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是跨越国界的,它具有安顿人心与促进和平的社会功能。但是,台湾拥有多元的宗教信仰体系,而且各宗教发展快速,常有假藉宗教的名义进行诈骗、脱序的事件发生;对正信的宗教团体造成莫大的伤害,也让国家付出许多社会成本。
宗教没有离开国家,并非法外之民;应该接受国家的法令规范,所以宗教立法是势在必行,且为当务之急。藉由宗教法的立法,可以整合并发挥各宗教的力量,其力量之强大、影响之深远,更甚于军事、政治、经济等层面。
如果能修改过去对宗教不切实际的规章,给宗教团体一个明确的法人地位,保障宗教的利益,那么“有法总比无法好”。对于政府订定的这部〈宗教团体法〉草案,各个宗教抱持不同的意见。政府与宗教界、学界,为此举办过数次公听会,集思广益,听取各方建议,期能订出一部适合各宗教的宗教法。今依内政部所拟的“宗教团体法草案评析”之主题,订出二十个题目,以问答方式提出对宗教法的看法。
一、对于〈宗教团体法〉草案,有什么看法?
答:宪法虽然明文保障人民信仰的自由,明定各宗教在法律上的平等待遇,刑法也对侵害宗教者明文处罚。但是,政府在一九二九年制定的“监督寺庙管理条例”,由于不能全面适用于各宗教,有失公平性,而且六、七十年来时移境迁,早已不符现代所需。多年来在有识之士大力疾呼、奔走下,内政部即着手起草了〈宗教团体法〉,拟将宗教团体界定为具有公益法人地位的“宗教法人”,以健全宗教行政法制,使宗教发挥更大的社会教化功能;这是值得赞许和肯定的。
社会上屡见不法之徒假藉宗教来敛财、犯罪,因此,立法规范宗教事务本为美事,本是理所当然。但是“宗教法”经政府和民间研议多年,迄今仍未定案,原因在草案内容偏重防弊,未能兼顾兴利,希望政府与宗教界能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并重视“宗教法”立法宗旨,以及法案内容的可行性。
另外,在〈宗教团体法〉草案里,对宗教法人财产之登记、宗教建筑物之使用、免税标准,和宗教研修机构之认可,皆已见公允、民主之立法精神,也可看出政府对宗教教化功能的肯定与尊重。不过,在“宗教士”、“寺院住持”之资格认定上并无明文规范,希望内政部对这点能再慎重考虑。
二、身为寺庙、教会的领导人、管理人,应具备怎样的资格?
答:早在数十年前,我就曾多次向政府反应:“宗教团体的管理人或主持人,应该经由合法的宗教教育机构毕业;甚至宗教团体的负责人与主要成员,也应该有该宗教的教育单位或教会组织所颁发的资格证明文件,以避免不肖之徒假藉宗教之名,行不法之实。在此前提之下,政府应该正式承认佛学院、神学院、圣经书院等宗教研修机构的地位,使其能正常发展,并可公开招生,以培育优秀的宗教师,进而提升宗教教化的功能,乃至对宗教法及教育法均应有明确的制定,以升华宗教信仰的层次。”
如同社会上的教师、医生、律师等,必须经由师范学院、医学院、法律系毕业,经政府考核通过,取得合法资格始能任职、开业。西方国家十分尊重专门机构,连美容业都设有政府认可的学院。寺院住持等宗教人士,身负万千信徒的教化责任,如果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资格认定,势必产生层出不穷的异端邪说。如过去有宋七力、妙天事件;二○○五年,南部某些寺院传出住持喝酒、性侵、为争住持地位而打官司;二○○六年七月中旬,又有假喇嘛被指控打着“仁波切”名号,藉“加持”之便,对女信徒伸出魔爪等丑闻。
事在人为,不论美事或弊端都是人所造成的。过去中国传统寺院,僧人出家后,必须受三坛具足大戒,成为正式的僧侣,然后在丛林里研读经典、学习行仪,待僧格养成,德学具备,始具足成为住持的条件。《百丈丛林清规证义记》言:“住持者,主佛法之名也。丛林立住持者,藉人持其法,使之永住而不灭也。”《禅苑清规》也说身为住持者,要能“运大心,演大法,蕴大德,兴大行,廓大慈悲,作大佛事,成大益利”,而且,更要“整肃丛林规矩,抚循龙象高僧,朝晡不倦指南”,才是人天眼目,方不愧为领众熏修、上堂说法的一寺之主。
过去丛林职务有任期制度,住持人选更须由有德有声望者担任。有的是常住设有提拔人才、教育人才的计画,安排优秀弟子参学、读书,当现任住持退位时,就由其任职。或可由诸山长老推荐,或集合序职以上职事,共同选任住持。现在许多出家人一受完戒(甚至没受戒),就自建道场,自任住持,甚至自行创教,以致社会上邪教充斥,乱象屡现。
过去大陆上的寺院管理人必定是出家众,早年台湾的法规中,寺庙除了住持主管之外,另设有管理人,造成一个寺院两个头。出家人(住持)建寺,在家人(或民意代表,或土豪劣绅)管理,形成“外行人领导内行人”的怪异现象。而政府只认可管理人,很多有野心的人欺侮出家的住持不懂法令,把辛苦建寺的出家住持赶出寺门,致使住持投诉无门。多年来我一直在呼吁政府重视此事,后来一些有识之士如中华佛寺协会的林蓉芝秘书长等人也向内政部建议。终于二○○三年全国寺庙总登记时,通令取销管理人与住持并列登记的矛盾,改以登记寺庙住持一人为寺庙“负责人”。经过长久的努力,总算正义得以伸张!
三、“宗教研修机构”的成立、认证,有何意义和重要性?
答:数十年前,教育部禁止宗教进入校园,还明文规定法师不能到学校弘法。因此,许多佛、神学院虽用“宗教教义研修机构”名义,向内政部申请立案设置,但是其所颁授的学位并不被教育部承认。而出国进修,在国外修习神学或佛学的学历,教育部却又承认,于是引发公平性的争议。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由朝野党团共同提案的私立学校法第九条三读通过,修正条文言:“私立大学校院或宗教法人为培养神职人员及宗教人才,并授予宗教学位者,应依相关法规向教育部申请,经核准后,设立宗教研修学院。”宗教教义研修学院将纳入私立学校体系中,并有“学位授予法”的保障,所以修习宗教教义学院的学生,将可获得学位。
此外,私校法修正案也明定,一般私立学校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任何宗教仪式,但宗教研修学院不在此限,可以依宗教需求规范学生,亦即可将吃素、诵经等戒律仪礼,纳入学生规范中。对长期处于体制外的佛教研修学院而言,“宗教学位法制化”交涉多年,终于拍案底定。虽然让人觉得“来得太迟”,但也总算有进展、有成果,应给予正面的肯定。
在中学或大学设有宗教课程,让青年学子对宗教信仰有正确的认识,才不会踏入社会之后,懵懵懂懂陷入宗教迷思,甚至轻易被误导入邪魔外道的团体。
“宗教研修机构”的成立和认证,是非常重要的事。宗教对社会具有安定净化的功能,宗教人士的培育养成自然不可忽视。虽说长久以来在学历不被认证的情况下,各宗教也培育出不少优秀的宗教人才,不过,如果和一般大学一样,经由课程研读、学分取得,拿到正式文凭,除了能普遍提升宗教学程度、素养之外,对有心从事社会服务、教育工作或学术研究者,都具有精神鼓励与实质效益的作用。
而且宗教研修学院的学历被承认,也让这些宗教学院和一般大学一样,有了吸引力和竞争力。但是,大部分宗教研修机构的规模,大多只有一个学校的学院或研究所的规模,人数也只有三、四百人左右,却须比照一般私立大学,要有五公顷校地,二、三亿元的基金。即使不以一般大学标准来申请,依修正后的私校法规定,只以“宗教研修学院”申设,校地面积至少也要二公顷,设校基金至少五千万,也是不太合理的。这一点希望内政部与教育部能够协调、讨论,制定更方便、更合理,能利益更多学子的法规。
四、对于来台研修宗教学科之外籍人士,应如何保障其学习权益?
答:一个国家有外籍人士要来读书、参学,表示这个国家有吸引他们、值得他们学习的地方。台湾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也是许多外籍人士要研究大乘佛教或中华文化优先考虑的国家。
佛光山丛林学院从三十年前就开始有外籍学生,直至现在,每年来自美国、加拿大、非洲、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印度等地区的外籍学生越来越多,他们学成回国,在当地弘法,对于佛教的国际化、本土化,实功不可没。
来佛光山丛林学院就读的外籍学生,其生活费完全由佛光山负责,也多能遵循政府所订定的不违反国家法令、不在外打工之规定。不过,依照内政部的规定,外籍人士来台研修宗教教义期限,不能超过六年,则有待通融。佛学浩瀚无边,有人一辈子皓首穷经,亦难钻研透彻。何况这些外籍人士,首先必须面对中国语文的学习,再以习得的“外国”语文来理解佛学,而且宗教人士之培育,强调解行并重,除了教义教理,在宗教仪轨、修持作务各方面,都是他们要学习的课程。
有的学生学院毕业之后,认同人间佛教的理念,希望能留在台湾,以自己所学奉献佛教,服务社会。他们在六年居留期限已满之后,是否有什么方法能继续留下来?还有,为外籍人士申请来台居留之手续,从内政部、外交部到地方警察局,一个个关卡,总得两三个月才能办妥,是否能便民简化手续,不要那么繁琐?另外,目前港澳人士只能以观光身份来台,这些地区的学生就学期间,每半年就必须回去办签证,不仅过程不胜其烦,机票旅费更是一笔庞大的负担。
五、“宗教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信的宗教必须有教主、教义、导师(宗教师)三个条件。教主指历史上真有其人,而不是从神话鬼怪中产生;教义是所奉行流传的经典法义,皆合乎自然法则,能劝人去恶行善者;身为传播宗教者,必须持守律法,有着清净庄严的品德,不以主宰者自居,或假藉威权操控人心。
世界各国对宗教士资格的认定有所不同,有由教会或宗教团体自行认定宗教士资格的,如法国、荷兰、英国等:有需要受过专业神学课程教育的,如德国;有必须具备宗教学院或大学宗教系所毕业资格者,如奥地利。
中国唐朝时规定,欲出家者要先到寺院当“行者”,服各种劳役,等待朝廷度僧的日子,然后通过甄别考试,得到朝廷许可,发给度牒并指定僧籍隶属的寺院,才可以剃发为僧。受戒之后再颁给戒牒,取得真正僧人的资格。到了清朝乾隆以后,废除了度牒,仅由传戒的寺院发给戒牒。
不过,出家非只是外相的出家,根据《大庄严法门经》所言,真正的僧人,除了自己精进、持戒、断除三毒烦恼之外,更应该“除一切众生烦恼”、“以慧方便化令解脱”、“广起四无量心,安置众生”、“能令众生增益善根”、“能护一切众生”……可见出家为僧,要有悲天悯人的胸怀,抱持“但愿众生得离苦”的愿心。
而为了度众生,就得广学一切法门。太虚大师在〈僧格之养成〉一文中,即指出僧人必须离俗、避讥嫌、严守仪制,要“专职以保持教法、专修以提高教格、身教以率化信徒”,而且僧格之养成,是具足正信、发心出家之后,“于律宗中受持沙弥律仪一年,及受持比丘律仪一年,令尽离俗染乃给予受戒证书。入佛教中一宗之专门大学修学五年,及于各国各宗游学五年。”更重要的,“行解相应,已有内心证验;乃入世为人弘法为家务,利生为事业,以尽菩萨僧职。”可见要成为能利益众生的人天师范,是多么不易!
日本净土宗的〈僧侣分限规程〉里,也明文规定:“受得度者,在拥有教师资格前,要跟随师僧学习。教师资格检定,须经过少僧都检定及律师检定。”检定前,则必须“修完大正大学或佛教大学的佛教专修科目”。
韩国曹溪宗的〈宗宪僧侣法〉,在总则即明文表示:“僧侣是社会的精神指导者、服务者、圣职者,具有高尚的人格、资质及能力,平时的言行是大众的表率。实践佛陀救世的愿力,以透过修行和传法来建设佛国净土使命为目的。”受持比丘、比丘尼戒者必须具备下列资格:“1.年龄须20岁以上。2.须于宗团内设定或指定之基本教育机关(僧伽大学)或基础禅院内修完规定之课程。”
韩国的天台宗之〈宗宪僧尼法〉,则规定要成为僧侣者,应该具备:“1.年龄在13以上,55岁以下。2.学习《法华经略纂偈》及早晚课诵。”“僧尼必须修完本宗教育机关之学院所规定之课程。必须完成参究院和念佛院之课程。”
由上面举列可知,佛教是具有严密组织和纪律的宗教团体,要有一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出家成为僧侣。除了资格认定之外,健全的思想见解、高尚的道德修养、广博的学识才能、无私的悲心愿力,以及对信仰的坚定、威仪的涵养、应世的方便、物欲的澹泊、性格的平和等,都是身负弘法教化之责的宗教士,不可或缺的条件。
六、“宗教士”应尽哪些责任?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宗教师,一般称为传教士,意谓“负有使命的人”。所谓使命,即是宣扬教义,传布真理,其功能犹如老师一般,负有教化社会、导人向善之责。为了弘传教义,中世纪开始,耶稣教从欧洲进军拉丁美洲、非洲等地广为传布。公元前三世纪,印度孔雀王朝阿育王,派遣高僧到各国传教,并于各地广建八万四千佛塔,不但开创当时的佛法盛世,也开启佛教走向国际化的端绪。千百年来,佛教与耶稣教等各个宗教不断的兴办教育、文化、慈善等利济人群、服务社会的事业,此均有赖于牧师、修女与僧侣等宗教师的热心推展,始能发挥觉世牖民之功。
尤其佛教僧侣把教化民众,净化社会人心视为自己重要的责任。他们“不忍众生苦,不忍圣教衰,缘起大悲心,趋向于无为”,运用种种的权巧智慧度化众生,或以讲学、教育来弘法,或以着述议论来弘法,或以创建道场、庄严寺宇殿堂来弘法,或以提倡素食、创办社福工作来弘法。宗教士以“弘法利生”为己任,他们发心无尽,愿力无穷,却不求恭敬,不存回报,视这一切为本分事。
虽然宗教士无所求,但是国家社会是否该让他们享有什么权利?二○○二年,我曾写一篇〈宗教立法之刍议〉,里面提出现行法规中诸多不合理的法令,期盼政府重新立法,以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性与平等性。如:“为因应时代权宜之需,都市大楼型的寺院林立,既可节省用地,又可就近接引都市丛林的现代人学佛修行。但碍于现行法规却无法登记为寺院建筑,不立宗教法,问题如何解决?”
“宗教乃净化人心、安定社会的公益事业,寺院的一切捐献收入,系运用于利益人心的宗教用途,不应以公司法来扣征,政府应效法先进国家给予完全免税的尊重,不立宗教法,税法的问题如何厘清?”
时隔四年,从这份〈宗教团体法草案〉之第二十三条:“宗教法人除有销售货物、劳务收入或附属作业组织者外,得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免办理年度结算申报……宗教法人接受捐赠之所得及孳息,得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免纳所得税。”第二十四条:“私人或团体捐赠宗教法人专供宗教、教育、医疗、公益、慈善事业或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等直接使用之土地,得由受赠人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二十七条的“宗教建筑物享有免税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对宗教团体之礼遇和优惠;这也是广纳建言,听取民意的风范与态度。
七、“宗教士”若有违法之行为,该如何处分?
答:宗教士如僧侣、神父、修女等,虽然出离世间世俗之家,但并非出离国法之家,如有违犯法律者,仍然须受国法的制裁。一般而言,正信的宗教都会有藉以规范教徒的准则或律法。佛教虽然讲慈悲,却不包庇犯罪者。例如优婆离曾经问佛陀: “犯了国法的人,我们可以接受他出家吗?”佛陀回答:“假使犯了国法,在没有宣判无罪前,僧团不可以接受他出家。”
这是佛陀对国法的尊重。为了维持僧团的清净和乐,佛陀制定戒律;在佛教传入中国之后,祖师大德因应时代的需要也制定丛林清规,于是戒律与中国化的丛林清规,便是中国佛教僧团的生活规范和法律制度。
国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权力来维护,当个人权益或国家、社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透过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来伸张正义。佛教为维护僧团的清净,也有一套简单又公正的诉讼法,就是羯磨法的僧事僧决。其与世间的法律相比,有若干异同之处,例如:犯了刑法上的非告诉乃论罪,如杀人、伤害、偷盗、侵占、强暴、妨害家庭、造谣、诈欺、醉酒、贪污、贩毒等,也是触犯五戒的行为。法律的三读立法、三审定识、判决确定,正如佛门的三番羯磨。
在法律上,犯罪行为人只要有悔意,即可酌情予以减刑;佛门认为罪业透过诚心发露忏悔,便可以获得清净,更符合更生保护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会有罪;在佛门则只要有了犯意,就属于犯戒,所以论刑更为彻底。
而且,世间法律强调罪刑法定主义,只规范人们外在的行为,因此对于心意犯罪的矫治和犯罪的根治,不生效用;佛教则强调心为罪源,重视身口意三业的清净,从心源导正偏差行为,才能彻底的防非止恶。
八、“正教”与“邪教”,如何区分、辨别?
答:信仰如交友、如选择终身伴侣,俗话常说“交友不慎”、“遇人不淑”,交错朋友,会毁了一生的前途;选错配偶,会失去终身的幸福。同样的,对宗教信仰的选择也要小心谨慎。正信的宗教,是教人以布施、守戒、忍辱、慈悲等,作为修行的内涵;以不侵犯他人生命、钱财、身体、名声等,做为修行的德目。正信的宗教,不以神通变化骗取信徒的膜拜,不以鬼怪附身造成信徒的不安;正信的宗教,能开发我们光明的道德本性。
如何分辨邪教?孔子言:“有道而正焉。”我们所信仰的应该是: 实在存有的、道德崇高的、能力强大的、戒行清净的、正法圆满的、智慧无上的。也就是说,我们所信仰的对象,必须是历史上经得起考据证明,是经过举世所共同承认确实存在,是具有高尚品德与圣洁人格,是能够自度度人、自觉觉人的大善知识,如此才能引导我们走向正道,才是值得我们信仰、皈依的对象。
例如佛教教主释迦牟尼佛,历史上明确记载着他的父母、家族、出生地、诞生的日期,乃至他出家、修行、成道。他所成立的教团是举世公认的四大宗教之一;他具有清净无漏的道德,是功行圆满的觉者;他所宣说的三法印、四圣谛、八正道等教义,及因果、业力、缘起等道理,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可以引导我们转迷成悟,离苦得乐。那如何分辨邪教呢?举凡教主、教义不明者,教理非究竟者,或违反自然法则、标奇立异、惑动人心者,或盗用他教教义、敛财骗色、妨碍正常风俗习惯者,或假藉宗教名义、行欺骗之实者,或颠倒是非、错乱因果、鼓励邪行者,或利用神权,恐吓恶誓者,皆为邪教。其他如未证言证、自封名号、妖言惑众,鼓励集体自杀等不明因果律者,也是邪教。“信仰”,不能被外在的人事所迷,而忘了自己的本性。邪知邪见不能帮助我们解脱生死,也不能增加我们做人的智慧、道德和勇气。所以信仰宗教,要从杂乱的信仰到纯正的信仰,从天命的信仰到自主、真实正法的信仰,从慈悲喜舍、为人服务中,开显自己善美的本性;这才是正确的宗教信仰。
九、如何抑止假藉宗教之名,而行诈骗违法之事?
答:宗教信仰有层次的不同,好比学校的教育有小学、中学、大学等高低阶级的分别。宗教的上等者,以正知正见指导我们的生活,以真理开发我们清净的本性;中等者,以教条仪规约束我们的行为;下等则沦于神通、灵异的外道邪说,使人迷乱心智,产生恐惧的心理。
近年来发生的“邪教事件”,如美国的“大卫教派”,自称上帝,能死后三天复活,造成八十多名的教徒被活活烧死;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以基督自居,要求教徒膜拜他的肖像,花数十万的日币买他的洗澡水,谓之“神水”,藉此加强功力,由于麻原的心理扭曲,最后造成五千多人死伤的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另外,也有人以放光分身、灵异相片,眩惑民众;或以消灾避祟,让人产生畏惧服从的心理。也有一些神坛,假藉神旨邪说,从事诈财骗色,或施医配药替人治病、妨碍公序良俗等不法行为。各种假藉宗教之名的异端邪说,一向以上帝或救世主自居,或自封某某神佛转世,他们往往大言具有满足人类现实的欲求,和预言未来的超能力。或以“核战末日” ’或以上帝“降临人世”,或以“殉教解脱”的思想,以威胁利诱的手段笼络教徒的心。
要抑止邪教的违法行为,除了政府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外,我们面对佛魔一半的世界,在寻求信仰皈依的对象,要辨别是非邪正,不贪求速成解脱。选择能令我们身心净化、增长慈悲智慧、提升人品道德、美化精神世界、断除无明烦恼的宗教。我想若欲令世上的各种邪说消弭于无形,归根究底,只有每个人具备判别正邪宗教的慧眼,那么任何的异端邪说,就无法趁虚而入,以此迷惑我们的理智,混乱我们的生活了。
十、商业的纳骨塔与寺院的纳骨塔,有何不同?
答:按照二○○二年七月十九日公布生效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骨灰遗骸存放设施的设置,有一定的申请程序,以及考虑公共利益的地点距离要求,因此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寺庙设立五年以上骨灰(骸)存放设施得继续使用。但应于二年内符合本条例之规定。”
于是到了二○○四年七月缓冲期届满前后,朝野喧腾之声此起彼落。殡葬业者认为寺庙附设之纳骨塔,能够就地合法,免遭拆除厄运,又可以享有免税优惠,他们却须依法缴纳营业税;起跑点就不公平,甚且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
根据媒体报导,纳骨塔业者每年可以创造五、六百亿的市场。从商业利益而论,这确实是利润丰厚的大饼,难怪他们会担心利益被剥夺瓜分,而频频向政府施压。
事实上,塔与寺院本来就是一体的结构,寺院附设纳骨塔,是沿袭已久的历史传统。如今殡葬业者跟着起塔、放骨灰,强调其合法性,而否定打击寺庙纳骨塔,这是不对的。何况有些是日据时代就有的纳骨塔,现在要求其拆迁,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且,寺庙的纳骨塔多是信众“随喜布施”,有的甚至不收钱。以佛光山为例,山上的万寿园,主要是提供给信徒、佛光会员和徒众及其父母往生之后的服务设施,也捐出两千个龛位,免费让贫寒者放置使用,或照顾孤苦无依者。
许多人尤其佛教徒,倾向将骨灰安置寺庙纳骨塔,主要是寺院有宗教气氛,能日日沉浸于晨钟暮鼓,又有专业的宗教人士照顾,并定期诵经、超荐。相形之下,民间殡葬业者偏于生意化经营,少了宗教意味,比较难以吸引消费者。
总之,殡葬业者不应视宗教团体为利益的瓜分者,其实二者都是在服务民众,如何增强经营内容,提升服务品质,让亡者安心,家属放心,才是最重要的。
十一、一般殡葬业存在哪些问题?殡葬文化该如何净化?
答:目前之“殡葬管理条例”最大的缺失,是规定纳骨塔、墓园必须设于“坟墓用地”,寺庙、教堂则须建于“宗教用地”,两者不能同时设置,意思是寺庙、教堂不得附设纳骨塔、墓园,此规定有违宗教的传统功能。过去,殡葬业被认为是龙蛇混杂的行业。近年来,在部份业者的觉醒与政府的改革下,表面上呈现的是整齐、干净、应对得体、有制度、有组织的服务品质与企业形象,但是,骨子里又如何呢?二○○六年二月,台北市联合医院五家院区的殡葬事宜招标时,传出有殡葬业者挟黑道介入争抢;不久又连续有殡仪公司老板座车被砸、遭人枪击警告等事件。台湾地小人稠,土地、资源十分有限。依葬仪商业同业公会的调查统计,目前国内大大小小的殡葬礼仪公司共有三千多家。因为利润大,衍生许多塔位买卖,或葬仪社勾结医院抢生意等光怪陆离的纠纷与问题,也常出现殡葬公司人员在车祸、其他灾难现场抢遗体,甚至重伤或重病者尚未死亡,就有好几家公司闻风前来观望。殡葬业者往往为了赢得一笔生意而大打出手;藉拳头大小来决定输赢,似乎已是这行业的不成文规定。殡葬业者敢如此嚣张,主要是有黑道挂勾和民代、官员的撑腰。因此,要改善恶霸的殡葬环境,必须政府早日订定合理完善的殡葬体制,警政单位也要有大刀阔斧的执行魄力,殡葬文化才能改革和净化。
另外,殡葬改革之困难,也在于民间对丧葬的陈旧观念。如有些人坚持土葬,看风水选择墓地等等。佛教主张火葬,既方便、经济,又合乎卫生,尤其适合人口爆满、用地日狭的今日社会,不像土葬费用高,占地广,并且埋葬几年后还要捡骨,非常不方便。火葬安厝灵骨,不需要占用太大的空间,是一劳永逸且利人利己的丧葬仪式。
择日看时辰入殓、出殡,也是不必要的迷信,我们应以眷属亲朋好友方便参与的时日为要,不必忌讳犯冲。我想亡者需要的是众人的诚心祝祷,而不是增添生者的纷扰、疲累。有些人认为丧礼办得热闹、有派头,就是孝顺、有面子,因此有杀猪宰羊大宴宾客者,有请电子花车沿途敲唱者,有游街、哭墓者,还有许多人以为人死为鬼,要烧些纸钱、房产给他在阴间好过日子;凡此皆是迷信、子虚乌有的禁忌与传说。所以,一遇到有人往生,就有一些好事者七嘴八舌,建议许多民间习俗的丧葬方法。
记得我九十五岁的老母亲在洛杉矶过世,那时我便告诉我的兄弟们:若你们有所主张,我就不管,全权交给你们处理;若你们没意见,那就不要开口。其他的亲戚若有意见,就说这是我的母亲,如何办理由我决定。
总而言之,丧葬仪式宜简单隆重,不讲求奢华,以鲜花素果祭祀;入殓不一定用豪华棺木,特置新衣、寿衣;佛事法会要庄严而不繁琐。若是依照古礼,往生佛事必须经过头七、二七乃至七七等重重祭拜仪礼,繁复又费时。现代人生活步调紧凑忙碌,实在难以配合古礼形式守孝,此时可以参加寺院的随堂超荐。我想真心诚意的悼念,才是最珍贵的。真正对亡者好,是让他遗爱在人间,如为他布施,帮助苦难贫困者;为他出书,发扬其精神理念;成立基金会、奖助学金,乃至器官捐赠,成全他人。这些作为,不唯利他,更是亡者往生善道的资粮。现代社会对生死教育、安宁照顾、临终关怀、生死的礼俗文化,以及生死服务事业之规画、经营与管理等等,都要有正确的观念,和完整而全面的认识。佛光山创办的嘉义南华大学,于一九九七年成立“生死学研究所”,后来各大院校也陆续开设有生死学的通识教育课程。如此,从教育扎根,普及全民,相信也有助于殡葬文化的提升。
十二、寺产要如何管理,才不会有弊端?
答:说到寺产,从〈宗教团体法草案〉的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法人之不动产,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处分、变更或设定负担”,和第二十一条的“应设置帐簿,详细记录有关会计事项,按期编造收支报告。”可以看出政府是将宗教财产视为国有财产来规范,这是不合理的、违宪的做法。因为,宪法规定人民有处分财产的自由。宗教团体应有财务处理的独立自主权,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变更或设立负担,以将钱财做完全充份的发挥,造福社会国家。而且,丛林寺院的一切净财、物品来自十方,因此概归常住所有,由常住为大众储蓄道粮、维护寺产、规划福利,使僧众得以安心办道。
在传统寺院里,是由“监院” (俗称“当家的”)掌管寺院一切钱财的收支,是实际掌权的人。监院平时也会协助住持审理各种文件、帐簿,因其为实权人物,所以担任此职务的僧人必须具备五种德行:“慈悲,恩顾大众;公正,毫无偏私;谨慎,小大无慢;勤劳,不图安逸;敏达,事无留难。”此外,另有掌管寺院库房的“副寺”,则具体负责登记帐目,辅佐都寺、监寺管理钱财进出。帐单的整理、报告,有所谓的“日单”、“旬单”、“月单”,一年结束,更要算出总帐向僧众公布,称为“岁计”。寺院财物的管理人,要有因果观念与常住观念,并且遵循“有权不可管钱,管钱的没有权”的原则。我常强调“要用智慧庄严世间,而不要用金钱来堆砌”;“要能运用财富,而不为财富所用”。尤其要本着六和僧团的精神,重视“利和同均”,这也十分合乎现代人共有、共荣、共享的观念。
十三、寺产的继承有哪些问题?
答:二○○四年,曾有一则报导,前辅仁大学教授杨世豪神父,由于生前谨遵“守神贫”的誓言,将个人财产交由教会处理。他去世后,遗产管理人国有财产局向法院声请所属修会归还其遗产。法官审理认为宗教人士发愿时,其赠与契约即已成立,于是判决其财产仍属教会,国产局败诉。
有关寺产的继承,常衍生许多纷争。法律不承认宗教团体的师徒关系,所以当宗教人士往生,其财产可能变成外人(有血亲关系者)的私物。寺院财产不能让出家弟子继承是很遭憾的,希望政府能明定宗教人士的财产归属。宗教人士将生命奉献给人类万物,其身后的财产,不能适用民法规定之继承方式,应归属其宗教团体。像国外如法国、德国、荷兰、奥地利等许多国家,均视教堂寺庙之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都为宗教团体所有,继承权也归属该宗教团体。此部份亟待政府能立法给予保障。
十四、宗教建筑与土地使用的规范,合不合理,应该如何订法、处理才适当?
答:早期寺庙在兴建时,多有使用或占用国有非公用土地的情形。碍于“国有财产法”的限制,这些寺庙设施之土地,无法合法申请取得租售资格,甚至面临被拆除的困境。至一九九九年年底,“国有财产法”修正案三读通过后,可依法申请承租或承购国有土地,才解决宗教寺庙使用国有非公用土地的问题。依照政府订定的土地使用规则,在都市计划土地内的寺庙,不能有噪音、振动、特殊气味、污染,不可有碍居住安宁、公共安全、卫生或商业之发展。过去的佛寺,大都建在偏僻的山野林间,随着时代发展,度众的方便,现在已经由山林走向都市。而寺院建筑除保存传统的佛殿、客堂、斋堂、茶堂、库房等设施之外,往往也增设有会议室、讲堂、禅堂、教室、谈话室、视听中心、文教中心、美术馆、文物展览馆等。
从这些设施来看,宗教建筑已不像过去仅是供人烧香礼拜、唱诵、祈祷的场所,更是社会教化的学校,知识交流的会议中心,使用者有宗教信仰,也普遍具有公共道德,比其他经营舞厅、酒家、KTV、三温暖等行业,更具正面的功能与影响力。因此,建议具有寺庙登记之合法寺院,能于大楼之独立楼层设立分院来弘法布教,而整栋大楼若权属寺庙所有,则一楼可作为商店,流通佛教文物。
在非都市土地内,甲种、乙种、丙种建筑用地,能作为宗教建筑使用之外,其余一般农业区、乡村区、工业区、森林区、山坡地保育区、风景区,均得变更编定为“特定专用区”之“特定目的事业用地”后,始能供宗教建筑使用。而其变更之手续与程序,非常专业、繁琐,又涉及各种不同机关、不同法令、不同见解,和土地管制责任归属等问题,常常一件申请变更编定案件,少者三、五年,多者须十年才能核准,实在不便民且让人质疑政府施政的效率。
另外,〈宗教团体法草案〉第二十七条写道:“宗教建筑物为社会发展之需要,经宗教建筑物所在地之主管机关许可,并符合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者,得为其他使用。”如前面所言,现代寺院已朝多功能发展,以佛光山为例,常有一些机关团体来借用场地开会、办活动,我们都很乐意提供服务,让既有设施发挥更多效用。不过,如果像条文说明的“得为其他使用”,是成为“社区活动中心、村里办公处等”,是否政府将寺产视为公产,为了社会发展之需要,能径行挪用?我想这一条规定也是有再研议的必要。
十五、为适应时代人心之需求,宗教弘法事业已趋多元化,现行的弘法事业有哪些?
答:“弘法利生”是正信宗教的宗旨、目标。弘法,是为了宣扬圣教;利生,则要考虑社会大众的需要。佛教从印度传到中国、韩国、日本等地,能在当地普遍被接受,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佛教能重视资生利众的事业,和解决民生的问题。事实上,佛教寺院不仅是传法、办道的地方,也是结合宗教、文化、艺术、教育的文化中心,并与农业生产、商业经济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相联系,具有多种社会功能。
在各种佛教事业中,除了利生之外,有时是为了寺院的经济着想,因为中国民情不同于印度,不适合托钵乞食。过去大陆寺庙都是靠王室赐予的寺田,来收田租、房租以维生,也有将信徒布施的净财,设立借贷典当取息的金融事业,以作为慈善救济之用。文献中记载的事业种类非常多,如碾皑业、油坊业、制砚业、制墨业、纺织业、印刷业、药局业、长生库、赠经、造像、义塾、书院、养老、济贫、赈饥、慈幼、医疗、公墓、义冢、浴室、道路桥梁维修等。随着时空的因缘转变,现代的弘法,更是藉由有计划地推动文教、慈善、共修等事业,来实践净化人心的宗旨。慈航法师曾说:“宗教生存的三大命脉为教育、文化、慈善。”离开这三个宗旨而经营事业者,就不名为宗教事业了。除了经忏佛事、法会油香、佛像法物流通,文化方面,如出版图书、杂志、报纸,成立电视台、美术馆、艺术中心等事业,都能传播宗教清净善美的种子;教育方面,可以设立各级学校,如佛光山除了海内外十六所佛教学院,更创办了四所大学、两所高中、两所中小学、四所幼稚园、八所社区大学、一所信徒大学,及都市佛学院、胜鬟书院等,也在海外成立五十多所中华学校,让中华文化能绵延传承。慈善方面,如医院、育幼院、老人安养中心、灵骨塔、急难救助、海内外之赈灾等,都是宗教团体抚恤孤幼、赈济贫病,义不容辞的慈善事业。
这些宗教事业,不只是净化人心的弘法,对国家经济、社会大众的民生问题,也都有所增益。
十六、宗教弘法事业的课税与免税之标准为何?
答:内政部中部办公室副主任范国广先生,在其〈寺庙法令概说〉一文里,对于寺庙税捐的问题,有简单明了的说明,文中提及必须缴税的有:“1.贩卖宗教文物、香烛、金纸、祭品等商业行为收入。2.供应斋饭及借住厢(客)房之收入,订有一定收费标准者。3.提供纳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订有一定收费标准者。4.财产出租之租金收入。5{与宗教团体创设目的无关之各项收入及其他营利收入。”不用缴税的为:“1.举办法会。2.信众随喜布施之香油钱。3.供应香烛、金纸、祭品、斋饭及借住厢(客)房之收入,由信众随喜布施者。4.提供纳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随喜布施者。”意思是凡在寺庙里的交易,有订定价目及收费标准的,就必须缴营业税,而随喜布施、自由乐捐,则可免征营业税。不过如前题所言,宗教的弘法事业已不似早年,只是法会、经忏、纳骨塔等可让信众随喜布施的项目。以出版为例,过去看到的佛书,大多是放在寺庙殿堂、素食馆门口,任人取阅的结缘书。后来为了符合现代人的阅读品味,无不在字体大小、版面编排、纸张选择,乃至装订、印刷、封面设计各方面,都力求精致完美;如此,也才能在一般书店陈列,吸引更多人阅读。
文化弘法事业延伸至社会,能不定价?能不有产销管理等行政支出吗?教育方面更不用说,从小学、中学到大学,依照教育体制而创建、运作,当然有一定的学杂费标准。
宗教团体不能自外于国法,仍须尽国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宗教旨在弘法,不以营利为目的,如南华大学刚成立时,为了体恤、嘉勉有心上进却无力就学的贫穷子弟,连续四届七年免收学生学杂费用。人间卫视、人间福报秉持媒体道德,不以报导**暴力、耸动的新闻来增加收视率,不以非法不实的广告来增加收入。佛光诊所免收挂号、医疗费用,为乡民义诊服务……
凡此,同样的经营文化、教育、慈善事业,发心不同、目的不同,其功德、成效当然也不同。纵有盈余收入,也是再投入社会教化、公益、慈善事业。因此,完全比照一般商业的课税规定,并不公平。所以,希望政府不要只是看到宗教事业的定价、收费,应从长远来评估宗教事业对国家社会的正面影响,
而给予鼓励和优惠。
十七、政府对宗教团体之财产,应抱持怎样的态度?
答:宗教士将身心奉献给宗教与众生,大都能“以出世的精神,作入世的事业”,抱持悲悯众生的利济之心,不为名闻利养,不耽世间欲乐。即使有了钱财,也是用在建设殿堂、藏经楼,或放生济贫等弘法利生的事业上。韩国高丽时代的太祖,为了让后代诸王都能依循佛法来治国安民,订定《太祖训要》,训要的第一条说:“我国家大业,必资诸佛护卫之力,是故创立禅教寺院,差遣住持梵修,使各治其业。”从此,这种信佛护教的观念,影响整个高丽历史。现在韩国寺院拥有的土地,占整个国家土地的百分之六十(当然其中有不少是森林)。与佛光山结为兄弟寺的通度寺,就有五千甲的土地,几乎成为国家的公园。过去中国许多帝王,也会将一条街、几千亩的土地赐给寺院。其他如泰国、日本、锡兰、缅甸等国家,也有不少热心护持佛教的帝王。现代信教自由,且政府有护持宗教的力量,宗教也有清明社会的功用。因此,政府无须打压宗教,更不要嫉妒宗教的财产。不能舍本逐末,应该多奖励从事净化人心,改善社会风气的宗教。相同的,得到政府的护持、鼓励,宗教对于社会的关怀、人权的维护、民众的福祉,也会积极投入,直下承担。如此,政教合作,就是国家之幸,百姓之福了。
十八、政教应该相辅相成,政府立法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约束;这之间如何取得圆满的平衡点?
答:“政教关系”-直是古今中外敏感、颇多争议的问题。耶稣曾说:“凯撒的就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归还天主。”许多佛教徒为避免沾染政治色彩,也高喊:“宗教的归宗教,政治的归政治。”过去极权专制下,有政治压迫宗教,也有因“君权神授”观念的箝制,导致帝王的反弹,才会强调“政教分离”的原则。
在现今民主社会里,人人独立自主,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政教之间是息息相关,也可以相辅相成的,何况,所谓的“政教分离”并不是截然二分,井水不犯河水的分离。起草美国〈独立宣言〉的杰弗逊总统在立宪后,即指出国家与教会在“组织机构”上泾渭分明,但是,宗教道德观与政治道德观却不能分隔。历来宗教与执政者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能影响政府的统治理念,辅助在上位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政府则能帮助宗教普遍推广。所谓“上行下效,风行草偃”,随着在位者的信仰,百姓起而效之,对于国家制度、社会净化、伦理秩序、道德规范、人心安定等,都具有相当的帮助。所以,政府不能因为给宗教团体一些免税等权益,就以履行义务之世俗法,来行管理监督之权。在西方国家的观念里,教会所享有的各种优惠,及神职人员的礼遇,并不代表社会特权,而是政府对宗教团体的鼓励,和对宗教文化的一种肯定。
历史上以佛法治国的政府不在少数,他们宣扬佛教,勤政爱民,功业厥伟,为当时的政治、教育、社会、文化等,留下辉煌的一页。如印度佛世时的频婆娑罗王、波斯匿王,及后来的阿育王、迦腻色迦王等。日本的圣德太子信仰佛法,极力发扬大乘佛教的精神,曾亲自讲经,建立悲田、敬田,热心于国民救济事业;之后圣武天皇也以佛教思想来建设国政。其他如韩国的法兴王、高丽太祖、泰国的坤蓝甘亨王、立泰王、怛莱洛迦王;锡兰的天爱帝须王、摩哂陀第四王、末罗王;缅甸的阿奴律陀王、敏东王;越南的第三主圣宗;寮国的维苏王等,都是信奉佛教,以佛教治国的帝王。今日的政治体制已和过去大不相同,我们真心盼望宗教的慈悲、平等、尊重、包容的精神,能够在民主宪政下继续发扬光大,启迪人心,为百姓谋福祉,成为净化社会永远的清流。
十九、除了〈宗教团体法〉,不同的宗教需要再有各自所属的法规吗?
答:订立平等、合理的宗教法,是先进国家的表征,如韩国有“传统寺庙保护法”、泰国有“僧伽法”、法国有“政教分离法”、日本有“宗教法人法”,综观世间各国皆有相关的宗教法。因为宗教如果没有立法,社会上的宗教将正邪不分、群魔乱舞,甚至“劣币驱逐良币”,败坏整个社会风气。站在佛教立场,希望重新订定的〈宗教团体法〉,要能免除现行法规中一些不合理的法令,让各个宗教能够得到保障,各个宗教都有个平等的立足点,所有人民都有信仰的自由。只要〈宗教团体法〉的法规能公平公正,每个宗教皆能蓬勃发展,并发挥净化人心之功效,我认为不同的宗教无须再订定各自的法规,因为正信的宗教,都已各有用来规范教徒的法规戒条,如道教有修身五箴、行持六诀,天主教有摩西十诫,基督教有孝敬父母等十戒,回教也有禁吃猪肉等七诫八德。佛教的戒法尤其严谨,包括比丘二百五十条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条戒,沙弥、沙弥尼十戒,式叉摩那四根本戒和六学法戒等,在家信徒则有三皈五戒等,甚至各丛林也有日常生活、修行所依循的清规制度。而宗教内的规范,往往更高于一般法律的门槛。作为僧团的戒律、清规,都是以治心为要,与世间法律从组织规范、行为规范、犯罪制裁等来约束人们的生活,在结构上虽有共通之处,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标,远不如佛法能够治本的究竟。
二十、〈宗教团体法〉之订定,可谓一波多折,民间与教界的观点、态度为何?
答:对于〈宗教团体法〉之订定,各个宗教抱持不同的意见,赞成者众,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过去政府在一九二九年制定的“监督寺庙条例”,不能全面的、公平的适用于每个宗教,也不符合现代的需要。后来,内政部广泛搜集国内外相关法令,先后研拟出七、八个版本草案,如:由立委洪玉钦等三十二人起草的“宗教团体法”、立委萧金兰起草的“宗教法人法”、立委陈清宝起草的“宗教法”等。立法委员沈智慧、黄昭顺、潘维纲等人也先后协助订出多种版本。其实,早在多年以前,我已邀集过多位宗教界和法界人士共同草拟“宗教法”,希望订定一份保障宗教权益的宗教法,但是最后也没有获得通过。
为何朝野多次提案修法,都会遭到强烈的反对声浪?除了少数宗教团体担心违法情事被揭发,或既得利益恐有被剥夺之虞,而执意排斥立法,我想这套〈宗教团体法〉草案,虽已察纳各方建言,经过多方“改良”,但是,仍然看得出政治过度介入宗教事务的姿态。
各个宗教都有其历史传统与独特性,要订制一个完全符合所有宗教的法规并不容易,不过,至少应尊重各宗教团体的自治性,秉持信仰自由的原则,站在协助、辅导的立场,而非一昧的管理、监督。尤其政府订定的法规条文里,总是“不得……” “不可……”尽是消极的约束、否定,何不提出利益大众之事,积极的“可……” “能……”给予发挥、奖励?
法是行事的准则,所谓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有法可循,才不会失序。根据统计,目前台闽地区有寺庙、教会、教堂二万三千多所,如果将各地八千七百多个神坛计算在内,全国就约有三万多个宗教组织。相对的,所产生的宗教士、土地、税制等各项问题也颇繁多复杂。甚且许多不肖分子,以教徒的善良可欺,进行敛财骗色的勾当事件层出不穷,戕害正信的宗教。不立宗教法,则正邪不分,败坏社会风气的劣行,就没有可规范、惩处之法源依据了。
因此,〈宗教团体法〉草案虽然不尽圆满,仍有必须改进的地方,例如宗教士身份、宗教教育之认定、住持资格及继承人等,都属正本清源的重要问题,但是此〈宗教团体法〉草案并无涉及。
长久以来,宗教一直被赋予导正社会风气、净化世道人心的重责大任。目前台湾宗教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宗教法”,没有法就如法外之民。期盼政府在征询听取各方意见之后,能尽快制定通过平等、合理,且适合现代宗教发展的宗教法。
(本文转载自:内政部编印:《宗教论述专辑》第8辑)