福音教会均有属于自己的私立学校和幼儿园;其次,宗教教育被作为公共教育的一部分,课程的教授内容需征得宗教团体的同意;再次,在许多公立大学,设有神学院系,并由各基督宗教予以指导;最后,教会还拥有公共授权,负责提供与公共生活有关的宗教资讯;教会可借助电视和广播进行宗教传播并向公共机构监事会派驻代表;此外,教会在公共机构监事会还保留有代笔席位等。[38]
      
上述给予宪法和法律层面的规定赋予德国宗教团体,尤其是天主教和德国福音教会的权限和空间,均体现出国家和教会之间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这一点大大有别于法国所奉行的严格的“世俗性”的、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
 
3 英国政教关系
 
历史上,天主教在英国一直享有至尊的地位,但是,随着1517年路德宗教改革的影响日益深入,1534年,作为英国宗教改革组成部分的圣公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被奉为国教,圣公会在英国国会和国会上院享有自己的代表席位。而苏格兰长老会作为苏格兰新教改革的成果,则在苏格兰被奉为国家教会。
        
但是,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政教分离原则在英国的政教关系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
      
1870年, 爱尔兰自治运动爆发,爱尔兰国教会遂遭废除。在拥有圣公会四个主教区的威尔士,政教分离原则于1920年确立。威尔士国教会随之改名为“英格兰国教会威尔士分会”。然而,英格兰国教会英格兰的国教地位则保持至今。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适用于教会机构。有关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普遍法适用于除英格兰国教会和苏格兰长老会以外所有的教会;根据普通的世俗法律,非国教会的财产归受托人所有,它们类似有组织的志愿团体,没有特殊的地位。
       
与圣公会在英格兰的国教地位不同,苏格兰长老会在苏格兰属于民族宗教(national church),但非“国教”( state church)。1921年通过的苏格兰教会法案确保了教会在处理宗教事务时享有更高的自由度。这一点的确有些悖论,苏格兰长老会虽然享有民族教会的身份,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更适用于政教分离原则。
       
与此同时,按照英国宪法规定,苏格兰长老会在纯宗教事务方面享有完全的独立,不受苏格兰政府干涉。此外,在苏格兰,英国女王参加教会活动时,不享有其英国圣公会那样的至高司祭的地位。但是,女王即位时,其就职誓言当中包括“捍卫苏格兰长老会安全”的内容。
       
与苏格兰长老会相比。英格兰国教会则与国家的联系要密切得多。与英格兰圣公会有关的教会法规,包括正式的《教会法典》,是英国法律的固有组成部分。直到20世纪初,任何涉及到英格兰圣公会的法律都须经国会讨论通过。
        
1919年通过的英国国教会议会法案对圣公会的地位产生了根本性改变。按照法案规定,圣公会权力归属于全体主教大会,后者由三级议会组成,主教议会、神职议会和平信徒议会。全体三级议会须对任何提案达成一致意见方可通过。主教大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因为经其通过的措施,与英国国会通过的法令具有同等效力,主教大会还有权修改或废止现存的法令。当然,英国国会对主教大会通过的措施施加一定的控制,所有的措施必须提交并经英国上、下两院确认后方可实施。
       
由于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因此也就没有正式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条款。然而,英国已经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并通过1998年的人权法案将其纳入国内法系统。这将确保英国公民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英格兰国教会对英格兰社会生活的参与和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教育、宗教传播、家庭、税收和社会生活等。
       
在英国,有“国家或公共集资学校”(maintained schools)和“公立学校”(public schools)之分,前者由国家加以管理,后者则完全独立。
       
许多世纪以来,教会一直是教育的主要提供者,因此,许多学校仍然与教会保持着联系。“国家或公共集资学校”可分为“自愿控制”或“自愿资助”类学校。在后者当中,教会负担任何建筑工程成本的15%左右,并享有派代表参加该校管理委员会的回报。
        
根据2002年通过的《教育法》,每所“国家或公共集资学校”均向全体学生提供宗教教育。而按照1998年通过的《学校标准和框架法》,上学期间,所有的学生均必须参加集体敬拜,并被作为基督徒的明显特征。
       
此外,宗教节目可以在电视和广播电台进行播出。然而,2003年颁布的《通信法》却“禁止向其节目全部或主要为宗教性质的宗教机构发放播放许可”。

       
在整个英国,新婚夫妻可自由选择宗教或世俗仪式以举办婚礼。而在英格兰国教会或“英格兰国教会威尔士分会”进行的宗教仪式则要求有一定的民事准备程序。
       
教会在事工方面以自筹资金为主,但却享有若干税项豁免,和在维修文物建筑方面接收国家资助等。[39]
 
四、 结论:欧洲宗教信仰的体特征和政教系及其中国的影响
 
1 欧洲宗教信仰的变化、特点和趋势:
        
从上文对于 10个主要欧洲国家当代信仰状况的分析,以及最近10年来的变化的统计和分析,可以比较明显地判断出欧洲地区,尤其是中、西欧地区宗教信仰的总体特征和最新趋势:
       
      趋势一:世俗化日益加剧
       
第一个趋势,最为令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其快速推进的世俗化过程。从历史上看,欧洲各主要国家均以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为主,而随着法国大革命以后现代社会在政治、经济、知识结构、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巨大变迁,世俗化成为一个不可遏止的、普遍的趋势和特征。这一点在法国、荷兰等国表现得最为明显,而“世俗性”很久以来已成为法国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此外,在一些传统的天主教国家当中,如西班牙、爱尔兰等,这一趋势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如西班牙在法律上对于同性婚姻、安乐死的承认使得其日渐远离天主教会所并称的传统宗教价值。
       
世俗化最显著的特征表现在西欧各国传统主流宗教日益衰落,无神论信仰者呈显著上升趋势。
       
在法国,无神论人口已占全国人口的29%,仅次于第一大宗教天主教(WIN-Gallup International,2012年),在德国,无神论者更高达38%(Ipsos Mori,2011年),在英国为25.1%(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of UK, 2012年),在西班牙为24.1%(CIS, 2012年);荷兰为51.3%(2010年);比利时为21%(Ipsos MORI,2011年);而在爱尔兰这一传统天主教国家,无神论者的人口比例占全国人口的6%,这一比例虽不及上述几个国家那么高得吓人,但也仅次于第一大宗教天主教所占人口比例。
 
        趋势二:近代以来形成的宗教格局重新洗牌。
       
在西欧各国当中,基督新教相比天主教的衰落状况似乎变得更为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原本新教改革的发源地或重要传播地区如德国、瑞士、荷兰、英国等国;此外,自宗教改革以来,上述国家原本,或以基督新教立国或作为重要传统价值和文化资源的立足点,或将其奉为主要国民信仰,而在最近十多年中,这一局面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德国、瑞士、荷兰,天主教在人数和人口比例上均超过了基督新教,成果全国第一大宗教,这一趋势势必改变天主教与基督新教在上述国家当中的力量对比,并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产生新的影响和变化。
 
         趋势三:人口流动加剧、外来移民增多导致信仰日益多元,外来移民宗教人数、比例日益提高
        
这一趋势最突出的特点表现在西欧各国当中伊斯兰教日益提高的影响力。
        
近年来,伊斯兰教作为西欧各国最大的移民宗教,其影响力日益提高,信徒人数日益增长,并在多个国家当中成为仅此于基督宗教的第二大宗教。在法国,其占全国人口比例为7%(Ifop,,2011年),仅次于天主教;在比利时,伊斯兰教为全国第二大宗教,占人口比例的6%(2011年);在爱尔兰,为第三大宗教,占人口比例的1.1%(2011年);在瑞士,为第三大宗教,仅次于天主教和改革宗,占人口比例的4.3%(2010年);在德国,占全国人口的6%(Ipsos Mori,2011年),为第三大宗教,仅次于天主教和德国福音教会;在英国,为全国第二大宗教,人数270万,占总人口的4.8%(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of UK, 2012年);在西班牙,穆斯林人数已增至全国人口的2.5%,成为继天主教之后的第二大宗教;荷兰,为全国的第三大宗教,仅次于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占全国人口比例的5.5%。
       
此外,在西欧发达国家当中,除了天主教、基督新教仍然保持强势影响之外,外来宗教、新兴宗教及其他灵修团体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和崇奉。如在意大利,2012年的统计资料表明,除天主教之外的宗教信仰团体已多达832个,人数1.395.000,占意大利总人口的7.2%;而在德国,截至2011年,信奉佛教的人数已占到全国人口的1%,为天主教、德国福音教会、伊斯兰教之外的最大宗教;荷兰的情况也与此相似;而在西班牙,来自外部的福音新教也在近些年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其人数已达到120万,占全国人口比例的2.4%,为继天主教、伊斯兰教之后的第三大宗教。
 
2 欧洲宗教形势对中国的可能影响
   
从上述对于欧洲宗教形势的剖析不难看出,世俗化、多元共存以及宗教信仰的全球互渗已成为当今欧洲各国宗教发展及其存在的鲜明的特点,这些势必对欧盟各国与中国的关系和中国的宗教存在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和启发。
 
    影响一:世俗化导致欧洲日益缺乏类似美国那样的强烈宗教价值诉求和以此评判他国宗教信仰状况的价值立足点
 
近代以来,尤其是鸦片战争之后,欧洲一直是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向中国传教的大本营,这与19世纪各西欧国家整体上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上升期,并致力于寻求资本、市场的拓展,资源的全球性掠夺,文化的扩张,价值的普世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随着“二战”之后世界格局的变化,这一状况已得到了彻底的扭转。欧洲各国日益世俗化的社会文化和主体价值,决定了其缺乏类似以基督新教立国、具有强烈基督教福音派气质,世俗化尚不那么严重的美国那样的国家主体价值诉求,后者更容易按照其深深内化的基督教式价值观,来看待和评判其他国家的文化、信仰及其管理宗教的模式,并寻求通过对诸如中国一类在文化价值上与其差异殊大的国家进行评判和干预,从而满足其政治诉求。
   
此外,欧盟自1993年以来的艰难整合和2008年之后席卷整个欧美的金融、经济危机,使得欧盟难以在短时间内成为美国那样持强硬霸权立场的全球性政治存在,其对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诉求需要中国的合作和支持,从而保证了二者在包括宗教治理在内的文化、价值、政治建设等领域有着更为开放、宽容和平等的对话空间。迄今为止,欧盟已与中国建立了温和的、较具良好愿望的宗教对话机制,自1995年到2012年,欧盟与中国已成功开展了31次人权对话会议 ,这一机制确保了二者可以就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价值观、宗教治理层面承认双方的差异性存在,并在平等、自愿、开放的层面上寻求其共性、合作、改良空间,从而避免单方面强制性价值输出,或进行简单的道德判断和指责。  
 
    影响二:宗教的多元化发展和全球化存在要求中国以开放的心态面对外来宗教和外来信仰
   
在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的宗教存在均日益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以往被划归于竞争性价值系统的“敌对信仰”或“异端信仰”,也获得了合理、合法的存在与发展空间,并将引起宗教、信仰版图的巨大变迁和既有宗教治理模式的持续改观。如伊斯兰教在英、法、德国的强势存在与发展,藏传佛教在德国、法国和瑞士所受到的年轻人的热捧,以及在西班牙、意大利等以天主教信仰为主体的国家当中,基督新教伴随着移民群体中的涌入而带来的信仰竞争等,而在历史上天主教曾一统天下的意大利,各类宗教、信仰群体已达800余个,说明以往的宗教地缘概念已被全然打破,上述现象必将引发欧洲各个国家宗教格局的重新洗牌,并使得多元共存、相互接纳、理解尊重成为宗教健康生态之必由之路。
   
受此启发,中国也应当看到伴随着全球化进程而来的人口流动频繁、信息交流便利在宗教信仰领域所引起的新的变化,可以说,今天,随着社会空间的逐步开放,国内道德建设的迫切,国际间交流的频繁,以及地缘政治利益的考量,都需要我们对许多在国际上活跃、有着广泛影响的的宗教、信仰群体逐步开放法律和社会空间,如东正教、巴哈伊教、犹太教、台湾的一贯道,某些基督新教崇拜团体(如摩门教)以及蓬勃发展的民间宗教(如妈祖崇拜)等。而不应当把对宗教群体的合法认同仅仅限定在以往的五大宗教(佛、道、基、天、耶)身上,同时,我们也不能以僵化的眼光看待具有既有宗教格局与当今发展之间的差异,也不能以狭隘的视野看待我们与他人在价值认同之间的差异。      
   
在构建当代中国的新文化战略和价值系统时,我们不仅要植根于中华民族自身的传统,还需要向世界其他的优秀传统开放,从容、大胆地汲取人类各文明传统中有关宗教、信仰的深厚思想资源,从而以开放的胸襟,包容的心态,为我所用,这其中不仅包括历史上已融入到中国文化世界当中的伊斯兰教,和尚未完全中国化的基督宗教,以及诸多活跃于当下、有益于社会的新型信仰共同体。
 
3 欧洲宗教政教关系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看到欧洲各国,尤其是以法、德、英为代表的三类政教关系对我国当前政教关系的借鉴意义
 
   意义一:加深对欧洲国家的政教关系的理解和研究有助于我们反省并探索、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恰当政教关系
 
通过前文当中对于欧洲三类政教关系的梳理和对其代表性国家的剖析,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当代西欧发达国家政教关系的理解。
 
通过比较欧洲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法国、德国和英国的政教关系,不难看出,欧洲各发达国家所奉行的政教关系既有其共性,亦有巨大差异,而非我们日常所持有的流行印象那样简单和片面。
   
事实上,在当代欧洲发达国家当中,奉行政教严格分离关系的往往是少数,而非我们惯常所想象的那样。更多的时候,国家寻求并保留与宗教的合作,有的时候,甚至还依然坚持“国教”这一有着强烈“前现代”特征的、典型政教合一的政教关系。法国政教关系中所强调的“世俗性”,其特点重在强调国家的中立性和防止宗教团体对于宗教政治、公共事务的干涉,而非反对宗教,或打击宗教。与法国不同,德国更为强调国家与教会的合作关系,作为基督宗教的两大宗派,天主教、德国福音教会享受着其他宗教所不具备的强势、优越地位和价值倾斜,因此,德国的各个宗教在实际政治、经济和生活生活中呈现出一种差序平等而非抽象平等的关系;此外,天主教和德国福音教会在德国的现行教育、社会文化、公共事务、税收、军事管理等许多方面都和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合作,这一点和法国有着迥然相异的特点。在英国,除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之外,圣公会在英格兰仍保留着国教地位,这意味着其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生活等层面与政府的关系比德国天主教、德国福音教会在德国的地位和影响力有过之无不及,英国圣公会主教会议通过的教会法规,甚至可以成为通行全国的正式法律,这一点体现出强烈的政教合一特性。
   
可以说,通过对上述三类政教关系的分门别类和个案剖析,有利于我们打破对于政教关系理解的单一、呆板印象,从而客观地认识西欧各国现行的政教关系,及其基于本国特殊宗教、文化传统而采取的或保守、或激进的政教关系,这也有助于我们反思中国当下的政教关系及宗教治理措施,将对外在关注和评价的“过度焦虑”转移到立足自身文化特性、传统价值和当前发展的客观形势,中立、务实地看待我国自身的政教关系,在开放探讨和有机调整当中,构建适合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特点的新型政教关系。
 
    意义二:从历时性角度看,英、法、德三国的信仰传统和政教关系传统均呈现出巨大的变迁,既有突变,也有延续性,从而提示我们以发展、开放的心态看待自身宗教传统和政教关系传统
 
从英、法、德各国的自身传统来看,三个国家均有全体信仰、皈依天主教而后在宗教改革之后呈现分化态势,到法国大革命之后,又表现出新的世俗化倾向这三个发展阶段。
 
法国大革命之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民主思想的普及,理性主义价值观之取代信仰主义的价值观不仅催生了法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普遍世俗化进程,而且将其作为近代以来最伟大的一次人类变革的成果,推广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到19-20世纪之交,法国已建立其充分世俗化的政教关系,即国家在宗教事务上处于全然超脱态度,并严谨宗教活动渗透和干扰政治事务。德国在1517年马丁路德倡导宗教改革之前,传统上一直是一个信仰天主教的松散政治联盟;宗教改革之后,德国各地区因为信仰分歧和政治利益纷争不断,但是,新教的主体地位在德意志大部分诸侯领地得以确立,天主教成为名副其实的少数派。1919年的《魏玛宪法》和1949年的《联邦德国宪法》成为20世纪延续至今德国处理分工、合作型政教关系的准则和蓝本。与此同时,德国内部的信仰版图,相较于近代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人口上讲,天主教信众已超过各新教宗派,成为最大的单一基督宗派,此外,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通婚比较普遍,而且,路德宗和罗马天主教的对话、交流、互动在最近几十年取得了长足进展,双方不仅化解了自宗教改革以来互不认同的紧张关系,而且发展出一种相互谅解、相互认可的教会兄弟关系,这些都势必影响德国当下的宗教治理模式。英国在二世纪末期至1534年之前,是一个不断皈依、强化并全然接受天主教信仰的漫长过程;1534年之后,圣公会作为新教的一大宗派,成为英国的“国教”;而到了19-20世纪,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则不断遭到削弱,目前仅在英格兰地区仍保留着新教改革以来的特殊地位。
    
事实上,如果我们对照上述英、法、德各国的政教关系在历史与当今现实生活中的差异,不难发现,三者均呈现出强烈的突变、延续和调适。
   
法、德、英三国之信仰传统和政教关系传承的变迁也从一个层面提示我们,应该以历时性视野和现实、动态的态度来看待中国自身的宗教传统和宗教治理传承。
   
就信仰传统而言,历史上曾经占有主体地位的儒教已缺乏有形存在,佛教虽复兴势头强劲,但其内在的世俗化倾向不容小觑,道教与佛教的情况有些相似;与此同时,伊斯兰教自明朝就已完成了中国化的过程,天主教和基督新教没有像伊斯兰教那样,彻底完成中国化,但已具备或参与到中国现当代文化的共同缔造之中,属于中国文化当之无愧的“小传统”。
    
就政教关系和宗教治理传承而言,中国在二千多年的帝制时期,曾长期坚持“政主教从”的政教关系和宗教治理模式,而中国当下的政教关系和宗教治理模式仍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以往的传统路径。然而,自满清帝国晚期以来,中经中华民国,中国已逐步接纳具有现代政治文明价值特征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思想,这就要求其眼下推行的宗教自由政策必然呈现出与以往“政主教从”型政教关系有所调适的特性和时代发展要求,具体而言,则是将传统上一以贯之的“政主教从”模式,或者政府管控宗教,宗教被作为政治工具的政教模式予以逐步扬弃,使其向着具有现代政治文明特征的既分离、又合作的新型政教关系模式转变。
   
就合作层面而言,作为社会系统,宗教可以成为当今和谐社会的有机构建,如对慈善事业的参与;作为文化传承者,宗教可以成为中国弘扬中华文化的积极因素;作为精神信仰,宗教可以成为中国重建精神家园的重要构成部分。[40]就分离层面而言,宗教活动应逐步淡出政治事务和公共行政领域,相关宗教团体负责人不再以地方人大、政协代表的方式担任国家政治事务中的各级官员,与此同时,国家也逐步放开对宗教内部事务的管控和介入,如神职人员的遴选与认定,教规教义的修改,宗教会议的举办,宗教内部团体的成立等,在以往采取登记制的地方,逐步以备案制的加以取代等等。总而言之,即首先让宗教回归、复位到宗教所有回到的原来状态中去,即对个体身心安顿、群体共善和社会精神价值的优化,这一回归、复位所的过程由下面的提到的法制化道路提供担保;其次,在撇清和逐步拉大政治和宗教事务之间的距离的同时,其实也是使执政党及其政府回到纯政治事务当中,也就是为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创造条件,使宗教在其理应有更大发挥空间的精神、文化和社会领域,成为执政党和政府在上述领域进行投入与建设时的必要辅助和补充力量。
   
可以说,传统是一条流动的河流而非腐朽的沼泽,传统有其固有的发生规律、逻辑和活力,漠视传统,会忽视传统的隐形存在和强有力的惯性,而固守传统,则会加速发酵传统当中**的因素,不利于自我更新;只有以敏锐、开放的心态看待传统,才能既保持传统的活力,又能积极应对新的发展和挑战。         
 
    意义三:法、德、英等欧洲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原则和手段基于法制而非行政,中国在宗教领域的法制化管理之路日益必要而迫切
   
以英、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各国一般而言都有关于政教关系,或宗教团体方面的基本法条款或特别法条款。其共同特点是,其对宗教信仰团体的管理建立在依法而非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上,虽然并非每个国家都制订了单独的宗教法,但其有特别的宪法条款、政教关系协议和某一成文法对之加以详细规定。此外,政教关系在法律层面的一般特征是:政教分离程度越深,则其法律对国民主体信仰的偏重和优待色彩就越淡化,反之亦然。
   
与此同时,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势所必然,2004年欧盟宪法出台之后,其对欧盟25个成员国立法和司法具有很大的导向性影响,欧盟内部基于欧盟宪法的约束和其对宗教的立场与态度也日益影响欧洲各国的宗教立法和司法。在政教关系方面,其I-52条(Article I-52)[41]势必对各国有关宗教的立法产生很大的调整力度,比如在德国,其国内部分法学家和学者已对制订专门的宗教法给予高度关注[42]
    
迄今为止,中国除了宪法中有关宗教自由的相关条款和国家宗教局出台的属于行政管理规定的《宗教事务条例》之外,尚无一部可参照执法的宗教单行法。面对今天中国国内快速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日益纷繁复杂的宗教事务,仅仅依赖相关宗教管理部门出台的行政管理条例来处理宗教事务,其不足和**影响已引起国内有识之士的严重关切,而西欧各发达国家在处理政教关系和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司法程序和成熟经验,势必对我国探索探索新型、法制化的宗教治理模式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 作者介绍,略。
[2] Marco Impagliazzo, Il cattolicesimo nel Novecento, atto del convegno “Il cristianesimo nel mondo contemporaneo”,Pechino,2008.
[3] Danièle Hervieu-Léger Franco Garelli, Salvador Giner e Sebasticín Sarasa,. James A. Beckford, Karl-Fritz Daiber, Miklós Tomka, La religione degli europei,Edizioni della Fondazione Giovanni Agnelli,1992, pp.XII-XV.
[4] Jean-Paul Guetny,GLI EUROPEI E LE RELIGIONI,http://www.voceevangelica.ch/focus/focus.cfm?id=16394
[5] European Commission, Special EUROBAROMETER 341,Biotechnology Report, pp. 203-204.
[6] 土耳其和克罗齐亚2010年获欧盟候选资格。
[7] 瑞士、冰岛和挪威不属于欧盟成员,但属于欧洲自由联盟成员(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
[8] 参见WIN-Gallup International,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 – 2012,p.4.
[9] http://www.insee.fr/fr/themes/tableau.asp?ref_id=NATnon02145
[10] Henri Tincq, Les Français sont de moins en moins catholiques, LE MONDE, le 10 Janvier 2007
[11] 此次调查仅涉及18岁-50岁人士,参见INED,Enquête sur la diversité des populations en France, Premiers résultats Octobre 2010。
[12] 参见CIA World Factbook官网: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geos/fr.html
[13]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for 2011, http://www.state.gov/j/drl/rls/irf/religiousfreedom/index.htm#wrapper
[14] http://features.pewforum.org/grl/population-percentage.php
[15] Jean-Marie Guénois, L'islam, première religion en France? Le Figaro,25/10/2012
[16] German population rises thanks to immigration,http://www.dw.de/german-population-rises-thanks-to-immigration/a-16525083.
[17]宋尧玺:《政教分离的比较视野——以近代法、德、美三国为中心》,载《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18] Religion in Germany, http://www.internations.org/germany-expats/guide/16030-culture-shopping-recreation/religion-in-germany-16010
[19] http://www.remid.de/remid_info_zahlen.htm
[20] Ipsos Mori,Views on globalisation and faith,issued on 6th July 2011.
[21] 资料来源:http://www.telegraph.co.uk/earth/greenpolitics/population/9751142/Census-2011-UKs-population-rises-7-per-cent-to-63.2-million.html
[22] 资料来源:http://blog.echurchwebsites.org.uk/2012/12/11/uk-census-2011-religious-statistics-released-today-census2011/
[23] Italia, quasi l'88% si proclama cattolico,Corriere della Sera, 18 gennaio 2006.
[24] 以上数据参见意大利新兴宗教研究中心官网公布的2012年意大利各宗教人口数据及占总人口的比例:http://www.cesnur.org/2012/plz_marocco_slides_2012.pdf
[25]Centro de Investigaciones Sociológicas (February 2013), "Barómetro febrero 2013" ,p.22.
[26] 资料来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n_in_Spain
[27] 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2011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http://www.state.gov/j/drl/rls/irf/religiousfreedom/index.htm#wrapper
[28]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n_in_the_Netherlands#Secularization
[29] Ipsos MORI, Views on globalisation and faith, 5th July 2011, p.41.
[30] 参见爱尔兰中央统计局(Central Statistics Office)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http://www.cso.ie/en/census/census2011reports/census2011thisisirelandpart1/
[31] WIN-Gallup International,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 – 2012,p.6.
[32] http://www.indexmundi.com/switzerland/religions.html
[33]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ath.org/article/doctrina/tongji/2012-06-01/16267.html
[34] 这一分类方法以德国学者Gerhard Robbers为代表,参见Michael Minkenberg,The policy impact of church–state relations:family policy and abortion in Britain, France,and Germany,West European Politics ,26:1, 198-199。
[35]  Michael Minkenberg,The policy impact of church–state relations:family policy and abortion in Britain, France, and Germany,West European Politics ,26:1, 195-217
[36] 参加法国国民议会官方网站有关政教分离法之全文: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histoire/eglise-etat/sommaire.asp#loi
[37] 该单行法全文条款参见法国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00589924&dateTexte=&categorieLien=id
[38] 参见“欧洲政教互动研究网(European Studies on Religion & State Interaction): http://www.euresisnet.eu/Pages/ReligionAndState/GERMANY.aspx
[39]有关英国政教关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变化,参见“欧洲政教互动研究网(European Studies on Rligion & State Interaction): http://www.euresisnet.eu/Pages/ReligionAndState/UK.aspx
[40] 相关表述参见卓新平:《“渤海视野:宗教与文化战略”学术研讨会文集》前言,但有所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宗教个人与团体应逐步淡出对于政治和行政事务的介入。卓新平、王晓朝、安伦主编:《“渤海视野:宗教与文化战略”学术研讨会文集》,社科文献出版社,即出。
[41] 参见欧盟宪法第I-52条的具体规定:http://www.unizar.es/euroconstitucion/library/constitution_29.10.04/part_I_EN.pdf
[42] 参见德国之声的相关报道:
 
, 之后法国通过立法制定颁布了新的有关家庭和个人的法律条款,这一成果集中体现在1958年颁布实施的法国宪法中,“世俗性” 原则自此成为法兰西共和国的立国纲领和维系国家统一的纽带之一。
   
法国还针对宗教制订过特别的单行法。2001年6月12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一部旨在“对破坏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教崇拜活动进行预防和打击”的N0 2001-504号法案[37],该法案因系国民议会议员阿布(Nicolas About)和比卡尔(Catherine Picard )起草,因此又称《阿布-比卡尔法》(About-Picard Loi),该法案含六章24条款。如第21条中规定:在对公民进行劝信时采取操纵手段者,将被处以五年监禁和50万法郎的罚款。该法案在国内媒体被描述为法国的“反邪教法”,其实带有一厢情愿的性质和误导嫌疑,因为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某些特定宗教团体采用任何带有道德判断色彩的措词,虽然据说法国政府手中有一张包括172个危险信仰团体的表单,其中包括基督教科学派、摩门教和耶和华见证会等。
       
当代法国奉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即“世俗性”原则,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国家保持中立并确保各宗教、信仰团体的自由,后者须在尊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宗教活动。与此同时,国家还肯定良心自由,不允许任何宗教、无神论、不可知论或自由思想凌驾于另一个之上。不过,“世俗性”原则并非要打击宗教,而是确保宗教影响不干涉政权和行政权力的实施,并将精神观念和哲学思想活动严格限制在个体良心和意见自由的范围之内。
     
“世俗性”原则深深地改变了法国社会,并持续不断地影响着其法律和国家机构的调适与演化。
 
2 德国政教关系
       
从历史上看,自1517年路德发起宗教改革之后,天主教在德国的独一地位遂被打破,此后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确定了“教随国定”的原则,不仅确立了路德宗的合法地位,而且使得德意志各邦诸侯集政教权力于一身。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之后,欧洲各交战国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重申了《奥格斯堡和约》“教随国定”的原则,并确认了加尔文宗的合法地位以及各国可在罗马天主教、路德宗、加尔文宗三者间自行择定官方宗教的信仰原则。
      
1919年魏玛共和国所制订的《魏玛宪法》确定了今天德国所奉行的国家与教会既分工又合作的政教分离原则。根据该宪法第137、138条之规定, 一方面,宪法规定不设立国教、国家不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国家不资助宗教团体,这些都是政教分离的重要特征;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各学校需要开设宗教课目,教会也可为军队、医院、刑罚场所和其它公共机构提供祷拜和牧灵服务,并且,国家还向国民征收特殊的“教会税”,以支持教会的宗教事业,这意味着教会已侵入到学校公共教育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
       
1949年颁布实施的联邦德国的宪法(Grundgesetz,简称GG,又称“基本法”)保证宗教和信仰自由。与此同时,新宪法也承认国家和宗教社团之间的合作,稳定的、有一定规模的、遵守宪法的宗教社团被认为是“公共法律团体”,有一定的权利,例如可以在公立学校为信徒的孩子讲授宗教知识,可以由税务所或宗教团体本身向信徒收取费用,如教会税,一般而言相当于8-9%的所得税,如果在人口登记时或在税务报表中承认是信仰某一宗教的信徒,则须交纳该教会税。该条款主要适应于天主教、新教的德国福音教会和犹太教社团。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1949 年至1990期间,东、西两个德国曾各自遵循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体系,因此对宗教的态度和治理模式差异甚大。联邦德国的政教关系基于1949年宪法,该宪法曾于1956及1968年作过较大修改。而民主德国则对宗教施行谨慎的反对政策。1990年8月,东西德“统一条约”对原联邦德国宪法的某些条款作了适应性修订。
   
除“基本法”之外,联邦政府和德国各州政府和各个教会单独签订的政教协议也被视为处理政教关系的法律保障。其中,在和天主教会的关系中,1933年7月20日时纳粹德国和梵蒂冈签署的《政教协议》(Rechiskonkordat),截至今天,仍被视为有效,双方有关政教关系和德国天主教事务的协商仍然在此基础上展开。不过,相较于法国,德国并未对宗教颁布过单行法。
   
德国的政教分离原则包含如下三个基本原则:中立、宽容和平等。
       
按照中立原则,德国不设国教。国家不特别偏向或优待某一宗教团体,也不对其信仰进行评判。宗教团体按照普通法独立管理其宗教事务,并不受政府的干涉。
    按照宽容原则,国家须对所有宗教团体一视同仁,并为宗教需求提供空间,即所谓的积极宽容原则。
    平等原则包含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宗教团体这一公共义务。然而,存在一个宪法上所允许的分级式平等,承认针对不同宗教团体采取相异法律法规的可能性。
   
上述三原则体现在联邦宪法第四条(Art 4 GG)当中。该条款同时也是积极宽容和消极宽容院原则的解释基础:一方面,每一公民有信仰或加入某一宗教之自由;另一方面,每一公民也有不信仰或不加入某一宗教之自由。
       
 当代德国政府和教会的合作主要体现在:首先,天主教会和德国福音教会均有属于自己的私立学校和幼儿园;其次,宗教教育被作为公共教育的一部分,课程的教授内容需征得宗教团体的同意;再次,在许多公立大学,设有神学院系,并由各基督宗教予以指导;最后,教会还拥有公共授权,负责提供与公共生活有关的宗教资讯;教会可借助电视和广播进行宗教传播并向公共机构监事会派驻代表;此外,教会在公共机构监事会还保留有代笔席位等。[38]
      
上述给予宪法和法律层面的规定赋予德国宗教团体,尤其是天主教和德国福音教会的权限和空间,均体现出国家和教会之间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这一点大大有别于法国所奉行的严格的“世俗性”的、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
 
3 英国政教关系
 
历史上,天主教在英国一直享有至尊的地位,但是,随着1517年路德宗教改革的影响日益深入,1534年,作为英国宗教改革组成部分的圣公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被奉为国教,圣公会在英国国会和国会上院享有自己的代表席位。而苏格兰长老会作为苏格兰新教改革的成果,则在苏格兰被奉为国家教会。
        
但是,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政教分离原则在英国的政教关系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
      
1870年, 爱尔兰自治运动爆发,爱尔兰国教会遂遭废除。在拥有圣公会四个主教区的威尔士,政教分离原则于1920年确立。威尔士国教会随之改名为“英格兰国教会威尔士分会”。然而,英格兰国教会英格兰的国教地位则保持至今。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适用于教会机构。有关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普遍法适用于除英格兰国教会和苏格兰长老会以外所有的教会;根据普通的世俗法律,非国教会的财产归受托人所有,它们类似有组织的志愿团体,没有特殊的地位。
       
与圣公会在英格兰的国教地位不同,苏格兰长老会在苏格兰属于民族宗教(national church),但非“国教”( state church)。1921年通过的苏格兰教会法案确保了教会在处理宗教事务时享有更高的自由度。这一点的确有些悖论,苏格兰长老会虽然享有民族教会的身份,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更适用于政教分离原则。
       
与此同时,按照英国宪法规定,苏格兰长老会在纯宗教事务方面享有完全的独立,不受苏格兰政府干涉。此外,在苏格兰,英国女王参加教会活动时,不享有其英国圣公会那样的至高司祭的地位。但是,女王即位时,其就职誓言当中包括“捍卫苏格兰长老会安全”的内容。
       
与苏格兰长老会相比。英格兰国教会则与国家的联系要密切得多。与英格兰圣公会有关的教会法规,包括正式的《教会法典》,是英国法律的固有组成部分。直到20世纪初,任何涉及到英格兰圣公会的法律都须经国会讨论通过。
        
1919年通过的英国国教会议会法案对圣公会的地位产生了根本性改变。按照法案规定,圣公会权力归属于全体主教大会,后者由三级议会组成,主教议会、神职议会和平信徒议会。全体三级议会须对任何提案达成一致意见方可通过。主教大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因为经其通过的措施,与英国国会通过的法令具有同等效力,主教大会还有权修改或废止现存的法令。当然,英国国会对主教大会通过的措施施加一定的控制,所有的措施必须提交并经英国上、下两院确认后方可实施。
       
由于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因此也就没有正式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条款。然而,英国已经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并通过1998年的人权法案将其纳入国内法系统。这将确保英国公民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英格兰国教会对英格兰社会生活的参与和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教育、宗教传播、家庭、税收和社会生活等。
       
在英国,有“国家或公共集资学校”(maintained schools)和“公立学校”(public schools)之分,前者由国家加以管理,后者则完全独立。
       
许多世纪以来,教会一直是教育的主要提供者,因此,许多学校仍然与教会保持着联系。“国家或公共集资学校”可分为“自愿控制”或“自愿资助”类学校。在后者当中,教会负担任何建筑工程成本的15%左右,并享有派代表参加该校管理委员会的回报。
        
根据2002年通过的《教育法》,每所“国家或公共集资学校”均向全体学生提供宗教教育。而按照1998年通过的《学校标准和框架法》,上学期间,所有的学生均必须参加集体敬拜,并被作为基督徒的明显特征。
       
此外,宗教节目可以在电视和广播电台进行播出。然而,2003年颁布的《通信法》却“禁止向其节目全部或主要为宗教性质的宗教机构发放播放许可”。

       
在整个英国,新婚夫妻可自由选择宗教或世俗仪式以举办婚礼。而在英格兰国教会或“英格兰国教会威尔士分会”进行的宗教仪式则要求有一定的民事准备程序。
       
教会在事工方面以自筹资金为主,但却享有若干税项豁免,和在维修文物建筑方面接收国家资助等。[39]
 
四、 结论:欧洲宗教信仰的体特征和政教系及其中国的影响
 
1 欧洲宗教信仰的变化、特点和趋势:
        
从上文对于 10个主要欧洲国家当代信仰状况的分析,以及最近10年来的变化的统计和分析,可以比较明显地判断出欧洲地区,尤其是中、西欧地区宗教信仰的总体特征和最新趋势:
       
      趋势一:世俗化日益加剧
       
第一个趋势,最为令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其快速推进的世俗化过程。从历史上看,欧洲各主要国家均以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为主,而随着法国大革命以后现代社会在政治、经济、知识结构、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巨大变迁,世俗化成为一个不可遏止的、普遍的趋势和特征。这一点在法国、荷兰等国表现得最为明显,而“世俗性”很久以来已成为法国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此外,在一些传统的天主教国家当中,如西班牙、爱尔兰等,这一趋势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如西班牙在法律上对于同性婚姻、安乐死的承认使得其日渐远离天主教会所并称的传统宗教价值。
       
世俗化最显著的特征表现在西欧各国传统主流宗教日益衰落,无神论信仰者呈显著上升趋势。
       
在法国,无神论人口已占全国人口的29%,仅次于第一大宗教天主教(WIN-Gallup International,2012年),在德国,无神论者更高达38%(Ipsos Mori,2011年),在英国为25.1%(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of UK, 2012年),在西班牙为24.1%(CIS, 2012年);荷兰为51.3%(2010年);比利时为21%(Ipsos MORI,2011年);而在爱尔兰这一传统天主教国家,无神论者的人口比例占全国人口的6%,这一比例虽不及上述几个国家那么高得吓人,但也仅次于第一大宗教天主教所占人口比例。
 
        趋势二:近代以来形成的宗教格局重新洗牌。
       
在西欧各国当中,基督新教相比天主教的衰落状况似乎变得更为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原本新教改革的发源地或重要传播地区如德国、瑞士、荷兰、英国等国;此外,自宗教改革以来,上述国家原本,或以基督新教立国或作为重要传统价值和文化资源的立足点,或将其奉为主要国民信仰,而在最近十多年中,这一局面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德国、瑞士、荷兰,天主教在人数和人口比例上均超过了基督新教,成果全国第一大宗教,这一趋势势必改变天主教与基督新教在上述国家当中的力量对比,并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产生新的影响和变化。
 
         趋势三:人口流动加剧、外来移民增多导致信仰日益多元,外来移民宗教人数、比例日益提高
        
这一趋势最突出的特点表现在西欧各国当中伊斯兰教日益提高的影响力。
        
近年来,伊斯兰教作为西欧各国最大的移民宗教,其影响力日益提高,信徒人数日益增长,并在多个国家当中成为仅此于基督宗教的第二大宗教。在法国,其占全国人口比例为7%(Ifop,,2011年),仅次于天主教;在比利时,伊斯兰教为全国第二大宗教,占人口比例的6%(2011年);在爱尔兰,为第三大宗教,占人口比例的1.1%(2011年);在瑞士,为第三大宗教,仅次于天主教和改革宗,占人口比例的4.3%(2010年);在德国,占全国人口的6%(Ipsos Mori,2011年),为第三大宗教,仅次于天主教和德国福音教会;在英国,为全国第二大宗教,人数270万,占总人口的4.8%(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of UK, 2012年);在西班牙,穆斯林人数已增至全国人口的2.5%,成为继天主教之后的第二大宗教;荷兰,为全国的第三大宗教,仅次于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占全国人口比例的5.5%。
       
此外,在西欧发达国家当中,除了天主教、基督新教仍然保持强势影响之外,外来宗教、新兴宗教及其他灵修团体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和崇奉。如在意大利,2012年的统计资料表明,除天主教之外的宗教信仰团体已多达832个,人数1.395.000,占意大利总人口的7.2%;而在德国,截至2011年,信奉佛教的人数已占到全国人口的1%,为天主教、德国福音教会、伊斯兰教之外的最大宗教;荷兰的情况也与此相似;而在西班牙,来自外部的福音新教也在近些年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其人数已达到120万,占全国人口比例的2.4%,为继天主教、伊斯兰教之后的第三大宗教。
 
2 欧洲宗教形势对中国的可能影响
   
从上述对于欧洲宗教形势的剖析不难看出,世俗化、多元共存以及宗教信仰的全球互渗已成为当今欧洲各国宗教发展及其存在的鲜明的特点,这些势必对欧盟各国与中国的关系和中国的宗教存在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和启发。
 
    影响一:世俗化导致欧洲日益缺乏类似美国那样的强烈宗教价值诉求和以此评判他国宗教信仰状况的价值立足点
 
近代以来,尤其是鸦片战争之后,欧洲一直是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向中国传教的大本营,这与19世纪各西欧国家整体上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上升期,并致力于寻求资本、市场的拓展,资源的全球性掠夺,文化的扩张,价值的普世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随着“二战”之后世界格局的变化,这一状况已得到了彻底的扭转。欧洲各国日益世俗化的社会文化和主体价值,决定了其缺乏类似以基督新教立国、具有强烈基督教福音派气质,世俗化尚不那么严重的美国那样的国家主体价值诉求,后者更容易按照其深深内化的基督教式价值观,来看待和评判其他国家的文化、信仰及其管理宗教的模式,并寻求通过对诸如中国一类在文化价值上与其差异殊大的国家进行评判和干预,从而满足其政治诉求。
   
此外,欧盟自1993年以来的艰难整合和2008年之后席卷整个欧美的金融、经济危机,使得欧盟难以在短时间内成为美国那样持强硬霸权立场的全球性政治存在,其对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诉求需要中国的合作和支持,从而保证了二者在包括宗教治理在内的文化、价值、政治建设等领域有着更为开放、宽容和平等的对话空间。迄今为止,欧盟已与中国建立了温和的、较具良好愿望的宗教对话机制,自1995年到2012年,欧盟与中国已成功开展了31次人权对话会议 ,这一机制确保了二者可以就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价值观、宗教治理层面承认双方的差异性存在,并在平等、自愿、开放的层面上寻求其共性、合作、改良空间,从而避免单方面强制性价值输出,或进行简单的道德判断和指责。  
 
    影响二:宗教的多元化发展和全球化存在要求中国以开放的心态面对外来宗教和外来信仰
   
在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的宗教存在均日益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以往被划归于竞争性价值系统的“敌对信仰”或“异端信仰”,也获得了合理、合法的存在与发展空间,并将引起宗教、信仰版图的巨大变迁和既有宗教治理模式的持续改观。如伊斯兰教在英、法、德国的强势存在与发展,藏传佛教在德国、法国和瑞士所受到的年轻人的热捧,以及在西班牙、意大利等以天主教信仰为主体的国家当中,基督新教伴随着移民群体中的涌入而带来的信仰竞争等,而在历史上天主教曾一统天下的意大利,各类宗教、信仰群体已达800余个,说明以往的宗教地缘概念已被全然打破,上述现象必将引发欧洲各个国家宗教格局的重新洗牌,并使得多元共存、相互接纳、理解尊重成为宗教健康生态之必由之路。
   
受此启发,中国也应当看到伴随着全球化进程而来的人口流动频繁、信息交流便利在宗教信仰领域所引起的新的变化,可以说,今天,随着社会空间的逐步开放,国内道德建设的迫切,国际间交流的频繁,以及地缘政治利益的考量,都需要我们对许多在国际上活跃、有着广泛影响的的宗教、信仰群体逐步开放法律和社会空间,如东正教、巴哈伊教、犹太教、台湾的一贯道,某些基督新教崇拜团体(如摩门教)以及蓬勃发展的民间宗教(如妈祖崇拜)等。而不应当把对宗教群体的合法认同仅仅限定在以往的五大宗教(佛、道、基、天、耶)身上,同时,我们也不能以僵化的眼光看待具有既有宗教格局与当今发展之间的差异,也不能以狭隘的视野看待我们与他人在价值认同之间的差异。      
   
在构建当代中国的新文化战略和价值系统时,我们不仅要植根于中华民族自身的传统,还需要向世界其他的优秀传统开放,从容、大胆地汲取人类各文明传统中有关宗教、信仰的深厚思想资源,从而以开放的胸襟,包容的心态,为我所用,这其中不仅包括历史上已融入到中国文化世界当中的伊斯兰教,和尚未完全中国化的基督宗教,以及诸多活跃于当下、有益于社会的新型信仰共同体。
 
3 欧洲宗教政教关系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看到欧洲各国,尤其是以法、德、英为代表的三类政教关系对我国当前政教关系的借鉴意义
 
   意义一:加深对欧洲国家的政教关系的理解和研究有助于我们反省并探索、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恰当政教关系
 
通过前文当中对于欧洲三类政教关系的梳理和对其代表性国家的剖析,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当代西欧发达国家政教关系的理解。
 
通过比较欧洲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法国、德国和英国的政教关系,不难看出,欧洲各发达国家所奉行的政教关系既有其共性,亦有巨大差异,而非我们日常所持有的流行印象那样简单和片面。
   
事实上,在当代欧洲发达国家当中,奉行政教严格分离关系的往往是少数,而非我们惯常所想象的那样。更多的时候,国家寻求并保留与宗教的合作,有的时候,甚至还依然坚持“国教”这一有着强烈“前现代”特征的、典型政教合一的政教关系。法国政教关系中所强调的“世俗性”,其特点重在强调国家的中立性和防止宗教团体对于宗教政治、公共事务的干涉,而非反对宗教,或打击宗教。与法国不同,德国更为强调国家与教会的合作关系,作为基督宗教的两大宗派,天主教、德国福音教会享受着其他宗教所不具备的强势、优越地位和价值倾斜,因此,德国的各个宗教在实际政治、经济和生活生活中呈现出一种差序平等而非抽象平等的关系;此外,天主教和德国福音教会在德国的现行教育、社会文化、公共事务、税收、军事管理等许多方面都和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合作,这一点和法国有着迥然相异的特点。在英国,除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之外,圣公会在英格兰仍保留着国教地位,这意味着其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生活等层面与政府的关系比德国天主教、德国福音教会在德国的地位和影响力有过之无不及,英国圣公会主教会议通过的教会法规,甚至可以成为通行全国的正式法律,这一点体现出强烈的政教合一特性。
   
可以说,通过对上述三类政教关系的分门别类和个案剖析,有利于我们打破对于政教关系理解的单一、呆板印象,从而客观地认识西欧各国现行的政教关系,及其基于本国特殊宗教、文化传统而采取的或保守、或激进的政教关系,这也有助于我们反思中国当下的政教关系及宗教治理措施,将对外在关注和评价的“过度焦虑”转移到立足自身文化特性、传统价值和当前发展的客观形势,中立、务实地看待我国自身的政教关系,在开放探讨和有机调整当中,构建适合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特点的新型政教关系。
 
    意义二:从历时性角度看,英、法、德三国的信仰传统和政教关系传统均呈现出巨大的变迁,既有突变,也有延续性,从而提示我们以发展、开放的心态看待自身宗教传统和政教关系传统
 
从英、法、德各国的自身传统来看,三个国家均有全体信仰、皈依天主教而后在宗教改革之后呈现分化态势,到法国大革命之后,又表现出新的世俗化倾向这三个发展阶段。
 
法国大革命之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民主思想的普及,理性主义价值观之取代信仰主义的价值观不仅催生了法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普遍世俗化进程,而且将其作为近代以来最伟大的一次人类变革的成果,推广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到19-20世纪之交,法国已建立其充分世俗化的政教关系,即国家在宗教事务上处于全然超脱态度,并严谨宗教活动渗透和干扰政治事务。德国在1517年马丁路德倡导宗教改革之前,传统上一直是一个信仰天主教的松散政治联盟;宗教改革之后,德国各地区因为信仰分歧和政治利益纷争不断,但是,新教的主体地位在德意志大部分诸侯领地得以确立,天主教成为名副其实的少数派。1919年的《魏玛宪法》和1949年的《联邦德国宪法》成为20世纪延续至今德国处理分工、合作型政教关系的准则和蓝本。与此同时,德国内部的信仰版图,相较于近代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人口上讲,天主教信众已超过各新教宗派,成为最大的单一基督宗派,此外,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通婚比较普遍,而且,路德宗和罗马天主教的对话、交流、互动在最近几十年取得了长足进展,双方不仅化解了自宗教改革以来互不认同的紧张关系,而且发展出一种相互谅解、相互认可的教会兄弟关系,这些都势必影响德国当下的宗教治理模式。英国在二世纪末期至1534年之前,是一个不断皈依、强化并全然接受天主教信仰的漫长过程;1534年之后,圣公会作为新教的一大宗派,成为英国的“国教”;而到了19-20世纪,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则不断遭到削弱,目前仅在英格兰地区仍保留着新教改革以来的特殊地位。
    
事实上,如果我们对照上述英、法、德各国的政教关系在历史与当今现实生活中的差异,不难发现,三者均呈现出强烈的突变、延续和调适。
   
法、德、英三国之信仰传统和政教关系传承的变迁也从一个层面提示我们,应该以历时性视野和现实、动态的态度来看待中国自身的宗教传统和宗教治理传承。
   
就信仰传统而言,历史上曾经占有主体地位的儒教已缺乏有形存在,佛教虽复兴势头强劲,但其内在的世俗化倾向不容小觑,道教与佛教的情况有些相似;与此同时,伊斯兰教自明朝就已完成了中国化的过程,天主教和基督新教没有像伊斯兰教那样,彻底完成中国化,但已具备或参与到中国现当代文化的共同缔造之中,属于中国文化当之无愧的“小传统”。
    
就政教关系和宗教治理传承而言,中国在二千多年的帝制时期,曾长期坚持“政主教从”的政教关系和宗教治理模式,而中国当下的政教关系和宗教治理模式仍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以往的传统路径。然而,自满清帝国晚期以来,中经中华民国,中国已逐步接纳具有现代政治文明价值特征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思想,这就要求其眼下推行的宗教自由政策必然呈现出与以往“政主教从”型政教关系有所调适的特性和时代发展要求,具体而言,则是将传统上一以贯之的“政主教从”模式,或者政府管控宗教,宗教被作为政治工具的政教模式予以逐步扬弃,使其向着具有现代政治文明特征的既分离、又合作的新型政教关系模式转变。
   
就合作层面而言,作为社会系统,宗教可以成为当今和谐社会的有机构建,如对慈善事业的参与;作为文化传承者,宗教可以成为中国弘扬中华文化的积极因素;作为精神信仰,宗教可以成为中国重建精神家园的重要构成部分。[40]就分离层面而言,宗教活动应逐步淡出政治事务和公共行政领域,相关宗教团体负责人不再以地方人大、政协代表的方式担任国家政治事务中的各级官员,与此同时,国家也逐步放开对宗教内部事务的管控和介入,如神职人员的遴选与认定,教规教义的修改,宗教会议的举办,宗教内部团体的成立等,在以往采取登记制的地方,逐步以备案制的加以取代等等。总而言之,即首先让宗教回归、复位到宗教所有回到的原来状态中去,即对个体身心安顿、群体共善和社会精神价值的优化,这一回归、复位所的过程由下面的提到的法制化道路提供担保;其次,在撇清和逐步拉大政治和宗教事务之间的距离的同时,其实也是使执政党及其政府回到纯政治事务当中,也就是为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创造条件,使宗教在其理应有更大发挥空间的精神、文化和社会领域,成为执政党和政府在上述领域进行投入与建设时的必要辅助和补充力量。
   
可以说,传统是一条流动的河流而非腐朽的沼泽,传统有其固有的发生规律、逻辑和活力,漠视传统,会忽视传统的隐形存在和强有力的惯性,而固守传统,则会加速发酵传统当中**的因素,不利于自我更新;只有以敏锐、开放的心态看待传统,才能既保持传统的活力,又能积极应对新的发展和挑战。         
 
    意义三:法、德、英等欧洲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原则和手段基于法制而非行政,中国在宗教领域的法制化管理之路日益必要而迫切
   
以英、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各国一般而言都有关于政教关系,或宗教团体方面的基本法条款或特别法条款。其共同特点是,其对宗教信仰团体的管理建立在依法而非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上,虽然并非每个国家都制订了单独的宗教法,但其有特别的宪法条款、政教关系协议和某一成文法对之加以详细规定。此外,政教关系在法律层面的一般特征是:政教分离程度越深,则其法律对国民主体信仰的偏重和优待色彩就越淡化,反之亦然。
   
与此同时,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势所必然,2004年欧盟宪法出台之后,其对欧盟25个成员国立法和司法具有很大的导向性影响,欧盟内部基于欧盟宪法的约束和其对宗教的立场与态度也日益影响欧洲各国的宗教立法和司法。在政教关系方面,其I-52条(Article I-52)[41]势必对各国有关宗教的立法产生很大的调整力度,比如在德国,其国内部分法学家和学者已对制订专门的宗教法给予高度关注[42]
    
迄今为止,中国除了宪法中有关宗教自由的相关条款和国家宗教局出台的属于行政管理规定的《宗教事务条例》之外,尚无一部可参照执法的宗教单行法。面对今天中国国内快速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日益纷繁复杂的宗教事务,仅仅依赖相关宗教管理部门出台的行政管理条例来处理宗教事务,其不足和**影响已引起国内有识之士的严重关切,而西欧各发达国家在处理政教关系和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司法程序和成熟经验,势必对我国探索探索新型、法制化的宗教治理模式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 作者介绍,略。
[2] Marco Impagliazzo, Il cattolicesimo nel Novecento, atto del convegno “Il cristianesimo nel mondo contemporaneo”,Pechino,2008.
[3] Danièle Hervieu-Léger Franco Garelli, Salvador Giner e Sebasticín Sarasa,. James A. Beckford, Karl-Fritz Daiber, Miklós Tomka, La religione degli europei,Edizioni della Fondazione Giovanni Agnelli,1992, pp.XII-XV.
[4] Jean-Paul Guetny,GLI EUROPEI E LE RELIGIONI,http://www.voceevangelica.ch/focus/focus.cfm?id=16394
[5] European Commission, Special EUROBAROMETER 341,Biotechnology Report, pp. 203-204.
[6] 土耳其和克罗齐亚2010年获欧盟候选资格。
[7] 瑞士、冰岛和挪威不属于欧盟成员,但属于欧洲自由联盟成员(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
[8] 参见WIN-Gallup International,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 – 2012,p.4.
[9] http://www.insee.fr/fr/themes/tableau.asp?ref_id=NATnon02145
[10] Henri Tincq, Les Français sont de moins en moins catholiques, LE MONDE, le 10 Janvier 2007
[11] 此次调查仅涉及18岁-50岁人士,参见INED,Enquête sur la diversité des populations en France, Premiers résultats Octobre 2010。
[12] 参见CIA World Factbook官网: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geos/fr.html
[13]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for 2011, http://www.state.gov/j/drl/rls/irf/religiousfreedom/index.htm#wrapper
[14] http://features.pewforum.org/grl/population-percentage.php
[15] Jean-Marie Guénois, L'islam, première religion en France? Le Figaro,25/10/2012
[16] German population rises thanks to immigration,http://www.dw.de/german-population-rises-thanks-to-immigration/a-16525083.
[17]宋尧玺:《政教分离的比较视野——以近代法、德、美三国为中心》,载《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18] Religion in Germany, http://www.internations.org/germany-expats/guide/16030-culture-shopping-recreation/religion-in-germany-16010
[19] http://www.remid.de/remid_info_zahlen.htm
[20] Ipsos Mori,Views on globalisation and faith,issued on 6th July 2011.
[21] 资料来源:http://www.telegraph.co.uk/earth/greenpolitics/population/9751142/Census-2011-UKs-population-rises-7-per-cent-to-63.2-million.html
[22] 资料来源:http://blog.echurchwebsites.org.uk/2012/12/11/uk-census-2011-religious-statistics-released-today-census2011/
[23] Italia, quasi l'88% si proclama cattolico,Corriere della Sera, 18 gennaio 2006.
[24] 以上数据参见意大利新兴宗教研究中心官网公布的2012年意大利各宗教人口数据及占总人口的比例:http://www.cesnur.org/2012/plz_marocco_slides_2012.pdf
[25]Centro de Investigaciones Sociológicas (February 2013), "Barómetro febrero 2013" ,p.22.
[26] 资料来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n_in_Spain
[27] 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2011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http://www.state.gov/j/drl/rls/irf/religiousfreedom/index.htm#wrapper
[28]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n_in_the_Netherlands#Secularization
[29] Ipsos MORI, Views on globalisation and faith, 5th July 2011, p.41.
[30] 参见爱尔兰中央统计局(Central Statistics Office)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http://www.cso.ie/en/census/census2011reports/census2011thisisirelandpart1/
[31] WIN-Gallup International,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 – 2012,p.6.
[32] http://www.indexmundi.com/switzerland/religions.html
[33]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ath.org/article/doctrina/tongji/2012-06-01/16267.html
[34] 这一分类方法以德国学者Gerhard Robbers为代表,参见Michael Minkenberg,The policy impact of church–state relations:family policy and abortion in Britain, France,and Germany,West European Politics ,26:1, 198-199。
[35]  Michael Minkenberg,The policy impact of church–state relations:family polic, y and abortion in Britain, France, and Germany,West European Politics ,26:1, 195-217
[36] 参加法国国民议会官方网站有关政教分离法之全文: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histoire/eglise-etat/sommaire.asp#loi
[37] 该单行法全文条款参见法国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00589924&dateTexte=&categorieLien=id
[38] 参见“欧洲政教互动研究网(European Studies on Religion & State Interaction): http://www.euresisnet.eu/Pages/ReligionAndState/GERMANY.aspx
[39]有关英国政教关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变化,参见“欧洲政教互动研究网(European Studies on Rligion & State Interaction): http://www.euresisnet.eu/Pages/ReligionAndState/UK.aspx
[40] 相关表述参见卓新平:《“渤海视野:宗教与文化战略”学术研讨会文集》前言,但有所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宗教个人与团体应逐步淡出对于政治和行政事务的介入。卓新平、王晓朝、安伦主编:《“渤海视野:宗教与文化战略”学术研讨会文集》,社科文献出版社,即出。
[41] 参见欧盟宪法第I-52条的具体规定:http://www.unizar.es/euroconstitucion/library/constitution_29.10.04/part_I_EN.pdf
[42] 参见德国之声的相关报道: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查理五世与德国宗教改革
       下一篇文章:雍乾禁教时期的华籍天主教神职人员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