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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政治神学七大原则与人权保障
发布时间: 2013/12/13日    【字体:
作者:王志勇
关键词:  加尔文 政治 神学  
 
 
  
 加尔文主义不仅包括系统的神学思想,作为一个系统的世界观,还包括以圣经启示为根基而建构的政治哲学。这一政治哲学有着巨大的生命力,为全世界民主和宪政政体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简述加尔文主义政治神学七大原则:
  
  (1)上帝主权――惟独上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2)人民治权――上帝把治理的权柄赐给每个人;
  (3)法治政府――政府必须以上帝的律法为标准;
  (4)个人自治――个人之自治是一切政府的根基;
  (5)权力分离――立法、司法与执法三权的分离;
  (6)区域治权――每个区域都各有相对性的主权;
  (7)地方自治――政府权力的运作须是自下而上。
  
  加尔文在其神学著述中并没有指出,也没有强调哪一种形式的政府组织形式最合乎圣经。当然,真正的加尔文主义是一个真理的系统,是一种生命哲学,是一个世界观与人生观体系,其中必然有一整套彼此关联的政治原则。不管是立宪式君主政体,还是代议制共和政体,只有能够施行这套政治原则,才能确保人权,使民众自由幸福,国家长治久安,真理得以自由传播。这套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充满生命,具有巨大的适应力。因此,当我们今天看待欧美各国民主制度时,关键并不是强调其形式和制度层面的组合,而是要抓住其背后所蕴含的理念和原则。具体的政府组织形式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原则在落实到实践中时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其背后的理念和原则则有着永恒的生命力。
  
  在政治神学方面,加尔文主义的一个突出原则就是强调上帝的主权,强调不管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在政治事务上,都当顺服上帝的圣言。我们可以用两个惟独来概括,一是“惟独上帝的主权”,二是“惟独旧新约圣经”。“惟独上帝的主权”使得人间任何权力都成为有限的委托性权力。在这一基础上,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学所强调“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自然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加尔文主义反对形形色色的极权政府,也因此而被称为各种形式的专制主义的天敌。可以说,哪里有加尔文主义神学的传播和发展,哪里就有极权政府的终结。不管是在瑞士、苏格兰、英格兰、荷兰、美国,都是如此。“惟独旧新约圣经”则为全体公民和政府官员提供了超验的绝对标准,使任何人都不能打着“公意”、“理想”或“主义”的招牌,把个人的私意堂皇冠冕地强加在他人头上,甚至强加给整个民族和国家,把他人的生命、鲜血和尊严当作政治哲学的试验品。关于这两条原则对西方民主与宪政制度的影响的具体分析,请参考笔者所写的《加尔文论公民政府》一文。本文重点说明加尔文政治神学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七大原则。
  
  当然,在强调人权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白,从圣经和自然的启示来看,人权是重要的,权益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民族和其他组织,但最终必然落实在个人身上。但是,人权绝不是第一位的。圣经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经文就是“起初,上帝创造天地”(创1:1)。这是整个圣经中最伟大的宣告。因此,圣经中所启示的体系完全是神本主义的体系,而非人本主义的体系。“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罗11:36)。从整个启示历史来看,首先是创造天地的上帝,其次是上帝所设立的法度和次序,第三才是人权。因此,人权就其地位而言,乃是处于上帝的主权之下;就其来源而言,乃是来自上帝的赐予;就其界定和保护而言,必须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就其目的而言,必须以荣耀上帝为其首要目的。当然,因为人的堕落,人开始独立自主,无法无天,彼此相残,互相吞咬,该隐杀死亲兄弟亚伯的罪行在人类历史上一再重演,社会成为人吃人的社会。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中所揭露的中国文化中的“吃人”现象,虽然在中国历史上令人触目惊心,但也绝不仅仅局限于中国。达尔文甚至以所谓的科学的旗号给这种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打上合理的印记,美其名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亚当堕落后的人类社会中,人权就其达成或实现而言,必须以耶稣基督为惟一的中保,悔改归信上帝恩惠的福音,才能找到惟一的坚固根基。因此,举目世界,我们不得不承认,只有深受基督教文明,尤其是改革宗神学熏陶的国家,才有民主和宪政的建立,个人的自由与权益才有基本的保障。
  
  在上帝的创造次序中,已经充分地展现了上帝的主权和次序,这是人权的背景。不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创造的教义,人权就成为抽象的概念和口号,然后根据人的私意和私欲随时填补改变。让我们来回顾圣经中所显明的上帝的创造。上帝在第一天创造昼夜,第二天创造空气,第三天使陆地出现,并且创造了花草树木,第四天创造了日月星辰,第五天创造了飞鸟走兽。在创造这一切的时候,上帝就设立了次序和法则。所以,圣经上反复说:“各从其类”(创1:11;21;24;25)。而且,上帝“立白日黑夜的约”,使白日黑夜“按时轮转”(耶33:20)。因此,在人类还没有受造,还没有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之前,世界就已经存在一定的次序和法度了。因此,圣经所启示的上帝是设立次序的上帝,是制定法度的上帝,“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赛33:22)。所以,人对世界的治理必须遵从上帝在自然界中所设立的法则,同时也必须遵守上帝特别赐给人的道德法则。“人当以训诲和法度为标准”(赛8:20)。
  
  第六天,上帝按照他的形象创造了人,并授权他管理他所创造的世界:“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1:28),这句话本身就是上帝赐给人的一个诫命,也被称为“治理使命”(Dominion mandate)或“文化使命”(Cultural mandate)。可见,人受造有上帝的形象这是尊重人权的根基。人不是国家的产物,也不是穿过无数的偶然的进化而来的。人是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创造的,上帝创造人有他自己的目的。之所以需要尊重人权,并不是因为人是最高级的动物,否则也就不需要称为“人权”(human rights),只是放在“动物权利”(animal rights)这一大类中就可以了;之所以需要尊重人权,也不是因为一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够促进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而其他人的权益就不需要尊重了。之所以尊重人权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不过,但只有在基督教里才能确立的事实,那就是每个人是上帝创造的,每个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个人都有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9:6)。
  
  谈及政治神学,不可能不谈及国家的问题。在欧洲,从十九世纪开始,以人本教为背景的民族主义国家这头巨大的怪兽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血腥的法国大革命不过是其预演而已,而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则以其毫不掩饰的狰狞面目向人展示了人本教怪兽的凶残。在二十世纪的苏联、柬埔寨和中国等国家中,这头怪兽利用极权主义政府,甚至在和平时期,也悄悄地吞噬了无数人的生命。因此,在基督徒的思想体系中,必须有合乎圣经的政治神学,特别是国家观。在各种神学体系中,惟独加尔文主义神学体系,为人们提供了健全的合乎圣经的政治哲学。我们不能在此一一详尽展开,只是阐述一些普遍性的原则。
  
  国家的存在要在两极之间维持平衡,一是保持国家的权威。二是确保公民的自由。国家丧失权威,所导致的就是无政府主义,人人称王称霸,正如《士师记》中所描述的:“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个人任意而行”(士21:25)。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白,国家的权威并不是政治的最终目的,政治的最终目的在于确保公民的自由。因此,一个压制、摧残、剥夺公民自由的国家政权,在实质上已经丧失其合法性,成为骑在人民头上的霸王,最终必然众叛亲离,受到上帝的审判、人民的唾弃。孔子当年曾经感叹“苛政猛于虎也”,如果用当今的话语来说,这种倒行逆施,欺压人民的政府就是“邪恶政权”(evil regime)。这样的邪恶政权是撒但的五大联盟之一:(1)不怕上帝的个人;(2)次序混乱的家庭;(3)讲无神论的学校;(4)离经叛道的教会;(5)施行暴政的国家。
  
  当然,公民的自由必须以接受法律的治理(the rule of law),顺服合法的政权为前提。所以,圣经告诫人民:“在上有权柄的人,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13:1-2)。因此,根据圣经的启示,只要是人,不管是王侯将相,还是平民百姓,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在上帝的律法面前一律平等。人人都当以上帝所启示的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为客观的标准,既要顺服政府的权柄,又要保持个人的自由。权柄是上帝设立的,自由也是上帝赐予的,合乎圣经的政治或治理乃是权柄与自由的平衡。
       
  1. 上帝主权
  
  作为一个神学体系,加尔文主义的核心原则就是“上帝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God)。有的人进一步界定为“上帝的绝对主权”(the absolute sovereignty of God),“上帝在自然和道德领域中的绝对主权”(the absolute sovereignty of God in the natural and moral spheres)。在异教世界中,人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刻划他们所崇拜的上帝。很多基督徒也受这种异教思想的影响,在他们的眼中,上帝仅仅是一个悄悄地为他们带来各种礼物的圣诞老人的形象。用现代商业术语而言,就是满足他们消费欲望的供应商。但是,对于加尔文主义者而言,上帝既是“常施恩惠,从天降雨,赏赐丰年,叫你们饮食饱足,满心喜乐”的上帝(徒14:17),也是至高无上的立法者和统治者。先知以赛亚的话代表了加尔文主义者对上帝的认识:“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他必拯救我们”(赛33:22)。弥特指出:“加尔文主义者相信,上帝布施恩赐,护理人类和自然,绝不专断。次序是天国的第一法则。真理和爱心的领域,科学和道德的世界,以及自然界,都服从法则和次序。加尔文主义者观察到,上帝创造并掌管的世界拥有一个由优美的法则、次序与和谐组成的体系,在自然的领域中如此,在恩典的领域中也是如此,在人的智力领域中是如此,在人的道德领域中也是如此。这个优美的体系是无所不在的,都是上帝所造成的。”(H. Henry Meeter: The Basic Ideas of Calvinism, Kregel Publications, Grand Rapids, 1967.p.34)
  
  “上帝的主权”不仅贯穿加尔文主义神学思想,也贯穿作为掌管世界观体系一部分的政治神学。从否定的角度而言,若是不承认上帝的存在,罪人就会自称“上帝”。各种各样的独裁,就是罪人试图扮演上帝的角色而出现的狂妄之举。若是不承认人受造有上帝的形象,人的本原或是出于不可测的偶然,或是出于机械性的必然,就使人生丧失可靠的意义和支点。各种各样的对人权的践踏,就在于不承认对方是“人”――是同样具有上帝形象的人。若是不承认惟独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人人都当敬畏的,罪人就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恐怖手段,要使自己成为至高无上,人人都当敬畏的。因此,承认上帝的主权,乃是抵挡罪人专制,确保人权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所反对的是形形色色的无神论思想,从本体的角度,为人权的保障奠定了形而上或本体性的根基。
  
  2.人民治权
  
  加尔文神学特别强调治理的文化使命。在基督教中,很多神学体系仅仅把人的得救当作最高的目的,把升天堂视为人生的最高目的,所以在实践中特别强调自己所理解的“福音使命”,忽略文化的建造。结果,因为文化上的弱势,也无法完成福音的使命。一个缺乏起码的人文知识,读不懂圣经,强解瞎解圣经的人,只能是“自取沉沦”,招致上帝的惩罚(彼后3:16)。因此,加尔文神学在世界各地都普遍性地特别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只要重视教育的民族才能行使治权,立于不败之地。
  
  从圣经的启示来看,上帝把治理的权柄赐给人(创1:28;9:1-3)。上帝把治理的权柄赐给人,但绝没有赐给一个人,赐给一个家族,赐给一个民族,赐给一个国家,更没有赐给撒但,而是赐给了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在上帝面前享有治理的权柄,也享有治理的使命和责任。因此,治权平等地归属于每一个按上帝形象受造的人。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生来就具有不可剥夺的尊严,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柄。犯罪固然是得罪上帝,但其直接的表现往往是伤害他人。“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约10:10)。
  
  上帝是至高无上的,但他在造人的时候,使人有一定的意志的自由。他在与人立约的时候,也得到人的同意。比如在西奈山,上帝对以色列人有如此的拯救大恩,但他绝没有把自己的旨意硬硬地强加在以色列人身上。“摩西去召了民间的长老来,将耶和华所吩咐他的话,都在他们面前陈明。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出19:7-8)。扫罗和大卫虽然有上帝的恩膏,他们的统治仍然需要得到人民的认可(撒上11:12-15;撒下5:1-3)。因此,公民政府必须是同意式、契约式的政府,也就是说,公民政府必须建立在公正选举的基础上,宪法就是人民设立政府的盟约。若是由宪法确立某个人或政党的绝对权力,这本身就是对宪法的误解和滥用。上帝从来没有赐给任何人绝对的权柄,人所享有的永远是有限的相对的治理性的权柄。不管是个人,还是教会、国家,当其声称自己拥有任何人都不能干预的绝对权力的时候,就已经处于疯狂的边缘了。不管是在教会的治理中,还是在国家的治理中,都要反对把权力集中在一个或一小撮人的手中。
  
  自由是宝贵的,所以也必然是难得的。一个不爱惜自由,放弃自己的治权,不愿意为自由付上代价的民族是不配享有自由的。必须晓得自己的治权,必须晓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治权,如何保护自己的治权。“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8:32)。
  
  强调人的治权,就是强调人的责任。人受造既有上帝的形象,这一形象要求我们积极发挥上帝赋予我们的能力,履行我们自己的责任,尊重他人的权益,同时确保自己正当的权益不受侵犯。这一原则所奠定的是责任原则,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主体和对象。最终而言,每个公民都必须晓得,对于自己而言,我们是享受权力的主体;对于他人而言,是我们权利保障的对象。每个人都愿意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但罪人却不想保障别人的权利。因此,圣经特别强调:“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3.法治政府
  
  加尔文神学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加尔文本身就是一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他在日内瓦教会和社会中,也参加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加尔文和路德都一致强调法律的三大作用,一是使人知罪,二是抑制肉体的罪恶,这被称为是“消极性功用”(negative function)。第三是作为基督徒圣洁生活的标准,这是律法“积极性功用”(positive function)。在路德神学体系中更多地主张强调律法的消极性功用,而在加尔文神学体系中,则是更多地强调律法的积极性功用。
  
  从圣经的启示来看,上帝是法治的上帝,他向我们启示了明确的法则,而且作为他旨意的显明,上帝的律法永不改变,“安定在天,直到永远”(诗119:89)。罪人最大的败坏就是不去对付自身的罪,总是想方设法要改变上帝的律法。这也是罪人最大的幻想。在欧洲启蒙运动中,有一个名叫拉伯雷的文学家,他写了一本小说,名叫《巨人传》来表达他的思想。其中写到有一个人本主义的修道院,修行的法则只有四个字,就是“随心所欲”!拉伯雷道出了所有罪人的心声,他们所幻想的就是废弃上帝的律法,按照他们自己的私欲而行。可惜,在今日基督教会中,这种自以为属灵,实际上却无法无天的人本主义者似乎也不在少数。
  
  上帝的律法是人间一切法则的法则。我们必须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蓝本,制定适应我们时代背景的法律。教会和国家都当有明确的宪章,并根据宪章施行治理。没有明确的宪章,罪人必会私意作崇,用诡诈的手段施行治理。没有公正的选举,就没有合法的民意代表;没有合法的民意代表的聚集,就没有合法的治理。
  
  当然,人间没有绝对的法治,也没有绝对的公正。不要崇拜法治,要崇拜恩赐法治的上帝。另外,我们必须注意到,圣经中并没有反复强调个人的权利,圣经中所强调的是个人的责任。一个总是强调人权的民族乃是自私的民族;一个强调上帝主权,以荣耀上帝为念的民族才是有崇高理想的民族。“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因为凡要救自己生命的,必丧掉生命;凡为我丧掉生命的,必得着生命”(太16:24-25)。
  
  所以,法治政府这一原则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方法和制度。只有在加尔文神学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这一法治政府的两大前提就是:承认上帝的主权,承认上帝的律法。若是不承认上帝的主权,人间的一切权力都失去了最终的可靠的来源。若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靠暴力夺取政权,靠暴力维持政权,靠暴力说明政权的合法性,这样的政权是强盗的政权,不需要法治;若是说钱眼子里出政权,靠金钱夺权政权,靠金钱维持政权,靠金钱说明权力的合法性,这样的政权是窃贼的政权,也不需要法治;若是说心眼子里出政权,靠权谋夺取政权,靠权谋维持政权,靠权谋说明政权的合法性,这样的政权是阴谋家的政权,也不需要法治。不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高级法,为绝对法,就丧失了客观、超验的公义尺度,法律就是朝令夕改,成为施行私欲的工具,这样的法律是恶俗恶规,既不会得到上帝的祝福,也不会得到人民的尊重。
  
  4. 个人自治
  
  加尔文神学强烈反对“个人自主”(self autonomy),但主张“个人自治”(self government)。“个人自主”是以个人为最终的出发点来衡量一切,当初撒但对夏娃的诱惑就是集中在这一点上(创3:5)。而“个人自治”则是指每个人都当对自己负责,警醒谨守,离恶行善。
  
  在加尔文神学体系中,一方面强调上帝的主权,同时也强调个人的责任。当然,个人的责任与上帝的主权绝不处于同一层面上。个人绝不是与上帝平等的合作对象。“万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上的微尘”(赛40:15)。
  
  但加尔文神学确实强调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实体,都是上帝按他自己的形象造的,每个人都必须亲自认识上帝,承担自己的责任。个人的自治是一切治理的根基。每个人都要来到上帝的面前交出自己的帐本来。不可以家庭、教会和国家的败坏为理由逃避个人的责任。那些假借国家权力肆行个人私欲,剥夺他人自由,羞辱他人人格,残酷迫害他人的人,必然受到上帝公义的审判。上帝必照个人的行为报应个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所作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上帝都必审问”(传12:14)。“落在永生上帝的手中,真是可怕的”(来10:31)。
  
  加尔文神学强调因信称义,也同样强调分别为圣。称义是成圣的根基,成圣是称义的果子。罪人惟独藉信心称义,但使人称义的信心绝不是孤独的,必然有追求圣洁的行为。上帝的旨意乃是叫我们“成为圣洁”(帖前4:3)。圣洁就是力量,圣洁就是幸福。追求圣洁、公义的人必然得蒙上帝的祝福。个人的敬虔是社会的根基,义人的祈祷是大有力量的。“你们当在耶路撒冷的街上跑来跑去,在宽阔处寻找,看看有一人行公义、求诚实没有?若有,我就赦免这城”(耶5:1)。
  
  个人自治这一原则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实施的基点。每个人都当从自己做起,攻克己身,叫身服我。一个不能很好地管理自己的人,本身就是一个奴隶。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奴隶需要暴君,暴君需要奴隶。自由需要自由的载体,宪政需要承纳宪政的人格。不管是在家庭中,教会中,还是在社会上,教育的中心就是培养整全的人,使其理性得到充分的发展,认识上帝,认识自身,认识上帝所创造的世界,活出先知的敏锐;使其感情得到充分的发展,热爱上帝,爱人如己,热爱大自然,具有丰富的感情和想象力,活出祭司的圣洁;使自我意志得到充分的发展,能够不断攻克己身,胜过眼目的情欲、肉体的情欲和心中的骄傲,活出君王的尊严。在加尔文神学中,上帝是主权的上帝,个人也是大写的个人。上帝得到至高的尊崇,个人得到极大的尊敬,因为人受造有上帝的形象。
   
  5.权力分离
  
  上帝所赐给人的文化使命,本身就是一个分散性的使命――“遍满地面”(创1:28)。因此,亚当和夏娃的使命绝不是仅仅局限在伊甸园里,伊甸园不过是一个培训基地,当他们经历试炼之后,就会由此出发,在世界各地完成上帝赐给人的文化使命。大洪水之后人的败坏就是聚集在一起,要修建巴别塔,结果受到上帝的审判,不得不“分散在全地上”(创11:9)。然而,罪人仍然在各地尝试建立各种形式的巴别塔,来荣耀自己的名。但主耶稣在复活之后升天之前,吩咐门徒们“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太28:19)。
  
  上帝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但上帝也是“分权”的上帝。首先在上帝的三个位格之间,就有权力的分工,圣父上帝与创造之工,圣子上帝与救赎之工,圣灵上帝与成圣之工。当然,我们不可把上帝三个位格之间的分工截然分开,仿佛是三个上帝。但我们也明显见到在救赎历史上三一上帝三个位格之间的权力分工。“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上帝是基督的头”(林前11:3)。基督在最终审判世界之后,“子也要自己服那叫万物服他的,叫上帝在万物之上,为万物之主”(林前15:28)。同时,上帝与人之间也有权力的分工,上帝是全地的大君王,他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但他同时又把治理的权柄赐给了人。
  
  加尔文神学强调人的全然败坏,对堕落的人性有清醒的认识。对于罪人而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权力的分离,国家就会成为一个吞噬个人生命的怪兽。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必须分离,三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以上帝的律法为最高标准。这种权力分离的模式,并不仅仅是哲学家的杜撰,在圣经中就有明确的权力分离。“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那里,好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上帝,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申17:18-19)。
  
  罪人若是拥有绝对的立法权,他的私欲就会上升为法律。罪人若是拥有绝对的司法权,他会判决世界都归他所有。罪人若是拥有绝对的行政权,他就会把全世界踩在脚下。之所以一定要有权力分离,是因为人人都是罪人;之所以一定要有权力分离,是因为只有耶稣才能宣告:“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太28:18)。
  
  权力分离的原则在组织架构上为人权提供了保障。中国文化强调抽象的人性的改变,缺乏具体的制度上的建构。圣经启示我们,即使重生得救的人仍然有残余的罪性,仍然需要倚靠上帝的恩典,倚靠圣灵的大能大力,以上帝的律法为标准不断洁净自己。所以,在这个世界上,我们不能期望人人都成为完美的圣人,放弃在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建造。
  
  6.区域主权
  
  “区域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sphere)这个概念是荷兰加尔文宗神学家与政治家亚伯拉罕·凯伯尔提出来的概念。他认为人的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区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彼此之间可以有一定的合作和制约,但不能超出一定的原则互相干预。这一概念固然是凯伯尔首先提出来的,但是这一思想和原则一直蕴含在圣经和加尔文神学体系中,不过是由凯伯尔发扬广大罢了。
  
  根据区域主权这一原则,个人有个人绝对的空间,比如个人的信仰问题就是一个完全属于个人的问题。任何他人和组织都不可以强制的形式让人归信任何宗教或主义。
  
  同时,作为一个群体,人民有结社的自由。由个人组成的家庭、学校、教会、商业组织或其他组织,都有各自的组织原则,也都有各自从上帝领受的使命,其建立和存在并不是因为国家的授权。它们在各自的区域内都拥有自己不可剥夺的权柄,国家不得干预。只有当这些组织在行使自己的权柄的时候,超越自己的区域范围,给国家或他人的权利造成危害的时候,国家才能干预。
  
  区域主权的原则破除了国家对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干预,为个人的充分发展保留了空间,使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上帝对自己的呼召,在各个区域中自由拓展,并在各个区域中享受上帝所赐给自己的自由。
  
  7. 地方自治
  
  在旧约时代,先知摩西就要求以色列人:“你们按着各支派选举有智慧、有见识、为众人所认识的,我立他们为你们的首领”(申1:13)。以色列人表示同意,摩西就按着各个支派,为以色列人设立官长、千父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十夫长,由他们管理以色列人。以色列人的管理制度仍然是等阶制,但不是自上而下的巴别塔结构,而是以地方自治为主的自下而上的模式。
  
  在行政区域上,不管是教会,还是国家,都当以地方自治为主。村庄自治,由乡村选派代表,组成乡镇的自治;街道自治,社区自治,选举代表组成城市的自治;由乡镇和城市所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省的自治;由各省所选举的代表组成中央政府。同样,由各国选派的代表组成某种形式的世界性的有限政府。当然,加尔文主义者反对运用经济、政治或军事的手段在全世界建立一个统一的帝国。只有上帝的国度才是真正普世性的,这一国度“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罗14:17)。在耶稣基督再来之前,统一的世界性国家和永久的世界性和平是不会存在的。试图以为人的手段建立这样的帝国与和平,不过是罪人乌托邦式的幻想,注定必然以失败告终。
  
  各级政府之间不是权力高低的问题,而是权力范围的不同。因此,不同政府之间的管理不是自上而下的辖制,而是自下而上的授权,不同区域内的合作。加尔文神学反对各种形式的中央集权,各级政府权力都是来自选民委托授权,并有明确的行使范围,其余权力都由选民保留。
  
  地方自治的原则在地理范围上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原则。这一原则进一步限制了权力的集中,使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所在的地理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权力是具体的,也必须体现在具体的范围中。一个人所关心的范围总是有限,能够发挥能力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因此,地方自治的原则,使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所熟悉的地方发挥治理的责任,确保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这些原则的实施当然也影响到政府的构成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采取某种政体。英国的政体与美国的政体不同,苏格兰教会与荷兰改革宗教会的组织不同,但它们都体现了同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合乎圣经,从历史的实践来看也都是合理的原则。以这些原则为基础建构的教会、社会和国家都是有福的。“耶和华啊,你所管教、用律法所教训的人是有福的。你使他在遭难的日子得享平安;惟有恶人陷在所挖的坑中。因为耶和华必不丢弃他的百姓,也不离弃他的产业。审判要转向公义,心里正直的,必都随从”(诗9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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